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013)

2024-05-05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013)(共7篇)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013) 篇1

报告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按照省市安排,我县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经自查,自2010年秋季以来,我县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围绕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认真实施,顺利完成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各项任务。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情况

2010年以来,我县累计发放国家助学金 人次,发放国家助学金 万元,其中:2010年,发放国家助学金910人,发放国家助学金68.25万元;2011年,发放国家助学金1874人次,发放国家助学金140.55万元;2012年,发放国家助学金1928人次,发放国家助学金144.6万元。2013年,发放国家助学金 人次,发放国家助学金 万元。

二、自查情况

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我县立即组成自查工作组,从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人员、档案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迅速开展自查,全面深入了解了我县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机构人员到位。自2010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我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建了工作

作为各学校开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认真督促、指导各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制度,从制度层面为政策落实打好了基础。其次,严格申审程序,确保公平公正。从规范操作程序入手,严格执行助学金受助兑现评审认定制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我们制定了由学生申报、学校审核、中心核查、财政审核、资金拨付的流程,督促各校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自行申报,经班级组织初审后提交学校,再由学校组织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各校制定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制度等,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对,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再行兑现发放资金。第三,经常开展核查,确保实施规范。在实施中,我们还组织学校对所有资助学生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核查,核查档案是否健全,核查对象是否准确,核查资助学生是否符合条件,核查制度是否落实,逐项逐条核查到位。在此基础,每联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校确定的资助对象、资金发放、档案建设等情况开展一次抽查审核,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合规,杜绝违规行为发生。经多次核查发现,县资助中心和各校资助档案健全,程序规范,受助对象合理,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没有发生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

四是强化管理,资金使用合规。我们创新工作机制,与受

六是精心总结,及时解决问题。每年发放工作结束后,我们及时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寻找对策积极解决,为后期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几年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工作虽然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资助项目实施较好,达到了资助贫困家庭学子入学的目的。经总结,实施好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这一惠民项目,关键在高度重视,基础在严格实施,重点在资金管理,保障在制度建设。但是,我们深入总结资助政策落实情况,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多数家庭经济困难,贫困学生面比较大,需要资助的学生较多,需要上级扩大资助面和资金量;普通高中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不足,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力度不大;办理助学贷款人数逐年增多,资助中心工作量也不断加大,而工作人员较少,给资助发放等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县地处秦岭深处,山大沟深,居住分散,对于缺少交通工具的资助核查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效率较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努力,争取解决。

三、几点建议

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报告范本 篇2

一、基本状况

自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以来,我校切实做到及时、全额将经费发放到每一位受助学生手中,无一遗漏。困难幼儿生资助状况:2020年春秋两季我校资助幼儿困难生共计10人,每人500元,计5000元。每次资助经费全额发放到学生家长的手中,由学生家长全额领回。

二、主要做法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家庭经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对贫困生助学等进行认真的评选,帮忙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1.成立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牵头,各班班主任宣传资助政策,让困难学生申请。最终由教导处全面负责联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开展状况,及时检查学生资助经费、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学生资助工作人员配备的落实状况,监督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状况。

2.成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制定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体制、建立家庭经济困学生档案。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与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评审领导组审定,认真收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及扶助工作的意见和推荐,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3.同时成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教导主任担任副组长,财务人员和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由副组长具体组织,负责传达学校有关资助工作的精神,以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把握资助工作的政策和精神,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初步的审核,并民主评议认定,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带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材料。

4.上榜公示,公开透明。贫困学生确定后,为了使该项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对贫困学生名单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并公示举报电话及信箱,主动理解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同时,由班主任组织各班进行讨论,征求学生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按照市局学生资助工作文件要求,每学年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摸底,认真规范建立贫困生档案,规范管理公示原材料,严格按上级要求,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电话监督。

三、存在问题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历来严格按照程序、规则进行操作,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受到了家长、社会的肯定与好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学生资助工作职责大、任务重、环节多,财务上更是不容丝毫差错, 工作上分工合作的问题,学生资助工作一方面需要直接与班主任、学生及学生家长打交道,受助资格的认定等等都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四、整改措施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013) 篇3

5月8日,赤峰市华夏职业学校在艺术活动中心召开国家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专题报告,全体高三年级学生参加了会议。

会上,巴林左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刘子军介绍了国家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详细讲解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政策、申请条件、注意事项、要求和流程。

