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2024-05-28

7 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精选4篇)

7 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篇1

苏财会[2008]41号

为加快我省高层次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更好地营造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以适应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对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经省职称办批准,决定自2008年开始,我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

1、评审试点范围。2008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范围只限于我省范围内已实行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方法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凡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的上述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均可申报。

2、申报程序和要求。参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的规定和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则》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3、申报时间。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11月1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5室),过时不再受理。联系人:祁梅华、石方,电话:025-83633205。

4、评审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方式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

[2007]8号)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http://)“会计管理”栏目中查询,需要填报的相关附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

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和发展最新动态;精通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年度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禁止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禁止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指导一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作为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三)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和指导会计中介机构承担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业务,解决所从事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主管部门或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者)(需提供个人奖励证书)。

(三)主持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四)主持或为主参与本地区经济改革,建立现代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为主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为本地区(省)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直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获得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嘉奖(或立功)以上的奖励(需要提供奖励证书)。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 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取得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2.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3.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重大研究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11.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12.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3.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万字以上。

14.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手册、论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

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省级以上含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等。

2.本条件中“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7 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篇2

豫人社职称〔2011〕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5〕93号),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科研、规划、风景园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维修、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标准定额、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设备管理、工程咨询、测绘等)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5.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定办法。凡申请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基础水平测试。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理工类中专毕业,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二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任职(注册)满五年以上。

(5)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的能力与经历。(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科研、勘察、设计、规划、风景园林、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③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

④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⑤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监理)。

④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⑤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市重点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标文件的编制。④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条中的一条):(1)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2)获得省辖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3)获得省辖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5)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6)经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中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通过省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省(部)级工法一篇以上(前三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9)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4.论文与论(译)著,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及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三条以上(须符合(1)(2)(3)条中的一条)。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5)任工程师或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科研、勘察、设计、规划、风景园林、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③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

④县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纳。⑤作为专业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或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⑤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本专业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工作中有重大突破,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了二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⑦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或二项以上省辖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大型工程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重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投标文件的编制。④参加编制一项国家、行业或二项地方(省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任工程师或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一条):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3)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4)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二项以上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9)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或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二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国家级工法一篇以上;或省(部)级工法二篇以上(前三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11)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4.论文与论(译)著,任工程师或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及经历、论文与论(译)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三条以上(须符合(1)(2)(3)中的一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含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州杯”奖、河南省市政工程金杯奖、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三.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是指:

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全国广厦奖、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等; 四.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

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等、全国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五.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六.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验收”、“鉴定”、“评审”、“审批”,须提交相应文件。

七.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八.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

九.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凡是出现以“市级以上”表述的均指省辖市。

十.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特刊等。期刊必须有ISSN和CN刊号。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技术报告等是指执笔人。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不少于3000字。

十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6﹞13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基础水平测试大纲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考试大纲是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础水平测试的依据。

二、本考试大纲专业涵盖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测绘等。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本大纲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掌握”系指在理解准确、透彻的基础上,能熟练自如地运用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熟悉”系指能说明其要点,并解决实际问题;“了解”系指概略知道其原理及应用范畴。

四、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总分为100分,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性试题(案例分析等)。

第二章 城乡规划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熟悉《城乡规划法》,掌握关于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2、了解《土地管理法》、《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掌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绿(黄、蓝、紫)线管理办法》等建设部颁布的规章。

4、掌握《建设用地分类与用地标准》、《居住区规划规范》、《镇规划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熟悉中外城市发展史,掌握城市规划学科的主要理论。

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详细规划原理。

3、熟悉城市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基础知识。

4、了解建筑学、城市经济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学和信息技术应用等相关学科知识。

三、工程实务

1、具备主持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2、具备主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3、具备编制或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能力。

4、具备编制或审查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的能力。

第三章 风景园林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熟悉《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掌握关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等编制、修改、审批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2、了解《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掌握《城市绿(黄、蓝、紫)线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建设部颁布的规章。

4、掌握《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园林树林养护技术规程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规范。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熟悉中外园林发展史,掌握风景园林学科的主要理论。

2、掌握居住区规划、公园规划、城市广场规划等规划原理。

3、熟悉道路交通、植物生理、园林工程、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等专业基础知识。

4、了解建筑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

三、工程实务

1、具备主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2、具备主持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3、具备编制或审查居住区园林规划设计、公园规划设计、街头游园规划设计的能力。

