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

2024-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共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 篇1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脾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为了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性,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法规 违宪。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创制一般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从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宪法制定者应当是属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人民制定宪法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部新的宪法的制定必须由一个国家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与议论、提出立宪的建议,然后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通过。根据宪法授权行使修改宪法或者解释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特定的主体,必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严格的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程序,才能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释。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相对于宪法的创制程序而言就比较简单。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 的,一般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专门的立法机关或者是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享有较大程度的立法自由裁量权。

4、监督、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般是由宪法制定者直接来监督实施。在具体监督实施宪法的实践中,宪法往往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为了保障宪法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只有宪法明确授予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是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的非授权主体只能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意务,而不能代替宪法制定者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四、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任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冤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五、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2、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六、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的保障人权。

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这是因为:

1、对于在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各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和主要内容。

2、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及其他问题的规定,也是以如何更好的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政就是以人权为基本内容和体现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宪法的贯彻落实施。

七、什么时公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哪个国家宪法和法律分约束,即依据哪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见,是否具有某一个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公民的前提。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八、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公民的基本权力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利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的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

九、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有哪些特点?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其特点 为:

1、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总纲之后。这种前后位置的变化,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服务。

2、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为12条,而现行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3、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十、什么时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僵硬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是一致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十一、什么是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发展。人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的基础和源泉。

十二、公民有哪些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十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 篇2

一、权能区分原理

孙中山在1924 年4 月的《民权主义》第五讲中提到了权能区分的基本概念, 即人民有权, 政府有能。并以诸葛亮和阿斗两位历史人物来比拟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其中的权即指人民所拥有的选举、罢免、复决、创制四种政权。能即指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人民权具有根本性的地位, 政府权由人民授权产生。洛克基于社会契约论, 在表述这一点时便指出——政府权力虽是最高权力, 但也受到委托条件的限制。

孙中山认为西方代议制政府权能不分和政府效率低下的原因在于民权的单一, 即人民只拥有选举权, 但在选举之后, 公民无法对其选出的政府进行合法有效地监督。所以, 欧美国家的人民往往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敌对气氛, 即民权只能发出去, 而不能收回来。因而公民除了拥有选举权之外, 还需拥有对官员的罢免权力以及对法律的创制权和复决权, 以保证政治输出与输入的平衡, 政治系统保持稳定, 最终实现直接民权。

权能区分原理本质上是人民主权, 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具体反映为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总统”、第五章“行政”、第六章“立法”、第七章“司法”、第八章“考试”、第九章“监察”之间的关系。其中, 国民大会由民选产生, 行使政权。治权系统中的行政、司法、考试机关的人事提名权在总统, 决定权在立法、监察, 而立法、监察两院亦为民选机关。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5 章第55 条“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 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7 章第79 条“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第8 章第84 条“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考试委员若干人, 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也就是说, 治权系统均为民选产生, 民意能直达五院。

另外, 从创制、复决权来看, 基于第3 章第27 条“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 由国民大会制定办法并行使之”、第6 章第63 条“立法院由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 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的规定。有学者据此认为, 国民大会和立法院权限出现混淆, 因为国民大会的创制、复决两权显然包括创制、复决法律, 那么立法院功能便没有讲清。针对这一点, 可以从权能区分原理出发分析:因为立法权为治权, 因而立法院所含之创制、复决权仅限于治权中的一项普遍的立法技术。而国民大会为政权系统, 重在事后追偿, 其创制、复决两权乃在于创制诸如宪法等国家大法和复决立法院所有法律案, 而不限于宪法修正案。

二、分权制衡思想

西方政治学中的分权理论由洛克明确提出, 后经孟德斯鸠加以完善, 并由美国宪政实践发扬光大。总起来看, 分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使之免于政府、社会、他人的非法侵犯。这一理论基于两点认识, 即权力一旦掌握在一人之手, 容易流于专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孟德斯鸠语) ”因而, 以权力约束权力, 防止权力滥用便成为西方政治学中的一门显学。

现代政治科学关于分权的论述主要从纵、横两个向度展开。从纵向上来看, 《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中央与地方均权主义, 实行省、县自治。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10 章“中央与地方权限”、第11 章“地方制度”第112 条“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 依据省县自治通则, 制定自治法, 但不得与宪法抵触”、第121 条“县实行县自治、第122 条“县得召集县民代表大会, 依据省县自治通则, 制定县自治法, 但不得与宪法及省自治法抵触”。这些规定表明了省县自治实行立法均权与行政均权, 但司法院对地方立法拥有司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因此, 中华民国虽为单一制国家, 然而单一制与地方自治并非不悖。“在保证地方自治的基础上, 国家统一可以降低统治成本以及区域冲突的风险”。

