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2024-07-03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共8篇)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篇1

反医生商业贿赂协议书

甲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 __

为共同制止医生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及保持良好从业风纪,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以下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1、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财物,包括银行卡、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

1.2、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

1.3、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形式的消费。

1.4、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以亲戚、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回扣、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

以下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1.5、基于礼仪、赠送市场价为¥2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1.6、基于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相关的工作方便。

二、甲方权利义务

2.1 如发现乙方有上述1.1至1.4条行为,甲方可视情节严重,对乙方给予书面警告、承担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以上惩戒措施可同时适用。

[键入文字]

2.2 有义务监督乙方业务行为,保持医院良好风纪。

2.3 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出现1.1至1.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3.2 乙方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就获悉的商业贿赂行为向医院或有关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4.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反商业贿赂承诺,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

4.2、若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因乙方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____倍。

五、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

[键入文字]

6.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6.3、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 ___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篇2

关键词:商业贿赂,产生原因,私营企业

一、商业贿赂的现状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过去, 人们习惯的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 不当成腐败, 事实上, 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 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 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增加了经营成本, 造成资产流失, 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 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目前, 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领域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甚至成了一些地方做生意的“潜规则”, 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二、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原因

(一) 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不成熟不完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逐步成熟完善。但是由于新兴经济的存在, 我国很多领域, 如土地、资源、特许经营等方面, 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 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资源成为必要和可能。

(二) 对个体私营企业监管不力, 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泛滥

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为社会经济发展及扩大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引导方面的薄弱, 而个体私营经济相较国有单位往往面临更大的生存发展压力, 因此大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了生存和竞争需要往往不惜踩“红线”, 通过商业贿赂等各种手段获得交易机会或扩大利益空间。如在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或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 他们为获得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在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 为推销商品, 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 争取交易机会。

(三) 我国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也在客观上助推了商业贿赂的蔓延

在我国, 商业规则形态还受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 而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交易行为过度依赖人情因素, 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 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化, 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和巩固, 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 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四) 中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受计划经济时代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

因为政府手中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 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 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 如此一来, 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 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 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 所以, 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 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

三、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和重点

(一) 进一步完善规范公权

商业行贿的源头, 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比如, 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 审批项目过多过滥, 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 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 政府仍然紧抓不放, 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一些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 进一步导致市场规律失衡, 商业贿赂盛行。所以, 限制公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 通过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 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 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要进一步推进进行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融资体制等的改革, 健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制度, 要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 规范施政行为, 坚决纠正和制止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 防止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 最终消除商业贿赂行为生存的土壤。

(二) 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 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 我们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依法而行, 依法而治。主要做好两个的工作:一是先厘清相关法律, 以更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对于商业贿赂, 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也明文规定, 犯受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 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 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 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进行利理顺清, 否则, 有法难行, 更谈不上依法而治。

二是国家要加紧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更有力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 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有待国家出台一部新法。

(三) 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 所以要从本质上消除商业贿赂的现象, 还要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特别是规范垄断地位企业。要为所有市场主体, 不论国有民营、不论大小、不论背景, 在法律框架下, 都有公平的竞争机会。有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切商业行为才可能在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进行。

(四) 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要努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积极发挥全民反商业贿赂的作用, 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 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违法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要坚决予以严惩, 对商业贿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当前, 尤其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抓好本行业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要注意从查办案件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把廉政要求贯彻到管理和制度建设中去, 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努力建立健全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事关全局。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扎实开展治理工作, 不断总结治理经验。另一方面, 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研究工作, 并加大吸收先进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地区在治理商业贿赂, 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有益经验的力度, 推进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黄赤东, 孔祥俊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反商业贿赂——难! 篇3

早在去年5月,美国司法部就有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务人员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的产品。美国司法部判定,DPC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判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最终还是由美国人代为处罚,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很快也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商业贿赂蔓延

