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2024-09-0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共11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1

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今年我市将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总局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现将《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1]24号)及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三函[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单位,要求企业认真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

作,在省安监局出台相关方案后,我市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

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

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

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

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

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

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

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

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2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3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发挥科技进步重要支撑作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执行情况,系统分析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握“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科技战略需求、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十二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通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控制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各省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以坚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目标,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瓶颈,推动政产学研用结合,加大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安全生

产科技研发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支撑平台等能力建设,使“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新发展,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主攻方向,着力提高生产企业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始终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主攻方向,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煤矿方面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的研究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非煤矿山方面突出矿山动力灾害预测与防治、安全监测预警关键技术、尾矿库溃坝事故风险分析监控关键技术的研究;危险化学品方面突出城市地下管线、大型油库及化学工业园区管控技术、运输储存安全技术的研究;职业卫生方面突出尘毒防护与治理、有毒有害场所人员个体防护和粉尘毒物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应急救援方面突出重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和重要装备的研发,发挥科技引领、支撑发展的保障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管、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制推行一批新型实用科技产品。在矿山企业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非煤矿山推行地压、采空区、高陡边坡等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在线监控系统,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冶金机械制造和建筑等企业推行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和监控管理系统。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技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基础上,建立好数据库,并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测监控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金安”工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物联网平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尽快形成省、市、县、重点行业四级互联互通共享系统,逐步向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保障能力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制定好相关工作措施。

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要充分依靠安全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和职工安全培训,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安全生产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三、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安全产业化发展

积极推动和建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金融和税务等部门支持,完善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配套政策。有条件的省(市、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要积极做好“十五”、“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

化工作,科技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以科技保障安全生产为核心的试点示范工作。煤矿试点示范重点是新一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爆大透视距离无线电波透视系统和矿井多波地震监测系统、低透气性松软煤层顺层钻进钻机和井下中硬煤层水平长钻孔定向钻机技术等。非煤矿山试点示范重点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帷幕注浆堵水隔障地压监测与控制技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化工园区区域性定量风险评价和智能安全监控系统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安全型药剂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通过事故防、管、监控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增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实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在系统配套上下功夫,以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为目标,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取得科技保障安全生产的实际效果。

要充分利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相关政策,统筹科技研发、支撑平台、成果转化、生产基地、示范试点工程等资源,着力推进安全产业化建设,努力培育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到实际应用产业链完整、协调配合有序、科学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优势资源向安全生产科技集聚和融合,加快安全产业化发展。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检查,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科技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4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7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1.严格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要报经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除明显物价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3.规范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4.严格控制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对所属现有的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5.加强对办公用房资源的统筹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合理安排办公布局,有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需求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吸取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纪违规问题的教训,对2003年以来已建、在建和拟建办公用房及装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执行“三不超”规定(即不超面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办公用房必须停建;凡是超过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规模、装修标准以及超概算增加建设投资的,要重新调整;凡已建设完成、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或拍卖处理;凡是有向监察对象筹借资金的,要立即退还。

三、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标准、超面积建设,以及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用地、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5

安监总管三〔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80%以上。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职责,这是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禁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二)总体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和数量监管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构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制秩序。

二、严格源头准入,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审查和备案证明延期换证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要求,从严把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口。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关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从严查处涉毒案件中的违法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要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依法予以注销,并抄报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内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于被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又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要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三、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五)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企业要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仓储设施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盗等安全监控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确保包装可靠,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八)严格遵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重新备案和变更手续;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严禁倒卖、出租、转让或以厂房场地转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九)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做到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企业要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记录台账、资料,要逐步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接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销售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保管等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的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购买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以及产量、销售量、流向等与企业年报是否相符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十二)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并做到上报数据准确、规范;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上一季度季报,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年报。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十三)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倒查机制。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查清涉案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对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非法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举一反三,要求同类企业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部门联动合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及时检查和总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多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监管人员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要创新日常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约谈、公布“黑名单”、挂牌督办等制度,应用信用记录等措施,不断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开展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要会同公安、商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在换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要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联动,进一步查证实情,堵塞漏洞,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共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6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7

苏安监危化〔2008〕12号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安监局的通知要求,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每一家化工企业。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特殊时段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活动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结合我市夏季和防汛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督促企业将防汛、防雷、防署、防台等各项防范措施提早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在各种灾害天气情况下的安全生产。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70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夏季汛期危化品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8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8〕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夏季和汛期即将来临,高温、潮湿、多雷雨等恶劣气候易导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针对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紧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 [2008] 27 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部署夏季和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强化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省局印发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采取企业自查、专家检查、部门抽查等形式,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夏季和汛期的安全生产。一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防雷工作,按规定进行防雷检测,确保各项防雷设备的完好;二是加强沿江、湖、河和库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防汛工作,确保防汛物资器材的充足完备;三是做好夏季高温的防护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和储存设施的降温设施完好;四是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确保职业卫生安全;五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到快速响应,有效施救,把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加强宣传,严格培训

