济宁市劳动合同

2024-08-10

济宁市劳动合同(通用10篇)

济宁市劳动合同 篇1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签订30日内(集体合同7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5、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乙方工资(含试用期)不得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6、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须写“无”或划掉。

8、劳动合同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月**日起

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含 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算)。第二条

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甲方应与乙方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3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第五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岗位变更的有关文书应载入本合同的附件。第六条

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岗位)工作。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七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应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作考勤制度。第九条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同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第十条 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4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水平。

第十三条

甲方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乙方工资。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制。工资组成分别为

、、;其

标准分别为、、。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 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第十五条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工资的80%。第十七条

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报 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年、日、小时工资制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八条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停工、停产、歇业,乙方同意待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甲方按时足额以货币或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一条 甲方提供食宿、交通、服装、劳动工具等工作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乙方在无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用工单位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第二十三条 甲方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乙方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和乙方(或代表乙方的工会、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的调整方案、意见,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乙方后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将调整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新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第二十六条

乙方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工种),应当履行向乙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三十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一条 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 7

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甲方均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签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甲方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组织等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备查。8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一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补充条款,并签字盖章。补充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执有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乙方时,应要求乙方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

第四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济宁市劳动合同 篇2

本刊讯(韦昭阳)10月15日至16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组织举办了2010年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班。该市78名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该市3位劳动争议仲裁专家进行授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到班给予了指导。

培训班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三个方面问题进行重点培训:一是针对当前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全国各地仲裁機构没有统一做法,仲裁和法院审判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讲解,明确和统一了该市劳动仲裁41个工作标准;二是针对该市各县仲裁院新进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各工作程序和环节没有统一标准,工作中容易出现错漏、产生分歧的问题进行培训,明确了各仲裁工作流程、时限及工作要求;三是针对日趋复杂、持续高位增长的劳动争议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进行培训。全面分析了工作存在各种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工作对策。如统一制订、组织学习各类裁决文书的样版模式,自我加压缩短各环节工作期限等。

为使培训取得实效,开班前,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了精心准备,多方征求意见,确定培训内容。培训中,培训学员兴趣浓厚,也普遍反映培训切中工作实际问题,效果良好。

济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篇3

事项类别: 其他职权

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特殊对象: 其他

申报条件: 市属及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企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法定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咨询电话:责任部门:承诺期限: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第二条: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鲁劳社〔2008〕51号)第六条:中央属、省属及其与之合资、合作的用人单位,外省、驻鲁部队用人单位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用人单位备案由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花名册》以及:

1.增员所需材料: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②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管理技术人员行政介绍信、职工调动函、新增就业登记表、再就业介绍信等其中一项;③非初次就业人员应提供职工档案。

2.减员所需材料: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③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原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名册》;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即时办理

济宁市劳动合同 篇4

李迎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10-17

案情:

2002年5月18日,任城区喻屯镇某村委维修排灌站时,与马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30000元,月息每元1分。两名村委成员刘某、高某在保证人栏签名盖章。2004年6月马某向村委索要欠款时,时任村委主任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出具了当年年底付清借款的保证书。2005年6月村委还款5000元。2006年5月9日,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及三名保证人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

审理:

任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某村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某要求村委偿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盖章,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判决村委偿付借款,刘某、高某和陈某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村委应承担还款责任、三保证人系连带责任保证争议不大,但对保证期间的计算和保证责任承担分歧很大,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期间应自借款合同成立时届满。债权人马某未在保证期间内(2002年11月18日前)向保证人刘某、高某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刘某、高某的责任应予免除。陈某04年6月出具年底前还款的保证书,陈某的保证期间包括两部分,一是约定期间,截止2004年年底,一是法定期间,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截止2005年6月。债权人马某于2006年5月起诉,超过了陈某的保证期间,陈某亦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2004年6月,债权人马某提示还款,保证期间应为2004年6-12月。债权人在此期间未向刘某、高某主张权利,两人担保责任免除。陈某单独出具保证书,并于2005年6月偿还部分借款,其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保证人村委2005年6月份偿付欠款的行为使其还款时效延长至2006年6月,债权人马某在此之前起诉,三保证人刘某、高某、陈某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对这三种观点,笔者均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债权人马某起诉时是否已超过三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本案保证期间的起讫期间。而要澄清这个问题,必须理清三个界限。一是主债务履行起讫期间;二是适用何种保证期间;三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联。

