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2024-07-14

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共5篇)

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篇1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 0 ≤20% 通过检查 0 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 0 ≥10% 0 <10% ≥2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 1 总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3 质 量 管 理 与 职 责123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

保药品质量。**12401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125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药品。*12601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1260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1260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1260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1260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11 *1260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12607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13 12608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12609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12610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16 12611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17 12612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18 126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12614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12615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21 12616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127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1280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1280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人 员 管 理 12901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

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12902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903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12904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13001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规范》的要求。13101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13102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13201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13301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34 13401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34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13501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13502 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38 文 件*1360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

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39 13602 企业应当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13701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13801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13901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14001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14101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14201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14301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14302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144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14501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50 设 施 与 设

备*14601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14602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52 14701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14801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有货架和柜台。54 14802 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14803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56 *14804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14805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14806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149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15001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15101 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62 15102 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63 *15103 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64 15104 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65 15105 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15106 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5107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15201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69 15301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154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采 购 与 验 收*15501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

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15502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5503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审核。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15504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

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5505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15506 首营品种审核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77 *15507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15508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15509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15510 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 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15511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15512 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15513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内容。

*1560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15701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86 15702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15703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

15704 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15705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90 15706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91 15707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15801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15901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15902 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1600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96 16101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

*16102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16103 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

16104 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6105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101 16201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102 16301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16302 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16401 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16402 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106 16403 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16404 陈列的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

*16405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109 陈 列 与 储

存*16406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110 *16407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16408 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112 16409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113 *16410 冷藏药品应当放置在冷藏设备中,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114 16411 按规定对冷藏设备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16412 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116 16413 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117 16414 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118 16415 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16416 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陈列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16501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16502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16601 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123 16701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16702 企业应当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16703 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16704 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

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16705 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16706 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16707 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16708 药品堆码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16709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132 *16710 中药饮片专库存放。

*1671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134 *16712 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16713 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16714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

16715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138 16716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16717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140 16718养护人员应当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16719养护人员应当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16720 养护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

16721 养护人员应当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进行重点养护。

*16722 养护人员应当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

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16723 养护人员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16724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16725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16726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149 16727 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728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51 *16729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152 16730 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153 16731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154 销 售 管 理16801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

等。

155 16901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156 16902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157 17001 销售处方药,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158 17002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159 17003 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160 17004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161 17005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162 17006 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163 17007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4 *17101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

165 17102 企业应当做好销售记录。

166 17201 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167 17202 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168 *17203 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内容。

169 17204 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170 17205 拆零销售药品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171 17206 药品拆零销售期间应当保留药品原包装和说明书。

172 *17301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73 17401 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174 *17501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175 *17601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176 售 后 管

理17701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177 17801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

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178 1790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179 *18001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80 18101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

品召回记录。

二、附录部分

(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条款号检查项目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12613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 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1.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2.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3.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4.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5.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 修改。

6.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14401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 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 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 溯。

1.各操作岗位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并 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2.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 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 以记录。

3.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 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4.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 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企业应当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

管理。

6.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7.按日备份数据。

8.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 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9.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 关规定保存。

*14901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 系统。

1.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环境及管理人员的配备, 应当满足企业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2.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销售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 据。

2.2.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 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2.3.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2.4.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 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2.5.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 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2.6.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2.7.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 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3.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二药品收货与验收

条款号检查项目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15105 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1.药品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2.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4.待验区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 1.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2.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3.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 门(人员)处理。4.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 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 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进行处理。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 收货过程中,收货人员: *15601 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

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货相符。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人员)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 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 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人员)确定并调整 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 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 部门(人员)处理。4.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 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21 *15701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验收 标准。2.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 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收。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 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1.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2.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3.整件数量在 2 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 整件数量在 2 件以 上至 50 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 3 件; 整件数量在 50 件以上的每增 加 50 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 1 件,不足 50 件的按 50 件计。15707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4.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5.应当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 3 个最小包装进行 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 情况的,至少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6.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 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22 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 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2.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 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采购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 *15801 度记

