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2024-06-15

安全事故处罚通知(共10篇)

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1

各部门

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

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2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通常而言,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个体事件。然而,随着我国机动化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各层次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其具备了社会性的属性。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侧重于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如从道路线形设计、车辆智能化、交通管制等等。实际情况却是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约占全球的1/5,事故率居高不下。可见,我国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防控体系亟待完善。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事故预防与处罚体系中的作用比较薄弱,与世界前沿不匹配、不协调。然而,国外的实践表明交通安全教育是提高社会群体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有效途径,是能够从根本上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或减轻交通事故严重程度的有效办法之一。

1 我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当然,我国所采用的交通安全教育体系也是采取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体系并无本质区别[1,2,3,4]。其主要不同点在于实施方式及实施效果。

学校教育的主要方式是交通警察到学校讲课,但这种方式没有形成制度,不能做到常效;教师也在儿童及青少年阶段交通安全教育方面有所涉及,但深入程度和量度都较为有限;国内甚至连一个主题公园都难以找到,凸显该方面的差距。

社会教育主要包含突击性和日常性两种类型。突击性安全教育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有目的的整顿活动,如“百日会战”、“冬季安全活动月”、“节日安全活动周”等,其目的是有针对性地体现人们注意交通安全。但此类教育效果不仅不显著,且往往缺乏规划与协调。日常性的教育以综合整治及广泛宣传、社会教育与单位教育相结合、公安机动车对申领驾驶证者的教育与培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日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往往是表面形式大于实际效果,如综合整治后交通违法事件回升率高、对轻度交通违法人员的教育极度贫乏、对除驾驶人以外的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教育效果极为有限、对驾驶证申领者的安全教育形式单一且意象薄弱。总体来说,我国的交通安全教育的模式和手段仍较为局限,尤其是教育效果较为有限。

2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原因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较大,数据显示由于驾驶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死亡人数约占全部死亡人数的60%以上。由此可见,驾驶人及其它交通参与者对系统安全性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管理、教育对整体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1 交通安全教育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科研人员都始终强调道路交通安全与道路交通条件的关系,把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措施重点放在加强道路交通建设、交通管理上,而忽视了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所能够起到的决定性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前期这种做法对我国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和交通安全的提升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然而,21世纪前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呈现了逐年递增的态势,显然交通安全改善措施与方法出现了“瓶颈”,这也从某些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交通安全教育匮乏的链锁反应。

无论是西方国家经验,还是过去几十年国内发展历程,都表明了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在事故预防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我国未来的交通安全条件的改善将起到举重若轻的影响。

因此,在我国未来的交通事故防控体系中,交通安全教育属于第一层次的范畴,是严格交通管理措施、提高车辆效能、提高道路主动安全等第二层次措施的根本和基础。

2.2 交通安全教育在事故处罚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显然,交通安全教育仍然没有被列入交通违法处罚范畴,更别谈其实施方式和形式。对于物质高度发达的今天,罚款、警告、扣证显然难以给交通违法者以多么深刻的印象和感触。

以教代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被证明了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处罚方式。笔者认为,交通安全教育是一种较为实际、效果明显的事故处罚方式,尤其是对于抱有侥幸心里的交通参与者。其应成为我国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法律的范畴并给出具体实施办法。

3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方式探讨

我国交通安全教育实施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交通管理单位专门教育等三种主要方式组成。

3.1 学校教育

针对儿童、青少年不同阶段从教育目标、内容和方式等三个方面构筑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方案和实施计划,编写相关教材并组织教学实施。

并且,在实施方式上应针对不同群体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建议修建交通安全教育主题公园、交通安全教育博物馆、交通安全教育学校等。同时,应以规范条文等形式保证每个阶段不同群体的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的实施及实施质量。

3.2 社会教育

校教育是交通安全教育的基础。然而,只有发挥相关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和社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保证交通安全教育深入千家万户。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可以通过设置专题教育栏目和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强化教育等。

社区化教育是教育组织体系中的一种有效形式。交通安全社区教育和宣传具有广泛性、长期性、主动性和可行性等优势,应作为未来我国交通安全社会化教育重要模式。

3.3 交通管理单位专业教育

首先,通过与其他单位的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其次,强化对驾驶人进行的交通安全教育,把好初考驾驶员教育培训和初次申领驾驶证考核关。最后,坚持不懈地开展针对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教育。我国当前交通事故违法处罚形式以罚款、扣分、行事责任为主,缺少回炉教育环节或者流于形式。建议将以教代罚、社区劳动(尤其是照顾交通事故致残人员)、大客(货)车驾驶人定期教育等形式纳入交通安全范畴并加以实施。

