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共6篇)
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的函
锡安监〔2008〕67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公司: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组织、接收及受理,现将《无锡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规范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与市安监局危化处联系。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书电子版(Access数据库)(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换证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市(县)区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二份)
6、书面申请材料一套(内容见苏安监〔2008〕37号文附件二)
7、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光盘二张)(内容及要求见附件“申请材料电子版本的要求”)
8、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材料与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份)
9、由安评公司代理申报的需提交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协议》(二份)
附件:
申请材料电子版本的要求
1、首先建立一个文件夹,命名为“xx公司(全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电子版”
2、在“xx公司(全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电子版” 文件夹内再建立18个子文件夹,依次命名并存放相应的材料:
01、安全责任制
存放内容:(1)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扫描件);(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正文部分可采用word文档,同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的扫描件)。
02、安全管理制度
存放内容:加盖企业公章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扫描件)。
03、安全操作规程
存放内容:加盖企业公章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扫描件)。
04、安全机构和人员
存放内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扫描件)。
05、安全资格证书
存放内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注: 扫描证书的正面和安全培训资格记录及再培训记录页面〕。
06、特种作业人员
存放内容: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扫描件)〔注:名单应注明姓名、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和有效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07、其他从业培训
存放内容:第05、06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 证明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08、工伤保险
存放内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市(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09、安全投入
存放内容:(1)《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扫描件);(2)专户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扫描件)〔注:市政府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出台前, 企业应提供“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的承诺书”(扫描件),承诺书中必须载明: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及时按照规定执行的承诺,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10、职业危害和劳动防护
存放内容:(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扫描件);(2)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扫描件)〔注:情况说明和登记清单应加盖企业公章〕。
11、重大危险源
存放内容:有重大危险源的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市(县)、区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在文件夹名称后加注“无”〕。
12、应急预案
存放内容:(1)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注:预案正文部分可采用word文档,预案封面采用扫描件(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在无锡市安监局备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通知书(扫描件)。
13、工商执照
存放内容:(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2)涉及工商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文书(扫描件)。
1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存放内容: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提供(1)市或市(县)、区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扫描件);(2)无锡市安监局颁发的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扫描件)〔注: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在文件夹名称后加注“无”〕。
15、危化品登记
存放内容:(1)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和危化品登记台帐(扫描件)〔注:盖有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公章〕;(2)未取得登记证的,提交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开具已进行登记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16、规划许可
存放内容:(1)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2)无一书两证的提供书面承诺(扫描件)(承诺书内容见苏安监〔2008〕37号文, 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注: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提交双方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一书两证或书面承诺(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并加盖章公章)的扫描件〕。
17、安全评价报告
存放内容:安全评价报告书(正文可采用word文档,加盖企业公章的封面、加盖安评机构公章的封
二、安评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报告工作人员组成表、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以及非文字类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证书等附件提供扫描件,并依次形成一个扫描文件)〔注:与企业申请材料有重复的不再作为评价报告附件〕。
18、其他证明材料
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二)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规模或者能力、设备、设施等安全可靠程度;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一)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请书、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3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A危化安许证颁字„B‟C号
D:
你单位提出H安全生产许可证的E,年月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F)后,经审核,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G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I或J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K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公章)
年月日
不予颁发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七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F—表示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自行设定的编号;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几条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I —表示发证机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J —表示发证机关本级人民政府。
K —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4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请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九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和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实施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州、直管市、林区)管理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下属的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扩权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同时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扩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实施机关、市级、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除第十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增项目的,应当在新增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对正式受理的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工作由实施机关承担,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对不需要到现场审查且申请文件、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手续;对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不予许可。
第三十条 下列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一)实施机关直接受理的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
(二)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生产企业;
(四)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的;
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对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审查由实施机关、申请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现场审查内容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实施。
现场审查应当听取企业情况介绍、查阅原始资料、查看现场,集中讨论(核对)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现场审查意见书》。
对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整改。整改复查情况应当以文字和照片的形式上报实施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对企业提交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一)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规定。上报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工作人员签字栏必须是原件(一律用蓝色笔签);
(二)评价范围应当涵盖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品种及其生产装置和附属设备设施,评价报告中必须注明其产品、品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类别和编号;
(三)企业概况应当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能力和工艺、技术、装置、设施等现状及变化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三年来发生各类事故情况;三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检查时指出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等;
(四)评价单元应当按照产品的生产过程、储存区域(设施)、安全管理、外部环境、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部位、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等分别划分,进行逐个评价分析;
(五)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采用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编制的“HAZOP报告和建议措施的追踪与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六)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评价分析,包括现场管理、作业现场票证执行情况、生产及巡检记录情况、电气设备和管线布置及着色、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的规范等;
(七)评价报告应当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企业平面布置进行分析评价。对企业内部厂房、装置、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提出整改意见或防范措施。对企业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分析并作出明确结论。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应当参考企业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作出评价结论;
(八)安全评价结论。第一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第二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有某某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指出具体条款及其依据,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作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可接受程度的判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实施机关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五)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期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企业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连续两个周期安全评价不得选择同一家评价机构。
第四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除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抽查。发现提供虚假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实施机关依法查处;由此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暂扣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实施机关决定,实施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条 鼓励企业大力推广、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安全管理,其分析结果普及应用且HAZOP分析报告通过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认定的,可不作安全评价。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所列的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四)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六)隶属关系,是指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企业的行政或财产归属性。
(七)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5
鲁安监发[2012]55号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切实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总则……………………………………………………………………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4 4 企业申请………………………………………………………………5 4.1申请提交部门…………………………………………………………5 4.2初次申请………………………………………………………………5 4.3延期申请………………………………………………………………6 4.4变更申请………………………………………………………………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9 5 实施机关受理…………………………………………………………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10 6.1审查……………………………………………………………………10 6.2发证……………………………………………………………………11 6.3存档……………………………………………………………………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 安全评价………………………………………………………………13 8.1安全评价依据…………………………………………………………13 8.2安全评价期限…………………………………………………………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 监督管理………………………………………………………………15 9.1属地监管………………………………………………………………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 9.4公告与通报……………………………………………………………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 11 工作人员守则…………………………………………………………20 12 附则……………………………………………………………………2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 4
