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小结

2024-08-01

办案小结(通用10篇)

办案小结 篇1

1、律师办案小结

谢**家族企业非法集资案件,在安阳市具有重大影响。王*(谢**的姐夫,思麒汽车酒店公司的主要管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于其中一个案件。所以,接手办理此案,感到有一定压力,办案过程中特别审慎、细心。

一、关于实体问题的处理

本案中,思麒酒店确实是以酒店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由酒店工作人员以酒店名义出具手续,吸收的钱款都归股东支配,主要用于酒店经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王*个人支配。这些因素,都是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有力因素。然而,检察机关起诉却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判决支持。

关于“公众”乃至于“公众存款”的范围、数额是本案重要问题。本案中,在思麒汽车酒店集资的人不只是社会普通成员,还包括被告人的弟弟、酒店员工的近亲属,等等。这些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为“公众”,他们交付集资,根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众存款”。然而,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竟然面向被告人进行教导“即使你的父亲向你的公司存款也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所以你公司吸收他们的存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展示了较为独特的逻辑!

以上问题及其处理再次有力证实了这样的论断: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寻找成立犯罪、成立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总是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或者贬低可能说明被告人责任较轻的证据。这是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习惯,扭转这个习惯性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让公民遭受折磨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对于律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只是一个梦。这个梦,还没有被描述为“中国梦”的一个部分!

二、程序问题

在中国学者的传统思维里,程序总是从属于实体,为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工具。十几年前,这种观念开始扭转,程序被认为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独立的价值。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然而,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一件事。案件于20XX年12月26日在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看不出有什么再次开庭审理的必要。20XX年1月下旬(距离春节较近了),我打电话询问办案法官“是否已经确定判决”时却被告知已经进行的开庭审理工作“不算了”!

公安的侦查只是查明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对于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两个阶段颇具行政特色,是否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环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部门单独决定。而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过程最为严肃的环节。在这个环节,法官居中主持调查,听取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也是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可以不听取双方意见自由决断。如此严肃的法庭审理工作,竟然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期待判决的时机因为莫明其妙的原因“不算”了。司法机关对于严肃、严谨、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审判工作,竟然如儿童嬉戏一般轻易说“不算了”!法院对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作轻易否定,是不是法院权威难以树立的原因之一呢?

“不算了”以后,案件退回某基层检察院移送安阳市检察院与谢**并案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XX年6月4日开庭,辩护律师9月29日领取判决书,9月30日上午将上诉状交中级法院„„„20XX年6月3日,从安阳市中级法院领取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发现裁定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XX年4月23日!

在哪里能够找到程序正义?只是陈瑞华教授的书上吗?

2、律师办案经验小结

谈话笔录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咨询莫承诺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反过来,就算你连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解答咨询技巧

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

收案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收案阶段,办案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证据材料

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并提交相关证据,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代理索赔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工作。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事故认定资料、伤情治疗资料、费用发生资料、法医鉴定资料、乘客家庭状况资料、保险资料、垫付款项资料、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其他治疗状况资料、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

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索赔一方需要拟写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

3、律师办案小结

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即借款合同纠纷,我打赢官司虽然不难,但要想替当事人拿回钱,的确有难度。虽然有很多人热衷于聘请“黑社会”追债,但聘请黑社会毕竟不放心,还要冒风险,收费也不比律师低。很多人还是找正规的律师,通过合法的程序讨债。其实,找一个打经济官司,能够要回钱的律师也不好找。所以,面对执行的案件,律师要么不接受委托,要么只能高收费标准。毕竟律师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不排除律师付出大量劳动力,得不到任何回报的可能性,所以律师对执行案件都慎重受理。

我是一名只打刑事官司和打经济类官司的律师,现在就经济案件中借款纠纷面临老赖不还钱,还主动上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常规代理思路和谈谈心得。

一般当事人找到我王汉政律师本人,我在面临10万以上的借款,一般还是主张先行调解后起诉的原则。调解的前提是必须要找到债务人,若债务人已经消失,若不接电话,很难找到的前提下,必须尽早起诉。这个时候起诉只要解决一个问题防止借款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判决在手,可以确保债权万无一失,对方对借条可以抵赖,对法院生效判决无话可说。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即可,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律师如何处理?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升入写作!

