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协议

2024-08-20

房屋共有人协议(精选8篇)

房屋共有人协议 篇1

甲方:,系**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乙方:,系**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丙方:,系**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则

1.1、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2、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2.1、各方一致推举甲方为**房屋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

管理人应向全体产权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2.3、关于房屋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产权人提供复印件。

2.4、关于房屋共同事项需要经全体产权人讨论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管理执行人负责召集、并负责书面记录。

2.5、管理执行人的报酬,由全体产权人讨论,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执行。

2.6、管理执行人在??银行以管理执行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作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赔偿款等)存放的专用账户。

三、关于房屋出租

3.1、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体业主应该签署租赁合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包括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获得的租金收益。

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对的,全体业主均不得签署租赁合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坚持签署、执行的,其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仍属于全体产权人,其他产权人有可期待利益损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仍应赔偿。

3.1、租赁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户直接存入专用账号,或者由管理执行人收取后,存入专用账号。

3.3、存入专用账号的押金不得分配。

3.4、存入专用账号的租金,由管理执行人在2日内办理转帐,将各产权人应得的份额转存入各产权人预留的银行帐号:???。

属于管理执行人的份额也应该转出,以确保专用账号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按份共有的状态。

3.5、四、关于房屋占有、使用

4.1、房屋没有出租的,应保持空置状态。

4.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支付租金。

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占用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的2倍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赔偿侵权损失。

五、关于产权份额转让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维护良好的共有关系。

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3大交易条件:

1、同样的价钱;

2、同样的税负方式;

3、能够在?天内付清全部款项的付款方式。

5.2、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本协议作为份额转让的附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否则转让人不得转让。转让人坚持转让的,由此而造成其他产权人纠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3、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应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产权人,比如:电子邮件、电话短信、邮寄快递等,转让人应收到通知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作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5.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数)业主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由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参照以下方式协商:

1、共同受让,受让比例自行约定;

2、以抽签方式决定某一方行使优先权,其余方退出;

3、以竞价方式决定某一方行使优先权,价高者得、其余方退出;

4、其他能够操作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在10日内不能向转让人提供就行使优先权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的,转让人有权决定将其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中某一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而无须再另行通知其他业主。

六、关于分割、析产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析产)。

6.2、要求分割的产权人应将其分割请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其他产权人不希望分割的,则应在30日内与分割请求人协商,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

如果各方能够在30日内就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转让份额的意见执行,分割析产程序终结。

如果各方能够在30日内未能就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分割析产程序继续。

6.3、分割析产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可以同时选择、同时进行)

1、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放盘,发出出售房屋的要约邀请。签订买卖合同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决定拍卖成交保留价,与拍卖机构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

6.4、自分割请求人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要求分割之日起120?天内,通过上条分割析产程序后房屋仍无法处分的,分割请求人有权提起分割析产诉讼,请求法院拍卖房屋,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6.5、对于析产分割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产权份额承担,包括:中介佣金、拍卖公司的手续费、法院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执行程序评估费、拍卖费)等。

七、关于通知

7.1、各产权人有效书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方:手机短信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快递地址:

乙方:手机短信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快递地址:

按照上述任一种地址(号码)发出通知的第2日即视为对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号码)有变化的,应该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

八、其他

房屋共有人协议 篇2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吴国平位于宝山区一处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该农村宅基地房屋《上海市宝山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载明,申请人为吴国平,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卢志英、儿子吴正龙,根据动迁政策,吴国平分得四套分别位于宝山区菊联路***弄22号***室、23号***室、24号***室、25号***室的安置房屋。2006年9月,吴国平背着妻子卢志英、儿子吴正龙将其中一套位于宝山区菊联路***弄25号***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安置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左连生,双方签订了《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出售方甲方吴国平、卢志英、吴正龙,房屋买受方乙方左连生,房屋合同价人民币50万元,房款结清交房,房屋交付时甲方义务一并将房屋、房产权证、销售发票、有效凭证交付乙方,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一并与乙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转籍手续时的所有费用由乙承担,违约支付房价双倍的违约金等内容。”协议落款处,吴国平本人签字并代签了“卢志英、吴正龙”的名字,左连生本人签名。协议签订后,左连生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吴国平如期交付了房屋,左连生接收系争房屋后即装修并入住至今。

