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家庭教育

2024-08-19

家庭与家庭教育(精选8篇)

家庭与家庭教育 篇1

提纲

1. 中国家庭与美国家庭的共性。

2. 中国家庭与美国家庭的个性。

Both Chinese families and American families are smaller than they used to be. Most young Chinese parents have only one child, while young Americans also prefer to have fewer children than their parents have.

However, unlike the Chinese young people, many young American couples think it is not easy to get along with their parents. They will leave their parents and have their own homes once they get married. Many of them would almost never live with their parents again. It is a sad thing indeed.

家庭与家庭教育 篇2

一、家庭藏书档案是最好的启蒙教材书

一般有点书香味或带点书卷气的家庭都或多或少有一些藏书档案, 有些甚至于祖上传下来的线装古书, 这些书对家里的孩子有很大的诱惑力, 因此这些书往往会成为家里的孩子最好的启蒙教材。以笔者亲身经历而言, 小时候家里很穷, 住的土砖房, 不可能像城里的有钱人或教授家里有“汗牛充栋”的藏书, 只记得几岁时家里的神龛边有个红色的小书架子, 里面放的是几本书。我们那时候不像现在的小孩有大书柜, 所以我就时常拿个凳子爬上去取那几本下来看, 可惜看不懂, 印象很深, 后来我读书识字了, 那个小书架子也不见了, 红皮书也被奶奶一页一页拿去做了鞋样。现在想来, 深叹老人家没有档案意识。然而, 有几本线装的古书却被我爷爷视为珍宝。用草纸包了好多层藏在他的床顶上, 我读小学的时候才开始知道那是我爷爷的爷爷传下来的东西, 是《金刚经》《波罗蜜心经》《易名尺读》等, 听说是一个老秀才传下来的, 有时候我爷爷拿出来看, 我也在旁边认上面的字, 虽说一大半的繁体字认不得, 但也学会了几句:“揭蒂揭蒂, 波罗揭蒂……”后来我就看《易名尺读》, 全是古文体例的写法读法, 相当于现在的《应用文写作教程》, 从那时, 我定位了我以后的路, 果然后来爱好上了文学。幸哉冤哉且不论, 说明家庭藏书档案对家里孩子的影响确实大乎哉大也!

二、家书、族谱档案是传统道德教育的最好老师

有道是“家书抵万金”, 当你在外求学、从军抑或经商、做官, 家里老人的书信往往有许多真知灼见, 不乏谆谆之言, 集而存之, 时常翻看, 或传之后人, 可为家宝。曾国藩在京做官, 为教育家里儿孙, 书信频传, 现成为国宝档案。这些家书里说的往往是为人之道, 做人之本, 劝忠劝孝, 道理既简单又深邃, 发人深省, 催人奋进。后人读之, 情真意切, 严容慈面。因此说家书档案在传统教育这点上, 无可越代。

族谱档案同样是中国传统美德教育的经典教材。国有史而家有谱, 家谱档案记一宗之本源, 详世系而知源流, 明长幼而识大体, 排班列序, 整顿族规, 戒恶劝善, 激浊扬清, 读之如坐春风, 如壶灌顶。家谱中往往有许多本族长者中德才出众或是大忠大孝之人, 记有列传, 每一个人物, 每一则故事, 也许就是自己的太祖父、祖父所演绎的活生生的道德示范课, 子孙万代, 流芳千古, 后人岂能不承先贤而光后世, 包兹滋大, 瓜瓞绵长哉?这类的教材在家谱中很多, 对教育族人, 启迪后世, 扬善劝孝, 功不可没。家谱档案古为今用, 对传统的孝道文化的兴起大有裨益, “百善孝为先”, 大孝即为大忠, 大忠即为大孝, 百家汇为国, 有国才有家。

三、家庭生活档案是情感教育的良师益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值得回忆、值得记录的场景和思想, 如果我们养成好的记录习惯, 并加以整理、保存, 时常翻阅, 会成为家庭最好的情感大餐。比如说爱人之间的情书, 如果保留下来, 按照时期或地址整理成册, 这是家庭夫妻之间可以享用的情感源泉, 对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保存家庭和和谐稳定, 能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另外将结婚时的场景或小孩满月喜庆等拍成DV, 制成光盘保存, 这都是很好的家庭情感教育片。平时将一家人节目出游的照片, 或者孩子从小到大成长的不同时期的照片按内容分类编成相册, 对孩子的成长很有好处。有了这些情感教材, 家里才会充满温馨, 让孩子在甜蜜幸福中一天天成长, 让大人在劳累之余的丝丝快慰中慢慢变老, 这就是家, 这就是幸福的家, 幸福之家, 有档案同在。

家庭档案与家庭教育, 联系广泛而深远, 如家庭艺术档案对家人的美感熏陶等等, 笔者不及深远, 浅识略见, 姑妄论一二, 以为引。

参考文献

[1]齐起.族谱史料价值探析[D].吉林大学, 2013.

家庭规模、家庭构成与阅读消费 篇3

[关键词] 家庭规模 家庭构成 规模经济 阅读消费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4) 02-0093-04

1 引 言

家庭规模和家庭构成是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家庭规模对消费的影响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家庭规模经济源于家庭成员对于家庭空间和设施等方面消费品的共享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1-2]。家庭构成对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同年龄家庭成员消费方式不同[3]。个人在生命历程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消费需求。根据消费生命周期假说,消费者将一生的预期收入在不同年龄阶段进行最优配置,以取得跨期效用最大化[4]。报纸、书籍和杂志等纸质阅读消费是家庭传统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5]。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传统阅读消费受到明显影响。同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构成多元化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对阅读消费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以美国为例,研究家庭人口学特征变化趋势对阅读消费的影响,为从家庭角度认识消费模式和行为提供参考。

2 美国家庭阅读消费的人口学特征

2.1 美国家庭阅读消费基本趋势

根据美国劳工部组织的消费者支出调查(Consumer Expenditure Survey)数据,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家庭阅读消费支出规模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按可比价格计算[6],如图1所示,1985—1989年每个家庭阅读消费支出129美元,2006—2010年下降到53美元;1985—1989年全国家庭阅读消费年均支出总额为109亿美元,2006—2011年下降到64亿美元。阅读消费占家庭消费的比重呈现明显下降趋势,1985年占0.6%,2010年下降到0.2%。这种变化主要因为在互联网等新媒体环境下,传统纸质阅读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市场份额不断萎缩,导致家庭纸质阅读消费下降。

2.2 家庭规模与阅读消费需求变化趋势

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口年增长率为1.7%,20世纪70年代初下降到1%以下,此后虽有缓慢上升,但是基本没有超过1%。伴随着人口增长率的下降,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如图2所示,1950年,美国家庭平均人口数为3.37人,2000年为2.62人,2012年下降到2.55人。随着家庭规模下降,家庭数量呈现上升趋势。1950年,美国家庭数量为0.436亿户,2000年增加到1.05亿户,2012年增加到1.21亿户。

