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2024-09-03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共8篇)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篇1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巩海涛 王雁群

第一部分 概述

我国药品的经营方式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所谓药品零售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目前我国药品零售业最突出的特点是“多、小、散、乱”,企业的药品质量意识、经营规范程度参差不齐。零售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药店中非药品产品越来越多,导致非药品有意无意充当药品经营;不规范连锁经营多见,有些甚至是非统一配送的假连锁;药店之间恶意竞争,对药品质量疏于关注;票据管理不规范甚至无合法票据;渠道管理存在漏洞,存在采购审核不严等现象;药品分类管理、冷链药品管理不规范;处方药、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存在处方审核不严或无处方销售;药店营业人员有些为非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处方审核人员(驻店药师)配备严重不足;营业人员过于关注销售额,对药品介绍不规范甚至扩大宣传;药店设施设备陈旧落后,尚需改进和完善;各类记录不规范或缺失;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不足等等。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简称GSP,下同)GSP是国际通行的规范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中确立了其法律地位。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与批发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自身的特点。现行版本的GSP共分为4章187条,其中关于药品零售的条款为8节58条,约占GSP条款总数的三分之一。

为了加强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以,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在日常经营中,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对GSP条款的学习和领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是否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有不规范采购;经营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药师是否在职在岗;药品购进、验收、陈列、养护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医药零售业的发展趋势

(一)平价药品超市或大卖场

药品超市、大卖场等形式的出现,使国内传统药店经营模式发生实质性变化。通过自2000年以来,药品超市、平价大卖场越来越多,该类型的零售模式以低价格作为最大的卖点,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

(二)社区便利药店

“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这是近年来医疗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出现的医药消费大趋势。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消费者考虑的首要因素是购药的便利性,因此社区便利型药店开始出现,主要销售药品、日用品等,由于其便利性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在国外,社区药店已经十分普及。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居民社区医疗体系十分完善,大量的社区药店不仅发挥着药店应有的作用,还扮演了社区医疗健康保障的角色。小区居民一般常见的小病都可以在社区药店里通过向药师咨询而买到合适的药品,社区药店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社区内重要的社交场所和社区健康中心。

(三)专业或专科药店

该类药店主要销售处方药或某一类药品。目前,我国一些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推出肿瘤药房、糖尿病药房、皮肤病药房、参茸店、传统名优中药饮片专卖等专业或专科药店。该类药店的优势在于方便患者,并且店内配备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疾病的“医疗咨询型”营业员,可指导顾客购药;由于这类药店专业品牌的建立和增值服务的强化,往往能够获得消费者更强的信赖,从而建立高毛利、低流量的经营模式。

(四)药店加诊所

近几年,我国逐渐出现了药店加诊所的经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药店和诊所双证经营,以解决药店处方药处方不足问题,方便消费者就诊和购买药品,该经营模式在美国已经得到推行,并证明其存在的市场价值。美国第二大连锁药店CVS开创先河,于2006年7月13日收购了位于明尼阿波利斯的MinuteClinic公司,该公司是全美最早和最大的药店诊所,是专业的健康诊疗服务机构。开设在美国零售药店内的诊所,以其价格低廉、就诊时间短的诊疗保健服务而深受顾客欢迎。诊所配有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可提供接种疫苗、治疗感冒等简单的诊疗服务,治疗费用只有医院的25%左右。由于我国的医疗资源相对紧缺,国家鼓励小病进行自我诊疗,节约国家有限的医药资源,省去医院排队挂号的烦琐,既省钱又省事。但在自我诊疗的过程中,患者大都缺乏相应的疾病诊疗知识,对哪些是大病、哪些是小病,不能做出正确判断,可能出现大病不及时治疗贻误病情、小病上大医院小题大做的情况。药店引进诊所经营模式,通过聘请专业医生、免费为患者看病,患者在看完病后可直接在药店买药,也可到其他药店买,患者不但可少花钱,更重要的是可享受到安全合理的用药服务。

(五)药妆店

药妆店是以商品结构多样化、尤其是药品与化妆品为主打商品的零售店。药妆店主要以中青年女性消费群体为主。据一项针对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十大城市女性消费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连锁药店目标消费群中,女性消费者占药店总体消费者的65.77%,药妆店已成为我国药品零售业新型的经营模式,其所售商品中,药品占四成左右、化妆品和居家用品占六成左右。

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到药店买化妆品早已成为一种购物习惯,尤其是在日本,经营化妆品的药妆连锁店数量甚至超过专业药店。在国外,许多连锁药店的药品经营实际上已处于次要地位。如日本,连锁药店的药品经营只占31%,而日用杂品占47%,化妆品占22%。经营化妆品的药妆店实际上是零售药店的多元化经营。

