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储存管理制度

2024-09-08

中药饮片储存管理制度(共13篇)

中药饮片储存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家中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1.对库存应按饮片本身的特性及不同的药用部位分类分区存放,以防止或减少害虫和霉菌污染,便于发放、保管和实施养护。

2.将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类分别储存保管。

3.饮片分类管理内容:

(1)对易虫蛀的饮片应经常检查货架四周中有无虫丝、虫粉,尤其是多雨季节,若发现虫丝、虫粉,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2)对易发霉、泛油饮片应重点检查包装是否受潮,同时 要特别注意对货架四周或接近墙壁易受潮部位检查,高温多雨季节应增加检查次数。

(3)毒性和贵重饮片应有专人管理和分开放置。(4)药品养护人员应对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晾晒等方法养 护,并作好中药饮片在库养护记录。组长:吴英杰

成员:吴首卫 苗国乾 侯宏君

中药饮片储存管理制度 篇2

1 中药饮片入库前的质量管理

市场上的中药饮片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以次充好, 以假乱真, 以及掺入杂质等, 如果不严把饮片验收关, 就无法保证中药的临床疗效。因此, 做好入库前的验收是保证中药饮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1.1 辨别药材的真伪

有些品种, 市场上不断出现许多混伪品。如:商陆冒充红参, 平贝冒充松贝, 生晒参冒充西洋参, 水半夏冒充旱半夏, 山麦冬冒充麦冬, 新疆枸杞或北方枸杞冒充宁夏枸杞, 佛手瓜冒充佛手, 金环蛇或赤链蛇冒充金钱白花蛇等等。混伪品与正品相似, 但功效相差较大或无临床疗效, 甚至有毒副作用, 验收中一定要杜绝此类药材入库。

1.2 检查是否变质

检查是否有虫蛀、霉变、走油、变色、分解、挥发及转化的现象, 尤其是梅雨季节, 室温较高, 空气湿度较大时, 易发生虫蛀、霉变。因此, 大部分中药要求冷藏、密闭, 库房要勤通风、干燥。部分果实类药材, 如白扁豆、山枝、胖大海等霉变往往从内部开始, 故必须剥开果壳, 观察内部是否霉变。

1.3 检查药材纯净度

检查药材杂质, 按照国家中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通则 (试行) 》有关规定:根、根茎、藤木、叶类、花类、皮类、菌藻类含药屑、杂质不超过2%;果实、种子、全草类含药屑不超过3%;动物、矿物类含杂质不超过2%;树脂类不超过3%.杂质含量超标是当前中药质量下降的重要表现, 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暴利, 在许多药材中增加非药用部分, 或掺泥沙、滑石粉、食盐、铁钉、竹签等, 如:黄芪掺茎、酸枣仁掺核、菟丝子掺泥沙、山茱萸掺果核、全蝎肚子里掺泥沙、冬虫夏草体内插入铁钉或竹签等, 入库前必须认真识别。

1.4 检查药材的色泽

检查药材的色泽, 一是药材本身色泽, 新货色泽鲜艳, 质地较好, 老货色泽加深, 有效成分含量减少。如款冬花放置时间过长, 花的颜色不鲜艳, 碎片变多, 党参存储时间过长, 颜色变暗、虫蛀。二是查看是否染色, 商家常把陈货人工染色, 如:丹参染红、石斛染黄等。三是色泽过白, 过于鲜艳, 并伴有味加重等情况, 如:党参、桔梗、天麻、淮山药、枸杞子、天花粉、茯苓等, 常被过度硫熏, 硫磺是有毒物质, 过量对人体有一定危害。四是一些药材用糖水煮过之后也会使色泽变亮, 糖本身对人体无害, 但对有些糖尿病患者却有一定危害, 如白芍等, 我们一定要严格把关。

2 中药饮片进货数量的管理

要根据不同季节门诊、临床用药量的多少, 采取多次进药方式, 保持库存饮片使用周转在20 d~30 d左右。库存饮片要按规定摆放整齐, 做到先进先用, 后进后用, 对于一些冷门不太常用的药要及时调整。目前, 虽然规定中药有效期为5年, 但现实中大多中药有效期达不到5年。例如:含挥发油的薄荷、荆芥等几个月后挥发油含量就会降低, 疗效也会降低很多, 皮硝、明矾等极易风化, 含油脂的柏子仁、酸枣仁、桃仁、杏仁等极易走油也不宜久放。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少进勤进, 以有效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

3 中药饮片的储存管理

一是要注意清洁卫生, 要搞好库房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 并形成制度, 库内上下四周经常打扫, 保持清洁, 使害虫没有藏身之处。二是要干燥通风, 避免阳光直射, 室内温度不超过20℃, 相对湿度45%~75%, 饮片含水量控制在7%~13%以下, 可用干湿温度计测量, 每天检查登记。三是库房要定期干燥通风, 保持室内干燥, 中药饮片库存量不宜过大, 摆放时每个品种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四是在夏秋季节, 每隔7 d~10 d用药物喷洒地面, 同时配合人工扑打, 消灭飞蛾。五是防止鼠害, 有部分中药材如:薏仁、大枣、白扁豆、芡实米等含淀粉、油脂, 糖类, 易被老鼠吃掉或咬坏, 给用药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 我们要经常检查, 放置捕鼠笼等。

家庭中药饮片的储存与养护 篇3

中药养生有其独特的规律,主要是以中医学的整体观念为指导思想,通过辩证来达到补益脏腑、调和气血、平衡阴阳、增进健康之目的。随着养生概念进入更多的家庭,中药饮片也成为了很多家庭的必备之物。中药饮片经加工炮制后的特点:1、稳定性降低;2、规格增多;3、流动量大。中药饮片的养护原则应根据药材、饮片品种的性能有目的地展开防护措施,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常见植物饮片的特性

富含淀粉类饮片。来源于植物的根及块状茎、果实或种子部位,含丰富的淀粉,质地粉性。强淀粉饮片有白芷、山药、贝母、天花粉、葛根、泽泻、防己、赤勺、重楼、北沙参、南沙参、何首乌、太子参、天葵子、金果兰、白术、大黄、预知子、莲子等。

含糖份和油脂类饮片。来源于植物的根及根茎、果实或种子部位,含糖类或油脂成分。党参、当归、天冬、麦冬、黄精、玉竹、牛膝、木香、独活、远志、桔梗、板蓝根、明党参、地黄、熟地黄、玄参、百部、紫苑等。

