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

2024-07-03

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精选4篇)

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 篇1

三道沟林场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场的木材销售管理,堵塞销售过程中资源的隐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木材发车时,检验员要在木材检尺断面标写检尺长和检尺径,如遇造材不合理现象,要现场改材,坚决杜绝让尺处理;对发车小票要求写明车号、日期、收货单位、作业单位、集装单位等,检验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数字准确,账货相符。

二、购货单位(或承运方)要持结算单、验收单、存查单到销售科交票复检,复检无误后方可打印放行。

三、销售科复检,严禁目测估检,发现树(材)种、长级、径级、件数和材积与实际发车情况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超过场规定标准时,向场长汇报,处理以后方可放行。

四、林场对销售的木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随车抽检,购货方要积极配合,据实认可。如果发现问题,有关人员承担相关费用及相应处罚。

五、处罚规定

1、数量误差以原发车数量与复检数量之差和复检数量比值为准,场规定为1%.

2、木材检验员不能以权谋私,以木谋私或徇私舞弊。具体规定如下:

(1)当日发车单车或累计超过0.5立方米的检验员,调离检验岗位;单车超过0.2立方米的,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单车超过0.3立方米的.,处罚人民币500.00元。以上处罚同时全伐区通报。

(2)当车夹带5根以上坑木,调离检验岗位;

(3)串树种、串材种1根以上的,调离检验岗位。

3、对复检查出少于实际数量,数量较大(0.5立方米以上,或2件以上),故意损害客户利益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反省,暂不安排工作,并处200元罚款,反省期间停发工资。

4、对复检出现问题的,购货单位需据实认可,以实际发生情况结算货款及相关费用。

5、复检员徇私舞弊,与当车检验员同等处罚。

201*年11月30日

三道沟林场木材销售检验领导小组

组长:孙来福

成员:董玉良 刘 全 张汉勇 石书斌 杨长福 毕苗苗

1、抽查验收人员有权对林场销售的木材进行不定期随车抽查复检。

2、抽查验收人员要本着对林场高度负责的态度,据实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按场规定严肃处理。

三道沟林场

木材销售复检管理办法 篇2

关键词:国有林场,木材销售管理,收款管理

国有林场是全国林业系统的基层单位, 是林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国有林场4 507个, 经营面积达9.3亿亩。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 虽然砍伐量较过去大幅减少, 但是木材销售收入仍然是许多国有林场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国有林场木材销售和收款管理, 提高林场经济效益, 对推进我国林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国有林场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但长期以来生产经营管理比较粗放低效, 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从林场实际出发, 规范木材销售和收款行为, 防范销售和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保障林场的经济利益, 值得加以探讨。

一、木材销售和收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林场生产经营范围是森林资源培育管护和木材生产销售, 生产经营管理比较粗放。在销售环节, 客户信用评价机制几乎空白, 没有建立客户档案, 不了解客户信用情况, 增加了销售和收款的风险, 使应收货款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变大。

2.没有签订相关的销售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

过去, 林场在销售前没有跟客户签订相关的销售合同, 即使是涉及销售数额较大的情况也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合同, 失去了制约, 林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近年来虽然有销售合同, 但合同内容仍不规范、不完善。比如: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销售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只能为签订合同的买方, 结果在实际销售过程中, 对方要求将发票开具给转售的对象, 有偷漏中间环节税收的嫌疑, 给林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没有严格执行款到发货的原则。

虽然制定了款到发货制度, 但太空泛、太简单, 没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作保障, 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和问责制作推动, 执行时弹性较大, 有的特殊客户未付款先发货, 结果成为货款催收的难题。

4.有限的经费影响了货款的催收。

国有林场的各项年度经济指标都要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和严格控制, 不可能把有限的经费过多地用在货款催收工作上。这些客户分布在全国各地, 货款催收的难度较大, 因此, 造成一部分货款被长期拖欠。

二、加强木材销售与收款管理的措施

1.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分别设立销售、仓库管理、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 明确经销、仓管和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及权限。销售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签订销售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 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货款收取情况和销售合同出具发货单, 根据仓库管理部门或仓库管理员提供的发货清单编制销售结算单, 催收货款。仓库管理部门或仓库管理员根据销售部门发货通知单办理发货, 并及时将发货清单送交销售部门, 负责产品出库的监督。财会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销售结算清单、开具销售发票, 监督管理和货款回收。林场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进行岗位轮换。

2.建立销售预算管理制度和销售价格控制制度。

林场销售部门应制定销售目标, 编制销售计划, 将销售计划分解落实, 并会同财务部门定期进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将实际销售情况和计划进行对比, 分析差异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改进措施。林场应当成立木材定价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统一的销售价格表、商业折扣标准, 并予公布。对于超过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 应当召开场务会, 进行集体研究, 重大决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防止决策失误及舞弊行为而造成严重损失。

3.建立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林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建立严格的销售合同制度。销售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条款完整、意思明确, 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已签订的销售合同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管理。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应加强合同基础材料的管理, 及时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场领导反映, 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坚持款到发货原则。

