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2024-07-24

宣传统计法律法规(通用7篇)

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篇1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统计工作的内容越来越多,统计人员所肩负的使命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新形势之下,要保证统计数字真实可靠、统计分析确凿有力,就需要不断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做到依法统计、依法行政,这不仅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一、统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统计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有不少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统计工作无关紧要,对待统计报表敷衍塞啧现象较多,加上不少企业统计人员多为兼职,缺乏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自觉性,致使统计报表迟报情况比较严重。而有的企业甚至长期不报、拒报。还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抱有抵触情绪,对统计检查不积极配合。有的甚至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盖章或签字。这些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的情况,都是在统计业务开展过程中和执法检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2.统计法规知识欠缺

目前,仍有不少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规知识掌握不多,不了解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职责和检查权,遇到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时多以领导外出、主管人员不在、财务帐本取不出来等为借口敷衍应付,不能很好的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的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拒绝接受检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1

除了有些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法制观念意识淡薄、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之外,另外一个很大因素就是他们对统计法律法规知之较少,对统计部门法律赋予的职权了解不深也有很大关系。除了被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之外,就连统计部门的不少人员对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也不足。除了统计执法专业人员因为工作的需要对统计法律法规掌握的相对全面一些外,大多数统计专业人员多有报表任务,很大一部分时间和精力都在收集、审核和汇总报表上,很难抽出较多时间全面学习《统计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使得在开展统计业务以及执法检查时难以做到灵活运用。

3.行政执法不严

由于统计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状况大量存在。有些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思想麻痹,认为统计执法检查无关紧要,对待执法检查态度消极、疲于应付。有的执法检查人员心理存在着怕得罪人、怕搞僵关系顾虑,对被调查对象姑息迁就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统计法律的权威,纵容和助长了迟报、拒报、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在不少基层统计所,尚没有将统计执法工作当作一个专业来对待,相关配臵不完备,况且一些统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不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有的统计执法人员碍于情面或受到其他阻力的干扰,一般对统计违法行为多是给予批评警告,很少实施统计行政处罚,虽然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但长期以来查而不罚,这就会

很大程度上削弱统计法的权威性,难以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今后应予改进的方向

1.加大统计普法力度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社会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的认识,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统计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了更好地达到普法效果,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以各级领导、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为重点,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法律培训一项内容,使其重视统计,依法统计。在宣传方式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统计法以及相关法规,通过大力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全社会人员统计法律意识。其次,也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街头宣传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人们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宣传也要有针对性,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宣传学习,使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深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学习当中。

2.加强统计法规学习

统计部门是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行政的部门,统计部门人员的统计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统计法规贯彻执行的效果。有必要加强对统计部门尤其是统计业务人员和统计执法人

员法规的学习,使其全面深入地掌握和运用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开展统计工作。

首先不仅要学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立法宗旨、统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等内容。其次还要学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领会精神实质,做到灵活运用。特别要了解《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等重要内容。由于统计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统计执法活动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在进行处罚时,不但做到证据确凿,而且程序要公正,让对方心悦诚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增强行政执法意识

统计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党和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肩负着保证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和及时,为行政决策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的重任。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搞好统计服务。要树立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执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统计执法是推进统计行政工作重要的法律手段,也是统计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积极参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是各级统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统计执法包括统

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从近几年统计执法情况看,统计监督检查已经逐步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但统计行政处罚工作仍然是统计执法的难点。一方面是因为一些统计执法人员有思想顾虑,怕处罚得罪人、惹麻烦;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自身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方法、规定掌握不够,怕处理不当自己担当责任。作为统计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执法,否则就是放弃职权,是失职和不作为。加大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力度,既是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保障。

同时,在统计系统内部,也存在着统计执法是统计执法专业人员的事、与其他专业关系不大的错误认识,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成效。温家宝总理2002年视察国家统计局时讲话中强调“统计局的队伍也就应该同时是一支执法的队伍,并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反对弄虚作假”。这就意味着统计执法工作不仅仅是统计系统内某一个部门的事情,而应是统计部门全局性的工作,每一个统计人员都应当是统计执法、依法行政的参与者。只有不断提高对统计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系统内部法制部门和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统计执法力量才能更进一步增强,统计执法效能和力度才能更进一步提高。

