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章程

2024-06-10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章程(精选5篇)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章程 篇1

(注: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打

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章程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路 号 室。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共计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 ;余额 万元,出资方式为,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到位;共计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二:(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共计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 ;余额 万元,出资方式为,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到位;共计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三:(请按实填写)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⒉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⒉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⒊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⑴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⑵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⑶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⑷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⒋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可以连选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⒉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⒉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⒊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的董事通过。

⒋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⑷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⑸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臵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经理。)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意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⒈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⒉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⒈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⒉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⒊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三十条的表述如下:

第三十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由公司章程明确)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送交公司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会决议解散;

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㈤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依法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章程 篇2

公司章程的概念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 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 则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关于公司治理的含义, 国内外学者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说法。就国内学界而言, 李维安教授的定义较为全面, 同时兼有前瞻性。所谓公司治理是指, 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还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保证公司各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200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 (2004) ——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中指出,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仍然存在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1. 董事会制度形式化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

2. 董事会决策议事机制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3.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制度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基本上未能发挥作用。

5. 董事会考核与薪酬体系很不合理, 缺乏有效的董事考核机制和长期激励机制。

6. 法律体系不完善, 董事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欠明确且不对等。

7. 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实践上, 监事会往往成为内部人控制的工具而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严重性和形式上的“合规性”。

8. 利益相关者尚未对董事会形成必要的监督, 包括银行、控制权市场和经理市场、机构投资者、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如职工) 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很有限。

当然, 我们应当看到, 此报告的做出时间为2004年, 在这之后,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随着股改的顺利完成, 一股独大的问题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将得到缓解。随着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生效, 董事的民事责任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引入也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三、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 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聘选要解决的问题是委托人如何选择代理人;激励要解决的问题是代理人是否努力工作, 涉及委托人需要采取哪些收益分配激励手段, 以使代理人最大限度地努力实现委托人的目标;监督要解决的问题是代理人为谁工作 (也包括是否努力工作) , 强调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进行考核和制约, 以防止代理人不努力或其行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

1. 董事提名与选聘。

选聘制度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民问题, 即谁在理论上或实际上有权提名候选人和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二是选票计算规则, 即在按照既定的投票规则所产生的选票分布情况下, 究竟谁能当选;三是投票方式问题, 即股东可采取何种方式 (如亲自投票、委托代理人投票等) , 通过何种媒介 (如邮寄投票、网上投票等) 进行表决。

我国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在于累积投票制的引入。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作用在于:其一, 保护少数股权者的利益, 防止控制股东完全操纵选举, 避免控制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从而矫正赢家通吃型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其二, 由于小股东有机会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可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使得董事会来自大股东的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在进行决策时更加谨慎。其三, 引导、促进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 避免独立董事为大股东所控制。

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规定,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由此可见, 我国新《公司法》为公司章程引入累积投票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将累积投票制引入公司章程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形成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 这条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这无非表明我国立法者更加重视股份有限公司, 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的少数股东的保护。问题在于,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 在其缺乏将累积投票制订入公司章程的激励时, 能否保证累积投票制顺利订入公司章程呢。

2. 董事会议事机制。

良好的议事机制是董事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关键因素, 也是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议事规则本身有许多“软”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具体运作时有较大的灵活空间。这有两个结果:一方面, 单纯的法律制度不能保证良好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另一方面, 公司本身的特性使得董事会议事机制必然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 表面上和法律法规的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议事机制同样有效和独立。

公司的决策和投票制度通常包含两个部分:股东大会的决策制度 (即公司股东与董事会的决策权力划分) , 董事会的决策制度 (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权力划分) 。对于董事会的决策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策制度规定较少, 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更大的自治空间。我国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就第46条而言, 其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也就是说, 董事任期可以采用所谓的交叉制。如果公司采用交叉任期制, 董事的改选可以交叉进行。

3. 独立董事。

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 现代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是由这一分离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这一方面, 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适应增强董事会独立性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它通过外部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种制约, 一方面可以约束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行为, 另一方面可以强化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减弱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新《公司法》第123条首次对独立董事做出规定, 即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于独立董事如何运作, 其在整个公司法中的作用并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包括其资格, 与其他内部董事以及监事会的关系分工等问题, 都应有公司章程进行规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将从过去的一元制——监事会制度, 变成两元制———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行。两元的治理制度在我国还很新颖, 一般监事会主要监督公司内部的运作, 而独立董事则对公司的外部运营进行监督, 但是仍有必要十分谨慎合理地分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权力, 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制定符合公司需要的监督体系, 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优势。

