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4-07-03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选8篇)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1

(国际学院)

一、学制与学习年限

1.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

2.我校来华留学本科实行学分制,留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

3.“2+2”专升本学生学制为4-5年;“3+2”专升本学生学制为5-6年。

二、报到注册

1.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我校国际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患病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向学校国际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3.留学生报到时应提交护照、录取通知书、高中(或同等学历)毕业证书、毕业成绩单、体检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在完清相关费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学籍。

三、课程选修、免修、重修

留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专业课程计划学习内容。每学期留学生选修学分数由留学生自主决定。

“2+2”、“3+2”留学生在国外学习过同名同层次的课程,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留学生须填写《重庆文理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准予免修。补考不及格的留学生应随下一年级重修同一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四、实习实践

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见习、实训、实验、实习等教学实践活动,完成教学计划实习实践规定的学分数。

参加“2+2”、“3+2”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毕业实习时间一般为1-2个月,参加4年制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为2-5个月。

留学生的毕业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方式。集中实习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或国际学院统一安排;分散实习的外国留学生可自行联系国内外相关专业实习单位,报所在院系及国际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参加实习。

参加分散实习的外国留学生由实习接收单位出具愿意接收该留学生实习的公函。留学生应签署《外国留学生分散实习安全承诺书》,并由留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同意。

参加毕业实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填写外国留学生实习手册,实习期间做好每周一次的实习记录。实习完成后,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成绩并对留学生的实习表现做出评价。

实习成绩由校内专业实训成绩和毕业实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分别占40%和60%。

五、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

外国留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鉴定。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一般在第7学期第2周启动,第8期12周之内完成。

六、成绩考核

1.外国留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式和计分办法由所在院系参照我校二级学院本科生考核方式进行,以考核学生应用能力为主。原则上学生理论考试类比例不超过50%。

2.综合成绩不及格的外国留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将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未达到规定学分绩点要求的必须重修。

3.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1/3,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4.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者,允许在办理手续后缓考。

七、转学与转专业 1.转学

在我国同级同类本科院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原则上我校只接收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学生转学。

申请转学到我校就读的留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签证、学习成绩和转学证明,交国际学院及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可转入我校就读。

转入我校就读的留学生,由接收学院教学主管领导,确认学生转学前修读相关课程的有效性和学分数。转入后,按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数。

外国留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到其它高校就读。如因身体条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它学校学习者,应由本人申请,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2.转专业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经学校考核认可,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有生理缺陷或入学后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经学校确认,因某种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学生转专业的限制性要求:

四年制本科留学生自入学起2年内可以转专业;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2+2”、“3+2”专升本外国留学生不能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国际学院备案。学生转专业后,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相符的,经转入学院和国际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已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不相符的,可替代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任选课程及学分。学生转专业后,应按新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修读。

八、休学与退学 1.休学

留学生因各种原因累计缺课超过6周以上,应向国际学院申请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国治疗,需连续休学的学生需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如已恢复健康,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复学。休学期满,尚未康复,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学生,不再办理复学手续,同时注销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校不对留学生发生的事故负责。2.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修读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连续两周不假离校,又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退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留学生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应当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对退学留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对于无故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留学生,学校不出具退学证明。

(三)国际学院应将退学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单复制2份,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备案并装入留学生个人档案。

九、毕业与学位

1.留学生在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完成毕业实习,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评估等环节后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2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1-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2- 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不能在基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含休学),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及格者即取得学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教学考核成绩组成: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30% 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实践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 第十一条平时成绩应根据出勤、听课、作业、习题课、课

-3- 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一)缺课累积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第十二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末考核,且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学分为0,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做好平时成绩评定记录,由系部在考核前将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汇总,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考核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态度、操作能力、实训(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可以课上安排,也可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5学分及任选课外学分评定办法》。由各系按学期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学分和绩点,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要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6学时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应当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4- 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成绩要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未参加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或不及格),无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取得学分,绩点为0,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必修课考核成绩不足40分及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应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不超过32学分。重修一般以旁听的方式进行,重修课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学生本人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放弃,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但应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其学籍异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

-5- 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情况下,且该生高考(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具体标准由接收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持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当前学期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转入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

-6- 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上述活

-7- 动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旷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它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学生工作部门统计汇总、通报。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由系在两周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处、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二次。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8- 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应当经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待遇与在校生相同。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及当地居(村)委会的全年表现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二)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部队出具的本人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退役一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到其他学制相同、学科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一学期达16学分、连续两学期累计达22学分、在校累计达30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9-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

-10- 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专业基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一)未解除留校察看者。

符合第一款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第二款者,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符合第三款者,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1- 第五十七条