延庆县统计局调查队

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篇2

1 统计分析水平与质量:统计发展的“瓶颈”

众所周知, 我国统计界历来存在重资料搜集整理、轻分析;重宏观、轻微观之现象。无论统计理论还是统计实践, 更多的关注宏观统计地应用、发展, 以企业统计为代表的微观统计越来越不被重视, 使我国统计领域出现了倒“金字塔”现象, 作为统计事业基础的微观统计成了整个统计中最薄弱的环节。现在大部分企业的统计工作还只是被动地应付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 填填数字, 算算总数, 写简单的数字分析, 不能及时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所需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不少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已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2 统计法制薄弱:制约统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成因

我国现在实行的还是1996年5月1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本文简称《统计法》) , 及2006年2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称为《统计法实施细则》) 。该法中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统计资料的调查整理、统计资料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对体现统计最终目的的主要职能——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管理等统计服务方面的规定涉及得很少, 只是在“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中有所涉及, 即使涉及的部分也不够具体、明确, 可操作性较差。现在的统计执法检查也存在缺陷, 对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在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等服务水平与质量方面的工作, 基本上无事实上的监督检查, 这也会影响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对统计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企业统计更是如此。

企业统计之所以成为整个统计领域中较薄弱的部分, 与对微观统计重视不足有关。现行的《统计法》与《统计法实施细则》重点强调各级统计部门要按时完成各地方及全国调查任务, 执行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 对企业需要考虑不够, 不能引导企业统计为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与决策服务。导致企业统计对本企业贡献不大, 企业也就不重视、不支持统计工作。

3 健全的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分析水平与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要切实、有效提高统计分析水平与质量, 要求作为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统计行政法规等法规及规章依据的《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 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同时建立一整套完备、严谨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以从法律法规上促进统计职能的实质性转变。这既是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保证, 也是法律规范对统计工作的要求。

(1) 完善现行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 改变目前对统计调查与整理规定的具体明确、对统计分析规定的较笼统、操作性差;重宏观统计、轻微观统计之状况, 明确确定统计服务的目标及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每年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中, 扩大检查的范围, 把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义务履行情况, 特别是为各界提供的统计服务状况进行重点检查, 奖优罚劣, 促使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树立统计服务意识, 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与质量。特别是加强对基层的统计立法, 将提高基层统计服务水平与质量这一要求提到应有的高度, 把企业统计要为企业领导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其主要职责, 将这一内容用法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 赋予法律约束力。这是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水平、引起企业领导重视进而支持企业统计工作, 从而促进整个统计事业发展所必需的。

(2) 加强统计执法力度, 根治统计虚假。除上述外, 统计数字的失实现象也是造成统计服务水平与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 存在统计数字虚假这一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 这一现象早已引起人们的非议, 直接影响了人们对统计数字的信任度, 进而影响了人们利用统计数字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积极性。统计数字的质量问题至今未彻底改观的直接原因, 是对现有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不够, 统计执法太软。没有象工商、税务、会计等部门那样对虚假数字的惩处措施到位。虽然现行统计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统计机关惩处虚假数字的权力, 但由于本位主义、利益驱动等原因, 使统计机关惩处虚假数字的权力打了很大折扣, 统计执法难度很大。统计数字弄虚作假现象已引起中国最高领导层警惕,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明确表示, 中国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 明确自己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 任何人都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或者修改统计数据, 否则, 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谋取所谓“政绩”和小团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要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

总之, 统计分析水平与质量低下已严重制约了统计的健康发展, 要提高统计分析水平与质量, 进而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与层次, 就目前来看, 建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体系是其最有效途径和最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李柱国.统计普法依然任重道远.中国信息报[N].2003-9-16.

