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

2024-06-19

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通用8篇)

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 篇1

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目前,基层电力企业没有真正建立起从整体上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体系,没有将全部生产经营行为纳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范畴,企业内部管理各项活动也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内还存在一些问题。

企业内部管理不依法办事的法律风险。有的单位规章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制度内容与法律政策相抵触,不履行使规章制度生效的手续;有的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出现各类财物违纪问题;有的单位招投标违规操作,给工程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有的单位机要文件保管不当,印章管理失控,重要档案资料遗失,造成了企业重大法律风险。

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电网改造和建设中,环保的审批程序复杂,因环保问题拖延电网建设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电磁污染的标准不确定,引发环境纠纷;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手续复杂,不能满足工期的要求,缺乏征地面积计算和征地补偿的统一标准,导致征地难易程度和成本在不同区域差距很大。在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违章建筑普遍存在;杆线同架现象严重,整改难度大;线房冲突明显,电力线路下村民房屋改造升高受阻要求补偿的情况呈上升趋势。

对外经济活动和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基层电力企业个别单位负责人不善于依法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承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合同风险尤为突出,部分单位合同签订、审批流程欠完备,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施工合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触电损害事故导致的法律风险。近年来,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事故发生的突然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政府电力监管不到位和现行法律要求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严格规定,使基层电力企业对触电损害事故的防范和应诉工作举步维艰。

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目前,基层电力企业用工管理有了很大改善,但部分单位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用工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合理,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保险缴纳未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欠规范,各类临时用工、多经用工和农电用工管理风险更为突出。

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根据目前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基层电力企业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管理,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将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依法治理结合起来,构筑法律风险防范的体系,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树立依法办事理念。利用“六五”普法活动,强化全社会法治观念,构建企业法治理念。基层电力企业要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活动,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同时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守法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加强企业法治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基层电力企业要树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加强建章立制管理,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应避免随意性,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适时兴建、修订和废止,建立与本单位规章制度编制的程序,规章制度发布前经过法律审查,并由领导签发,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新建、修订、废止或解释时应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发布后应公开张贴,并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加强合同管理,基层电力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防止无效合同,避免合同纠纷,减少企业损失;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基层电力企业可根据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在总结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实行案件定期分析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出报案、办案、结案要求和考核奖惩等一般程序,有效地促进企业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预防工作,为维护企业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明确法律事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兼职人员,要加大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投入,保障法律事务工作经费。基层电力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改制改组、重大合同审核、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的权限和程序,提高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

有效防范触电事故发生。基层电力企业应有的放矢地做好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加强对电力架空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减少触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台区、钓鱼场所等事故易发地段,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注意及时维护、管理与更换;重视漏电保护装置的管理,基层电力企业农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电员的管理,将末级保护的维护明确列入工作范围,加强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正确动作率的管理,减少触电事故发生;加强触电案件现场证据收集工作,发生触电事故后,基层电力企业涉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管理部门报案,涉案单位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积极配合公安及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案件现场调查工作,同时开展现场证据收集及保护工作,向知情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对现场环境拍照留存,书面记录、提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对收集的证据建立专门档案统一管理。

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 篇2

一、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类型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主要由筹资行为、投资行为、资金回收三个方面,因此财务风险一般相应的有三个类型: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

(一)筹资风险

电力企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供电资产通常数量多、金额大、更新快,企业新建和更新改造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资产负债率(即负债性资本与全部资本的比例)不能太高,在负债资本中的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比例也应搭配合理,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又不能使企业不堪重负。

(二)投资风险

电力企业的投资活动一般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由于期限较长,会产生许多无法预料的因素,影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达不到预期目标。而短期投资则往往由于流动资金结构不合理、市场的供求或价格发生变化,影响到预期目标的实现。投资风险还常常受政府的政策影响,例如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