新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4.2.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4.2.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2.1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4.2.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4.2.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4.2.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2.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3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条中除4.2.11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 7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变更申请
4.4.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4.1.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4.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4.1.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4.1.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4.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 8
施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4.4.1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4.4.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臵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臵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臵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 9 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企业(总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与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均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4.2条中除4.2.4条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4.2.8、4.2.10、4.2.11、4.2.12、4.2.13、4.2.15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总部)的变更申请按照4.4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4.4.3、4.4.4、4.4.5条变更申请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中,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外,其他可用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代替。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 10
定的有效期内。实施机关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5.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5.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6.1审查
6.1.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至少2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6.1.2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 11
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至少2人)、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不存在疑问以及疑问不需要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解决的,可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1.3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6.1.4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6.2发证
6.2.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6.2.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存档
6.3.1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安监局存档。
6.3.2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 12
等由市安监局存档。
6.3.3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7.1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
7.3初次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可适当提前或晚于有效期起始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7.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印制等有关事项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91号)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7.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7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 8.1安全评价依据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规定执行。
8.2安全评价期限
已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4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该报告即是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但是,报告的签发日期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并修订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形成补充评价材料与原报告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否则,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产生的后果负责。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8.3.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
8.3.2原生产装臵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以及安全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相应评价。
8.3.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实施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实施机关可不组织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但有权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检查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方案,评价结论,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等。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无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是否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企业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监督管理 9.1属地监管
9.1.1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暂扣、吊销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决 16
定实施,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或者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实施。
9.1.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实施机关。
9.1.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依照《办法》第四
十六、第四
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9.1.4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工作,并在实施撤销、注销行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注销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2.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9.3.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9.3.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9.3.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9.4公告与通报
9.4.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9.4.2省安监局至少每半年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4.3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省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经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后,安全许可事项归并入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以最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为自身或者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因市场疲软、原料短缺、装臵搬迁、兼并重组等原因,停产时间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然准备继续生产的,可办理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按本实施细则4.3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10、4.2.11条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停产报告(包括停产理由和期限、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复产承诺书(复产前提交4.2.10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经实施机关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的承诺文件)。实施机关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规定审查后,可先批准延期换证,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企业复产前,再对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查、19
核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允许复产;不符合的,不允许复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臵、设施,承租企业都应按照4.2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批准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出租企业应同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0
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 21
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11.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11.3严格审查把关,不向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1.4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1.5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12 附则
12.1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同时伴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最新20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篇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精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
1.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标准以上水平。
3.3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3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2人;
4.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实现自动化控制改造;
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要求;
6.对安全评价和安监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8.对取证时承诺搬迁的企业,已按搬迁计划进度实施。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和发证 延期的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仍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4〕7号)和《关于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2009〕5号)执行。
(一)申请时间: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3个月之前提出延期申请。
(二)申请材料: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三的内容申报,该申请材料需经评价机构核实、审查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安全评价报告:应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内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仍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冀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明确生产装置的生产能力和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生产能力;
2.明确取证后(对照上次申证安全评价报告)产品、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设施变化情况;
3.明确取证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情况及变更“三同时”执行情况;
4.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要有评价内容、各评价
单元评价结果和相应附件的支持;
5.平面布置图要与现场实际布置一致,并标明相互间距;
6.明确独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要求;
7.对评价中提出的不符合项在送被评价单位的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安监局,对整改情况及时派人进行现场复查,并出具不符合项整改情况复查确认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级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1.切实做好申请材料的接受、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企业,一律不得同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责令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发证、送达时限要求,办理许可手续,保管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无故不得超过审查期限。
3.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的时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认真审查,抓好相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危化企业许可证延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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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05-2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