从横向上来看,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五权分立的治权架构, 其不同于三权分立之处在于从行政权中独立出考试权, 从立法权中独立出监察权。以构成一个“万能政府”。

其中考试、监察两权由孙中山从中国古代政治的监察制度和选举制度及认识到欧美三权分立的弊端受启发而创设。传统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往往任人唯亲, 政府官员且多由投票选举产生, 极易造成民选代表平庸无能, 又立法权中权责不清, 议院便趋于官僚化、腐儒政治。在孙文之前, 西方便有学人修正了三权分立, 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孔斯坦提出“五权学说”, 即将国家权力分为君权、行政权、经常意见权、公共代表权、审判权五种权力。其中君权仅为虚设, 行政权向议会负责而非君主, 经常意见权和公共代表权分属上院和下院, 审判权即为司法权。因而这种划分仍然没有析出监察权, 更没有优化人才考选。而中国自两汉举孝廉、魏晋九品中正以至隋唐进士科举, 甚至于明、清八股取士, 文官制度历久弥新, 乃在于中国古代政治不断开放政权, 达到政民一体, 重贤能胜于重民意, 造就的是一种限制被选举人的积极选举, 而欧美选拔人才则侧重于选举人的资格限制。在监察制度方面, 起初, 在汉代三公九卿的中央政府组织中, 丞相执掌行政权, 太尉把持军权, 御史大夫辅助丞相主事监察权, 到了唐代, “御史台成为一独立之机构, 不属于三省。换言之, 监察权是脱离相权而独立了”。

上述五权的划分, 使得《中华民国宪法》成为一部五权宪法, 五权的制衡不在于三权分立的侧重权力制约, 而是强调权能分立、保障人民主权, 实行全民政治。故而必须把防止专制独裁、实行法治作为制宪出发点。相比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总统、国会两大机构对峙, 《中华民国宪法》通过立法对行政的同意任命权对总统权力进行限制。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5 章第57 条“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 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这样又以立法委员的质询权约束行政机关, 但立法院没有倒阁权, 便在制衡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定程度上的政治稳定。对行政及其他治权的弹劾权在监察院, 监察院专事弹劾、纠正, 但监察本身为治权, 因而为了防止其自身腐化, 监察院应为民选产生, 并且监察院的弹劾案作出需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监察院的弹劾案交付国民大会及司法院决议、执行。其中第7 章第80 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 依据法律独立审判, 不受任何干涉”明确表达了司法独立的思想, 英国政治哲学家密尔就认为, 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就是司法官员。但是监察权亦可弹劾司法权, 为实现两院的制衡, 因而, 司法院人事的同意任命权在监察院。

如此一来, 五权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 克服了三权分立中议会专制、阶级选举等缺点, 实现了宪政模式的一次革新。

三、代议制政府

孙中山先生民权主义之“民权”二字, 乃是英语“democracy”的早期汉译, 即民主的意思。故而民权主义为民主、民主主义。“大约两个世纪以前, 当年纪20 多岁的法官托克维尔一踏上美国的国土, 他就被当时美国的政治社会所吸引, 并惊喜地预言民主是‘势必所至, 天意使然’”。国家层面上的民主主义体现为人民与政府的关系, 大致可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政府组织形式。“但是鉴于直接民主在现代社会几乎不可操作和巨大成本, 间接民主是唯一可行的制度选择”。

《中华民国宪法》勾勒了行宪之后国家代议制政府的大致轮廓。“代议制政体就是, 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按照权能区分原理, 《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 并以宪法保障主义的形式保护人民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从制宪之后的国大代表直选和立法委员直选的情形来看, 1947 年11 月21 日, 全国举行大选, 由全国国民以无记名方式直接选举3045 名国民大会代表, 1948 年1月21 日, 全国再度进行大选, 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了773 名立法委员, 各省、市议会议员间接选举监察委员。时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亲临现场观察, 评价此次选举“对于国家之民主建设, 必当发生至佳之影响”。