(六)店中店药店

当平价药房给各地药品零售市场带来冲击时,各地药店在最初单纯以降价作为应对措施之后,也开始从自身出发寻求发展的出路,店中店便是其中的业态之一。店中店药店主要在商场或大型超市内销售药品,顾客主要定位是商业区内的流动顾客,主要是满足顾客的“一站式”购齐服务,以节省其精力和时间。因此,店中店药店可以开展多元化产品经营、美容美体和医疗门诊等服务。药店与超市相伴相生、相互借力,超市借药店丰富了商品线,药店借超市吸引人气,这种双赢的经营新模式开始被众多的药品零售企业重视。总之,随着社会发展,我国零售药店应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经营模式,增强自身的经营特色和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营效益。

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及重点、难点

一、质量管理与职责

(一)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

质量管理文件是对企业质量体系中采用的全部要素、要求和规定进行的系统描述,是用于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文件系统,是企业根据质量工作需要和国家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质量规则。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GSP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文件要包含符合要求的质量制度、质量职责、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质量管理文件一定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来制定;应当具有合法性、实用性、先进性、强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文件要“一事一文”,即一项质量管理文件只能规范一项工作。

质量管理文件通过企业红头文件体现。红头文件编发要包含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信息管理员等各个岗位任命文件,成立质量领导小组、成立质量管理机构的文件;设置组织机构图、设施设备档案等;购置符合GSP要求的计算机软件。企业红头文件要按照文件编号有序存放,单独建档。

(二)经营条件的要求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药品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经营规模指企业的销售额,经营条件应能满足销售最大峰值月份的需要。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强调对经营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负责为公司的经营提供必须的资源,对下属部门及负责人充分授权,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规范要求。首先,企业应明确组织机构中必须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内容,突出质量管理岗位在GSP管理中的重要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2、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4、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6、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8、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10、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14、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15、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零售的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要明确其质量职责,质量职责不能简单的对应或照抄其他单位的,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描述。

此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系统在药品经营中已经普及使用,其对药品控制作用也越来越大。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功能应涵盖以下方面内容:

2、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4、在计算机系统中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录入、修改及锁定;

6、对计算机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二、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质量体系的关键因素和重要的资源保证。配置数量适当、资质相当、有一定实践经验并赋予适当权限和职责的人员,并有计划地对其进行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并不断提高其相关岗位的工作能力,是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的重要条件。

(一)从业禁入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饮片调剂员、采购员、营业员、收银员、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等。

(二)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销售处方药的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顾客合理用药。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到该单位,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在营业场所,执业药师注册证悬挂显著位置;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本人必须在岗,承担处方审核工作。

(三)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 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分为药士和药师(初级职称)、主管药师(中级职称)、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高级职称)五个等级。相关专业学历是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中药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中药士和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和主任中药师。

1、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中药调剂员资格依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取得。

3、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以上人员需建立档案,内容至少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劳务合同、聘书、职称证书(如中药师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药调剂员资格证书等。一人一档,档案内容按照档案目录有序存放。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具体培训要求,按照各地市药监部门要求进行。应在市级药监局参加上岗培训的,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还应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上上岗证、培训记录等,需建档或存放于培训档案中,同时注意在岗人员上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项

容培训类型

岗前培训、继续培训培训岗位

各岗位培训要求

符合本规范要求(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方式

none;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0pt;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0pt;

padding:3.6pt 7.2pt 3.6pt 7.2pt;height:1.0pt”> ①普遍培训 ②岗位培训

③重点岗位培训(销售特殊药品、专管措施药品、冷链管理药品)培训部门

none;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0pt;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0pt;

padding:3.6pt 7.2pt 3.6pt 7.2pt;height:1.0pt”>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指定企业义务

none;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0pt;border-right:solid windowtext 1.0pt;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篇2

1 基础管理的内涵

所谓企业基础管理是作为管理对象的企业,为将其所秉持的管理理念转化为管理行动,为应用各种先进且适合企业特点的管理方法,为保证企业的基本运转搭建技术平台,是为实现基础企业整个战略目标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2]。简单地说,企业基础管理就是对企业价值链的业务流程的一种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对企业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各种活动及其活动间关系的分析,找出其属性、特点及其活动规律,从而对活动进行优化组合,最终确保企业活动的整体效率和效果最大化[3]。而企业基础管理的作用可以用张瑞敏的“斜坡球”理论来形容:一个企业的发展犹如一个沿斜坡向上运动的球,要使小球不下滑,需要一个止动力,要使小球向上运动,还需要一个上升力,这个止动力就是企业的基础管理,这个上升力就是创新能力[3]。

