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

2024-08-12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精选6篇)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 篇1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1#

1、组织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与演练;

2、负责区域安全员与保安员的管理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负责监控、门禁系统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卫生监督、安全隐患整改问题落实,安全项目跟进;

4、负责公司安全审核资料、报表归档;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档案。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2#

1、负责安全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评级、应急预案项目;

2、执行公司业务涉及到的检测工作,包括:电气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粉尘检测,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检测,防尘防毒设施设备检测,用电安全检测;

3、执行公司业务涉及到的检测工作,包括:作业场所通排风检测,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检测,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4、编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应急预案报告、事故检测报告、粉尘安全报告;

5、完成公司布置的CAD绘图工作、绘画各类电气设备图、原理图;

6、熟悉国家颁布的各类行业标准,且能深刻理解及应用到工作中。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3#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对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服务技术质量负责;

四、可以独立查看现场,编制企业隐患排查报告、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双体系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五、负责策划专项工作方案,撰写技术标准,编写安全检查表并组织推动该项目的实施;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4#

1、负责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安全化学品管制、职业病防范、特种设备等相关事宜的报备、检测及组织与实施;

2、公司各系统、设备的巡查,杜绝事故隐患;

3、新进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全厂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实施工作;

4、接待并接受各级政府单位的检查;

5、每年组织公司所有员工 一次消防演习;

6、重大危险源监督治理;

7、配合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5#

##1、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准确传达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各项工作指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2、熟悉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消防措施公布情况,能及时处理相关安全问题;

3、根据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重大意外事故发生;

4、组织、督促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并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标志、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订相应的措施章程及安全操作规范;

6、负责对各项目安全技术设施、安全装置、防护措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记录和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7、配合公司安委办的工作,落实安委会、安委办下达的文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6#

1、负责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报告审核,签字,审批;

2、负责项目审核、方案审核;

3、负责公司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查等工作;

5、负责组织编写、完善各类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并负责审批;

6、负责公司对内对外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7、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及地方性规范;

8、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业内专家进行外部沟通;

9、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7#

1、负责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监督、控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解决安全问题,遇有违章情况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按规范和制度规定给予处理;

2、根据各生产车间特点进行危险源的辨别,提出各种安全预案,遇有违章情况进行及时的责令制止,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参与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生产过程中安全措施方案;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建议;

5、负责对公司安全巡查小组的目标业务支持和指导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 篇2

关键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混合监管模式

1 引言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人才评价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部分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探索施行执业资格制度。截至目前,已建立起了三十多项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以后,我国开始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既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又为改善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对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但对于这样一个目前由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在这一职业刚刚诞生之初,显然离不开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通过执业资格的认定或经营的许可,采取一定的监管手段来规范参与者的行为。探索如何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就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2 国际通行安全工程师监督管理模式

注册师行业管理通常包括执业资格认定、行业准入、规则制定、业务监管、违规处罚等各项内容。这些职责在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不同分工,以及政府不同的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构成了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安全工程师行业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两种。此外,在借鉴其它行业注册师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独立监管模式正逐步发展成为第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它组织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在微观层面上对市场的运作进行干预。注册安全师行业管理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本行业通过其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政府一般不加干预。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是执业资格制度发展较早并且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早在1911年就成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建立并实施了执业资格制度。在美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委员会(简称BCSP)是对安全执业人员进行注册的管理机构,1969年在伊利诺伊州成立,为非赢利性组织,负责制定安全执业人员的执业标准,并且根据工作背景以及行业标准,为公司、政府部门、个人和私营组织提供服务认证。BCSP的主要工作范畴包括:对安全工程师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进行测评,组织考试并且向通过考试的安全执业人员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行业自律模式的优点在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可以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监管效率;其次,可以减少政府干预,增强行业工作的独立性,有利于增强行业的社会信用程度;再次,采用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执业模式有利于减少垄断,有利于公平竞争,从而提高工作水平,带动行业发展。其缺点在于行业自律仅仅是行业内部自我监督,没有充分的外部监管力量,这使得行业协会能否充分代表公众利益遭到质疑。同时,行业自律体制的约束力不足,所制定的规则对行业成员的约束力可能弱化;其权威性常低于政府监管模式,惩戒措施的威慑力有限。