《中华民国宪法》所确定的代议政体不同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总统制, 也异于英国议会制, 而是一种改进型的议会制或混合政体, 政府运行主要在于总统与五院之间的关系, 两者均为民选机关, 行政权同时受制于总统和立法院。这就根本区别于美宪中政党占国会多数而致使行政权趋于专制的政体。“若论五权宪法, 则行政部分只占全体政制权重之五分之一, 其活动机能实较英、美制度为削弱。国会中之多数党, 纵与行政部分通成一气, 其影响于全体政制者, 亦仅五分之一耳”。

同时, 代议制政府存在的两个明显缺点, 即代议士才智低下以及多数人的暴虐。早已为考试、监察两权所化解, 由此凸显出孙中山先生高度的政治智慧。

四、结论

1947 年圣诞节, 《中华民国宪法》正式生效。当晚, 国府主席蒋中正发表广播讲话, 庆祝国家走上宪政之路。自由主义者胡适认为这是孙中山遗训的复活, “一个握有政权的政党自动地让出一部分政权, 请别的政党来参加, 这是近世政治史上稀有的事”。

然而, 一年之后, 中共即发动了攻势迅猛的三大战役。又过一年, 中共发动渡江战役, 占领“首都”南京, 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宣告灭亡。国民党与其将失败归咎于1936 年张学良的西安事变, 莫不如反求诸己, 反求诸“宪法”。

首先, 《中华民国宪法》违背了孙文遗教。《中华民国宪法》前身为1936 年5 月5 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草案, 即“五五宪草”, 内中明确确定了总统制、有形国民大会等较好体现权能区分原理的制度。后来, “五五宪草”经1946 年旧政协会议及民社党张君劢等人修改, 形成了“政协宪草”。此宪草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 提出了联邦制、内阁制、无形国大等主张。制宪国大召开期间, 《中华民国宪法》即以“政协宪草”为蓝本, 除维持省县自治之外, 未有改动, 直至大会通过。因此, 《中华民国宪法》便偏离了五权宪法的架构。具体体现在:甲、国民大会化为无形, 形同虚设, 且职权仅限于选举、罢免正副总统, 六年始得召开一次, 创制、复决两权的条款又模糊不清。因而无法体现权能区分。乙、国民大会与立法院关系不明确。国大无形之后, 政权被搁置, 而立法院中又有创制、复决两权之相关条款。但立法院毕竟为治权机关, 因而创制、复决两权应为普通的立法技术。从这方面来看, 权能区分原理再次被《中华民国宪法》所忽视。丙、五权分立走向三权分立。张君劢在旧政协会议提出所谓的宪草修改原则, 实质上是欲将立法、监察两院变为美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 总统变为虚位元首, 类似于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主席, 行政院化为英国式内阁。明显违背了孙中山“超越欧美”的初衷。

其次, 《中华民国宪法》忽视了中国现实。其时抗战结束、百废待兴。民主宪政并非国家重中之重。据亨廷顿统计, 战后新独立国家最初10 至20 年的经验表明, 一党制国家最稳定, 而多党制国家最易被政变推翻。但是, 国民党一味推行所谓“宪政”, 而不顾战争之后的客观环境, 国家和人民远未达到步入宪政的条件, 军政、训政需要从头再来。而一旦贸然行事, 其最终结果便类似于30 年代国府在人民尚未温饱的情况下盲目推行的新生活运动那样不了了之了。

最后, 《中华民国宪法》阻碍了民主进程。前已指出, 《中华民国宪法》无法体现权能区分, 并不能保障人民主权, 因而不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宪法。加之制宪之后, 全国即进入“动员戡乱时期”, 总统被赋予了紧急处置权, 使得行宪受到极大阻碍。虽然台湾地区仍在延用此宪法, 但内中大多数条款诸如“国民大会”已被冻结或增修。因而, 《中华民国宪法》在实践中也没有给中国带来民主。

参考文献

[1]胡盛仪, 陈小京, 田穗生.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馆, 2000, 6, 1.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 2002, 4, 3.