各地要督促化工生产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岗位操作技能、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操作。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确保其具备化工行业基本的从业能力。

请各地安监部门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8

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河北、广东相继发生工商贸企业租用厂房坍塌事故。4月24日7时40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的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当时厂房内有48人作业,造成10人死亡、8人重伤、7人轻伤。4月30日14时15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的广州市增城新慧骏电脑绣花厂生产车间屋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以上两起事故中坍塌的厂房均为租赁的房屋。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工商贸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在注重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要督促厂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保证出租厂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租的厂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的有关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承租人在租用厂房前,应详细了解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是否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加强对共租厂房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

同一厂房、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单位的,出租人应对厂房建筑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对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

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出租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厂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把厂房建筑安全状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监测设备设施,逐幢检查、不留死角。检查情况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特别要加大对老旧厂房的安全检查力度,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整改。经评估和鉴定,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出租人要加强对厂房隐患整改和维修改造的统一协调,确保每个承租人生产作业安全。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厂房建筑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制订和完善针对厂房坍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大应急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资源调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五、加大对厂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督促企业把厂房安全管理作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厂房结构安全情况、监控设施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要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当前,汛期即将来临。各地要督促工商贸企业针对汛期特点,做好厂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厂房坍塌事故。同时,对已发生的厂房坍塌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抓紧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9

各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从近几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看,发货和装卸环节的违规操作和安全管理不严导致或诱发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巨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提出以下要求: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存在发货和装卸环节的都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发货和装卸环节建立健全查验、核准、登记等五项制度:

(一)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发货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6、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在开具提货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具备:(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二)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四)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五)登记制度。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以《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详见附表)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

二、加强装卸现场管理。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卸设施和设备,强化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强化现场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二)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料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等。无法在场区内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应请示当地政府,由公安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监督在场区外划定空车专用停车区域。

(四)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针对发货和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将其纳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部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企业事故施救能力。

三、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熟悉发货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够自觉贯彻执行;熟悉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危化品从业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查找发货和装卸环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抓紧整改。要严格按照附表的要求建立台帐,认真填写,以备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驻青和市属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其他从业单位由所在区、市安监局负责。各区、市安监局负责。各区、市安监局对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部署,落实到每个从业单位。要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和液氯、液氨及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

附件: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发货单位查验人(签字): 充装或装车人(签字):核准人(签字):驾驶员(签字):押运员(签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10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培训„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保障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稳妥解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农民工问题,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 1 健康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使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法规、标准更加健全;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大幅降低,伤亡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高危行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明显提高,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三)主要任务。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农民工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强化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维护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

二、2009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一)加强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

1.完善高危行业安全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修订工作。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办法》,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按照成熟一个、下发一个的原则,确定《特种作业范围》,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2.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办好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变招工为招生,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安全培训机构的复审检查,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支持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集中的地区设立联合培训基地,强化农民工培训。积极倡导各地有关部门组建讲师团,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企业,开展“送教上门”活动,解决农民工培训难问题。组织制作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相关政策解读专题影像教材;指导编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通俗易懂的农民工安全知识读本;组织开发《煤矿新工人(含农民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和多媒体光盘》。

3.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的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把农民工安全培训与现有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就业、职业技能等培训结合进行,统一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加快建立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农民工安全培训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继续实行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年报制度,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信息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4.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修订《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将高危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发现未依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一律不得审核和颁证。2009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项监察。

5.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企业抓好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等活动,采取网络、多媒体、电视等方式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继续配合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向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6.推广安全教育培训典型经验。在2008年调研和对培训机构复审检查的基础上,选树农民工安全培训示范单位和企业,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继续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推广上海、浙江、江苏海安、深圳、大连和山西长治等地方政府,以及开滦集团、阳泉煤业集团和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等企业在农民工安全培训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系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和标准,尤其是 农民工就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督促各地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农民工就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

8.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强化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和落后设备的淘汰,提高本质安全度,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9.落实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项,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0.加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执法力度。积极探索职业安全健康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切实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权益。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11.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探索研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12.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与保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3.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基本要求,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事故查处内容,对不履行培训职责、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时予以通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预防和警示教育。

1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以及损害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的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5.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提高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高危行业农民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的执法检查力度,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其安全生产待遇与企业职工同工同酬。16.做好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组织实施好第三次农民工工作督查。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把解决农民工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办发„2008‟130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制定相应措施,突出重点,明确进度,整体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全省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有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篇11

安监总办〔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

(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三、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四、健全和完善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

(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六)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

隐患。

(八)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九)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推广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十一)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各类企业均要建立以上基本制度,同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加大安全投入

(一)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二)确保安全设施投入。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三)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技术保障体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针对影响和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强化企业人员素质培训。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可通过兴办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结合本企

业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

(一)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应当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应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三)利用科学的方法加强预警预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

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修改完善,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

(二)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

(三)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认真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认真吸取教训,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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