长期以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蔓延,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为甚,主要表现形式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之名,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费用或“红票”充账的办法给予贿赂;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年~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罚没款9.1亿元。然而,被曝光和查处的案件仅是冰山一角,可以说,商业贿赂目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潜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商业贿赂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商业贿赂相对集中在六个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正因如此,使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而低效的工作。

制度缺失是关键

从体制方丽看,在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支持以及获得项目、特许、资源成为可能。同时,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仍有一些行业、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腐败现象的存在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 从监管方面看,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监管难度大。中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今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然而,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能否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还有待观察。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的处理又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有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只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也可以说,制度的缺失足当前我同治理商业贿赂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各自的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水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早在1861年林肯就签署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进行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做基础,给予三倍的罚款。而我国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再有,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

反商业贿赂的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同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美同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削五年徒刑。《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问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足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索赔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反垄断机制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此,美国早在1890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在美国,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义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若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舆论监督机制 在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而被公布于众,使行贿者、受赌者和相关公司都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机制 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订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

所以说,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丽打击的氛围,是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保障。

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安排

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应尽快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商业贿赂以及相关概念和主体的法律界定;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有足够震慑力的处罚措施;行贿受贿人变相逃脱处罚的处理办法;对公司账目管理的责任规定;奖励举报措施;等等。

制定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规定行贿企业必须赔偿因其商业贿赂行为而失去商业机会的竞争对手,赔偿数额要有足够的震慑力,可以规定为商业贿赂行为所得非法收益的数倍。惩罚性民事赔偿会极大激励相关利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对进行商业贿赂的企业形成巨大的诉讼压力和经济压力。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难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普遍性的一个难题。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更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合法行为和商业贿赂,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保持社会的公正。

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包括全面的曝光机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减少行政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协调沟通制度;建立健全知情人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

反商业贿赂协议 篇4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承诺: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1、2、3、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正当的商业交往。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4、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双方相互承诺如下 :

(1)不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提成回扣(包含帐外暗中回扣),礼金、佣金、好处费、感谢费、装修返利、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1

证券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

(2)不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贵重物品,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不得在一方的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另一方或者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一方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另一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或者介绍经营等活动。

(6)不得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7)双方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或者要求透露任何一方商业支持政策等企业商业机密信息。

(8)在接受监管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9)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上述所述之任何一行为(无论是行为人是基于合法或非法目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举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向己方索要第一条所述的任一好处,应予拒绝,并应在第一时间向对方通报,对方承诺予以合同价款的(比例)的奖励。2

第三条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约定,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和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即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同时,将永久性取消再次合作机会。构成犯罪的,守约方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之争议解决方式与合同相同。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反商业贿赂协议(范本) 篇5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合作发展,共同维护双方供销体系,反对商业贿赂行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一切精神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回扣、娱乐、礼品、旅游等。

第三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第四条 甲方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甲方或非甲方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存在上述行为,乙方及其员工可以向甲方举报,甲方根据情况给予举报方奖励。

第五条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否则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乙方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第六条 甲方员工外派到乙方出差或驻厂时,乙方依照与甲方采购部经理达成的接待标准(吃、住、接送车辆等)接待,若甲方员工有提出超过既定标准要求,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采购部经理。

第七条 甲方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乙方就职,未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员工不能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八条 协助义务

若甲方员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规定,贿赂甲方任何员工,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或不配合甲方查处其员工的受贿行为的,甲方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并依法对乙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其 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本附件与主协议有不同之处,以本附件为准。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营销版)修改 篇6

甲方: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精神,杜绝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切实整顿行业不正之风,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严禁免费(或打折)提供或者变相免费(或打折)提供旅游、考察等活动。

第二条严禁在商品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以回扣或财物的形式等不正当手段给付(或获取)对方任何利益(或商业机会)。

第三条严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第四条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告知公司财务入帐。

第五条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佣金。给予佣金的,必须如实告知公司财务入帐。

第六条在销售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第七条承诺人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均属个人行为。

第八条释义

(一)商业贿赂:在销售(或购进)商品过程中给付(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的行为。