商品是药店基础管理的基础,药店的多元化使得药店中不只有药品,还包括各种各样的保健品、食品、生活便利品、化妆品,这些统称为药店的商品。商品是药店经营的基础,所以商品管理工作也是药店基础管理的基础。商品管理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必须将抽象化为具体,比如经常所说的品类管理就是商品管理的一个方面,但是具体反映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上是商品的周转、商品的效期、商品的价格等,只有优化这些基础管理工作才能为门店持续的竞争力提供保障,才能为门店工作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点。为了更好地评价我们必须确定商品基础管理工作的指标。

2 门店基础管理指标的确定

2.1 门店基础管理指标的确定原则

根据连锁药店的门店基础管理的特点确定指标体系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客观如实地反映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基础管理工作所以在指标确定中采用:(1)实用性原则;(2)准确性原则;(3)可比可量可行性原则;(4)动态适用性原则。

2.2 商品管理指标的确定

反映商品周转流动情况的指标有:3个月不动销商品占周转天数比率、库存周转天数、动销商品保障率、动销率。其中3个月不动销商品占周转天数比率、库存周转天数是逆指标,动销商品保障率和动销率是正指标。3个月不动销商品占比=3个月不动销商品金额/商品库存总金额。库存周转天数=当月日均库存/当月日均销售。动销商品保障率=当月有销售且每天都有库存的品种数/前90 d内有销售的品种数。商品动销率=销售商品品种数/库存商品品种数。

反映商品价格方面的有价格竞争指数,此指数是根据每个月门店对周围其他药店进行价格调查,将调查结果和门店的价格进行比较的综合比值,具体计算公式为:商品价格竞争指数=市调共有品种本店售价之和/市调共有品种竞争店售价之和。因为调查结果显示都没有超过100%,所以比值越高越好,可以看成正指标。

反映商品的损耗情况的指标有:效期商品存销比、商品盘点损耗率。效期商品是指到达商品有效期还有6个月的商品。这两个都是逆指标。具体计算公式为:商品损耗率=实际损耗金额/考核周期内销售总额;效期商品存销比=效期商品总金额/门店日均总销售额。

3 实证分析

由于数据收集的困难本文选取某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个分公司在2009年11月~2010年8月门店的平均值,共10组进行评价这个阶段门店基础管理绩效。采用SPSS 11.5对数据进行处理[4]。

3.1 因子分析概述

因子分析法是多指标综合评价的一种理想方法,它通过有效的降维,从一些有相关性的指标中,提取少数的相互独立的公共因子,这不但能够简化分析工作,而且能够更好地解释各种指标变量,便于我们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5]。正如商品基础管理指标中有很多的指标是相类似的,反映的问题有一致性,但是在出来了这么多的结果之后,评价基础管理水平的高低的结果很难界定,用因子分析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样一个问题。

3.2 商品管理指标分析

3.2.1 数据无量纲化处理

由于各个指标有的是比率,有的是分数,所以必须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对于商品管理各个指标有正指标有逆指标对其进行无量纲化处理。

3.2.2 指标的检验

由表2可知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54.800,相应的概率接近0,说明变量间有明显的相关性,所以通过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原有变量是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的。虽然KMO检验值0.635小于Kaiser给出的0.7的度量标准,但是KMO值代表的是偏相关性检验,其重要程度低于巴特利特检验[5],所以我们考虑的是巴特利特的检验结果。

3.2.3 因子提取的效果分析

表3是因子分析的初始解,显示了所有变量的共同度数据。第一列是因子分析初始解下的变量共同度,它表明,对原有7个变量如果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取所有特征根,那么原有变量的所有方差都可被解释,变量的共同度均为1。第2列是指按指定提取天剑提取特征根时的共同度。可以看出提取的数值都达到了60%以上,说明变量的共同度较高,各个变量的信息丢失都较少,所以本次因子提取的总体效果比较理想。

3.2.4 根据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提取主因子

从表4可以看出提取了2个主因子来解释变量的变化。可以看出提取的2个主因子累积的方差贡献率达到了78.597%,说明了2个因子基本能够反映原有变量的大部分信息,结果比较理想。

3.2.5 分析主因子

从表5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可以看出因子1在库存周转天数、效期商品存销比、动销率上面具有很高的载荷,这3个指标反映的是商品流动能力,所以笔者将因子1命名为商品流动力;因子2在商品盘点损耗率和3个月不动销商品占商品周转天数上面有较高的载荷,而这两个指标反映的是商品的损耗,所以笔者将因子2命名为商品利用能力。