4、具备编制或审查城市道路、工厂、医院、办公等环境绿化规划设计的能力。

第四章 建筑勘察设计

一、勘察

(一)专业基础知识

1、工程测量

水准测量、角度测量、距离测量、测量误差基本知识、地形图测绘、建筑工程测量、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

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技术、施工管理

3、岩体力学与土力学

岩石的基本物理力学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工程岩体分级、土的组成和物理性质、土中应力分布及计算、土的压缩性与地基沉降、土的抗剪强度、特殊性土、土压力、边坡稳定分析、地基承载力

4、工程地质

岩石的成因和分类、地质构造和地史概念、地貌和第四纪地质、岩体结构和稳定分析、地下水、岩土工程勘察与原位测试技术

5、岩体工程与基础工程

岩体力学在边坡工程中的应用、岩体力学在岩基工程中的应用、浅基础、深基础、地基处理

(二)专业知识

1、岩土工程勘察

勘察工作的布置、岩土的分类和鉴定、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与取样、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地下水、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岩土工程评价、现场检验与监测

2、浅基础

地基基础设计的荷载与设计原则、浅基础方案选用、地基的评价与计算、基础设计、减小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损害的措施

3、深基础

桩的类型选型与布置、单桩竖向承载力、群桩的竖向承载力、特殊条件下桩基的设计及其竖向承载力、桩基沉降计算、桩基水平承载力和水平位移、桩基施工、基桩检测与验收

4、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方法、地基处理方案、地基处理设计

5、土工结构边坡与支挡结构

边坡、边坡防护结构、基坑开挖与支护、地下工程、地下水控制

6、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岩土工程

岩溶与土洞、滑坡与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与地裂缝、湿陷性土、膨胀土

7、地震工程

抗震设防的基本知识、地震作用与地震反应谱、抗震设计中的场地问题、土的液化和震陷

8、工程经济与管理

现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构成及其包含的内容、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岩土工程各方面技术经济分析、岩土工程概预算及收费计算原则、岩土工程招标与投标、岩土工程监理

二、建筑学

(一)专业基础知识

1、建筑设计基础知识

包括掌握建筑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辩证关系;掌握人体、家具尺度、设计基本参数、常用指标、建筑分类及等级;了解我国基本建设程序和注册建筑师制度。

2、建筑历史

2.1 中国建筑史:包括熟悉中国古代建筑体系的总体特征及了解中国古代建筑发展概况;熟悉中国古代宫殿建筑和中国古代园林的主要特色;了解中国古代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主要特色、中国古代宗教建筑、民居建筑的主要特点、中国古代建筑的主要做法、中国近代建筑的主要建筑形式和建筑思潮;熟悉中国现代有影响的建筑作品和建筑思潮。2.2 外国建筑史及理论:包括了解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建筑的主要成就;熟悉欧洲中世纪主要建筑风格的特点和代表建筑作品;熟悉欧洲15—18世纪的主要建筑风格的特点、代表建筑师及代表作品;熟悉新建筑运动早期西方各主要建筑流派的特点、代表建筑师和代表作品;熟悉现代派建筑的主要特征、代表人物的主要理论和代表作品;了解二次大战后各主要建筑创作思潮的特点和成就;了解现代主义之后建筑思潮的特点和成就等。

(二)专业知识

1、设计原理:包括掌握建筑构图原理、建筑的人流疏散及交通组织、建筑的基本造型手法;熟悉建筑的空间类型、理解空间的性质及组成规律;熟悉建筑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了解建筑与结构、设备的协调关系;了解大量性公共建筑的功能并掌握分区方法。掌握建筑形式美的规律、建筑外部体形的处理、建筑群体组合的处理

掌握建筑的人流疏散及交通组织、过道、过厅与通廊的功能、作用、位置及形式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及坡道的设计要点、门厅、中庭的设计要求

熟悉建筑空间的概念、特征和影响因素、单一空间的处理、多空间组合的处理

熟悉建筑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指标体系、指标计算、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经济指标范围 了解建筑与结构、设备的协调关系:

了解文体建筑、科教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等大量性公共建筑的功能特征、掌握上述各类建筑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设计理论:

了解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了解建筑与城市的关系:建筑与城市规划、建筑与城市交通安全、建筑与城市形象、建筑与城市空间形态、建筑与城市生活 了解建筑的新动态及未来发展趋势 了解城市设计的基本概念

了解东西方建筑文化的差异: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特色 中国当代建筑文化的特点 西方建筑审美的变异