图3数据显示,1人户的家庭阅读消费支出最少,两人户最高,这可能与两人户一般为成年人相关。以2011年为例,1人户家庭的阅读消费支出为40美元,两人户为65.4美元,3人户为52美元,4人户为49.8美元,5人和以上为40.9美元。在规模经济作用下,随着家庭成员增加,人均消费下降。2011年,1人户家庭人均阅读消费支出40美元,两人户32.7美元,3人户17.3美元,4人户12.4美元,5人及以上户8.2美元。这种差异源于阅读消费具有较高的公共品性质,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家庭构成可以通过多个角度进行考察。年龄是一个关键因素,因为不同年龄的人口具有不同的就业、收入、婚姻状态,能够综合反映家庭各种状态。从图4看出,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25岁以下年龄的阅读消费最低,35—54岁年龄段最高,55岁之后呈现下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也在发生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55—64岁人群的消费相对增加。1984年,户主年龄在25岁以下家庭的阅读消费支出为59.7美元,25—34岁的家庭为128美元,35—44岁的家庭为156.9美元,45—54岁的家庭为155美元, 55—64岁家庭人均为135.7美元,65岁及以上家庭为99.6美元。而2011年,户主年龄在25岁以下家庭的阅读消费支出为20美元,25—34岁的家庭为32.9美元,35—44岁的家庭为44.5美元,45—54岁的家庭为50.2美元, 55—64岁的家庭为66.2美元, 65岁及以上的家庭为69.8美元。

3 家庭阅读消费的规模经济程度估计

从前面的分析中大致看出,阅读消费具有规模经济。家庭规模越大,人均消费越低。但是,对于其规模经济的程度,不能直接从家庭规模和消费水平的数量关系上得到,因为不同规模家庭有不同的成员构成。为此,本文从家庭成员消费差异的角度测量阅读消费的规模经济程度。设nc、na、ne分别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成年人(18—64岁)和老年人(65岁及以上)数量,sc、sa、se分别是独自居住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对阅读的平均消费[7], c表示家庭阅读消费支出,则有:

c=(ncsc+nasa+nese)1-€%a+€%^(1)

其中,€%a表示由共同居住产生的对阅读消费的规模经济参数,€%a大于0表示共同居住产生了规模经济,€%a小于0表示共同居住产生规模不经济,€%a越大表示规模经济程度越高。€%^为误差项。对该模型进行非线性回归得到规模经济参数€%a。

所用数据来自1984—2011年美国消费者支出调查数据。为了考察不同时期家庭阅读消费的规模经济,把样本数据划分为5个时期:1985—1990年(样本量为422个),1991—1995年(样本量为363个),1996—2000年(样本量为436个),2001—2006年(样本量为476个),2006—2011年(样本量为582个)。阅读消费支出均用可比价格进行换算。数据描述性统计见表1。

利用SPSS20.0 软件,进行非线性回归,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不同年龄的家庭成员的消费能力不同。不同时期的结果均显示,Sc为负值,这表明未成年人阅读消费能力小于成年人和老年人。比较成年人和老年人,1985—2005年,Sa大于Se,这表明处于就业年龄的成年人的阅读消费大于老年人,但是其相对差距处于缩小趋势。具体来说,1985—1990年,

nlc202309021043

Sa是Se的2.15倍;1991—1995年,Sa是Se的1.68倍;1996—2000年,Sa是Se的1.46倍;2001—2005年,Sa是Se 的1.1倍;而2006—2010年,Sa是Se的78.4%。这说明老年人对阅读消费的需求在不断升高。从规模经济程度看,阅读消费的规模经济参数均大于0且小于1,这表明家庭阅读消费有规模经济效应。同时,规模经济参数总体趋于下降。2000年之前的三个时期的阅读消费规模经济参数分别为0.347、0.284、0.352,均值为0.328;2001—2005年,规模经济参数下降到0.232, 2006—2011年进一步下降到0.189。

接下来估计不同规模和构成家庭的阅读消费水平。设Hm{nmc,nma,nme}是一个规模为m的家庭集合, 其中,nmc、nma、nme分别表示规模为m的家庭中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数量,并且满足nmc+nma+nme=m,nma+nme≥1[8]。Hm{nc,na,ne}由若干子集Hmj组成。例如,当m=2时,满足要求的子集有三个,即:H21 (0,1,1)、H22(0,2,0)、H23(0,0,2),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其中,H21(0,1,1)表示家庭中有1个成年人和1个老年人,H22(0,2,0)表示家庭中只有2个成年人,H23(0,0,2)表示家庭中只有2个老年人。与Hmj相对应的家庭阅读消费cmj可以表示为:

cmj=(ncsc+ nasa+ nese)1-€%a(2)

由于不同时期的规模经济参数不同,本文取2006—2011年的规模经济参数,测算不同类型家庭的消费(结果见图5)。

随着家庭规模增大,家庭阅读消费总支出呈现上升趋势。规模分别为1—5的家庭,不同构成家庭总消费最高值分别为43美元、75美元、104美元、131美元、157美元。由于家庭成员构成不同,相同规模家庭的人均消费水平不相同。以规模为3的家庭为例,当家庭成员全部是成年人时,人均阅读消费28美元;全部是老年人时,人均消费35美元;当有1个未成年人和两个成年人时,人均消费17美元;当有1个未成年人和两个老年人时,人均消费22美元。由于规模经济作用,家庭成员构成比例相同的家庭,其人均消费随着家庭规模增加而下降。例如,当家庭中成年人和老年人数量相同时,家庭规模为两人、4人的家庭人均消费分别为34美元、30美元。当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数量之比为1:1:1时,规模分别为3人、6人的家庭的人均消费分别为19美元、17美元。

注 释

[1]Singh, Balvir. On the Determinants of Economies of Scale In Household Consumption[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1972,13: 257-270

[2]Angus Deaton and Chiristina Paxson. Economies of Scale, Household Size, and the Demand for Food.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8,106: 897-930

[3]李文星,徐长生,艾春荣. 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和居民消费:1989 —2004[J].经济研究,2008,(7): 118-129

[4]Modigliani, F. and Brumberg, R. Utility Analysis and The Consumption Function: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oss-Section Data[A]. In Kenneth K. Kurihara, ed., Post Keynesian Economics,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4, 388-436

[5]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的阅读消费均指纸质阅读消费。

[6]本文所有的可比价格均以1984年的价格为基准价格。

[7]一般来说,未成年不独自居住。因此,Sc是一个虚拟的相对值,用以反映儿童相对于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消费水平。

[8]nma+nme≥1意味着家庭中至少有1个成年人,因为我们假设未成年人不单独居住。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篇4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与家庭

(一)婚姻

1、关于婚姻

●古代中国:

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一个时间概念,指“日入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举行,遂演变成一种行为概念;按照《说文》的解释,“因”是“就”的意思。因为“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所以“婿曰昏,妻曰因”。

说明两点:一是婚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要式行为;二是一种以夫为本位的结合。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古代欧洲:

婚姻者,乃一夫一妻之终身结合,发生神事与人事之共同关系者也。

《法学纲要》: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中世纪的欧洲

“婚姻的还俗运动”

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律视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

康德的“两性交互占有说”,他认为“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优点:强调当事人的独立主体地位;缺点:忽略婚姻的社会意义及其特殊的伦理价值。

黑格尔的“伦理共同体说”,他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82年版,第177页。

]

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识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务馆1982年版,第175页。

]

●马克思的观点:

前婚姻时代→群婚制(蒙昧时代)→对偶婚(野蛮时代)→一夫一妻(文明时代)

婚姻有两种含义:

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它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

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

同性恋问题:同性恋者遭受歧视,历史并非短浅,以近代精神医学或者性学、心理学的研究或见解来说,基本上乃是认为同性恋者是一种心理或精神变态行为,甚至直到一九七0年代,美国精神医学协会的认定,才将同性恋者或其行为排除于心理或精神变态行为之外。同性恋者遭遇歧视或排斥的现象,究竟如何形成,值得研究,以西方来说,或有以宗教因素作为反对同性恋理由,而在台湾这样的东方社会里,或以传宗接代等传统伦理因素作为反对理由,因非本文论述范围,不在此多加着墨。然以今天的社会生活形态来看,上述理由是否仍具有说服力,则不无可疑,其可疑之处,或许可以从以下法学基础的讨论中,窥出些许端倪。我们应该平心静气地发问的是:单纯的无知、焦虑或恐惧,至多能够归类为不理性的情绪反应或敌意,以诸如此类的不理性情绪反应或敌意,作为社会政策形成或法律政策的最终基础,对于一个自许民主理性的社会来说,其正当性究竟何在?甚且,此与宪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保障精神是否大相违背?如果在社会主流价值与集体焦虑的作祟下,便可以导致同性恋者的宪法基本权利出现如此扭曲状态,那我们要接着发问的可能是:宪法对于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人」的认识与分类,究竟应该如何诠释?[

]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愿望,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但①它不否认婚姻的可解除性;②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仅是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甚至是仅指表象。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①有利于稳定的家庭关系;②有利于子女的抚养。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原因:①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②婚姻的结构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③关系到人类有秩序而合理的社会生活;④是人类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一定有“合法”,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确立的一个以终生为期限的,虽然是可以分离的生活共同体。缔结这个生活共同体与否,完全由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决定。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婚姻可定义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

2、关于家庭

家庭有两种含义:

一般概念: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法律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有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家庭具有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家庭在历史上曾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在原始社会,家庭担负着多种生活功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庭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形式。人类社会的延续和生存仍在家庭中进行。但是,家庭的生活职能开始发生变化,在一部分自耕农和小手工业者家庭中,生产和消费职能仍同时存在。家庭既是生产和消费的部门,又是从事生产的单位。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的现代化、社会化,家庭变为单纯的生产和抚育子女的场所。可见,家庭作为一个能动的要素,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其生产职能已经或正式转归社会,而人类的生活职能,从古至今仍然是由家庭这种社会结构来承担的。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自古以来,家庭就是由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它是亲属生活的单位。在近现代社会,家庭结构日趋缩小,组成家庭的亲属自然只能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在婚姻法中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和兄弟姐妹。家庭是特定的亲属间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共同生活的最佳组织形式。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关系

(1)婚姻家庭关系的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有关的研究领域内,人们往往地下列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①对婚姻家庭均作广义的解释,因此,婚姻家庭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如群婚和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个体家庭等;②对婚姻家庭均作狭义的解释,因此,仅将一夫一妻制形式以来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称为婚姻家庭;③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群婚和对偶婚亦可作为婚姻,但是,在原始公有制的氏族经济中,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

(2)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这种人身关系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②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是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如因结婚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因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区别是明显的。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有是相互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不以亲属关系者为限),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故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即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征;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即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③自然性与社会性关系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通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2、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2)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规范

①习惯

②道德: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法律应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规范。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评价人们的行为,通过教育和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它服务。具有历史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还具有阶级性。”

③宗教:

④法律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关于“前婚姻社会”

人类社会已经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里,绝大多数时期没有明确的婚姻观念、婚姻关系和相关规范,属于“前婚姻社会”。

理解这一时期有两性关系的“杂乱”形态,应注意两点:

1、有的著作将它称为“杂婚”或者是“乱婚”,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这个时期完全没有什么婚姻形态可言,不能使用“婚姻”的概念。

2、这一时期男女的结合没有公共规则,并不意味着乱得一塌糊涂。一方面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即使在这种状态下,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并不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这种状态是与最原始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相适应的,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社会环境和当代的眼光去判决和理解这种两性关系。

(二)群婚制

1、群婚制—蒙昧时代: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和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是群婚的低级阶段。它是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它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排除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通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婚姻禁令,但血缘婚并不排除旁系血亲间通婚的权利。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亲密的同伴”-夏威夷语)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亚血缘婚仍然是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这是人们对自然选择规律进一步认识的结果。普那路亚婚的一个重要历史作用在于,由于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从而使人类的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直接引起了氏族的产生。族外婚的世系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由此引起的继承关系只能按母系计算。这就是人类以母系氏族为最早出现氏族的根本原因。

2、对偶婚制—野蛮时代: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产生的原因:(1)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有可能使劳动成为单个人的行动,人们不再过分依赖群体而生存;(2)自然选择规律继续发挥作用的结果;(3)排斥亲属间通婚,事实上缩小了人们通婚的范围。

特点:(1)与群婚相比,配偶的范围逐步缩小,最后相对集中为一对配偶;(2)与一夫一妻制相比,成对的配偶同居十分脆弱,不够稳定牢固;(3)具有过渡性质的婚姻形态。

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文明时代

(一)一夫一妻产生的原因

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男女性爱促成的结果。主要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私有财产有确立,经济条件促使了这一婚姻形态的演变。

(二)一夫一妻产生的过程

1、父系血统的确认:即男子要求认定确实是出自于本人的子女。

2、居住地的改变:由原来的“男从女居”到“女从男居”。

3、买卖婚的发生:婚姻不再是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而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发展的结果。

(三)一夫一妻产生的特点

1、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

2、一夫一妻制与原始婚姻关系不同,它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且,由于它在产生之初就是对女方而的一夫一妻制,解除这各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

3、从发生来看,个体婚制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极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四、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1、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亲属团体作为最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石。

2、古代婚姻家庭关系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平等。

(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

就婚姻家庭关系而言,在理论上否定了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立法精神也由家庭主义转向国家主义,由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由男尊女卑转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日趋严格,婚姻自由逐渐成为公认的准则,这都使近代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了新的特点。

但也要看到:

1、封建制度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依然存在,如《拿破仑法典》(“夫要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亲权由子女之父单独行使”)《德国民法典》中都规定了男女的不平等。

2、由身份向契约的转移,一方面使人身依附转向人格独立,但另一方面也由身份本位转向财产本位。

(三)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

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1)家庭规模的小型化:

(2)亲属结构的复杂化: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人工生育技术、变性技术、亲子鉴定技术。

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第二节

亲属关系

一、亲属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亲属”的词源: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籍和古代律例中早有记载。但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亲”和“属”具有不同的涵义。“亲”是指有血缘姻缘关系的人,“属”是指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亲属一词广泛使用并见于律例,是从明代开始的。

2、相关的几个概念

(1)亲族:“以亲九族”,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它与亲属同,包括血亲和姻亲;二是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之亲。它比亲属范围小,因为它不包括姻亲。

(2)亲戚:泛称族内外的亲属。“亲指族内,戚言族外”。有时则专指族外,如外戚、姻戚。以亲冠于戚前,无非是指戚系因亲而生。

3、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生物学上的亲属: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它可以世代延续下去。

法律学上的亲属:指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它包括自然形成的血亲,还包括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关系的亲属。

4、亲属的特征

亲属按其形成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上的亲属和法律上的亲属。

法律学意义上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它包括:自然形成和人为形成。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分类

1、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及至明、清,开始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成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1)宗亲

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本族,是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加入父宗的配偶及未嫁女。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叫“大归”,大归之女恢复其宗亲的地位。

(2)外亲

外亲,又外姻、外族、女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

母族:指母系血亲,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弟姐妹。

女族:指出嫁姑和出嫁女的夫族亲属,如姑的丈夫及子女,女的丈夫及子女。

妻族:指妻的血亲,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族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外亲之内,明、清则分出另立妻亲。

(3)妻亲

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子女等,均为妻亲。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

2、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等。

我国法学理论将亲属划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血亲

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姻亲可分为三种:

①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血亲(包括直系、旁系)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自己的儿媳、女婿等。

②配偶的血亲:指己身与自己的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妯娌、连襟。

无论姻亲的范围宽窄,在我国婚姻法上一般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配偶

即夫妻,为男妇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既不属于血亲也不属于姻亲。

3、亲属的其他分类

(1)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的辈份加以分类的。

(2)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这是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加以分类的。

(3)直系亲和旁系亲

这是按照亲系加以分类的。

4、双重亲属关系

双重亲属关系指在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两种亲属身份关系,又称作亲属关系的重复或亲属关系的并存。双重亲属关系主要由两种情形所引发:一种是亲属间结婚,双方既有原来的亲属关系又形成了配偶关系,双方的其他近亲属随之也形成了双重关系;一种是亲属间的收养。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发生

(1)出生

(2)结婚

(3)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

2、亲属关系的终止

(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离婚、婚姻被撤销和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二、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身同出自一源的亲属。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外国对亲等计算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该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1)斩衰:3年之服。包括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妻为夫或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等。

(2)齐衰:有杖期1年、不杖期1年、5月、3月之别。

(3)大功:服期9月

(4)小功:服期5月

(5)缌麻:服期3月

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或往下数,己身为一代……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为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需要注意,应该包括己身的世代及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三、亲属关系的伦理、社会及法律价值

(一)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

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可以归纳为三点:

1、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与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

2、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意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

3、亲属伦理虽然按照由近及远的规律在要求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别,但它不像法律的调整对象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这就使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

(二)亲属关系的社会价值

从宏观上讲,亲属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拥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

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探讨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的时候,须注意:

1、正是由于亲属法律是架设在个人与亲属团体之间以及亲属团体与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2、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法律更加重视对公民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4、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名称和形式

(1)

婚姻法的名称:世界各国对婚姻法的名称规定很不统一,归纳起来约有四种:①

婚姻法:如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②家庭法:如罗马尼亚、德国;③婚姻家庭法:④亲属法:大陆法系。名称不一的原因:①因调整的内容范围不同;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2)

婚姻法的形式:

①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广义婚姻法的立法形式,我国婚姻法就属于广义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是指规定婚姻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这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如《英国婚姻法》、《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

②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这是按婚姻法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是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它不但在内容上是规定、调整婚姻家庭或亲属关系,而且在形式上也是以婚姻、家庭、亲属等名称命名的法律。

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实体法,是人们在婚姻家庭方面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这种法律规范有三种形式:①禁止性规范:指法律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条款;②权利和义务性规范:指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准则;婚姻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有两种,一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二是不可以放弃的权利。③授权性规范:指法律对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未作限制,授权他们自行决定的法律规范。

(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1、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2、婚姻家庭行为规则

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求助措施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外国近代的婚姻家庭法

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专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1、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在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8章,共27条。

2、198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1981年1月1日起实施。全法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五章,共37条。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婚姻法》,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

],修改了22处,完整保留了14条。修订后的《婚姻法》共计6章51条。

3、1991年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2年4月1日实施。全法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33条。

(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法学界曾经将婚姻家庭法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方面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长时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体系有关。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家庭法当然属于民法的范畴。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和规章

家庭教育方法与艺术 篇5

子女的成长和未来是每个家长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希望孩子成龙成凤是每个家长的愿望。那么,怎么才能使孩子将来有所成就是摆在家长面前的严峻课题。有些家长把教育孩子的责任完全交给社会,这是不应该的。家庭环境对孩子成才的影响作用相当大。我国著名学者丁瑜、吴增强等经大样本调查研究表明,家长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以及家长对子女期待和管教方式对孩子成才的影响极其显著。我是一名教师,同时也是一位妈妈,我女儿上五年级了,学习成绩、生活习惯、为人处世等各方面都很好,下面我就把我多年教学育子的一些体会和大家一起分享。

首先,要了解孩子的性格特点

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你了解你的孩子吗?只有真正全面地了解孩子的特点,才能做出正确的教育选择。

爱玩,爱闹,爱打架,难以管教,属于精力过剩的孩子。但他们较聪明好动,反应快,接受能力强。这类孩子,首先,要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让他们明白自己不是一个“不听话的孩子”,这样他们容易在心理上接受教育和指导。其次,要适当放手,管教适度。管教若太严,与他们性格不对劲,就会适得其反。要给他一定自由,一定的活动时间和空间。再次,耐心教导:即耐心教育与疏导,通过讲道理,使孩子明白自己的一些“主见”并不那么好,并不那么符合社会道德与规范,从而自愿放弃自己的“主见”,克服自己的毛病,逐步走向成长之路。

上课不专心听讲的孩子主要表现为上课多动、好玩、爱讲话,甚至在家中学习也表现出心不在焉。对此类孩子的教育,有的家长说,“那是学校的事,不该我来管,我又不能坐在孩子旁边。”实际上,训练孩子专心听讲,要从日常生活入手,因为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是紧密相关的。教育的主要方法:首先,父母要训练让孩子听一遍就马上做到。其次,在生活中,家长可以有意识地训练孩子的听话能力,如安排三、四件事,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最后做什么,家长观察孩子是否如此.再次,家长要有意识地训练孩子的注意力,和孩子讲话,一定要让孩子看着你的脸听。第四,家长还可以告诉孩子一些听讲的小窍门。第五,家长应尽量要求孩子复述课堂内容,或谈上课中印象最深的问题。