(三)资金回收风险

电力企业销售的产品是电力,电费回收尤其是陈欠电费的回收向来是电力企业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在电力供应由紧缺转为平衡,甚至电力富余的情况下,电力企业往往采取各种增供扩销措施做大电量,在提高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效益的同时,无疑也加大了资金回收的风险。

此外,还有纳税品种的选择、纳税时机的选择、税收政策水平产生的纳税风险;收益分配方案选择对企业发展影响的资金分配风险;对外担保风险、机会风险等等。

二、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充分了解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才能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电力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很多,既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复杂多变

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存在于企业之外,但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宏观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来说,是难以准确预见和无法改变的,电力企业也不能置身度外。宏观环境的不利变化必然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例如,近年来世界原油价格上涨导致成品油价格上涨,使企业增加了营运成本;电煤价格上涨,国家调整火电厂上网电价,增加企业的购电成本;银行贷款利率上调,使得企业财务费用增加,无法实现预期的财务收益等等。

(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着财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部分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管好、用好上级财务下拨的资金费用就行了;成本费用超支可以再申请追加指标,利润又不在本级财务核算;工程项目投资只是生产、计划部门的事等等。风险意识的淡薄,也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

部分电力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部门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三、加强电力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对策

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是电力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保证。建立财务风险控制系统则是电力企业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对财务风险管理的认识

以前,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往往局限在财务部门与分管领导之间,而且多是亡羊补牢,有很大的随意性。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企业的决策层、中层管理人员及所有财务人员都必须提高对财务风险管理的认识,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电力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系统,通过财务风险控制系统达到由被动的风险管理变为主动的风险管理,由静态的风险管理变为动态的风险管理,由风险结果的管理变为风险过程控制管理,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风险控制,达到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的统一。

(二)构建管理实时信息系统

财务管理实时信息系统是关于企业财务信息实时发布、收集、查询、分析和管理的实时系统。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对企业财务决策至关重要,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信息保障。建立财务风险控制系统,必须充分运用财务管理实时信息系统管理信息量大、信息及时准确、查询快捷方便的特点,通过设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设计出较为科学的控制程序。这些控制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将企业内部财务风险控制在一个设定的范围之内,并从不同的角度严密审视经营活动的各个过程,发现异常指标及时报警,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在财务风险控制系统中显得尤为重要。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能够使财务风险控制系统有效地运行,通过内控制度设立财务风险的目标值,将控制对象与控制目标之间的偏离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同时,建立财务风险控制系统又对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内控制度建设要与财务风险控制系统保持同步发展,不断完善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

参考文献

[1]、洪王是, 加强内部会计控制, 有效预防财务风险[J].商业会计.2006 (3) .

[2]、邓小卫, 浅谈供电企业财务管理.会计之友[J].2007 (5) .

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 篇3

关键词:法律风险 防范 软实力 法制建设

0 引言

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2014年三年努力,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基本杜绝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电力企业如何贯彻国资委的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迫在眉睫。

1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1.1 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要涉及到企业风险管理。我们在分析了企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时候之后发现,通常这些风险最终都是法律风险。宏观角度来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它们在运作中要严格的遵守经济法制结构,不然就无法更顺利的与其他企业和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微观角度来讲,企业是法人实体,种种风险造成的后果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损失,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在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后,往往对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有时甚至导致企业解散、破产或者被并购重组等等。所以,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不管是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在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都是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1.2 法律风险的防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国家电网公司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具有较高的信誉、雄厚的实力,市场份额也比较稳定,市场上的竞争者也比较少,能够较好的抵抗外部风险。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大型公司、百年老店严重亏损,甚至倒闭破产的事件,例如国外的有: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及世通公司申请破产,日本的八佰伴公司破产,国内的有:上市的德隆的破产,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严重亏损,在分析了这些案例之后我们发现,他们的亏损或者是破产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运营,因此我们要想实现大型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就要不断创新,创造世界级的品牌,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2 电力企业主要防范八方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其他行业市场经营风险,电力企业以下八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是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章作业、违规种植等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第二是营销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业扩管理、电费电价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等方面不到位产生的风险。