(三)专业实务

1、建筑结构

了解结构力学基本原理、了解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的力学性能、使用范围、主要构造及结构概念设计

2、建筑热工

了解建筑热工的基本原理、了解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基本原则、掌握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防潮的设计、掌握日照遮阳自然通风设计

3、建筑采光与照明

了解建筑采光和照明的基本原理、掌握一般民用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与计算、了解室内外环境照明对光和色的控制

4、建筑声学

了解建筑声学的基本原理、了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民用建筑隔声标准、了解建筑隔声设计与吸声材料和构造的选用原则

5、建筑构造与材料

掌握一般建筑构造的原理与方法、了解建筑材料的基本分类,能正确选用材料,合理解决构造与连接

6、建筑经济

掌握一般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了解基本建设费用的组成、了解工程项目概、预算内容及编制方法

(四)法律法规

1、熟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熟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熟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放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4、熟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5、熟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6、熟悉《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4)

7、熟悉《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8、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相关规范条文中凡“严禁”、“必须”、“应”、“不应”或“不得”的内容

9、熟悉《建筑法》

10、熟悉《城市规划法》

11、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2、熟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3、熟悉《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14、熟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建设部 建质[2003]84号文)

三、结构工程

(一)基础知识

基本构件的内力及内力图、结构的几何组成规则、静定结构、超静定结构

(二)专业知识

建筑结构荷载、建筑结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抗震、防水工程

(三)专业实务

1、熟悉并掌握国家和河南省的设计规范、规程等

2、熟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掌握各种常用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设计方法;掌握基本受力构件的的计算;掌握构件裂缝和挠度的验算; 掌握基本构件截面形式、尺寸的选定原则及构造规定;掌握现浇和装配构件的连接构造及节点配筋形式;掌握预应力构件设计的基本方法; 掌握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计算要点及构造措施。

3、熟悉《钢结构设计规范》,掌握钢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主要构造; 掌握受弯构件的强度及其整体和局部稳定计算;掌握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掌握构件的连接计算、构造要求及其连接材料的选用;熟悉钢与混凝土组合梁、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特点及其设计原理;掌握钢结构的疲劳计算及其构造要求;熟悉塑性设计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

4、熟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掌握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掌握墙梁、挑梁及过梁的设计方法; 掌握配筋砖砌体的设计方法;掌握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掌握底层框架砖房的设计方法;掌握砌体结构的构造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

5、熟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熟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原则和要求;掌握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地基的变形特征和计算方法;掌握软弱地基的加固处理技术和设计方法;掌握建筑浅基础及深基础的设计选型、计算方法和构造要求;掌握土坡稳定分析及挡土墙的设计方法;熟悉地基抗液化的设计方法及技术措施。

6、熟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了解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高层建筑结构的影响;掌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和计算方法;掌握荷载效应的组合方法;掌握常用高层建筑结构的受力性能及适用范围;熟悉概念设计的内容及原则,并能运用于高层建筑结构的体系选择、结构布置和抗风、抗震设计;熟悉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的计算原理;掌握常用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近似计算方法、截面设计方法和构造措施。

7、建筑工程项目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8、常见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方法的应用

(四)法律法规

1、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法规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6、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五)专业新知识新技术

1、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建筑概念及评价标准

2、基于性能的结构设计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建筑工程新结构

3、新型建材与施工

4、建筑节能

5、建筑结构加固材料与方法

四、给水排水

(一)专业基础理论

水力学与水泵理论;水流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舍维列夫公式和海曾·威廉公式;离心泵的基础性能参数、特性曲线、运行工况及其调节、水泵吸水性能。

(二)专业知识

1、室内给水系统

熟悉各种给水方式并能正确选择,熟悉设计秒流量计算及管网水力计算。确定水泵流量和杨程,熟悉地下蓄水池、水箱的设置要求及容积的确定。

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熟悉消防法规对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原则及水量水压的要求,熟悉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与计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熟悉系统的设置范围、分类及组成,熟练掌握系统的水力计算,要求按黄晓家、姜问源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与工程实际相吻合。

4、建筑排水系统

了解排水立管中水流状态及通水能力,熟悉单元管排水系统,熟悉排水定额、设计秒流量和水力计算。

5、雨水排水系统

6、室内热水系统

熟悉室内热水供应方式、加热方式和加热设备,管网布置和敷设,了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要求。

7、居住小区给水排水

(二)专业实务

能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国家标准、规范、技术措施,对建筑给排水工程进行务实的设计并体现在施工图上。

