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申请报告

2024-09-12

关于单位申请报告(共9篇)

关于单位申请报告 篇1

县文明办:

我们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树立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切入点,为广大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往年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提高,在思想建设、环境建设、帮扶贫困、城乡共建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活动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了进一步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建设文明单位,以便更好地激励自己再接再厉。

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我们把“培育文明文山人,建设和谐新文山”这项活动贯穿于各项医疗工作的每个细节中去,作为全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从治理“脏、懒、愚、盲”入手,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参加“献爱心”和“贫困母亲”等捐款扶贫送温暖活动,严格执行局党委制定的关于禁止借子女升学借机敛财的规定,相关人员签定了保证书,教育职工移风易俗,不搞迷信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全所呈现出对患者热情,对工作负责,对技术求精,爱岗敬业、文明行医的氛围。

开展送医疗下乡活动,深入乡镇为群众送医送药,并多次上街义诊,到养老院为老人免费检查身体,送去温暖。今年为马玉镇妇女免费进行一次大型妇女病普查;结合先进性教育、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能学教活动,在全所系统开展经常性地“三德”、“三观”、“三个主义”主题教育。教育医护人员以正确的目光审视社会,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生活,以正确的思维处理事情,逐步改变道德观念滑坡、价值观扭曲、是非标准模糊的愚昧、落后鲁莽、偏激、狭隘的思想和行为;开展城乡共建结对子活动,与王家塘村签定了城乡共建协议,结成了思想扶贫对子,参加了支农插秧,也为贫困户送去慰问品及现金千余元。

二、党建工作逐步走入正规化。

全体党员团结协作,讲全局,顾大体,相互补台,彼此支持。以巩固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为重点,每名党员都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深入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了自己的头脑,党员干部充满生机与活力,十七大闭幕后即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理解和体会其精神实质,坚持撰写读书笔记,进行交流和学习以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政治灵敏性,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强化了党员三支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公仆人、贴心人队伍,促进了干部职工服务作风的转变,党员干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按照三型机关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围绕服务促发展这个主题,深化了“三型”机关创建活动。制定了具体有效的措施,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公示制、首问责任制等,使广大医护人员行有规范、做有准则、动有约束,成立质量考核委员会,对日常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年终总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党性教育。年初,班子成员敞开心扉,沟通思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这样的形式进一步增强了团结与合力。每一位党员都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奉献着,党员中好人好事层出不穷,节假日为患者送去慰问品,并定期走访,收集反馈信息,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聘请了社会监督员,设立社会监督岗,实行所长接待日,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推出了便民服务措施,为患者提供就诊椅,沙发,饮水机、毛巾等。建立了职业道德档案,拒绝患者家属吃请,拒收红包,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全部公开上墙,做到明码实价,严格执行一次投诉待岗制度,对出现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严肃处理以维护院(所)的整体形象。红十字会、无偿献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等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三、业务工作有序地运行着

(一).继续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提高高危管理质量。1.注重系统管理中的每个环节(包括建卡、定期产检、高危管理、住院分娩、产后访视、宣教等)抓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并重点做好高危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危漏筛、漏管现象,同时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我县孕产妇系统保健质量。

2.加强产科管理,提高产科医疗质量。巩固爱婴医院的成果,提高医疗工作各个环节的质量,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重点督导产科相关文书资料的书写,如手术、技术操作、住院病历、产程观察等资料的书写,病案信息管理制度逐渐完善,消除和减少产科安全隐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辽宁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积极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1.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运行中。据不完全统计,0-7岁儿童21405人,保健管理人数19976人,保健管理率率为93.3%,3岁以下儿童9733人,系统管理9059人,系统管理率为93.1%,中重度营养不良发生率为1.48%,先天畸形发生率为119.1/万,四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97.1%,5岁以下儿童死亡31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0.04‰,其中婴儿死亡25人,死亡率为8.1‰,新生儿死亡321人,新生儿死亡率为6.8‰,儿童健康情况得到改善和提高。