系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2008年1月,系争房屋产权证办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吴国平、卢志英、吴正龙三人共同共有,并备注配套商品房,自2008年1月25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系争房屋产权证办出后,产权共有人之一的吴正龙认为系争房屋的出售未征得其同意,且房屋价格呈现翻倍上涨,遂于2011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系争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左连生返还系争房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系争房屋产权共有人之一的吴正龙,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现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吴正龙要求确认吴国平与左连生就宝山区菊联路***弄25号***室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左连生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吴正龙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拆迁安置房出售价格相比市场价优惠一些,不少买家不惜冒着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特别是受当今或今后一个时期“限购令”政策影响完全可能导致房产无法顺利过户等风险执意购买,因此,完全可能导致法律纠纷频发,建议购买方慎重,当然了,若买家决意购买,黄方明律师律师建议在动迁房屋买卖协议的草拟上引起重视,可委托专业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由专业律师从房屋买卖协议的草拟,动迁房真正权利主体的审核、办理动迁房的债权抵押登记、房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加以规范,尽可能减少或防范风险。针对本案,黄方明律师认为,吴正龙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有其必然性。

一、吴国平与左连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之表述,根据立法本意及法院的司法实践,这里的未取得产权证是指自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而本案并非

1如此,拆迁安置房是国家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后,依法建造、依法交付使用的,只是考虑到动迁安置房的特殊性,产权登记的办理手续往后延迟,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该规定反映出即便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何况本案中系争房屋吴国平、卢志英、吴正龙在2008年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那么,吴正龙再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吴正龙以动迁房5年内限制交易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理由不足。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11月15日出台《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2010年10月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动迁房上市期限由五年调整为三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仅是规定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动迁房上市交易进行限制,既便当事人有违这一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其直接后果仅是房地产交易部门拒绝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而已。

三、系争房屋买卖协议的实际履行也无法支持吴正龙主张协议无效的诉请。

本案吴国平作为被拆迁户的代表与拆迁人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四套安置房屋,将其中一套即系争房屋转让给左连生。吴国平作为一家之长,一般情况下应当能够代表该户作出处分,法庭上卢志英也认可后来知悉系争房屋的出售事宜。另外,吴国平、卢志英、吴正龙作为一家三口在一起居住生活几十年,吴正龙对安置取得的四套房屋应当是明知的,再者,四套安置房屋在2008年就实际取得,从常理判断,吴正龙不应该不知道该四套房屋的使用情况,而吴正龙在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未提出任何房屋转让异议,可以认定吴正龙知道并同意将系争房屋卖给左连生。吴国平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左连生系代表全家的处分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吴正龙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浅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篇3

在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某一共有人转让或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财产时,对其他共有人未尽通知义务或擅自处分的纠纷处理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文就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行使条件、实现方式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①。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 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权利法定性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关于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具有一致性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已经存在的共有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和减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

(二)权利物权性

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性质。认为优先购买权附随于买卖关系,法律设定此项权利是应当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对出卖人设定附加的义务,是债权属性,不是有物权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②。第三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③。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依法律规定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共有人的特定保护。2、共有关系 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符合物权法律特征。3、若将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视为债权,当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是权利难以实现,按照债权理论,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只能依债权被损害而要求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优先购买权的违约责任、损害结果的不可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使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利于维护共有关系和保护被侵害共有人的权益。变向的鼓励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三)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仅是出卖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优先购买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权利表现方式为可能性,其前提条件是出卖人出卖自己的份额。另外一个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这两个条件均满足,这种可能性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因此说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四)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④当优先购买权人满足了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具有“同等条件”,且没有合同约定时,优先购买权人在附加上述条件情形下可以完全排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可能。也有观点认为,共有优先购买权不是形成权,因为该权利只是在某一共有人要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较之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不是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直接与出卖人形成买卖关系。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共有关系若不附加上述条件,不符合形成权法律特征,即不能凭自己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附加条件成就时,其完全可以对抗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完全可以形成与出卖人的.转让共有财产份额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是绝对的形成权而是附条件的形成权。