[3]郑启梅, 编译.美国总统就职演说集——及背景与评论1905~1989》[M].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1, 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篇3

1982年12月4日

宪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颁布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八二宪法节选: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编辑:李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 篇4

关于学习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自查报告 1

根据《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的通知》精神,我办认真作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学习方案,加强宣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党组坚持把“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在全办常态化开展宪法教育,切实提高全办干部职工宪法意识,营造维护宪法的浓烈氛围。为加强对学习宣传宪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党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及时成立了以办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其他办领导为成员的学习宣传《宪法》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小组各成员的责任和分工,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活动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同时,组织全办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上,坚持依法、文明、廉洁从政,坚持在依法守法的基础上稳中求进。

二、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在学习中,我办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等阵地,认真传达学习活动重要意义。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对上级文件精神和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把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对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等方面的重大意义给干部职工讲清讲透,深入人心,不断加深职工对学习活动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对学习贯彻《宪法》的认识,激发职工学习热情,引导职工自觉投入到学习中。通过宣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得到了较大提高,全办初步形成了学习《宪法》的浓厚氛围。

三、活跃形式,不断增强学习效果

按照我办方案有关要求,各科室和支部根据学习重点内容和人防工作特点,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学习效果。学习中采取全员学习和重点人员学习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不同,把学习内容重点进行了归类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在学习中,要求做到理解透彻,领悟实质,可以教育职工;党员及一般干部在学习中,要做到深入理解,能够为群众解决与《宪法》内容相关的问题;普通职工要做到通学全文,能够运用《宪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组织学习中,采取了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宪法》条文教育与辅导资料学习相结合、分组讨论和组织座谈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不断活跃学习气氛,提高干部职工学习兴趣。

四、对照督查内容,认真查摆不足

(一)学习宪法的广度还不够。办党组虽然多次组织集中学习宪法文本、宪法知识,但将宪法和上级文件紧密结合起来学习的形式还不够,存在学习范围较为狭窄、“就宪法学宪法”的现象。尤其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的学习还不够深入。

(二)学习宪法的深度还不够。有的干部职工对主动学习宪法的意识还不够,存在浅尝辄止、浮于表面的现象,没有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进行深入学习,做到学以致用;有的只满足于掌握宪法文本的基本内容,对内容背后蕴含的宪法精神掌握得不够深,存在一知半解的现象。

(三)宣传宪法的形式创新还不够。目前,宣传宪法多停留在印发文件、大屏宣传等层面,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知识竞赛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宪法,宪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稍显不足。

总之,通过前段时间的学习,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我办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对学习《宪法》的认识和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都能够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能较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有效推进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下一步的学习中,我办将继续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宪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关于学习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自查报告 2

根据部机关《通知》要求,*党支部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上来的情况

*党支部召开专题会组织全体人员共同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党支部作为基层党支部全员要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确保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意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情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时代所趋、事业所需、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广泛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支部书记要求全体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落实工作。学习宪法要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组织实施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班子成员、领导干带带头学习宣传宪法,提倡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真正吃透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增强学习落实宪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宪法精神内化于心。领导干部加强自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知识学习读本》,利用网络学习宪法知识,分享学习心得等形式督促学习。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党员干部依法办事意识,从学习自觉落实到行动自觉。

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

在宪法学习中,我们仍感觉形式不够多样,方法创新度不够,知识掌握上比较生硬,主动学习上激发不够。下一步,将创新思路,以更加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学习宪法,与实际工作结合谈体会、谈想法,所学为说用,将宪法意识渗透到工作的方方面面,自觉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关于学习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自查报告 3

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宪法学习宣传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梳理日常落实情况。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查报告

一、工作开展情况

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高度重视,集中学习

我局能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能较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订的核心要义,有效推进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2018年 5 月 28 日,我局针对《关于开展宪法学习的通知》,进行了专题部署,要求开展集中学习和自学。2018 年 6 月 4 日,我局会前学法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宪法》。为深入领会宪法精神实质,将新修订《宪法》列入我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进行

专题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自学

大力宣传新修订《宪法》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引导全局职工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自觉学习《宪法》,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安排集中学习次数较少。

三、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 篇5

1、(单选题)下列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B.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C.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宗教课程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2、(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

A.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B.少数服从多数

C.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D.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A.上级行政机关 B.同级党委 C.同级人民政府

D.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

A.劳动的义务 B.遵守宪法和法律 C.依法纳税 D.受教育的义务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5、(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C.各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

6、(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级人大和人民的关系的说法最准确的一项是()。

A.地方各级人大做任何工作都须征求民意 B.地方各级人大都由直接选举产生 C.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D.地方各级人大须时刻关注人民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7、(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人身自由 B.文化教育 C.社会经济 D.政治自由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8、(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劳动权 C.环境权 D.选举权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最高原则是()。

A.政治协商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0、(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A.事实上平等 B.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C.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D.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11、(单选题)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D.人民民主专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12、(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A.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D.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3、(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

