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工作重点探讨

2024-07-27

工程监理工作重点探讨(通用8篇)

工程监理工作重点探讨 篇1

唐山海港港兴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赵先芝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探讨

关键词:安全、监理

安全和质量是建筑工程两个永恒的主题。安全是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会反作用于工程的安全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即“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对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程序、责任等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从近年来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上海“楼脆脆”事件来看,安全监理工作仍然是监理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一、安全监理的现状

1、对安全监理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对监理而言,安全监理是个新生事物。实际监理工作中把安全监理工作视为附加工作,不少监理人员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处于被动状态,认为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与监理关系不大。有些监理人员的思想意识始终停留在“三控两管一协调”上,在施工现场以质量监理为主,对安全方面相关的文件、规定等平时不学习,对安全监理的责任,现场如何实施安全监理等均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就更无从谈起。

2、监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经验不足

监理人员绝大多数没有从事过系统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参加过相应的安全知识方面的专门学习培训,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缺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实际经验,而对于安全监理工作则更是一片空白。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日常监理工作中,就很难做到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他们的眼中一切平安无事,一旦酿成安全事故,才恍然大悟,为时已晚。

3、不尽职或不作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通常都是安全事故多发性的高风险场所,面对这样的高风险,有的监理人员没有清醒地认识或认识不足,造成现场有隐患查不出来或查出来以后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安全监理的对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制定,已为监理单位明确了开展安全监理的依据、具体工作内容、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尽管在安全监理的责任、安全监理工作深度等许多方面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但安全监理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监理行为。以下就目前的安全监理工作现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1、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

为了消除一些认识上的分歧,首先应从规范上着手。根据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尽快修编一些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规定如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增加安全监理方面的章节和内容,使安全监理工作范围清晰、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明、资料记录统一,便于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规范地操作,使安全监理在工程建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2、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

针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监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应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举办相应的安全监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用统一的教材,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的安全知识、相应的安全监理方法等各方面得到统一和提高。

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讲座、研讨、经验交流、对口检查等方式方法,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水平。

3、监理企业的重视

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增加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制度,进行有效地控制,以推动企业的安全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4、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监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6、加强与参建各方面的协调

国务院令第393号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其他参建各方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也是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

施工单位作为现场施工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工程施工安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

色,所以,作为监理单位,应与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可能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只有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从人、材、机等各方面入手,加强监控,建设工程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安全监理工作也能顺利开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在工程施工安全中也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作为监理方,与这些单位建立良性互动也是十分重要的。

7、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

作为施工安全实施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施工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

7.1 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A、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B、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并督促其检查各分包单位的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7.2 现场人员方面:

A、审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3 施工方案方面: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C、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F、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G、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7.4 事中检查

项目监理部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监督施工单位切实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

同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确保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8、严格和规范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安全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安全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书面通知并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同样的处理。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

安全监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结束语

工程监理工作重点探讨 篇2

1.1组建监理队伍。根据工程特点,选择配备总监和必要的监理人员。人员配备应能涵盖钢结构所涉及的各类专业,同时提倡人员相互渗透、一专多能。

1.2监理人员在工程开工之前尽快熟悉工程图纸、项目有关情况和工程所选用的规范、工艺技术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较为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熟悉图纸和规范、技术条件时除了充分理解消化设计思想设计意图外,对于多个设计单位,多个制作单位还应当通过沟通协调,进行统一“度量衡”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做法上相对统一,使所监理的项目,在规格、指标、完工表式方面相对一致。

1.3合同业主、设计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资质和加工场所条件进行考察和审查:对条件不足的承包商提出整改或限令整改意见,在满足基本条件之后再会签资质审查报告与开工令。

1.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方案的合理性及技术条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1.5督促施工单位完善与强化质量管理及工期目标控制,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

1.6从施工制作到吊装现场工作,坚持监理工作责任到位,坚持重要质量控制点的旁站与实测验收。我们只少量地聘用退休人员,注意在职人员与退聘人员比例。同时,我们注意发挥施工单位主观协调性,督促施工单位,实行自检、互检、专业检验三级检验制度,以有效保证质量。才能保证今后监理中各种协调工作顺利进行。