结业生(不含永久结业者)的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重修,累计不足12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未通过的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教学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2学分以上者应当在校上课,编入指定班级。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3

暂行规定

(二○○六年三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20日颁发)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稿),结合我校公开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学院是根据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尝试高等教育“宽进严出”的新路子,从1999年开始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公开学院主要从每年应届高中、中专毕业生中录取学生,通过一定年限的集中教学和管理,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或本

科毕业证书。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按要求交费、体检、办理入学手续后,即成为学院学生。学生必须按时报到上课,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向班主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行、体格

等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

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院对每一位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证须妥善保管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只补发一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严肃处

理。

第七条学生如有通信地址变动,应及时通知班主任更改,并到学籍管理员处备案。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学制、学习形式

第八条公开学院学制专本连读4-5年、专科2-3年、专科起点本科二年;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考试计划集中学习。学生应接受学院的统一管理。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和广东省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学校将考核成绩通知本人,学生收不到成绩通知

对成绩有疑问的,可于当次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到学院办公室查询,逾期不受理。

第十条为加强学生思想和业务素质而开设的课程称为素质教育课程,其门数原则上定为2~5门。这类课程考核的成绩等级和实践考核的成绩等级一样,一律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素质课程和实践课程成绩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

送省自考办。不及格者,须跟下一年级考试重修,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一条考核办法:每学期结束,学院对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进行考核。考核课程分统考课程与委考课程,统考课程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课程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准;委考课程由学院组织考试,课程总成绩按照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计算。省统考课程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委考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学生入学时算起的6年内有效,逾期作废。在有效期内,未办理毕业手续的学生仍可回到学校补办毕业手续。有效期后,学校不再办理毕业手续,考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各专业自学考试,原省统考课程合格成绩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有效。

第十三条学生自行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经审定批准可予免修(免考),其他类型的免修(免考)参照《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读本科专业非原学专科专业的,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须自行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规定的专科加考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各专业的省统考课程首次考试应由学校集体组织报考,统考课程未通过的学生,可参加省考办公布的一年四次考试中有关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且实行考勤。学生旷、缺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但如有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进行补课后,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考务费预收、学生毕业时统一核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者按照《关于处理自学考试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的规定》及《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关于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经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转入其他学校公开(开放)学院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在报读公开学院时,一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转专业,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止学习接受治疗或休养期超过每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超过每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申请休学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交还向学校借用的物品,结清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但在休学期间继续自学,并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该学期(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合格者,复学后可以跟原年级学习同时必须通过业余学习,自行参加省自学考试并通过其余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或连续旷课二周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根据有关校纪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对于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入学注册一个月内有正当理由退学的,参照《广东省成人非学历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的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二)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的、私自离校者、受到处分必须退学者概不退费。

五、毕业、结业、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开学院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和学院自行组织的考试,省统考课程考试合格的,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

员会颁发相应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在校期间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的,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我校附署盖章的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在校期间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由学院统一颁发的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学生,经学院办公室统一审核后,学生本人按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公室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申请毕业时,必须将各科合格成绩转入同一准考证号码中,未办理转考、改报专业、免考手续的学生,推迟一届办理毕业手续。申请办理本科毕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上报专科毕业证书、专科课程成绩册、录取

名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六、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切行为要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坚定明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凡在校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并实行考勤。考勤由班干部负责,每月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请假登记表上签名;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院领导批准,再交班主任登记统计。请假三天以上的,学生返校上课后,须及时销假,请假逾期不回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关于(公开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进行处分。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荣誉称号及奖项设置: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一、二、三等奖)、社会工作贡献奖等,具体评奖办法参照《公开学院学生评奖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勒令退学。

第三十六条对于劝退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按《华南理工大学试读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处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述,学院负责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八、执行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4

——外国语学院召开2013暑期“三下乡”活动第三次筹备会议

7月2日14:30,外国语学院在百安校区一教101办公室召开了2013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第三次筹备会议。本次会议由外国语学院团总支书记兼实践服务团指导老师杨华主持,服务团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在本次筹备会议上,杨华老师做了重要指示,她指出要明确服务团的工作和目的,务必让本次“三下乡”活动达到服务基层、锻炼自我的最终目的。同时,杨华老师还对本次活动的具体分工做了详细地分配。本次活动共六天,需完成授课、走访、调查等十多项活动,工作量大而密,需每位成员团结一心,共同完成。经过讨论,梦想课堂、图书捐赠、调研报告等活动的负责人一一落实,并制定了“三下乡”职责表,对每位成员都严格要求。