二、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由于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和附条件的形成权,优先购买权利人的行使条件也必然是严格和受到限制的,其具体条件为:

(一)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其次,出卖人共有财产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的财产。如共有房屋中,出卖人的共有份额若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将被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该项财产处置前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条件,如是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以一个月以内酌定合理期限,若是不动产或需要登记的动产,可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参照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利益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保护。

三、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一)共有人内部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在共有关系中,某一共有人拟转让其份额时, 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谁更有优先购买权,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由拟出让人决定谁更有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充分尊重出让人的所有权,应该由出让人自己决定⑥。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抽签方式决定。理由是法释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共有人中(包括拟转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共有人为三人的,转让人与转让人决定的拟行使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必然会形成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充分尊重了出让人的所有权。若全体共有人为四人以上的,仅就转让人与转让人决定的买受人二人同意,未经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便应由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此种做法的优点是转让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后不再一般情形下都不再参与共有财产事务的管理,避免其主观好恶而不考虑以后共有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既体现了相对的公平,又避免和减少共有关系中的不必要纠纷。针对上述情形的应是共有人间的同等条件进行的优先购买权,若存在共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竞买,仍应遵守“同等条件”此项规定。只不过是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先共有内部而后第三人。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的处理。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现了竞合,两种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表现为谁更优先。针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更具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理由是1、从权利位阶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从法律效果看,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其宗旨是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所尽义务要高于承租人,从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也更为优先。另外,承租人较共有人没有优先行使购买权,依“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论承租人不会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受到影响。其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和损害。综上,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要更优于承租人。

(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冲突的处理。

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未尽通知义务,而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拟将买受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呢?一种观点认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理由是从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看,应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依照上述规定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第二观点认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设定的保护共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物权性质。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转让人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物权,并且《特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第三人符合三项情形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限制条件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然法律已规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就应首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为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认定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有效,若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为需要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应认定第三人与转让人的合同无效。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是要对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交易安全二者之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予以平衡。首先,针对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要对第三人设定过多的注意义务,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交易安全。此时针对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在第三人符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下,应保护其所有权的取得。共有人针对不需登记的动产,在市场流通中的再重新取得也并非难事。因此,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让位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是针对需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共有人 较之于对不需登记的动产其尽的管理义务较多,与之联系较第三人更为紧密,其重新取得也更为困难,针对上述两项财产应确认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应优先考虑共有 人的优先购买权。理由,1、需登记的动产、不动产的转让第三人在交易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转让的是共有的不动产份额,由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数人共有,第三人就应知道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时第三人还与共有人之一签订部分不动产份额的转让合同,就证明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应该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⑦2、不致使法律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悬空,法律既然设定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就应保障该权利得以实现,若确认第三人与转让人合同有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呢?共有人若基于共有人要求转让人承租合同责任,以违约为由,大多共有关系中对优先购买权都无违约条款规定,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很难实现;若基于侵权责任,其侵权后果在实践中难以确定,使共有人的主张难以保护;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缺少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都是以债权的保护方式则忽视了“公告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权利彻底悬空。3、不利于共有关系稳定,返而促进矛盾升级。共有人大多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或多年合作伙伴之间。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已表明产生了纠纷,若保护第三人进入共有关系,只能在原共有人与转让人已产生的矛盾的基础上,再加上原共有人与新加入共有人的矛盾,使共有关系更加不稳定,更不便于共有财产的管理,难以实现物尽其用。

注释:

①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342页

②黄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316页

③何志《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736页

④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32页

⑤黄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版第316页

⑥黄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319页

房屋共有人协议 篇4

作者:崔文强

时间:2016-12-07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亦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由此可知,按份共有是区别于共同共有的一种共有形式,其按份共有人基于份额而享有的所有权各自独立,不似共同共有彼此混同。

因共有不动产被分割成了一定份额,在实务中不乏部分按份共有人基于处分其占有份额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基于《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故而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占有份额,无论其采用何种方式处分或受让对象为谁,均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是倘若部分按份共有人基于处分整个共有不动产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此种情形可否受理?值得探究。此种情形下受让人多为共有人之外的第三方主体,本文有意就此情形展开讨论。