2.各助产单位给新生儿建立儿册工作有序地进行着;依据《辽宁省集体儿童保健管理规定》对在托在园儿童进行集体儿童体检工作已经接近尾声。

3.继续依法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工作,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我院(所)在医疗设备紧缺的情况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广大妇女姐妹解除病痛带来的痛苦。普查普治过程中发现影响我县城区妇女生殖健康的主要疾病为感染性疾病和妇科良性肿瘤及乳腺各类增生疾病为主,广大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形势仍较严峻。

(三)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我县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目前我县各乡镇卫生院及爱婴医院基本上能依据上级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妇幼卫生相关资料的监测、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我所充分发挥部门业务指导职能,定期对妇幼卫生信息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下乡指导、质控,提高各类报表质量,进一步促进我市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范化管理。

(四)积极做好爱婴医院的发展工作。

继续推出“儿童优先,母婴安全”的亮点,为推进母乳喂养工作做出新的成绩;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医药费垫付工作,切实保护参保农民利益,截止今日垫付数额达两万余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较大突破。充分发挥盘锦市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等部门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利用“提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效能”专项活动的契机,教育医护人员增强职业道德,实行微笑服务,挂牌服务,热心为患者服务。

(五)《出生医学证明》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的发放、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管理法》执行。

在执行文件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为办证人员提供方便,真正为百姓着想,逐渐改变人们办证难的看法;积极探索婚前保健新模式,与相关部门广泛合作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与咨询活动,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努力地改变当前婚前保健工作的临近瘫痪的状况。以上是全年三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果,但按县文明办的要求,还存 在不足,各项工作还有待于提高,我们将以此次申报为契机不断改进和提高以使我们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关于单位申请报告 篇2

相关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须是专业从事市场调查、广告传媒行业企业;

相关单位需成立满五年或五年以上企业且成立注册资本在五十万人民币 (含) 以上;

相关单位需有专业从事市场调查、媒体策划以及营销人员;

请满足以上条件的单位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jpg格式) 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至:ylmr@vip.163.com。

截止日期;2013年09月23日

联系人:赵卉寒

电话:010-82755419

关于单位申请报告 篇3

摘 要: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调解这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越发受到重视,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有效地推动了法院的调解工作开展,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大量的诉讼纠纷被化解,社会矛盾被钝化,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已经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的重要手段。但也有不好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3-02

一、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迅速提升,且与案件调解率成正比,调解申请执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加大。

(一)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其次是侵权纠纷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类纠纷。

(二)执行难度相对加大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但从调研情况看,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从而使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大。

(三)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风险加剧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已经做出较大让步,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在执行中常常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进而引起信访、申诉,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民商事调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一般来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让步、同意调解,是不希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但调解协议如果得不到自动履行,那么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让步,不仅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恢复,还将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甚至在执行中有的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让步,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时的初衷,使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执行难问题不断涌现

民商事调解案件大量涌进执行程序,使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一直以来困扰着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实现合意最大化,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不应有过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申请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升高,执行难度增大的“两高一难”现象。

(三)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结”,并不能代表“事了”。只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因纠纷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才会真正得到平复,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结束。调解案件从法律本意上来讲是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行为,现在却由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对法律确立调解制度一种歪曲,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避义务的邪气。

(四)调解功能无法体现

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使快捷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立法本意弱化,作为原告的一方以让步自身利益为代价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实现利益,但调解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没能实现,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造成对法官不应有的误解,执行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思想更加难以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涉诉信访压力进一步加剧

部分当事人因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进而对法院、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迁怒于法院和法官。当法院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不少当事人选择上访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

三、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层面因素

部分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债务,采取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赖则赖的消极态度抗拒执行。恶意调解,逃避债务,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债务履行,减轻债务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存有恶意,企图通过调解拖延时间使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更有甚者企图通过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逼迫权利人进一步让渡权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良动机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同时也导致调解案件的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执行难度增加的不利局面。此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