3.2.6 计算因子得分并建立综合评价模型

根据表6得出因子得分函数:

由于2个主因子的方差累积贡献率达到了78.579%,反映了原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因此以各自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构建下面的综合评价模型:

D=0.608 99D1+0.176 80D2

根据模型对于各个月份的商品基础管理能力进行排名结果见表7。

3.2.7 结果分析

从表7可以看出2010年2月份门店的商品基础管理水平是最低的,这也符合实际情况,因为2010年2月份是中国传统的一年一度的春节,此时门店生意比较冷清,几乎所有员工是“身在朝野心在汉”,此时的商品基础管理工作是处于松懈的状态的。2009年11月份是门店商品基础管理水平最好的月份,原因在于门店的销售此时进入旺季,各项商品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抓起来了,为完成年度目标做努力。

4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医药连锁企业门店的商品基础管理分析方法也可以用于门店负责商品管理的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各个门店的数据作为评价数据,使得门店的商品基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增强门店的执行力,从而给予相应门店的激励措施,保证竞争力的持续增强,获得企业持续的盈利能力。

摘要:零售就是每天从零开始销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到今天,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门店的基础管理工作,只有踏实地做好基础管理才能使企业稳步的发展,而门店的商品基础管理工作又是门店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以国内的一家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一家分公司为例,从门店商品基础管理的角度利用因子分析方法,分别根据七个商品管理指标对门店基础管理工作进行实证分析。本文采用的方法也可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内部门店和门店之间的商品基础管理工作评价分析,进而评价门店商品基础管理人员的绩效。

关键词:商品基础管理,因子分析,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颜文.商品管理的常见误区[J].中国药店,2008,7:64-65.

[2]陈春雨,梁春梅.试论企业基础管理的含义[J].科技资讯,2009,12:171.

[3]张全玉.强化基础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J].新疆化工,2007,3:35-36,40.

[4]薛薇.SPSS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342-349.

[5]张国锋.基于因子分析法的百货类上市公司综合绩效评价[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3(4):50-53.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篇3

【关键词】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R7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5)01-0572-01

不合格药品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药品合格与否至关重要,同时药品零售业对于不合格药品的质量控制更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药品领域对于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随着我国医药领域的发展和进步,现有的对该方面的研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药品领域的发展。因此,在今后的药品领域的发展中,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的研究,并且在不断的研究中,将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纳入到药品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从而促进药品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1)对不合格药品的界定尚有不清晰之处;

(2)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责任岗位及岗位责任不够明确;

(3)对不合格品的全过程监控易留于形式,尚有不足之处。

二.如何进行有效地进行不合格药品的全程控制性管理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且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医药领域的发展带来的一定的威胁,更加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因此,我国医药领域必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加强对不合格药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不断的寻找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从而根据原因,对症下药,找出解决的措施。为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本文在此对不合格药品的全程控制性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希望能够为药品领域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2.1清晰地界定不合格药品所包括的范围:

(1)质量验收人员在进货验收或销后退回药品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2)药品所含成份或成份含量與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3)应标明却未标明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不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污染的药品;

(6)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7)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8)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抽样送检确认不合格的药品;

(9)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禁止销售的药品。

2.2明确不合格药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人员

检查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负责不合格药品或可疑为不合格药品的报告工作。质量管理员: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查询、通报和监管处理。质量管理员、采购员: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和监销工作。财务部: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和账务处理工作。不合格药品的全程控制管理法:

(1)报告:企业的任何部门,特别是质量验收、养护和保管部门,若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应立即将其放入待验区,相关人员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表》,报质量管理员复检,由质量管理员进行确认和处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可疑药品进行处理。

(2)复检,分清质量责任:质量管理员应对可疑药品进行复检,确为不合格药品的查明原因,分清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措施并上报经理审批。有效预防企业其他环节出现类似问题,并消除隐患。分清质量责任一般以验收前后作为分界点加以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入库验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由供货单位负责,企业只需做拒收和退货处理;

b.入库验收把关不严,使不合格药品进入企业的,由验收部门负责;

c.在库养护和陈列检查不得法,造成不合格药品出现,由养护部门负责;

d.营业员对柜台陈列药品保管不当,造成不合格药品出现,由当事人负责;无论何种原因,质量管理员均需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3)移库:企业应设立不合格库(区),悬挂红底白字的不合格药品库(区)标志。不合格药品应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库(区),由仓储部门专人管理,并填写5不合格药品登记表6,对不合格药品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出现错收错发等质量事故。