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篇2

1 质量风险管理概述

1.1 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是发生某一特定危害情况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组合。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 所谓质量风险管理是指, 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 关于对药品质量的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分析的一系列过程。在药品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质量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也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1]。

目前, 风险管理的概念已广泛应用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中。2002年,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最早提出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 欧盟也在2008年提出了这一理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包括美国FDA、欧盟、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 等国际组织和药品管理部门在内, 药品风险管理理念逐渐兴起, 并成为世界各国进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之所以采用药品风险管理方法, 主要是为了对药品管理中隐藏的质量隐患进行提前识别, 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及预防措施, 保护公共用药的安全性。

1.2 质量风险管理的意义在药品GMP现场检查中应用质量风险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有助于在充分认识药品质量管理风险的基础上, 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计划;另一方面, 能够对药品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在药品GMP现场检查中, 通常只会安排3名检验员, 而且需要在3 d左右, 对整个制药企业质量体系管理水平进行准确、客观、合理以及全面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 人力资源和时间资源非常有限。如果不能对这些十分有限的资源进行科学计划及合理的分配, 是不可能完成药品GMP检查的。以往, 采用的是全面但是不够深入的检查方式, 所以无法及时发现制药企业在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导致药品质量事故的频频发生。在药品GMP中实施质量风险管理, 能够有效预防上述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药品GMP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以冻干制剂药品为例, 这类药品属于无菌制剂的范畴, 而且不是最终的灭菌制剂, 在临床治疗和使用过程中, 往往会直接进入人体, 此类药品可以直接用于静脉注射。另外, 冻干制剂药品并非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不能逐一检验瓶中是否存在异物或者不溶性的微小颗粒。从此类药品的特点来看, 主要质量风险有如下三种: (1) 微生物污染。这种质量风险的发生率虽然不高, 但是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如果药品中的微生物没有被彻底清除, 就会导致药品遭受毒素的污染, 从而产生药品污染。以著名的“欣弗”事件为例, 最主要原因是没有确保药品的无菌性, 导致药品交叉污染。 (2) 药品中存在可见异物和不溶性的微小颗粒, 使药品不合格。这类风险的发生率较高, 但是大部分可以及时发现, 所以产生的危害略低于第一种。 (3) 药品主要成分含量不达标或超标等, 这种风险的发生率较高, 但是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太大的伤害。此类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药品性质不稳定而引起的。

3 质量风险管理在药品GMP现场检查中的应用

3.1在硬件设施检查中的应用在药品GMP现场检查中, 应用质量风险管理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检验药品洁净室的设计和布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需要注意合理设置无菌区, 确保百级区的面积适合药品生产需求, 送排风量符合要求。洁净厂房及良好空调系统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暴露生产工序被污染的风险。②应用质量风险管理对隧道中烘箱以及胶塞清洗机的安装进行检验——是否符合安装标准, 压力差值设置的参数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合理的压差应当为灌装间超过隧道烘箱, 同时隧道烘箱应当超过洗瓶间。③设备在安装过程中是否与相关规定相符, 流程是否处于合理的状态, 尤其是在安装除菌滤器时, 是否与相关规定标准相符, 至少需要保证安装除菌过滤器的位置为无菌区。④注射用水系统与纯化水系统是否可以有效对微生物污染进行防范, 主要观察管道在安装过程中是否出现死角状况, 系统是否处于密闭状态, 还要重视呼吸器、取样点的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2]。