(二)机制上因素

当前调解率高低成为考核法院、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调解原则也由原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重视调解并没有什么,但过分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这一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调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视案件实际问题解决的现象,部分案件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和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也是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因素,审执分离使得司法工作在各个阶段更加专业化,规制了司法权的滥用,但审执过度分离而缺少衔接则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受考评机制和业务量的影响,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关注调解案件的履行问题,单纯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导致调解质量不高,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多。

(三)法官层面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受证据因素和考核目标的影响,部分法官为迅速提升案件调解率,规避办案风险,降低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办案中存在“和稀泥”的现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匆忙主持调解,有的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调解申请执行率上升的现象。调解协议不完善,也是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上不够清晰,致使当事人因履行问题发生分歧而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多数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致使当事人容易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调解原则,更新调解理念

在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重申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强化对这一调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要更新调解理念,树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兼顾的调解理念,在案件调解过程住兼顾执行,能当庭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惩治失信的措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健全考评机制,细化调解结案考核标准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过单一的案件调解率能够反映出来的,对于调解案件的考核不能仅看调解协议是否达成,调解率是否提升等。应进一步细化调解结案的考评标准,建立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综合考量的考评机制。

(三)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审执分离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执行截然分开。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考虑办案效果,兼顾审判执行,应当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在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通过电话督促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延伸调解工作,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可直接参与到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中。

(四)建立财产申报和担保履行制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的数量、处所、银行账户等等,使其对财产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也能依据申报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减少执行难度,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在调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选择的第三人提供相当于债务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如到期不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尽快执结。

(五)完善立法修订,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纳入刑罚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经法院确认、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它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修改刑法第313条,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对那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进行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当事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同等的打击力度。

关于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申请报告 篇4

洪山区文明委:

武汉市交通学校是国家中职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立项建设学校、国家级重点中专、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重点实训基地、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学校,在校生规模近5000人。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校连续六届被评为武汉市文明单位。

2011-2012年度,学校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创建文明单位为抓手,围绕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着力提升学校文化软实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在过去两年里,我校先后被授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称号、“武汉五一劳动奖状”、武汉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武汉市师德建设先进集体、“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武汉市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工会组织、市教育系统“双创”劳动竞赛“优秀示范岗”、全民终身学习周活动先进单位、无烟单位、中职校园网站三十强(湖北省教育厅)、武汉市职业教育技能展示暨技能大赛先进单位、武汉市职业技能鉴 1

定先进单位、全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终身学习先进单位、市卫生先进单位、湖北大中院校文明寝室等荣誉或称号。

长期的工作实践,使我校充分认识到“文明单位”称号不只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集体荣誉称号,而且是推动各项工作快速发展的动力。我们也认识到创建“文明单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分工协作、分步实施,形成上下一致、齐心协力、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为了更好地为武汉市职业教育事业做更大贡献,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增强单位的凝聚力,我校特申请2011-2012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我校将抓住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契机,将我校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促进我校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特此报告。

武汉市交通学校

关于单位申请报告 篇5

金绍达: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本来无须过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但在实际工作中,自然人所申请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单方所有还是和配偶共有,则是登记机构应当了解的。因此,对自然人的房屋,很多城市的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用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和实际权利状态一致。

但是,某一城市的民政部门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只能证明当事人在该部门有没有婚姻登记的记录,并不一定能准确地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所以,实际上这类婚姻证明的证明效力有限,因此,很多城市并不要求申请人出具婚姻证明。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早在2003年就会同民政、司法、国土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婚姻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声明”。

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 号)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合房〔2015〕73 号文发了《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在房屋登记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代之以询问的方式将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记载于询问笔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房屋登记办法》也早就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应是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因而,上述两个城市的做法都是可行的。

关于单位申请报告 篇6

8个月前,我在公司上班期间,由于所操作车间机台上的飞轮突然脱落而受伤。经住院治疗,虽然已经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可由于公司个别领导对我抱有成见,为借机对我加以刁难和“教训”,遂故意制造种种借口,不管我如何哀求,就是一直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向我提交认定工伤的相关证据,致使我一直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白晓鸽

白晓鸽读者:

你有权避开公司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你则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你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正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申请,甚至是故意刁难,决定了你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其第十九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在你无法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为公司所掌握的情况下,基于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邮编:342400电话:13133771817

出差被砸伤,虽侵权人不明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我被公司指派到深圳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当我下了公交步行前往工厂,途径一栋居民楼下时,突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空酒瓶砸中头部。经送往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空酒瓶是谁所丢,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但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侵权所致,故不构成工伤,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对你作出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出差而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工作场所内”,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你前往深圳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工厂购买原材料所必需经过,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丢空酒瓶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笔名颜沐)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工友被提拔重用,强请“升职饭”当心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新进设计师。因此前一家与公司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大客户,对公司提交的多次设计方案一再不满,致使公司领导在大发雷霆之余,许诺只要谁的设计方案能达到大客户要求,不仅给予重奖而且升职。我通过半个月的苦思冥想,得出的设计方案脱颖而出,并赢得了大客户的赞赏。公司领导随即兑现承诺,给了我一万元奖金,并让我担任部门负责人。苗某等3名老员工见“乳臭未干”的我一夜之间成了他们的顶头上司,出于妒忌和不服,也为给我一个“下马威”,阴阳怪气地要我在当地最高档的酒店请吃“升职饭”,因被我拒绝,遂前后三次对我进行殴打,最后一次还导致我轻伤。请问:苗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杜 娜

杜娜读者:

苗某等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与之对照,苗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苗某等人强请的“升职饭”目的,在于发泄妒忌、不满、不服的情绪,通过所谓的“下马威”逞强耍横;另一方面,在被你拒绝,而你的拒绝完全属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苗某等人已经肆意挑衅、强拿硬要、随意对你实施殴打,不仅次数达到三次,构成“多次”,而且造成了你轻伤,即无论次数还是伤情,都意味着当属“情节恶劣”,即苗某等人难辞其咎,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从事公益性工作被解聘,为何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一家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我年逾50,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加之没有什么专长,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一家公益性单位见我家生活困难,却又无经济来源,出于照顾,让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如今,因我所协管的公共环境发生变化,单位提出解除与我尚有六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觉得单位应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单位以我从事的公益性岗位与其它普通岗位不同为由表示拒绝。请问:仅仅因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就真的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张小莲

张小莲读者:

的确,你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表明看来,单位提前六个月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理应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向你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规定只是针对一般用人单位用工而言,就公益性岗位用工则不在其列,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统筹资金,用来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设立的从事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与公益性岗位用工相对应,一般用人单位用工都具有营利性质,招工对劳动者实行择优录取竞争上岗,不存在优先安置、政策扶持性质。这实际上也是公益性岗位用工同一般用人单位用工的根本区别。故你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法律特征。而你的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明显具有公益属性,即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笔名袁梅)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71715

拼车郊游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载客牟利”拒绝理赔?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因公司放假,我和2名同事商定一起自驾我的小车去郊游踏春,油费按实际支出,彼此分摊,且每人先预交100元,多退少补,即彼此“拼车”。不曾想,期间由于田间路面太滑,加之我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小车发生侧翻,并花去36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鉴于汽车尚在保险期内,我遂请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郊游属于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与其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如果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在理赔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彭芬冉

彭芬冉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你“拼车”郊游并非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私车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向两名同事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实际支出的油费,且按照“拼车”约定彼此实行分摊,即你并非也不存在牟利,甚至还得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只是因为公司放假,而临时决定与同事“拼车”郊游,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并非不特定的乘客,而是特定的同事,即不属于“运输旅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你和2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因此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邮编:342400 电话:13707022635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如何离婚?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夫妻尚可,并育有一个女儿。五年前,李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前不久,我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在银行工作的女孩,她非常爱我,对我女儿也很好。我打算今年跟她结婚,但由于我和妻子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所以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我现在想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她下落不明,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颜东

颜东读者: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则由法院依法根据你们婚姻的实际状况来决定。为了能确保法院判决离婚,你还可以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因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通过申请宣告死亡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3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夫妻关系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在财产分配方面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属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以上两种方式你都可以采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末利)

―――――――――――――――――――――――――――――――――――――――

通联: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向路事故处理大队院内A楼206号陶家平(收)

邮编:243000

职业: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电话:0555-2370249(办)13855550562 QQ:28016748

银行卡号:4340 6217 0002 5954开户行: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

祭奠时被鞭炮炸伤,能否要求墓园管理单位赔偿?