细究《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之中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部分按份共有人其所占财产份额倘若达到一定比例,其处分整个不动产并申请产权登记是有据可寻的。而这个比例被《物权法》和《实施细则》定为2/3,故而笔者将部分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问题分为两个问题,一为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其二为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

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有关共有物的处分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施细则》延续了物权法的精神,赋予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权。此处“以上”沿袭民法及刑法的惯例,应含本数,而下文“以下”亦含本数。

通过《物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难看出,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只要份额达到一定比例便可触发,此时部分按份共有人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当然应予受理。但是有不同观点质疑:倘若受理,一则不利于保护占比例较小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权益,同时容易忽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另外会对未申请登记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即占比例较小且无处分权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害。基于此种观点,其认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受理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时,应对按份共有人之间有无事关处分的约定进行审查,同时登记部门还应审查未申请登记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另有观点则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文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关于“不得转让的房地产”第(四)项的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此否定了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整个不动产的可能。

针对第一种观点的质疑,笔者认为,按份共有之所以规定占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初衷基于按份共有份额独立,可灵活分配的特点,旨在增强财产的流动性,并使得财产处分更为便捷,提升效率。同时按份共有因份额登记于登记簿中,其公示效力足以使买受人信赖占有足够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至于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有关不动产的处分约定,其为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约束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以及登记机构。换言之,倘若按份共有人之间存在此种约定,比如共有人约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即使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亦不产生效力。然而此种约定只是基于按份共有人内部共有关系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因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而获得产权的受让人,纵使其他按份共有人提出异议,受让人因登记簿中公示的按份共有人份额而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其他按份共有人处分其份额,故而其可援引表见代理制度从而获得不动产的产权。至于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之间有无此种处分约定更无从审核,亦无审核义务。

另外,对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放弃与否,登记机构无能力亦无义务进行审核。对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基于物权共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共有人的一种权益。此种权益虽因物权处分而触发,但与登记机构并无过多关联,登记机构若要求当事人提供此种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一则加重了登记申请人的负担,存在过度干预的可能。二则有可能会引发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恶意提高“同等条件”,迫使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而损害其权益。故而笔者认为,按份共有因其份额的各自独立性,其占有绝大多数份额的共有人在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上拥有较多的优势,同时物权法亦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自行约定对共有物的使用及处分,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而占有小部分份额的共有人亦应承担不能参与不动产处分的风险,并做好不动产随时可能被绝大多数按份共有人处分的心理准备。此种按份共有类似于公司股权结构中大小股东对公司股权的占有,因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不可能使全部股东悉数参与进来,故而占份额绝大多数的股东自然便成了决策的掌握者,权利的行使者。按份共有中亦遵循了此种“绝大多数”原则,其对于效率的提高,财产的流转,是利大于弊的。

至于《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转让需全部共有人同意的规定,笔者认为,其条款创立初衷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交易行为,然而纵观其设立时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设立的该条款如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房地产交易的需要,反而更为成熟专业的《物权法》更能代表物权变动的精神,其关于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处分权的规定,兼顾公平性和效率性,符合现代法制的特征。这也是缘何《实施细则》延袭了《物权法》精神的原因。同时《房地产管理法》该项规定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能以此规定认定占有2/3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效。

另有一种情形,因登记簿记载错误而导致实际占有份额未及2/3的按份共有人达到2/3以上份额而申请处分登记的。此种情形实则与下文讨论的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处分问题存在竞合,只不过因登记簿记载错误而使得申请人具备了2/3份额的表征,实则为无权处分之情形。此种情形可能会造成受让人因善意取得而取得不动产权。而倘若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而致,则登记机构必然难逃其疚,故而在受理登记申请时,有必要对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核,避免因登记机构职权所致错误发生。

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登记问题及其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倘若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依照《物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但是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倘若申请人提出按份共有人之间存在约定可以处分的,登记机构是否应当受理呢?

此情形下,倘若其他按份共有人能够到场并在当事人约定材料上签署意见,则并无实际讨论意义,此情形下,全体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便可。但是倘若其他占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无法到场,仅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持共有人约定申请登记,应否受理?