4. 股东与董事会。

在现代股份公司运作中, 股东因供给资本而拥有公司的声誉控制权, 他们的基本权利是选举公司董事会作为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代理人。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审批公司长期经营战略、负责聘任首席执行官和监督经理层。上市公司能否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取决于董事会这个委托代理机制中的核心环节。

对此,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 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而不是取决于大股东或者个别关键人的特定偏好和利益。同时,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的投票制度进行改造, 例如, 完善累积投票制、推进委托投票制度、试行并逐步推广网络投票形式。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股东大会的有效运作, 确实让广大中小股东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大会决策中来, 增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不仅如此, 推进委托投票制度还可以促进表决权代理争夺的产生, 而对于控制权的争夺, 如敌意收购等, 能够有效地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 从而促进董事会和管理层高效率地运作。

5. 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 国内外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代表股东负责审批公司长期经营战略, 董事会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 通过任命高级经理人员、制定其报酬和设定审计委员会等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激励。董事会对高管的监督和激励职能的实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6. 董事薪酬与激励。

董事薪酬, 使公司为董事在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董事薪酬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董事薪酬的主要目标是激励董事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

7.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现代公司的权力分配正由早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董事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中枢机构。作为对内决定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 其权力也日趋扩张。基于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 在董事权利扩张的同时, 有必要强化董事的义务, 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第150条, 第113条, 第20条, 第21条规定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 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153条, 第20条规定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侵害股东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这些制度为董事审慎的履行其受信义务提供了极好的法律支持。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不难发现, 在第150条、第113条、第20条、第153条和第20条中, 均提到了公司章程的违反, 足以见得公司章程对于董事的拘束力。因此, 在公司章程中强化和细化董事的受信义务, 无疑将极大地促进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勤勉忠实地履行其职责, 从而提高整个公司治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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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慈蕴.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当代法学, 2006 (9)

[8].沈四宝, 沈健.公司章程在新《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法律适用, 2006 (3)

[9].时建中.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中国发展观察, 2006 (2)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章程 篇3

章程修正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昌吉州鑫鑫瑞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富蕴三维鑫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富蕴三维鑫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富蕴县赛尔江金蕴花园A8一单元 201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建筑机械租赁。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仟(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名称):昌吉州鑫鑫瑞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 :现金 出资额 :1000万元 出资比例 :100% 出资时间:2012年5月3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委派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新任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公司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检查股东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2月10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事由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在财产未按本款内容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于2013年5月9日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章程 篇4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定》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热忱为顾客服务,满足群众的购药要求。第十二条

为促进兵团医药零售连锁事业健康发展,公司密切结合兵团特殊体制,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和机遇,加快发展各师、团零售连锁药店。在充分协商、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师、团的利益,对新开发加入的兵团师、团零售连锁药店,在享受连锁企业的一切政策基础上,给予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规和市场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可在有关师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零售连锁药店,分支机构接受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充分利用大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信誉、行业地位、仓储条件、管理技术和政策支持等方面拥有的各类资源,尽量避免重复建设和经营机构重复设臵,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臵。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十五条

经营宗旨:发展壮大兵团医药零售连锁事业,最大限度满足边疆人民群众特别是农垦职工群众药品消费需求,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给投资者最好回报。第十六条

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化药品、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专项除外)、保健食品零售、医药信息咨询服务、通讯器械(专项除外)、日用百货、食品、农副土畜产品(专项除外)、干鲜果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洗涤化妆品、电脑器材、照相器材及服务、文化用品销售。柜台出租。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经公司登记相关变更经营范围。第十七条 经营方式:零售连锁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出资的人。第二十条

公司注册股东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股东姓名或名称(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

394 49.25 药有限责任公司

范献亮 314 39.25 农七师医药品 50 6.25 石河子市诚信大药店 42 5.25 合计 8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向全体股东签发股权证明书,股权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权证明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明。3

第二十二条

股东身份的确认以公司的登记记录为准,股权证明书如有遗失或损毁,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东证明书补发手续。第二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额可以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

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3、以公司的公积金追加出资;

4、其它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拥有的出资额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4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行为表决权;

(三)按本章程及法律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出资额;

(四)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公司扩股时,股东可以按其出资获得优先购买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二十八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服从和执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五)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设,反对 5

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一切行为;

(六)向公司如实提供本人住址和身份等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公司。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股东会由股东代表组成,股东方出任的董事即为该股东的股东代表,未出任董事的股东方各派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第三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十二)对失职的管理和董事提起诉讼;