2工厂制作阶段

2.1开工准备。

(1)审查工厂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系统,沟通彼此之间的联系,建立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的正常工作联系。(2)审查工厂的质量控制方案,与技术部门及质保部门共同商定本工程实际质量检查的内容、质量按制点、监理验收的内容。(3)与技术部门、质保部门商定用于本工程的各类质检报告内容与格式。(4)审查材料质保书,确定材料复查内容;参与材料复查试验。审查装璜材料质保书。(5)检查材料仓库收发制度。(6)审查工厂提交的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或焊接工艺评定转移报告,批准焊接工艺评定任务书或焊接工艺评定转移报告。(7)参加焊接工艺评定试验。(8)审查焊工资质及有效证件。(9)审查无损检测(NDT)人员资质及有关设备的鉴定有效期。(10)审查用于工程的长度计量器具的鉴定有效期。(11)检查除锈、涂装设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其产品质量是否能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12)协助业主审核并签署开工令。

2.2制作实施阶段。

2.2.1结构监理。放样质量抽检,内容为草图、样板、样带、下料情况;小拼板及T字组合梁质量检查(拼板拍片),抽检后签证;U形槽钢加工质量抽检;腹板、顶板、底板外形尺寸、坡口切割质量抽检、底板轧角抽检;腹板、顶板、底板装配构件划线检验;总装胎架检验(外形、分段线、坡度),检验后进行签证;分段就位与拼装质量检验;焊后分段分解,各工地拼装接口的坡口状况及板材边势平整度;复验工厂提交的分段检验报告数据,签证认可。

2.2.2焊接监理。(1)巡视检查:在工件施焊时,焊接监理加强巡视检查:焊接材料使用是否正确、焊前准备是否到位、焊接工艺条件是否满足、工人是否持证有效、焊接规范是否合适等。(2)焊缝质量监理:对接焊缝,对一、二类焊缝表面质量一般100%进行检查签证;全焊透角焊缝抽检;贴角焊缝,抽检。

2.2.3无损检测监理:审查各类焊缝无损检测的类别及长度是否满足技术条件的要求;指定RT(X光拍片),核查RT检测部位是否符合技术条件;复证RT检验报告;审查UT(超声波探伤)报告;根据业主委托或业主请第三方,必要时复查部分焊缝。

2.2.4涂装监理:检查除锈工装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条件;预处理质量复测、粗糙度、除锈是否达到等级;分段工程除锈质量检查;分段工程涂层膜厚、牢度等质量情况;检查并签署报告。

3现场吊装阶段

现场吊装是检验制作阶段工作成效的关键步骤,同时也是检验钢结构与土建嵌接情况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钢结构监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现场安装监理应在吊装前与制作厂一起对所有墩梁标高,墩梁间距,支承中心矩等有关数据进行复测,对焊按施工与变形控制方案进行认可监理。

对吊装过程中起重、吊运方案乃至交通按排(市政工程)应一起进行讲座和各方方面面在业主主持下进行协调。

吊装后对梁间装配状况与支座密贴情况进行检查。

吊装完工后对现场主要受力焊缝进行表面质量、无损控伤、涂装进行监理,并对桥面长度、宽度、拱度主要尺度进行监理。

由于钢结构尺度往往以毫米计算,土建尺度往往以厘米计算,分头施工易造成总体吊装产生不吻合或局部返工。为此应在制作接近完工时,事前应进行协调,以避免差错。总之,现场监理要求监理人员本着勤、严、细、实精神工作。

4工作结尾阶段

结尾阶段主要工作是参与工程初验、核收、终验、定级。监理在这之前应完成监理总结和质量评估,监理总结应对整个监理过程主要技术环节、主要技术质量、指标,如何监理、监理结果、监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管理过程与结果进行实是求事的总结评述,总结还应包含各项主要质量指标测量结果,以及监理单独复测结果进行表述。最后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估,并参与以质量监督站为主的质量等级评定。

岩土工程监理工作初步探讨 篇3

关键词:岩土工程;工程监理;岩土施工技术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岩土施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岩土工程管理逐渐被各单位重视,岩土监理单位也随之发展起来。但是在我省,建筑工程中岩土工程监理却始终隶属于建筑工程监理,导致岩土工程监理系统始终得不到深入的发展,并且施工过程中监理方式以及监理程序模糊不清,监理技术和质量控制的手段不一致,并且相关监理部门执行力度不够,总体监理效果不明显。本文将从介绍岩土工程监理技术的现状、岩土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岩土工程监理技术、深入分析监理方法四方面入手,对岩土工程监理技术方法进行简单讨论。