本次筹备会议确立了暑假“三下乡”活动的具体细则,相信服务团定能圆满完成此次社会实践活动,展现出当代大学生对青春梦想的激情与特色。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5

发布于 2011年1月03日 作者: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及学制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分配到教学点的学生到各教学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正式开学后一个月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保留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不符合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在册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校(分配到教学点的学生到各教学点)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经请假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书面向学院教学管理中心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交齐学费,该学期课程的正常考试不能参加,只能参加课程补考。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制。各专业、层次的标准学制为三年。对于在规定的年限之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从进校开始起,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共五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毕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及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小数以四舍五入计),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及格。跨学期授课的课程,每学期均有考核,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即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准许补考两次,第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正常补考);第二次在毕业前进行(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属于必修环节,必须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补考或重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并审批后方可缓考。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考试与新学期初正常补考同时进行,届时不参加者按旷考论处。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设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办缓考手续。

第十五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经请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毕业前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记律,严禁作弊。否则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通过成教成绩查询系统向学生公布,学生应及时查询个人成绩。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需在考试后一个月内(假期时间除外)核对或提交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十九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课程免修或免考。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与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二)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课程免考。

(三)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考专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1、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参加改革后的大学英语等级(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考试,成绩达到420分的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五)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的条件:

1、非计算机(微机)类专业学生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所考级别对应的计算机语言课程。

2、计算机(微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六)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做为课程取得成绩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成绩单,并经毕业学院校教务处盖章。

(七)专业课程和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八)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修免考手续,申请免考课程不能超过总课程的1/3。

第二十一条

对于某门课程正考、补考均不及格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达到本门课程免考条件的,可以补办该课程免考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免考课程的成绩登载:

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考的学生,其相同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自考考核成绩+5分登载。对于大学英语二级(或三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的按75分记,“良好”的按85分记,“优秀”的按95分记;大学英语四级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者,以95分记。其他情况申请的以该成绩的相应成绩登载。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时间及程序:

(一)课程免修免考的办理时间在开学一个月之内进行。

(二)课程免修免考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课程免修免考。

第二十四条

提倡学生积极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巩固知识,提高水平。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免考,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休养或治病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工作需要,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证明,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初审,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对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在学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下年级的规定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于某种原因需中途退学,由本人申请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同意方可。未经申请批准,不按期注册者或休学后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且原则上退学不退费。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上课地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国家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在入学后四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第一志愿录取者;

2、跨类别专业互转者;

3、对转出或转入专业难以组织教学者;

4、低分录取专业转高分录取专业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限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同形式和相近专业互转。

第三十三条

新生转学,必须在我校报到注册并在教育部电子注册学籍后,方可申请办理。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经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转入学校报转入地省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地点转变或特殊原因要求转上课地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上课地点。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三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及学生学籍档案。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三年)内,因课程学习不符合毕业条件而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其不及格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离校后一至二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安排补考或补做一次,补考或补做合格者,给予办理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补考、补做或经补考及补做仍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按结业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内,未能按规定取得所有计划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者,根据其通过考试课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发给学习证明书及结业证书。通过课程门数占总课程门数的80%以内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发予学习证明书,而超过80%的发予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奖励或处分决定等。学生本人不得私自拆开档案封条,应交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保管、拆阅。第三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遗失毕业证书,须登报申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书,但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第四十一条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篇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助学金名称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综合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1.学术科研奖; 2.文、体活动奖。第五条

集体奖名称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

(五)文明寝室。第六条

个人奖名称

(一)十佳青年;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共青团员;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十一)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十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三)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十四)优秀实习生;

(十五)优秀毕业生;(十六)优良毕业生;(十七)“感动校园”奖。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各类集体与个人奖励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发给奖金;获得“感动校园”奖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

奖励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等 2 参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被评学期无两科及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的;

(二)无违纪处分或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被延长学习时间;

(四)依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按综合排名先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综合奖学金;若综合测评排名相同时,学习成绩高的,或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奖励较多的,名次列前;

(五)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含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体育免修者)。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术科研奖。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二)文、体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文艺、文化类活动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可获得文艺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体育活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可获得体育活动奖。

第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总支、支部积极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团的理论知识,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团员、团干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成效显著;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组织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效果好;

(三)共青团组织健全,组织建设良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指导和督导团员能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3 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团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情况良好,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核心战斗力强;

(六)团(总)支部团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二级学院领导对社会实践工作重视,组织有序,安全而又顺利地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二)社会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

(三)在实践所在地的群众中反响良好;

(四)有媒体对其实质性成果进行了报道;

(五)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

(六)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七)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班集体不得参加“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