(二)财物:现金和实物,包括在销售(或购进)商品过程中,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给予“红包”、物品、回扣、礼品、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给付(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三)其他手段: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四)回扣: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五)帐外暗中: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六)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七)明示和入帐: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八)佣金:在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以上各条,乙方承诺做到,如有违反,愿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处罚。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篇7

一、如何识别及评估商业贿赂风险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的要求, 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外部经营环境,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控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内部控制措施, 考虑是否具有发生商业贿赂舞弊行为的因素, 即舞弊的动机、舞弊的机会和无比的借口。并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评估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所导致的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具体方法有:

1、询问法。

定期、不定期地利用审前调查、就地审计、审计调查等时机深入被审计单位, 找在职干部、离职、退休干部、在岗或下岗职工等进行个别询问、走访、座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线索等情况, 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从中获取商业贿赂线索。

2、观察法。

主要是指审计人员深入到被审计单位的日常工作当中去, 察看其是否建立了防止商业贿赂发生的控制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观察的结果取决于审计人员对日常社会经济活动与交往经验积累, 也是审计人员多年审计职业的敏感性专业判断, 因人而异, 因地制宜。

3、分析性程序。

分析性程序是查找商业贿赂线索的重要工具。审计分析包含的内容是多样化的, 分析的基础是审计人员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和各种行为交易信息, 透过现象看本质是审计分析的根本目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分析已经完成的各种经济活动行为, 才有各种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 并综合考虑政策因素作用的结果, 考虑经济活动结果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如果评估结果与正常的指标背离, 审计人员就要以此为线索, 采取措施进一步查找原因。

企业中商业贿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企业采购人员或拥有权利资源人员接受上游公司的贿赂;二是本企业贿赂下游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拥有权利资源的人员。

第一种情况, 站在本企业的角度很难防范, 特别是上游贿赂人和财务人员事先有商量, 本公司财务人员很难寻找到蛛丝马迹, 所以第一种情况更应该从非财务的角度去调查发现取证。

第二种情况, 涉及到本公司“钱”的流出, 财务人员很容易就能发现贿赂行为, 关键是很多公司已经把给回扣当成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手段, 甚至是制胜法宝, 公司老板支持给回扣的做法, 很多财务人员也没有办法, 只能配合着做, 而且还需要想出各种办法帐务处理掉回扣部分。对于大型集团公司, 为防范下属公司商业贿赂, 比较普遍的就是从内部控制和资金两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一方面对于任何的支出都要严格和完整的原始凭证, 无论是费用还是业务成本, 相关人员需在背面签字确认, 审单人员应对业务付款规律非常熟悉, 不能见到发票就付款。另一方面银行帐户规定严格按照央行和财务部规定, 禁止公转私, 即使支给私人的款项也要通过开支票进行;收支帐户应该两条线, 有严格的收款管理制度, 收到现金及时上交, 严禁公司内部私设小金库和个人帐户。

财务人员日常工作如果能站在审计角度来考虑问题, 相信会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二、应对商业贿赂风险措施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的要求, 结合初步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来制定审计程序。如果被审计单位制定了针对商业贿赂舞弊的控制措施, 审计可以根据是否准备信赖这些控制措施, 来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控制测试, 以评价其在控制商业贿赂发生方面的有效性。审计人员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的了解和控制测试的结果, 结合审计人员个人的专业判断, 审计处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来收集审计证据, 从而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贿赂审计中, 收审计证据的测试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

从票据入手核实票据是否齐全、收入是否入账、付款是否真实。对于收款票据, 可以先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存、销毁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企业外购、自制的票据进行清点, 从中抽出一定数量的存根联, 看是否入账。若坚持到票据存根短缺或者票据编号不连号, 极有可能存在账外资金。对于付款发票, 要检查发票是否附有采购清单, 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 检查采购数量与实际需用是否一致。对大额发票项目内容没有填写又没有附购物清单的, 就应换衣是否与开票单位勾结虚开发票。