1 岩土工程监理技术的涵义

我国岩土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于在进行普通建设监理工作中,遇到了岩土工程的问题,所以才开始对岩土工程项目进行研发,但是由于岩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在各方面机制上并不成熟。由于各单位对于该项目并不重视,所以相关工作人员比较少,目前我国只是在岩土工程施工监理方面有具体施工制度,但是在岩土工程勘察以及基本上设计上,并没有进行相应监理。

岩土工程监理也被称之为岩土工程咨询,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监理,以及各种岩土工程施工的监理。目前国内研究相关课题的专家并不多,所以尚未对其形成清悉的概念。我国勘察大师林宗元曾经从广义上对岩土工程监理进行了阐述,从总体上说,可以总结为按照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技术与标准,利用组织技术、经济等措施,对岩土工程整体参与者进行协调约束,保证岩土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达到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目的。

岩土工程主要涉及地面以下的部分,工作中主要包括勘察、设计、监测以及各种岩土工程施工如边坡、滑坡治理、地基基础处理,并且需要以为地面以上建筑组织服务为目的。岩土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目的是保证岩土工程的正确性可靠性以及经济型。并且岩土工程与地面以上的工程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隐蔽性、较高的复杂性、风险性、实效性、独立性以及高度综合性。

2 岩土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岩土工程监理工作在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从相关记录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已经独立注册的岩土工程监理行业单位十分稀少,大部分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都使用建设监理单位的名称掩盖了自身特性,这点在我省的岩土工程监理工作更明显,大多数的岩土工程监理并不介入,或者只是在岩土工程施工阶段介入。土建行业近年来发展过快,土建市场工作人员素质水平有较大差异,并且真正从事岩土工程专业的工程师十分稀少,大多并不具备岩土工程方面的相关知识。

对于贵州省来说,岩土工程从业人员中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比例非常低,而岩土监理工作相关人员,拥有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基本没有,目前从事岩土监理的工程师,大部分都是土木工程出身。业内对于岩土工程监理工程师师的要求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随意性比较强,行业整体缺乏专业性以及针对性。部分企业为了节省资金,会聘请一些从事过相关工作的非职业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理,在工程完工后,将其抽调到其他部分。但是岩土工程监理本身是一门涵盖知识面十分广阔的学科,想要出色的完成相关任务必须熟练掌握土力学、岩体学、经济学等多项知识,但是现在所谓的“岩土工程监理人员”均不具备上述资格。

3 岩土工程监理技术方法及其探讨

笔者根据岩土工程自身监理特点,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以及当前我省岩土工程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对岩土工程监理在岩土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初步讨论。

3.1 岩土工程监理方法讨论及实施

对于岩土施工而言,应当按照相关监理规范上的规定,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以及资金投资进行控制,与此同时,必须对信息管理、开发合同管理、以及组织管理进行协调。对于岩土工程全过程中,要针对岩土工程自身特性、从勘察、设计、施工各阶段,结合组织、经济、合同等诸多方面,制定出妥善的监理方案。

3.2 加强责任权限

勘察工作在工程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工作,所以监理部门必须对其高度重视,确保勘察准确性与可靠性。监理项目一经开展,必须第一时间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收集到该区域中最完善的地质资料,并且要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核与分析。

3.3 岩土工程设计阶段监理工作

对于岩土工程来说,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是一个特殊监理阶段,并且,由于岩土工程的最大特点,即信息化施工特点,监理部门应在设计方案阶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施工阶段结合实际施工情况提出相关改进措施,经过实际工作确认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3.4 施工监理质量控制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与常规建筑施工监理无太大区别,施工过程中的建设工程监理程序大致为;质量控制检查程序、质量缺陷程序、是个处理程序、监理试验相关程序等一些细小程序,均为质量控制工作的主要工作流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岩土工程信息化施工特点,其控制内容、对于控制点的设置、以及控制措施采用等方面都需要通过岩土工程监理特点以及工程勘察情况来定夺。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土建市场人员素质差别较大,人工市场中真正的岩土工程专业的工程师人数过少。因为具体岩土工程监理工作,不仅需要监理工程师,同时也需要岩土工程师,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具备极高的岩土知识,并且还要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知识以及管理经验。所以在进行从业资格证认定的阶段,应考虑增加岩土工程的知识,并着重岩土工程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工程实践中尽量采用岩土专业的工程师进行岩土工程的监理工作,以满足岩土工程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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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工作方法 篇4