一、关于主债务履行起讫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6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项规定使确定主债务履行期间变得十分必要。对于主债务期限没有约定的如何办理?《担保法》及其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通常所说的随时主张原则。对于该原则,实务中认识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债务清偿请求可以随时提出,那么合同成立至履行期届满之间应没有时间间隔,履行期自合同成立时届满。

另一种观点认为,“随时主张” 是当事人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而确定的一个弹性期间,该原则在于“提出”,这种提示出现中断效果,表明在双方相互提醒期限届满。履行期自债务人清偿时或债权人作出清偿提示时届满。

第三种观点认为,随时提出原则的侧重点在于“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为防止当事人的恣意提出作出约束,即“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时间才是债务人的还款届满时间。因此,履行期自“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届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实,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无本质的不同,只是多出了必要的准备时间,该时间因在实践中的不确定性,使其本身在实践中意义不大而被法官们抛弃。履行期限的界定应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相契合,“随时主张”说明了当事人对债务清偿设定了一个弹性期间,这个期间应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的一种默示或默契,始于合同成立,终于债务人清偿或债权人向债务提出清偿请求。因此,本案的履行期起讫期间应为2002年5月18日2004年6月。

二、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担保法》第26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视同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视为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2年。从上述规定看,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又分两类。一是没有约定和视同没有约定时为6个月;二是视为约定不明时为2年。这项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实际效果看,在我国已不存在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二是“视同没有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与“未约定”三个词义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并运用不同的期间,特别是“视同没有约定”与“视为约定不明”分别适用6个月和2年的保证期间。这种匪夷所思的规定给实务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认定过程中分歧很大,也很混乱。另外,《规定》第11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又设定了一种保证期间,这种规定虽与合同法的本意比较接近,但2002年12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第一款 “《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已使《规定》使用失效。因此,本案第三种观点引用《规定》系法律适用错误。

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担保法》该条规定进行了了扩大解释,就上下位的关系看,仍应以《担保法》的规定为依据。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三保证人中刘某、高某未与马某约定保证期间应适用后者,保证期间自2004年12月31日届满;陈某与马某约定了保证期间,此约定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有一定的重合,其保证期间应自2004年12月31日届满。从本案情况看,马某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未向刘某、高某主张权利,二人保证责任未发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内,向陈某主张了权利,陈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联。2005年6月村委还款5000元的行为使借款的诉讼时效延长至2007年6月,马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这使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运用产生的一定的关联,这也使保证期间界定再次出现观点分歧。具体说来,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于主债务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马某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三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是建立在当事人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法律关系,但其亦应受约定和法定保证期间的限制,因此,马某在三人保证期间届满后起诉,三人不应承担保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没有关联。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高某适用法定保证期间,马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其保证责任免除。陈某不仅约定了保证期间,而且作为现任村委成员支付了部分借款,其付款行为使其保证期间得以延续,并与诉讼时效关联在一起,因此,陈某仍应承担保保证责任。笔者认为,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效力上均有明显的区别,二者并无关联性。从性质上看,诉讼时效是强行性规范,是法律规定的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时间限制,是一种法定期间,任何当事人都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自主行为改变其长度和计算方法。保证期间是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一种约定期间,原则上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其长度和计算方法,《担保法解释》第31条也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效力上看,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期限,而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作为保证债权是否发生效力的一种期限条件。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法院仍应当受理,但是义务人有时效抗辩权,而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提出权利请求,保证期间完成后,保证债权未成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不生效力,从而成就保证债务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法院对此不应受理。

因此,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适用的保证期间都是一种固定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符合除斥期间的规定,与诉讼时效亦没有关联。马某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刘某、高某主张权利,二人不应承担保保证责任。村委付款的行为虽使诉讼时效延长,但延长的只是主债务时效,不能作为向二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依据。马某在陈某的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陈某应在诉讼时效内向马某承担保证责任。