A.集中制 B.决议制 C.民主集中制 D.民主制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4、(单选题)《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A.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C.自治区、自治县 D.自治州、自治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B.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D.宪法没有规定对归侨权益的保护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6、(单选题)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

A.提出民事补偿的权利 B.提出补偿的权利 C.取得赔偿的权利

D.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17、(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8、(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9、(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B.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公民 C.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D.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立即回复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20、(单选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A.政权机关 B.自治组织 C.国家机关

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21、(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B.自治区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22、(多选题)《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A.国家行政机关 B.审判机关 C.监察机关 D.检察机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3、(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B.省人大常委会 C.省人民代表大会 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CD

2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的中国公民,哪些属于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

A.刘某,刚满16周岁 B.张某,服刑期间

C.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D.邓某,被逮捕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AC

25、(多选题)《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

A.县长和副县长 B.省长和副省长 C.乡长和副乡长 D.市长和副市长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6、(多选题)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镇 B.自治县 C.乡 D.民族乡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27、(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

A.依照法律纳税

B.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D.保卫国家、抵抗侵略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8、(多选题)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国家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9、(多选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30、(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无记名投票原则 B.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D.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31、(多选题)依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国务院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

32、(多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B.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33、(多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A.宪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地方性法规 D.国务院工作办法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

34、(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

A.自治区 B.民族乡 C.自治县 D.自治州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35、(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代表组成。

A.工人

B.省、自治区、直辖市 C.特别行政区 D.军队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36、(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

37、(多选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A.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ABCD

38、(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A.决定权 B.监督权 C.任免权 D.立法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39、(多选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A.国家的利益 B.集体的利益 C.社会的利益

D.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40、(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自治区法院院长 B.自治区主席 C.自治州州长 D.自治县县长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41、(判断题)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2、(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3、(判断题)我国宪法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利益。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4、(判断题)公民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干预,所以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是绝对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45、(判断题)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6、(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国务院办公厅主持。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47、(判断题)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8、(判断题)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9、(判断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50、(判断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材料 篇6

答题全部正确,方可取得积分

[单选]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大分别于____年、____ 年、____年、____年先后四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全国人大再次启动修宪程序,通过了第五次修正案,共作出21条修改。()

    A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B 1983年、1993年、1999年、2009年 C 1988年、1993年、1996年、2009年 D 1983年、1996年、1999年、2004年

[单选] 2.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哪些?()

    A 单一制和联邦制 B 联邦制和邦联制 C 民主制和共和制 D 总统制和议会制

[单选] 3.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_____指引下”。()

    A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B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C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D 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单选] 4.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____、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  A 公安机关 B 监察机关 C 监查机关 D 纪检部门

[单选] 5.下列关于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表述正确的是()

    A 宪法修正案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B 宪法的修改对于我国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完善,完善了国务院监察部门的职能 C 宪法修正案对于国务院总理的任期也进行了修改 D 宪法的修改不会引起其它法律的修改

[单选] 6.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我国宪法的是()

    A 1993年宪法修正案 B 1999年宪法修正案 C 2004年宪法修正案 D 2018年宪法修正案

[单选]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倡导____,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   A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B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单选] 8.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____。()    A 无限制 B 两届 C 一届 D 四年

[单选] 9.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____的干涉。()

    A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B 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党 C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D 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政党

[单选] 10.我国宪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____批准后施行。()

  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D 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单选] 11.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担任()。

    A 行政机关的职务 B 审判机关的职务 C 检察机关的职务 D 军队的领导职务

[单选] 12.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  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 人民民主专政 C 无产阶级专政  D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单选] 13.关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A 某市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民主程序做出最终决策

  B 某省法制工作部门,在全省各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让群众更加了解宪法 C 某市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 D 小李是一名大学生,他认为监督宪法实施是政府机关的事情,与他无关

[单选] 14.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  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单选] 15.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____的社会主义国家。()

    A 无产阶级专政 B 民主共和政体 C 多党派联合执政 D 人民民主专政

[多选] 16.下列有关直接选举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    A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B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C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D 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多选] 17.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____、____、____、____、____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    A 物质文明 B 政治文明 C 精神文明 D 社会文明 E 生态文明

[多选] 18.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____、____、____、____ 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   A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 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多选] 19.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____、____、____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    A 革命 B 建设 C 发展 D 改革

