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经营合同

2024-07-26

公司委托经营合同(共12篇)

公司委托经营合同 篇1

委托机构:_________(简称甲方)

服务机构:_________(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食堂委托经营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经营

为甲方职工提供物美价廉的伙食,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所属食堂。

第二条 设备

甲方向乙方提供食堂经营所必要的设施、场地、器物。

第三条 经费

各种经费的负担划分为:

甲方负担:食堂设施费、食堂备用品费、水、电、暖气费和消费品费。

乙方负担:劳务费、材料费及相应杂费、保健卫生费、交通费、电话费(限于长途电话)和营业费。

第四条 供餐

由乙方印制餐券,甲方职工凭餐券就餐。餐券由甲方销售或发放。

第五条 支付

乙方将回收的餐券交给甲方,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等额现金。

第六条 食谱

乙方以周为单位确定食谱。食谱的制定应以职工饮食调查结果为依据,并需经甲方总务部门审查。

第七条 规格

乙方向甲方职工提供的三餐价格为:早餐_________元,中餐_________元,晚餐_________元。

第八条 供餐时间

乙方向甲方职工的供餐时间为:早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中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晚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

第九条 合同变更

乙方在变更食品种类、质量、分量规格、价格及供餐时间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管理监督

甲方对乙方的供餐内容、服务态度和供餐业务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人

乙方更换食堂经营人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其本人的履历表。

第十二条 损失赔偿

乙方应妥善管理各种设施,因乙方责任造成有关设施损坏时,应以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卫生

乙方应努力保持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乙方从业人员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卫生责任

因乙方供餐不卫生造成甲方职工食物中毒或患病时,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事务处理

乙方负责与政府相关机构的事务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损益计算表。应甲方要求,有义务向甲方提交财务帐簿。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需在2个月前提出。

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则本合同在原有条下延期。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

当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迅速撤除属乙方所有的物品,归还属甲方所有的物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秘密保持

乙方有义务保持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条 失误处理

因乙方工作失误,不能为甲方职工提供餐食时,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外事项

发生本合同外未规定事项时,双方应以诚意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供餐开始日正式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经营合同 篇2

胡爽和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一份媒体合同, 代理其公交车广告, 时间为8年。4年后, 分公司经理换人, 新经理将媒体代理权交其他广告公司。胡爽讨要说法, 经理说是总公司下达的命令, 分公司必须服从。胡爽又找到总公司, 总公司称胡爽的合同无效, 因为分公司不是主体。

律师的答复让胡爽放心了, 合同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 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当然包括签订合同这样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签订合同, 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 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弄清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 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审查授权委托书, 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力范围, 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是无效合同。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 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 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篇3

摘 要 本人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探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经营 合同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4]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

委托经营合同 篇4

被委托方(乙方):

物业名称:彭州巴黎不夜城。物业编号:

甲方购房合同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合同以甲乙双方年月日的《委托经营合同》的基础上,经过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委托经营事宜,达成如下继续履行经营条款:

一、房屋的概况

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将所购房屋委托乙方经营,委托经营期为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期限继续执行至期满。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满,乙方按期将该房屋归还甲方。

三、本合同以乙方就彭州巴黎不夜城楼至楼与公司所签订的整体租赁的合同的成立且生效之日为其生效之日。

四、租赁房屋在委托经营期间内的经营自主权、经营收益权及其他有关经营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房屋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收回经营权或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房屋装修、装饰风格、布局、色彩等应服从乙方经营需要和统一风格,对此甲方不得予以干涉。

五、委托经营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年元委托经营收入。

支付方式为:、

六、委托经营期满,乙方将该房屋交还甲方时,其房屋内由原经营者所进行的地面、墙面、吊顶的装修均无偿交给甲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补偿费用。甲方如需拆修移动,其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向乙方委托经营权,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订立新的委托经营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甲方房屋的权利。

八、甲方因转让、赠与、继承、抵押或其他原因导致商铺所有权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原商铺所有权人必须保证变更后的商铺所有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原商铺所有人负担。

九、本协议的签订后的,年月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继续有效,直到年月日乙方支付甲方年收益按照原委托经营合同执行[见附件二];以后乙方支付甲方年收益方式按照本合同执行。

十、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合同的公约与业主手册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委托经营合同须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产权证号:]一起方能构成有效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船舶委托经营合同(空白) 篇5