(4)处理:不合格药品的处理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a.退换货处理:通知企业业务部门,联系供货商及厂家办理退货或换货,同时填写《退货通知单》。办理退换货时要有供货商提供的加盖企业红章的正式票据,注明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零售价等内容。

b.报损销毁处理:不能办理退换货的不合格药品,由企业报损,统一销毁。保管员应每月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部门主管、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业务、保管、财物等部门对报损药品实施销帐,报损的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库(区),等待统一销毁,保管员不得擅自移动。待销毁的不合格药品,保管员应填写《不合格药品处理销毁记录》,企业质量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审批,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销毁进行监督,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不合格的特殊管理药品时,应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销毁可根据药品剂型不同分别采用捣碎、粉碎后与水混合倒掉、液体直接倒掉、外包装撕毁等方式,需在销毁记录中详细注明。

(5)分析汇总:

每月由不合格药品的发现部门填写《不合格药品情况汇总表》,汇总交质量管理员。及时汇总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对分析不合格药品出现的原因、处理情况是否得当、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控制过程,有效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具有深远的意义。不合格药品的各岗位处理流程先后为: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质量管理员;采购员:按照《购进退回程序6》办理。财务部门:按照《药品报损程序》,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及帐务处理工作。

以上总结了本店对于不合格药品的一些管理实践,仅供药品零售企业参考。规定是死的,管理是活的,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使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流程更加完整适宜,不断总结完善。

三、结语:综上所述,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在药品的发展领域当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涉及的内容比较多,相关的事项也比较复杂,所以,这一工作内容给药品零售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然而,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涉及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以,必须要认真对待。因此,在今后的药品领域的发展中,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并且从药品的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研究出有利于药品零售企业管理不合格药品的方法和措施,促进我国药品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为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靳雪妍.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8)

[2]王倩楠,叶桦.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制度的建议[J].中国药事.2010(03)

药品零售管理经验与体会 篇4

加盟连锁是当下药品零售运营的首要形式,加盟连锁门店的质量治理程度直接反映了县整个药品零售业的质量治理程度。因为加盟连锁发生的前史布景和最初按比例抽查绑缚认证的反省形式,以及连锁门店在《药品治理法》中的空白位置,形成加盟连锁门店的治理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一、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连锁公司对加盟门店重开展轻治理。一般来说加盟门店的投资方非连锁公司,门店的固定资产为门店担任人一切,门店虽以连锁公司的名义展开运营运动,但门店的实践盈亏由门店本人接受,不与连锁公司发作好处分红,连锁公司一旦将药品发卖给加盟连锁门店既完成其盈利目标,至于门店若何完成盈利曾经与其没有多大短长关系。因此连锁公司实践大将加盟连锁门店作为一个发卖下家进行开展,注重开展的数目而不注重门店的质量治理。加之加盟连锁门店的资产和人员相对自力,门店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不从连锁公司支取,连锁公司对加盟门店的治理也就短少响应力度。因而,连锁公司对加盟门店重开展轻治理是一个遍及景象。

(二)加盟连锁连而不锁。加盟连锁准则上应依照“六一致”的要求展开运营运动,但我们在日常反省中发现,连锁直营店治理较标准,药品均由连锁公司直接配送,未发现外购药品景象,而加盟连锁门店往往存在私自外购药品的`状况,且这些门店还能找到一些看似合理的来由,要么连锁公司不克不及知足其种类需求,要么连锁公司的统一种类价钱过高,要么连锁公司曾经赞同其外购该种药品,等等。甚至,我局在处置一同连锁门店私自外购药品案件时,连锁公司也出头为其讨情,要求不予处分。由此可见,加盟连锁连而不锁是一个屡禁不止的问题。

(三)对加盟连锁门店私自外购药品处置较难。因为加盟连锁门店在《药品治理法》中没有明白的分析,其司法位置也存在争议,对加盟连锁门店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终究是以门店照样以公司作为被处分主体,当前尚没有一个威望的定论。《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及《药品流畅监视治理方法》均未对连锁门店私自外购药品作出限制性规则,甚至在《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及其施行细则中也没有明白规则,只是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现场反省项目〉试行》中有“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的条目规则,而《药品治理法》第七十九条自身也短少较强的可操作性,连锁门店外购药品又是一个较为遍及的景象,法不责众,因此对加盟连锁门店从连锁公司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处置较难。