3.2 在药品操作人员和管理检验中的应用

(1) 需要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经历进行检查, 不仅要仔细核对相关的培训记录, 还应在药品的生产现场对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进行细致观察与考核。另外, 无菌灌装区的操作人员也应该参与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2) 包括工器具、洁具、消毒液等在内, 无菌区域中的物品都应当进行严格的检查, 保证进入无菌区的物品均经过严格的灭菌处理, 使其符合无菌要求[3]。 (3) 每次使用除菌过滤器前与使用除菌过滤器后, 都应当对其进行起泡点测试, 一定条件下应当使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相应的操作与处理, 例如:重复使用滤器, 是否进行编号、编号是否合理、是否对使用次数作出相应的规定, 禁止混用不同的产品, 避免出现药品交叉污染状况。 (4) 配液岗位, 对物料标识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检查, 还要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需要注意的是, 现场是否存在没有进行标记的物料, 检查尾料的处理是否合理, 预防药品交叉污染状况的出现。对配液温度是否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以此避免药品出现降解状况。 (5) 对于配置到冻干机开机的最大允许时间是否进行验证及规定, 规定时间是否有验证数据作为支撑, 防止药品降解造成相关物质超标或者含量不合格状况出现。 (6) 在动态微生物监测的检查中, 其位置和暴露时间为质量检验的主要内容。 (7) 进入无菌区的操作人员更衣程序是否合理, 手、肘、胸等部位是否定期检查微生物污染, 并有汇总分析。 (8) 检查冻干曲线是否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特别是一些关键控制点, 如预冻温度和时间、升温速率和真空度、保温温度和时间、冻干终点的判断等。温度探头的分布和探头的位置是否合适。冻干曲线的控制是否准确直接影响产品外观, 同时也可能对产品的复溶性有影响。 (9) 在洁净室的环境检测中, 主要的检查内容是取样点的分布及摆放位置, 是否科学合理, 符合规定。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本研究首先对质量风险管理的内涵及其在药品GMP现场检查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然后以冻干制剂药品为例, 简单阐述了药品GMP现场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详细讨论了质量风险管理在药品GMP现场检查中的应用方法, 以期为提高药品监管质量提供依据。应用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在进行药品质量分析时, 一定要根据被检查制药企业生产药品的具体工艺情况进行分析, 明确具有高风险的药品和相关的高风险因素。在分析不同药品的质量风险时, 还应对给药的方式、药品的活性强度、药品的稳定性、药品的生产技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他剂型的检查也可通过质量风险分析, 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计划, 使检查工作能够事半功倍。因此, 良好的质量风险控制能够降低药品的危害, 还能提高企业的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陈慧萍.质量风险管理在药品GMP认证检查中的应用[J].中国药品标准, 2010, 6 (26) :411-413.

[2]吴生齐, 邹毅, 孙京林, 等.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系统运行情况调研[J].中国药事, 2014, 9 (14) :945-949.

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篇3

则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共8题,每空5分)

1.应当明确各部门的 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3.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患有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4.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停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5.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 和设施。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备明确的。

6.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7.企业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等。

8.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检测的检查项目是、尘埃粒子、、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并保留检(监)测记录。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

1.工位器具应表面光洁、平整、易于清洗和消毒、无物质脱落;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严格区别和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2.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3.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4.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5.退货的医疗器械产品不需要进行单独存放。()6.已撤销或作废的文件不用标识,可以直接销毁。()

7.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质量手册中应包含组织架构图。()

8.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 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9.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10.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

三、选择题(共5题,每题2分)

1.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哪些职责()A 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B 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C 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D 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2.企业负责人的职责()A 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 提供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C 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D 保证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3.年度管理评审一年至少()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 4.风险管理的要求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 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企业开发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B 应当建立对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保持相关记录,以确定实施的证据。C 应当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D 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文件。

5.设计和开发输出资料,至少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 采购信息,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

B 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

C 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规程或指导书。D 标识和可追溯要求。

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篇4

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药品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范围

全县药品经营企业。

二、整治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1、药品广告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1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5、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6、店内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悬挂、张贴药品广告。

7、药品广告中指定广告药品经销单位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查验并留存加盖广告主原印章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件。

8、对于违法药品广告,先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二)严禁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驻店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除乙类非处方药以外的药品。

3、销售处方药品时,处方要经审方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有调配禁忌或超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和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改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4、销售处方药,药店要索取处方,不能提供处方的,可抄方销售,并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须体现销售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产地、批号、用法用量、顾客姓名等内容,驻店药师、调配人员均应签字。