第三是客户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四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违规担保、国有资产处置不当等方面产生的风险。

第五是电网建设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建设用地补偿、施工合同方面的风险。

第六是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等方面产生的风险。

第七是合同管理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产生的风险。

第八是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的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八个法律风险,怎样才能更好地防范,不仅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在考验企业是不是能够获得长足的发展。

3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怎样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主要要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管理。

企业要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除了要做好法律事务日常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做好法律管理工作。一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企业各项制度,这就要求我们更加严格的对企业制度合规性进行审查。二是要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业务部门必须在向企业高管报告本部门意见的同时,报告其征求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三是要保证企业内部文化的合规性,这能够有效地保障企业合法进行经营管理。总之,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管理。

第二,严格的执行相关的制度。

在国有企业中,国家电网算是大型的公司,通过不断的努力,其制度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一定要认真做好制度执行工作。

第三,大力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才。

我们要想建立更好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队伍,就要选用合格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才以及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有人将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比喻为公共设施的维修人员,当企业管理中出现问题之后才发现,实际上他们不只是在公共设施出现问题时进行维修,更重要的作用是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企业内部法律人才与社会律师比较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更了解企业所在行业,这样就很方便他们发现企业内部的法律需求,再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对相关的法律事务进行处理,不断加强法律管理,所以,企业内部法律人才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打赢官司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无疑是优秀的,但能使企业少打或不打官司,同时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不断开拓壮大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是最优秀的。那么如何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才?这就要求他们不仅具备相当好的法律专业素质,而且要深入的认识企业核心业务。为了让她们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的业务设计、重大决策、合同谈判中去,使企业法律顾问真正的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是保证知情权的前提,只有让他们真正地享有知情权,才能让他们具备更全面的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评估体系,变“补救”为“预防”。

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不能一劳永逸。供电企业要针对企业经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整体或专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企业有关部门抄报,根据风险所在,要求整改或加强防范措施,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确实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从上述四个方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

如果一个企业发展的很好,那么它在面临危机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展现其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面对危机,它是一个成熟健康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企业重要软实力的标志。

参考文献:

[1]马仕海,杨志辉,高阳,张海燕.浅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2]骆明.目标与手段:深化改革再思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5(10).

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 篇4

党的十七大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当前,我们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是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办法。本文将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就“廉政风险”的潜在隐患及防范措施,进行浅析。

一、“廉政风险”的潜在隐患

纪检监察工作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构建起防范廉政风险的“三道防线”。这“三道防线”之中,“事前预防”是最重要的,通过从源头上设防,把腐败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违法犯罪有时只是一念之差,如果能够提前发现隐患苗头,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将关口前移,及时化解风险,就能够制止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所以“事前预防”重在发现隐患。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廉政风险”的潜在隐患。

(一)工程建设方面

第一、电力工程中的赔偿费用涉及面宽广,无法对施工单位的赔偿情况进行严密的核实和查对,工程中施工单位有可能虚增赔偿费套取工程款。

第二、目前由于电力建设任务繁重,正规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普遍忙于大、中型项目建设,对于小型项目大多存在借用资质现象,这类施工队伍以低报价中标后,为达到追求利润的目的,有可能对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技经管理人员、设计人员进行拉拢腐蚀,以达到套取虚假设计变更、虚增工程量等,从而在结算时调高工程费。

(二)物资管理方面

第一、在物资招标及询价采购过程中,对技术标书的会签审查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只履行签字手续,未履行会审职责,造成评标过程中才发现技术条件有误或者带有倾向性,影响了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力度不大,使个别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明显带有个人倾向,随意动用否决条件,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在废旧物资的回收上,存在畏难情绪。特别是农网改造的废旧物资,确实由于原有的资产归属问题,回收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属于国有资产部分,应严格区分,必须想尽办法全部回收,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被变卖或流失。