其实,很多老赖,可以说是非常职业化,也懂法律。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借款后,要么电话不通,即使通了自己说自己不在本地。找其还钱要么没有,要么就是等等,最终就是消失。无奈之下,很多人还是极不情愿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对于有借条,打款凭证的案件,法院若不拖延诉讼,很快就会有结果,对于我办理的借款纠纷案件,按照法律正规程序最快的案件从一审法院立案到开庭,20天内就有一审判决结果。当然也有更快的案件,不走诉讼程序,但必须上法院走债权确认程序,但这个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没有逃匿消失,债权债务无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

法院一个电话通知,其会自动到法院处理法律问题。只要争议不大,完全可以做到债权确认程序。刚办理一起债权确认案件,当天立案,第二天确认。但对方也是老赖,确认了还款期限,但还是没有主动履行。明显走了确认程序此案就不需要启动一审、二审司法程序,而是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这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时间,避免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当然启动这个程序也要有一批尽职尽职的律师和法官共同推动才行。

其实,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非常麻木不仁的,甚至不食人间烟火,所有案件对其来说就是一起案件而已,从不会考虑一个案件背后有多少利害关系,总是按部就班的审理案件,只要不超过审理期限,能够拖就拖。今天可以办完的案件,明天也可以办完的案件,绝不会在今天办完。所以会看到很多案件都是在审限快到的最后期限出结果。试想,有多少当事人等这个结果,等的有好辛苦。只有自己和代理律师知道。

跟一些法官朋友聊天时获悉,若是法官结案太快了,反而会当做法官行内的另类看待。当然也遇到过结案很快的法官,开庭三天内就出结果了,律师代理意见还没有送达法院,判决结果就出来了。这种情况不排除,法官早就先入为主了,案件结果早就定了,开庭也只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

在办理经济类一、二审案件过程中,每当当事人问我,这个案件什么时候会有结果,我一般会有一个准确的预测,当然不是简单的回答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作答复了。我可以确定从立案之日起到什么时候会有判决结果,这是可以分析预测出来的,当然也需要律师去推动案件进展。当事人都是希望法院程序尽量的快审快结,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当庭就可以做出判决。但这又涉及到司法行政化的问题,目前不可能做到当庭判决。审案件的法官,大部分情况下根本就定不了案件结果。当然我也有过当庭判决的案件,但那是一个已经安排好了的示范性案件开庭,并且开庭还是选择在云南警官学院大礼堂,上千人旁听的案件,当庭判决。这是在表演,表演给大学生已经教授们看的。

以上谈这么多司法环境和现状,只是强调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这样的案件不是难在案件本身,二审法律之外的东西,一方面法律在制裁老赖方面的确不具足有的威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限制高消费,对老赖并无实质性作用,老赖的公民权利正常行使,欠债照样不还,有时法律上的措施真的会瞻前顾后不好施展,条条框框不但不是保护条款,反而是限制性条款,这不能做,那不能做,无疑都给老赖们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赖滥用司法上诉权的问题。只要出借人起诉了,借款人也会聘请律师应诉,并且律师应诉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聘请律师拖延诉讼。无论什么结果,只要判决出来,毫无条件的上诉。我经常看到一些上诉理由,上诉律师也无法自圆其说。也遇到律师说,自己的当事人就是一个老赖,聘请律师的目的就是拖延诉讼,对此律师同行以及法官都会怀疑其职业道德。对根本扎不住脚的上诉理由,所以经常会看到有法官当庭训斥一方律师,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缺乏职业道德等等。