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篇4

一、加快发展养老、健康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深入学习国务院《意见》,领会精神实质。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我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学,深入学习研究《意见》,统一思想认识迅速贯彻落实,《意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上升为养老服务业,扩大了养老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把养老服务业放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努力使其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转型的重要力量,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最新认识和定位。《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在发展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边界,政府要摒弃过去直管直办、大包大揽的做法,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基本、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加大投入、培育市场、加强监管。在机构养老中,政府主要承担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托底供养城乡“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着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机构,重点发展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等小型养老机构,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政府主要承担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打造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县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全面建立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构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1.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民政、体育部门要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应配套。

2.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县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20xx元/床位予以补贴,300张床位以下、5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1000元/床位予以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给予100元/床位的租赁补贴。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县财政每年给予600元/床位的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县财政按上述对象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县财政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县里实行“以奖代补”,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县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县财政对以下本地居家重点老年人对象:即“三无”、“五保”、高龄、独居中的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75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对象、持有特困残疾证和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老年人,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政府给予购买补贴,老年人凭券选择居家养老中心(站)内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

4.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提供保障。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常规的各级政府用地计划。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或者利用存量用地办理划转手续;采用有偿方式协议出让供地的,协议出让价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或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30%予以优惠;同一宗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对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居(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学校、民用等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住宅小区要按规定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管理用房可作养老服务用房调配使用。

6.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在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全面落实养老、医疗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业务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力争在5年内全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三)做好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工作。

县政府《实施意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点任务分解为5项,并明确我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具体任务内容、负责单位和时间进度。

(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截至20xx年12月底,全县城乡养老机构已达29个,养老床位总数1196张,已建立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个,拥有日间照料床位46张,成立老年协会303个,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约16张,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二五”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积极保障公益养老、健康服务业用地的选址供地,加大了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全县累计筹集资金2.1亿元(包括中央、省级福彩公益金和县级民政结余资金等),新、改、扩建项目13个等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一期、二期工程项目),全县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基本上实现了自愿条件下的集中供养,供养条件明显改善,供养水平大幅提高。部分民资充分利用富余的场地、人力、服务经验等资源开门办院,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日托服务,充分发挥了公办养老机构的幅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如我县建设了梅林镇光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吉埠镇吉埠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吉埠镇建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配餐送餐、卫生保洁、医疗保健等服务,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县城光彩社区居委会接纳街社区及社会上的老年人组建了舞蹈队、老年合唱团、高翘队等近100位老人的日间托老任务。

2.落实敬老院人员编制、经费规定,规范敬老院管理。为解决农村敬老院院管理人员不足问题,20xx年11月我县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公开招聘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招聘了9个乡镇敬老院院长、7个乡镇敬老院会计,充实到敬老院管理队伍,改变敬老院管理队伍人员少、结构老的现状。顺利完成了南塘镇清溪院与南塘光荣院、吉埠镇建节院与吉埠光荣院的合并工作。服务经费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大幅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工资标准由原来的院长600元、其他人员500元提高到1700元和1500元,加上省级福利机构人员工资补贴,院长待遇每月达20xx元,其他人员达到1800元。

3.完善养老保障措施落实。对高龄老人发放补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老人补贴增长机制,从20xx年1月1日起,对全县高龄老人补贴进行扩面提标,补贴对象由原来的年龄85周岁以上扩大到80周岁以上,对持有本地户口年满80至84周岁、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0元、100元、200元、300元、1000元的补贴。补补贴人数多人,补贴资金万元;为70周岁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财政投入保险费29.53万元。

二、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落实情况

(一)民政类民生政策落实情况

1、规范管理,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始终坚持动态管理,严格执行低保申报程序,坚持“三级审查、三榜公示、三级评议”制度,积极推行“阳光政务”,把好“入口”,疏通“出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截止5月,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户、人,发放低保金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270.1元;农村低保对象户、人,发放低保金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145元。

2、稳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实现有序开展。按照“严格救助原则、严格对象界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救助办法、灵活救助比例”的办法和“注重大病救助、降低小病救助门槛,倾斜低保边缘群体”的总体思路,着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将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医疗难作为重点,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分层次实施救助。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截止5月,农村医疗累计救助人次,发放救助金额万元,并资助名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金额万元;城市医疗累计救助人次,发放救助资金万元,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看病难问题。

3、加大力度,临时救助实现救急救难。按照救急难原则,我县加大力度,对生活出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截止5月,共救助130人,发放救助金万元。

4、加大投入,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我县不断加大投入,逐年提高社会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xx年我县再次提高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20元,实现了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5.农村五保、三无人员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从今年1月起我县分散供养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640元提高到312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2940元提高到3300元。全县有五保供养对象3405人,1-6月发放五保供养经费万元、孤儿人生活补助资金万元。