(2)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的直接监管成为不少国家的选择,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的管理也不例外。在政府监管模式下,政府制定并颁布详尽的法律、法规,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与行业协会配合密切,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和工作质量监督中起主导作用。政府的监管是强制性的,其目的是促使执业人员达到行业规范的最低要求,减少或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政府监管模式在国外以新加坡为代表。1973年,新加坡第一部关于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的法律——《工厂法令》经过修订,正式改名为《工厂法》,该法明确要求工厂应聘用的安全工程师的基本素质和规格。1975年12月新加坡政府又发布了《安全工程师资格和培训条例》,对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的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做出了规定;劳动部还颁布了补充条例,要求一些特殊行业的工厂必须聘用专职的安全工程师,并聘请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对安全工程师进行培训。因此,新加坡的行业监管是政府主导,对该行业施行全面监督管理。

政府监管模式优点之一是权威性,这一特征使政府在纠正市场缺陷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采用该模式,有利于国家对执业市场的管理以及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提供直接、可靠的信息,促进行业的稳健发展。该模式的缺点在于政府监管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管制效率不高。

(3)独立监管模式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出现的一种新的监管趋向。所谓独立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既独立于行业本身,又独立于政府部门,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第三方所实施的管理。在注册师职业中最先实行独立监管模式的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受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的重要影响,依据萨班斯法案,2002年7月成立了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 全权负责对上市公司审计职业的监管。受此影响,各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都在不同程度地借鉴这一独立监管思路,以期改善和强化对安全工程师职业的监管。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监管服务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实现更高的监管效率;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优势还没有完全显示出来。同时,作为独立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资金来源、职业立场等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也将对其独立性发生微妙的影响,是这一模式遭遇社会公众置疑的主要原因。

3 国外安全工程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启示

多数发达国家目前都实行了严格、规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其行业监管模式正处于不断变化和探索之中,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他们的实践表明,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下执业资格制度能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对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正面作用。当然,行业自律模式仍需政府的管理,但政府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的具体事务、日常管理等授权行业协会或职业团体进行管理。这种模式较大程度保留了政府的权威性和行业的高效性,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现行的主要监管模式。相反,单纯的政府监管模式则由于其监管效率的不利影响目前已非主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体系则由于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的优势有可能成为未来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有其利弊,有其存在的特定社会环境。市场竞争机制为经济主体带来的创新能力和效率是政府决策机制所不能比拟的,而政府拥有的强制力又是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有效工具,独立监管模式则需要生长在在一个成熟的、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社会环境下,其实现的难度也很大。因此某种监管模式的出现,会逐渐吸收其他模式的优点而不断被加以改造,从而形成基于某种现实环境下的合理监管模式。其历史演进或该制度的变迁,即各种监管模式在时间、空间上没有既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等级、层次的高低之分。通常,一个国家实施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形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因素等。任何一种监管模式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独立机构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只不过在不同模式下,各监管事项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职能分配不同,各监管主体在监管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也各有微妙的差异。

4 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自2002年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以来,正在逐步完善其行业监管制度体系。2002年9月,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认定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正式启动。2003年8月,人事部和国家安监局又颁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具体的考试办法和考试科目;2006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颁布,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要求。