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篇3

关键词:统计法规;统计工作;企业统计;发展

企业统计是企业经过统计数据的搜集、汇总及计算,以反映事物面貌及发展规律,企业统计信息具有数量性与综合性的特点,不仅能反映企业某时点或某特定时期的现状与动态,还能反映企业规模、结构及数量等特征,而统计法规作为企业统计的重要构成,对统计工作的开展具有调整作用。

一、统计法规的作用及存在问题

1.统计法规的重要作用

统计法规在统计工作中具有调整作用,能够调整国家统计部门、行业统计组织与企业统计部门之间的统计关系,让各方在统计工作不同层面上负责不同职责,国家统计部门担负宏观层面职责,将统计制度、方法及培训等有关职能下放到研究组织及行业统计组织的中观层面上,并给予中观层面组织相对应统计职能,且协调中层与微层间的统计关系,促进企业统计良好发展,中层组织在积极研究统计理论及方法的功能上,为统计发展提供有效的统计服务,加强统计法规理论研究,还能改善企业的统计工具,增强统计成果应用能力,提高统计效率,统计法规包括国家统计管理办法的制定,统计方法及工具的推行,以及统计能力培训等内容,使统计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2.统计法规推动统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统计工作中,统计法规起到了调整作用,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统计的良好发展,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统计工作开展并不是很理想,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企业统计方法科学性不强,我国有关统计学研究较为注重社会及经济统计问题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企业统计也具有一定指导作用,但对企业微观方面的统计方法应用更为需要,我国企业统计工作在数理统计方法的应用方面,其科学性不强,定性统计分析指标缺乏合理性,在统计信息建模方面,定量分析工具选择恰当性有待提高;二是统计法规执行存在表面化问题,国家将部门统计职能下放到政府与企业统计之后,企业的统计理论研究被大大削弱了,统计理论较多倾向于宏观方面的研究,而企业自身在统计方面研究较为缺乏,高层功能统计体系并不具备,多数企业的统计工作只局限在国家统计执行上,统计法规变成了表面工作,未能发挥出统计分析管理作用;三是统计职能不完善,统计法规主要阐述了统计对象与机构间的关系与义务,规定了企业统计范围,从微观层面来看,尽管政府统计关注了企业运行状况与资产质量,但较多的是在宏观角度的统计调查,如劳动力就业、采购经理调查及社会经济增长等,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与趋势进行结构化分析,并且在统计信息、监督及咨询等方面,企业统计并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使得企业统计成果局限于政府统计信息服务方面,丢失了统计工作源动力。

二、加强企业统计发展的统计法规对策

1.提高统计理论及方法的科学性

统计法规能够研究出行业统计方法,并制定统计指标,充分了解统计发展中的问题,运用科学统计理论与方法,完善企业统计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统计理论方面,应该根据现代企业特征进行定位,并找出相适应的统计内容、运行模式与统计方法,同时,还应积极引入合理的行业统计评估体系,不断创新发展统计理论,灌输有价值信息。在数理统计方法上,企业统计信息应按照管理需求层次不同,实施战略、策略及作业等级方面的划分,通过原始信息的收集整理,依照企业不同层面管理需求进行加工再处理,使其成为企业内部统计的产品,在加工处理当中,需要大量数理统计的方法,通过统计方法不断改良,能够有效促进统计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统计在企业战略管理与相关领域的支持作用。

2.加强企业统计的规范化

与国家统计部门相比,行业统计具有行业自身特点,能够更全面掌握企业现状,根据了解企业状况,设计合理统计规章,对企业统计的管理方面更具有统一协调性,让企业统计更具有规范性。在企业统计中,统计理论指导不完善,统计标准与方法缺失,企业仅能依据自身经验,实施生产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按照政府统计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为提高企业统计工作的合理性,统计法规应规定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统计,使其标准规范化,通过集中研讨、问卷调查及专家咨询等形式,明确企业的统计需求,尽量建立符合政府统计要求与企业发展需要的标准统计。