船舶经营方:广西贵港市海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船舶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本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调,签订船舶委托合同,委托经营事项如下:

一、产权属乙方所有的钢质货船,船名为“”该船于年月日在建造完工。船舶主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总吨位,主机功率KW,核定参考载货吨(T)A级:,B级:。

二、乙方将该船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甲方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委托经营的船舶有效证书为:

1、船舶检验证书,编号为:

2、所有权证书,登记号码为:

四、甲方应保证本企业具备运输经营人资质及相应条件。

五、甲方受乙方的委托,负责乙方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委托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责任。

六、如乙方委托甲方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甲方所优惠给乙方的费用。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通、海事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广西贵港市海航船务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6

乙 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XX一至六层商场由全体业主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乙方所购买的XXXXXX一至六层范围内的房屋在本合同中称为“商铺”。

第二条 甲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XXXXXX全体业主的委托对XXXXXX实施统一经营管理。乙方是XXXXXX 楼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的业主,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是平方米。购买该商铺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 )(以实际面积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乙方购买该商铺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生效,按当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终止前九十日内,甲方就该铺面向乙方发出书面业主公告。在本合同终止前六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出处置该铺面的选择申请。

第二章 商 场 经 营

第四条 乙方购得XXXXXX商铺,对该商铺拥有产权;乙方将该商铺的使用权给甲方,同时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甲方将委托经营的全部商铺面积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该商铺场地上经营的经营商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法律关系,更不能达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或约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欲将该商铺转让,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转给第三方,在乙方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必须事先约定商铺买受人无条件承接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且转卖合同金额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总价款。甲方不对乙方超过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的部分承担按如下第七条约定商铺收益回报。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期限内由甲方按照以下约定支付乙方商铺收益回报:从第一年到第三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9%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10%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七年到第十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 价款乘以11%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以上约定年收益回报率均为税前收益。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年度收益起算日为 年 月 日。乙方前两年的收益回报甲方已提前支付。第三年及第三年以后的收益回报甲方分月支付,从 年 月 日开始在每月的 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商业银行帐户(开户名: ,帐号: )。甲方支付乙方收益回报时,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扣除收益回报的 用以支付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税费(不含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乙方。委托期限内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商 场 管 理

第九条 委托期限内根据商城的统一规划和各种品牌形象要求,甲方有权在所有委托甲方代理经营的场地内统一设计、变更铺面之间的尺寸或合并、分割、出租等,所发生的装修费由甲方承担,委托期限结束后,乙方如不委托甲方继续经营,甲方不负责相关铺面的恢复及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委托期限内甲方拥有乙方商铺除产权外的全部使用权和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等所有权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该商铺上合法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应得的投资回报,乙方应承担其干涉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但不限于为有利于统一经营和管理乙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商场的整体经营布局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事宜。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商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电梯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拥有获取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利益回报的合法权益。

公司委托经营合同 篇7

一、Effects公司诉Cohen案介绍

被告Cohen是一家制作恐怖片电影的公司, 原告Effects公司是一家很小的特效公司。Cohen为了新电影《The Stuff》委托Effects公司为其制作一些特效镜头, 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的时候, 并没有规定这些特效镜头的版权归属。后来, Effects公司将特效镜头交给Cohen的时候, Cohen不满意这些镜头的效果, 所以他只支付给了Effects公司合同价格的一半。Effects公司多次要求Cohen支付剩下的价款, 但是一直遭拒, Cohen不但不支付剩下价款, 而且还将这些特效镜头加到电影《The Stuff》中。基于Cohen的种种行为, 原告Effects公司向法院提起了Cohen侵犯其版权之诉。在地区法院的判决中, 地区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合同之诉, 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上诉, 巡回法院发回重审, 重审中认为原告Effects公司有权选择版权侵权之诉或者合同之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重审中, 法官认为被告Cohen需要遵守《版权法》204条的版权转让、许可需要书面要求的规定, 但是204条的许可不包含非独占许可, 也就是说版权的非独占许可不需要书面的形式, 口头或者默示都可以, 所以如果被告Cohen能够证明他和原告Effects公司存在非独占许可的话, 那么他自然不会侵犯Effects公司的版权。重审法院最终判决Cohen没有侵犯原告Effects公司的版权, 他们之间存在一个默示许可;另外, 法院还认为原告不能控告被告侵犯版权, 但能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损失的利益, 比如说, 提起合同之诉。