二、对策建议

(一)加盟连锁是在施行GSP认证初期发生的,施行加盟连锁对全县各药品运营企业顺畅经过GSP认证功不成没,但因为前述问题的存在,因此可以恰当进步新办药品零售企业规范,指导新开店者申办单体药店,还鼓舞一些有实力上规划的连锁门店开展为单体药店,为药品零售业添加多元化的活力和生机,边开展边管理,改动“法不责众”的场面。

大连市药品零售管理规定 篇5

【发布日期】1996-07-13 【生效日期】1996-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药品零售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3日大政发〔1996〕6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市医药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药品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中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卫生行政、药品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从事药品零售的单位,必须符合用药需求和全市药品零售网点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应熟悉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应的管理及专业知识;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有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由药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仓储场所,场所应光洁、平整,并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库保存。经营中药饮片还须有独立的饮片库,并有相应的挑选、晾晒设施;

(四)兼营非药品(含医疗保健、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计划生育用品和消毒药品)的必须另设专柜,并设立明显标志。非药品柜台面积不得超过柜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五)有药品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由市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属于专营的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六条 第六条 药品经营单位终止营业、歇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的,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应在30天以内向药品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药品经营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新招聘和调入的从事药品调剂、收购、保管、销售的非药学技术人员,须经过药品知识和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中药饮片的单位可设“坐堂医”,“从堂医”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药品零售的单位不得经营下列药品:

(一)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经营的除外);

(二)注射剂;

(三)必须在临床医生的密切观察下方可使用的药品和其它不宜零售的药品。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范围经营;

(二)销售药品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三)出租柜台应经药品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四)制作、设计和发布药品广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购和销售假、劣药品;

(二)从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

(三)采用回扣或行贿、索贿等手段购、销药品;

(四)自制成药出售;

(五)在经营场所内开设诊所;

(六)开具医疗机构的医药费收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对下列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罚款:

(一)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直接接触药品的,未经批准出租柜台的,开具医疗机构医药费收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从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的,经营不准零售药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额2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药品经营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药品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药品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收回《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和妨碍药品经营行业管理、卫生行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行业管理、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建立药品零售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零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对其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现代管理方法,采取联合、加盟、购并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

第二章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应体现药品零售经营特点。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七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配备2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零售分支机构或门店以及实施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设置仓库。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或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及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实施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协议;

(五)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六)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的《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验收标准审查验收,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6个月内,药品零售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予以换发;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换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并保留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索取、查验、留存增值税发票和购药清单。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记录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并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销售数量。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药品购销台账,并存放营业场所备查。

第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提供安全用药咨询,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药品,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和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者药师(中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或调配中药处方。

第二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指定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收集药品的不良反应,按规定报告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执行药品召回制度,按照规定履行召回义务,收回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召回和企业在经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承担提供应急药品供应市场的责任,不得哄抬药价。

第二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自行停业3个月以上的,应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告知停业期限,并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管;需要恢复营业的,应在停业期限届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告知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领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可恢复营业。

药品零售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的,应将《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经营场所从事与药品经营无关的活动;

(二)在经营场所从事宣传促销活动,张贴、散发药品宣传品,夸大药品疗效,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规范药品零售行为,对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动态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加强基本药物零售监督和质量抽查,推进药品零售电子信息监控。

第二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一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约谈申诫,并予以记录。

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严重违法产生恶劣影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申诫。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兼职的药品零售监督协管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信息;

(二)吊销、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或者暂停营业的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三)药品零售企业典型违法案例;

(四)假、劣药品信息;

(五)约谈申诫信息;

(六)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索取、查验、留存增值税发票和购药清单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特殊管理药品未按规定记录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记录不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或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或调配中药处方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瞒报、漏报、迟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停止销售和封存相关假、劣药品,或未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约谈申诫2次以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管理药品,包括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胰岛素、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等规定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篇7

1 区别看待医院药品价格与药店药品价格

1.1 医院与药店的服务对象不一样

虽然同是在市场经济中, 但医疗这个行业有其特殊性, 因为它的活动联系着的是人的生命, 医疗服务的最终目标是治病救人, 解除身心疾苦。而药品又是一种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 这种特殊性的内涵突出地表现为不能完全由价格来体现, 而必须首先要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然后才是价格的高低。来医院就诊的都是危重患者, 争取时间就是在争取生命, 选择药品的关键是要看疗效, 在此时, 医生首要选择的是质量层次高的药品, 因为它们的制备工艺、临床疗效让其成为首选, 而恰恰这些药品比较昂贵。