高清亮 王革平张宝君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结算审核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核工作的科学程序及注意事项以及对于公正审核的理解等三方面做了一定深度的探讨。总体思想是做好结算审核工作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以及如何做到合法、科学、公正。

结算审核在工程建设中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最终利益得失,也是工程建设的一个总结。审核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水准对建设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对该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个总结,供大家参考。

结算审核结果的准确可靠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能够按图计算、照定额执行的东西容易达到准确可靠,更重要的是如何把握原则、控制局面、解决争议。要做好结算审核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下面我就从这几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大家一起探讨,共同提高。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要做好结算审核工作,遵纪守法是必须的。作为一名结算审核人员,首先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确保依法办事,同时对其它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抵制并划清界限,避免遭受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结算是指按照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额度的工作。结算审核是对施工单位所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最终确定结算价款的工作。由此可知结算审核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款,而不是追究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作为一名结算审核人员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了熟于胸,对所有影响造价的行为要直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保证所认定的每项数据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北京市建委、造价处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属于开办费和运营费用的项目,如厨房灶具、分体空调等不应计入工程费用中。

二、关于招投标 1.应招标的项目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2.额度要求

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3.签定合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关于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了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五、关于选择计价依据的要求

2002年4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2003年7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工程监理工作重点探讨 篇5

1.矿井地质工作的目的及其意义分析

对于矿井地质工作而言,其目的即确保矿井生产以及建设过程的安全性,同时尽可能加快煤矿建设和发展速度,并最终实现煤炭资源的充分利用。具体而言,矿井地质工作过程中,必须明确矿井周边的地质情况,并针对那些可能对煤矿生产过程产生影响的地质条件进行勘查,并为煤矿生产和建设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同时深入现场、掘进头以及煤炭回采工作面进行工作,以便及时找到地质条件对煤矿生产所带来的影响,此外还要注意对煤矿储量进行动态掌握。煤矿的开采过程必须在复杂的地质体内进行,并对地质体中的煤层进行开采。对于煤矿的开采而言,其开采技术本身必须建立在复杂的地质条件基础上,以最大程度的促进煤矿的发展。因此,必须对矿井地质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以确保煤矿开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2.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

由于目前煤矿井下矿井地质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以下分别论述。

第一,勘查工作的执行不到位问题。进行煤矿的井下矿井地质勘查活动,主要将岩性空间的分布、水文以及瓦斯地质、煤层厚度以及地质的构造等问题处理得当,目前很多煤矿进行井下矿井地质工作勘查的时候,没有掌握充分的地质资料,对于开采以及勘查的各种条件尚未明确,具有比较大的盲目性,丢煤事故也比较容易发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二,本身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部分煤矿地势以及地表的高度差很小,无隔水层,很难进行开采,因此,煤矿钻出的孔质量不合格,不方便进行地面的封孔,探放水后才能进行采掘。部分由于井田范围不达标,产生各种积水问题。

第三,塌陷问题严重。部分煤矿由于进行采矿的时间比较长,采矿的强度也比较大,极其容易造成严重的积水、塌陷问题。部分煤矿倾角很小,地势也相对平坦,尽管目前塌陷程度比较小,但又加剧趋势。

第四,水环境的问题。首先,随着煤矿区井下采矿的日益增多,很多含水层被抽干了,水位也逐渐见底。其次,逐渐扩大的采矿量还直接造成了倒塌问题,加剧了采矿地区的旱情。最后,由于采矿的一些污水没有很好的处理,影响了矿区附近居民的正常饮水。

第五,监测以及监督的力度不够。首先,没有对煤矿井下矿井地质条件本身存在复杂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分析。其次,很多不合格的煤矿井下矿井仍然进行煤矿井下矿井地质工作,国家的进入门槛低,该行业良莠不齐。最后,很多地质灾害现象都没有得到很好的监测。除此之外,还存在老窑以及断层透水、塌陷问题、冒顶问题、瓦斯爆炸以及瓦斯中毒问题。