在二审案件中,一般法院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一般这样的案件,按照正常程序等排期开庭的话,都会有三个月的审限。虽然当事人不断找法官,不断给法官打电话咨询案件进展情况,都会回答,开庭会通知当事人的,等等之类的话来敷衍和搪塞。我们知道了昆明这里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展,一般完全有可能预知到,什么时候会有一个判决结果,对后期工作的安排和启动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防止对方拖延诉讼,在一审结果出来之日,只要结果有一点不理想,那怕就是借款利息部分计算错误,我也会主张我的当事人上诉。甚至只针对利息部分上诉,这样上诉费用也低,但目的不是要法院改判,为了防止对方上诉拖延诉讼。一般对方会认为,原告已经上诉了,这个案件就不需要自己费钱费力气去启动二审了。其实我们也只是一个策略和诉讼技巧而已。等双方十五天上诉满,若对方没有上诉,我会立即启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立即生效,这无疑中就剥夺了对方的上诉权,对方必毫无招架之力。这当然属于合理使用诉权,目的也是从自己当事人利益出发,这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出发点就是防止拖延诉讼,变被动为主动。

4、律师办案小结

20XX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XX在上城区浙医二院放射科三楼等候区,乘被害人在座位上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放在座位上的女式挎包一只,得手后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医院保安人员抓获,包内的财物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5194元的犯罪事实。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因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等老年疾病,本辩护人前往杭州市监管医院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因其为老年人犯罪,本律师受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被告人于20XX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是老年人犯罪,而且盗窃数额刚刚超过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但其认罪态度极差,20XX年2月16日本律师出庭应诉,经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20XX元。被告人当庭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人吴XX,宁夏人,因要寻找走失多年的女儿,先后在西安、嘉兴、杭州等地寻找女儿,到杭不久,身上钱便已花的差不多,因没钱住宿,晚上其就住火车站和医院,在浙二医院住的第一天,因和经常晚上睡医院的人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其看见有一个女式挎包掉在地上,所以上前去捡起来,还给正在熟睡的失主,这时被保安发现,周围的人马上醒过来把被告人制服。该经过是被告人在监管医院向我的陈诉。

检察院称被告人称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女式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转身离开之时发现有人走近,遂将窃得的挎包放回原处以掩饰罪行,医院保安随即将其抓获。

开庭当日,被告人不认罪,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法院硬件有些问题,该段录像放不出来,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后还是放不出,后来法官、检察官、被告人、法警等一行8人来到法官办公室观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是从座位上拿的包,并不是地上捡的,而且被告人拿了包后转身离开,发现保安后再走回把包放到原处,和被告人的陈诉完全不同,被告人看了监控录像后认罪。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其辩护。

1、吴XX是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仅是为了找女儿钱已花光,连住宿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应该说是一时糊涂才去盗窃的,主观恶意不深,还是容易被改造的。

2、被告人吴XX盗窃挎包后马上被医院保安发现并制服,应该属于当场被保安抓获,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因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对其所患的疾病进行及时的治疗。

4、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盗窃挎包数额相对较小,量刑的基准刑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官不认定犯罪未遂,其实我也是认同这是犯罪既遂,但是盗窃的既未遂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假如法官认定未遂,作为律师不提出这个问题,那也是不尽职的表现。

所以通过此案辩护,我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处罚,劝导其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法官是有经验的精英,一点雕虫小技完全骗不过他的火眼金睛。

假如被告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监控录像不看的情况下,我认为完全可以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犯了罪还满口狡辩,作为一位已经年纪60多岁的人确实不应该,而且观看监控录像花费了将近1小时的时间,审判长满口牢骚,说自己要开会,本来这样的案子10分钟就可以结束的,还弄的那么复杂,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无形给法官留下了极差的印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情绪。

被告人这么一个拎包的行为,包内所有物品价值才5194,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官要去看守所提审、法院要开庭、看守所还安排给被告人吃住还给他治病、司法局又为他指定辩护人,这成本远远比5194高的多。这样的付出值得不值得?

