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2024-06-22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共9篇)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篇1

公司(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我公司(单位)部分岗位由于(说明原因),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拟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拟实行岗位:。

二、周期和有效期:我公司(单位)上述岗位拟实行以(周、月、季度、半年、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工作时间安排及工资支付:

(一)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公司(单位)(时段)是淡季,(时段)是旺季。淡季时,(上述岗位员工的作息安排方案);旺季时,(上述岗位员工的作息安排方案);

(二)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公司(单位)安排上述岗位员工的正班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总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列表说明申请周期内月度工时计划安排);

(三)公司(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会充分听取员工意见,依法足额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资:(详细列明正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形式及支付标准),并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本方案将公示5日,公司(单位)工会和员工均可对本方案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公司(单位)(部门)。

公司(单位)公章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篇2

实 施 方 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1000万。

3、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研发、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406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391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336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0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A,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A。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家用电器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 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 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适用范围和综合工时计算周期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注塑工,现有人数 19 人; 工种:流水线操作工,现有人数 131 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生产管理,现有人数 36 人。其他工作岗位,工种: 门卫,现有人数 5 人。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周。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 工种:装卸工,现有人数7人。

四、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期限为自2014年12月1日 至2015年11月30日 ;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 A 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A、以年为周期,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季为周期,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C、以月为周期,月度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 D、以周为周期,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

(2)在计算周期内,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中间安排1小时休息时间,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4)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会和职工有权监督企业的执行情况。(5)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在保证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法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格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1)本单位严格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10日内进行结算,并在次月的发薪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本单位依法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在气温超过36℃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避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并针对工作性质采取下列措施:(1)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2)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对于本单位的未成年工以及在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当缩短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六、本方案须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篇3

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

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1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与员工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企业因不了解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出现履行合同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此,律师对实行“不定进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作以下提示: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注意适用对象: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企业不得对员工随意适用。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也要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费。

四、不定时工作制 不能只由企业说了算

“我是一家物管公司的保安,节假日加班是常有的事,但因为公司有‘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公司就名正言顺地不给我们加班费,怎么办?”昨日,本报《市场管理没休息日 加班费该不该

付?》报道,引起很多市民的关注。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哪些工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种工作制的员工真的没有加班费吗?记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和企业都不知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审批这一环节。

采访中,专家认为一定要警惕企业将“不定时工作制”扩大化,让“不定时工作制”成为企业不给付加班工资、不给休息时间的借口。

调查

不定时工作人员无双薪三薪

昨日,记者对一些不定时工作的工种进行了调查——

员工:一名空调安装工对法院的审判非常感兴趣:“怎么判的?„„我们空调安装工人实行的就是不定时工作制,今年还不太忙,去年夏天忙惨了,每天工作到半夜,单位也没有给一分加班工资,整个夏天都没有休息过。我觉得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毕竟我们是用休息时间在工作。”

“我们每天都上班,很少轮休,经常上夜班,工作时间常超过8小时,即便这样单位也从不给加班工资。”一名在物管公司工作的保安表示,现在不给加班工资的太多了,因为是不定时工作制,单位在招聘时就规定了固定工资。

企业:“我们有权利不给他们加班工资,这合法。”在采访中,某物管公司举出了“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给加班工资、双薪、三薪”的规定,当记者问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和企业需要审批,否则不能称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和企业”时,对方称“不清楚”。

一家保洁公司的老板表示,公司给保洁人员计件,做一家算一家,有时工人在顾客家做到晚上10点,公司从不给加班工资,也很少给休息时间。“我们不知道什么规定不规定,就是这个行情。”

律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审批

“有些工种不能按时上下班,就有了不定时工作制,这本身是允许的。可无论怎么不定时工作,每个人的工作时间都要受到总工作时间的限制,就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4个小时。如果单位安排加班,当然要支付加班工资,在给付加班工资的同时,单位有义务安排员工休息,所以《劳动法》也规定了单位安排员工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安排加班不超过36小时,否则,单位违法。”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的王章文律师表示。