笔者认为,此种因申请人一方提交的多方协议或约定,本着审慎性原则,应对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核,然而介于协议中一方无法到场,建议申请人将此种协议或约定进行公证后再申请登记。因为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其无条件亦无能力审核当事人之间对于财产关系约定的真伪,而通过公证赋予此种约定较强的证据效力,登记机构当然可依此进行登记。

分析此种申请,实则类似于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委托,未申请登记的按份共有人通过约定,赋予了其他共有人处分权利,综合《实施细则》关于委托的规定,若不经公证便需当面委托,事后持不动产登记机构鉴证的委托办理。

然而实务中占有份额1/3以下的按份共有人仍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笔者有几点浅显的思考:

首先,在首次登记时,按份共有人可通过“约定备案”的方式保护其权益,既申请将共有人关于处分的约定记载于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据此可知,对于处分的约定完全在可以记载于登记簿的范围之内。通过此种记载,可达到限制占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目的。

其次,在登记簿记载份额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实际份额共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其权益。登记机构发现错误乃因登记机构失误所致,得立即启动依职权更正程序,纠正登记簿中的错误,保护共有人之份额权益。

房屋共有人协议 篇5

看!

这几天,一则普法长帖在网上热传--《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我们一起来看看:

1、案例回放父母去世,留下一套学区房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王三宝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米的房子,价值大约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就没去办理什么手续。现在母亲也去世了,而小丽也已经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父母亲的这套房学区比较好,因此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房管局遭拒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公证处碰壁“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找到我时,才说了几句就要哭出来了。我心想完了,又一个发生了无数遍的继承疑难复杂案来了。根据我接待过的大量类似当事人的经验,我知道,小丽去公证处哭了,因为她觉得手续好复杂,好烦。但听完我的分析,她就得彻底崩溃了。因为她会发现,即使她费尽周折找到她遍布全国甚至在国外的七大姑八大姨,众堂表亲兄弟姐妹,她也不一定能达到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的目的!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没法顺利过户父母留下的房产?律师帮小丽分析

1、这套房子是你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属于你母亲,?属于你父亲的遗产。

2、你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你母亲、你,还有你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因此你母亲在原有? 的基础上再获得?,合计?,你分得?,你奶奶分得?。

3、你奶奶过世后,属于你奶奶的?本该由你爸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1/24,但这时你大伯和你爸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你大伯和你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你大伯的1/24由你大伯的三个孩子继承各1/72,你爸的1/24由你继承。加上前面的1/6,你现在有5/24。

4、你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你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你二伯1/48,你二婶1/48。

5、你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

房屋租赁合同(通用)(共) 篇6

出租方:

承租方:(简称:甲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座落地址及面积:

地址:瓯北镇山茶花8幢401室,建筑面积:141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从2012年9月5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租期为一年(计12个月)。

三、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2000元,每三个月交一次,押金5000元。

四、出租房屋水电费、卫生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六、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签字后立即生效。

房屋共有人协议 篇7

甲方:齐齐哈尔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孙成喜、孙国雷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名都花园小区,位于富区向阳委。

二、房屋基本状况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两处,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和宝洁浴池,建筑面积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建筑面积488.69平方米(姓名王墨产权证号00103077,约50平方米无照部分,已出售给孙成喜。乙方保证该房与王墨的经济关系已结清,与王墨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负全责)。宝洁浴池 : 811.29平方米(姓名 孙成喜 产权证号00237445 建筑面积78.4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113932 建筑109.5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200386 建筑面积623.23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约200平方米无照部分)。

三、拆迁安置与拆迁补偿的总体原则:

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价格找差)。甲方安置乙方宝洁浴池回迁总面积约为:860平方米,以实际安置面积为准。

四、拆迁安置与补偿

1、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位于名都小区3号楼1、2层,回迁按同等面积补足差价,回迁面积约为 800平方米。其中首层回迁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二层回迁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执行该价格),首层与二层立体分割。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及动迁办按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后(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投资补足该款项。回迁面积按最终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安置金额按照拆迁办规定的计算结果执行(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3、除以上补偿外,甲方对两处房产另行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分别为:

1)两处房屋装修部分另行增加其它补偿 80万元。

2)洗浴装修的锅炉、水箱、多余的暖气片(应留够4平方米/片暖气片)归乙方

3)酒吧装修归甲方。

五、付款方法及交房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解除两处房产抵押手续,费用由甲方先行替乙方交付(乙方出具收条)。解除抵押后房照由甲方保管(给乙方出具手续)。同时甲方付给乙方总补偿款的50%,乙方搬家完成后,甲方付清乙方的全部补偿款,同时乙方交付房屋给甲方。

交房时间为:宝洁洗浴为签完合同后7天内。酒吧搬迁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之前,在此期间属于甲方借用给乙方使用。如延期交付,乙方每天付给甲方总拆迁价款的1%作为租金。同时甲方有权利随时拆扒,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直至将安置宝洁浴池的房屋收回。

六、乙方家庭同意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孙国雷领取,回迁房屋名称

更名为孙国雷(更名事宜甲方给予配合)。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以及与原房主之间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经济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乙方与房照所有人王墨的经济关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协议规定后,仍不搬迁的,由甲方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保密

双方保证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

房屋买卖公证书样本(共7篇) 篇8

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们委托人系夫妻关系,位于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权xxx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所有。现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全权委托xxx办理如下事项:

一、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

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

二、到xx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

三、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

事宜。

四、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

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五、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 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 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胡绍珍,女,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422号83栋1单元1楼1号,身份证编号:***566。

陈生高,男,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石桥镇红山村五社2号,身份证编号:***159。问:你们申办何种公证? 答:申办委托书公证。

问:你们为什么办理上述公证? 答:我们要出售房屋。

问:你们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答:我们于2006年9月25日签署了上述委托书。

问:你们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问: 你们的婚姻状况? 答: 已婚。

问:委托原因?

答:因我们事情较多,无法亲自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三期83幢1单元1楼a号(权0882042)房屋的相关手续,特申办上述公证。问:委托事项?

答: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问:委托谁去办理? 答:委托何小平办理。

问:上述房屋是否被查封、赠与、转让或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答:无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答:上述房屋是我们委托人共同购买所得。

问: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如何约定?

答: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问: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问:委托期限为多久?

答: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问:公证处证明在你们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们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

和自愿性,你们是否清楚明确其法律意义? 答:清楚、明确。

问:你们提供的上述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们完全清楚其法律意义。

问:请仔细核对以上笔录,有无补充? 答:已核对,无补充。

当事人:

委 托 书

委托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729。

受托人:何小平,男,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盘龙镇兴盛街19号,身份证号码:51***31011。

因我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智能小区五期10幢2单元6楼b号(权0813347)房屋的结按手续,特全权委托何小平为我的代理人,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729。问:你申办何种公证? 答:申办委托书公证。

问:你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答:我于2006年9月25日在成都市签署了上述委托书。

问:你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问:委托原因?

答:我欲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智能小区五期10幢2单元6楼b号(权0813347)房屋的结按手续,因为工作较多没有时间办理,特申办上述委托书公证。

问:委托事项?

答: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问:委托谁去办理? 答:委托何小平办理。

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答:上述房屋是我购买所得。

问: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所签署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如何约定?

答: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问: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答:有转委托权。

问:委托期限为多久?

答: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问:公证处证明在是你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和

自愿性,你是否清楚明确其法律意义? 答:清楚、明确。

问:你提供的上述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完全清楚其法律意义。问:公证书如何交付?

答:我已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你处在出具公证书后交予受托人即可。问:以上记录,请你认真阅读,有无修改、补充? 答:无。当事人:

篇二: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

1、房屋产权过户根据地方各有不同,有些只需要登记产权证人签名,有些同时需要审查产权人的婚姻状况,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产权人配偶共同签字。目前,后者情况较为普遍。

2、委托书的内容各地产权处的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委托书

委托人:?申请人a?,性别:?a性别?,身份证编号:?a身份证号? 受托人:?申请人b?,性别:?b性别?,身份证编号:?b身份证号? ?申请人a?与?申请人b?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拥有坐落于?房屋地址(?《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证号?)的房屋,经二人协商一致,欲出售该房。因委托人?申请人a?工作繁忙,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提前归还银行贷款;

2、代为领取该房屋的《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5、代为向派出所申请该房的户籍关系核查情况证明;