济宁市劳动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咸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预订商品混凝土总数量

立方米、预计总金 额(人民币)元。商品混凝土供货品种、单价及用途见表1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²)结构 层次 上上城 20万 商品砼品种 单价(元/m³)数量(m³)合计价(元)C10 285 C15 295 C20 305 C25 320 C30 335 C35 350 C40 370

商品砼品种 单价(元/m³)数量(m³)合计价(元)C45 390 C50 410 C55 435 共计

运输费(元/m³)

泵送费(元/m³)总价(元)此价含10KM运距及泵送费(其中泵送备注 费20元/方)

二、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

三、供应量结算 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商品混凝土供应量以运输车辆送到工地的实际方量计算。方量计算依据为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容重。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容重参考下表: 混凝土强度

C10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等

级 容重 2360 2360 2370 2380 2390 2390 2400 2400 2410 2420 Kg/m³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量按照下列 方式进行结算;

1、按批量进行结算,在每批量供应完成后的 日内进行结算。

2、按月供应量进行结算,在每月25-30日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的时间应不超过三日。

四、结算价格 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在供应量结算的同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第 条确定。

1、参考商品混凝土供应当月,咸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商品混凝土月度指导价格进行确定。

2、主要原材料结算期价格与签订合同期价格相比,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

%,按照本合同表1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如果主要原材料结算

期价格与签订合同期价格相比,价格变化幅度超 %,按超过部分的金 额计取税金后与本合同表1的材料之和确定结算价格进行结算。

五、质量验收 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结果,是判定商品混凝土质量的依据。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甲方承担。当甲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

六、支付货款

货款按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每一次价格结算完成后二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当次结算金额80%的货款,尾款在全部混凝土供应完成或工程结构封顶后的2个月内付清。

七、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在工程开工前与乙方商定混凝土供货计划,并于供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证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并配备必要的电力、照明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负责对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指挥调度;

3、指派专人 对乙方交付的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完成验收

后出具收货凭证;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组织交货检验,对已验收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5、按照国家规范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进行商品混凝土的泵送、人模、浇捣及养护,保证混凝土施工正常进行;

6、泵送施工时,制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铺设、迁移管道,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

7、协助乙方做好泵送设备器材的保管工作;

8、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二)乙方

1、按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完成配合比设计、原 材料检测、生产、出厂检验、运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3、按照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保证混凝土施工进度的需要;

4、保证生产设备具备原材料称量、投料、搅拌及卸料的微机自动控制功能,保证微机控制记录的生产原始数据完整与可查;

5、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

1、未能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障条件,造成混凝土初凝期内未浇筑完 毕,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验收乙方的供货、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供货或接受乙方供货后未按本合同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未按照国家规定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导致混凝土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临时改变供货计划,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已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

6、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购货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总货款的5%违约金。甲方延误支付货款超过合同规定任何付款期限1周后,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且甲方仍应及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二)乙方

1、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未按照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导致甲方拒绝验收乙方的供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测由有关法定检测单位实施。

(二)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1 款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济宁市鱼台县餐具消毒效果检测 篇6

为了解鱼台县饮食业餐具消毒状况,进一步加强餐具消毒工作,我们于2008年对全县286户饮食单位进行了餐具消毒效果检测。现将效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随机抽取城区饮食店、饭店、宾馆消毒后待用的餐具。以直径20cm以上的盘和直径30cm以上的碗为大餐具,直径12~15cm以上的盘和直径10~12cm的碗以及茶杯为中餐具,汤匙、酒杯、酱蝶和筷子为小餐具。大中餐具每1只为1件样品,小餐具每2只为1件样品。

1.2 材料:纸片釆用南京三爱实业公司制造的大肠菌群快速测纸片,有效期内使用.