纤维性和木质化类饮片。此类饮片来自植物的根、根茎、茎、或皮部,富含纤维或已经木质化,有较强的韧性或硬度。黄芪、甘草、麻黄、石斛、丹参、续断、黄芩、黄柏、苦参、白鲜皮等。

花与芳香类饮片(多含挥发油)。有花、叶、全草、果实、种子、根皮。丁香、菊花、辛夷、金银花、玫瑰花、月季花、红花、厚朴花、代代花、木槿花、葛花、旋覆花、密蒙花、蒲黄、松花粉、薄荷、肉桂、桂枝、牡丹皮、等。

叶和全草类饮片。大青叶、桑叶、桔叶、蒲公英、地丁、车前草、马齿见、垂盆草、 鹅不食草、墨旱连、半边莲、扁蓄、浮萍、透骨草等。

树脂类饮片。血竭、乳香、没药、安息香、苏合香、阿魏、松香等。

影响中药变质的自然因素

空气。成分复杂主要因素有,水分(受潮、返潮)、氧气(氧化、分解)、灰尘(污染)、微生物(生虫、霉变)。在保管中需根据季节和药品的性质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温度。温度在16~35℃时一般害虫容易生长繁殖;在25~28℃时最适合霉菌的生长;温度在35℃以上时,挥发性的药物成分会加速挥发,花、叶之类容易香气走失与变色,含油脂的药物易出现走油,树脂类药品易出现软化与熔化而发生粘连现象。

湿度。湿度与温度是影响药品质量密切相关的两方面。一般在30℃以下,相对湿度控制在70~75%。

日光。对于中药有干燥、防霉和杀虫杀菌作用。但其中的紫外线会加速药物成分的氧化、还原、分解以及促使药物挥发、变色失性等。

时间。一般储存5年以上,以“先进先出,陈货先出”原则。

中药储存的变质

虫蛀。害虫侵入药物内部引起组织破坏的现象。一般易在饮片重叠空隙处或裂痕以及碎屑中发生。害虫的种类常见的害虫有:谷象、米象、大谷盗、药谷盗、锯谷盗、日本标本虫、印度谷螟、粉满等。害虫的危害、中药虫蛀的防治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克服“蛀药不蛀性,生虫难免”等错误观念。

发霉。指饮片中受潮后在适宜温度条件下其表面或内部寄生和繁殖了霉菌。开始时先见到许多白色毛状、线状、网状物或斑点,继而萌发成黄色或绿色的菌丝。温度在30OC左右,空气相对湿度超过75%饮片最易发霉、虫蛀。

泛油。中药泛油是指中药材所含的油分在一些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溢出表面,呈油润状态或质地发生变化,或色泽加深,或有哈喇味等现象。

变色。指饮片的天然色泽起了变化。由于保管不善,某些药物的颜色由浅变深,如:泽泻、白芷、山药、天花粉等;有些药物颜色由深变浅,如黄芪、黄柏等; 有些由鲜艳变黯淡,如红花、菊花、金银花、腊梅花、玫瑰花等花类。

气味散失。指饮片因有的气味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或贮藏日久气味散失或变淡薄,如:芳香性药物薄荷、细辛、荆芥、白芷、冰片等,其有效成份也随着气味的散失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减少。

风化。指某些含结晶水的矿物类饮片,因与干燥空气接触,日久逐渐脱水而成为粉末状态,易风化的药物有硼砂、芒硝等。

潮解溶化。指固体饮片吸收潮湿空气中的水分,并在湿热气候影响下,其外部慢慢溶化成液体状态,如青盐、秋石、芒硝等。

粘连。指某些熔点比较低的固体树脂类饮片及一些胶类药物,受潮后粘连成块。如乳香、没药、芦荟、阿胶、儿茶、鹿角胶等。

挥发。一些含挥发油的饮片,因受温度和空气的影响及贮藏日久,使挥发油挥散,失去油润,产生干枯破裂现象。如沉香、肉桂等。

中药饮片养护方法

中药饮片库房一般要求干燥通风,避免日光直射,室内温度不超过20℃,相对温度45%~75%,饮片含水量控制在在9%—13%为宜(特殊饮片除外)。

含淀粉多的药材。如泽泻、山药、葛根、黄芪等切成饮片后要及时干燥,贮存在通风、干燥、凉处,防虫蛀、防潮。

含挥发油多的药材。如薄荷、当归、木香、川芎等切成饮片后,干燥温度小于30℃,如大于30℃则损失有效成分,贮藏时环境温度不能太高,否则易散失香气或泛油,温度太高易吸湿霉变和虫蛀,应置阴凉干燥处保存。

种子类药材。经炒制后增加了香气,如紫苏子、柏子仁、莱菔子、薏苡仁等,应贮藏缸、罐中封闭保管,防虫害及鼠咬。

酒制饮片。如当归、常山、大黄等,醋制饮片,如芜花、大戟、香附、甘遂等均贮于密闭容器中,置阴凉处。

高温杀虫。48~52℃,害虫只需较短时间及死亡;45~48℃害虫处于热昏迷状态,若时间长,害虫就全部死亡;-4~8℃害虫处于冷麻痹状态,若时间长久,害虫也会死亡。-4℃以下害虫经若干时间后死亡。以太阳辐射热作用于虫体,破坏虫体软组织及生活机能,使虫死亡。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篇4

一、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确合理地储存约品,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安全储存、保证质量、降低损耗、避免事故。

三、仓库保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药品不同自然属性分类进行科学储存,防止差错、混淆、变质。

(二)做到数量准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药品仓储保管应执行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并按主要剂型的储存保管和养护要点做好在库药品的储存保管。

(一)药品应按储藏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阴凉库或常温库、冷藏库内。

1、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

2、常温库:温度保持在0℃—30℃。

3、冷库:温度保持在2℃—10℃。

4、相对湿度:各库房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二)药品应依据药品性质,按分库、分类存放的原则进行储存保管,其中:

1、药品与非药品(指不具备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物品)应分库

存放。

2、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库或分区存放。

3、品种与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区或隔垛存放。

4、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以及性质相互影响的药品应分库存放;危险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

5、药品中的危险药品应存放于危险品专库。

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7、不合格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专区内,按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8、退货药品应存放在退货区内,经质量验收并确认合格品后再移入合格品区;经质量验收为不合格的入不合格品区。

9、药品按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及效期远近或分开堆垛,入混批堆码,每一垛的混批时限为:药品的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间间各应不超过一个月。

