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2024-07-01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共11篇)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篇1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7日,满洲里市缘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代钦作为本案申请人苏志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海英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车间着火,申请人与工友合力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车间内锯末和粉尘突然爆炸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8日,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编号为(2015)08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受伤情况为工伤;2015年7月2日满洲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满洲里市(2015年)工伤鉴第090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表,鉴定结论确认申请人为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自接受案件后,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并向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当事人的受伤

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申请,并当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请求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庭审结果:

2016年1月14日,经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案字(2015)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11月×5000元)55000元。

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5000元)80000元。

四、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个月×5012元)230552元。

五、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个月×5000元):25000元。

六、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45天+46天×20元)1595元。

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办案体会:

本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我们代理的是劳动者一方,深刻体会到了为什么农民工在某些情形下会和妇女儿童一样,被当作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经过庭审前充分而又细致的准备工作,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以及庭后与被申请人的协商沟通,使得其相互理解,2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篇2

一是坚持依法办案, 保障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 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 公正、公平、及时办案, 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二是简化办事程序, 服务快捷高效。针对劳动争议的特点, 该科不断摸索和实践, 形成了高效快捷的办事模式, 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服务。

三是办事公开透明, 做到清正廉洁。该科不断完善公开办事制度, 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做到阳光操作, 廉洁服务。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篇3

刚刚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在很多方面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进行了解释,并真正意义上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但同时又在两个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疑问,甚至于会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从而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一疑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已受理的案件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具有新颖性,但这种新颖性又存在两大问题:

一、撤销的案件属于什么性质?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内容看,很明确是属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但这种不受理案件在以往是按照驳回仲裁请求进行处理。现在按撤销案件进行处理,一方面纠正仲裁委员会受理上的错误,另一方面它的定性却又是不明确的。

二、对于仲裁委员会撤销的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这一点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是否会受理这类案件也是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作出这一新颖性论断,一旦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的话,实质上将矛盾和纠纷引导到用人单位,甚至于是下达了撤销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疑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众所周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院判决书的走向。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让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话,是否可以采用这一规则,在开庭当日以协商为由(或者采取其它非法的手段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故意让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从而导致案件按撤诉进行处理,而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而得不到再次受理的结局。

之后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如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劳动法规不熟悉的话,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判决。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篇4

办案质效提升的思考

构建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劳动关系和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而劳动关系和谐,关键在于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课题组调查了解到,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把质量和效率视为劳动争议处理永恒的主题,自觉将实现高质量、高效率处理劳动争议作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者追求的目标。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多层次、广覆盖调解体系基本建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现实体化运行,调解仲裁力量得到有效增强,各项调解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树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实践回顾

近几年来,X江市各级仲裁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体制机制上求创新,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取得良好效果。

1、依法积极稳妥处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大局,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恪尽职守,迎难而上,深挖自身潜力,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自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市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23257件,处理结案23167件,涉及劳动者28701人,涉案金额40415.78万元。在案件年均增长20%的情况下,始终保持90%以上结案率,其中调解方式结案80%以上。2015年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审一致率位列全省第二位。经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已呈现出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行率和低起诉率、低改判率的特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实效。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四个实”的要求全面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截止目前,全市已全部挂牌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率100%,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44人,并从案件处理需要出发,加大了人员配备,全市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由2008年年初的22人增加到了56人。同时,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和投入,仲裁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办案经费、设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本级仲裁院除人员经费外,办案经费预算达160万元,各辖市区都给予机构运转正常的经费保障。办案场所和环境得到改善和美化,迁建和扩建了立案、庭审、调解、办公等不同功能办案场所,配置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市本级仲裁院办公场地由原来的200平方米扩大到1000平方米。Xx区还建成了相对独立的办案场所。全市积极争创省级示范仲裁院活动,市本级、X已成功创成省级示范仲裁院,创建成功率达50%以上,位列全省前列。

3、建立柔性仲裁机制成效显现。充分认识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大力构建调解体系。一是打造基层平台,使调解网络向纵深延伸。印发《关于加强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的意见》,推进基层平台机构标识、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办案标准、基础管理“五个统一”。建立平台与辖市区仲裁委协同办案制度。二是构建社会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企业调解三个方面的社会调解组织建设。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纳入人民调解大体系,在科教文卫等行业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企业调解示范点创建活动,推进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三是完善仲裁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将调解贯穿于案前、庭前、案中、案后各环节。印发《关于实施案前调解办法的通知》,使三成以上争议化解在案前,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效果。