二、从原告企业的角度

原告Effects公司受被告Cohen所托, 创造了一些特效镜头, 首先, 这些特效镜头本质上属于委托作品, 这一点毋庸置疑。其次, 该委托作品的版权权属是谁?根据美国的版权法, 委托作品在满足一些条件属于雇佣作品时, 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些条件指的是, 首先委托方和受托方订立协议说明该委托作品属于雇佣作品, 其次该委托作品属于可转化为雇佣作品的九种情形之一。在这个案件中, 虽然电影制品属于九种情形之一, 但是双方没有任何协议说明其是雇佣作品, 所以该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受托人 (原告Effects公司) 享有。

基于原告拥有版权和被告未经其允许使用该版权作品这两点, 原告提出了侵犯版权的诉讼。其实原告企业忽略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即使满足上述两点, 被告企业也不必然侵权, 被告企业可以默示许可来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企业主张被告侵犯版权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不代表原告企业束手无策了。相反, 原告企业和被告企业订立委托合同的同时也可以订立版权许可合同, 将许可的范围、价格详细地列出条款, 化默示许可为书面许可, 化被动为主动, 这样的话, 被告企业在诉讼中以默示许可作为抗辩理由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原告企业既然拥有这些特效镜头的版权, 那么其不但可以将这一作品许可给被告企业使用, 原告企业还可以通过版权的自己实施、许可、转让和质押融资来运营自身的知识产权。原告的关于爆炸场景的特效镜头具有一定的市场, 如果原告将作品交付给委托方之后, 不再有效利用作品的话, 那其拥有版权又有何意义呢?一定程度上等于这一版权作品只为委托方所用。对于这一版权作品的经营管理, 原告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 如果原告企业有自己实施的能力的话, 例如原告企业自己要拍电影或者音乐录像带, 那么原告企业可以将这些能为其所用的特效镜头加入其中, 这属于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的基本使用。第二, 现在科幻大片如此之多和那么受欢迎, 这些特效镜头一定具有市场, 原告企业可以和其他企业订立许可协议, 这一来能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来能拓宽自己的市场, 将来有可能会有更多人委托其制作特效镜头。第三, 原告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版权的形式一次性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 转让一下子带来的利益肯定远大于许可, 但是长久利益的话, 企业还是得三思。第四, 虽然版权用来质押的在企业中并不常见, 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用版权来质押融资。如果原告企业的特效镜头非常出色, 经评估的价值很高的话, 将之质押融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像原告企业这样的中小型企业, 如何壮大, 资金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原告企业将质押融资获得的贷款来投资企业其他的创造项目, 这样, 在一次又一次好作品的出现下, 原告企业定然会茁壮成为一个强大的企业。

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 有时要借助合同法的力量。在这一个案例中, 原告企业无法通过版权侵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除了上文所说的与被告企业订立书面许可协议外, 似乎无计可施了。其实, 原告企业还可以通过合同违约来维护自己版权所创造的利益, 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 并没有规定委托方不满意特效镜头效果, 就可以减少合同价格的条款, 所以被告企业拒不支付剩下的价款, 明显属于违约行为。通过合同法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这是一个间接的但有效的途径, 虽然合同法没有知识产权三个基础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得直接, 但是企业中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都是通过合同来订立的, 当基础法难以维护企业利益的时候, 合同法就有可能是最后一道防线。

三、从被告企业的角度

根据前文关于美国版权法对于委托作品的权属认定, 如果被告企业能在委托的同时与原告企业订立一份书面协议, 确定他们之间的委托作品属于雇佣作品的话, 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归属于被告企业, 这一场诉讼也不会存在。订立这样一个书面协议的意义, 远远不止是避免诉讼, 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给委托方 (被告企业) 带来版权利益。如果被告企业拥有了这一委托作品的版权, 那么前文的基于这一版权作品进行的经营管理所带来的收益全归被告企业所有, 被告企业可以合法地自己实施这一版权作品, 并不局限在电影《The Stuff》中, 另外, 同样可以许可、转让或者质押融资, 可见, 订立这样一个书面协议对被告企业有百利而无一害。订立书面协议对被告企业而言, 是一个绝佳的商业策略, 只有获得了版权, 被告企业才能对版权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 不然, 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地使用版权作品, 这无疑不能使委托方获得最大化的收益。