经销、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货款回笼制度, 坚持发货、收款、领导签发的“两单一签发制度”, 发货后及时结算, 确保货款收足不欠。严禁欠款发货, 凡未执行款到发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

林场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 填制相应的原始凭证, 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 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 及时反映产品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附有顾客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单据。财务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发票登记台账, 反映每笔销售是否已及时开具发票以及发票是否按照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单、木材检尺码单、销售结算清单等相关单据真实记录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年中和年末, 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仓管部门要联合进行仓库盘点核对, 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6.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和销售业绩评价制度。

为了降低销售和收款的风险, 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经常客户应建立客户档案, 经常了解客户信用情况, 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等级评价, 对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应降低信用等级。为了激励销售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热情, 提高销售和收款的效率, 应建立销售业绩评价制度。将销售任务的完成进度、货款的回收情况和绩效考评结合起来, 作为考核销售部门和人员销售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7.建立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跟踪管理和催收制度。

财务部门与经销部门应定期进行对账, 核对每笔销售的货物品种、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核对每笔销售货款是否到账。定期与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 应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建立账龄分析制度, 进行跟踪管理。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 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并正确权衡应收账款催收的成本和收益。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要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确认为坏账损失处置, 对发生的坏账损失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要进行备查登记, 做到账销案存。同时仍需采取措施积极追讨, 以后又收回的, 应及时入账, 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木材销售公司简介 篇3

北京市建筑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名为北京市建筑木材总厂,始建于1946年,9月成功改制,隶属于北京建工集团,是国家一级资信等级的企业。企业拥有德国、日本、意大利及台湾以及国产各种机加工设备,主要产品有:木门窗、木质防火门、塑钢门窗、建筑木构件、花格、装饰板(墙板、木线、吸音板)等木制品。

企业拥有木门窗、油漆涂饰、装饰板及塑钢门窗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为:木门窗10万套、油漆涂饰2万平米、装饰板加工20万平米、塑钢门窗5万平米。公司的产品多年来被广泛应用于首都的各大主要建筑和民用住宅,如天安门城楼翻修、毛主席纪念堂、新东安俱乐部、北京市邮政中心、京西宾馆、中央戏剧学院、北京广播中心、恒基中心、西苑饭店、东方广场等工程,均采用了我公司生产的木门窗和木装饰品。近几年,公司的产品用于首都重点工程的有首都图书馆、西单图书大厦、崇光百货、北京饭店改扩建、首都博物馆新馆、国家大剧院、福州世贸花园、甘肃省财政厅办公楼等工程,并有部分产品出口到中东、非洲等地区,产品受到广泛好评。

木材生产销售合同书 篇4

甲方:建宁县林业建设投资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甲方公开招标且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投标拍卖山场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现状已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合同如下:

一、中标山场属建宁县宁源县镇联营林场,002林班02大班020A小班,采伐面积156亩,设计出材:杉木284.7立方米、阔叶树2.8立方米;合计出材量287.5立方米。采伐方式:主伐—皆伐。

二、上述伐区木材总价款经公开招标,乙方中标款为人民币

元整。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清中标木材总价款和木材生产、销售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否则甲方有权没收投标风险保证金伍万元整,并另行招标。

三、乙方付清木材总价款后,伐区内活立木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组织木材生产、销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各作业工序工资、费用、税收、保险、医疗、工具材料、伐区外花费和管理费、道路补偿、社会协调费、不可预见等各项支出。

四、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生产木材,不得越界采伐。伐区内墓树按当地风俗习惯保留,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因木材生产需在伐区外开设集材道的,属建宁县林业投资公司辖区内,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用地范围内应采伐的林木由乙方承包生产、销售,并向甲方交纳相应木材款,木材单价按标底确定;属甲方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自行处理。

五、伐区边界木、防火林带上的木荷、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树种不得采伐,如有发现每株罚款200元,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木材检验办法:由建宁县木材检验中心派检尺员到堆头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木材,开具检尺码单。

七、结算方式

1、乙方销售木材时,甲方按设计出材量开具有关票证。

2、中标款项交至建宁县城关信用社,户名:建宁县联营林场管理站,帐号:

***0010967,用途:木材款

八、销售盈亏:乙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销售木材,自负盈亏。

九、其它约定

1、乙方在山场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指导选择堆头,不得在作业山场设置堆头。

2、乙方调运木材时,必须待木材检验中心的检验员到达现场后,才能装车。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林政管理有关规定,守法经营,不得私收乱购木材,一旦因经营过程非法经营被林业执法部门处罚则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伍万元,待木材生产销售结束,视中标者履约情况予以结清,且不计息。

5、根据招标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

日前,按伐区作业质量要求完成伐区清理,并经林业建设投资公司验收合格,将伐区交还给甲方造林更新,否则按违约处理,每逾期一个考核周期(一周期为10天),甲方有权收取乙方生产违约金2000元,与此类推。

十、安全生产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生产,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安全生产原则,乙方必须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在木材生产、销售活动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负责木材生产、销售及更新造林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木材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民事(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行政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招用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反应灵敏的男性工人,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参加工伤生育险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建宁县林业建设投资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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