编辑同志:

母亲去世后,我将其埋葬在一处墓园,并与墓园管理单位达成的协议,我每年缴纳600元管理费,由墓园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几天前,我前往祭奠时,突然被飞来的鞭炮击中眼睛,已花去36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当时燃放鞭炮祭奠者众多,根本无法确定鞭炮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墓园管理单位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所受伤害并非其直接所致,且其已在入口的醒目位置上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别人不听劝阻,自然与其无关。请问:在墓园管理单位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的情况下,真的可以无需担责吗?

读者:张 雯

张雯读者:

墓园管理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鉴于墓园是公共场所,墓园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人,对墓园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墓园管理单位却属未能。因为虽然墓园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但其却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甚至在燃放者众多的情况下,同样是听之任之,也就意味着墓园管理单位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具有明显过错。再一方面,从消费服务角度上看,你与墓园管理单位所达成的协议表明,墓园带有经营性质,并非纯粹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彼此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消费关系。而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墓园管理单位没有保障你的人身安全,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同村村民对承包地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编辑同志:

我家虽然实现了机械化耕地,但由于承包地有限,难以实现增收。不久前,得知本村村民窦某有8亩的土地要出租,即赶去与他商量承租一事,可窦某说要租给他妹妹。其实,他妹妹早已出嫁在邻村落了户。请问,农村土地出租时,同村的村民是否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读者莫浩

莫浩同志:

你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关于农村承包地的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国家允许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土地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时,该法第37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窦某转租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你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你可与窦某再行依法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进单位申请报告 篇7

报 告

军训部并首长:

根据(2010)军训字第58号文件精神,我部对申请“教学工作先进单位的”的兵种战术教研室、自行火炮教研室、步兵轻武器教研室、导弹系统控制教研室、教研二队、教研三队、教研四队一年来的教学工作进行了严格地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以上申请的各单位符合“教学工作先进单位”的所有条件。经研究决议,同意以上单位的申请。

请首长批示!妥否!请批示

吉林省军区征兵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

承办单位:吉林省军区征兵办公室军务部 承办人:张筱琦 承办编号:军字第2011013

机关、各部、直属队:

2010征兵工作已经结束,今年在省政府和各个基层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各部门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圆满的完成了今年的征兵工作,今年我军区在各个武装部的大力配合下共征兵2120名新兵应征入伍,其中男士兵1931名,女士兵189名,其中陆军1470名,空军543名,海军107名,(不含武装警察部队)输送到各个部队就职,经过二次部队反映信息,现所有入伍新兵健康检查合格,政治审查合格,政治思想合格,无一人别退回,希望在下步工作中,同志们要不骄不躁努力工作,踏踏实实为人民服务,为把我军建设成更大的武装力量而奋斗。

吉林省军区征兵办公室军务部

文明单位申请报告 篇8

区文明办: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区关于创建文明单位的文件精神,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全校师生齐心协力,学校工作开展有声有色。班子成员处处率先垂范,个个争当榜样,以勇于创新、勤政实干、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凝聚人心。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加高涨,工作作风更加严谨,工作态度更加认真,形成了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

一、学校现状

学校现有来自全区七个林场及外县若干区局的学生在二中就读,学生数为944人。学校占地5.4万平方米,分为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校园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学校教学设备完善,配有先进的音像馆、微机室、图书室、理化生实验室等。学校优美、洁净的环境,先进、完善的教育教学设施,为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学校有一套年富力强、锐意进取、勇于开拓、敢创一流的领导班子;拥有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辛勤耕耘在教育这片热土上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113人,其中省优秀教师2名、兴安园丁2名、区园丁3名、中高级职称占43%,教师学历合格率93.9%。师资力量雄厚,师资整体水平位于大兴安岭初级寄宿制学校前列。