2、对会计账簿进行审查。

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可以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 从账簿开始追查相应的实物资产, 从而验证记录的真实性。对企业近几年来的各项资产增减情况进行追踪调查, 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残值收入或资产转移。特别是对使用于个人需求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等资产要重点进行账实核对;对于往来帐的冲销, 要特别关注非货币资金冲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等类型。用坏账准备冲销的、且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 应查明原因, 如需要可到欠款单位所在地调查, 证实是否有利用假坏账套取现金的情况;对大额费用的支出, 重点关注支付大额的质量问题赔偿款、罚金;重点关注费用项目中大额的“宣传费”、“广告费”、“劳务费”、“咨询费”、“市场开发费”等。要对这些费用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计, 追踪去向, 加大延伸审计力度。

3、对资金流动进行审查。

商业贿赂的发生离不开资金的流动, 因此, 对资金流动的审查时商业贿赂审查的重中之重。首先, 根据银行对账单, 核查某一时点企业银行存款总账余额与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其次, 对有疑点的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会计凭证加以分析, 特别要注意付款、收款单位同是被审计单位的凭证。从审计实践看, 商业贿赂资金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小, 但资金数额较大, 来源渠道复杂, 因此资金的进出通常通过开设帐外银行账户进行, 而这种资金往来行为与单位正常的经济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 在审计过程中, 应当注意观察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往来情况, 从中查问题、找线索。商业贿赂的资金, 一部分通过账外账开支。这部分账外账的资金来源, 主要有:生产经营收入, 服务和劳务收入, 价外费用收入, 集资、摊派、赞助、捐赠收入, 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回扣, 佣金收入, 行政性收费, 罚款, 会费收入, 虚列支出, 资金返拨等等。这部分资金虽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知情人不多, 不易查出。但是, 经济活动总有其规律性, 通过运用分析判断法, 外查内访, 查账技巧, 举报线索等, 完全可以被发现。

介绍查账外账线索的方法:

(1) 突击盘点出纳现金。基本步骤是事先不知道, 突然检查财务人员的保险箱、办公桌、文件柜等地方, 清查出财务人员保管的现金、存折和有价证券, 再与调节后的现金余额进行核对, 盘盈和盘亏数额较大的, 无法出示有效证据的, 一般都会列入重大疑点跟踪审查。所以, 财务人员的个人用品、私人财产、资料不要存放在办公场所,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2) 收集掌握举报线索。俗话说“顺藤摸瓜”, 在查办账外账中, 举报线索具有导向作用, 直抵要害。

(1) 设举报中心, 建立资料备查库。如职能部门在对A单位日常工作检查中, 发现B单位应使用购物发票或财政收费票据而使用自制的收款收据提供给A单位入账, 这些疑点证据都会备查待用, 用于对B单位的检查核对。

(2) 建立工作联系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为了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公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都相应成立相关查办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3) 重视群众的举报监督参与作用。在现场工作中, 一般会公开预告、收集群众的举报线索或召开群众代表会议, 从群众反映的情况中, 分析发现可疑线索。

(3) 跟踪延伸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的账务管理存在不甚完善的地方, 有些单位往往利用多数人忽略的盲区, 将资金以某种名义拨付给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 然后进行报销、转付, 使用“领据”领款套取出现金、银行存款, 形成账外账。常见的如拨款存放在职工食堂账、工会账上。

(4) 清查经营性资产。可采用固定资产清单进行现场资产盘点、核对, 特别关注店面场地出租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账无物的机器设备是否转租, 租金收入是否入账;无账有物的账外资产的经营收入是否入账。单位的存款是否转移为公款私存, 利用高息存款收入形成账外账;商业银行是否存在高息放款, 形成账外账。