3.加强企业统计的信息化与培训化

统计法规给予了行业组织实施企业统计的信息化职责,行业统计应进一步规范信息标准,监督统计的信息化建设,让统计信息带来企业统计质的发展,实现统计信息的自动化收集、经营诊断与安全管理,并利用统计软件当中有关的分析模块,辅助支持生产决策与战略规划,运用信息化改进企业统计的方法,增强统计质量,及时服务企业。在统计法规调整下,行业统计应该做好统计培训工作,利用行业共性,有效解决企业收集、信息分析及处理等方面问题,增强统计规范性,通过培训形式增强企业有关统计方法及经验等方面学习,并充分了解企业的统计工作进展,根据其实际状况进行统计创新的指导。

三、结束语

我国在企业统计发展方面相对落后,其主要原因是统计理论、实践及方法规范等方面不合理造成的,有效促进企业的统计发展,需要从统计法规着手,加强统计理论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落实企业统计的规范性、信息化,并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更好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统计局统计法规工作总结 篇4

新津统计法规工作认真按照省、市局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和本县中心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以推进依法治统为中心,以强化统计监督为重点,狠抓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全面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提高了依法统计的水平,保证了统计数据质量,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了良好法制环境,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一、领导重视,统计法规工作机制落实

为全面做好统计法规工作,我局一是始终保持和稳定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加强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确保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调整充实统计执法队人员和力量。安排同志具体负责和抓好统计法规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执法队职能作用。三是在工作安排上,坚持把统计法规工作列入统计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统计法规工作,并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统计、依法办事,坚持把统计法规工作作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确保统计法规工作任务落实,为全县统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责任目标明确,统计法规工作计划措施落实 一是科学制定统计法制工作计划。年初,我们根据省、市局统计法规工作要点和考核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我局《2014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统计法制建设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制工作指导思想,提出了统计法制工作总体要求,确定了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等措施。使统计法规工作做到有计划、按步骤,求实效地展开。二是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学习制度。在统计法律、规章学习中,我们坚持集中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认真组织集中学法的同时,加强对干部职工自学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统计法规学习的深入和效果。三是抓执法方式创新和执法观念转变,充分发挥统计法制保障作用。今年我们在总结以往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向灵活全员执法方式转变,即局队无论哪个统计专业,若发现有违背统计法的现象,执法人员即与统计专业人员一起及时依法进行检查,使执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时认真转变统计执法观念,改变过去为执法而执法观念,着重抓好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整改工作,将教育、服务、管理融入执法工作之中,充分发挥统计法制保障作用。今年我县共进行执法检查23家,对3家漏报统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罚。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了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同时也大大整合了统计法规工作的活力,提高了执法整体效果,推进了统计法制建设。

三、立足四抓,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为加快统计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统计,今年我们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立足“四抓”,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治理工作。

抓统计法规宣传学习,强化统计法制意识。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对《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发送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对《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和学习。二是结合全省今年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认真组织和抓好《统计法》的培训学习和考试。在今年九月全省进行的全国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评中,我们对全县参加培训考试的一百余名统计人员《统计法》这一课,进行了重点培训和学习,使基层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律基本知识。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强化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意识,在全县形成重视、敬畏和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氛围。抓统计调查对象的督促检查,强化统计工作秩序。今年统计调查工作活动中,我们坚持抓统计调查对象的督促检查,实行统计运行全程监管。对不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不按统计工作规程办事的单位和统计人员进行依法教育,督促整改;对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依法发送催报通知等法律文书进行督查,以维护和强化统计工作秩序。通过督促检查,使基层统计人员依法规范统计行为,自觉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义务。

抓统计“一套表”实施,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实施统计“一套表”是全国统计方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目的在于整合统计资源,消除重复统计、减轻基层负担,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增强统计工作透明度,避免人为干扰数据因素,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今年我们认真按照省、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功夫、花气力认真抓好“一套表”的实施,充分发挥“一套表”的作用,不断强化统计数据质量。

抓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统计自觉性。今年我们坚持全员执法理念,狠抓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局队各专业做到了随时掌握专业统计中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报告案情,主动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使我们较系统掌握基层依法统计情况,增强各部门和企业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促进基层基础统计建设,提高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断净化统计工作环境。

1、统计法规课件 篇5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个体工商户(4)个人

3、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4、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统计数据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统计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1、统计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

(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间隔13年?)