(三)严禁无证上岗

店内必须设置监督台,内容主要有: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以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姓名、照片、职务,举报投诉电话等。店员上岗期间需着隔离衣、佩胸卡,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对于无证上岗者,首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出相应处罚。

(四)零售药店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设立标示,乙类非处方药以外的药品不得开架销售

(五)严禁药品经营企业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空票”、出租柜台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1日—6月5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全县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相对人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经营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把药品质量安全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6月6日—7月31日)

1、自查清理(2011 年6 月6 日—6 月20 日)。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2、执法检查(2011年6月21 日—7月31 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

查,规范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整改落实(2011年8月1 日—8月20日)。各药品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逐一整改,确保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卓有成效。

四、组织领导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方案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启动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题词: 规 范药 品经 营方 案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2011年5月30日

附件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孟凡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

史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

魏立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吴兴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兼办公

室主任

王彬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科科长

杨德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科科长、食品药

品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刘金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兼食品

药品检验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品监管科,史

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篇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列举了部分缺陷项目及其分类情况,旨在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一、缺陷项目的分类

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严重缺陷项目

严重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项目: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

3、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

4、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项目:

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项目。

二、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依据风险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

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

1、治疗窗窄的药品;

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产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产品、性激素类);

3、无菌药品;

4、生物制品;

5、血液制品;

6、生产工艺复杂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如:长效或缓释产品,无菌药品)

(二)一般风险产品

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的类别有关。当产品为一般风险产品时,缺陷项目一般不会被评定为严重缺陷,除非发现极端情况,如:企业存在欺骗行为,或大范围的交叉污染,虫害成群或其他不卫生的情形。

(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项目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结果判定按《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

严重缺陷项目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严重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

— 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厂房

— 无空气过滤系统以消除生产或包装时容易产生的空气污染。

— 有大范围交叉污染,表明通风系统普遍存在故障。

— 生产区或检验区未与其它用于高风险产品的生产区有效分隔。

— 厂区卫生状况差,到处有生产残留物积聚/有清洁不充分导致的异物。

— 虫害严重。

设备

— 用于高风险产品的复杂生产操作用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存在故障。

生产管理

— 无书面的生产处方。

— 生产处方或生产批记录显示有明显的偏差或重大的计算错误。

— 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部门不是明确的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决定权,有证据表明质量管理部门的决定常被生产部门或管理层否决。

原辅料检验

— 伪造或篡改分析结果。

成品检验

— 批准放行销售前,未按照所适用的质量标准完成对成品的检验。

— 伪造或篡改检验结果/伪造检验报告。

记录

— 伪造或篡改记录。

稳定性

— 无确定产品效期的数据。

— 伪造或篡改稳定性考察数据/伪造检验报告。

无菌产品

— 关键灭菌程序未经验证。

— 注射用水(WFI)系统未经验证,有证据表明存在微生物/内毒素超标的情况。

— 未做培养基灌装验证以证明无菌灌装操作的有效性。

— 无菌灌装产品在灌装期间无环境控制/未监控微生物。

— 培养基灌装验证失败后仍继续进行无菌灌装生产。

— 未对首次无菌检查不合格进行彻底调查,就根据复试结果批准放行产品。附件2:

主要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主要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

—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 委托无足够资质的的人员履行质量管理部门或生产部门的职责。

— 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人员不足,导致差错率高。

— 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不足,导致发生相关的GMP偏差。

— 健康要求内容不完整。

厂房

— 存在可能导致局部或偶发交叉污染的通风系统故障。

— 未对空气过滤器的更换、压差监控进行维护/定期确认。

— 辅助系统(蒸气、空气、氮气、捕尘等)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空调净化系统和纯化水系统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未根据需要控制或监测温湿度(如未按标示的要求贮存)。