3.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的措施

针对目前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加大勘查工作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煤矿的井下矿井地质勘查各项活动,在确保具有完全的地质资料并且具备完全的勘查条件情况下,实地进行考察,才实施煤矿井下矿井地质活动,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减少水环境问题产生。首先,要封孔并且隔开含水层,防止水质交换。其次,合理化采矿方法,选择合理的方案进行开采,防止水污染。再者,尽量使得矿井的涌水量不要太大。采用的技术包括截流和堵水的技术,防止矿井涌水量过大。

第三,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防止塌陷问题加深。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对开采量、开采时间、开采强度选择适合的最大最小值,局限好开采上下限,防止部分煤矿由于开采时间过长、强度过大等情况造成的积水、塌陷问题,对于目前没有塌陷情况,或者塌陷情况较小的煤矿,要加大保护力度。

第四,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完善好煤矿井下矿井地质的图纸以及台帐,要了解好煤矿井下涌水量资料、水质成果、含水层的分布以及井下突水点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地质的图纸以及台帐进行调整以及补充,保证一年进行一次大的整改。

第五,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加大监测以及监督力度。一方面,由于目前本身煤矿井下矿井地质条件本身存在复杂性,因此,要监测并调查好相应的环境地质问题,做出适当的分析,尽量将开采对环境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矿井的监管,严格取缔不合格的煤矿井下矿井,提高进入煤矿井下矿井行业的门槛,缩小开采范围以及数量,对煤矿井下矿井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管理,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制止。

第六,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实行煤矿井下矿井。责任保护制,谁污染了煤矿井下矿井地质环境,就应该有相关的负责人进行环境问题的治理,谁从煤矿井下矿井地质工作中有所得益,就要进行相应的防治工作。从而促使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相关要求进行煤矿井下矿井地质工作,维护环境和谐,保持环境的良性发展。

第七,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处理好开采阶段的问题。首先,保证减少对土壤结构的破坏,才进行基坑开挖。其次,采用矸石充填的方式,综合进行开采,保护煤柱。最后,要封堵好导水通道,减小充水。最后要利用煤矸石进行塌陷坑的填充以及建筑材料的制造等。

第八,为了改进煤矿井下矿井地质问题,要注重闭坑问题。要通过帷幕注浆一些积水量相对多的闭坑矿井,使得含水层被切断,减小污染,对后期塌陷位置进行复垦,重建矿区系统。

4.结论

综上所述,要加大勘查工作的执行力度,采取减少水环境问题措施,防止塌陷问题加深,完善好煤矿井下矿井地质的图纸以及台帐,加大监测以及监督力度,行煤矿井下矿井责任保护制,处理好开采阶段以及闭坑阶段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保证煤矿井下矿井地质工作的进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工作重点探讨 篇6

关键词: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水利水电工程

1 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影响特点

水利水电工程往往需要拦河筑坝,抬高水位,引水发电或灌溉,其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是运行期基本不排放污染物,但筑坝需阻断河流、调节水量,导致下游出现减水河段,改变了水文、泥沙情势,引起水环境条件变化,进而对水质、水生生物带来影响[1-2]。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 1)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排放对水质的影响; 2)运行期水文、泥沙情势变化的影响; 3)运行期水温、水质变化的影响; 4)运行期水中气体过饱和的影响。除了施工期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外,其他阶段基本不排放废水,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水文情势变化方面。

2 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别及其存在问题

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探讨 篇7

1 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

经过23年的研究、摸索和实践, 我国的监理事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1.1 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针对建设领域, 国家相继颁发了相关法律:《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行政法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产管理条例》等各项标准和规范, 使建设监理制度得到到了法律的保障, 确立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加之之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师考试与注册办法, 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员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资格条件。还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取费办法》等等, 使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一些监理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后, 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操作, 管理程序化、报表制度化, 人员职责明确, 工作秩序井然。此外,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各部门, 也制订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监理法规和实施细则。建设监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2 监理工程范围和数量不断提高

随着监理制度的推行, 各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基本都实行了监理, 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工程质量, 节约了投资, 缩短了工期,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据建设部的统计, 我国实施建设监理后与实施建设监理前相比, 建设工期缩短了1a~2a, 工人数减少了1/2~2/3, 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倍~3倍, 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 工程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工程质量优良率达85%以上。