在药店购药时, 大多患者病情比较轻, 他们所购的药品也大都是非处方药 (OTC) 药品, 在治病的同时, 他们更侧重于药品的价格, 而大多药品经营商抓住的正是患者的这种心理状态, 向患者首推的是质量层次低、药品成本较低的药品, 于是在患者心里便产生了医院药品价格较高的错觉。

1.2 医院与药店的药品结构不一致

医院是集预防、诊断、治疗为一体的综合型医疗机构, 医院专业设置齐全, 接触的病种多而杂, 常常会根据病情急、重等特点配备多种药品, 规格也更齐全。药品所具有的特殊性, 使得其使用离不开医师和药师的指导, 随着医药事业的发展, 各种疾病的病因被医疗专家们逐个攻克,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疗疾病, 医药工作者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去研制新药, 因此, 医师、药师在新药的使用中便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医院的医师、药师由于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专业知识更新快的特点, 是接受和使用新药的主体。新药的开发也为生产企业提供了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企业合理的投资回报大部分是在医院的使用下得到体现的。新药开发是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三高产业”, 国家在制定价格时, 综合考虑其成本, 定价较高。

药店主要依靠向消费者提供简单的药学服务, 以及提供一些用量大的药品来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所以其目光多放在价格敏感的药品, 如一些竞争性相对较大的常用药和慢性病用药上, 而对于新药、抢救药品、生物制品、化疗药品等并不关注, 但作为患者而言, 并不了解药品之间的本质区别。

1.3 医院与药店的运行体制不同

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的数据表明, 虽然经过22次药品降价, 但医院药品的平均价格仍高于零售药店, 其实价格高低的背后是双方运行机制的不同。药店是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 药品采购成本的差异性导致了药品价格的差异性。另外, 其营销策略灵活, 实行批量作价, 量大价低, 可灵活调整定价, 如感冒多发季节, 推出特价感冒药, 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目标。药店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工, 业务水平较低, 有些甚至把药品当成是普通的商品销售, 根本谈不上为患者提供详尽的药疗服务, 所以它的运行成本也较低;而医院则不同[2], 医院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机构, 应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以治病救人为第一要务。据统计, 全国80%的执业药师集中的医疗机构, 特别是临床药学的迅速发展, 他们让患者服药更加合理化、安全化, 而这些服务必将加大医院的成本支出;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对医院的资金投入非常有限, 医院是部分市场化的组织, 是标准的双轨制, 医疗费用是固定不变的, 而医院所需的各类物资均进入市场经济, 例如建筑装修、水电费、各型设备的购入等均已完全市场化, 同样药品的购入要经过招标、流通等市场多个环节, 但药品价格是经过物价局审批备案的, 不具有灵活性, 因此与药店的价格竞争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2 医院药品并不都是虚高

在许多情况下, 我们并不能笼统地拿一盒或一支药品来评价它的价格高低, 而应该用达到某一治疗效果时所支付的药费来评价其价格的高低及其定价的合理性。我们不难理解:药费=单价×数量, 由于不同药品的单价不一样, 为了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 使用的数量也不相同, 最终决定了药费支出的差别, 这就要求我们应该用药品经济学概念、系统的观点[3]去看待医院药品的价格。特别是对于危重病例而言, 主治医师、临床药师共而减少了药费开支;实施治疗药物监测尽可能地降低了药品不良反应 (ADR) 发生率, 从而节省了住院时间和相关治疗费用, 患者直接和间接地从中受益。相反, 使用疗效一般但价格便宜的药品, 就某一单位时间而言, 也许患者药费支出较少, 但就患者的治疗过程而论, 需要的是漫长的治疗, 有时患者会出现用药的依从性降低, 直至影响到治疗效果, 从药品经济学的角度而言[4], 那就是高成本支出, 低效益回报。

药品价格的高低,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成本的大小, 特别是新药, 每个新药的产生, 都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和人力, 所以国家定价也较高, 而新药的最初使用范围也只能在医院, 医院又通过正确使用这些药品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因此高价格的新药在医院内使用无可非议, 医院也最终与新药的研制生产单位联袂推动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两者缺一不可。

3 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尽可能降低药品价格, 让患者受益

3.1 严格执行本市及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各项规定,

在同质量层次的药品中选取价格较低的品种, 从源头上制止高价格药品的流入, 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加价率执行零售价格, 从而保证我院的药品价格符合规定要求。对比多次国家发改委下发的降价通知可以看出, 我院至少有50%的药品零售价低于国家发改委的定价。

3.2 根据医院管理年的要求, 严格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根

据药品价格及药理作用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使用制度, 严格按照药敏试验结果, 正确使用抗菌药物。同时临床药学加大下临床监督力度, 对于价格较高的抗生素实行分级审批规定, 坚决杜绝抗菌药物滥用, 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3.3 实行单品种药物用量监控和分析, 每月分别对使用