3、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发布实施,2000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统计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

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2、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标志:

(1)在政府的组织体系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

1、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2、集中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1)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3、分散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1、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的设计的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设立派出调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是主管全国统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4、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5、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1、统计行政许可的项目: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查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问题;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省级政府统计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经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

5、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

(1)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2)统计法基础知识。

●已具备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以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考试合格成绩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印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中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此涉外调查机构是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

6、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如下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七章 统计调查管理

1、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3、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规定:(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或由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由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1)必要性原则(2)可行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

5、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6、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标志:

(1)表号(2)制定机关(3)批准或者备案文号(4)有效期限

7、统计调查的方法:

(1)周期性普查(2)抽样调查(3)全面调查(4)行政记录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方法获得。

8、统计标准的概念: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9、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10、统计标准的分类:(1)国家统计标准(2)部门统计标准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1、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2、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方式进行的。(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3、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4、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5、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1)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

(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6、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5)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批准,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10)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要求:

(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

8、统计违法案查处的程序:

(1)立案(2)调查(3)处理(4)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义务。事先告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9、事先告知书应载明的内容:

(1)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依据;

(2)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3)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诉讼权。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统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1、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2、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的内容: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应当是公开、开放的。

●要坚持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求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4、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违法有关统计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5、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统计法第41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同样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6、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7、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行政机关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8、公务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措施: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发生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适用的行政处分措施:对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适用的行政处分措施: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1)通报(2)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10、通报的适用对象:

(1)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2)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3)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统计法第41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接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接、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职务这种权利的主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做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利益和晋升职务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

●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1、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统计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不作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3)被认定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的确定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以共同名义做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在省(区、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省(区、市)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执行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在审查范围上,复议机关既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5、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6、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7、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

(2)统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8、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1)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的原则

(7)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8)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10、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限划分的情况:

(1)对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2)对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11、统计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应符合的条件:

(1)做出(包括共同做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篇6

本讲主要内容

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分

其他法律责任措施

第一节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权限,对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定程序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均不具有此权力。

二是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统计行政处罚的做出是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三是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四是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影响被处罚者的权益,应当采取法定原则。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一项特定的行政权力,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来说,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所谓公开,就是不加隐蔽。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也应当是公开的、开放的。要坚持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除要求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被处罚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外,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统计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要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件》、《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以及《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适用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作了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发生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等(第三十六条)。

(三)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报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四)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污染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生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绝污染源普查数据;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第三十九条)。

(五)有关统计规章处罚的规定

1.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2.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第二十五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发生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 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3.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第十二条)

四、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对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行为,统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此外,对行为人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的行为,也可以由统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警告。

(二)罚款

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罚款适用的统计违法主体与警告基本一致。从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看,除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外,适用警告的五类统计违法行为均可给予罚款处罚。此外,罚款还可适用于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行为。

统计法关于罚款额度的规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立法中规定具体的数额。如《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该条所列资料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在立法中规定具体数额,而规定一个倍数,以违法所得为基准,确定罚款额度。如,《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等五类违法行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在具体的罚款额度上,统计法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如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具有同样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有关规定事项(《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节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以适用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做出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违法行为各类、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处分案件的查处机制等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一、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作了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对拒绝、抵制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包括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以强令、授意等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或者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六)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七)统计调查对象虚拟、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其他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八)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九)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十一)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四)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

(十五)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三、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务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可适用的处分措施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针对不同统计违法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针对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发生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还规定,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

(二)针对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参与 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处分规定第六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针对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调查时发生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针对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行为,以及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针对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节 其他法律责任措施

一、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采取的处分措施还包括以下几种: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一)通报

在统计执法实践中,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从统计法的规定看,作为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之一的通报具有如下特征:

1.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对违法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通报。

2.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也包括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3.通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统计违法行为:

(1)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根据《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3)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二)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较具特色的法律责任方式。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必须撤销;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对获取的物质利益必须予以追缴。