[多选] 20.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____、____和____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  A 鼓励 B 支持 C 引导  D 监督

[多选] 21.我国宪法规定,____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  A 国家行政机关 B 监察机关 C 审判机关 D 检察机关

[多选] 22.我国某22岁公民,为待业人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该公民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 A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 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C 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D 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多选] 2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______。()

    A 国家的利益 B 集体的利益 C 社会的利益

D 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多选] 24.监察委员会由 ____、____、____下列人员组成。()

    A 主任 B 副主任若干人 C 常委若干人 D 委员若干人

[多选] 25.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____、____、____组成。()

 A 委员长    B 副委员长 C 秘书长 D 副秘书长

[是非] 26.此次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  A 对 B 错

[是非] 27.“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属于宪法修正案中修改后的表述。()

  A 对 B 错

[是非] 28.宪法修正案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 A 对 B 错

[是非] 29.此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  A 对 B 错

[是非]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

  A 对 B 错

[是非] 31.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A 对 B 错

[是非] 3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  A 对 B 错

[是非] 33.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 A 对 B 错

[是非] 34.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  A 对 B 错

[是非] 3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  A 对 B 错

[是非] 36.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 A 对 B 错

[是非] 37.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

  A 对 B 错 [是非] 38.“官员无隐私”,因此公务员不享有宪法中规定的隐私权。()

  A 对 B 错

[是非] 39.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A 对  B 错

“中华民族”的宪法建构 篇7

在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开始对现代性的毁灭性副作用进行反思的西方人看来,包括中国藏族在内的许多少数民族正是地球上的纳美人。西藏、新疆、内蒙古独特的雪山、草原、湖泊、经幡、寺庙等等都刺激着他们的世外桃源想象。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国家及其国民,自然对正在轰轰烈烈搞现代化的大国充满敌意,而对保留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生产方式和向内寻求幸福的生活方式的少数民族群体充满同情。

但中国已经义无反顾地踏上了现代化的道路,以至于落入了GDP中心主义的陷阱。2010年宜黄强拆恶性事件发生之后,当地一官员提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辩解,正是这一现状的真实写照。既然是在西方人百余年前走过的经济发展道路上紧赶慢赶,自然便落入了西方人立下的规矩方圆之内,难以有力回击先行者对后发者的指手画脚、吹毛求疵。因格哈特和魏尔泽尔根据对六大洲的81个社会(占全球人口85%)所做的长达20年(1981~2001)的“价值调查”(Value Survey),发现人们的价值观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随着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人们的世界观倾向于从看重传统价值朝看重世俗—理性价值的方向转移。此后,随着劳动力从工业向服务业的转移,第二轮价值转换发生了,对生存价值的强调被对自我表达价值的侧重所代替。”中国目前正处在第一个阶段,世俗—理性价值占主导地位,重科学而轻宗教,重实利而轻文化,有生存而无生活。因此,对文化多样性的忽视不仅体现在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自主发展缺乏支持上,也体现在汉族传统文化本身的衰落上,以至于北大哲学系张祥龙教授提出了建立“儒家文化保护区”以拯救濒危的儒学文化“物种”的诉求。这也难怪少数民族文化逐渐沦为以“载歌载舞”和“名胜古迹”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了。

近年来西藏、新疆发生的几次大规模骚乱,再次将民族问题尖锐地摆在了执政者和全体国民面前。这些骚乱既有“外国反华势力策动”等外部原因,但也有内在的原因。有些原因是与民族问题本身无关的,比如经济发展的区域失衡以及发展成果的分配不均。而其他一些原因则的确与我国的民族法治与政策密切相关,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政、执法层面上对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消解。出于维稳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政策考量,许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自治制度并没有十分严格地执行。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以及今日的经济强国,我国的民族宪法不能因“外国势力”的影响而丧失其原本具有的包容精神和多元本色。