(1) 对完工产品数量进行审查;用完工的产品数减库存数加上期余额算出销售量, 核实是否隐瞒了产品销售收入。为了防止财务上的产品账做假, 完工产品数量要以车间完工产量记录表和工人的计件工资表为根据。如算出的销售数量与财务账有差异, 财务人员又不能说明原因, 很有可能是隐瞒了产品销售收入。如果车间没有完工产品记录表, 工人是计时工资不是计件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完工产品数量可以用耗用包装品数量等来确定。根据完工产品数量, 还可以计算出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 可以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以车间部门领料为名计入成本费用, 变卖原材料的行为;可以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虚构采购套取现金的行为。

(2) 对销售部门的销售凭证进行审查。据有关资料统计, 销售和采购部门是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灾区。因此, 查看销售部门有关会议纪要、销售方案、销售合同等资料, 再结合财务账上记录的情况加以分析, 是反商业贿赂审计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要关注销售合同的附加说明, 再说明中注明的销售价与实际结算价, 和指定的货款汇入的银行, 通过这条线索, 我们与财务账的记录核对, 可能会发现财务账指反映销售价没有结算价, 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是账外账。这就可能导致用销售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给有关人员支付回扣, 并在帐外开设银行结算户, 方便存放商业贿赂资金的行为发生。

(3) 重视开支的合理性, 重视预算的作用。费用预算做得好的企业综合考虑了历史数据和业务发展的计划, 辛辛苦苦编制预算要利用好, 实际费用中金额和预算中差额较大者应引起财务人员足够重视, 预算中金额为零的费目实际中出现了也应该引起重视, 适当的时候还是需要查查端倪。财务人员应熟悉对供应商的付款规律, 举个例子, 协定好月结的供应商每个月却提供两张发票两个付款账号, 就应该引起财务人员的注意了, 是不是其中有一张发票有问题呢;另外, 有些发票明显有问题, 一眼就看出来了, 明明是广州区域性公司, 却有了深圳某公司的发票要求付款, 这种情况都应该问清楚。

三、得出商业贿赂是否存在的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的相关要求, 评价所收集到的审计证据, 由于商业贿赂的隐蔽性较强, 而且大都发生在企业内部人员串通的基础之上。因此, 审计人员在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时, 要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对引起怀疑的证据要做进一步的调查。最后,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 结合重要性水平, 得出商业贿赂是否存在的结论, 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过街老鼠, 人人喊打。但是, 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商业贿赂是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变换整个过程当中滋生蔓延起来的恶性肿瘤, 治理它不能光用猛药, 更应该建立起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毫无疑问, 抵御商业贿赂的万里长城离不开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管齐下, 合力才能断金。从国家审计来看, 国家审计可以说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推动力。审计机关应该将查处商业贿赂问题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 注重查找和深挖有关涉嫌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同时, 审计机关需要结合审计业务工作,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查处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以及涉及公职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审计机关还需要加强与司法、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上协作配合, 对审计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同时,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防患于未然。在反商业贿赂中, 社会审计显然也是一份不可或缺的力量。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为注册会计师关注商业贿赂, 提供了充分的审计制度支持。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 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 这当然也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 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征询法律意见。从而真正担当起揭露商业贿赂面纱的外部警察。总而言之,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国家审计、企业内部审计, 还是社会审计, 在治理商业贿赂中, 应携起手来, 共同担负起作为社会、国家和企业利益守护者的责任, 理顺经济秩序, 造福社会。

摘要:商业贿赂是随着市场那个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 审计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一把“利剑”, 历来被认为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种重要措施, 而随着我国新审计准则的颁布, 如何利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式来遏制商业贿赂, 以使审计这把“利剑”更加“锋利”, 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贿赂,风险导向审计,舞弊行为

参考文献

[1]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许伟.基于反商业贿赂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优化[J].国际商务会计, 2007, (03) .

[3]沈美树.审计与反商业贿赂[J].审计月刊, 2006, (09) .