5、律师办案小结

案例简介:债权人张某于20XX年2月21日借给债务人王某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给张某书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计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人王某20XX年2月21日”。后张某称王某在其催收后仍拒绝归还该借款,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十五万元。王某向法院提交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一张,提出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的抗辩理由。

争议焦点:庭审中,王某对向张某借十五万元的事实认可,但其主张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只同意向张某再还壹万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已给张某偿还过拾肆万元。

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对被告王某享有十五万元的债权负举证责任,即其得证明被告曾向其借过十五万元。被告主张其已向原告偿还拾肆万元则其得就该事实进行举证。

质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为前述的借条一份。被告所举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凭条显示内容为向户名为张某的账户内存入现金拾肆万元。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所举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本身还存在着其他业务往来,该十四万是偿还的其它债务,且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其一无法证明是谁向原告账户内注入现金;其二该存款凭条无法证明其是用于偿还20XX年2月21日所形成的借款债务。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存款凭条已可以证明向原告偿还过拾肆万元,故对被告之抗辩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质证意见即认为被告所举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归还借款时,原被告存在其它业务,因此对原告之主张不予采纳。

评议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单得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且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将对被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责任没有分配给被告,而要求原告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因为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责令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其如不能举证则应判其败诉,故笔者建议原告上诉。

可能判决:其实本案相对简单,因为对于被告给原告账户内注入过十四万原告是认可的,因此本案就是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所持有的存款条上的拾肆万元是不是用于偿还对原告的借款。对于此,二审法院无非会作出两种可能的判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十五万元。

判决后果: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鉴于本案存在着两种可能,即十四万是用于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或者十四万是其他业务往来。在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会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如果出现两种不同判决的后果。

一、客观事实是十四万不是用于了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此种情况对于原告来说可谓是棘手之至。首先既然那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这十五万元的借款那么原被告之间必然有其他的业务往来,但是那十四万因为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则原告不大可能再保留原始的书面证据用于证明该十四万为其它业务,即其即使申请再审也依然会被驳回。当然如果其找着了其它证据来证明该十四万是用于偿还其它债务,但二审判决认定了是偿还该笔借款,则原告只得重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另十四万,但是诉讼时效就是原告必须得考虑的问题了。

二、客观事实是十四万是用于偿还着十五万元的借款,原告因为被告未收回借条而向其讹钱。但法院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另行偿还十五万元。那么此时对于被告的救济途径就较为简单,因为二审判决已经确认了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被告向原告账户内注入了十四万,在法院不认可该十四万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持该判决立即向法院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为既然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借款,那么必然有其他缘由,此时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取得该十四万的事由时则其必然得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且对于被告来说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此从上述的判决后果来说,笔者依然是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则原告将没有救济途径,最后只能是给国家多制造几个上访户,而判决被告败诉则被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两权其害,法院当然应当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花絮:一审判决虽然判决被告只需向原告再偿还壹万元,但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却写着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笔者代领判决书后第三日法院通知去领判决笔误更正的裁定,其实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笔者并不认为这是笔误,因为在正常理解中笔误应该是“四”写成“十”了这类音似的、“400”写成“4000”了之类形似的混淆了,而不是说出现对诉讼费承担误判的问题,那如此的话就应该是待判决生效后撤销判决进行再审了,而不是用裁定进行更正,况且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本身就不是必须得严格按照支持金额来定。

办案小结 篇2

赵晓诉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办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赵晓诉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12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理过程

2013年6月22日赵晓找到本所进行法律咨询,并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指派裴宗峰律师、梁亚实习律师承办本案件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2013年7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与10月2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三、办案结果

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裴宗峰律师

办案小结(刑事) 篇3

一、简述案情和办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家属XXX委托我所律师陈凯代理本案。本案尚未结案之前,相关媒体已经对于这次事故做了比较详尽的报告,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客观上会增加法官审案的压力,对被告人李立爽来讲,在同样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最终的刑期不能适当减轻。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X构成犯罪但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三、律师的办案体会:

对当事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好好进行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找出强有力的依据,也能够分析对方的证据等情况,找出对方的漏洞,保证占据优势证据地位,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陈凯

办案小结 篇4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结案,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被告***因建设需要,被告向原告租赁货物(提单为准),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同时导致部分租赁物丢失、损坏(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费和货物丢失导致的赔偿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部分器材,支付租赁费及材料费,违约金(、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案经过

2013年1月 日,原告***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服务,并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律师承办本案,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2013年3月 *日,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4年*月*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4年 *月*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等候判决。

三、办案结果

本案已与***日。判决结案,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

二、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 ***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合计***元。

四、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案件受理费***元,被告***负担***元。

律师实习办案流程小结 篇5

(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案件受理费1000元,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收费: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免收。(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3.6%收。(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2.4%收。(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包括100万元),按收费比率1.8%收。(5)100万元以上,按收费比率0.6%收。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律所开律师服务费收据交委托人。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2)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5、制作代理词。

6、参加庭审。

首先,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若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继续开庭。一般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看是否愿意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则进入调解程序。若不愿意,则继续开庭。先由原告方主张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方答辩。

接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举证,然后由被告方质证。几轮后,原告方举证完毕后,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质证。双方举证、质证都完毕后,则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最重要,影响到法庭的采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举证要周详,质证要充分,不可有丝毫的马虎。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的确如此。接着,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自由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诉理由,运用“逻辑三段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请求。被告方则反驳原告方的观点,反对对方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接着,被告方主张自己的观点,陈诉理由,原告方反驳。几轮互相辩论后,自由辩论结束。

接着,法庭辩论终结,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审判长按照原告方、被告方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原告方最后陈述完毕后,被告方陈述。

最后,开庭审理结束,等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判决。

(四)判决出来,整个一审律师代理就结束了。

(五)及时归档总结。

二、刑事部分

(一)咨询

1、倾听委托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情况及现在状况,并针对委托人陈述的含糊不清之处提问,直至全面了解、明白无误。

2、合理分析案情。分析案件性质及作案情节,得出罪与非罪,罪轻及有罪可否减轻或从轻处罚等可能性。

3、回答委托人关于判决结果的询问。准确答疑、不作保证,不可敷衍回答、随便承诺。答复后要让当事人心中有底,虽不作保,但同时应告知委托人,若委托本律所及授权本律师,我们将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办案最好效果。这一点务必让委托人明白。

4、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1)本所收费标准,侦查阶段,基准收费价每件1600元,可上浮20%为每件20xx元。(2)起诉阶段与侦查阶段收费标准相同。

(3)审判阶段,基准收费价每件2500元,上浮20%后为每件3000元。(4)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收案

1、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2、审批后,交委托须知给委托人过目,过目后让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留底。

4、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留底。

5、向所里开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式三份。交委托人一份,办案律师一份,律所留底一份。

(三)办案(审判阶段)

1、持律所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到立案法院交承办法官,然后向承办法官领取卷宗,查看、摘录、复印案卷材料。

2、细看案卷,全面了解案情,整理好会见提问思路。

3、会见

(1)会见人需二人,带上: ①律师证; ②起诉书;

③律师会见专用证明;

④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会见提问。进一步了解案情,要针对案情疑问之处及关系定性事实,量刑情节提问,要有的放矢。(3)告知被会见人庭审程序。

(4)与此同时做好会见笔录,让被会见人看过后签字,以备查看。(5)会见结束后,回押签字。

4、根据先前阅卷及会见情况,起草辩护词。

5、开庭。出庭辩护(略),同时做好庭审笔录。

(四)庭审后等待判决,判决后及时回访,做好回访笔录。

(五)回访后,整个一审律师代理辩护就结束了。

司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办案与责任 篇6

首先,什么叫办案?这原本不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但是由于司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行,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哪些人有进入员额的资格,所以现在这是个急需回答的问题。中央已经明确,只有从事一线办案的人员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换言之,谁办案谁才有可能进入员额。那么问题来了,谁办案?什么才叫办案?