4、完善办案制度质效有效提升。一是优化办案方式,提升办案效率。完善案件分类办法,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处理。对农民工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特别对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决的快速维权机制。坚持三方处理争议制度,发挥工会、经信委等部门在处理集体争议中的优势和作用,保障“三方”办公室常态化运行。二是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办案质量。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研讨制度,集思广益,优选方案,发挥集体的聪明才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处理流程管理的通知》,明确岗位职责,庭室间的衔接,工作标准和规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周案件督办会制度和仲裁员工作日志制度,要求仲裁员列出每天工作计划和小结,以此加快工作节奏,增强仲裁员的计划性、逻辑性和条理性。三是实施办案监督,提升案件处理公信力。主动将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全局权力监控体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防错案发生。对每一裁决案件采取仲裁庭、院、委三层审核,仲裁员、庭长、院分管领导、处院主要领导和仲裁委领导五级把关。建立仲裁案件起诉法院统计报表制度并定期召开通报研讨会议,对比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高裁审一致率。

二、问题探析

客观分析,X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在运行机制、服务效能、机构队伍建设等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发展不够平衡。通过这次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劳动人事争议高位运行态势持续且案情复杂。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始终呈高位运行状态。2015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调处劳动人事争议7909件,涉及劳动者8196人。受当前国际宏观形势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加强,动摇了稳定就业基础。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经营情况不佳,依法履约能力下降,导致劳动纠纷增多。劳动者争议诉求趋势化明显,平均每案标的达4.3万元,复杂性强,在维权方式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自发地意识到集体行动的力量,客观上增加调解结案的难度。二是仲裁机构性质和规格不利于仲裁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全市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实体不实”的问题,少数地区编制人员尚未完全到位,有的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现仲裁院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国家人社部“能公则公”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鉴于目前尚未参公管理,加之机构规格较低,一些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专业人才既感到发展空间不大又嫌待遇不高,流失现象严重。暂时留下来工作的将仲裁院视作跳板,一有机会立即跳槽,影响队伍稳定。三是仲裁队伍能力不适应日益繁重的仲裁工作需要。全市绝大部分仲裁机构已处于全面超负荷运转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X市人均每年处理案件达300件,平均每天要审结一件案件。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有案不受、审理粗糙、裁决不精准、说理不透彻、超审限处理等问题,随之,这方面的投诉明显增加。随着实体化工作推进,这几年新进了一部分仲裁工作人员,有的是半道出家,正确运用法律水平还不够高,解决复杂矛盾的工作艺术不够强,公正裁判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全市大调解机制不健全。我市早在1997年就明文要求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地区根本未成立,有的挂牌地区没有专职人员,没有场地,没有经费,其工作内容往往是处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手段停留在一般的调解层面上。全市各行业、区域调解组织尚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企业劳调组织不健全,工作缺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根本不履行和解,反而鼓动劳动者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三、对策思考

针对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质效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调研组认为应当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办案质效提升。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打造维权新平台。近期,国家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意见》,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层对这一工作领域的关心重视,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把各项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关注目光聚集到仲裁工作上来,为仲裁工作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机构性质、人员、场所、经费保障等难题。为此,各级人社部门要抢抓机遇,推进仲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寻求各方支持,着力解决仲裁院参公性质和规格设立等核心问题,全力落实仲裁员办案津贴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仲裁工作体系,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

2、加强基层维权平台建设,全力构建区域调解新体系。高度重视基层仲裁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就地、就近、知情、及时的优势,将大量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明确界定机构性质和职能,科学核定人员配置比例,服务场所面积、设备配置、经费保障。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建议仿效国土、司法、公安部门的管理模式,将乡镇、街道基层平台准垂直管理。充实人员队伍提高待遇水平,建议参照城管,流动人口服务部门的做法,增加人员编制,充实队伍并提高相关待遇,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对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完善职称或职业技能评聘等激励措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服务质量好的基层调解仲裁队伍。