4 结论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及实施方式等的分析,探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罚中的作用及实施方式等问题。得到如下结论:

(1)分析并指出了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构成及实施效果中存在的问题;(2)提出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未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防控体系重点措施和违法处罚的重要手段,并纳入法律范畴;(3)提出了三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方式。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是事故预防和违法处罚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可以提高我国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总结了我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构成及实施效果,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从事故预防和违法处罚两个方面探讨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作用,提出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未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防控体系的重点措施和违法处罚的重要手段;提出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交通管理单位专业教育等三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实施方式。

关键词:交通安全教育,事故预防,处罚,实施

参考文献

[1]陈川,朱孟金,胡晓亮.基于网络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21(2):135-140.

[2]刘彩霞.论交通安全教育[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0(5):47-49.

[3]刘毅.交通安全教育的社区化模式[J].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48-50.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通报 篇3

今年以来,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进入8月份以来,全市接连发生了两起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充分说明了部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两起事故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起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上述两单位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入潍投标资格12个月。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施工、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检。一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搭建的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宿舍用电要严格执行定时供电制度,不得乱拉乱接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内严禁做饭。二是要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施工现场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等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安全监管和电气设备的正常维护、检修,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四是要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工地要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做到布置合理、使用方便,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对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对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查严管,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处罚通知书 篇4

罚 款 事 由:

钢筋

施工班组:

根据《劳务合同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中第 20 页第 1 条(款)中的 根据《劳务合同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中第 中的: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处罚责任班组 20 元/次。

备注: 备注: 两人未戴安全帽。

罚款金额 小写: 小写: 40 元整

批准人: 批准人:

签发部门: 签发部门: 安全办

大写:肆拾元整 大写:肆拾元整

签 发 人::

注:此罚款通知单违章罚款是按照劳务合同条款作为依据执行。 此罚款通知单违章罚款是按照劳务合同条款作为依据执行。 合同条款中未涉及的特殊违章违规情况 视情节严重与否处罚。 特殊违章违规情况, 合同条款中未涉及的特殊违章违规情况,视情节严重与否处罚。

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5

2015年版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 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 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 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 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 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 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 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漏报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 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 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80%至 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50 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1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 1.2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2 亿元以 上 1.5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5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0 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 2 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 1 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通知单 篇6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通知单

()安通字第()号

鉴于你单位组织施工的工程项

目,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准规范,发生了重大安

全事故,经安全事故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理结果通知如下:

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实施,加强安全事故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签发人:(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接受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签收人:

年月日

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7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开发区安监局,蒙山旅游区安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监察工作质量,市安监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2日

(四)送达回执;

(五)立案审批表;

(六)罚款收据;

(七)结案审批表;

(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回执;

5.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6.立案审批表;

7.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听证告知书;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11.罚款催缴通知书; 12.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3.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罚款收据; 16.案件移送审批表; 17.案件移送书;

18.结案审批表;

19.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20.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初次);(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现场检查记录(复查);(4)整改复查意见书;(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6)强制措施决定书;(7)询问通知书;

(8)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10)当事人陈述;(11)证人证言;

(12)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3)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4)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15)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6)勘验笔录;

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8)当事人陈述;(9)证人证言;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14)其他证据材料。

24.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5.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26.备考表。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包括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页码起始页);

4.安监部门检查事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 6.组成事故调查组通知; 7.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8.技术鉴定报告(含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签字); 9.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0.伤亡者基本情况及相关医学病理证明(含身份、劳动关系、收入等);

11.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2.当事人陈述;13.证人证言;14.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15.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16.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1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18.勘验笔录;19.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20.财物处理单据(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21.事故调查组内部讨论记录及签名; 22.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意见; 23.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4.其他需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25.备考表。

四、案卷材料填写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所有执法文书应统一使用国家安

第十二条 卷内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五项。

序号即卷内文件的编号,以整份文件材料为单位,一文一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

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全称及文件编号,无编号的文件应填写制发或者提供该文件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名称。

日期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制成或印发的日期。

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止页码。

备注根据需要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卷内目录应当填写真实、全面、客观,与卷内材料相符;无签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应考证补充清楚再填写。

第十三条 卷内备考表是填写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如卷内材料件数、页数;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整理人(由档案整理者签名);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日期(由检查人填写)。

卷内备考表放臵于案卷末页。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五、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条 整理完毕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排列分类系统条理;书写标记整齐规范;装订折叠美观简洁。

第十六条

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从调查或者立

案之日起,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立卷完毕。

第十七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八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案卷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按指印确认。