6、查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7、代收房款及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

8、办理交房等相关事宜;

9、到产权处(或税局)交纳相关税费及手续费;

10、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11、若上述房屋出现无法买卖交易的情形,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撤销上述房屋买卖交易的相关手续并领取产权证及相关退费。

第二条 委托期限:?委托时间?。

第三条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转委托权。

第四条 在委托权限内,受托人所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以予承认,委托人对委托的法律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本委托书经签字后生效,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合同份数?份,公证处保留一份。

委托人(签字):

签订时间:

3、房产证号及地址通常还是要写明确的,对于房产的处理办理公证具有一定的严格性。

4、建议在办理委托公证的同时,要将你父亲的身份证、户口册等原件寄回,如果原件无法寄回的,可以同时办理一个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否则即便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也可能因没有你父亲的身份证而被拒绝(这是《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上产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的要求)

欢迎参阅:hi.baidu.index_jsp 公证委托:公证委托是具有法律认证效力的,所以必须委托人和受托人手持身份证原件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前提下,而且我们的是房屋买卖效力授权公证委托,是必须持有房产原件的。有些苛刻的省份还必须持有贷款合同原件。

公证授权委托和一般委托区别在于,一般的委托可以是手写的,可以是没有第三在场的。何为公证呢!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何为授权呢!是指必须有授权对象的证明或是证明材料(当然公证机关还会保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你在公证授权委托办理完成之后,要通过正规快递公司把公证授权原件快递你的母亲。复印件无效的(因为复印件的伪造性太高了,房屋买卖是不予采用的)。

最后,你再做公证授权的时候,要指明:一下项目。

壹、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贰、代为支付/收取房价款;支付房价款时,将境外汇如之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叁、代为支付一切涉及上述房地产转让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肆、代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注销手续。

伍、代为办理相关文件公证手续。

陆、代为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柒、代为办理房地产买卖及抵押的其他相关一切事宜。

玖、代为收楼/交房、管理及维修房屋。

拾、代为签订租赁合同、代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收取租金。

拾壹、在委托人子女成年之前,代其子女办理房地产买卖手续。

不然授权项目不全的话,后续还是会很麻烦的。

公证费大约小于300元/次。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空白格式及公证书格式 房屋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卖方: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 居民(以下简称甲方)买方:湖北省嘉鱼县 居民(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座落于嘉鱼县,结构为 ,房屋总层数 层(该房所在层数为 层).房屋产权证号为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 号,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

第二条,房屋买卖的价格及交付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到房款后即出具凭证,付款时间为二00六年 月 日。

第三条,交房的时间和有关凭证的支付。

甲方应当在二00六年 月 前,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房屋交付时包括单独设立的电表、水表、有线电视,水电/有线电视在二00 六年 月 日前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此后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签字之日起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和装修不另外计费。

第四条,关于产权过户约定及费用的承担。

此房由乙方负责过户,由此产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甲方保证买卖房屋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六年 月 日 公 证 书

(2006)嘉证内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 号.身份证编号:。乙方:,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嘉鱼县 号。身份证编号: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00六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00六年 月 日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嘉鱼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六年 月 日

篇四:房产买卖委托公证书样本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们委托人系夫妻关系,位于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权xxx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所有。现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全权委托xxx办理如下事项:

一、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

二、到xx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

三、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五、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 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胡绍珍,女,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422号83栋1单元1楼1号,身份证编号:***566。

陈生高,男,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石桥镇红山村五社2号,身份证编号:***159。问:你们申办何种公证? 答:申办委托书公证。

问:你们为什么办理上述公证? 答:我们要出售房屋。

问:你们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答:我们于2006年9月25日签署了上述委托书。

问:你们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问: 你们的婚姻状况? 答: 已婚。

问:委托原因?

答:因我们事情较多,无法亲自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中央花园三期83幢1单元1楼a号(权0882042)房屋的相关手续,特申办上述公证。问:委托事项?

答: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查档,并代收售房款、按揭款或租金。如果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此房,协助买方办理有关按揭的一切事宜。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缴纳维修基金,并办理维修基金的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问:委托谁去办理? 答:委托何小平办理。

问:上述房屋是否被查封、赠与、转让或存在其他权属纠纷?