6.扎实抓好救济救灾工作。20xx年5月,我县出现了一定的洪涝灾害,受灾人口7197人,县民政局先后拨付救灾款万元,妥善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

(二)教育类民生政策落实情况

(三)医疗卫生类民生政策落实情况

(四)劳动就业类民生政策落实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1、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资金保障机制和筹措机制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2、民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能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同步协调发展创新,工作地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队伍素质、经费投入、工作手段等,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3、养老床位缺口大,建设任务重;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仍然偏低,距离省市有关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起步较晚,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推进工作缺乏手段

4、养老服务政策滞后,规定宽泛、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落实困难;养老产业尚未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滞后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发展的养老服务业量大面广,监管任务重等等

5、卫生人才流失严重。因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地处山区,工作、生活条件艰苦(例如:我县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无职工宿舍,甚至住集体宿舍或院外租房),待遇偏低,造成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流失。

6、农村卫生基础设施仍很薄弱。由于地理、地域、交通和自然人文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设施比较差,如白石、小坪、攸镇等边远山区,业务用房、基础设施、医疗设备等远远低于医改的要求。

7、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补助标准较低,资金缺口较大。近年来,随着人工工资和建材价格的不断一涨,使建筑造价上涨,导致新建项目资金出现缺口,缺口资金基本上是靠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挫伤了项目单位的积极性,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

8、村卫生室人员未纳入社保,使得村卫生室难以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导致部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质量难以满足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四、相关建议

一是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摒弃过去直管直办、大包大揽的做法。

二是出台对民办兴办社会养老机构更具操作性、力度更大的支持政策,从机构建设用地、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方面大力支持民办养老事业发展,提高民办养老机构比例。

三是加快探索公办城市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开展公建民营改革试点,探索以承包、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将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转给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运营,以增强公办城市养老机构发展的内在生机和活力。即租赁经营模式、委托经营模式、合资合作模式、BOT模式。

四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由卫生部门提出人员招聘计划。在编制数内,县人社局、编办优先上报卫生系统人员招聘计划,补充紧缺卫技人员。

五是建议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基础设施、医疗设备等方面的建设。

六是将....纳入社保,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013) 篇5

情况检查的报告

马鞍山市教育局: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马鞍山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马教秘[2011]2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时转发通知给所属中职学校,要求各校在9月19日—25日前必须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同时我们于9月26日—27日对中职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我县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学校基本信息情况。全县中等职业学校总数为7所,其中,5所公办学校,都有学校代码证书,具有法人资格,财政全额事业拨款单位,2所民办学校都是经市局审批的具有资质的学校,各校都设立了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配备了办公设备,落实了专职人员从事学生资助工作。

二是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申报和审核情况。办理中职学籍注册登记的学生必须是已被我县具有中职办学资格学校录取,且已到校注册交费上课的新生。上报新生由校长签字和学校盖章,然后报县教育局职成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学生信息录入中职信息系统学籍管理模块。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都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

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各校对资助对象实行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户籍证明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班级审核、班主任签字,拟受助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校校长签字盖章报县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中职信息系统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管理模块,同时报县财政局。

三是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省级资金下达后,我县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一并进入到我县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助学金按照每月实际受助学生数及时足额打到学生卡中;免学费安照每学期一次集中打入学生卡中。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共发放国家助学金450.948万元,其中县级配套38.328万元;退付免学费资金115.48万元,其中县级配套

9.2696万元,截止2011年7月助学金县级超额支出15.732万元,免学费县级超额支出16.01万元,超额支出全部由县级财政垫付。

四是免学费学生已收学费的清退情况。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共享受免学费学生955人次,对免学费的学生所收学费全部退付,退付免学费资金115.48万元(2011年春季学期上级应下拨免学费款至今未到,县级代支付)。

五是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发放程序。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严格实行个人申请、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各中职学校和县教育局负责资助对象和免学费学生资格的确认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资助金的管理,由县财政局确定有资质的银行机构实行

按月代发;代理银行按照要求建立资助对象和免学费学生个人帐户,为受助学生免费办理银行储蓄卡,采用“财政—银行—学生”“一卡通”资助方式,按月将助学金直接打到学生卡上;免学费一次性打到学生卡上。

六是资助工作档案整理情况。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档案基本按性质分为四大类进行装订,分别为资助政策类、资助管理类、资助申请类、资助明细类,统一使用档案盒存放,盒内有材料目录。

和县教育局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告(2013) 篇6

第一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对退伍士兵的安置,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保安置率100%,完满地完成了上级布置的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xx年冬季退役的城镇士兵;