— 与生产区或产品暴露的设备直接相邻或位于其上方的墙面/天棚有损坏(破洞、裂缝或油漆剥落)。

— 因管道或固定设备造成有无法清洁的表面,或有灰尘直接位于产品或生产设备的上方。表面外层涂料(地面、墙面和天棚)无法进行有效清洁。

— 有证据表明生产区域内未密封的孔洞表面存在污染(长霉、霉斑、来自以往生产的粉尘等)。

— 生产区域空间太小,可能导致混淆。

— 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进入物理和电子分隔的待验区域/物理分隔的待验区域无良好标志,且/或未按规程使用。

— 原辅料取样无独立区域/没有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原辅料取样中的污染或交叉污染。

— 厂房虽然洁净,但缺少书面的卫生清洁规程。

— 无微生物/环境监控的标准操作规程(SOP),易受污染的非无菌产品生产区未设纠偏限度。

设备

— 设备未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运行。

— 用于复杂生产工艺的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在线清洁(CIP)设备未经验证。

— 液体制剂或油膏剂的生产罐未安装卡箍式卫生接头。

— 未对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 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表面多孔且无法清洁/材质有颗粒物脱落。

— 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污染。

— 大罐、料斗或类似的生产设备没有盖子。

— 设备(如烘箱或灭菌柜)存放有多个产品时(有可能交叉污染或混淆),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 在共用区域内,设备安装的位置不能防止操作中的交叉污染或可能的混淆。

— 未维护或运行纯化水(PW)系统以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用水。

— 垫圈不密封。

— 无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或测量设备的校验计划/未保存校验记录。

— 无设备使用记录。

— 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包括分析方法)未经验证。

— 非专用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生产时,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未经验证。

生产管理

— 生产处方由无资质人员编写/核对。

— 复杂的生产工艺未经验证。

— 复杂生产工艺的验证研究/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评估/批准)。

— 无品种更换生产的规程,或该规程未经验证。

— 生产工艺规程上的主要变更未经批准/无书面记录。

— 生产中的偏差无书面记录,且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未对生产收率或物料平衡的偏差进行调查。

— SOP未包括生产不同产品之间的清场,且无书面记录。

— 未定期检查测量器具/无检查记录。

— 生产操作间和中间物料缺少适当的标识,易造成混淆。

—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标识、贮存不当,可能引起混淆。

— 物料接收后,到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期间,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未在待检区存放。

—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生产人员即使用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 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标识不当/不正确。

— 未按SOP由有资质的人员对原辅料进行配料。

— 生产处方不完整,或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显示出生产处方不准确。

— 生产批量的变更未经有资质的人员准备/审核。

— 生产/包装批文件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 尽管有文件记录,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合并批号/SOP未涵盖此内容。

— 无包装操作的书面规程。

— 包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未经有资质人员的调查。

— 打印批号、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包括储存、发放、打印和销毁)控制不严。

质量控制

— 设施、人员和检验仪器不完备。

— 质量控制人员无权进入生产区域。

— 无物料取样、检查和检验的SOP或相关SOP未经批准。

— 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可销售。

— 质量管理部门未经正确核对生产与包装的文件记录,即批准放行产品。

— 偏差和勉强符合要求的情况未按照SOP正常调查并做书面记录。

— 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用于生产。

—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进行重新加工/返工操作。

— 无投诉与退货处理系统。

—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如运输、贮存等)的SOP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予以执行。

— 无变更控制系统。

— 检验用实验室系统与现场控制(包括确认、操作、校验和设备维护、标准品、各种溶液以及记录保存)无法确保检验结果和所作结论是准确、精密和可靠的。

— 无药品召回规程,且发货操作的方式无法实施完全召回(无发货记录或未保存记录)。

— 隔离和处理方式不当,会导致召回的产品、退货重新发货销售。

— 无自检计划或自检计划不完全/自检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未保存。原辅料检验

— 未对销售商/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 生产用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 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内做鉴别试验/未对每个容器中的原料药,或经第三方处理或再包装后的原料药做鉴别试验。

— 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不全。

— 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

—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 超过复验期的原料药未经适当复验即使用。

—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包装材料检验

— 未对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 未对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包装/贴签生产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做鉴别试验。