(三)法律法规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水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建筑电气

(一)基础知识

电工原理、供电学、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调节原理

(二)专业知识

强电、弱电、国家、行业及地方颁布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等

(三)新工艺新技术

1、太阳能光伏发电、风能发电技术。应认真了解和学习这项新技术,并在工程中合理采用这项新技术。

2、LED新光源。是另一项新技术和新材料,应了解它的概念、功能、性质,并在实践中合理推广使用。

(四)法律法规 1.《建筑法》 2.《电力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参考规范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9年版 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篇》电气

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 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13.《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1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2009年版 1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18.《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56-93 1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GB50062-93 20.《电力工程电力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21.《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2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 2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2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2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2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3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31.《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3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3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3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3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3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1-2007 38.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 》上、中、下 D800-1~8 39.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DBJT19-20-2005 《05系列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 》电气专业 05YD1~15

六、建筑设备与环境

(一)基础知识

流体力学、泵与风机、工程热力学、热传学

(二)专业知识

1、供热与锅炉

掌握集中供暖的设备类型、性能、选择与布置;掌握供暖管网的布置与敷设;掌握高层建筑供暖应考虑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空气调节

掌握空调负荷与送风量的计算方法;掌握常用的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房间的常用气流组织方式、空气平衡与热平衡;熟悉空气系统的节能设计与节能运行方法;熟悉空调系统自动控制原理与方法。

3、空气调节用制冷技术

了解制冷剂的分类及表示方法;掌握制冷(热泵)机组选择及其计算方法;掌握冷冻水、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及冷却塔的选用方法;

4、建筑环境学

熟悉空气污染的种类、指标、来源及危害、减少危害的措施;掌握确定换气量的方法;熟悉空气年龄与换气效率的概念;

5、通风

掌握防火排烟系统及其设计方法;掌握民用建筑常用的通风系统;掌握自然通风方式;熟悉空气平衡与热平衡的计算方法。

(三)专业实务

1、规范、标准

熟悉常用设计规范、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要求能正确运用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2、暖通空调工程设计

掌握常用采暖、供热系统类型及其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掌握常用的空调系统的类型及其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掌握防排烟系统设计方法及其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了解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自控要求及一般方法。

3、施工技术及项目管理

熟悉暖通空调常见设备、系统的施工安装程序与方法;熟悉常用管道材料、保温材料等的基本性能、加工方法;了解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4、系统运行管理

掌握随着负荷变化暖通空调设备与系统的调节方法;熟悉系统与设备基本故障的诊断方法;了解系统的节能运行措施与基本方法。

(四)法律法规

1、《建筑法》

2、各级政府颁布的环保、节能相关的法规

第五章 市政工程设计

一、法律法规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专业知识

(一)给水排水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图集。熟悉《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施工规范。了解测量、建筑、结构、电气、造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水力学、水处理微生物学、水分析化学、水文学等基础理论。

掌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加压泵站内构(建)筑物的设计计算、设备选型及设计图纸绘制。掌握给水、雨水、污水等管道系统的水力计算、管材选择及设计图纸绘制。熟悉污泥处理处置的理论及相关方法。

了解行业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相关知识。

了解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生产及设备运行管理等相关知识。

3、工程实务

具备主持或审查市政给水、排水项目工程咨询的能力。具备主持市政给水、排水项目设计的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道路桥梁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城市快速路设计规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等道路设计规范.熟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施工规范。

掌握《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等桥梁设计规范。熟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施工规范。

2、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掌握城市道路的设计原则及基础理论。

掌握城市道路的路线设计、路基设计、路面设计的方法。熟悉交通安全设施、市政管线、环境保护、景观设计的要求。掌握桥梁设计规范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掌握城市桥梁设计基本原则,结构设计方法及构造设计的要求。熟悉城市道路及桥梁施工的相关基础知识。

3、工作实务

具备城市道路与桥梁的设计能力。

具备主持或审查城市道路与桥梁项目的工程咨询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燃气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输气管道设计规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熟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等。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流体力学、传热学等基础理论知识。

掌握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燃气燃烧与应用、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等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建筑、结构、电气与自动化、给排水、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

3、工程实务

熟悉燃气工程建设程序。

具备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工程、门站、储配站、加气站工程项目咨询、设计能力。具备燃气工程用各类管材、管件、附属设备等材料的选择、应用能力。