多年来,由于学校精心谋划,科学管理,以先进的办学理念,一流的服务宗旨,独到的办学特色,高效的办学质量,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2005年被评为“大兴安地区名校”的光荣称号。自2001年网点布局调整以来,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2004年考入地区实验中学人数占35%;2005年占45%,在大兴安岭地区同类校中名列第二;2006年进入大兴安岭实验中学人数占43%,2007年中考成绩再创新高,升入实验中学52人,为新林区的教育事业谱写了辉煌的篇章,受到了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我校采取全封闭式的管理体制,校级领导、中层领导、教师全天24小时在校值班值宿,确保了学生的在校安全。由于严格的管理和稳步提高的教育教学质量,使得外县区局的学生越来越多的到二中就读,今年初一新生达到了爆满的程度,这一切充分体现的社会和家长对二中的信任。

二、创建目标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地级名校为动力,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为主体目标,坚持“特色立校,科研兴校,管理强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学校在基础设施、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水准,切实搞好三个文明建设,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传统学校向高效、优质、开放、创新的现代名校的跨越式发展,把我校建设成环境幽雅、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过硬、声誉卓著的现代名校。

三、具体工作安排

1、继续深入开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创建活动。实现“三无一规范”的基础性目标,做到年内无乱收费行为、无不良教师言行、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实施学校“十一五”规划,逐步实现学校发展性目标,“办人民满意的学校”的创建工作全面达标。

2、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共同发展”办学理念,坚持“五育”并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抓实、抓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力求德育工作有新突破;深入开

展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建立较为完备的教育评价体系;教育教学质量稳中有升,2007年考入实验中学52人,争取来年再创新的辉煌。

3、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网络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建设全面达标;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落实,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较大程度增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4、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教师“德、智、体”工程;师德师风建设成效显著;教师集中培训措施得力,增强教师校本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教师的人文素养和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学校优质师资资源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干部思想作风过硬,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5、继续深化教育科研工作。做好“双优”课题结题准备,完成“双优”课题研究结题验收工作;积极申请承担省及国家“十一五”教育研究课题,开展新课题研究工作;深入开展常规教研工作,促进课堂教学改革,优化课堂教学效率。

6、大力改善办学条件。近几年来,在地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教育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二中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仅2006年学校在音像馆改建、教学楼及宿舍楼、食堂的维修等方面一次性投入126万元,2007年二中更换学生物品柜260个,床470个,学生课桌椅920套,教师办公桌椅80套,这极大的促进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为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证。

7、加强学校科学化管理。落实校长任期目标制和分管领导责任制;深化学校各个部门内部管理,实现学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加强老干工会工作,促进校务公开向更深、更广层面推进,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化管理;全面实现学校财务预算制,积极提高教职工待遇。

8、开展全员“立足岗位做贡献”劳动竞赛活动,促进师德优良、学风端正、作风务实、素质过硬、乐于奉献的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

四、创建措施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师生学习文明创建的有关文件和要求,把其作为德育重要内容来抓,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运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努力做到人人皆知。大力表扬先进典型,批评不文明的行为,努力营造“人人讲公约、个个讲文明”的氛围。

2、分工负责,落实创建责任制。

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日常文明创建的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狠抓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谁的责任,追究谁的工作制度。

3、经常督查,实行严格奖惩。

创建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各处室、全校班级中开展争创“文明办公室、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家庭”等系列评比活动,结果及时公布。对创建工作抓得好的处室、班级、专用教室及卫生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创建工作抓得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将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职工(包括班主任)平时和年终考评以及评先评优,纳入文明示范班的评比,并实行相应的奖惩。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是一次艰巨而繁重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决心以这次申报省级文明单位为契机,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使我校文明单位创