应当指出,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职务这种权力的主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做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利益和予以晋升职务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其中,对于骗取晋升职务的,还应当按照选举、任免、聘任权限的不同,分别由选举产生该违法当事人的机关和任命、聘任该违法当事人的机关处理。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只有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职务的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

二、《统计法》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统计法》并未针对每种具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在第四十七条统一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条款为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独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第四十条规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探讨统计法规与市场经济 篇7

关键词:依法统计;市场经济

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统计工作的不断进步,与此同时,统计法规的建设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在实际的工作中,统计违法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日趋严重的趋势,这与统计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完善有至关重要的关系,因此,要促进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加快统计法规更新与完善的进程。

一、违反统计法的客观根源

1.市场就如战场,知己知彼才是取胜之道,促使了企业进行对经济情报的保密。怎样做好经济情报的保密工作就成为了企业进行重视的问题了。例如,很多企业对新产品,工艺和技术的相关数据,产品的质量物资消耗等这些方面的东西都进行了保密,为了逃避税收一些企业就会在利润指标和销售收入上做文章,会使统计失真的现象有扩大的趋势。

2.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促使统计失真。一些数据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对保持统计部门的地位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一旦与私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保持自己利益的同时会对统计带来影响,就造成了行政干扰统计的现象,这些干扰对象有自愿的,也有被迫的,都将违反统计法规为自己创造利益。而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约束机制,它是当今虚假数据存在的重要原因。

3.个体及私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因为他们在利润和收入方面是以少为好,这里也有税收带来的一部分影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下去,也对数据进行了保密。很多方面的原因使统计数据偏小就不足为怪了。

4.地方利益。因为全国统一分配模式的改变,所以地方政府的利益已经成为他们考虑的问题。他们在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等反面都要有统计依据,因而为了百姓进行数据的改动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依法统计在市场经济里的重要性

商品的运行方式是市场经济,是经过市场经济机制为基础,做到资源配置的一种作业方式。所以依法统计要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组建完善的统计制度,可以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从市场经济确定以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是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统计改革同样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围绕着统计质量,对统计法制化的建设,成为这个时期统计改革的重要问题。

1.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要求统计资料具有准确性、科学性、监督性等。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的真实水平,才能对它做出准确的宏观调控。统计工作必须是真实的,它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生存的基础。假如统计的不真实,就会进行错误的分析,判断和决策。有很大的危害性,统计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领导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只有依法统计才能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2.社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经济,增强统计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已经不再是国家附属单位,它的运行要依照市场的供求、竞争和价值规律,还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统计处在一个发展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问题,就迫切的需要加快统计改革的步伐。依法统计,并对统计分析进行强化。为决策者提供依据,从而做到立足于市场,面向于市场,参加决策。因此,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计法规建设。

3.我国的市场经济要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政府进行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是统计,它能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数据,依据这些数据政府进行分析和研究,才有对市场有效地宏观调控的方法,确保经济总量的平衡,进一步优化组合经济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进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各行业的权威统计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对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的数据对市场宏观调控的正确性有推动作用。反之,会对市场的发展和调控有阻碍和破坏的作用。

4.增强统计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要做好经济增长和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的检测工作和信息反馈,还要抓住机遇,加大改革步伐,推动统计法制建设,让法律作为基础,保证每个数据的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的事情发生,适应我国特色经济市场的需要。对有关制度和法规进行健全和建立,依法加强统计管理,走向依照法规进行统计,依照法律去振兴统计的道路。尽管有关法律的颁布对统计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法律保证,但还是不能做到依法统计,只有在其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具体规范统计的法律体系,不给违法者有可乘之机。并对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国进行大检查,每当查出违反统计法规的人,要严肃处理,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总结

在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时期,只有做到依法统计,才可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统计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 虹:浅析企业会计与统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互适应性[J].中国集体经济, 2011,(19).

[2]程利仲:企业统计与企业会计协调研究──兼与持“会统合一”观点的学者商榷[J]. 浙江统计,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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