(四)热力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相关标准及图集。熟悉《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通用验收规范》等。了解测量、建筑、结构、电气、造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熟悉压力管道相关规定。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传热学、流体力学、燃烧学、锅炉原理、汽轮机原理等基础理论。掌握锅炉房、热力站、中继泵站的设计计算、设备选型及设计图纸绘制。掌握热力工程热水、蒸汽管道系统的水力计算、管材选择及设计图纸绘制。了解行业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相关知识。

了解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生产及设备运行管理等相关知识。

3、工程实务

具备主持或审查市政热力项目工程咨询的能力。具备主持市政热力项目设计的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环卫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及图集。

熟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等。了解建筑、结构、电气、造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环境监测、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环境规划与管理等基础理论。

掌握公共厕所、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等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设施设备的选择及设计图纸绘制。了解行业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相关知识。

了解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生产及设备运行管理等相关知识。

3、工程实务

具备主持或审查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工程咨询的能力。具备主持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施工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了解政府对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对建筑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的产业政策。

2、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

3、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国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包括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工程发包与承包、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建筑工程技术包括掌握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要求。熟悉结构抗震的构造要求。熟悉墙体、楼梯、楼面、屋面、门窗的建筑构造。

2、建筑材料包括掌握水泥的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掌握普通混凝土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要求、掌握常用建筑钢材的性能、熟悉常用混凝土外加剂的种类和应用。

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包括掌握施工测量的内容和方法、掌握常见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法、掌握基坑验槽方法。

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务中应掌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和控制管理、掌握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掌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三、工程实务

1、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2、掌握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工作任务分工、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组织。

3、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熟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4、熟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任务、责任。

5、施工进度控制计划的编制中熟悉工程网络计划与横道计划的优缺点。

6、网络计划技术

掌握双代号、单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和绘制方法和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方法、掌握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确定方法、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的绘制与应用、网络计划中时差的分析和利用。熟悉网络计划工期优化的概念和方法。

第七章 安装工程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建筑、规划、环保、卫生防疫、节能及房地产的相关法律,2、掌握给排水工程设计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

3、掌握采暖通风空调工程设计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

4、掌握建筑电气工程设计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

5、掌握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及安全相关标准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给排水专业:材料力学、水力学、水分析化学、建筑给水、建筑消防、建筑排水、生活热水

2、采暖通风专业:材料力学、工程热力学、传热学、流体力学、暖通空调、测试技术、暖通空调施工与管理

3、建筑电气:建筑供电与照明、建筑电气施工、建筑电气控制、综合布线,智能建筑

4、机械设备: 机械基础、材料力学、工程材料、机械传动、液压系统、机械设计基本概念(形状公差、位置公差、优先系数、基孔制、基轴制、表面粗糙度、运动副及其分类)、机械传动机构类型(齿轮传动、蜗杆传动、带传动、链传动)、常用机械零件(螺纹紧固件、键联接、销联接、轴、滑动轴承、滚动轴承、联轴器、弹簧)、机械基础(常用金属与非金属材料的性能、金属零部件的加工方法)

第八章 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转让与合同执行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形式 掌握:合同争议的解决;要履行承诺;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了解:招标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的监督。掌握:公开招标程度; 监理招标;施工招标。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了解: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掌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4、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

熟悉: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的工期和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管理;不可抗力;工程试车;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掌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支付和结算管理。

5、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了解:施工索赔的分类。熟悉:索赔程序。

掌握: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建设程序;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建设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2、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工作监理企业

熟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FIDIC倡导的职业道德准则;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公司制监理企业的特性;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开发。

掌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现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程序;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3、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了解:建设工程目标的分解;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特点。

熟悉:控制程序及其基本环节;目标控制的前提工作;建设工程目标确定;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任务和措施。掌握:控制类型;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目标控制的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4、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了解:风险的分类。

熟悉:风险识别的特点和原则;风险识别的过程;风险评价的作用;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对策决策过程。

掌握:建设工程风险与风险管理的要点;建设工程风险的分解;风险识别的方法;风险损失的衡量;风险评价;损失控制;风险转移。

5、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

熟悉: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组织协调的范围、层次、工作内容和方法。

掌握:建设工程监理模式;监理实施原则和程序;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步骤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 及职责分工。

6、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熟悉: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监理规划审核的内容。

掌握:监理规划的作用;监理规划编写的依据和要求;监理规划的内容。

7、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三、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

掌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中应遵循的原则;工作质量责任体系。

2、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熟悉:施工单位资质核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依据和手段。

掌握: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见证取样送检;工程变更的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检验和不合格的处理。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熟悉: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划分;施工质量不答合要求时的处理。掌握: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