关于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探析 篇9

一、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 一) 预算管理的内容

1. 财务预算管理:现金流量预算是财务预算的一个重要部分。利用现金流量预算, 企业可以掌控货币资金的流动情况, 组织各种财务活动, 平衡企业的资金。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定期探析企业的现金流量, 有利于编制现金流量预算, 促进企业对其他预算的有效控制, 减少企业风险, 规避金融危机。

2. 财务部门预算管理:财务部门预算管理是根据地勘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进行分析和编制的。

3. 经营预算管理:地勘单位的项目预算管理是经营决策的一种特殊方式, 也就是经营决策的具体化, 是现代企业预算管理的重要链条和重要手段。

4. 投资预算管理:投资具有风险性, 它是以现金支出与收入为基础计算的, 所以地勘单位进行投资时会谨慎选择和决策。所以应推广全面科学的预算管理方法, 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 二) 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意义

1. 有利于促进地勘单位经营决策的科学化, 提高企业利润, 提高企业在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促使地勘单位更加符合大众市场的需求, 拓宽市场以寻求更大的生存空间。

2.有利于减少地勘单位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要求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对企业的预算进行全方面的分析, 最终做出更加科学可信的经营决策。

3. 有利于合理分配工作, 明确分配目标, 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因为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较高, 也就提高了对企业每个员工的工作要求, 科学的预算方法和高层的正确决策会增加员工对整个企业的信心, 会激发他们的集体荣誉感, 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问题

1. 预算管理方法未全面实施:地勘单位对预算管理的重视度不高, 使得预算管理工作迟迟未得到全面推广。只有重视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 使用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办法, 才能发挥预算管理的真正作用[2]。

2. 预算管理的编制方法与经济规律不符。现在很多企业不遵循企业预算管理编制的基本方法, 而是变成了领导说怎么做就怎么做, 在进行预算编制时, 先由高层领导确定了基本利润, 再由业务部门进行编制预算。这就导致了预算管理的结果完全不符合基本经济规律, 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对企业预算管理的错误理解, 认为预算就是为了预算。众多企业的员工都认为预算就是单纯的预算而已, 其中也不乏众多企业高管[3]。他们不了解单位项目预算管理背后真正的含义, 也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 所以预算管理对他们来说就只是预算而已。

( 三) 如何推进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

从以上所说的内容来看, 要想提高我国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水平, 必须要全面推进预算管理。

1. 地勘单位要全面推行预算管理方法, 努力建立一个良好的全面的有效的预算管理体系, 推动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地勘单位要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 进行独立专门的预算管理, 并且成立预算管理小组, 方便预算管理的讨论与分析。地勘单位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必须坚持自己的原则, 保证公平, 不徇私枉法, 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内部预算体制的有效运行和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行独立专门的预算管理, 有利于各个部门单位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掣肘、相互促进。

2. 要明确自己的战略目标。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需要企业的战略领导, 战略目标是企业成功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科学的战略目标, 就很难进行科学可行的预算管理, 也就很难成就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所以要想全面有效的推进地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体制, 就必须制定合理科学的战略目标。

3. 强化地勘单位预算编制的基础建设, 推动企业单位预算管理编制的可行性[4]。全面预算管理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预算编制方法, ”自上而下“可促进单位方针策略的下达贯彻, “自下而上”则有利于员工积极参与工作, 作为企业的一份子, 积极了解并反馈自己的意见, 各自完成好分内的事情, 确保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有效进行。开展全面的项目预算管理是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利润、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

四、总结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为提高企业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全面推行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势在必行。但由于预算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在推行预算管理体制的同时, 我们也要不断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努力建立科学可行的预算管理模式。

摘要:全面推行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是众多发达国家企业成功的重要手段, 它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建立并不断强化现代化制度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就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展开全面探析。

关键词:地勘单位,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甘亚蓉.地勘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研究[J].安徽地质, 2014 (02) :158-160.

[2]张云滢.地勘单位精细化财务管理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 25 (03) :51-53.

[3]殷榕蔚.地勘单位项目管理与成本控制初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4 (23) :1714-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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