1.3 方法:将纸片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后,立即贴于碗、盘、杯等餐具内侧表面,30s后取下,放入无菌塑料袋内;筷子检测,用无菌生理水湿润纸片后,将筷子进口端伸进塑料袋在纸片上抹拭30s。将釆样的纸片置于37℃恒温箱中培养16-18h,若纸片保持蓝色不变为大肠菌群阴性,纸片变黄并在黄色背景下呈现红色斑点或片状红晕为阳性

1.4 评价标准:根据《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进行评价。

2 结果

2.1 餐具消毒合格率:抽取286户饮食店共计2934份餐具,合格2057份,合格率为70.1%.其中较大型饮食店合格率为80.3%,中型饮食店合格率为68.0%,小型饮食店合格率为67.4%,其差异有极显著性(X2=36.36 P<0.005),见表1。2.2 近季节统计检测结果: 1、4季度餐具消毒合格率高于2、3季度,其差异有极显著性(X2=32.82 P<0.005),见2.3 按餐具类型统计检测结果:小餐具消毒合格率高于大中餐具,其差异有极显著性(X2=55.16,P<0.005) ),见表3。

2.4 按消毒主式统计检测结果:蒸汽消毒餐具合格率高于电子消毒柜消毒和煮沸消毒,其差异在极显著性(X2=41.66 P<0.005) ),见表4。

3 讨论

检测结果显示,不同规模的饮食店,其餐具消毒合格率是不同的,较大规模饮食店的合格率高于中、小规模的饮食店,这主要是由于较大规模饮食店普遍对餐具消毒工作较重视,舍得投入资金购置消毒保洁设施,一般都有专人负责消毒保洁工作,而中、小规模的饮食店则相反,夏季的合格率低于冬季的合格率,这可能是由于夏季气候炎热,细菌生长繁殖较快所致,餐具越小,合格率越高,这可能是由于各饮食店的消毒设施不足,而小餐具相对容易清洗消毒。不同消毒方式本应都能达到相同的消毒效果,但由于部分饮食店业主卫生意识较差,消毒观念不强,使消毒工作不彻底或流于形式,造成各种消毒方式的消毒效果有显著差别。

餐具消毒是预防各类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重要手段,是餐饮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2],因此,做如下建议:①加强餐具消毒工作,做到定期,定时检查,形成制度,重点要针对中小型饮食店;②加强卫生室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应把餐具消毒知识作为饮食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③严把卫生许可证审批关,把餐具消毒与保洁措施作为重要的审批条件。

参考文献

[1] 李春喜,王志和,王文林.生物统计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77-78

[2] 敬素寒,朱飞,钟天辉.德阳市餐饮业食(饮)具消毒效果监制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03,30(6)

作者单位:272300 山东省鱼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济宁市劳动合同 篇7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幼儿园食堂给乙方承包。现就有关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后将有甲方幼儿园食堂的经营权,合同期满后归还给甲方。甲方有管理和监督权,如出现一切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以及厨房安全问题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将现有幼儿园食堂所有设备设施(见资产清单)提供给乙方使用,合同期满后需如数交还给甲方,合同期内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添置,如需改造现有设备设施及增加购置设备设施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遇政策变动需改造食堂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乙方负责提供甲方幼儿园师生午餐、下午餐点及全天开水,必须保证时间、质量和数量,必须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所有食品均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保证厨房、厨具、餐具的洁净,要经得起上级检查。领办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年审及有关检查、检测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承包金额

1、甲方按每生每餐4.5元支付给乙方(如遇物价上涨,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给予乙方适当增加餐费)。

2、厨房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伤、意外事故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五、承包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承包期间,厨房水电由甲方提供,费用按表结算,款项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每月底给乙方结清当月伙食费。

八、上课时间甲方的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学校保安员午餐由乙方免费提供。

九、如乙方所办伙食质量差、数量少、卫生差,家长、学生、老师意见大,不服从学校管理,出现卫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拒不整改时,甲方有权随时解约,终止合同。

十、如遇政府对现行幼儿教育的办学方式、管理形式等的调整或变更时,甲方有权随时解约,终止合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十二、每年年底甲方必须最低还款万元整给乙方(还清为止)。

甲方:签字XXXXX第八小学乙方:(签字)