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了解: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不合格三者之间的区别;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熟悉: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的成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5、工程质量控制的统计分析方法

掌握:排列图、因果分析图、直方图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6、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了解:GB/T19000-2000族核心标准的构成和主要特点:GB/T19000-2000族标准中常用的常用术语(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产品、相关方、质量手册)。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特征、实施程序。掌握:GB/T19000-2000族标准质量管理的原则;过程方法方式。

7、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及主要任务 了解: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掌握: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任务。

第九章 工程管理

本大纲的工程管理包括建设单位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

应试者要具备必须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应用能力,具有应用相关知识解决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1、掌握一般建筑构造与结构知识,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图识读方法。

2、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各方面的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分析应用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能力。

3、熟悉建设单位管理、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专业的基本知识,掌握建设工程管理能力和方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基础知识

1、熟悉土木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掌握房屋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2、熟悉房屋建筑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了解土木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发展与应用;

3、熟悉建筑安装工程流水施工原理;熟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理及方法,掌握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工程网络计划图的应用;

4、熟悉土木建筑工程主要材料的分类及特性;掌握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的确定方法及其配合比设计;熟悉常用施工机械的分类、及适用范围,熟悉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的分类、特性及适用范围。

二、工程项目管理基础知识

1、熟悉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

2、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3、熟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方法;

4、熟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控制方法;

5、熟悉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施工项目全面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

6、熟悉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基本方法的应用。

三、法律法规

1、经济法:熟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债权、诉讼时效等。

2、建筑法:熟悉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政府对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对建筑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的产业政策、建筑活动权益。

3、合同法:有关的内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与行为准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工程发包与承包、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准则,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追究。

招标及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与招标程序,招标人、投标人不得行使和禁止行使的行为,无效招、投标活动。

评标和中标: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的条件、不得行使和禁止行使的行为,中标条件,中标人确定后的备案和合同签订要求,废标条件。

法律责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招标投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国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造价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和计价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要求;结算争议及对结算审核报告异议的解决。

8、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

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1、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方法的应用(1)工程质量和质量控制的概念

工程质量的概念,狭义工程质量,广义工程质量。(2)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

影响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三阶段内容 “三全”质量控制管理内容,施工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 施工质量控制三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通病,砌体工程质量通病,防水工程质量通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通病。

3、常见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方法的应用。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原则,质量事故的概念,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4、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见证取样送检,工程变更的控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工程验收的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城建档案存档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现场防火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电气设备管理、防范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害、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的方法和措施,安全检查的内容。

6、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概念,文明施工的管理,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7、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内容

掌握我国建设项目费用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基本构成与计算方法;

掌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熟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了解投资概算指标、投标估算指标的编制原理和方法,掌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应用方法,熟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原理,掌握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基本内容组成和基本编制程序,掌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方法。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熟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节能等专项工程检测;了解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

掌握水泥、钢筋的力学性能检测;熟悉混凝土、砌筑砂浆、砂、石、墙砖和砌块、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预应力钢铰线、锚夹具、沥青、沥青混合料等专项检测;

掌握建筑门窗的抗风压强度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检测。

9、工程咨询相关内容

熟悉工程咨询的原则、特点、范围,掌握投资建设与工程咨询的关系,熟悉投资项目、项目周期、项目管理层次和相应的工程咨询服务;掌握工程咨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及服务对象。

熟悉现代工程咨询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掌握工程咨询各阶段服务的内容,了解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和管理,熟悉工程咨询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测绘

一、法律法规

(一)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或涉外合资合作组织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根据测绘法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的合法性,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5、根据测绘法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

6、根据测绘法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的仪器设备及其他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7、根据测绘法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的规定,确认测绘单位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8、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

9、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0、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

11、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

1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界线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国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测绘法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所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1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地籍测绘(含权属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

1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方法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二、测绘基础理论

(一)大地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国家、区域和工程测量的不同需求,优化设计满足要求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卫星定位控制网、边角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等空间框架基准,并应充分考虑到对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的要求。

2、根据不同作业区域的地质、环境、地物以及气象等情况,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点(站)址,并建造适合该区域的测量标志。

3、根据控制网的布设情况,编写实施方案,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并依据设计的作业方法进行外业观测。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检核,获得合格的观测成果。

4、根据观测方法和工程项目的要求,选择经过验证、可靠的数据处理软件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5、根据卫星定位控制网的特点,依据工程需要进行似大地水准面(或高程异常模型)的精化工作,完成卫星定位三维控制网的建设。