追求金钱与物质享受的孩子主要表现为“穿要名牌,吃要精品,”讲究吃穿,有的上学要坐摩托车、三轮车。首先,家长自己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告诉他们自己孩子时代的生活经历和故事。其次,家长要把家庭收支计划告诉孩子,并适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再次,有效地教育孩子计划用钱,并用典型事例来教育孩子。

对长辈教育抱无所谓态度的孩子对父母,师长的教育,充耳不闻,当耳边风。我们可以让孩子理解父母的一片苦心,理解父母、师长的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都是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其次,要在感情融洽的气氛中进行教育,消除他们的“敌意”,使他们愿意听从教导。第三要给孩子以说话的权利,让他说原因,说理由,哪怕是不正确或不真实。第四要多一点宽容,教育之后,还会做错事,要给予改正的机会,要耐心,要等待。第五是教育孩子的语气要坚定,父母两人说话口径要一致,有的父母嘻嘻哈哈,有的漫不经心,有的轻描淡写,有的各唱各的调,这都不利于教育。

具有严重惰性的孩子主要表现为学习被动,作业不完成或抄袭,造成考试交白卷或作弊,生活散漫。教育的主要方法:首先要以平时的家务事开始训练,不要让孩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其次是帮助孩子制定计划,并加强督促检查。三是父母要以身作则,事事起表率作用。四是要从孩子力所能及的日常小事上培养勤劳的习惯,并持之以恒,坚持训练。

其次,要发现孩子的兴趣爱好

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对孩子的学习有着神奇的内驱动作用,能变无效为有效,化低效为高效。充分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是当前开展素质教育,优化课堂教学,减负提质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正是因为深信此理,所以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我都会尊重孩子的兴趣与选择,让她读自己喜欢的书,做自己喜欢的事。当我的孩子上三年级时,作文成了她最大的负担,她无从下手,不知道怎么写。我就给她买了几本作文书,可她并不爱看,只是在作文课的时候找一篇相似的抄上。后来我发现她喜欢读一些故事性强的书,我就找出一些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和一些故事书给她读,她果然非常着迷。渐渐地,写作文也就不那么吃力了。这样,既拓宽了视野又提高写作能力。

如今的家长都非常重视孩子的素质教育,利用周末和寒暑假时间让孩子参加一些兴趣培训班、学习强化班,但是孩子往往没有决定权、选择权。我从不强迫孩子报任何补习班、训练班,尊重孩子的意见,让孩子自己选择。去年暑假,女儿想要游泳,我们全家就在游泳馆办一张卡,全靠自己体会,两周下来她就游得有模有样了,甚至比有的跟着教练学习的男孩子进步还快。

第三,不要吝惜表扬和称赞

有人说好孩子是夸出来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孩子取得成绩而处于兴奋状态时,对孩子的成绩给以积极的肯定又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任务,孩子一般比较容易接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表扬奖励是通过孩子的进步,给孩子的好行为、好品德以肯定,使之在精神上得到愉快满足的体验,充分调动孩子自身的积极主动因素,不断进步。我国清朝思想家、教育家颜元说:“数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这种教育方法尤其对那些表现不太好的孩子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消极因素较多,缺乏自信心、上进心,更需要正面鼓励。

表扬奖励一定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过高就容易使孩子满足现状、固步自封。尤其是年龄稍大一些的孩子,经常过高的表扬会使孩子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认为你的表扬不是真心实意的,引起孩子的反感。

表扬奖励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物质奖励一定不要事先许诺,事先许诺可能在一时一事上发挥积极作用,用多了会使孩子养成讨价还价、斤斤计较的不良习气。

第四,批评要讲究艺术

与表扬相对的是批评,批评就是对孩子的不良行为、思想、品德给以否定的评价。家长要对孩子的缺点、错误、过失及时指出并给以批评,促使其及时克服、纠正、根除。但批评不能简单粗暴,粗暴的家长常常教育出极端的孩子,要讲究批评的艺术。

当孩子做错事或意见与自己相悖时,不要盲目地横加指责、埋怨和反驳,要冷静地在认同、赏识、肯定、关爱中提出建议、批评或不同观点,给孩子以希望和信任以至于支持和鼓励,这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批评的时候不能指责埋怨孩子,这样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叛逆是青春期孩子的共同特征,叛逆期是人生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是孩子自我意识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个时期的孩子尤其要多加引导。

批评要及时公正、恰如其分,不要絮絮叨叨、旧事长提;要就事论事,不要点评人格;要找旁边没人的时候,不要高姿态、高声音。

浅析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与 篇6

肖文

【全文】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约有3 %的妇女在最近一年内曾遭婚姻暴力;每72小时内即有一人死于家庭暴力①。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种全球性的问题。例如:约有42%的肯尼亚妇女表示经常性地受到伴侣虐待。②1996年美国所有遭他杀的女性中有30%的凶手是男性亲密伴侣。③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老人,儿童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等封建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 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3—2007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的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 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蝗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有关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改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另外,在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中,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2、认识不足。首先,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精神暴力、性暴力,公众的认识更为模糊,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其次,司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很高,但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

(三)对策

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考虑,目前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

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处置中特殊的作用。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尤其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对那些已有杀人、重伤等犯罪威胁言行,但尚无杀人预备行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会同有关部门,边拘留边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过,不至于铤而走险为止。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

4.建立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或救助中心,让受害的妇女有安身之处。

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经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将人民调解与依法处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6.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员宣传和灌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和自我防范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一方面,社会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

【注释】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智慧家庭与家庭网络安全解决方案 篇7

家庭网络发展现状及问题

物联网是家庭网络应用发展的趋势, 核心是家庭网络的管控问题。目前, 家庭网络将是各种运营商争夺的热点。国外电信运营商、广电运营商、OTT运营商、甚至系统和终端厂商纷纷推出超级路由器或家庭网关。我国的广电运营商、OTT厂商也开始尝试家庭网关或超级路由器。目前存在家庭网络及终端设备的管控缺失这一问题;在应用层上的信息安全技术满足不了很多安全应用需求;基于网络层以下的, 未来的安全管控也需要基于硬件的安全解决方案。

1.网络公司发展瓶颈

对于“家庭网络+智能终端”方面, Wi Fi带动了家庭网络发展, 使家庭网关成为网络运营商抢占家庭网络的必备设备;而Android带动了智能终端的发展。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家庭网络的安全管理和Android终端的可管可控成为各个网络公司发展的瓶颈。

基于上述问题, 网络及内容安全的诉求愈加强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接入网络安全;家庭网络安全;内容安全;用户安全;应用的管理与控制。