第二十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照片与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铅笔、圆珠笔等文书材料以及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应复印或托裱,复印件应臵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覆盖住字迹或图表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邮戳;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六)案卷装订应当采取线装,加盖档号章。

314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执法监察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属于临沂市安监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上以上位法为准。国家、省对实施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制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安全事故处罚通知 篇8

川教体安字[2010]1号

关于加强防范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中心校、区属学校(单位):

冬季是安全事故的易发高发期。为切实加强防范,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防范切实预防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安办函字„2010‟1号)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迅速开展安全检查,全力消除事故隐患。寒假临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全面地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师生经常出入的场所与地点更要精心检查。对中小学幼儿园的供暖设施,特别是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使用燃煤取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止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采用燃煤取暖的中小学幼儿园,在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室内安装的燃煤取暖设施必须安装有排烟管道,并保证排烟管道畅通、不漏气,同时房间应装有风斗,以防止一氧化碳积聚造成中毒。学校的锅炉房、伙房应远离教室、宿舍等人群集中的场所,如果靠近上述场所,要认真检查房屋设施,防止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墙壁、管道进入上述场所,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要经常开窗通气,确保室内空气流通。学校应每天对各班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开窗通风换气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的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在放假离校前,要对学生普遍进行一次以交通安全、旅游安全、防火灾及防煤气中毒为重点的专题教育,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师生广泛宣传煤气中毒预防知识和安全燃煤常识,提醒广大师生注意保持室内通风,管理好火源,防止一氧化碳积聚造成中毒或引发火灾事故。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师生防范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要针对煤气中毒的防治,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使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一氧化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气味特点及危险特性,掌握基本的预防和处置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安全监管,做好预警监控。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预防控制工作,严防煤气中毒等事故发生。严禁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木柴、煤炉、电炉、电褥子等设施取暖或烘烤衣物。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对采用自制土暖气取暖的,要安排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取暖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保持通风顺畅。

四、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落实冬季取暖安全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安全检查过程中不负责任走过场,检查不到位,隐患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一○年二月二日

事故处罚规定 篇9

为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章制度

1.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驶。对不按规章操作造成车辆事故或者违章的,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2.发生事故时,应立刻向车辆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时就将事故发生的车牌、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等详细信息逐一汇报。

3.严禁司机运输期间无故在途中停留、超出运输时限或因保护不当,导致货物丢失、雨淋、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被客户投诉的,司机应负相应的责任。

4.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5.司机因违章造成驾驶证或行驶证被扣的,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部相关人员外;在无证件的情况下司机不能驾驶汽车,若被公司发现无证驾驶的,给予严重处罚或辞退;如被交管部门查出无证驾驶的,造成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行承担。

二、处罚规定

1.因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被交管部门或监控工具罚款的,一切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2.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司机应视情况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不赔偿的费用按不同责任进行赔偿,对司机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五大类。公司与司机各承担相应的赔偿如下:

⑴、全部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10%,司机承担90%;

⑵、主要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20%,司机承担80%;

⑶、次要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30%,司机承担70%;

⑷、同等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50%,司机承担50%;

⑸、无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100%,司机承担0%;

事故处罚决定 篇10

7月2号晚9点新闻因故发生误播事故,值机人员郭家明、常新明在处理无果时切换播出中央一台,并关闭播出服务器,造成新闻误播事故。经过技术部王建海副主任检查核实,得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1、《介休新闻》在一套晚8点播出后经过2次修改,致使二套播出时制表时间紧张。(最后一次修改入库时间是20:42分,制作人员通知值机人员后,制表时间离播出时间只有三、五分钟。)2、制表后,制作人员发现入库系统出现“离线”字符,致使做好的播出表无法发送到服务器。(经过王建海3号检查电脑,所谓“离线”状态无法核实)3、由于播出表制作时间紧张,发送时间与播出预备段发生冲突,也是无法发送的主要原因,但经王建海核实,播出表没有改动痕迹,说明值机人员没有完成播出表的修改,无法完成播出表的修改后的入库,致使播出表依然保留原播出模板。4、事故发生后,值机人员积极处理,采取果断措施,没有发生错播现象,造成的影响不大,但值机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及时发现并报告,是造成误播事故的主要原因。5、值机人员对设备不熟悉,不能熟练操作机器,不能及时处理事故,不能及时恢复播出,致使恢复播出后依然挂着“重播”字符。综上所述,,经过技术部王建海副主任的检查核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出正确判断,结合台里意见,对当班值机人员作出以下处理:1、对郭家明常新明二人在本部门处以严重警告的处罚;2、对郭家明常新明处以一百元的罚款3、如果再发生同类事故一次者,调离重要时段岗位;发生多次者调离播出部。

播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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