有人认为,领导层虽不直接办案,但其签发、审批案件,所以也属于办案人员;还有观点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于提交会议的案件要作出判断、发表意见,这也是一种办案;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对于提交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要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地方还进行实体审查),也是办案;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评价、综合协调,这也属于办案。实践中,这种认识还比较普遍,也是当前推进员额制改革的重要阻力。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典型的部门利益本位主义甚至是个人利益本位主义的立场,与司法规律不符,与司法改革大局相背,也与中央要求相左。司法活动讲究亲历性,案件办理的过程就是作为诉讼构造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办案就是作为诉讼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因此案件的办理既要亲自阅卷,还要亲自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别人承办的案件,他人对案件进行审批、监督、管理,既不能改变原案件承办人的诉讼角色,也不会将他人变成这个案件的另一个承办人。果真如此,所有碰过这个案件的人就都变成了案件承办人,岂不是连书记员、档案员……都变成了办案人员,这样员额制必然被架空,司法官的精英化将成为水月镜花。

其次,如何办案?办案作为一种司法诉讼活动,按理说就该谁办理谁决定。但长期以来,“办者不定”、“定者不办”的行政决策流程一直支配着司法办案工作。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赋予法官、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的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从试点的情况看,改革的难点在于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与科处长、分管检察长;法官、主审法官与庭长、分管院长之间的权力划分。目前,“不敢放权”、“不舍得放权”成为改革的重要阻力。

事实上,实践中基层法院、检察院办理的90%以上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签发,只是程序性的,只是大概浏览一下法律文书,偶尔翻阅卷宗,甚至很多案件分管院领导连看都不看一眼,只是签个姓名而已。既然如此,何不将这部分案件直接放手给承办法官、检察官自行决定呢?也许有人会说,10%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层层把关。但真实的情况却是,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经过部门集体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然后由承办人按照会议决议办理,再通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发。既然已经集体讨论作出决议了,那么再走一遍行政审批、签发程序还有多少必要性呢?经过如此分析,可见“不敢放权”、“不舍得放权”既没有理论借口,也没有现实借口。

如前所述,大胆放权并无障碍,也不会有风险,因为有责任机制作为保障,承办人需要对案件终身负责。责任与权力是对应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赋予法官、检察官独立案件决定权的同时,还要求其对案件终身负责。但是这种责任不是无边际的,更不是鸡毛蒜皮的瑕疵,更不是文书中的错别字,主要是错案责任追究。

首先,错案追究中的“错案”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凡对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作了错误定性或者错误处理的,都属于“刑事错案”,包括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罪认定为无罪、此罪认定为彼罪、轻罪认定为重罪、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甚至还包括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但是错案追究中的错案只能是指责任性的错案。司法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物理化学实验不同。个案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和观点是正常的,不能将因认识不同而导致判决与起诉不一致的案件认定为错案进而追究公诉检察官的责任;也不能将因认识不同而导致二审(或再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一致的案件认定为错案进而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错案责任追究意义上的错案应该仅限于责任性错案,包括故意徇私枉法办理案件、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错误办理案件、严重不负责存在重大过失而错误办理案件。同时,错案的责任追究需要建立一整套的程序,建立公开公正程序,以保障被责任追究的法官、检察官受到公开、公正的问责程序保障;建立救济程序,赋予其申诉的权利,要做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法定化。责任的评定不得盲目把诉讼中的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更不能由外行评判内行。