1.3 建立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

全国现有监理企业6 300多家, 其中甲级505家, 乙级3800多家, 丙级1900多家。全国监理从业人员23万多人, 经过全国统一培训的达20万余人,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12万余人, 其中注册达11万余人。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工程监理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较晚, 监理工作还极不规范, 制订的监理规划干篇一律, 缺乏针对性, 难以有效地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主要表现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 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 应检项目未检:应签认项目未签认:不应签认的项目却盲目签认;对关键部位和工序需要旁站的未旁站, 有问题的却碍于情面没有进行返工处理, 或者处理不彻底等等现象, 都对工程质量造成了隐患。

2.2 取费普遍较低

由于我国《建设监理取费方法》颁布较早, 取费标准较低, 而且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不合理压价和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导致监理工作取费偏低, 这严重制约着监理事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 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 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而且使监理单位不能装备高科技监理设施, 难以提高监理工作总体水平, 进而影响我国监理企业的发展, 难以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2.3 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现场实践经验基础上, 掌握管理、经济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 我国的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 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 因而在开展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 难以取得监理成效。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并培养了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 但是却普遍存在着“有证不上岗、上岗却无证”, 实际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供需矛盾。而且, 在对监理人员的准入制度中, 主要是重理论、轻实践、重资历、轻业绩, 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 不少年轻的监理人员虽然能够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但由于缺乏工程管理实践经验, 在现场往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难以使承包商信服, 得不到建设单位的信任。此外, 在监理队伍中还充斥了很多退休老同志, 他们原有的工程建设经验无法适应监理管理工作, 身体状况更难以适应现场监理工作, 起不到监理的作用。同时, 有极少数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 缺乏责任心, 影响整个监理形象。

2.4 监理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一是监理单位总量过多, 竞争过于激烈。建筑市场一直存在着“僧多粥少”、“求大于供”的问题, 致使企业间竞争极其激烈。二是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 没有着重考虑企业信誉 (包括企业能力) 和人员素质, 而是仅仅停留在对标书书面的评判上, 将价格放在了第一位, 使得监理的招投标流于形式, 缺少科学性。三是地方市场保护, 互设壁垒。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是我国的行业特色, 这不但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发展, 还会使得我们的企业作“井底之蛙”, 开阔眼界, 与国际接轨也就成了无稽之谈。

3 应有的对策

3.1 加大管理力度, 规范工作行为

在进行监理工作时, 要各负其责, 认真监理, 充分认识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 摆正位置, 公平、公正、独立、科学地完成监理任务, 将“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各方关系) 真正溶入工作之中, 提高监理质量, 提高企业信誉, 增强企业竞争力, 以求得更大发展。

3.2 提高取费标准, 为做好监理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在原有的取费办法的基础上, 调查研究, 征求各方面意见, 按市场经济规律, 重新调整新的监理取费办法, 制订新的价格取费标准, 限定最低取费标准, 并以法律法规手段强制保护, 严格制止业主恶性压价行为。

3.3 提高素质, 不断创新

科学管理是监理单位提高素质的根本保证, 企业内部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一套科学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机制, 从总监到一般监理人员明确责任, 各负其责, 使各个岗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制度化。要将有健康体魄和充沛精力的, 有良好道德品质以及有丰富工程建设实践的, 有较高学历以及多学科专业知识的人才引进来, 量材录用, 明确责、权、利, 合理组合高、中、低各类人才, 积极创造条件, 广泛引进、吸纳优秀专业人士, 在人才竞争中留住人才, 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监理队伍。

3.4 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规范市场行为

第一各地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的宏观监督管理, 减少微观监控, 以形成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 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要规范业主单位的招投标行为, 进一步强调在招投标过程中要重点考察监理规划、监理人员能力、企业信誉和业绩等重要指标, 做到相对意义上的公平竞争。第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好资质审批关, 加强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考核, 对服务质量的考核, 对于市场信誉差、违规、出卖资质非法转包、不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竞相压价的或者不能很好履行合同的, 予以严惩, 以净化监理市场, 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

总之, 监理工作是一门综合性的、涉及多学科的服务性工作, 它具有着很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途。现阶段, 我们还仅仅是在施工阶段普及了监理制, 将来还要逐步拓宽范围, 真正实行从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监理, 提高自身能力, 以适应国际监理市场的竞争需要。

摘要: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 经过23年的发展, 有了长足的进步,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 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取费偏低、人员素质不高、监理竞争机制不健全等等都是现阶段工程监理的弊端, 只有采取相关措施才能使我国的监理事业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黄林青.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9.