(三)营销管理方面

第一、趸售综合电价测算中,不按各类实际电量比例,降低综合电价,损害企业利益。

第二、业扩报装或用电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用户内外勾结,擅自改变电价性质,损害企业利益。

第三、某些农电工由于自身素质不高,有可能出现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的情况,如:采取有表不抄或少抄,在实际电量与抄表电量严重不符后,以表计出现问题为由,更换表计。

(四)职低权实人员方面

第一、重点岗位人员存在的风险。目前,违法违纪案件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涉及财务、营销、物资供应、人资、经营等岗位的一般人员上面,暴露出在重点岗位人员监管方面存在隐患。应扩大监管范围,不能放松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力度。

第二、农电人员存在的风险。目前,电力系统的大部分信访,均涉及到供电所的工程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及廉洁自律、劳动纪律等方面,暴露出供电所管理存在的廉政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教育和监督的力度。

二、“廉政风险”的防范措施

存在廉政风险,并不代表已经发生了腐败问题,但是有廉政风险而不去积极预防和化解,那么腐败问题肯定是迟早要发生的。对廉政风险进行防范,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惩防体系的有效途径,更是有效监控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清楚了隐患,找准了风险点,那么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才能将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内并进行化解,达到监督关口前移,主动预防,超前防范的目的。针对廉政风险的防范措施,从电力行业的自身实际出发,具体应做好“五个加强”。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第一、加强理论学习。

以党员干部为重点,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新近颁发的反腐倡廉四个重要文件:《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

第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采取邀请检察官到电业局给干部职工讲课、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反腐倡廉的宣传挂图、购买廉政类的书籍、DVD等进行分发、组织领导干部、重点岗位人员及其家属参观监狱,听取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接受警示教育、观看党风廉政教育片、学习电力行业违法犯罪案件教育手册、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廉政手机报》、制作《廉政专栏》展板在大厅展示等方法,深化廉政文化建设。

(二)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违反“四不准”规定打麻将,参与赌博行为。

第二、抓好效能监察管理。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中发现及职工群众反映、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强化财经纪律监督,对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和审计力度,对电费回收、工程款使用、个人借公款等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加强物资管理。一是要加大废旧物资的管理力度。生技部门要加大对废旧物资的考核力度,将废旧物资的实际回收率纳入基层单位绩效指标和工程结算完成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在招评标工作中,采用技术招标文件会审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部门、生技部门、项目施工单位等对技术招标文件进行交底会审,而不是简单的会签,确保技术要求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层评标专家的评标业务素质及技能培训,严格执行评标专家考核制度。

(三)加强重点岗位交流

制定重点关键岗位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重点关键岗位、职低权实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轮岗交流,对确实不能交流的,必须强化权力约束和过程监督,比如针对抄表工,要采取定期调整抄表区域,来限制其因长时间与固定客户接触,发生与客户勾结窃电的行为。

(四)加强民主管理

对干部任免、机构改革、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阳光决策、阳光办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广泛征求员工和职代会意见。如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会议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让员工能广泛参与。对于职工群众关心的,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引发不公的事项,一定要及时公开。

(五)加强违规违纪查处力度

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必须做到不枉不纵,一旦发生党风廉政问题,要严厉查处,以儆效尤,使那些有违法违纪想法的人望而却步。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稿 篇5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8、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9、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11、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1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1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A.法制机构 B.人事机构 C.监察机构 D.执法机构

1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15、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6、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1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18、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19、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A.法制机构 B.人事机构 C.监察机构 D.执法机构

20、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2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

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22、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23、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25、《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2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2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8、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9、1998年2月张某驾驶其父亲张老大的东风牌卡车行至城南环路时,因为逆行,又无驾驶证,被县公安交警支队执勤民警谈某等人将车扣押。该车在返回交警队停车场途中,谈某遇到路障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汽车底盘受挫,引擎报废。交警支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为事故并非民警操作不当所致,张老大不服,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交警支队的处理决定。张老大不服,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老大的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B.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违法的结果的行为 C.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车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张老大的诉讼请求