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我国刚刚兴起,尚未步入正轨,还存在各种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足,且存在地区与行业分布严重不均的现象;二是各级注册管理机构力量薄弱,行业自律组织尚未建立,政府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三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制度的法律效力较低,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不健全;四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注册管理制度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5 混合监管模式——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管就必须坚持循序渐进与逐步完善相结合、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理论可行性和实践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如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仅仅实行以上所述的某一种单一监管模式,很难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种平衡监管模式,在此暂且称其为“混合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主导的体制下,对于微观层面管理事务的监管,一般能有效避免行业协会偏袒注册安全工程师,也有利于克服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弊端。与行业自律模式相比,独立监管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与政府监管模式相比,该模式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由于其不存在政府各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减少了官僚主义、腐败行为等降低监管效率的缺陷,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上具有优越性。但独立监管的监管体系设立及执行过程有难度,其设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智力支持和政策支持,这无疑又提高了监管成本;独立的第三方能做到形式、实质的独立也非易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委托代理链条的关系是否会削弱原始委托人的利益诉求,增加监管方自身的利益需求,从而偏离独立监管机构的设立初衷,都有待实践检验。因此,独立监管模式目前还不能作为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管模式的最佳抉择,它只能作为我国未来探索的管制方式之一。相对而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监管模式应当在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不同时期,采取具有不同内涵的混合监管模式。

短期内应该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逐步引入相应程度的行业内部自我管制的方式,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的混合监管模式。从经济发展的情况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很短,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发展的初期,国家直接领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的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制度等方面给予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发展以大力支持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市场化的逐步扩大,现有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必将会应运而生。当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的发展具备一定的规模,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时,应逐步赋予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协会更大的自律职能。行业监管模式可由原来政府直接监管转变为政府为主导,行业自律作为辅助的模式;即政府更多地授权给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这样既能发挥政府管制的权威性又能吸取自律监管模式的一些优点。

从中期来看,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完善,如果行业协会能恪尽职守,在内部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的监管机制且有效运行,政府监管就可以弱化。因为当自律机制发生作用时,社会治理成本最低;此时就形成了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混合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执业者有更宽松的执业环境,比在行政强制下的效率更高,能很好地实现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均衡。由于行业协会的群众性、民间性和服务性的本质特点,以及行业协会服务于会员的目的,作为监管者主体的行业协会,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益的代言人。但行业协会集“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等相互制约的职能于一身,注定了行业协会处于角色分裂之中,完成其规定的职能也将受到限制。基于以上判断,笔者不主张任何时期内实行所谓的纯粹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而只能是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导,辅以政府监管来监督行业协会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

以上分析表明,在进行监管模式选择时,既要考虑政府管制的必要性,还要考虑到微现管制的可能缺陷;既要充分考虑行业协会的作用,又要考虑到其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本质。任何强调政府职能极端化或者行业协会极端化的思想都可能带来危害,都可能是“过犹不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资源供给更加充足,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发展趋于成熟,我们将可以建立以独立管制为主的混合监管模式,从而实现监管成本最低化、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监管目标。

总之,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动态选择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发展,我们应不断进行变革和创新,寻求一个灵活的,适应未来发展的有效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姜亢.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管模式初探.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湖北宜昌,2005.5

[2]彭成.发达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概况.当代矿工,2004,(12):10~12

[3]沈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5):95~99

[4]樊晶光.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定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探讨.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6):50~53

[5]Nuno Garoupa.Regulation of Professions in US and Europe:A Comparative Analysis.SSRN-id640502,2005.http://www.ssrn.com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 篇3

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范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要求的一项具体措施。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实行,既反映了我们广大安全管理人员的迫切心愿,也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1.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应该说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正在朝好的方向转化。但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全国事故伤亡总量仍然很大,而且是居高不下;第二,尽管特大事故有所减少,但发生频率依然很高,影响也很坏;第三,大量的事故隐患没有整改;第四,在各类伤亡事故当中,70%的事故是发生在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中。

前些年,广东省深圳市和东南沿海一些省份,在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这个制度着重解决了市场经济中一些中小企业安全工作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对这些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加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必然。

2.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稳定和加强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需要