从夷夏有别到五族共和

如果我们把一个多棱角的玻璃或水晶饰品放到窗台上,阳光穿过它的时候就会被解析为多种颜色的光,在书桌或地板上舞动。我们称之为“透明”或“白光”的阳光,其实蕴含着丰富的色彩,而一枚透明的棱镜就可以把它们释放出来。“民族”一词就是政治社会中的“白光”,包含着极其复杂、多样的色彩。唯有“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方能将它们解析出来。为了政治动员的目的,政治家们往往会故意选用特定颜色的镜子,吸收或反射特定的色彩,压制或激发特定的民族主义。民族不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是文化塑造、政治鼓动和社会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一定的概念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民族身份认同与民族识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族识别是国家主导的、根据一些“科学”指标对一国之内的各民族进行区分和认定的活动。对于任何一个族群之内的民众来说,这种活动都是外生的,与他们的自我定位不一定吻合。据费孝通先生的回忆,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之后政府主导的民族识别工作开始了,从1953年持续到1982年,总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民族身份认同则是一个族群内的民众依他们的生活方式、语言、宗教乃至服饰、饮食而形成的集体性自我认同,是具有内在凝聚力、趋向某些“核心价值”的向心性认同,因此也就为“民族主义”提供了基础。比如,王明珂先生提到,在四川省的汶川、北川、黑水、理县和茂县等羌、藏杂居的地方,传统上流行一种综合了祖先神、宗教仪轨、图腾等因素的“羊脑壳”和“牛脑壳”之分。这种区分与羌、藏之间的民族区分并不重合,但对“民族识别”之前当地人民的身份认同具有重要意义。用当地人的话来说,“羊脑壳”和“牛脑壳”的“‘根根’不一样”,而不按照传统方式生活的人则被斥为“牛脑壳不像牛脑壳,羊脑壳不像羊脑壳”。民族身份认同是民族主义政治动员的基础,但它是流变的,许多少数民族民众愿意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国家通过为这些少数民族提供现代教育、科技和医疗服务帮助他们实现现代化,在政治上将他们整合进统一的国家体制之中,而在文化领域承认他们的独特性,并允许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地控制本民族的文化再生机制(比如教育、公共领域内对民族语言的使用、寺院管理等等),这是多数多民族国家所采取的宪政方略。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少数民族民众更愿意同主流社会保持亲密接触,乃至主动接受“整合”。而在政治控制增强,民族文化的生存空间缩小的情况下,“地方民族主义”更容易滋生。

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强调夷夏有别。直到清末,仍有许多知识分子视满、蒙为异族,以恢复中华、驱逐“鞑虏”为己任,其中包括大思想家章太炎。最早提出“华夷一家”之说、为“中华民族”概念萌生创造条件的却是满族同胞雍正皇帝。在其为驳斥曾静华夷有别论而写的《大义觉迷录》中,他指出:“且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荆楚、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为夷狄可乎?至于汉、唐、宋全盛之时,北狄、西戎世为边患,从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開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我国有如今的领土版图和多民族人口构成,满、蒙等少数民族居功至伟,诚哉斯言!

梁启超本着固守疆土、防止分裂的意图,率先提出了合汉族与满蒙藏回为一家的“中华民族”概念,并区分了大小两种民族主义:“ 吾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 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 (《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救亡图存、团结对外的中华民族主义这条贯穿中国近现代史的主线在此已见端倪。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理论准备,发源于江浙一带的象征五族共和的五色旗在革命取得阶段性胜利后迅速取代了武汉军政府象征18省汉族铁血团结的十八星旗,成为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的国旗。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也宣布 “ 国家之本, 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一反他此前的激进反满主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确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全面继承了清朝的疆域。同时,该宪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各民族人民作为“中华民国人民”的平等权。

至此,“中华民族”或“中国各民族”这样的概念具有了宪法规范的意义,标示着我国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属性。

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民族政策直接套用了布尔什维克主义者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后所采用的民族自决理论。比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瑞金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而民族自决理论实际上来源于美国前总统、政治学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威尔逊提出该理论的目的在于瓦解老牌的殖民主义帝国,建立国际新秩序,令美国在此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布尔什维克党借用这一理论来实现另一个目的,即鼓动各民族发动革命来反对沙俄专制统治。这种革命性的理论并不符合建国后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目的。理论的作用是潜移默化和影响深远的。马克思主义改变了20世纪的世界史进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威尔逊主义的影响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苏联依靠威尔逊主义在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成功地保有甚至扩充了沙俄帝国时代的领土,但将这一理论持续应用到建国之后则为日后的解体埋下了伏笔。相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国的不同阶段不断修正自己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为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性创造了条件。