D.张老大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30、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企业如何防范保证担保风险 篇6

一、关于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其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优越,实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第二位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此种“顺序”利益。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此,在保证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通常,当事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单就本金债权为保证,不保证利息;也可以仅就债权的一部分设定担保,还可以只保证缔结保证合同时已存在的债权,而不及于后扩张的部分。应注意的是,基于保证的附从性要求,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

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二、企业防范保证担保风险建议

目前,在我国保证担保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担保,保证合同无效。二是保证担保的程序不健全。在实际担保中,一些企业在担保时只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没有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从而使保证方式不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扩大以及保证期限延长等不利后果,加大了保证人的风险。三是缺乏风险意识。不少企业在债权得到担保后,以为万事无忧,忽视对保证人的动态进行调查,因而有些担保企业采取合并、分立等变更企业组织形式或者隐匿、转移抵押物

甚至申请破产,从而出现了不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空壳”企业进行担保,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四是盲目提供担保。有些企业在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对第三人不作偿债能力分析,仅凭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盲目提供担保,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保证担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防范保证担保的风险,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备上述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成为担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需要说明的是,有资格作为担保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仅限于两类,即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除外)和具有

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可以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的良好信誉。同时,担保企业还可以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例。也就是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衡量,对被担保企业的变现能力、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担保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做补充,判断出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

3.加大对保证担保的管理力度

企业必须从严控制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某种意义上是对企业资产权益的一种处置方式。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得到企业出资者的认可或授权。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内资企业和中资金融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但被担保人为以发行B股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对外担保合同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谨慎的企业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

施。

5.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担保的保险制度

当保证合同经公证成立后,担保企业可以要求债务人对担保合同所涉及的物、款再次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分散并转移风险。当企业交纳保险费后,将由保险公司进行多方面的审查、监督,并进行事前、事中稽核控制,从而将担保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6.选择保证方式,减轻保证责任

在多数人担保的情况下,应明确保证担保的份额,尽量缩小保证范围,约定保证期间。在可以选择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力争选择一般保证,回避连带责任保证,将被保证企业推为第一债务人。这样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企业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可由担保

企业承担。

7.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企业在进行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免除问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

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 篇7

1 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形式的分析

企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观点一致, 并签署劳动合同, 这就是劳动用工的基本概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作, 而电力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选择不同形式的劳动者, 如间接用工或直接用工。业务外包是间接用工的主要形式, 而电力企业通过自主招聘, 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 是直接用工方式, 而直接用工形式又可以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电力企业用工形式特点:

1.1 业务外包

电力企业将一部分不紧要的、不具备机密性的或主要关联的工作或业务承包给外部的专项机构或单位来完成, 充分运用企业外的专业化资源, 而将企业重心集中在能够提升企业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方面。这种间接的用工形式, 合同双方是电力企业和外包方, 要求其双方严格遵守国家规定, 并在外包过程中, 不与外包方的雇佣用工有利益影响。在工作完成后, 电力企业可以根据外包方完成的成果, 给予工作报酬。其优势是可以使电力企业的核心优势得到最大化发挥, 并加强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应对技巧。还使企业的成本得到奖励, 增加了资源转化率和工作效率。

1.2 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工作时长来决定报酬, 这种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情况下, 工作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 并且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劳动用工形式是小时工, 也是最灵活方便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其优势是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电力企业达成口头合同, 并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电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而且还可以随时罢免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不需付其经济补偿金。在保险上缴方面, 只需提供工伤保险给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其它保险都可以不用缴纳, 并且产生的人事消耗很低。