美国反商业贿赂的长鞭 篇8

最近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国会民主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被一个联邦大陪审团以16项罪名正式提起公诉,如果众多罪名成立,杰弗逊议员将面临最多235年的监禁(见本刊今年第15期)。杰弗逊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历时数年,犯罪触角伸过了波涛滚滚的大西洋,抵达对岸非洲大陆的阿尔及利亚、爱沙尼亚、赤道几内亚等国家,对他一项重要的指控就是涉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触犯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杰弗逊因此荣登第一位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被起诉的美国国会议员的宝座。

投胎落地

1974年,第二度当选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吃官司引咎辞职,美国民众才从酣梦中惊醒,意识到美国政治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调查中发现一些美国公司手持秘密款项不入账,不止向尼克松总统的竞选班子提供非法的政治捐款,还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这些公司的行为暴露出了海外行贿现象的冰山一角,受到警示的美国国会随即对海外的美国企业和公司的商业活动展开调查,发现美国公司的腐败行为非常普遍,触及世界各地,很多在海外的美国公司利用不入账的款项贿赂外国官员以获得商业利益。

400多家美国公司“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总额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用以贿赂高官达到非法目的,或者用来向其通融保证基本办公。117家公司是《财富》杂志的500强企业。美国国会对此瞠目结舌。法不责众,只好宣布天下大赦,众爱卿无罪平身了事。

但是事件本身给美国民众以强烈震撼,同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的优势通过《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专项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旨在制止腐败行为,维护规范的商业体系。直到今天,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都是惩治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厉害的长鞭。

上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海外腐败行为法》双管齐下,一方面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一方面惩治贿赂行为。账目条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恰当地反映公司的商业活动,防止做假账来掩盖贿赂行为。实质上是要求公司的账目保持透明,不能拥有匿名的账户或者去向不明不白的账户输款,这些公司毕竟可以通过审计来自己进行掌控,与针对国内腐败行为的相关法案没有本质的区别,这项法案令的精华部分在于惩治贿赂的内容。它厉害在定罪细致,“连坐”制和惩治严厉,称得上是令诸公司心惊胆战的“严刑酷法”。

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规定,海外的美国公司为获取或维护生意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是违法的。看上去简简单单的条款却制定得异常精致,首先是对贿赂行为的限定:不仅仅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是违法的,提出贿赂或许诺贿赂行为的也是违法的!允许他人进行贿赂同样违法。尤其是关于许诺违法的规定是对未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的惩治,严厉程度非同一般,对公司的其他人实施贿赂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可能的,总之要你对贿赂行为想都别想。

其次是对贿赂内容的限定,可以构成贿赂物的不只是钱,还包括“任何有价值的事物”。可怕的是没有最小额度的限定,比如说提供低息贷款,提供旅费都可能构成有价值的事物,甚至处于礼节赠送礼品也不能例外。

第三是不仅仅不能贿赂政府官员及其候选人,政治党派,也不能贿赂会向上述人物行贿的第三方,以杜绝间接贿赂。这个法律的严酷之处还在于它的“连坐”制,它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也适用于他们的合资企业伙伴、在海外的下属公司以及任何代表这家公司的人员。也就是任何一个雇员有了行贿行为,整个公司要为其负责;海外的子公司出现行贿行为,母公司也要为其负责;即使合资企业伙伴出现的行贿行为,公司仍然要为此负责。这样公司就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不只要约束自己的雇员,还要约束自己的投资伙伴,不然自己就会遭到“株连”。而且一旦触犯了此法律,惩罚也是非常严苛的。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会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股东、雇员和代理人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判五年有期徒刑。

在法案实际执行后,数家美国公司因向外国官员行贿而受到刑法与民法制裁,导致巨额罚款,被停止乃至吊销联邦采购合同,而涉案的公司雇员与管理人员因此入狱。此法律起到了非常大的震慑作用,成了悬在海外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头戴紧箍咒