2.我国广电网络发展瓶颈

主要问题如下:CA问题;多屏互动, 智能终端和家庭网络管理的缺失;双向业务安全管理空白;机顶盒的投入成本过高。

1) 内容安全与商业模式保护需求

内容商对版权的管理越来越细化, 诉求越来越高;除直播外, 广电网络需要支持点播等互动业务和高附加值的付费业务的保护。

2) 机顶盒的瓶颈

前面发放的机顶盒成为后续应用的阻碍;与智能终端竞争应用平台;更换成本和周期无法与市场化的智能终端竞争。

3) CA的瓶颈

区域不同CA将机顶盒采购量按区域切分成很多碎块, 采购、管理、维护和升级成本提高。

CA的问题和给运营商的困扰主要有:15年的标准, 20年的技术, 已经落后于时代;安全等级低;功能单一;成本高;升级困难。传统CA有两个天敌:一是双向网络和网络共享, CA在其中安全漏洞更为突出;二是智能终端, CA在开发终端中更容易被破解。

CA在机顶盒中的结构性安全漏洞见图1, 主要体现在接口部分, CW字一旦被读取出来, 整个系统将被破解。

解决途径

1.视频产业链对DRM的需求

1) 内容商——内容版权的保护欲追踪;

2) 运营商——应用业务、终端和用户的管理;

3) 设备商——终端防盗版、防水货;

4) 应用服务商——业务的保护、用户管理;

5) 用户——数据保护、隐私保护;

6) 政府——对内容、网络、设备的监管。

2.需要面向数字家庭和增值应用的内容保护

1) DRM对内容整个生命周期端到端的保护。

2) 家庭网络的管理与内容保护。

3) TV、STB、PC、Pad、手机多种终端的管理等新视频应用的内容保护。

4) 双向及下载等新业务对内容保护。

5) 高清内容商要求内容保护。

6) 国际标准组织:

(1) OMA, 针对手机DRM等;

(2) Marlin, 针对互联网DRM;

(3) China DRM (CDRM) , 针对数字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存储等, 更为完善。

3.广电总局新标准:DCAS+CDRM体系

广电总局针对上述安全问题, 提出了DCAS+CDRM体系, 如图2所示。DCAS针对单向网络, 终端就是机顶盒;而CDRM针对双向网络, 面向多终端。

China DRM中体现了“域”的概念, 将其所保护的设备、实体等分成不同的“域”, 如图3所示。

国家广电总局于5月6日已颁布互联网电视DRM标准。China DRM主要面向OTT和NGB应用;面向多屏管理与应用;与DCAS结合可以支持DVB+OTT的安全管理。数字太和作为该标准的核心提案方, 拥有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 开发的相关产品已经上市, 并被国内外多个运营商成功推广应用。

数字太和互联网电视DRM应用系统如图4所示。该系统的核心部分是其独立安全芯片DCAS+UDRM, 它很好地解决了CA系统的安全问题, 见图5。

4.UDRM系统三网融合应用案例

UDRM系统面向电视机、PC、手持终端、家庭媒体中心、移动存储设备的多种网络应用。

1) 数字电视网络应用

(1) 有线电视网络

包括单向网络应用和双向网络应用。

(2) 地面数字电视网络

包括固定接收、移动接收系统应用和外交互双向业务应用。

(3) 卫星数字电视网络

包括低成本高安全机顶盒应用和推送、下载及外交互应用。

2) IPTV应用

3) 互联网电视应用

机顶盒的瓶颈及家庭网关解决方案

1.广电终端机顶盒的瓶颈

1) 目前机顶盒是广电网络的唯一业务载体;

2) 整转模式中机顶盒是广电网络的最大成本;

3) 机顶盒的折旧 (成本回收) 期一般是5年以上;

4) 前期发送的机顶盒成为后期新业务的发展瓶颈;

5) 难以承担二次整转—没有建立良性机顶盒商业模式;

6) 机顶盒的硬件在今天的电视机中都有而且更好;

7) 今天的电视机已经开始逃离广电奔向互联网;

8) 今天的智能终端都支持视频业务和互联网业务;

9) 今天的智能终端都是用户买单, 更换周期越来越短;

10) 用机顶盒模式追赶可能在机顶盒泥潭中越陷越深。

2.机顶盒部件、生命周期、成本构成 (见图6)

1) 机顶盒的硬件在今天的电视机里都有且更强大更便宜;

2) 硬件成本每年下降1倍 (或能力每年提升1倍) ;

3) 智能终端都可以出来模块2和模块3, 更强更灵活;

4) 如果终端都可以处理, 广电为什么还要花钱让机顶盒做?

3.电视网关部件、生命周期、成本构成 (见图7)

1) 电视网关的理论成本仅为机顶盒的一半, 而每多支持一个终端, 仅需要再追加5%以内的成本;

2) 电视网关的生命周期大于10年 (寿命取决于硬件) ;

3) 电视网关负责广电信号的接入和对家庭网络的安全管控;

4) 电视网关不做应用, 将应用交给电视机和智能终端;

5) 电视网关可以接入其他宽带网络。

4.数字家庭网关系统方案

将安全芯片内置在家庭网关内, 并通过数字家庭Wi Fi网络和DRM技术实现多屏。让数字家庭中的智能手机、Pad可以接收DCAS加密的数字电视业务, 如图8所示。

其中, 家庭电视网关的功能如下:

1) 将广电的TS (视频流) 接入家庭网络;

2) 实现TS与IP协议的转换;

3) 可以支持多信道接入和输出;

4) 将广电IP视频流输出到电视机、计算机、Pad和手机等多种家庭网络智能终端;

5) 支持CA解码和DCAS功能, 通过内置DRM实现广电网络前端对家庭网络和智能终端的管理与控制;

6) 支持Zig Bee家庭网络接口;

7) 可以支持智能终端实现VOD、时移等广电互动业务;

8) 可以支持智能终端实现互联网全业务;

9) 可以支持Wi Fi等无线互联;

10) 可以支持局域网和Wi Fi路由功能;

11) 功耗低, 支持365×7×24常年开机;

12) 内置SD卡插槽, 支持内容下载和推送服务;

13) 支持USB外接硬盘, 实现大容量视频存储;

14) 支持系统下载更新;

15) 防火墙。

5.数字太和CA+DRM端到端解决方案

数字太和提出了CA+DRM端到端解决方案, 如图9所示。

6.DCAS+CDRM+网关应用

1) 单向与双向接入网保护 (CA+DRM) ;

2) 互联网OTT内容保护与用户管理;

3) 家庭网络与设备管理与保护 (DRM) ;

4) 本地存储保护—Push VOD和DVR/PVR;

5) Android, i OS, MS, Linux等智能终端安全管理与保护;

6) 设备接口连接保护 (以太网、USB、HDMI、……) ;

7) 家庭副机管理;

8) 云应用的保护;

9) 在线与离线水印;

10) 利用USB key对旧设备和智能进行保护;

11) 智能路由、物联网支持。

推广CDRM对我国产业的意义

1) 有助于我国三网融合和多屏融合的发展与应用, 具体包括:

(1) 三网融合应用支持;

(2) 内容与网络安全管理;

(3) 家庭网络的管理与控制;

(4) 家庭网络终端的互联互通;

(5) 多网络联合应用;