6、根据作业区域的坐标系统情况,进行坐标系之间的分析,确定不同等级、不同年代控制网间的相互关系。

(二)工程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工程测量控制网建立的分类,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方法。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选择测图比例尺和基本等高(深)距,确定测图方法和生产流程。

3、根据规划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的实施方案。

4、根据市政工程的特点,确定测绘内容,选择测量方案。

5、根据精密工程的特点,对项目设计书的控制测量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6、根据线路工程的特点,确定工程初测和定测的方案。

7、根据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要求,收集现状管线资料,实施现场调查程序,选择探测方法,确定探测仪器设备。

8、根据施工项目对施工测量的要求,选择施工测量方案,确定施工测量的方法和仪器设备。

9、根据隧道测量贯通精度,设计隧道测量的洞外和洞内控制测量方案。

10、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分类,选择变形和形变的观测方案,确定观测的方法与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11、根据竣工测量的要求,确定工程的测量技术方案。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考试基本要求

l、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成图方法选择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确定分幅及编号方法,确定基本等高距,确定成图的平面和高程精度。

2、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测区,进行摄区划分,提出满足成图要求的影像质量要求及摄影比例尺,获取影像资料;确定对影像资料进行辐射分辨率调整和整体匀色的技术要求,确定影像资料的处理方法。

3、根据项目要求和影像资料情况,实施航空摄影测量的航区划分、像控点布设、像控点选刺及测量和外业调绘等工作。

4、根据项目要求,对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地图的生产提出成图技术要求,实施解析空中三角测量、内业测图和编辑等工作,并进行质量管理。

5、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在航空摄影测量中采用机载激光扫描、定位定向系统等技术的实施方案。

6、根据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卫星传感器影像和影像波段、分辨率、覆盖范围。

7、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卫星影像的处理方法,确定影像融合及几何校正策略,确定控制点和检查点的精度指标,确定卫星影像的重采样、影像镶嵌和整体匀色方法,确定分幅裁切规则。

8、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各种产品的数据格式。

(四)地图编制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地图编制的方法和原则。

2、根据地图用途,收集并分析评价制图资料,合理利用;确定地图投影、比例尺、地图内容以及制图综合原则等。

3、根据技术设计书,分析评价实验样图,确定样图的符合性;分析评价制图过程和地图成果,评定地图质量。

4、根据不同产品形式,确定地图制图后续工作,进行电子地图及导航电子地图等的制作。

5、运用地图数据库和现代地图编制与出版一体化技术进行地图生产。

6、确定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和特种地图编制的方法和步骤。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需求调查与分析,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原则、定位与时间基准,明确运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订系统更新策略与管理机制。

2、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数据库设计,完成概念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设计、数据字典设计、符号库设计、元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库更新设计等。

3、根据系统设计,进行平台选择、软件开发和集成,进行样例数据的小区试验和系统功能测试。

4、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实施数据库构建,进行数据准备、数据库模式创建、数据入库和质量检验工作。

5、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整体测试、部署、交付与评价,并进行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6、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理论和测绘的相关知识及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项目过程文件、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测试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7、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通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运用空间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以及应用的基本原理,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设计、数据库运行和应用开发进行测试及评价,提出产品服务模式。

(六)地籍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地籍管理要求,确定地籍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地籍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控制网布设方案,确定地籍控制施测方法。

3、根据地籍管理要求,选择用于地籍调查的基础图(调查工作底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方法。

4、根据地籍项目的测绘要求,选择地籍测绘方法,实施地籍(地形)要素测量。

5、根据地籍测绘项目要求,在正确的权属资料基础上,进行面积测算,明确权属范围,保证精度。

6、根据所测地籍要素明确现状,提供包括地籍图、宗地图、地籍簿册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7、根据地籍管理要求,提出地籍项目更新调查测绘方案。

(七)界线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界线测绘要求制定技术方案。

2、根据技术方案,选择测绘方法,实施界线测绘;确定权属关系和确定方位。

3、根据界线分类整理测绘成果,确定检测和检查验收方法。

4、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测绘界线的实施方法。

(八)房产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房产管理需求,选择房产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房产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方法。

3、根据房产测绘项目,选择权属调查方法,实施房产要素测量。

4、根据房产测量项目的需要,选择房产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方法。

5、根据房产测绘项目要求,正确区分不同的权属和分摊方式,确定测量和检测方法,以及精度等级;进行面积测算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提供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6、根据房产管理要求,实施变更测量。