10、近效期药品即有效期不足半年时,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摧毁月报表。

11、近效期药品应挂近效期标志。

12、在搬运和堆垛等作业中均应严格按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存放,规范操作。不得倒置,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并定期翻垛。

13、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四)药品的货堆应留有一定距离,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垛与垛的间距不小于100cm。

2、药品垛与墙、柱、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

3、药品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4、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00cm。

5、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不准堆放药品,其垂直下方与药品垛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cm。

(五)在库药品均实行色标管理,其中:

1、黄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

2、绿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

3、红色:不合格药品库(区)。

(六)药品入库时应按照药品入库验收制度,经过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或盖章后办理入库手续。

(七)药品仓储保管人员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八)药品仓储保管人员应接受药品养护员有关储存方面的指导,掌握主要剂型的储存保管与养护要点,做好仓间温、湿度等管理,正确储存药品。

(九)药品出库发货时,应坚持检查复核后出库发货。

(十)药品出库发货时,应做好出库发货复核记录。

(十一)对于销后退回药品,应按《退货药品的管理规定》做好退货记录与存放、标识等管理工作。

(十二)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质量。

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篇5

1、为规范本单位药房药品的储存与养护,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和健全药品养护组织,明确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养护人员应做好药房的温湿度检测和调控工作(药房各类库房的温湿度要求为:常温0-30℃,阴凉库10-20℃,冷库2-10℃,相对湿度45%-75%),每日上午9时左右、下午3时左右各检测并记录一次药房内温湿度。根据温湿度(储存普通品种药品的库房按照阴凉库标准,温度保持在10-2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4、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对一般品种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重点品种(如:易潮解、易霉变、见光易分解等)按月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告表”。

6、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壁。

7、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储存,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储存,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8、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使用,及时报分管质量的院领导处理。

卷烟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安全工作必须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卷烟霉变、防鼠患等工作。

二、仓储库房烟箱码放要整齐干净,易于搬运,烟箱与电器设备间距不得少于1米。

三、仓储库房的卷烟摆放时,应严格按照数字仓储的要求堆放。

四、加强温湿度管理,制定防潮、防干、防霉等措施,把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55%-65%,夏季温度控制25℃-30℃左右);以达到保证商品质量防止劣化的目的。

五、应保持仓库通风良好,做好防鼠、防虫、防潮、防火.防霉工作。发现破损、等现象。

六、卷烟库房专人负责,库房门随开随锁,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七、仓库要合理配备安全设施,防火、防盗等设施要专人负责,定期检修、更换,严禁挪用,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检修与保养,确保设备保持状态良好。

八、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制止,及时汇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

中药饮片储存管理制度 篇7

1 对照品的储存

1.1 分类储存

中药标准品、对照品购入后, 按类别储存, 如酸类、碱类、苷类、酯类、酮类、综合类等, 并建立购入及领用台帐, 标注用途:如检查、鉴别、含量等, 标明购入时间、批号 (或编号) 、规格、数量、纯度、来源等内容。

1.2储存方式[1]

标准物质购入后, 首先根据其标签和说明书中关于储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 不得分装或更换包装容器, 应使用原装带盖容器密闭储存, 远离热源、避光、防潮, 需特殊条件储存的应按标签指示储存, 标签文字信息优于药典或目录。

有挥发性和异味的对照品, 如薄荷脑、樟脑、挥发油等, 温度过高可加速挥发, 应密封于阴凉处或凉暗处保存并与其他品种分开贮存。没有标明储存条件的对照品, 根据其理化特性, 选择适宜的条件进行储存。

1.3 有效期的确认

应专人负责定期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院网站查询各对照品新批号发布目录。如果对照品有新批号发布, 则应订购新批号使用, 作为鉴别、检查项使用的旧批号对照品废止, 为避免浪费, 建议含量测定用的旧批号对照品可以作检查、鉴别项使用。

2 对照品溶液的配制

配制对照品溶液过程中, 标准物质的称量是很重要的环节, 尤其是检查和含量测定用的溶液, 应严格按照药典等标准要求进行称量, 控制在实验误差范围之内。根据天平的精度、对照品的纯度, 一般称取不得少于10 mg, 置适宜的容量瓶中, 需要避光的, 置棕色容量瓶中, 再加适宜的溶剂配制成所需的浓度。配制后, 标签上应注明:介质、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等信息。

不同类别的标准物质, 理化性质也不一样, 其溶剂、溶解条件的选择也很重要, 因中药标准物质较贵, 称量后, 溶剂和溶解条件选择不当, 标准物质可能无法溶解或溶解不完全, 造成标准物质的浪费。

3 配制对照品溶液注意事项

对照品应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减压干燥或规定的温度在干燥箱内干燥。液相色谱法含量测定用的对照品溶液, 需用色谱纯的有机溶剂或按质量标准要求的溶剂进行配制。

3.1大部分苷类标准物质在药典规定的条件下较易溶解, 特殊苷类的对照品, 如黄芩苷、橙皮苷、拟人参皂苷F11等按药典要求加入有机溶剂后, 超声也较难溶解完全, 故配制这类标准溶液时应在微温水浴上加热2~3 s, 轻轻振摇, 反复2~3次, 当溶液变为透明, 澄清后, 放至室温, 再定容。

3.2 黄酮醇苷类标准物质如槲皮素、山奈素、异鼠李素, 在最低称量10 mg的情况下也不易溶解, 故称量后置于体积较大的容量瓶中 (250 ml) , 在微温水浴上加热2~3 s, 再超声至溶液澄清, 冷却到室温, 稀释到刻度。

3.3 碱类物质如盐酸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按药典方法用甲醇配制的标准品溶液, 分离度较差, 改用流动相作溶剂后, 二者的分离度增大、峰形得到明显改善。

3.4 农残666、DDT标准品若是液体, 精密吸取后, 可直接用石油醚稀释成所需的浓度;若是固体标准品, 精密称定后, 首先加几滴苯, 超声溶解后, 再加石油醚稀释成所需的浓度。

3.5 除另有规定外, 配制后的对照品溶液应密封置冰箱冷藏, 并制定标准溶液验证计划, 进行有效期的验证, 在有效期内使用。

4 使用对照品溶液注意事项

从冰箱中取出标准溶液, 使用前, 需超声约半分钟或放到室温, 摇匀后, 再使用。

苷类对照品溶液, 如橙皮苷、黄芩苷, 低温储存时易析出结晶, 使用前, 从冰箱中取出, 放置室温, 精密称定重量, 超声或在微湿水浴微热几秒钟, 待溶液澄清后, 放置室温, 用介质补足减失的重量, 摇匀, 待用。