3、以业务竞赛为抓手,全面提升仲裁队伍新水平。“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仲裁队伍必须具备过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承担起以文辅裁,以智辅裁,以能辅裁的重任。针对X江市仲裁员队伍状况实际,建议通过竞赛、评选、培训等方式推动质效提升。可采取以下行之有效的办法:⑴开展“办案新秀”评选。将年办案数、调解结案率、裁审一致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促进新仲裁员快速成长;⑵开展裁决文书质量评析,制定评析标准,从而规范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提升办案水平;⑶开展巡回庭审观摩。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交流庭审技巧,拓展庭审思路,提高法律法律的应用能力;⑷开展裁审一致评查。保持与法院联系沟通,通过对裁审不一致案件进行剖析,查找原因,统一认识。突出对边缘性政策、处理口径处理原则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切实提高裁审一致率;⑸开展专题培训和拓展训练,邀请知名学者讲课,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赴先进地区考察取经,拓展视野,更新仲裁员理念;⑹开展调解心得交流活动。调解已成为化解争议的主要手段,调解中形成的技巧和艺术显得十分可贵,通过组织学习和交流,使之得以保留、推广和发扬。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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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2008〕9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为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保证办案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受理与立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四)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调查与检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有权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案件处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六)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七)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八)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 篇6

符合一定条件的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可作证据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但实际操作中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通话中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一定得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 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

6.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

7、录音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进行对白,因为如果对方不认可声音来源,进行声音鉴定的话,非普通话很难进行司法鉴定,我曾经在一案件审理中遇到鉴定机构因为无法听懂方言而退回鉴定申请。

反贪局办案经验总结 篇7

一、反贪污贿赂工作基本情况

20,全市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件 人,超额完成了省院年初预定的办案基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件 人;提起公诉案件 件 人,其中大案 件 人,大案率达 ,比去年提高了 百分点。有1件基层院今年所立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或取证困难年内不能侦结,需结转明年提起公诉;有罪判决案件 件 人,全年无一起撤案、不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余万元。

二、工作的措施及主要特点

(一)、明确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点。

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开始全市反贪部门把反贪办案工作重点确定在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上,并按照省院《某省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年,全市反贪部门延续去年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良好态势,乘胜追击,全市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4件32人。其中,市院反贪局查办的某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刘某某等4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单位检测费的窝案在我市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得到了市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同时对贪腐分子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 检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通知精神,我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迅速行动,专门召开了“规范文明安全执法,加强办案安全动员大会”,会上 局长向全局干警传达了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要求全局干警要以此事件为戒,严格贯彻落实办案工作各项制度。要从过去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中认真总结教训,强化办案安全意识,健全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工作中要加强与警务部门的配合,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批、看审分离等制度的严格落实,强化安全防范检查,坚决杜绝涉案人员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严格执行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工作区进行,按规定对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中严格执行看审分离等相关制度,务必做到文明、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三)、强化自身建设,炼就过硬本领

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主题,我们一直常抓不懈。我们坚持开展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要求干警树立公仆意识,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捍卫法律尊严。在对干警业务素质提高上舍得花时间,在培训内容上,既有政治法律等基础知识,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别是突出本职业务内容,着重培训突破案件、取证、初查、讯问和审讯的能力。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也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除了组织全市反贪干警观看高检院陈连福局长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讲座,还组织了全市反贪干警座谈活动,这次活动有效促进了干警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有效防止和避免在反贪侦查环节出现非法证据等问题,促进依法规范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意义重大,也有效的推动了反贪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四)加快“两化”建设,实现侦查工作创新发展。 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是推动科技强侦战略、实现侦查方式革命,增强侦查能力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我市的情况是每年办理40余起案件,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从未发生过错案,但是我们在工作中,受条件所限,很少使用信息技术,能取得这样的成绩靠的是我们坚持了正确的侦查思路和干警忘我的拼搏精神。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形式的多元化、利用科技手段作案的普及化、反侦查的信息化等特点,特别是我们在职务犯罪管理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对职务犯罪发案规律预见性不强,对犯罪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引入信息技术和现代化装备,已是大势所趋。今后的工作中,将引导全市反贪部门加强对信息技术方面知识的学习,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两化”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侦查变革做好充分准备。