诚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在理论上,民族主义与帝国主义之间有一道深不可测的鸿沟;但在现实中,一座座桥梁可以而且已经在这道鸿沟上架起”。这个说法不仅适用于美国,也適用于前苏联。只不过美国建这座桥是为了方便别国的民族主义者“去殖民化”,从而以其“道德优势”来影响和控制新兴国家,建立一个不去占领别国领土但其影响力却无远弗届的帝国,我们姑且把这座桥称作外展型桥梁。这个模式迄今被证明是相当成功的。而前苏联却利用其搭建的桥梁去吸引欧亚众多民族的精英,将其纳入自己麾下,然后占领其领土,扩充自身的版图。这座桥可称为内敛型桥梁。外展型桥梁输送却不持续负重,因此可持续;内敛型桥梁却因不堪重负而坍塌了。

不过,在规范层面上,实际效果不能作为衡量一种制度安排之价值的唯一标准。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受制于特定时空中的诸多偶然因素,它在一种地缘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背景中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它在另一种环境中必然会失灵。从宪法层面来看,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留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遗产,那就是对实质平等,也就是生活状况平等的强调和追求。为此,哈佛大学教授Terry Martin认为“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平权帝国(affirmative action empire)”。在苏联体制下,掌握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俄罗斯民族帮助相对落后的民族发展经济,确实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苏联解体后,一些中亚民族的前加盟共和国出现了经济倒退的局面,比如吉尔吉斯斯坦,2010年的人均GDP按本国货币购买价格和购买力平价计算甚至低于1970年的水平。

中国共产党在1930年代后期就修正了自己的民族政策。在李维汉等党内民族问题专家的帮助下,在党的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938年)上,毛泽东提出了各民族平等并有权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观点。这一观点后来被正式写进1945年的中国共产党七大政治报告,也就是著名的《论联合政府》:

一九二四年,孙中山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中国共产党完全同意上述孙先生的民族政策。共产党人必须积极地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个政策而奋斗;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并成立维护群众利益的少数民族自己的军队。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

从一开始,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宪政构想就包含四个要素:1.各民族在统一的中国之内的平等;2.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独立;3.各少数民族在其“内部事务”上的自治;4.汉民族对少数民族在经济上的帮助。

包括费孝通在内的许多中国学者都已经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元勋”们在认真考量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处境之后设计出来的。主要的历史和现实因素包括:1.中国自公元前221年始就是一个统一的、权力集中的国家,中间虽有间或的分裂,但统一是主流,这一长期形成的政治传统本身具有反分裂的倾向;2.经过各民族在历史上长期的交往和融合,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大多数少数民族都生活在其他民族之中,只有少数集中生活在某一区域,也就是“大杂居,小聚居”;3.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各族人民只有团结起来、荣辱与共,才能救亡图存;4.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中已经证明了自己的领导能力,各民族人民已经团结在党的领导下。此外,毛泽东为奉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实现领土完整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了一项政治经济学理由:汉族人民构成中国人口的大多数,掌握着更先进的生产力,少数民族人民人口相对较少,分布在拥有大量自然资源的广袤土地上: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

由此可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初衷有三:一是维护领土完整、主权统一、不丧失清朝留下来的国土;二是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也纳入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总体战略中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经济发展;三是为少数民族保留足够的自治空间,使少数民族文化能够有自身的发展空间,同时丰富中华文化的多样性。不过,现代化政策所开放出的边境空间使得受过现代教育、拥有现代技能的人士(通常是主流族群的人士)得到新的发展机会。同时,它将传统上的少数民族文化中心变成现代国家的边缘地带。由此造成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心理失衡和心灵创伤,是每一个现代多民族国家都正在遭遇或曾经遭遇过的问题。比如,其藏语含义为“圣城”的拉萨,在上千年的时间里曾经是一个重要文化群体的中心,如今变成了一个受补贴的边陲行政枢纽。这可能是“现代性”所蕴含的必然结果,没有哪个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可以避免。但是,为不再成其为“主流”的传统文化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却是合理的宪政结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法治实践所能够做到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十一段确立了民族政策的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里的平等,应当包括文化上的相互承认与尊重;这里的团结,不应该建立在以汉族文化去同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而是求同存异、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多元一体”;这里的互助,不是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输血式”的经济扶持,而是承认和培育少数民族人民自身改变命运的能力,帮助他们找到适合本民族地区地理、生态和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绝不应当只是经济上的富足,而应当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文明的健全与丰富。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民族的独特生活方式与文化都是瑰宝,而不是负担。只有确立这样的观念,“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才可能被消除,“中华民族”这一规范性概念才能激发出归聚民心的“宪法爱国主义”。

上一篇:一名学生求职自荐信格式下一篇:浅析一带一路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