薄层色谱法用的标准品溶液 (指定量) , 使用前, 从贮备液中用2 ml容量瓶或其他适宜的容器倒出少许, 作为点板用的对照品溶液。重新取用时, 再倒取贮备液使用, 避免储备液溶剂挥发带来的实验误差[2]。

5 小结

大黄素甲醚、苍术素、表告依春等按药典方法加入甲醇后, 加热、超声溶解不完全, 均有微量肉眼可见的不溶物[3]。苍术素、表告依春是2010版《中国药典》新增的对照品, 为摸索苍术素适宜的溶剂, 改用乙腈、正已烷、环已烷、乙醚等几种不同的有机溶剂, 并更换不同厂家的甲醇, 试验结果表明苍术素在这些有机溶剂中均较难完全溶解, 有待于进一步寻找适宜的溶剂。

参考文献

[1]刘伟台, 颖孙燕, 柳涛.标准品和对照品管理、使用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药事管理, 2007, 28 (5) :231-232.

[2]成双红, 胡昌勤.《中国药典》2000年版中抗生素标准品/对照品介绍.中国药事, 2002 (7) :236-238.

食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二、食品入库应进行验收登记,即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食品名称、供货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食品存放须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分架、分库,防蝇、防尘、防蟑、防鼠。生熟分开,食品须按先后顺序摆放,易腐烂食品须冷藏储存。

四、冷柜储藏要加强温度管理,设有温度计,每天检查记录温度。高温冷柜应低于10℃,低温冷柜应在-18℃以下。冷柜要及时清扫,除霜、无血水、无冰渣。食品之间要有一定的空隙以保证冷藏效果。

五、各种食品应挂牌,标出进货日期,食品数量,保质期,做到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缩短储藏期,定期检查食品是否有过期、变质,发现要及时处理,单独保存,并有标记。

六、食品库房须有有效的防蝇、防鼠、防蟑的措施,做到无蝇、无鼠、无蟑。

七、食品库房许做到专用,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务和有毒有害物品。

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三)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 1

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商品混凝土集料储存管理问题初探 篇10

混凝土质量关系到土木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建设高峰期尤其需要注意工程质量。对于混凝土工程而言,控制原材料质量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第一关。集料是混凝土最重要的原材料之一,占混凝土总体积的70%甚至更多,其对混凝土的质量影响不容忽视。一般情况下,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集料都有一定存放时间,长期以来,如何科学存放管理集料被忽视,由此可能引起混凝土质量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对京津冀地区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集料存放管理进行了调研,发现一些问题,并对由此引起的原材料和混凝土性能变化进行了试验研究。

2 商品混凝土集料贮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细集料

细集料一般就地取材,限于自然条件,京津冀地区缺少优质细骨料,存在先天不足,如超径颗粒含量高导致级配不合格,有的细骨料含泥量偏高,可能引起耐久性问题,也有细骨料强度偏低。调研发现,细集料在贮存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后天的质量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工程中因场地有限或为了临时使用方便,不同批次、品种以及不同种类材料(如细骨料与粗骨料)之间堆放界限不清、标示不明,造成混料。

2)骨料一般露天堆放,遇有天气晴雨变化,上下层之间或内外层之间含水率相差很大,导致现场配比控制困难。

3)调研中发现市场上存在海砂,虽然未在生产使用中发现,但应时刻警惕,严防海砂混入。

2.2 粗集料

同细集料一样,粗集料也就地取材,调研发现,商品混凝土粗集料质量管理中存在最大粒径超标、含泥量偏高、石粉含量偏高、储存(堆放)混乱等问题。

如图1所示,不同集料没有明确分仓贮存,混料现象严重,标示不清,堆放缺乏管理。粗集料的含泥量偏高,石粉含量偏高等问题也较为普遍(见图2,图3),较高的石粉含量甚至导致冬季雪后粗骨料结块现象。

3 集料质量波动分析及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

3.1 细集料试验分析

针对细集料存在的问题,从某商品混凝土公司用于配制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的细集料堆场中部(未与周围材料混料)、边缘部位(与配制低等级混凝土的细集料混料)取样,进行含泥量、细度模数试验,结果如表1所示。用于高强度等级的原材料一般质量较好,如砂的含泥量较低、细度适中(一般为中粗砂)。

从表1可以看出,贮存分仓不清混料导致砂的含泥量增加、细度模数下降,砂的性能指标受到很大影响。

3.2 粗集料试验分析

针对调研中发现粗集料分仓不清、含泥量偏高和石粉含量过高的问题,在某商品混凝土公司取样,取样点分别为目测正常(A点)、含泥量较高(B点)、石粉含量高(C点)。对样品进行了含泥量和石粉含量测定,结果如表2所示。

%

从表2可以看出,粗集料不均匀,有的部位石粉含量较高或者含泥量较高,如果用来配制混凝土,不仅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也影响混凝土的强度,还造成混凝土质量不稳定。

另外,目测较湿处和正常部位的粗集料取样进行含水率测定,含水率分别为1.1%和0.3%,含水率差别也较大,可能导致混凝土强度波动。

4 集料质量控制解决方案

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混凝土集料原材料质量控制问题。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原材料质量控制解决方案,解决已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案从技术指标控制和储存注意事项两个方面,力图建立原材料质量保障程序。技术指标控制旨在选用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储存注意事项目的在于避免储存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导致原材料质量受损。

1)原材料质量控制指标。

细骨料:类别、质量等级、级配区、细度模数、坚固性、吸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碱活性等。

粗骨料:类别、最大粒径、含泥量、压碎指标、坚固性、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氯离子含量、碱活性等。

2)储存注意事项。

原材料即使在进场检验时合格,但是若原材料在现场储存不当,可能导致二次污染,影响配制混凝土的质量。在已有相关研究尤其是高性能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原材料存贮及堆放控制细则。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建造原材料堆场,增设防水、防雨等设施,防止砂、石混料及受到污染,减少原材料存贮、堆放不合理导致的经济损失。