(十三)修改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为1-7项,特别决议为8-13项。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该股东代理 7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代理人应当向公司其他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出资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出资证明。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出资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印章;

6、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 8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出资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记入会议记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出席的股东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存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2、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重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第四十三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出资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 9

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四十四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与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各股东方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全体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全体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后,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的董、监事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七章 董事、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选举与更换应由股东推荐,提交股东会选举与批准。第四十九条

每名董事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10

届期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五十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五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届期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对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界定以下人员为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总监、财务负责人。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员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 11

5、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审核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8、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9、制订公司发展规划及财务、人事、业务等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0、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11、经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职责为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收支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董事人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或除财务总监以外的其他总监、财务负责人,并决定上述人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12、对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议;

13、对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做出决议;

14、研究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监等的授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决定聘任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审计; 12

16、对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上,或在一个会计内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上的固定资产购买或其他处臵方式做出决议,对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下,或在一年会计内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下的固定资产购买或其他处臵方式授权董事长做出决策;

17、对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上,或在一个会计内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上的借款事项做出决议,对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下,或在一年会计内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或其等值货币以下的借款事项授权董事长做出决策;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2、董事会对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股东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3

A、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B、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C、监事会提议时; D、总经理提议时。

4、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传真)表决,采用书面(传真)表决方式时,经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制度,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裁决权。

5、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因事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人员签名后归档。

6、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其它董事出席的,该董事此次会议的投标视为放弃。

7、董事无故连续2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8、董事会会议由专人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9、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表决时该董事的反对或其他意见,董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 14

负赔偿责任,并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股东会对造成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董事作出处理决定,参与决议的董事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记要、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长期保管。第六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3、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对外文件、合同、协议等;

4、审查由总经理拟定的应有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报董事会审定后,签发决定事项的文件 15

以及其它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5、签发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进驻控股参股企业产(股)权代表的聘任或解聘;

6、在涉及公司资产安全或发生不可抗力以及其它危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公司利益,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但在事后须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7、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控股企业董事会董事人选;

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9、审查制定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10、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16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文件和记录。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职责是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利用职权侵害公司、股东及职工利益。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通过,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权。监事会成员可以设专职,也可以设兼职人员。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的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代表公司依法起诉;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议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 17

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7、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1、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每一监事只有一票表决权。

3、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 总经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八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都不得担任总经理。第六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5、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8

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或除财务总监以外的其他总监及财务负责人;

8、签发除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的聘任或解聘;

9、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10、根据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重要客户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七十一条 总经理(公司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但无表决权。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报董事会聘任。第七十三条

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七十四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的利 19

益的活动。第七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总经理岗位职责; 2.总经理会议如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3.总经理会议的权限; 4.总经理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5.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以及发生渎职、失职行为。如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总经理的辞职,应于事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第九章 公司财条、会计、审计 第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第八十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主要职责对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审核,其隶属公司 20

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第八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财税制度规定,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公司的会计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第八十二条 公司按会计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并经会计师验证,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三十日前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分配股利。第十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的亏损; 2.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按利润的百分之五至十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4.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 5.支付股东股利。第八十五条 上款第3、4、5项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拟定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第八十六条 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根据股东会决议,21

也可将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劳动人事制度。第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第八十九条 公司自主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变动情形之一即构成本章程的修改: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本公司章程条款的变更; 4.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额; 5.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涉及本章程的重要条款; 7.本章程确定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条款的变更; 8.国家规定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时,如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条款,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2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修改章程,应经由下列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将修改内容于股东会召用前通知各位股东; 2.由公司董事会将章程修改的内容向参加股东会的各位股东予以说明并请股东表决; 3.将经股东表决通过的修改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九十四条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章 合并与分立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具体形式视情况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第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章 公司终止和清算 第九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确属无法继续经营; 23

4.公司分开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宣告破产。第一百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进行清算。公司被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财产优先按月结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2.所欠税款应按国家法规规定就缴纳的税款附加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务及其它债务; 4.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给出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公司检验后,报股东会或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后,向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锁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害公司财产,结算组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损失给公司或者授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一百零八条 九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足”都不含本数。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在本章程上签名加盖公章,本章程上签名,以示接受本章程的规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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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章程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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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修整后不设董事会的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 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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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

乙 *** *********************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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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 货币 实物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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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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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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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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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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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 http://s.yingle.com/y/jt/1068335.html

 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

http://s.yingle.com/y/jt/1068334.html

 2018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

http://s.yingle.com/y/jt/1068333.html

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小店区小 http://s.yingle.com/y/jt/1068332.html

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331.html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068330.html

 关于请复核和补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 http://s.yingle.com/y/jt/1068329.html