—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成品检验

— 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不正确。

— 成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检验项目不全。

—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文件记录

— 无生产工艺规程。

— 供应商提供文件记录不及时。

样品

— 未保存成品留样。

稳定性

— 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的批次不足/稳定性考察数据不全。

— 当稳定性考察数据显示产品未到有效期就不符合质量标准时,未采取措施。

— 无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 生产(处方)/包装材料的变更未做稳定性考察。

—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无菌产品

— 未经恰当评价或未经注册批准,未对水溶性产品进行最终蒸汽灭菌。

— 生产/灌装操作的房间洁净度等级不正确。

— 采用无菌工艺生产的区域对D级洁净区域呈负压,D级洁净区域对非洁净区呈负压。

— 房间洁净度等级测试的采样点不够/采样方法不正确。

— 采用无菌工艺灌装的产品在无菌灌装时,环境控制/微生物监控不充分。

— 厂房与设备的设计或维护未将污染/尘粒产生降到最小的限度。

— 纯化水与注射用水系统的维护不当。

— 纯化水与注射用水系统在维护、改造和出现超标趋势后,未进行适当的再验证。

— 人员培训不当。

— 洁净区、无菌区的更衣方式不当。

— 清洁与消毒计划不正确。

— 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或防止混淆的方式/预防措施不当。

— 未对产品内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洁、灭菌、使用之间的间隔时限进行验证。

— 未考虑灭菌前的微生物污染水平。

— 生产开始到灭菌或过滤之间的间隔时限未经验证。

— 培养基灌装规程不正确。

— 培养基灌装数量不足。

— 培养基灌装未模拟实际的生产情况。

— 培养基支持广谱微生物生长的有效性未经证实。

— 培养基灌装的结果判定错误。

— 未做安瓿检漏试验。

— 无菌检查样品数量不足或不能代表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

— 未将灭菌柜每次装载的产品视为一个单独的批次进行无菌检查。

— 未使用纯化水作为注射用水系统和纯蒸气发生器的源水。

— 用于注射剂配制的注射用水未检验内毒素。

— 注射剂用容器和内包装材料,其最终淋洗的注射用水未检验内毒素,而这些容器和内包装材料不再进行除热原处理。附件3:

一般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一般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厂房

— 人员可通过生产与包装区域的门直达室外。

— 地漏敞口/无存水弯。

— 液体和气体的出口处无标志。

— 不与暴露产品直接相邻或不直接位于暴露产品上方的表面有损坏。

— 生产区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 休息、更衣、洗手和盥洗设施设置不当。

设备

— 设备与墙面的间距太小而无法清洁。

— 固定设备的基座连接处未完全密封。

— 使用临时性的方法和装置进行维修。

— 有缺陷或不用的设备未移出或未贴上适当的标识。

— 用于非高风险产品的小型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清洁

— 书面清洁规程内容不完整,但厂区处于可接受的清洁状态。

— 清洁或健康卫生规程未有效实施。

生产管理

— 原辅料与产品处理的SOP内容不完整。

— 未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 对接收物料的检查不完全。

质量管理

— 召回规程内容不完整。

原辅料检验

— 用于符合性检验的原辅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用于生产。

— 检验方法的验证内容不完整。

包装材料检验

— 运输和储藏规程内容不当。

— 过期/报废包装材料的处理不当。

— 检验项目不全。

— 质量标准不全。

—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成品检验

— 物理指标的检验项目不全。

文件记录

— 产品的记录/文件内容不完整。

— 生产用建筑的平面图和标准不完整。

—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时间不够。

— 无组织机构图。

— 清洁记录内容不完整。

样品

— 无原辅料样品。

— 成品或原料药样品数量不足。

— 贮存条件不正确。

稳定性

—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批次不足。

— 检验项目不全。

— 样品数量不足以完成检验。

无菌产品

— 未监测灭菌用蒸气,以确保达到适当的质量要求且无添加的成分。

— 进入洁净区和无菌工艺生产区的最多人数控制不当。

— 用于冲洗溶液和保护产品的气体未经除菌过滤器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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