原材料即使在进场检验时合格,但是若原材料在现场储存不当,会影响配制混凝土的质量。骨料料场隔墙较低,存在材料混放现象,材料二次污染较为严重;材料标识不够规范,如果粗骨料、细骨料只有一个大仓,无法保证原材料进场使用优先一致性;细骨料表面的细颗粒在风吹、雨淋等天气作用下,细小颗粒缺失严重,颗粒级配质量完全无法保证,粗骨料经雨水冲刷后表面较为清洁,内部含泥量却大大增加;少量料场不设排水沟,场内积水现象普遍,引起骨料的含水率不稳定。因此,为了控制原材料的质量稳定性,减少混凝土性能影响的因素,对原材料储存现场的布置和储存措施要进行严格控制。

料场布置采取如下措施:

1)为保证原材料进场和使用一致性应设置小仓,仓口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标牌上注明该材料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检测状态、进场时间、出产地点等,以进场时间为控制指标并且做到先到先用。

2)在骨料的堆料场内布置的原则:排水沟为每仓一条,排水沟倾角5°~15°。通过对原材料性能进行二次检查,特别是细骨料的卵石含量、粗骨料的含泥量等指标的检查,对不合格的原材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料场进行更加合理的布置。

3)为降低原材料进场后受到环境影响而导致品质变化,设置仓顶棚或使用防水性能较好的覆盖物对原材料进行保护。

5 结语

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集料原材料质量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指标漏检、贮存分仓不清、混料导致质量受损、含泥量偏高、石粉含量过高、同批材料质量不均匀等方面。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商品混凝土集料控制解决方案。

摘要:调研了商品混凝土集料储存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验分析了由于采购把关不严或储存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原材料质量指标的波动。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商品混凝土集料质量控制解决方案,以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集料,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石建光,许岳周.骨料级配对再生混凝土强度和工作性能影响的试验研究和计算分析[J].混凝土,2008(1):65-67.

[2]代明.粗骨料界面预处理对混凝土阻尼性能影响的试验与研究[D].衡阳:南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刘文潮,蔡华龙.浅析不同骨料组合对大坝混凝土性能的影响[J].人民长江,2009(18):88-90.

营养包储存和管理制度 篇11

1.实行专人管理,流程合理,操作规范。

2.储存室标识清楚,环境清洁,无污染,有防鼠防虫害设施。3.营养包出入库台账健全,记录详实,定期核对,每季度核查一次,做好相关登记。

4.营养包收发要求:不同批号分区码放,发放时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营养包“先出库,后入库”的原则,有计划的分发使用,避免造成营养包的报废。

5.做好过期、失效、残次营养包的登记、上报和分类处理工作。储存室配备温、湿度计,定时进行室内温、湿度监测,每天进行一次温湿度监测记录。要求温、湿度计放置在储存室的中间位置。6.有单独的营养包储存室,要求储存条件在室温下,干燥、通风、避光、阴凉。

物资储存管理标准 篇12

目 录

第一章 仓储物资管理基本要求.........................1 第二章 物资的接收..................................3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物资的验收..................................4 物资的入库..................................5 物资的保管保养..............................6 物资的发放..................................8 呆滞与报废物资的管理.........................9 帐务稽核与资料管理..........................10 其它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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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仓储物资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条 储备物资是指为保证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在一定时期内的需要而准备的物资。应根据物资的品种、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按统一划分的物资类别、属性入库存放管理。

第二条 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常用物资种类、范围和储备数量,确定仓库面积和容积,并对仓库分类分区,设置仓库库区平面或立体示意图。

第三条 应设有专门仓库或在仓库中划出专门区域,储存贵重物资、危险品等性质特殊、不宜与其他物资共储的物资,并指定专人保管保养。

第四条 储备物资除按规定分库分区放置外,还要设有特定的收料区暂放厂商发到待检验入库物资,此收料区应分设待检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三个区域。

第五条 仓库应按物资的数量、配备与之相适应的防潮支架、层式货架、吊轴货架和露天存放设备所必需的防雨蓬布,贵重物资还应配备保险柜等防盗设施。

第六条 各库房应配备与物资重量相适应的起重、装卸设备及计量器具,按物资类别配备消防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七条 仓库保管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保管专业知识和账务处理知识,熟练使用计量、计算机、测试用具和仪器,掌握分管物资的货物特性、品质标准、保管知识、作业要求和工艺流程,掌握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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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适应仓储自动化、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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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资的接收

第八条 物资运输到仓库,仓库保管员根据随货同行供货清单,核对发货地点、名称、件数(重量)等内容,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箱或容器上是否有货物标签等(如因特殊情况没有随货同行供货清单的,可根据实物收货或查对发货标签作为参考)。

第九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组织人员卸车,根据随货同行供货清单进行宏观验收,如发现损坏、短缺、散包等情况,及时向交货人员提出,全面记好到货记录,把发生的情况向有关采购员和负责人反映以便及时追查。

第十条 卸车后,交货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货手续,包括卸车记录、货运记录和有关资料,做好相应的备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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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资的验收

第十一条 物资验收应准确、及时、严肃,严格按相关标准、制度及合同条款进行,参与验收人员对到货物资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规定的物资验收程序验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详细填写到货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

应设有由生产技术、质量检验、使用车间、物资供应等部门及仓库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一般物资由质量检验员和仓库保管员点数验收;技术性能较强的物资、进口物资必须由验收组织实施验收,必要时可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验收;直接送货到生产车间的物资必须由质量检验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内容最少应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数量验收由保管员根据供方的发货票、定货合同或供货协议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说明书、图纸或化验单以及装箱清单、发货单明细表或入库单、进货计划表等资料,核对实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认真逐件验收。质量验收由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组织对物资进行品质检验,并做出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物资验收中如发现数量缺少、盈余、损坏、质差等情况,收料人员(仓库保管员)及时填写《物资差错事故查询单》,并向部门负责人和相应采购员反映,待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作出处理意见后再确认入库。对于不合格的物资退回供货单位,不予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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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资的入库

第十六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保管员根据质检报告和入库单(可根据订单形成估价入库单)登记库存物资明细帐。

第十七条 对经检验合格入库物资,应按规格、型号实行“四号定位”、“五五摆放”,实现“三条线一头齐”,做到摆放有序、堆码合理、规格不串、材质不混、数量准确。

“四号定位”:是指库区上架物资按库号、架号、层号、位号定位。

“五五摆放”:是指物资摆放、堆码达到五五成行、五五见方、五五成串、五五成包、五五成堆。

“三条线一头齐”:是指货架摆放一条线、物资堆码一条线、料签悬挂一条线、钢材堆放一头齐。

第十八条 入库物资分类摆放整齐后,应建立或调整料签,以便准确地反映库存物资数量状况,并达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随同入库物资附带的各种资料、单据、图纸以及有关原始记录,应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建立档案,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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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资的保管保养