(二)服役期满12年、xx年4月转业的士官;

(三)入伍前为农业户口,但在服役期间家庭办理了集体农转非户口并于xx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有关安置政策

(一)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下同)到企业就业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到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向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退伍义务兵每人2万元、服役满5年的士官每人2.2万元、服役满8年的士官每人2.5万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理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二)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包括中央、省属和.....驻沁单位的计划指标)下达后,接收单位有50%的选择人才权和超计划接收权,可在15天内与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变更调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对安置指标50%的人员进行统一调配。

(三)倡导退伍安置方法双向选择模式。

鼓励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上门“自荐”,用人单位也可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选择所需人员。

(四)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根据国家安置政策,按照指令性计划指标,一次性向接收单位集体移交退役士兵的档案和分配手续,接收单位一律不得退档,并应及时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和安置介绍信按期到分配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合同期内除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退役士兵。同时,必须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待遇。

(六)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经批准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接收单位应根据相应分配安置计划指标每少接收一人6万元的标准向市政府缴纳转移资金。各接收单位须自收到交款通知之日起1

0天内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办理交款手续。有偿转移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允许跨使用,不得挪用。

(七)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一年内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各级公共职业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八)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对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已安置而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按照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九)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

(十)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或非户口所在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落实情况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更是新时期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对此,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每年召开的议军会上,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陈书记、魏市长多次亲自过问,要求圆满完成。我局从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专门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确保工作按时落实到位,坚决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求实求效,坚决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创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按照《***、xx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xx]4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民发[xx]173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及.....市民政局要求,我们积极倡导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通过会面、开座谈会等方式,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今年开设的技能培训专业有驾驶、电焊、计算机化工、酒店管理、烹饪、装饰与维修等专业。通过宣传发动,共有70余人选报了涉及7个专业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选报专业技能分别为三个月、一年、三年不等,培训期间学费、吃、住费用全免。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确保他们掌握一技之长,顺利就业。

(三)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和政治性任务,需要全市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承担国防义务,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每年我市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都能正常上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我们按时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达50%,完成省民政厅下达50%的任务。今年,我局已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xx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进行明确。并于近期召开xx年.....市退役士兵安置会议,对各企事业单位接收任务进行明确,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同时,我局结合全市各大企业、人社局等部门,开展推荐就业服务工作。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经过岗前培训的退役士兵,我市各级退伍安置部门和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联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为他们做好推荐就业工作。一是积极与企事业单位联系,了解其用工需求情况,及时或预先做好推荐工作。今年我们与神农山风景名胜管理局结合,通过面试、体检等环节,招收我市退役士兵10余人。二是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情况,主动上门与其联系推荐就业。三是每年将待业的退役士兵名单送交当地劳动服务就业中心,让退役士兵免费进入劳务市场进行择业,并在报刊和互联网上免费登载推荐就业信息。

第二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4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

答:组织。按《***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4〕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4〕538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4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具体教育资助待遇是什么?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答: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难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答: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7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8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领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81.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答: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决。

82.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83.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84.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85.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答:可以。

86.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88.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89.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答: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90.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91.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2.退役士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3.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4.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答: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5.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8.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99.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0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篇:平度市2014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须知

平度市2014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须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对2014年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考”安置范围

(一)依据国家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规定,凡符合在平度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计划安置。

单位已破产、兼并使退役士兵不能复工复职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办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量化综合记分。档案考核由市民政局、人事局、监察局联合审档(档案考核按青民安[2014]1号文件规定的量化加分标准执行)。

三、理论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一)考试内容: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

参考资料: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

(二)考试报名时间、地点:2014年6月14日至16日报名。

报考者须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两张,报名费50元,到平度市民政局安置科报名,过期不予办理。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6月22日-23日。

(四)考试时间、地点:2014年6月27日9时,报考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五)“双考”成绩公布:2014年7月16日参加双考的退役士兵到市民政局安置科领取。

五、“双考”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分数=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60%。“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的相同者,有职务命令者优先。

七、公开选岗与办理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向退役士兵公开安置计划(即具体安置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双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排序,公开选择就业岗位。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复退军

人安置工作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八、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和选岗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且又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纳入失业人员管理。

九、机关事业单位专业岗位的考录与选岗按市人事局有关意见实施。

十、自谋职业。

考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不再参加“双考”。

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参加“双考”后不愿选岗的,可在成绩发布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1)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规定);(2)享受劳动技能培训补助;(3)

参加成人教育和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享受加分;

