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24-09-07

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精选5篇)

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1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1、领导小组。成立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福才担任组长,法警大队大队长邱卫良、办公室主任肖强根、立案庭庭长王仁华为组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各项安保工作。法警大队为具体职能部门。

2、应急分队。应急分队主要由法警大队45周岁以下男性正式在编干警组成,额定队员八名。主要职能:负责法院日间安全巡查,根据领导小组指令或对涉暴突发事件自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工作机制

1、领导巡查制度。院领导根据安排轮流负责一周的院内值班巡查工作。值班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或法院办公区、公共场所等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指出并反馈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监察室对检查的情况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并于季度末报送政治部备案。巡查结果与部门岗位目标考核相挂钩。

2、24小时值班制。加强院部和朱泾法庭夜间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定时定点巡逻值勤制,随时备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的记录,遇到重大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请示报告。重大节假日前,院领导检查小组必须对院庭重点要害部位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3、部门预警机制。建立以法警大队为中心的内部信息通报网络,与立案庭建立信访周报制度,正常情况下立案庭向法警大队一周报告一次信访情况,在遇到矛盾激化案件时立即上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速应对,妥善处理。

4、联席会议制度。法警大队会同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加强联防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安全防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反馈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有关情况,并协调处理;定期组织法院安全防范检查,重点加强枪支弹药、羁押室、财务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

三、安保措施

1、各部门领导要思想重视,利用庭务会定期对部门全体干警进行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教育,从思想上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2、加强对安检岗位操作人员的安检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安全检查的能力和水平。每月对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购置新型安检设备,保障安检工作顺利开展。

3、严禁干警擅自带当事人或律师进入办公楼。必须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严禁在办公室或各会议室接待当事人或做调解工作。严禁干警私自出借IC门禁卡。

4、责任部门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现场保卫、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措施,坚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及演习。

5、规范用车审批制度和出车登记制度,使用公务车辆必须填写用

车申请单,车辆出门时要将出门证交至门卫检查并作登记,全天出车情况每日一汇总,各部门车辆使用情况每月一统计。从严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法院。

6、来访人必须由东门卫登记并与受访人确认方可进入法院大楼。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必须经过安检,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在羁押室实施。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密切注意当事人的动向,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院部ck报警系统。

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2

近年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日益增多、从业人员不断增加, 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增加, 计划经济时代封闭式社会管理模式被打破, 大量的人员、信息、资金开始在社会中自由流动, 企业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恐怖袭击事件带来消极影响

近年来, 在国内外一些别有用心人员的策动和蛊惑下, 一些恐怖袭击事件时有发生, 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而企业作为资产集中和人员集中的场所, 容易成为恐怖分子袭击的目标。企业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不但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损失, 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恐慌情绪。特别是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 国际恐怖活动日益猖獗, 而国内少数铤而走险的危险分子出于报复社会, 或满足其极度膨胀的经济欲望等目的, 存在效法国外恐怖手段、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倾向和隐患, 国家重点工程、重要军事科研单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等都存在着恐怖暴力袭击的潜在。

(二) 社会治安问题的诱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 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 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对社会和国家心存不满。再加上社会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带来腐败、贫困差距扩大等负面的问题, 社会治安形势十分复杂。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开始从事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 企业往往成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目标和对象。

(三) 企业不安定因素增多

随着企业的发展, 企业员工数量在不断增加, 员工流动性强, 企业在员工管理上存在漏洞, 部分员工素质差, 监守自盗, 破坏和盗窃企业财务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员工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够, 违反生产安全流程进行违规作业, 带来火灾或炸爆炸等群死群伤事故;部分企业员工在企业改革中利益受损, 没有采用正规、合理的渠道来反映问题, 反而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谩骂、殴打甚至挟持, 这种情形屡屡出现, 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管理, 给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新时期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强, 企业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部分领导者认为安全保卫工作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实际利润, 属于可有可无的事情, 尤其是当一段时间企业没有发生盗窃、群体性事件的问题, 企业领导者往往将主要精力用于技术研发和产品销售等关乎企业经济发展的环节上, 不愿意加大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投入力度, 对安全保卫工作比较忽视。很多企业的安全保卫设备长期处于短缺或陈旧的状态, 安全保卫能力大大降低;部分企业为了节省安保成本, 不愿意招聘专业的安保人员, 也不愿意花钱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而是将企业保卫处作为安置退休职工或者病残职工的场所, 结果出现安全事故时, 安保人员往往束手无策, 不知道如何处理也没有能力处理;部分企业缺乏系统的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即便有一些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也往往挂在墙上, 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结果安保人员在工作中仅凭经验开展工作, 工作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安保工作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领导对安保工作的重视是做好安保工作的基础。作为企业领导, 要深刻认识到安全保卫工作的严峻性。特别在当前一个社会矛盾多发的阶段, 尽管企业安全保卫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 但从长远来看, 加强企业安保工作为维护企业稳定发展、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企业领导不仅要从自身提高对安保工作的认识, 也要利用各种途径进行安保工作的宣传力度, 安保工作不是保卫部门自己可以完成的, 需要全体职工的协力配合, 才能将各种不安定因素扼杀于萌芽状态。领导要经常过问企业安保工作的状况, 解决安保人员待遇低、工作地位低的现实问题, 将安保工作和企业经营行为同等对待。还要协同安保部门制定企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检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将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 安保部门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安全技能