第二十条 仓库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维护储存物资,使其不发生或少发生质量变化和数量损失,保证物资的完整无损。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经常进行物资保管状况和防火防潮检查,防止储存物资霉烂变质,仓库负责人应对所管辖仓库进行定期抽查,每次抽查都要做好抽查记录,确保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类物资应按其属性归类分区存放,不同属性和易被污染的物资,不得混存。

第二十三条 危险物品应采用隔离管理法,单独存放,设置明显标志或隔离区,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达到防潮、防震、防爆、防霉烂、防变质、防腐蚀、防中毒。

第二十四条 怕潮、怕冻、怕晒,以及易腐蚀、易挥发、易老化的物资应存放在特定的库房里,切勿露天存放。

第二十五条 成套设备必须配套存放,按套入账,主机、附件、工具要配套建立卡片存,不得分散存放,严禁拆套使用,随机的各种剩余物资根据物资类别进行归类存放。

第二十六条 标有特殊存放标识要求的各类物资,必须按标识摆放,轻拿轻放,不得倒置、碰撞、摔扔、滚动、挤压等。

第二十七条 非本仓库帐内储备物资不得寄存于仓库内,防止账内、账外物资不清。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对于库存设备应制定保管保养技术规程,做到存放合理,及时维护,保持库存设备始终符合技术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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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事故工作。库区环境要干净卫生,做到货架无积尘,库区无杂草,料场无垃圾,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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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资的发放

第三十条 物资出库前要认真审核材料需求计划,查看领料单或发货单等手续是否齐全,必要时还要核对印鉴,然后按需求单位需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料,不准私自借料。

第三十一条 保管员在物资出库时应做到一查库存,二调料签,三取物料点交出库。在发料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先进先发,易损先发,有限期的先发。

2、规定交旧领新的物资,要坚持按交旧领新制度回收旧品。

3、产成品严格出库手续,要依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货通知单办理,坚持“三不发货”,“四不装车”的原则。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依照各部门制订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岗位、工种不同,建立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并严格登记和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卡(劳保本)发放制度。

5、发放放射性物品,剧毒品、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严格出库手续(按专项规定办理),要坚持双人发放,数量、重量、个数同时记录,必要时应有保卫人员全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由于物资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存放条件所致,有些物资具有一定保管期限,逾期将变质、失效或降低其使用价值,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料后,仓库保管员要随即进行物资的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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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呆滞与报废物资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呆滞物资是指由于产品结构调整、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计划提报不准等不正常原因所造成的在一定时期内根本不用或两年以上无动态的库存物资。呆滞物资应与正常储备的物资区分,单独存放保管,单位应在一年内采用改型、降级、代用、拍卖等办法进行强制处理,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第三十五条 报废物资是指失去使用价值或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能参加周转的库存物资。物资报废的标准是: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保管不善,严重锈蚀或超过规定存放期不能再使用等。库存物资需报废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经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判废、审批同意后,按废旧物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呆滞与报废物资应建立备查薄,不同属性的物资应分类存放,便于处理。呆滞与报废物资经批准处理后,应保存处理凭证,并登记备查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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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帐务稽核与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月末所有出入库业务进行完毕后,应及时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编制库存资金动态月报表。采用手工记帐或由保管员记帐的,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核对,并与财务稽核人员共同在调节表上签字,以备下月调整。

第三十八条 年末财务及保管员应根据库存物资清单进行盘点核对,在终了20天内,形成汇总的物资盘点表(盘点表应注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大宗散装产成品以实际产量考虑相应的库耗(参考库耗为万分之三)为盘点依据。

第三十九条 仓库应按月组织对各类物资进行抽查,编制抽查记录表,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各类明细帐、凭证、记录、验收单都应按整理,清除空页,装订后集中存放,一年以上的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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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条

财务及物资供应部门对车间(部门)物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生产、建设进度对车间(部门)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浪费、是否形成小仓库、是否有人为流失和毁损等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实施整改,对车间(部门)剩余、已领未用的物资及时办理退库。并会同管理、考核等职能部门对车间(部门)物资使用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第四十一条 物资退库是指将安全生产、基建领用剩余或已领未用物资退回仓库的业务。退库物资的范围:

1、基建任务完成或建设项目竣工剩余的且为本仓库出库的物资。

2、因计划变更、工程削减、原材料超过需要或根本不需要的物资。

退库的时限为事项确定后的一周内,在退料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根据质量情况进行作价处理。对质检不合格的物资,保管员应拒绝办理接收入库。

中药饮片储存管理制度 篇13

巴黎气候峰会的召开,表明全球气候治理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也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减排标准。在对CO2排放总量的控制方面,碳捕获与储存技术是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减排的一种较为明显的技术手段。在大幅减排温室气体的动力驱动下,2005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大规模推广了该项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将CO2等温室气体与具有利用价值的能源燃料分割开,将其压缩、净化,进而达到可以较长时间与大气进行隔离,减少了向大气中排放CO2的量(如图1),因此,其称为碳捕获与储存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该项技术的优势在于既能够有效利用能源,还可以缓解气候变化,避免了新技术开发的瓶颈。全球有大量可以储存CO2的空间区域,包括地质土壤、海洋等。欧盟、德国、美国等国家在碳排放总量控制上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经验,不论是在碳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等方面也都有较为完善的体系,而对于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利用方面,这些国家也制定有关规制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对更好地开发、利用该技术提供了严格的监管手段。

2 碳捕获与储存技术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碳捕获与储存技术主要分为3个阶段:捕获———运送———储存。碳捕获技术主要包括:燃烧前、富氧燃烧和燃烧后捕获技术。在碳捕获以后就进入到碳运送阶段,碳运送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有管道运送和罐装运送两种方式;继而进行碳储存,将运送的碳安全储存在地质结构层中,主要有地质储存、海洋储存、化学储存3种储存方法。碳捕获与储存在操作上需要很高的技术标准,也需要严格的操作规程;另外,在碳储存过程中,化学封存和海洋封存存在很大的环境风险,有可能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而化学封存过程中将气体碳转化为稳定的碳酸盐(Ca CO3等),其减排效果和经济效益都存在风险。因此,为防止碳泄漏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必须要进行严格监管,需要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技术更好地利用[1]。