济宁市市中区:科教兴区促创新 篇8

实施项目带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加快。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大科技项目争取力度,召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会,从中选出符合上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对上推荐申报。2012年列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9项,跨年度计划1项;争取无偿资金295万元。其中,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开发的两个项目顺利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山东爱福地生物科技公司研发的两个项目通过市级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物有机肥”项目获山东省科技金桥奖优秀项目一等奖。

依托创新平台,科技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研交流合作,建立了专门的活动机构和联络制度,有针对性地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对接洽谈,并与之建立长期的技术合作关系。同时,还邀请了北京博士后调研团一行10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医疗卫生改革、投融资合作、物流信息技术和新能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对接洽谈。通过济宁市企业与驻京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洽谈会,我区企业山东方健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等分别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院校就具体项目签订了项目合作意向书。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品。联合纸业高强瓦楞纸、济矿海纳工业园加紧建设投资在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成功签订总投资50亿元的奥信节能装备制造产业综合体等新型工业项目。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5家,全区拥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49家;形成了以圣鹏等骨干企业为龙头的农业生物产业集群,有力地支撑和拉动了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创造意识不断提高。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势,重点扶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报,鼓励学校、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力促全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稳步增长。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组织专利明星企业、专利代理机构等参加了全省电子申请推广培训班、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培训班。目前,已有4家企业晋升为三星“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济宁市劳动合同 篇9

{ 所属层级类别 } 山东

{ 所属类别 } 城乡建设

{ 发布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济政办发[2004]78号

{ 发布日期 } 2004-09-10

{ 生效日期 } 2004-09-10

{ 效力状况 } 有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味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市政府确定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旧村改造建设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原则:

1.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并村改造,配套建设。

2.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障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

3.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村民利益。

4.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把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旧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订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旧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旧村改造配套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旧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旧村改造计划;组织拆迁人和由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制定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旧村改造的相关问题;组织实施辖区内旧村改造建设工作。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旧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首先,由各区领导小组选择区位较好、难度较小、群众认识程度较高,通过改造能较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形象的村庄,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

(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等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划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可,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旧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信誉好、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二)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旧村就地改造的,安置村民住宅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结合旧村改造进行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开发的,其开发用地与安置村民住宅用地之比控制在2:1的范围内,商品房开发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改造旧村腾出的土地可以预留20%~30%,作为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供地方式可采用协议出让,但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旧村改造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市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划拨土地。土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具体确定。腾空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四)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的村庄居委,可留出部分商业经营建筑作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民个人,股权收益作为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以解除旧村村民转为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旧村改造要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分

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旧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各类管线、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

(六)实施旧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执行,产权可按等面积置换,也可作价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对具备产权确定条件而未办证的房屋,由三个区的房屋确权部门审查认定后,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也可以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划拨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标准,测算本村平均容积率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旧村改造工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决策失误和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依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纪要、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时,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条 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各个环节应遵循程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重点是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国土资源管理等。

第七条 重要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三)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

(一)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三)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

(四)在项目实施中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追加投资10%以上的重大问题;

(五)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大额财政资金使用:

(一)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二)500万元以上预算外财政投资项目;

(三)政府采购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

(一)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和注销;

(二)政府退出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等。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

(一)土地资产运营(土地招拍挂、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市级审批权限的矿业权交易及许可等。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由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 市委决策机构为市委常委会、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决策机构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需由市委、市政府共同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定。由市委或市政府分别作出的决策,需分别经过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决策前的准备:

(一)重大事项决策议案一般由分管或主管领导提出,并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并列入决策议题。

(二)提请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应当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请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民意调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经济或法律纠纷等方面风险评估;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

(一)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需要回避的,有关领导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到会人数应占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四)研究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不得作引导发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对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或提请市党的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市委、市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决策一旦作出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但在未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决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落实,确保决策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 得推诿与拖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效果的评估、评价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听取公众意见,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定期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市委、市政府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或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提交原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应向人大、政协、民主团体通报,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重大事项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依据错误和 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3、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4、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5、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6、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因重大事项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决策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济宁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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