作为企业安保部门, 要积极转变安保思维, 增强服务意识, 在工作中调整工作方式和手段, 适应新时期企业安保工作的需要。当前各种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换代, 网络化、信息化犯罪令人防不胜防。传统站桩式的安保方式已经滞后于安保工作的需要。企业安保部门要加强信息情报制度, 事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并经常进行演练, 以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知道如何处置, 导致突发事件持续恶化, 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安保人员要深入生产一线, 了解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解决不了的汇报给上级部门, 争取上级的支持。同时要加强门卫管理, 建立健全门卫班管理制度, 对进出的各种车辆、人员认真查验证件, 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和临时用工的管理, 签订安全责任书, 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三) 加强保卫队伍建设

保卫工作归根结底是人的工作, 一支强有力的治安保卫队伍是企业安保工作的前提。企业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 加强保卫部门的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熟悉业务的人员来担任专职保卫干部, 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 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划分明晰、机构设置科学的管理机制。同时加强保卫部门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和业务建设, 通过采取岗位练兵、在职培训、外出学习、入学深造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提高保卫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使他们能够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自身的长处。

参考文献

[1]李清源.浅谈如何加强企业安全保卫思想政治工作, 东方企业文化, 2013-02-23.

[2]张理.对新时期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思考.现代妇女 (下旬) , 2014-02-25.

[3]孙登岭.企业安全保卫思想教育工作浅谈.经营管理者, 2013-09-25.

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3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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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二○○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

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

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

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

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

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

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

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

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

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

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

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6.人民法院应当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7.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和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

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8.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

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

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

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10.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

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

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1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

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

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

决定。

12.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

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

开庭审理的力度。

13.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

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

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14.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

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

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

达法律文书。

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

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16.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

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17.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

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

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

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18.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

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19.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

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

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20.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

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21.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

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2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

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23.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

法院批准后进行。

四、规范审判公开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

2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审理案件,有固定审判场所的,庭审活动应当在该固定审判场所进行;尚无固定审判场所的,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当的场所。

25.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2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公务活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工作证。

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4

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积极促进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

1、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各级法院应当从实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把少年法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机构

3、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关心和支持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4、最高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并在研究室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

5、高级人民法院设“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由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相关审判庭和行政部门负责人。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下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室或者审判庭内。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暂未设立合议庭的,应当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6、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需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审判庭)。暂未设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7、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也可以根据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未设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或者未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8、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及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的设立、变更情况,应当逐级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三、注重队伍建设,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

9、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10、各级法院应当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选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

11、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少年法庭法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少年法庭法官业务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以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少年法庭法官的业务培训。

四、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

12、各级法院应当总结完善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13、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形成的反映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调查报告,应当进行庭审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调查报告的意见,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总结少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规范、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切实解决有关社会调查人员主体资格、调查报告内容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作用。

14、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对应当分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

15、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未成年被告人轻微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采取圆桌审判方式。

16、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法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未成年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原因剖析,应当吸取的教训,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和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如何正确对待人民法院裁判以及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监管场所服刑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人员参加法庭教育。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

17、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本辖区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或者通过未成年罪犯户籍地的人民法院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联系,确保非监禁刑的依法适用。

18、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在向执行机关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附送社会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中的表现等材料。对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后回访工作,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人民法院应当对判后跟踪帮教和回访情况作出记录或者写出报告,记录或者报告存入卷宗。

五、深化改革探索,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有序发展

19、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开展少年司法理论成果和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进一步深化少年司法改革。

20、各级法院应当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探索异地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干预、刑事案件和解、量刑规范化、社区矫正与司法救助、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

21、各级法院应当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大胆探索实践社会观护、圆桌审判、诉讼教育引导等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特色审判制度,不断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

审判的新思路、新方法。

六、积极协调配合,构建少年法庭工作配套机制

22、各级法院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加强与同级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积极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形成有效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

23、各级法院应当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努力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罪犯的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推动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4、各级法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5、各级法院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制定本地区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司法救助、复学安置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七、完善考核保障,夯实少年法庭工作基础

26、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少年法庭工作实际,将庭审以外的延伸帮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察的范围。

关于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篇5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次数:81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7-17

【生效日期】2009-07-1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 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 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 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 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 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 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 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 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 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 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 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 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 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 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 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 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 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 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 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 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 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 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 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 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 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 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 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 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 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 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 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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