该律师称,这个案子还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就是市场管理员算不算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市场管理员每天三班倒,定时8小时,考核以工作时间计算,从这一因素看,市场管理员应该属于定时工作制。另外,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审批,这说明企业不能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更重要的是,即便经过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企业也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取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休息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综上所述,像市场管理员等岗位,不应该算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而空调安装工等则是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工种,但所属企业必须进行审批通过,才能执行“不享受加班双薪、三薪”规定。

个案解析

员工打官司赢回加班费

“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能给加班工资。”当电工李勇(化名)在法庭上向自己工作的成都某物管公司提出给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时,遭到物管公司的反驳。虽然物管公司振振有词,但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物管公司给付李勇加班工资6000多元。

2005年11月,李勇应聘到该公司配电房担任值班电工,并于次月开始值班。自去年8月5日后,李勇无正当理由,也未向公司履行任何手续,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去年10月10日,李勇被公司除名。

“我在周末和节假日也在值班,公司应该给我加班费。”去年11月30日,李勇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发休息日加班费6940.73元,补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1375.14元、经济补偿金2078.97元„„今年2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定,认定物管公司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李勇所在的岗位为值班电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其工作量,根据该岗位需要,我公司对配电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没有义务向他支付加班费和补发法定假日加班费。”物管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并振振有词地抗辩说。其代理人称,招聘的时候公司明确告知李勇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李勇也同意这些条件,而且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未违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而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虽然反复声称李勇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可物管公司却不能向法庭出示劳动部门的相关批复。法院审理后认为,物管公司未在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定时工作制进行审核备案,其理由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物管公司支付李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500余元,并因拖欠加班工资,赔偿李勇经济补偿金1677元。

关键词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照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节假日加班“双薪”、“三薪”均将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排除在外。

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有关加班费支付的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如下: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该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3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在不定时工时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上,应注意各地的不同规定。

本案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不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也是有加班费的。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篇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的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发生15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按照本规定和157号文件执行,原许可审批表、决定书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时,对涉及国计民生且从业人员较多、跨区县经营的行业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注意该企业与在其他区县的企业的之间的平衡,审批前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工作规程,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应为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档案按归档,当年批准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归为一卷,一个案卷不得超过一百页,超过一百页,应分成两卷以上,一卷一号,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卷内每项许可的文书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说明书;

(五)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联名意见;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七)《申请实行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八)《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九)《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备考表。

第十七条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的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一并归档: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

(四)需要延期许可的;

(五)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行政许可其他要求的,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篇5

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武汉液态奶事业部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在武汉投资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由于公司涉及销售岗位,按照岗位的独立性、灵活性,工作时间不确定性等特点,为加强我公司工时管理要求,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公司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现向贵局申请2013年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如下: 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产品推广员:按计划完成产品的推广业务,定期对销售区域内的产品进行调配管理与补充;

以上岗位员工与我司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由于工作灵活性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对此岗人员做考勤记录,并以其业绩作为考核标准。(派遣公司是:武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有限顾问公司)

特此报告,请给予批准

内蒙古伊利集团武汉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2012年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我公司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在武汉投资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由于公司涉及销售岗位,按照岗位的独立性、灵活性,工作时间不确定性等特点,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向贵局提出七项不定时工作制及五项综合工时制的申请,申请批准后,公司全年未发生因特殊工时制执行不当导致的劳资纠纷,2012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以完成任务为主,未对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做考勤记录;2012年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按照正常排班,以季度为周期,工作时间保证在每人每天8小时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运行良好,确保了公司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特此报告

内蒙古伊利集团武汉分公司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篇6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

劳部发〔1994〕50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2篇 地方法规2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篇7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 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3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 3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 篇8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7]42号 【主题词】 劳动保障 岗位 工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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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请示》(中建人字〔2007〕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特 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具体 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专职秘书。

2.工程项目部正副经理。

3.投标报价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清欠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长期驻外人员。

5.非生产性的司机、值班保卫人员、维修人员。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实行 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上述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三年,到期后视企业具

体情况重新审批。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 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公司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

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 篇9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受理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

(2)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4)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审查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查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科长根据经办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1)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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