(4)办理个体经营者享受部分免税优惠政策等。

第四篇:青岛市201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说明

青岛市201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说明

一、报到

1、市内四区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2014年以后入伍的有)、《户口薄》和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籍证明,到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报到时间:2014年1月10日—13日(时间划分:市南区10、市北区11日;四方区12、李沧区13日)。报到时办理落户手续和预备役登记。组织关系到各区政府组织部门办理。报到地址: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联系电话:82106015、82106091、83093015。

2、青岛市管辖各区市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安置办办理报到及相关登记手续。

二、安置

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和政府指____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自谋职业

1、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凡纳入市内四区安置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可自愿选择申请自谋职业安置,由本人向市安置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协议,经过公证后发给>2014年9月下旬。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再参加政府组织的“双考”计划安置。自谋职业申请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6月30日止。

2、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1)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2014年12月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期、二期、三期以上士官分别是4.9、5.6、6.3、8.3万元);(2)享受再就业技能培训;(3)

参加成人教育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考试享受加分;(4)办理个体经营者享受减免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详细政策请登陆网站查询。

(二)“双考”安置

要求政府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档案考核和理论考试(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考试:采取闭卷考试,考试内容政治(40%)、法律(30%)、综合知识(30%)。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可持《退出现役证》、两张近期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于2014年5月中旬报名(待定),同时明确考试辅导和考试有关事宜。参考

书目《青岛市退役士兵就业考试辅导材料》,1月份开始可到抚顺路33号青岛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购买,电话:83781878。

2、档案考核:由安置办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情况(以档案为依据)实行综合计分制。

3、公开选岗:退役士兵“双考”成绩分别在网站和安置办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公开选岗会议,退役士兵根据“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自主公开选择就业岗位。

4、办理就业手续:选岗后由安置办向选岗人员出具《就业介绍信》,办理档案转交手续,退役士兵按规定时间到就业单位报道,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资格,安置办不再负责安置,其档案退回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纳入失业管理。

(三)复工复学

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由安置办给予办理复工复职手续。在校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复学,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置工作。

三、技能培训

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青岛市劳动培训中心联合成立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对当年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政府为每人补助1500元进行一次劳动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技能证书。

四、注意事项

1、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安置后一次性发放。

2、联系电话变更的请3日内通知安置办,否则影响到您的双考安置、自谋职业金的领取。

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第五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可以。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100、新老政策如何衔接过渡?

答:201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执行新政策,201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役的士兵,可选择新政策,也可按照入伍时的政策执行。2014年11月1日前退役的士兵执行原安置政策。

(文字内容参阅《战旗报》、全军政工网、丁

耀编著的《退伍如何求职创业》,以及《前卫报》记者梁

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篇7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复工复产。在持续落实去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市税务局高度重视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将政策落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第一时间统筹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政策送到企业手中,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税收支持。

二、推行线上包保,政策落实更精准。一是落实包保责任。迅速启动线上包保责任制,广泛开展“送政策、问需求、解难题、增信心”包保服务活动,向重点包保对象送去优惠政策和“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二是创新方式线上问需。开展线上问需包保服务,将纳税人与包保责任人直接关联,提高税企沟通效率,利用平台,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征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及需求,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深入开展分析。对收集到的企业复工复产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梳理,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三、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组织成立了工作专班,统筹部署和安排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工作,拟定方案。加强沟通协调。XX市税务、人社、医保多次召开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工作协调会,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派遣业务骨干,成立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业务保障团队,保障政策落实。一是加强内部培训。积极开展视频授课、微信推送、电话培训等方式,开展对社保、税务部门人员培训。二是开展线上辅导。市税务局积极推行线上包保服务责任制,通过微信、钉钉等线上渠道,对符合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实现精准推送。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12366短信平台发送政策宣传短信,确保缴费人知晓政策。

四、数据服务大局,支撑决策更有力。一是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协助打通上下游产业链条,通过分析各行业减税降费中的数据,综合客观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分析,为推动全市社会经济有序健康恢复提供合理化的意见建议。二是加强与银保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及时传递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数据至金融机构。推进“税融通”业务升级优化,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至纳税信用A级、B级、M级,推进以信授贷无抵押贷款。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银税互动”模块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网上一站式办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纳税服务更优化。一是按税种细化优惠政策,编制《疫情防控政策汇编》,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和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二维码进行宣传,在市局外部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泛发布政策文件及其解读,帮助企业知晓政策,享受政策。二是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从“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四方面推出便民服务举措。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推出“延期办”“网上办”“容缺办”“豁免办”“错峰办”“特别办”,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落实各项“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操作规范。

上一篇:保健食品基本知识下一篇:民政助理员 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