(6) 内容分发与管理。

2) 有助于我国终端产业知识产权走向主动, 具体包括CDRM标准的国际化和PCT专利。

摘要:家庭网络将是未来争夺的热点, 安全管控是核心。基于这个问题, 详细论述了家庭网络发展问题及解决方案、机顶盒发展瓶颈及家庭网关解决方案等。提出了家庭网关将是新的运营商CPE (客户终端设备) , 传统CA机顶盒已落后于时代, DRM技术将取而代之, 广电网络应采用新的CA+DRM标准体系, 支持多屏业务、三网融合业务和家庭网络业务, 保障多业务下的内容、网络和用户安全。还介绍了数字太和互联网电视DRM应用系统、独立安全芯片DCAS+UDRM以及CA+DRM端到端解决方案。最后阐释了推广CDRM对我国产业的意义。

家庭与家庭教育 篇8

【关键词】男尊女卑;男女平等;文化建设

一、中国传统家庭文化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就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家庭”,是一种人类生活的组织形式,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组织形式也会有所变化、有所革新。而对于“家庭”一词的涵义,马克思曾经有过这样的理解:“familia”一词的原义与成婚的配偶或他们的子女并没有关系,而是指从事劳动以维持家庭并处于家庭之父(paterfamilias)的权力支配下的奴隶和仆役的团体。Familia(家庭)本义是奴隶,奴隶本身就是重要的财产,因而,familia与patrimonium(遗产)可为同义语。

世界上的人只有两种性别,男性和女性。关于两性的关系,《易经》是这样说的:干道成男,坤道成女;辟户谓之干,阖户谓之坤;干,健也,坤,顺也;干,天也,故称呼父,坤,地也,故称呼母。男尊女卑是中国传统家庭文化中的一个突出特征,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在家庭中的位置是卑微的、低下的。古代女人常称呼自己为“奴家”,与之相对应的,男人则被称为“官人”。官者,管也。有权者为官,无权者为奴。“奴家”一词既是女人对自己的称呼,也是古代女人毫无地位的表征。

男尊女卑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集中体现为女子三从四德的日常行为准则与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三从”语出《仪礼·丧服·子夏传》。子夏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三从”的本义是谈论女子的丧服规范,将之扩大成为女性的所有行为规范,是后世对这一礼制的发挥。比如《白虎通》,“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是以有三从之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夫尊于朝,妻荣于室,随夫之行。(《卷一·爵》)”女性因为“阴卑无外事”,所以一切行为都要服从男性,而自己的一切荣辱也都取决于所服从的这个男性的尊卑。“四德”语出《周礼·天官·九嫔》:“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各帅其属而以时御叙于王所。”《周礼》没有详细说明“四德”的具体内容,对“四德”进行具体论述的,是班昭《女诫》的“妇行”篇。“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砖,明其习劳,主执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女诫》将“卑弱”列在第一,强调女性从生下来的那一刻起,就完全处于受人摆布的卑弱地位;女性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不得不“战战兢兢,常惧绌辱,以增父母之羞,以益中外之累。夙夜劬心,勤不告劳,而今而后,乃知免耳。”忧惧地通过夜以继日的勤苦劳作来逃脱取辱的境地。班昭认为,免于“黜辱”是女子唯一的追求,而闻名乡里的途径就是守住妇德。在家里,既要留心男人的脸色,对男人绝对服从,还要讨好舅姑、叔妹,为防止她们说自己的坏话,还必须对她们“曲从”。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妻妾制”有效地保障了男性家长的继承权。中国古代的妾制很发达,妾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多年的殷周时期,赵凤喈在《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中说:“妻之外可有妾,此其情形,或当上古五帝之时,已如此矣。惟妾之名称,首见于《礼记·曲礼》,故可谓妾制之确然成立,至迟亦当在三代之时。”封建社会家庭中,夫妻关系是无平等可言的,夫妻是主从关系,夫为妻纲。妾的地位比妻还不如。妻、妾有别:“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吕氏春秋·慎势》)“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汇苑》)“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礼记》)妻为“取”,妾为“纳”,取妻之财为“聘礼”,纳妾之财为“买妾之资”。 妾大多来自社会底层,因此不能被扶正成为妻。“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唐律疏议》)把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妾不被允许参加家族的祭祀活动,生的子女称为“庶出”,其子女必须认妻为“嫡母”,而称自己为“姨娘”。

学贯中西的驰名中外的怪才辜鸿铭,总结中国传统家庭文化下的中国女性为:“一个手拿扫帚打扫和保持房子清洁的妇人”,“端庄、温柔、悠闲”,“主要生活目标就是做一个好女儿,一个好妻子和一个好母亲”。在纳妾的问题上,中国妇女表现出绝对的“无我”心态,“使得纳妾在中国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并非不道德。”作为一名真正的理想妇女,“并不要求一个男人终其一生去拥抱她和崇拜她,而恰恰是她自己要纯粹地、无私地为丈夫活着。”中国传统家庭文化下的中国女性,过的是牺牲的生活,完全没有自我的生活;中国传统家庭文化,是对女性极不公平的文化。

二、中国当代家庭文化

“一个人之为女人,与其说是天生的,不如说是形成的,没有任何生理上、心理上或经济上的命定,能决断女人在社会上的地位,是人类文化整体,产生出这居于男性与无性间的所谓‘女性’。”

1840的鸦片战争,打开的不仅是中国的大门,一向被国人视作真理的封建伦理和纲常名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中国传统的女性文化观念,也开始发生改变,解放的意识在一些女性以及国人心中萌芽。“太平天国运动,西方传教士办女学和不缠足会,早期维新派的宣传,都起了除旧布新的作用,尤其是后两者,推动了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可以视为中国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酝酿阶段。而近代真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开始于戊戌时期,先后在戊戌时期、辛亥时期、五四时期形成过三次高潮。”

然而使妇女得以翻身得解放的,却是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之后。中国共产黨从成立开始,就把争取妇女解放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男女平等作为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通过确立妇女政治平等、经济独立、婚姻自由、教育平等等一系列的措施,既激发了妇女现身革命的热情,也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女人——半边天的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之后的时间里,有学者提出,中国女性的生活可以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是中国妇女整体性地被解放、被塑造的‘社会性解放’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妇女在最短时间内(不到10年)完成了群体‘社会化’过程,与历史上所有女人划开了鲜明的界限,也为日后乃至今天妇女的群体性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阶段,1977年至今,是中国妇女在‘社会性’解放基础上‘女性意识’和‘主体意识’觉醒的转折时期,经过20多年的探索,在走向女人、走向自主的个性化生活方面,中国妇女走出了自己的‘本土’特色,同时也正在完成与现代化、与国际社会和国际妇女运动接轨的重要转折。”