1.3 劳务派遣

根据电力企业的要求, 劳务派遣机构对其提供工作人员, 并去电力企业签订合同, 这种劳动用工形式被称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员工与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但其工资和各项福利是企业发放, 有派遣机构转交。工作性质属于临时、辅助和可置换时, 可以调用劳务派遣人员。其优势是电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考虑,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 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 是人事部门的管理更加方便;由于其独特的工作管理流程, 可以使其成功的减小劳动用工的风险性。

2 电力企业劳务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用工关系变化多样, 管理难度大

由于电力企业有的用工形式比一般企业要多, 甚至有的电力企业多达四种用工形式, 这大大增加了其用工管理的难度。同时每种用工形式对员工和企业的要求各不相同, 因此, 需要多种管理办法与之对应, 管理制度难以统一。

2.2 待遇偏低, 劳务用工质量良莠不齐

由于缺乏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劳务用工形式的复杂, 致使劳务输出公司为电力企业输送的人才素质良莠不齐。但根据权威数据统计, 电力企业的劳务人员工资、福利水平比其正式员工要低许多, 这也是导致电力企业劳务就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重要因素。

2.3 就业人员的流动性大

众所周知, 在电力企业, 劳务就业人员不能算是正式员工, 薪资待遇、文化生活、教育培训等都有很大差异, 这使得在电力企业内部的劳务就业人员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 与此同时, 电力企业对其激励制度的缺失使得劳动就业人员的流动性大。就电力企业的劳务管理而言, 其本身对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就比较落后, 对劳务就业人员的关注度低, 重视度低, 从而流动性比从而比一般企业更大。

3 劳务派遣风险的应对措施

3.1 选好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当前劳务派遣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 电力企业应加强甄别, 选择具有一定规模, 专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承受风险能力强的劳务派遣公司, 降低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3.2 建好管理制度

在严格限定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岗位的基础上, 逐步建立完善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尤其是要建立完善、公平的绩效考核机制、薪酬调整机制和职务晋升机制, 提升劳务派遣员工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降低员工流失率, 提高队伍稳定性。

3.3 规范岗位管理

在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基础上, 规范岗位管理, 明确岗位性质, 划分哪些是主营岗位、辅助性岗位、临时岗位、替代岗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符合“三性”的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同时大力挖掘企业自身潜力, 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存量, 从根本上减少对用工人员数量的过度依赖。

3.4 加强文化引领

坚持以企业文化为引领, 培养共同的价值观, 大力弘扬和践行岗位成才、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企业精神, 树立“辛苦我一个、光明千万家”的文化理念, 激发全体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3.5 实现共同发展

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劳务派遣员工职业晋升机制, 形成明晰的职业发展阶梯, 不断实现自我价值提升,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实现企业和全体员工共同发展。

3.6 针对性开展低端业务外包

根据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 保安、物业管理、食堂、汽车运输、绿化、保洁等低端辅助性业务可以采用业务外包的形式。营业中心的抄表、电费催收可逐步开展业务外包, 向专门的“电费抄表公司”进行业务转移。电力企业只对抄表和电费催收结果进行考核, 对过程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降低抄表工作量和电费回收的压力。一是, 要选择合适的业务或项目进行外包;二是, 通过外包能够达到降低相关成本, 增加利润的目的;三是, 了解外包市场行情, 考察外包服务公司的实力、业绩, 信誉等。在确定外包商后要签订完善的外包合同, 明确执行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以及惩罚措施、赔偿事项。

4 结语

电力企业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 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 做到合法用工、规范用工,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用工风险问题。面对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风险, 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才是最好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行军安.电力企业应积极应对法律环境变化带来的劳务派遣用工风险[J].中国电业, 2014 (6) .

[2]李坚, 汪丽华.浅析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及其应对策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3 (12) .

[3]姚维强, 蔡君, 等.供电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1 (8) .

[4]刘洪波.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防控[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2 (10) .

电力企业合并风险防范 篇8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戴莹.电力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优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2] 杜春晖.电力施工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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