反贪规范办案 篇7

一、端正反贪指导思想。我院从提高反贪干警的思想认识开始,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更新干警的思维定势和执法理念,重视把干警的认识水平拉到一个新的高度。我们通过全院干警会、反贪局局务会、专题学习会、专家行家授课、反面案例剖析讨论等方式,向干警灌输全新的执法理念、全新的执法规则,真正使干警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消除过去那种重打击惩处轻保障人权、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重利益驱动轻社会效果的不良倾向,使干警从内心深处和在执法实践中切实做到重程序、重人权、重证据、重效果、重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二、做到规范性办案。规范办案要求法律至上,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来讲,因其特殊身份及智商、社会关系、社会活动能力非同一般,严格依法办案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我们着重在提高干警案件突破能力和侦查水平上下功夫,以确保规范执法和案件质量。如我们为了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的12小时内突破案件,重视初查,强化初查,在所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善于、敢于采取强制措施,增强破案力度。在办案中,我们还注重运用侦查谋略提高破案水平。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前,做好扎实充分的准备工作,全面掌握嫌疑人的家庭人员状况、背景、性格特征、个人经历、所处单位的行业特征,嫌疑人所担任职务的职权范围等有关情况,详细制定行动方案和讯问提纲,同时针对每个案件、每位犯罪嫌疑人的特点,结合审讯过程的瞬息万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积极寻找薄弱环节,做到以变应变地突破案件。另外,我们还严格要求侦查干警在办案中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内部流程管理,规范侦查行为,从而杜绝了违法办案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扣押、冻结、处理赃款赃物也做到了严格依规定进行。

三、推行人性化执法。我院干警在办案中,按照宪法要求和上级的规定,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重人权、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做到了人性化办案,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在办案期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当事人的饮食,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休息,尽量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纪委办案程序 篇8

(一)、案件线索受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涉嫌违纪的线索,予以受理。(对象: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

1.完成《案件受理登记表》 2.根据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没有价值的线索, 则存档备查.(2)针对一般性的党风廉政问题, 则找本人谈话说明或函询并书面说明.(3)如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能涉嫌违纪的, 则进入初核程序.(二)、初步核实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反映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线索后,根据线索的可查性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违犯党纪、政纪,为立案提供决策依据。

1.完成《初步核实呈批表》,并上报审批;

2.制定《初核方案》(待领导审批《初步核实呈批表》后,制定本方案); 3.进行初核; 4.形成《初核报告》。

(三)、立案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和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线索,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完成《立案呈批报告》并上报; 2.完成《立案呈批表》,并上报审批;

3.形成《立案决定书》,并下发(经研究决定后,下发立案决定书给组织人事部门)。

(四)案件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全面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在调查阶段,对明显涉嫌犯罪的问题,根据办案进度确定适时移送司法机关。

1.制定《调查方案》;2.开展调查取证;3.形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4.要求当事人完成《检查》;5.形成《调查报告》.(五)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调查移送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程序,一定的原则对案件在事实上、证据上、定型上、处理上、程序上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刑事办案心得 篇9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进行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许多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的初衷。“会见难”也是这个阶段众所周知的问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不太喜欢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作为承办律师要理解这一点。在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时既要保持应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坚持有理有节、据理力争。本人最近在承办山东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时,坚持以上原则就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办案手续,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然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阅看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应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

一、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

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

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办案区规定 篇10

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专门的工作区域。为各办案部门提供办案、食宿场所、基本医疗保障等服务,包括值班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律师会见室和卫生间等。

第二条

警务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看管被讯(询)问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监控、电脑设备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工作。办案部门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工作。

在办案工作区内,被讯(询)问人的看管及安全工作有执勤法警负责;在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的安全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第三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当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及办案工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工作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使用事宜。

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等事宜由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检察院办案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由本院协查部门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办案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功能用房。

第四条

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应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检查,填写《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办案人员、执勤法警在登记表上签字,其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储物柜由执勤法警保管。

第五条

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被讯(询)问人要进行例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涉案人员,医生必须告知办案单位负责人全程关注其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办案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打开绿色通道,做好可能急救的准备工作。办案工作区内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

第六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守案件秘密,自觉遵守检察院人员纪律。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法警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逃脱、自杀、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值班室待命。

第八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转移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案部门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应自觉遵守高检院、省院、市院有关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应自觉遵守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服从管理。

第十条

法警部门应做好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的记录。定期对办案工作区内的设备、设施、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院法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上一篇:英语教师在家长会上的发言下一篇:舆情信息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