(二)有健全的班级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班级学生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全班同学团结互助;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全班学习氛围浓厚,学风严谨。全班学生评选学年考试(考查)中,补考(重修)人次、科目不及格人数比例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15%。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 4 级考试、学生能力考核等成绩良好,通过率较高;

(四)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学生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五)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活动等。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

(六)全班学生能积极搞好学生寝室环境卫生,该班学生寝室优室率均在前列。

第十四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一)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全室成员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二)全体室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安排;

(三)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纪律秩序、安全工作效果好,在本栋学生宿舍中获得优室次数较多。

第十五条

“十佳青年”的评选条件

(一)我校14周岁至35周岁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均属评选对象;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三)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有突出成绩,是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的典范;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全校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 5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钻研精神,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所学专业学科考试(考查)成绩名列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前5%名次以内,被评期间无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特等综合奖学金;

(三)坚持参加早操等体育锻炼,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中等及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在评定学年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与老师严格组织实施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

(三)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自己的职责岗位上踏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第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正确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三)热爱共青团组织,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五)在团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认真有效组织地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富有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四)密切联系群众,品德高尚,在团员中起到表率作用。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修身”活动中成绩突出,可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怕苦,热心助人,对团队交给的工作尽职尽责;实践结束后有个人的成果上报;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作为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三)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志愿服 7 务活动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作为志愿服务团队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四)思想素质较好,能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的文艺、体育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可评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或“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大胆创新,其科研论文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获得专利,参加国家、省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学生作品竞赛或“数学建模”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的个人,可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个人,可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七)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热爱读书,有良好的读书习惯,图书借阅量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图书馆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等各类读书活动,可评为“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八)实习态度明确,工作积极,专业思想牢固,实习表现优秀,顺利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实习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和分析的个人,可评选“优秀实习生”。

第二十一条

“优秀(良)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争先创优”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无两科或以上考试、考查科目补考或重修,且至少两次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曾被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8 团干”和“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通过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合格; 5.决定志愿到西部、边疆等条件艰苦地方工作者,优先评选。

(二)优良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校级优良毕业生”评选条件1、2、3条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4、5条;

2.学习勤奋,无两科或以上考试、考查科目补考或重修,且至少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期间曾被学校授予“先进个人”及以上荣誉称号。第二十二条

“感动校园”奖评选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比例人数等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及比例

特等奖学金:400元/人.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5%; 一等奖学金:300元/人.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 二等奖学金:150元/人.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0%。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学术科研奖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被授予专利权等其他科技成果的奖励,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2.参加国家和省市级官方组织的科技或单科学习比赛获奖,按其获奖等级分别进行奖励:

(1)国家级比赛,集体一等奖3000-8000元/项,二等奖2000-5000元/项,三等奖1000-3000元/项;个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9(2)省市级比赛,集体一等奖1000-3000元/项,二等奖500-2000元/项,三等奖300-1000元/项;个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二)文、体活动奖

1.参加国家和省市级官方组织的文娱、书画、摄影、演讲、辩论等文化类活动比赛获奖,按其获奖等级分别进行奖励:

(1)国家级比赛,集体一等奖1000-4000元/项,二等奖800-3000元/项,三等奖500-2000元/项,优秀奖200-1000元;个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200元。

(2)省市级比赛,集体一等奖500-2000元/项,二等奖200-1000元/项,三等奖100-500元/项;个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3)全国比赛(竞赛)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省市级比赛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参加国家和省市级官方组织的体育类活动竞赛(比赛)获奖,按其获奖等级分比进行奖励:

(1)篮球、排球、足球项目获奖,国家级第一名5000元/项,第二名4000元/项,第三名3000元/项;省市级第一名4000元/项,第二名2000元/项,第三名1000元/项。

(2)田径、水上项目、武术体操类、乒乓(网球、羽毛球)等小球类项目获奖,国家级冠军600元/项.人,亚军500元/项.人,季军300元/项.人;省市级冠军300元/项.人,亚军100元/项.人。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的比例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总支总数的30%。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支部总数的10%。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各二级学院推选1-2个集体进行评选。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教学班数的10%。

(五)“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寝室总数的5%。

(六)“感动校园”奖和“十佳青年”的评选比例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七)“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八)“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九)“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十)“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十一)评选的其他各类“先进个人”的总和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读书活动先进个人”各二级学院推选3-5名。

(十二)“优秀(良)毕业生”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校级优良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其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以市教委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十三)“优秀实习生”评选由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决定,按优秀实习生一、二、三等级各占实习小组中实习学生总数的3%、5%、12%的比例评选。由教学部教学实践科计算出全校各实习小组一、二、三个等级的指标数,再按指标计算出各二级学院各个等级的指数下达,由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组织评选。