我国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利用方面目前处在初期,对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利用的监管尚处空白,并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在碳市场中的使用进行保障,导致在利用该项技术方面出现很多问题:宏观政策上,很多监管制度存在空白(如表1);微观政策上,不论是在权责分配、信息披露还是在前期的风险识别、控制等方面,都没有政策法规来进行明确[2]。

我国国务院颁发的《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等均将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开发利用作为重点发展项目,这些均可以作为我国制定碳捕获与储存技术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因此,构建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利用的立法体系,开展“企业分类和排放分级”的二维监管模式,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3 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立法监管的国际考察

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立法监管方面,美国、加拿大、欧盟均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对防止碳泄漏造成的事故等方面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这些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立法监管手段,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3]。

3.1 英美法系国家CCS立法监管模式

3.1.1 美国CCS立法监管模式

美国早在2008年就饮用水安全问题针对CO2“灌注井地下储存利用”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2),法律规定了对灌注CO2的井下储存必须要求具有50年的跟踪连续监测方可发放许可证,也是对地质储存首次采取的许可证制度。之后于2009年颁布《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就地质储存的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要求,建立了立法协调机制进行监管。2010年环保局EPA又制定了《安全碳储存技术行动规定》,对设备情况、储存数据进行监管,具体包括“驱油储存”下需按照温室气体强制性标准对排放进行分级,提交年度CO2排放数据,主管部门根据数据检测储存设备和储存量。在企业应用CCS技术开发项目时,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在“选地—建筑—检验—监测—结束程序”等各个程序上有严格的执行标准,保证设备安全和对碳泄漏等危险事故的救济法案[4]。

2011年,美国环境与能源委员会、能源部相继颁布了《碳捕获技术法案(S.757)》和《碳捕获和储存立法修正法案(S.699)》两项法律制度但并没有加重惩罚的力度,而是对能够永久储存CO2的技术进行奖励,奖励政策与惩罚制度的配合能够有效地监管美国各企业对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开发利用,进而达到最佳碳减排与碳封存的效果。此外,《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CES)中对企业实施CCS技术的时间进行限制,逐渐实行强制性措施,从2009年到2015年建成的电力工厂要求必须使用CCS技术,并规定减排量达到50%。美国对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立法监管是综合性的,不仅包括了技术的研发、推广,还包括储存技术的风险控制和激励制度。

3.1.2 英国CCS立法监管模式

另一个较为典型的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立法监管的英美法系国家是英国。英国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碳减排技术规划立法方案》,从2006年开始相继制定出台了《Stern报告》(2006年)和《合理利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法规》(2008年)等,构建了CCS开发利用的法规政策与监管制度。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逐渐成熟运行后,英国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监管框架,把市场化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补贴机制当中,并纳入电厂企业,制定了CCS封存许可证的法律框架。此外,英国设定了“碳捕获便利机制”,自2009年4月所建厂址中电力消耗超过300 MW的火力发电厂必须为以后要利用的碳捕获与储存技术设施留出足够的空间。

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部(The Department of Energy&Climate Change,DECC)正拟通过立法措施来对新核电应用CCS投资的监管、规划风险进行控制。建立监管程序,防止碳泄漏事故发生,设计一系列评估标准,包括安全评估———资产评估———通用设计评估等。另外,英国在之前的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应用上遇到了障碍,主要原因是缺乏系统的融资机制,因此在新的《能源法案》中添加了保证CCS产业收益的条款,降低投资者不确定性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对CCS创新技术,政府承担部分金融风险等政策法规。

3.2 大陆法系国家CCS立法监管模式

欧盟包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其中诸如挪威、德国等国家的CCS技术相对成熟,因此欧盟是对CCS立法监管最为完善的地区。2007年欧盟就通过会议构建了CCS应用立法监管框架以及风险防控方法;2009年欧盟理事会颁布了《碳储存指令(CCS指令)Directive/2009/31》,这是国际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的一部CCS立法,从储存的角度制定了“储存场地、介质选择制度标准”(3),“储存许可标准”(设立管理机构对许可证的核证、变更、撤销进行监管)、“储存的监测、检验与报告制度”(管理机构对储存的状态、是否影响人类健康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按年度提交报告,内容主要由储存许可证的时效认定、设备状况、资金支持等多方面组成[5]。

从权责义务的明确方面,CCS指令规定:CCS技术按照IPCC的标准设定看,假设选择适当的储存场地、介质、设计并进行管理,有99%被储存的CO2将会储存1 000年以上。如果储存结束后的检查出现问题,将会发生泄漏等严重问题,不仅对生态平衡造成威胁,而且会造成人类的健康安全隐患[6]。对于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开展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权责义务需要明晰,明确规定了:(1)企业义务:需要在结束碳储存阶段上交储存场地、介质状况清单;自场地、介质的关闭到转移至少要有20年的观察期;需要为监管机构提供30年的检测费用支持。(2)监管机构义务:需要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对碳储存场所、介质进行监测等。(3)在法律制定上采用过错原则,若企业尽检查义务,提交报告审核无误,出现问题,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企业被检测出存在重大问题,则承担过错责任,上交因造成损失所需缴纳的费用及罚金。(4)在信息披露上,必须将碳捕获与储存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但对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7]。

2014年欧盟在CCS立法方面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对CCS指令进行了修改与添加,其中包括:许可证的强制系统,这项政策与欧盟的ETS相符;资金支持上,减少碳交易补贴额度,支持CCS产业发展;石油采集率(4)(EOR)虽然可以短期提高CCS产业,但规定EOR不能作为CCS市场发展的主要指标。综合看来,欧盟对CCS立法监管较为系统,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4 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立法监管模式及法律制度构建

4.1 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立法监管现状

我国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示范性项目中已获成果,“上海石洞口第2电厂碳捕获项目”、“神华集团工业项目”等都标志着我国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开展上成功取得了很多经验。我国还与亚洲开发银行进行合作,通过亚行的协助制定出一份碳捕捉和封存路线图,以助其实现CO2减排的目标,该项目准备在2016年以前至少启动2个大型碳捕捉和封存示范项目,装机容量达到每年捕捉至少200万t CO2。我国的CCS技术示范项目即将实现商业化,不仅可以促进减排,还可以减少项目成本。不过,现阶段在立法监管方面还没有形成专门的CCS立法和法律制度,这阻碍了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开发、利用进程。我国在1993年出台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2年出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2010年的《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只是起到间接对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运输、储存等方面的规制,2015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将低碳储能等技术监管作为重点,加大减排力度。