(五)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营造全市“大反贪”侦查格局。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办案干警办大案、办铁案,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作用,加强对涉案区域办案工作的侦查指挥协调和办案力量的有效整合,实行跨区域联动办案,灵活运用提办、领办、交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上级院的组织指挥和带头办案作用。切实增强排除干扰阻力、快速突破案件的整体能力,有力的推动了办案工作深入开展。在办区某镇某村村主任张某某案件时,市院将涉嫌贪污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给某院反贪局办理,不仅解决了小院线索匮乏的问题,也有利于减少案件办理的阻力。逊克院反贪局不负众望,通过领导与干警的齐心协力,排除了案件的干扰和阻力,成功侦破了这起160余万元的贪污大案,树立起了小院“办大案、多办案、办铁案”的新风貌。

(六)注重运用检察建议,打防并举。

我们始终按照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要求来开展反贪工作,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和办案实践经验,摸索经济案件的发案规律,深刻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在办案中强化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发案单位在生产、经营、人事、财务、安全防范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立制,加强防范,堵塞漏洞,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建立起回访检查、催办、反馈备案归档制度,力争使检察建议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件线索匮乏。 市经济不发达,职务犯罪案源一向缺乏,同比其他分市院, 的案件基数偏高。一些易发案部门近几年已经查过多遍,乡村案件的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有一定难度,另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贪贿犯罪的认知不够,接到的举报线索有限。二是大案比例偏低。虽然今年的大案比例达到了 ,与我市的经济环境相比应该是较高的比例,但与其他分市院相比差距仍然较大。问题的出现,与地域经济发展滞后有一定关系,也与案件上手后急功近利,见好就收,深挖和追究意识不强有一定关系。三是办案人员不足。有的院由于人员不足,导致办案人力不够,使案件有时无法及时办理,影响办案效率,对完成工作任务产生一定影响。

四、明年工作打算

,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强化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的效果观。以提高反贪侦查能力为核心,以深化反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基层院反贪侦查工作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反贪侦查队伍为保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反贪侦查工作。具体要落实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办案工作方面

一要狠抓办案力度,深入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继续把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作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要突出办案重点,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要求,深入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征地补偿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职务犯罪,不断加大挖掘窝案串案的力度。结合 行动区建设,把涉及

到生态功能保护、旅游开发等重点工程的部门作为挖掘案源的重点,一旦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从重从快打击。要努力提高大案比例,决不能满足于完成全年反贪办案任务基数,要灵活运用指定管辖、领办、交办等方法,力争把全市反贪部门的大案比例提升上去。

二要改进办案方式,坚持依法办案和文明执法相统一。在办案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的要求,对受理涉及企业的举报线索,要本着坚决、慎重、准确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努力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同时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人格上要给予尊重。进行搜查时,做到文明执法,举止得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赃款;取证时实行未成年人、病弱老人回避制度,尽量将执法办案行为带给他们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做到依法办案与文明执法相统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等实际情况区分对待,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反贪部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之中,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办案安全方面

多年来,全市反贪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办案安全工作各项制度,从未发生过办案安全事故。但是,未发生过绝不等于就不存在安全隐患,全市反贪部门要继续把办案安全工作摆上办案工作生命线的位置,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定期组织干警进行学习讨论,提高全体干警办案安全的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审批、看审分离、办案安全责任制等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同时针对不同的案件,制定严谨缜密的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全面分析办案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到及时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引导反贪干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观念、法治观念、纪律观念;通过经常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反贪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正确地履行反贪工作职能,逐步培养干警确立正确的思想导向,树立起“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

二是要加快侦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培养既懂侦查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努力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篇8

为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减少或杜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前锋检察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办案理念,不断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全方位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五年来一直保持“零”安全事故,促进了办案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具体措施是:

一是抓教育,提高思想认

识。始终把办案安全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经常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高检院、省院等文件精神,提高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开展安全问题警示教育讨论会,让干警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安全办案的自觉性。

二是抓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高度重视反贪办案中的安全工作,检察长多次强调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不定期到办案一线对办案安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各级领导逢案必讲安全,始终把办案中的安全工作强调在前、安排在前。专门成立了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反贪局领导为成员的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专人负责,主抓办案安全,从领导层面上责任到人。

三是抓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着重从加强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努力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和细化,制定了《反贪局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侦查科办案安全责任状》、《法警值班守则》,《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流程图》,并制作成挂图张贴在办案工作区,使办案干警时刻保持着高度警觉。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批、看审分离、办案安全责任制等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从执行制度层面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避免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抓硬件,改进技术装备。院党组把加强办案硬件设施建设当作办案安全的第二道防线,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技术装备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高检院、省院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了基层检察讯问室,保证办案安全。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篇9