(九)测绘航空摄影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航摄计划。选择合适的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根据测区的范围、地形、飞行平台等的具体情况,划定摄区、确定航摄分区及航摄基准面,以及航线敷设方法。

2.根据成图比例尺、测图精度、测图仪器设备和测图方法等选择航摄仪,并进行检定;确定摄影比例尺、焦距、像幅以及需要配备的航摄附属仪器。

3.根据项目的精度和提供成果的要求,选择确定采用光学航摄或者数码航摄。4.根据航摄仪器的具体情况组织试飞或试摄,确定和调整有关参数。

5.确定飞行质量和摄影质量的检查要求,并根据情况按航摄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对影像质量进行验收。

(十)海洋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工程要求按海洋测绘进行项目分类,依据项目分类,选择测量方法,制定测量方案。2.依据海道测量定位、测深原理和使用仪器的实际情况,分析水深定位方法的可行性及其对水深测量成果的影响。

3.根据测区已有深度基准面资料情况,确定深度基准面联测和传递方案;依据潮汐理论和测区潮汐变化情况,分析潮波传播规律;分析各相关因素对数据采集质量的影响,分析数据处理和数据检查方法对成果质量及判断的影响。4.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供成果的形式和要求;按照制图原理,结合海图实际确定制图原则。

(十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考试基本要求 1.熟悉互联网地图制作行业标准及数据规范;

2、熟悉B/S结构网络发布设计,了解服务器配置;

3、了解数据库的设计和建立;

4、熟悉网络地图服务(WMS)、地名地址服务(WFS)、覆盖服务(WCS)、网络处理服务(WPS)等基本原理。

5、熟悉互联网地图保密规定和要求;

三、测绘案例分析

7 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2.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3.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从事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提出2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并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有参考价值的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文物博物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0.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2.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3.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4.中型考古发掘:指11至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5.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6.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7.中型陈列展览:指100至200件展品并达100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8.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9.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0.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1.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2.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13.二级、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14.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

15.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16.科研成果奖:特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项目主持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17.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18.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形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9.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0.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ISBN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1.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8.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1.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7 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篇4

人社部发〔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不含渔业船舶,下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四类。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按照船舶航行范围,分别对在海洋和内河各自航区(段)相应船舶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第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爱航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近5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通过现行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含原船舶电机员、报务员、无线电电子员,下同)、一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有效的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要求。

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具备下列规定的学历与资历要求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0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三)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四)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不具备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72个月,其中在大型运输船舶(指80000载重吨以上或总长250米以上者)或大型工程船舶(指舱容8000立方米以上、5000总吨以上、主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起重量1500吨以上之一者)实际工作满36个月。

2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一级引航员职务15年。

(五)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不具备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具备中专以下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8年,并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2实际担任船长职务满15年;轮机长职务满20年;一级引航员职务满18年。第九条 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近5年应具有12个月及以上船上工作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无限、近洋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24个月。2持沿海、近岸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30个月。3持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满36个月。

4持引航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二)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内河一等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2实际担任内河二等船舶(指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实际担任内河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第十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满足船舶在相应航区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或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要求,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要求。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二)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三)在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第十二条 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二)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准确把握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或论文、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三)在培养内河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在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期间,如不具备本条件第三章 第八条 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一)在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过重大经济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

(二)在船舶学术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并至少获得过中国航海学会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在航运、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或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

(三)多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获得1次以上的省、部级专业荣誉奖励。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除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其中海洋船舶系指无限、近洋、沿海、近岸等航区的船舶,内河船舶系指内河航区(段)的船舶。

渔业船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内河船舶中级职务系指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或441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

第十六条 船上工作经历系指船舶技术人员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在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船舶技术职务的经历。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主题词: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船舶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10月21日

关于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现就做好船舶系列(不含渔业船舶,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相应条件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参加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执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有关规定,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着重考察船舶技术人员在高级岗位上应具备的实际业务能力水平。

三、评审工作组织管理

(一)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航运领域公认的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按照评委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组建、调整、备案和管理。

(二)按照《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规定,未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委托交通运输部组建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全国统一评审。

(三)个别具备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批准,方可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四、申报评审办法

(一)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所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提交评审。

(二)未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区、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函,委托交通运输部成立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非公有制单位人员的申报程序按属地化原则办理。

五、有关事项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安排由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进行部署。

(二)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渔业船舶和境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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