目前我国安全基础薄弱,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具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安全技术人员队伍。在国外,只有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多年的工程师,积累了相当经验以后,才能当安全工程师。而我们的安全管理队伍存在着年龄、知识老化和不适应的问题,有些企业的负责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或无知,把一些老弱病残的人安排去搞安全,再加上多年来对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缺乏一套稳定和加强的制度,致使这支队伍从年龄结构上看存在中青年人少,老年人多;从知识结构上看,层次高的人少,中、初级的人员多;从知识类型上看,复合型的人才少,单一型的人才多等现象,很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技术性和综合性强的需要。所以,我们急需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这3个环节,加强、加快这支队伍的建设。

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是动态的。获得了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不是终身的。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新的技术和新的设施、设备也不断地出现,注册安全工程师还需要不断地继续学习,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安全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通过相关的法规、规章,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就可以使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贯彻《安全生产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努力造就数以万计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人才队伍,已经成为新世纪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1998年国家经贸委人事司和安全生产局在原国家劳动部对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评审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化的标准接轨而提出的。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国家局积极配合人事部开展了一系列论证工作和调查研究,学习并借鉴了国外经验,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

2002年3月,国家局在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导和安全工程方面的专家参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专家论证会基础上,颁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同时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的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发挥重要作用。

2003年8月,人事部和国家安监局又出台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具体的考试办法和考试科目。2004年5月,国家安监局又以局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要求。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是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开端,也是为将来各省(市、区)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基础性工作。经过半年紧张、有序的工作,全国共有1620人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它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控制制度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发布

为了尽快在全国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进度的安排,在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自2003年3月初,开展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形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送审稿。

2004年2月20日,国家安监局与人事部专技司在北京召开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专家审定会,审议通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6月初人事部考试中心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99号)。国家安监局正式颁布考试大纲,同时发文给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出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人事部、国家安监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精神,在2003年底完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年初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科目几十名专家,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编写框架,历经半年时间的多次征集、修改,完成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及《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辅导教材的编写、审核和文字整理工作,并与5月16日~17日在京召开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审定会议,会议通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根据人事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家安监局2004年工作重点,围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认真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精神,下一步将稳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努力抓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基础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体系,协调人事部、中央企业及各相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第一次全国考试工作和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有:

第一,围绕国家安监局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各项宣传工作。

第二,突出围绕重实用、重业绩、重考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指导思想,深入不同类别企业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把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作的特点,做好专项调研工作。

第三,配合人事部做好全国第一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做好执业资格考试前报名的组织工作及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等相关的资格审定政策制定工作;完成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审定、考试命题和审题等工作;完成首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和考试题库的基础建设;完成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巡考阅卷、核实证书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精神,抓住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队伍的人才工作机遇,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与时俱进,学习国际通行办法,开展国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学习交流,做好国际执业资格互认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 篇4

2、根据各生产车间特点进行危险源的辨别, 提出各种安全预案,遇有违章情况进行及时的责令制止,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参与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生产过程中安全措施方案;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建议;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服行政处罚评析 篇5

姚某某是A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A公司于2007年承接了B市地铁十号线一期机电工程的监理工作, 姚某某是B市地铁十号线一期机电专业安装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2007年9月3日, B市建设委员会对地铁十号线机电1标进行检查时, 发现负责该项目监理的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姚某某没有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下, 同意施工单位某空调器有限公司进行大型表冷器安装。B市建设委员会认为, 姚某某没有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第4.2.1条第5款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负责地铁十号线一期机电专业安装工程监理的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姚某某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交至本执法组织。

姚某某收到B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在60日内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B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决定维持B市建设委员会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请求与依据:

姚某某不服B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1月29日作出的《B市建委系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B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撤销B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姚某某认为B市建设委员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程序不合法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形。

一、B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B市建设委员会在2007年9月3日对地铁十号线机电1标进行检查时, 发现姚某某没有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下, 同意施工单位某空调器有限公司进行大型表冷器安装。检查时, 表冷器设备已经安装就位。