一、加强安全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一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文件,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掌握严格依法办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我们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确保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关于切实保障检查人员人

身安全及加强重大检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认真理会文件精神。二是进行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做好执行各项任务前动员教育,明确责任,增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队领导随时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发现问题随时纠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保持高度警觉,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

为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队成立了以队长××同志为组长,副队长×××为副组长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法警大队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根据市院及我院安全防范工作精神,制订我院法警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计划,进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法警大队对照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从实际出发,找准问题,消除隐患。二是组织全体警员对我院原先制订的办案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的研究和修改。相继制定了《关于严格用警程序的规定》、《警务区使用管理规定》、《司法警察看管值班制度》、《关于提押、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提讯、换押负责人职责》、《关于法警执行拘传和协助逮捕、搜查的几项规定》、《司法警察警械具使用规定》等多项制度,落实责任制,与每名警员签订保障办案安全责任制,各个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检察官安全。

一是加强与控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接访秩序,制定处置紧急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机制。专门指派两名司法警察随时听从控申部门的调配,确保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二是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加强对公诉人出庭安全的保护。法警大队同公诉部门一起制定了《保证公诉人出庭安全措施》,对重大、特大案件开庭可能出现的情况,事先与公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指派法警护送出庭公诉人员,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调警、出警。

四、加强警务区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一是凡是需要在检察院询问证人或需要在监管场所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警务区进行,法警大队负责统一管理,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司法警察负责维护警务区的秩序,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保证证人及犯罪嫌疑人不发生意外。二是在提讯、押解过程中,由法警大队副队长带队,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相应的警械具。每个细节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具体到法律手续的办理、警械具的使用、警务区监视器的使用等,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提讯安全。三是在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休息、上厕所、签字时,必须保证两名干警在场,安排一名法警随时做好替换准备,不能出现空岗、漏岗,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随时注意涉案人员的变化,发现异常的及时向队长报告,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四是对警务区的监控设施、录音录像设备和所有警械具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加大惩处力度。

劳动仲裁员办案经验 篇10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全称、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要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数额)

事实和理由:(阐明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盖公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 篇11

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诉讼受案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监察?

所谓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矫正和处罚,从而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劳动监察诉讼受案的范围:

依据劳动法及《劳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有什么区别?

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1、权限

劳动监察:有处罚权,无调解权。

劳动仲裁:有调解权,无处罚权。

2、执法依据

劳动监察: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仲裁: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裁决。

3、本质区别

劳动监察:政府部门行政执法。

劳动仲裁:是对用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裁判。

监察和仲裁受理案件范围存在交叉。对于监察和监察相互交叉的范围,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到仲裁申诉,还是到监察举报。所以,劳动者在仲裁申诉时或在监察举报时可以就具体争议内容咨询了解,以便合理选择是采取仲裁申诉形式,还是采取监察举报形式来解决问题。

积极处理和与劳动监察大队之间的关系劳动监察大队,一般的情况下不会介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但是,劳动监察大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如果需要企业或者通知企业提交相关资料而企业拒绝提交的情况下,法律还是赋予了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权利的。

在北京的劳动监察大队,一般的都不会过于针对企业,往往是在职工认为企业存在问题想监察大队提起投诉的时候,监察大队会要求企业象征性的提交一些相关资料,然后,劝说职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监察大队都会这么处理,有些监察大队的相关人员会积极形式自己的权利,不断的利用自己的权利,要求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材料,比如,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的职工花名册、企业的考勤表、企业的职工工资发放表、企业交纳养老保险的现状等,而企业的这些材料,如果企业完全按照现实情况提交,很多企业就会存在违法的情况,甚至许多企业会自动暴露更多的不利于企业的相关资料,以来,为将来监察大队更深入的调查自我设置了障碍,另一方面,将要提起仲裁的职工就会依据监察大队的调取材料,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笔者在山西运城的一个客户就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由于没有及时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检查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结果,罚款单也就出来了。

作为企业来说,很是无奈,因为,一来,企业不想提交更多的资料,否则,将来会非常被动,而来,提交的资料将来会成为被动的证据,但是,企业又不能够得罪监察,否则,监察查你的时间早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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