的药品在数量和金额上排序, 并对单品种连续多次处于前位的药品进行分析讨论, 及时调整用药结构, 并每月对各科甲乙类药品用药比例进行考核, 以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

综上所述, 药品价格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既要保证价格合理, 减少患者负担, 又要保证生产企业能够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研发出有前途的新药, 保证商业企业肩负起药品流通的责任, 同时使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所以, 应以实事求是的眼光看待在医药市场上同一药品有不同价格的事实, 不能盲目排斥医院的高价药品, 而应该运用多种理论, 多角度、多层次地区别看待医院与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差异。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解决我国药品价格问题的政策建议 (中) [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5, 2 (1) :28.

[2]石瑞来, 高业栋.医院应对药品价格竞争的若干思考[J].卫生政策, 2003, 13 (10) :60.

[3]孙利华, 黄泰康.用系统观点认识“看病贵”与“药价高”的关系[J].中国药房, 2006, 17 (24) :1844.

浅议药品零售业的生存现状 篇8

【关键词】药品;零售;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0579-01

1 中国药品零售业的发展现状

1.1 布局不合理,结构失调。城市里药店比米店还多,但是在广大的农村里,农民却缺医少药。

1.2 组织化程度低,运作不规范。连锁药店在整个药品零售中没有占到决定性份额。各种单体药店仍然生存。不规范的做法仍然横行,特别是在药监不严格的地方。

1.3 业态趋同发展,导致进行价格竞争。各种业态都没有成为领导业态,并且业态与业态之间的区别不大,导致进行低水平的价格竞争[1]。

1.4 产业集中度低,效益低下。在零售排名前100位的企业销售1942234万元,在总的药品零售排行还非常低。目前的药品消费有六成以上在医院药房中进行销售。

2 药品市场价格虚高。

2.1“以药养医”是药品价格降不下来的关键所在。有一项统计表明:我国90%的药品是通过医院销售给患者,医院凭借在药品销售中的垄断地位和在药品使用上的主导地位,获得了药品销售的丰厚利润。

2.2 政府定价的药品在成本价格核定时虚高,自主定价药品存在垄断攀升倾向,新药、特药、三资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攀升速度太快,有的在传统药品的基础上稍作加减或改变包装、更换名称,就身价倍增,造成市面上同药不同价,同药不同名现象[2]。

3 推进药品零售发展的因素:

3.1 老年人口增长。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

3.2 人均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提高。2011年中国GDP增长10.3%;预计2012年增加幅度不低于2011年。

3.3 消费者的保健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药疗水平提高,药店越来越便利,方便消费者购买。

3.4 城镇化水平提高。我国城镇人口,以年均27%的速度增长,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十五”期间,每年约增加1000万城镇人口。我国城市人均药品消费与农村药品消费水平比约为7:1,城镇化的发展增加对医药产品的需求[3]。

3.5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预防网的加强,农民收入的提高,为医药市场创造了发展空间。“十五”期间,农村药品消费需求是医药市场主要增长点。

3.6 人口净增长。到2012年我国人口将达13.9亿人。人口净增长将对医药产品产生新的需求。

3.7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十五”期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展开,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它的实施:一方面将扩大医疗保险人群范围;另一方面调整不合理的医药消费,抑制价格昂贵的进口药品及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促进价格低廉、疗效确切的国产普药的使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上会促进医药产品的消赘.从而拉动医药经济的增长[4]。

4 制约药品零售發展的因素:

4.1 医院药房。医院药房是药品零售最强有力的终端,在价格方面占有垄断地位。与零售药店相比,医院药房具有临床背景、服务专业化等优势。

4.2 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卫生统计表明,虽然我国人口还在增长,但全国医疗机构的总门诊量却在下降。

4.3 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相当多的群众靠自费就医。

随着保健、防病意识增强。由被动消费转为主动消费,由原来的生病才买药,到没有病也买预防药、保健品。因此,在多渠道的OTC产品销售将出现大幅度增加;用于预防疾病的药物的支出也将增加;保健品消费将出现大幅度增长。

参考文献:

[1] 林虹.我国药品零售业现状与对策[J].中药研究与信息,2003,(1): 22-25.

[2] 王玉生.我国药品零售业发展策略的思考[J].中国执业药师,2007,(5):14-15.

[3] 窦武宇,武军.浅论我国药品零售业面临的挑战和发展[J].中国药师,2004,(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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