答:无上述情况,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答:上述房屋是我们委托人共同购买所得。

问: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如何约定?

答:对于受托方办理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问: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问:委托期限为多久?

答: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问:公证处证明在你们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们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

和自愿性,你们是否清楚明确其法律意义? 答:清楚、明确。

问:你们提供的上述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们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们完全清楚其法律意义。

问:请仔细核对以上笔录,有无补充? 答:已核对,无补充。

当事人: 委 托 书

委托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729。

受托人:何小平,男,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盘龙镇兴盛街19号,身份证号码:51***31011。

因我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智能小区五期10幢2单元6楼b号(权0813347)房屋的结按手续,特全权委托何小平为我的代理人,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蜀都公证处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谈话地点:成都市成捷房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谈话人:记录人:贺文君

当事人:谢大芬,女,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0栋2单元 12号,身份证编号:***729。问:你申办何种公证? 答:申办委托书公证。

问:你是否签署有上述委托书?

答:我于2006年9月25日在成都市签署了上述委托书。

问:你现在神志是否清醒?是否自愿?有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 答:清醒,自愿,无欺诈、胁迫等违背意愿的情形。问:委托原因?

答:我欲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智能小区五期10幢2单元6楼b号(权0813347)房屋的结按手续,因为工作较多没有时间办理,特申办上述委托书公证。

问:委托事项?

答:到银行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及办理上述房屋的退保手续并代收保险费。问:委托谁去办理? 答:委托何小平办理。问:上述房屋如何取得的? 答:上述房屋是我购买所得。

问: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所签署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如何约定?

答: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的相关文件及缴纳的合法实际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问: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答:有转委托权。问:委托期限为多久?

答: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问:公证处证明在是你在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你应保证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和

自愿性,你是否清楚明确其法律意义? 答:清楚、明确。

问:你提供的上述陈述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是否清楚其法律意义?

答:我完全清楚其法律意义。问:公证书如何交付?

答:我已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你处在出具公证书后交予受托人即可。问:以上记录,请你认真阅读,有无修改、补充? 答:无。

当事人: 委 托 书

委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位于 市 区 路 弄 号 室房产登记在委托人张颖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号,为 所有。委托人因故无法办理出售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 事项。

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享受或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1、代为签订、解除、修改定金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

2、代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3、代为办理房地产的转移登记,签署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上述房产系委托人名下满五年唯一一套家庭生活住房的承诺)。

4、代为办理还贷、退保手续、代为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包括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5、代为领取银行结清证明、他项权利证明(抵押证)等相关文件,办理抵押权注销、变更手续。

6、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密码挂失、修改等手续,领取新的密码凭证。

7、代为申报、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及其他合理之费用。

8、代为赴房地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查阅、调取购买该房地产时的原始材料。

9、代为收取房价款、开具收款收据,包括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房款。

10、代为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1、代为赴税务局开具境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境外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

12、代为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等的购汇、汇出等手续(包括信息查询、领取编码、银行划账等事宜)。

13、代为交房,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物业过户、销户手续。

14、代为办理户口迁移(包括迁出、迁入)、递交并签署有关文件。

15、代为办理与提前还款、房地产出售、协助买家贷款有关的一切未尽事宜。

篇六:房地产买卖公证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

委托人:,男,年 月 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女,年 月 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受托人:,性别,年 月 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共有土地一宗,座落于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现委托人转让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属于其自己的份额,特共同委托受托人 办理下列事宜: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移户变更登记手续;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房屋审批手续;

4、办理水、电、闭路电视等物业方面的移户手续;

5、地税、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办理评估,缴纳相关税费;

7、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其他一切手续。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期限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委托人:

日期:

篇七:委托买房公证书样本.委 托 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一、代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

二、代为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并签订借款合同;

三、代为进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交易税、费;

四、代为办理物业、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等的过户手续;

五、代为领取以我们为权利人的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六、代为交房并收取房屋钥匙及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及物业费等费用;

七、除以上所列事项之外,如有其他与购买该房屋有关的手续需要办理的,也

一并委托。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受托人办妥上述所有委托事项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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