4.2 构建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二维立法监管模式

通过对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立法经验的充分借鉴,可以发现,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立法监管上,这些国家都采取了分别从市场主体监管与技术风险监管两个维度进行,因此我国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构建二维立法监管模式,达到对CCS技术应用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有序的监管,建立起“二维监管,相互协调,联合执法”的立法框架。

4.2.1 第一维度:市场主体监管

市场准入与企业监管阶段是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实施的预备阶段,在此可以充分借鉴欧盟关于CCS的许可证监管制度,从法律主体的资格审查到项目开发的可行性分析,还有专业人员的准入资格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管。

主体资格审查包括:对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审查;对企业能否开展CCS技术的资格实行许可制度、颁发许可证,并将时效控制在5年之内;对电厂、土地所有等利益相关主体运营CCS技术的以往经验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对其是否有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进行审查[8]。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在关闭碳储存时,提交储存场所、介质状况清单;保证充足的观察期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在发生碳泄漏等安全事故时能够有充足的资金以及专业的研发团队进行控制,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中没有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监管涉及到的相关的条款。监管部门需要对勘验结果进行鉴定并提供检测报告,以此办法许可证。进行登记备案,对注册、变更以及撤销的项目及时更新,达到从准入的源头阶段对碳捕获与储存技术进行监管把控。

4.2.2 第二维度:技术风险监管

对项目的监管引入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碳储存技术行动规定》中关于储存场地、介质的选择必须满足不影响人类正常生活、生态平衡以及健康的角度,不能选择场地在河流、湖泊等饮用水的来源处。对储存地方的整体性与区域性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价,引入公众参与模式并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对储存场地、介质进行预测评价、跟踪评价,在储存区域周围进行大气、水、声学、土壤、生物物种等全方位评价。技术运行方面,需要提前提交项目运行的申请,包括对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捕获阶段(方式、污染物排放)、压缩、运输(方式,潜在隐患)、储存(场地、健康安全、存量等)以及对其拟定的详细救济措施和监控措施等。对项目没有进行环境风险评价而擅自运行的CCS技术项目,环保部门应责令该技术项目停止运行并进行处罚,根据由此造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偿,对泄漏的CO2按吨数缴纳罚金。

通过二维立法监管框架,达到对碳捕获与储存技术项目的开发、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管,保证在市场准入与技术风险两个方面予以严格把控。

4.3 制定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实体法

在构建了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二维立法监管框架后,需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持,才能够保证碳捕获与储存技术项目的高效运行。

4.3.1 申请、登记与撤销制度

首先,项目的注册申请需要严格把控,制定相应的许可证。在运行许可上,需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储存许可证的申请需应包括以下内容:(1)场地、介质相关容量数据;(2)安全标准达标数据;(3)储存性能数据;(4)拟捕获场所距离储存场地的运输位移;(5)储存场地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概率(地震、水灾等);(6)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7)资金保证数额。由此,在提交上述材料并符合标准后予以项目的注册、登记。所颁发的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工作程序、组织结构、人员职权,对审批部门严格监管,防止出现权力寻租的问题。

不能继续运行CCS技术项目的企业需要上交项目运行报告,以及阻碍项目运行的因素、场地的环境报告和出现事故问题拟采取的方案,经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方可批准企业停止项目运行并撤销其许可,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9]。

4.3.2 信息披露与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将应用CCS技术的项目情况及时发布在平台中,具体包括应用CCS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测数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这样可以让广大群众参与到CCS项目运行中;同时可以开辟公众意见专区,将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让技术的开展常态化、民主化,让技术运行更具科学性、稳定性、公开性。

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项目运行涉及很多风险,可以要求采用CCS技术的企业对储存的场地进行投保,引入保险责任制度,不仅可以将责任分摊,还可以分担受害者的损害程度;同时企业需要有资金运行,不过,引入的责任保险制度时效相对要短些,可以设定责任免除机制,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开展和实施CCS技术。

4.3.3 监测、安全与事故处理制度

在安全标准设计上,可以将国家GB16201-1996、GB50300-2001标准和TJ36-79标准等运用到碳捕获的安全标准设计中。在监测与事故处理制度设计上,应当对碳泄漏事故处理制定相应条款,对碳运送阶段的管道设计、监测定期提供监测报告并进行存档。在地址储存方式下很容易出现碳泄漏,其事故表现形式主要有盖层、断层、裂缝泄露以及灌注井、监测井泄露、岩层渗透等。制度设计上需要首先进行风险评估,从源头上发现威胁隐患,之后进行数据传输并将数据及时更新,以保证对事故处理问题具有准确性、针对性、安全性。

在碳捕获与储存后的利用问题上,主要有地质开采、化工合成、原料加工等。在化工合成与原料加工等方面我国已经有较为完善的法规作为保证。在地址开采上,主要是EOR,现在没有具体明确的法规颁布。2014年欧盟规定EOR不能作为CCS市场发展的主要指标,我国可以结合工程建设与石油开采等主要依托地质结构信息的工程方面的经验,拟定标准、规定来对EOR的操作予以规制[10]。

4.3.4 惩罚与激励机制

必须明确法律主体的责任以及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在选地、管道施工、运行、跨境运输、责任转移方面制定详细的条款。在我国各地方之间转移运输所带来的运输责任需要界定承担主体,明确范围,对管辖权也应该制定详细的规定;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责任转移可以借鉴美国OPS对运输方面的规定[11]。在惩罚制度上,对产生碳泄漏的责任主体按照泄漏CO2的吨数进行惩罚,并对责任处理的费用成本进行承担。

激励机制设计上,可以将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引入到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之中,对开展CCS技术的实验、研发等予以支持,对采用CCS技术减少企业碳排放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配额分配的奖励措施;鼓励将碳捕获与储存技术与其他环保领域相结合,以避免其对环境造成的风险,并可以与碳汇技术、清洁生产机制等技术结合[12];鼓励与国外先进的经验进行交流,达到互利共赢的状态。

5 结语

我国利用碳捕获与储存技术进行减排已经取得了很多经验,其研发及商业化也成为主流趋势,亚行与我国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上的合作也即将成为我国碳减排上崭新的里程碑,因此,对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有效运行的立法监管势在必行。采取市场主体监管与技术风险监管的二维监管模式,可以达到对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全面的监管;同时,制定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应用的专项法律制度,在监管框架内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构建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的立法监管体系(如图2),保证我国碳捕获与储存技术运行的制度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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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CHURMANS M,VARCNBCRGH V.A.The new proposed EU legislation on geological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J].Europea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8(2):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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