首先, 姚某某已经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了审查, 只是由于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 姚某某没有书面签字。姚某某已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对某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报的地铁十号线大型表冷器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方案》进行了审查, 认为其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能满足本项目施工的需要。只是由于施工单位某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报的《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的表格中“申报人”、“技术负责人”、“审批人”的填写及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 姚某某没有在相应表格中签字。因此, B市建设委员会在2007年9月3日在检查时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中没有姚某某的书面签字。但是, 在B市建设委员会检查后的5天内, 姚某某就已经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签字手续, 姚某某也于2007年9月8日签字。姚某某已经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了审查, 并进行了口头同意, 此行为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表冷器设备已经安装就位”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情况只是表冷器设备的框架结构组装完, 其他空气过滤器装置、冷热交换装置、维护保温板、电器控制部分都还未安装。根据表冷器设备的实际情况, 其框架结构安装本身不安全风险比较小。

二、B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不当

B市建设委员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时, 应优先适用国家的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如上所述, 姚某某的行为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安全隐患的危害后果因此, 对姚某某的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B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姚某某进行处罚, 应属于适用依据不当。

三、B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B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7月21日发布实施的《B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 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下达《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B市建设委员会在检查时没有依法向姚某某下达《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也不符合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四、B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2006年B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的《B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负有监理责任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 责令停止监理工程师在B市建筑市场执业3个月至6个月。……”姚某某的行为既未造成安全隐患, 更没有造成重大事故, B市建设委员会对姚某某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不符合上述规定, B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 B市建设委员会作为B市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B市建设委员会对姚某某实施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 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处罚明显不当, 侵犯了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特向B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B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 以维护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注册监理工程师不服建设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争议纠纷的行政案件。本案直接关系到目前工程监理行业颇为关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风险与防范的热点问题。

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实施以来, 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 有效控制了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 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 工程监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我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 没有明确要求。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及工程建设监管的加强, 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制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呼声越来越高, 同时, 为了遏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态势,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首次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并提出了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此后, 各地以此为依据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法规规定的不明确、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责任承担不合理、权利与责任不一致等, 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定位、内容及责任不明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风险越来越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的风险。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清晰, 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 有的地方甚至将施工单位租赁机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地饮食卫生是否合格等内容都纳入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有扩大的风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加大, 对施工单位的责任在弱化, 如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但对施工单位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但未经监理审查仍组织施工的, 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把本应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推给了监理单位。一方面, 造成监理单位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安全生产监理上, 而忽视了监理应当关注的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另一方面, 造成施工单位过分依赖监理, 忽视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及责任, 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了发生安全事故, 不问施工单位是怎么干的, 而是首先责问监理是怎么管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注册人员的处罚规定过重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此规定本身既没有对执行的法规的范围进行限制, 也没有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 只要有不执行法规的行为, 即可以处以责令停止执业的较重处罚, 显然是不合理的, 造成监理工程师的执业风险加大。四是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法规较多且不统一存在对监理的处罚不当的风险。B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B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事故,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负有监理责任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 责令停止监理工程师在B市建筑市场执业3个月至6个月……”很显然, 对同一种违法行为, 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同。五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与权利不一致的风险。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中责任重大, 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监理单位只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 如果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授意下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只能向有关部门报告, 而无其他手段。六是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执法带来的风险。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应当责令改正的不责令改正、对不应进行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风险的防范, 一是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合同的要求, 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二是通过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或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 科学界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赋予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应有的权力与手段。三是在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合理规定行政处罚幅度。四是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保证收集及时、整理全面、保存合理,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是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执法,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实施以来, 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 有效控制了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 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职责 篇6

21.伤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如何进行责任分析?为什么要进行责任分析?

答:伤亡事故调查结束后进行责任分析时,要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原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分清事故发生过程中所有责任者应负的责任,进行责任分析才能正确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3.在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方面,〈安全生产法〉有哪些具体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24.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应当设置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必须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规定;

6)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作业标准,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9)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护畅通的出口。

1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2)应当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为他们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带;

13)两个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交叉经营,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监督,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14)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5)发生生产重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1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未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与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权利:(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得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过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载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

①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②〈刑法〉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28.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8)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9)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10)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11)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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