《海外腐败行为法》就其实质来说是美国试图遥控海外市场的一种努力,美国的跨国公司遍布全球,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商业环境和美国国内差异很大,法制不健全,商业贿赂盛行。跨国公司为了拿到项目,难免向相关官员行贿。这样一方面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会由于该公司降低了成本获得高额利润,对美国国内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这样美国就非常积极地推行《海外腐败行为法》。但是这项法律也使美国公司输给竞争对手,失去了很多海外的商机。在海外市场秩序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自己严格往往就把机会留给了对手。

数年前,一些美国最显赫公司的执行总裁秘密约见克林顿总统,向他申述,要求改变当前的状况。克林顿立场坚定地表明法律必须捍卫,但他开始积极推进其他国家跟上美国的步伐,改变美国公司在不公平竞争中的劣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8个成员国以及包括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在内的5个非成员国在巴黎签署《打击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美国还在各种国际组织中大力推行类似的国际反腐公约,如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理事会和联合国等组织,力图对腐败行为进行全面包抄,改变自己在打击海外腐败行为方面的单打独斗状态。

当然,美国的意图与其说是与腐败作斗争,不如说是为了美国的公司谋求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好的市场秩序。这也客观上促进了东道主国优化本国的市场管理,所以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支持。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紧密相连,是第一个忠实的“粉丝”,几乎原封不动地把《海外腐败行为法》搬到了加拿大,《海外腐败行为法》也有越来越国际化的趋势。建立一个良好的全球市场,无疑是符合各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的。

“出口转内销”

最近几年,美国对《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行力度超过了过去几十年的总和。作为美国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投资国之一,中国也感受到了它的冲击。

2004年4月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递交了汇报文件。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一举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其中三人来自台湾,市场部经理来自中国内地。而戚道协为朗讯开拓中国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中国市场的成绩也是朗讯其他海外公司望尘莫及的。朗讯如此坚定地大义灭亲,美国人维护法律是动了真格的。

但是朗讯很多雇员感到委屈:在中国当时的电讯业,想要发展并且避免出格行为,简直是不可能的。朗讯这次的大规模“流血”事件不知道有多少中国人会感到脸红:首先它暴露我们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其次中国人没有首先发现并且处理受贿者,是美国人处理了自己的行贿人员,受贿问题才反馈到中国得到处理,相比之下,是美国人眼睛比我们亮得多呢,还是美国人处理腐败问题比我们认真得多呢?

2005年发生的德普公司行贿案如出一辙,德普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发现天津子公司的账目问题,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报告。经调查,天津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德普公司被处罚480万美元的罚款,外加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此外,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在美国卷入一起涉嫌贿赂的民事诉讼。2005年张恩照辞职。接二连三的事件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美国执法力度给我们的启示。美国的公司为什么能主动地查处自己的问题?关键在于《海外腐败行为法》的严格。对于海外市场的受贿方,美国是鞭长莫及的,但是美国可以控制行贿方来杜绝贿赂。如果自己公司不能主动的交代,问题一旦暴露,公司将面临更严厉的惩处,面对如此高额的罚金和坚决的查处态度,行贿方是无法承受贿赂的后果的。所以公司自己就会约束子公司与员工,以免给自己的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这对于中国来说是不是可以借鉴的一条思路呢?如果中国以同样严密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行态度来处理腐败问题,难道会达不到类似的效果吗?

其次是中国的商业投资环境问题,接二连三的事件反映了中国商业远非成熟,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只靠其他国家的反馈才来整治自己国家的问题,会暴露自己法制的软弱,也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的国际声誉。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建立完善的商业体系,使我们的经济体系和国外的市场接轨中国已经无法回避。不完善的体系只能使自己处在落后地位,养肥了一部分贪官,而阻碍了本国经济更快速的发展,对于民族经济的振兴有百害而无一利。

《海外腐败行为法》的长鞭波及了中国,这并不一定要当成是外国的法制力量入侵而加以抵触,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要求,必然要求我们优化自己的商业环境和相关法治。促进法制的健全与交流,对中国并不是坏事。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类似的法律出台。而完善自己的环境,才不会受制于人,这也许是中国现在不能再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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