“1949年后,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后,关于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构建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制度在内的、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多重法律保障体系,彻底颠覆了千百年来妇女在家庭中的被支配地位,有力地促进了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和妇女自主意识的觉醒。”中国当代家庭文化是男女平等的,男尊女卑的时代已随历史一道远去了。独立自主取代三从四德成为中国当代女性的新行为准则,中国当代女性在经济上独立,在人格上独立,在婚姻方面,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有罪。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领域都有女性的参与,女性是名副其实的“半边天”。但是,女性真的被“解放”了吗?压迫少了,压力也少了吗?如果说压迫的减少是以压力的增加为代价,那么,“背着抱着一边沉”,这对女性来说不能算是“真正”的公平。“对女性而言,从以户内活动为主的家庭劳动转变为户外集体劳动,并非仅仅是劳动方式的转换,事实上也是劳动量的增加……妇女除与男子一样必须按时出工劳动外,传统性别分工的角色并未改变或由他人分担:做饭、洗衣、照顾孩子、缝制衣服和鞋子等等工作依然全部由女性承担。”妇女们以获得男性那样的权利地位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在主体上呈现出鲜明的男性化特色。然而,只要女人“还在挣扎着去蜕变为一个与男人平等的人,她就不能成为一个创造者。”“只要女人自惭形秽地在雄化的过程中泯灭性别,她们就不会彻底逃逸出传统文化角色定位的潜匿;也许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后,争取相对的平等和承认相对的差异比单纯追求平等更有利于妇女解放。”

三、促进当代家庭文化建设

“争取男女平等并不是要抹杀男女性别差异。‘男女平等’并非绝对地‘男女都一样’,必须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尊重各自性别特点。”当我们谈起中国传统家庭文化时,我们说那是对女性极不公平的文化,我们说新中国下的家庭文化,是男女平等的家庭文化。但是这个公平似乎还不是十分妥当——因为对男女性别差异的较少重视。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虽说是对女性极不公平的文化,我们却也能在其中发现散落的“合理”之处。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个合理之处恰恰就是:对男女性别差异的极高重视。“男尊女卑”思想是这个“重视”的异化演绎。而它的正面发挥,则是在生理上与文化上对女性的“保护”对待。

首先是在生理上对男女性别差异的重视。它体现为分派给男性和女性的工作任务的不同,比如由男子来从事农业、手工业和畜牧业等等工作,女子来从事诸如纺织业之类的工作;由男子来承担体力性的、攻击性的、竞争性的工作,而女子往往与这些工作是绝缘的。这就使女子避免了一些并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对女性身体的伤害。除了分派工作的不同,古代女子每月还可以享受女子独有的“女儿节”,以期生育能力正常。《孔雀东南飞并序》中有“初七及下九,嬉戏莫相忘”的句子。初七,指农历七月七日,旧时妇女这天晚上在院子里陈设瓜果,祈求织女星帮助她们提高刺绣缝纫的技巧;下九,古人以农历每月的二十九为上九,初九为中九,十九为下九,在汉代,每月十九日是妇女欢聚的日子。民俗学届一致认为“初七”与“下九”是古代传统的女儿节。如今,在“男女都一样”的“平等”观念下,现代人愈发在生理上轻视男女的性别差异。比如由女性来从事一些像建筑、煤矿之类的可能并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如今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有女性的参与,换句话说,女性什么活都干。而在休假方面,除了产假被保证之外,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月经期间,工作数量和强度并没有得到丝毫的照顾;没有得到适当的休息,反而要从事繁忙的工作,从而导致现代女性更加容易罹患妇科疾病,对生育能力造成影响。

第二是在文化上对男女性别差异的重视。它体现为在观念上“抬高”对女性的保护。在古代,女性往往被视作娇弱的,该被“怜香惜玉”保护起来的对象。辜鸿铭作为一位深谙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学者,曾这样为中国封建时期男人和女人的生活状态辩护说:“每个真正的中国人的生活——上自皇帝,下至人力车夫和厨房帮工——以及每一个真正的妇人,他们实际上都过着一种牺牲的生活。在中国,一个妇人的牺牲是为她那被称作丈夫的男人无私地活着;一个男人所作的牺牲是供给和保障他的妻子,他带回家中的女人连同她们可能生下的孩子的所有开销……在我看来,中国的那些纳有群妾的达官贵人们,倒比那些摩托装备的欧洲人,从马路上捡回一个无依无靠的妇人,供其消遣一夜之后,次日凌晨又将其重新抛弃在马路上,要更少自私和不道德成分。纳妾的中国官人或许是自私的,但他至少提供了住房,并承担了他所拥有的妇人维持生计的责任。” 旧时期的男人在标榜大男子主义的同时,也承担起了更多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旧时期的男人在压迫女人的同时也独揽了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使命,一个真正大男子主义的男人一定不会让自己的女人来养活自己。但是在今天,人们却在观念上“放低”了对女性的保护。“女人半边天”,工作上少不了女性的参與;而家务事也还依然被视作女性的专利,丈夫不分担家务、对子女的教育不够关心,致使女性同时承担起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等等多方面的责任。今天的女性压力过多过重,没有得到应有的“怜惜”与“爱护”,从这个角度而言,“解放”后的妇女未必得到了更多的幸福。

妇女承担着人类繁衍的重要任务,不同的生理特点并不等于缺陷。推进当代社会文化建设,从家庭文化建设的促进开始。

庐隐曾在《今后妇女的出路》一文中这样讲过:“我以为家庭是由男女共同组成的,对于家庭的经济,固然应当由男女分担,对于家庭的事务,也应当男女共负。”“男女间只有互助的、共同的生活,而没有依赖的生活。”全新的男性角色是妇女解放的关键一环。首先,正所谓工作、家庭要兼顾,在摒弃了“男主外女主内,家务活儿是女人的事儿”的观念后,并不是说女人就可以不做家务了,夫妻双方要共同分担家务、合理分配家务;“公平”不等于“一样”,能者多劳、擅者多劳同样是种公平。夫妻双方要共同努力,努力做到事业与家庭兼顾。第二,夫妻双方要共同关注子女教育。子女良好性格的养成,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子不教,父之过。”“老子英雄儿好汉。”教育子女的任务不仅仅是母亲的,父亲对子女的影响同样不可估量,因此男性要重视自己对子女的作用,和女性一起抓起对子女的教育来。比如带孩子去参加课外辅导,这个“活儿”不光是“孩子他妈”的,父亲的态度对孩子的影响潜移默化;当父亲和母亲共同重视起一个任务、共同参与进一个活动时,对孩子的引导就会变得容易,教育影响也就会更为深刻。第三,在适逢女性生理周期时,为避免女性过度劳累,男性要鼎力支持,多分担一些工作,降低女性所持任务的数量与强度,以减轻女性经期压力,保护女性生育能力,保障女性妇科健康。总之,男性要对女性多理解、多关爱。人格上,男女平等;权利上,男女平分;生活中,男人谦让女人;生产劳动中,男性照顾女性。因为女性依旧是娇弱的,需要被男性呵护的;男性依旧是刚强的,要去照顾女性以彰显自强的。而男性用天赐的刚强去爱护女性地赋的娇弱是天经地义,是促进两性全面发展。这才是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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