第五章

评选奖励时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时间、程序和办法等按照重庆市教委和学校当年下发的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选和发放一次。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组织学生进行测评,经公示测评无异议后,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 11 综合奖学金评定登记表》,第六周之前上报学工部进行审核,第八周之前学校完成评审,学校评审后一次性发放。最后一学期不评定综合奖学金,涉及相关经费纳入前几学期奖学金总额已发放。学生综合奖学金由学校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

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本科学生,学习年限少于四年者按实际学习年限参与奖学金评定;学习年限超过四年(不含四年)以上者,从第五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五年制本科生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专科学生,学习年限少于三年者按实际学习年限参与奖学金评定;学习年限超过三年(不含三年)以上者,从第四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二年制专科生从第三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单项奖学金在每年5月4日前进行评审,在每年5月4日前后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在学术科研、文体比赛(竞赛)中,同一项目按最高等级发放奖金。由科技部和学工部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感动校园”奖的奖励时间按照学校文件执行。第三十一条

“十佳青年”的评选表彰由我校党群部、学工部、教学部、教工部等联合组织,由学工部牵头实施;青年教职工候选人由教工团总支负责推荐,限2-3名;各二级学院团总支限推荐参评人员1名(学生)。

第三十二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由教学部负责,评选办法是在实习生个人、实习小组总结的基础上,由实习小组进行推荐,报二级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指导教师、实习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出本学院各等级的优秀实习生,经教学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其他各项奖励由学工部负责评选表彰,在每年5月4日前进行评选,在每年5月4日前后进行表彰。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条件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基础上提出 12 初步名单,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初评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审批表》,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收集相关材料报送到学工部进行审核。具体评选程序为:学生书面申请→班(年)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及公示→学工部审核→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不按相关要求报送候选人而未通过学工部复核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相关材料,不予补报。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7

根据《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推荐原则:

1.推荐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注意加强对推荐免试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2.在专业学习标准的掌握上,不仅要看其历年的学习成绩,还应注重对其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专长等方面的考察。

3.既鼓励优秀毕业生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也支持他们选择兄弟院校继续深造。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平衡点,防止出现两个极端。

二、推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选拔: 1.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2.被推荐者身体健康,凡因病休学的学生不能作为推荐候选人上报。3.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在本专业前40%。

4.学习成绩要求:在校1-6学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处于前列(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无补考)。

5.英语专业申请推免的学生必须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申请推免的学生必须通过日语专业四级考试,德语专业申请推免的学生必须通过德语专业四级考试。

6.经我院推荐到国内外大学学习的优秀交换生,其学习成绩按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综合成绩排名认定。

三、推免办法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重庆大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书》,提供能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以及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院按学校根据当年情况下达的推免生名额限额,以不超过推免生名额1.5倍的数额,依据相应专业(方向)学生前三学年(交换生按实际在校学期数)所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即GPA)排名,并予以公示。

3.学院分专业组织成立相关专家考核组,对符合推免资格的同学进行复试。在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以学生的综合成绩(复试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名,确定获得推免资格的初选学生名单。

4.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根据《重庆大学本科教学工作手册》中《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及《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四、推免程序

1.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大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

2.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学院推免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在校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审查,按学校分配的名额,以不超过推免指标1.5倍的数额确定推荐人选。

3.张榜公布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2天)。

最终成绩=前6学期(交换生按实际在校学期数)的综合测评成绩×70%+专家组测试成绩×30% 5.张榜公布学院初选的推免生名单(公示期为3天)。

6.公式无异议后,学院将初选的推免生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审定通过的推免生名单在学校“重大教学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免生资格名单统一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需登陆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选择报名志愿、查看复试通知及待录取通知等。

“推免服务系统”是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推免生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可通过系统自由填报三个学校或专业。

9.已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

(四)本科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的。

10.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不纳入当年学院的毕业生就业计划,不得中途退出。11.其它录取条件和手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

重庆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8

重庆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可以保留学籍3年,重庆:大学生休学创业可保留学籍三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智奎今天发布相关信息时作出了上述表示。

张智奎还介绍说,重庆将加快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职称政策向科技人才、企业人才倾斜,改变科技人才评价过于单一和偏于理论研究的倾向,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在应用型科研院所探索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相分离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岗位评聘分离,政府指导监督的新机制。

张智奎提到,重庆将推进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管理自主权,取消政府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审批。

张智奎透露,重庆将支持骨干企业与高校开展高职本科、应用型本科以及专业硕士、博士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就业参考《重庆:大学生休学创业可保留学籍三年》。开展“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和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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