[2]芦杰, 刘华强.浅谈建设监理的概况和发展[J].建筑与工程, 2008 (35) :556.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探讨 篇8

关键词 电力工程 建设监理 存在问题 建议

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水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1)监理实践经验不足。电力监理近几年才逐步形成,人员来自各个方面,对监理工作需要有一个认识和熟悉的过程;(2)监理手段相对落后。与其他地方相比,在采用科学化的监理手段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工作做得还不够;(3)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临时上岗时有发生。虽然我们已有一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但从事监理工作的却很少。个别监理单位甚至在承接任务后,才临时招聘人员上岗;(4)监理取费标准低。目前,电力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不利于监理单位的生存与发展:(5)个别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没有电力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2.监理覆盖面及深度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目前,电力工程监理的覆盖面仅占在建工程的很小比例,建设监理往往局限于质量的控制,对于投资、进度、安全等,或者是无权控制,或者是控制不力,参与不够,监理的效果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分析其主要原因有:(1)监理工作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认识,特别是缺乏建设单位的重视。大多数建设单位事前一般都不了解监理的内容和要求,思想上更没有委托监理的概念,有了基建任务后.才被动地被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委托监理。有的认识片面,认为建设监理就是质量监理.不愿意委托全方位监理,影响了效果;(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监理制的力度不大。首先,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监理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作用,满足于原有管理模式,监理工作停留在起步或小范围状态。其次,管理上无约束手段。无力解决遇到的问题,上级说一句,自己走一步。或者只强调约束,把监理工作限制得过死,而不主动扶持,使监理单位举步维艰。

3.监理市场机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1)监理方与建设方的关系不平等,建设单位充当着主要角色。由于电力工程不同于一般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由工程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家对投资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导致工程指挥部常以“上级机关”自居,不愿将本应属于监理的权力交给监理工程师,过多干预监理的工作。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公开宣称:“本工程委托监理主要是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有你没你照样干。”致使监理单位失去了作为市场中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的地位和权力.也使监理丧失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拖欠监理费现象普遍存在,不守信誉的建设单位时有拖欠现象,如某监理单位承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万元的施工监理任务,但自开展工作至今已近两年,经再三催促,只收到2万元的监理费,造成监理单位入不敷出,不利于监理队伍的生存和发展。(3)个别监理单位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任务,扰乱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监理效果。

二、建议

1.提高认识,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监理覆盖面。(1)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广泛宣传,使大家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能了解监理的原则、内容和作用。明确监理在电力建设市场中的地位和职能,以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2)监理的范围要突破以往局限于施工阶段,特别是仅进行质量监理的格局,但从现阶段来讲,首先从施工监理取得突破,即不仅进行质量监理,还应当把资金、进度、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等都管起来,在施工阶段要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3)努力拓展设计监理,组织好设计监理研讨活动,力求尽快开展设计监理试点工作,早日推进设计监理,拓展监理范围。

2.稳步发展监理队伍,大力提高队伍素质。(1)坚持按照规定,本着严格把关和高起点的原则,稳步发展监理队伍,不能一哄而上。(2)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继续开展多渠道、多专业的监理培训,采取脱产培训或在职继续教育等形式,尽快地让一批既懂技术、又会管理的监理人员逐渐成长起来,以便更好地为电力工程监理事业服务。(3)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适当提高监理取费标准,为监理队伍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4)严格按照标准实行认证制度,不得越级或转包监理业务。

3.大力提高监理水平,以质量和信誉赢得社会的信任。监理水平的提高,重点要抓好队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让每一个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都牢牢地树立起服务意识,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还要抓科技进步。目前,关键是重视提高科学化的监理手段,把实现计算机辅助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促进电力工程监理事业尽早走向科学化。

4.净化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监理市场不规范行为的存在,给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影响了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确实抓好监理法规的实施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把实行建设监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二是明确监理职责,建立平等关系。从目前情况看,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过多干预,致使监理单位失去了应有的地位和权力,直接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因此,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职责,须以政府法规或监理合同形式予以详尽、细致地确定,不容违背。三是对监理费的支付方式需进行改革,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应交纳一笔相当于监理费的工程管理费。这笔资金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具体操作。建设银行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也向监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监理费,而不通过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这样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提高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净化监理市场,为开展监理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以推进电力工程监理事业健康、深入地发展。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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