 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 http://s.yingle.com/y/jt/1068328.html

 自驾游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

http://s.yingle.com/y/jt/1068327.html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县(http://s.yingle.com/y/jt/1068326.html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知识

http://s.yingle.com/y/jt/1068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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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http://s.yingle.com/y/jt/1068324.html

 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 http://s.yingle.com/y/jt/1068323.html

 事故当事人撤除现场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068322.html

 交通事故责任六大划分原则

http://s.yingle.com/y/jt/1068321.html

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320.html

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布《公路工程抗冻设计与施 http://s.yingle.com/y/jt/1068319.html

 咨询律师告诉您出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068318.html

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被修 http://s.yingle.com/y/jt/1068317.html

 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http://s.yingle.com/y/jt/1068316.html

 逮捕交通肇事者需要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y/jt/1068315.html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计委甘肃省实 http://s.yingle.com/y/jt/1068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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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纠 http://s.yingle.com/y/jt/1068313.html

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068312.html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高枧等公路收费站 http://s.yingle.com/y/jt/1068311.html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通道阿北线陕西境黄 http://s.yingle.com/y/jt/1068310.html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 http://s.yingle.com/y/jt/1068309.html

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068308.html

 交通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l- http://s.yingle.com/y/jt/1068307.html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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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年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068305.html

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68304.html

 济南女大学生撞童弃童,同行帮助逃离是否构成犯罪 http://s.yingle.com/y/jt/1068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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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068302.html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民路大南路南 http://s.yingle.com/y/jt/1068301.html

 深圳规定轻微交通事故不快速撤离将被罚款 http://s.yingle.com/y/jt/1068300.html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县郭天公路郭家至正坝段 http://s.yingle.com/y/jt/1068299.html

 从沪交通事故案件谈肇事逃逸处罚 http://s.yingle.com/y/jt/1068298.html

 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 http://s.yingle.com/y/jt/1068297.html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实 http://s.yingle.com/y/jt/1068296.html

 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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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给外国人送达交通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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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高速公路 http://s.yingle.com/y/jt/1068293.html

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68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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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

http://s.yingle.com/y/jt/1068291.html

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y/jt/1068290.html

 交通部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 http://s.yingle.com/y/jt/1068289.html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jt/1068288.html

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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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http://s.yingle.com/y/jt/1068286.html

 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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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内 http://s.yingle.com/y/jt/1068284.html

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283.html

 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时间

http://s.yingle.com/y/jt/1068282.html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 http://s.yingle.com/y/jt/1068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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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资产 http://s.yingle.com/y/jt/1068280.html

 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http://s.yingle.com/y/jt/1068279.html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实施 http://s.yingle.com/y/jt/1068278.html

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277.html

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复审 http://s.yingle.com/y/jt/1068276.html

 电动车撞人全责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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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 http://s.yingle.com/y/jt/1068274.html

 租用铲车出事故,出租人亦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068273.html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 http://s.yingle.com/y/jt/1068272.html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271.html

 小碰小擦车主可讲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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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http://s.yingle.com/y/jt/1068269.html

 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http://s.yingle.com/y/jt/1068268.html

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http://s.yingle.com/y/jt/1068267.html

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68266.html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部门是法院推荐的吗 http://s.yingle.com/y/jt/1068265.html

  交通部 http://s.yingle.com/y/jt/1068264.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 http://s.yingle.com/y/jt/1068263.html

 处理交通事故适用法律

http://s.yingle.com/y/jt/1068262.html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山县西埔经亲营 http://s.yingle.com/y/jt/1068261.html

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http://s.yingle.com/y/jt/1068260.html

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259.html

 辽宁省公路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68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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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7号-关于发布公路隧 http://s.yingle.com/y/jt/1068257.html

 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

http://s.yingle.com/y/jt/1068256.html

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http://s.yingle.com/y/jt/1068255.html

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jt/1068254.html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康路工程建设的通告 http://s.yingle.com/y/jt/1068253.html

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规 http://s.yingle.com/y/jt/1068252.html

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http://s.yingle.com/y/jt/1068251.html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流程

http://s.yingle.com/y/jt/1068250.html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http://s.yingle.com/y/jt/1068249.html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 http://s.yingle.com/y/jt/1068248.html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改造的意见 http://s.yingle.com/y/jt/1068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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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068246.html

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 http://s.yingle.com/y/jt/1068245.html

 法律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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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21个职业(工种)列 http://s.yingle.com/y/jt/1068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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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罪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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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请搜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 http://s.yingle.com/y/jt/1068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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