退一万步来说, 被告企业没有和原告企业订立将委托作品转为雇佣作品的协议, 也就是说被告企业不具有版权, 关于版权侵权之诉, 被告企业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处于劣势。在这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中, 正是这种情况, 但是被告企业以默示许可作为抗辩理由有效地摆脱了自己侵犯版权的嫌疑。被告企业认为自己拥有原告企业给予自己将特效镜头加入电影《The Stuff》中的默示许可, 虽然原告企业并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进行许可, 但是原告企业受被告企业所托创作作品, 被告支付给其56000美元的价格, 如果原告不允许被告使用的话, 原告对于该委托合同的价值是最小的, 与被告支付的价款不符。

被告企业除了获得版权、默示许可之外, 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的一些条款订立, 来避免版权作品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除了上文所述的运营方式以外, 也包括避免法律风险, 前者主要针对的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 后者主要适用于没有知识产权权属的企业。如果被告企业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特效镜头效果不佳, 令委托方不满意的话, 委托方有权不完全支付合同价格。这样, 原告企业就很难通过违约之诉来控告被告企业了。

四、对于我国企业的启示

对于我国企业的启示, 我认为也要分别从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谈, 另外, 要注意美国版权法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的不同之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该法条中, 我们能看出, 我国的版权法对于委托作品采取的是创作人原则, 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权属时, 版权由创作人享有, 也就是受托人是版权人。

对于受托方企业的话, 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自己为版权人, 另一方面,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自然而然地成为著作权人。有了著作权这一权利基础之后, 受托方企业一定要与委托方企业订立明确的许可协议, 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另外, 要挖掘出版权作品尽可能多的商业价值, 不能将版权作品束之高阁, 当圣经一样供奉起来, 版权作为企业的资产之一, 它需要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利益, 这就要受托方企业科学地经营和管理版权, 通过自己实施、许可、转让和质押融资等方式来实现版权的商业化、利益化。当受托方企业受国外公司委托创作作品时, 受托方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对方国家关于委托作品的版权权属是如何规定的, 是创作人原则还是功利性原则, 不要让自己处于太过于被动的处境中。

对于委托方企业的话,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像美国版权法中规定的那样, 将委托作品转化为雇佣作品, 从而使委托方企业获得版权, 而是直接规定委托方企业可以直接在委托合同中订立条款、或者另外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来取得委托作品的版权。委托方企业如果在情况允许下, 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版权是上上之策, 因为不仅可以避免因为委托作品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还能享有对版权作品的收益权, 何乐而不为呢?当然, 在一些情况下, 如果委托方企业想要获得版权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而这些代价又是后期版权作品所带来的利益无法弥补的话, 委托方企业不需要获得著作权, 因为在双方没有约定作品范围的情况下, 委托方企业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企业还是可以有限地使用版权作品, 只要这一使用所带来的利益与企业的付出相平衡的话, 不获得版权亦可。如果委托方企业没有著作权, 而且委托方企业对于版权作品的使用, 受托方企业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 委托方企业也可以利用默示许可来进行抗辩, 以这一道最后防线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判决书:Effects Associates, Inc.v.Cohen, 1990.

[2]孙新强.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J].法学, 2009, 3:84-93.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 2012, 10:89-93.

[4]周艳敏.“为他人创作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探析[J].出版法苑, 2011, 7:61-64.

公司委托经营合同 篇8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9

接受委托方(甲方): 委托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水发[2001]360号文精神,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船名为号总吨载重吨(内河B级或沿海二类)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和安全管理,委托期间,乙方资产所有权不变,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营运。

二、委托经营管理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需延续订约,另行签订。

三、本合同生效及终止时一个月内?双方交清标的物,并至审批机关办理有关证书和相关手续。

四、乙方应按营收的交费方式或。

五、为增强抗风险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风险保证金,具体标准及结费方式。

六、接受委托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委托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定期检查船舶维修保养和安全落实情况。

2、帮助提供货源信息,组织货物配载,安排船舶运输;代开票证和代结运费;代购燃、油料和机械配件;代向管理机关征收和解缴船舶税金和交通规费;代办船舶年检、年审事宜;代办船舶、船员保险。

3、帮助协调处理委托人在经营中的纠纷,协助处理海损及商务质量事故,但一切损失费用,经济的、法律的均由委托方承担,与接受委托方无涉。

七、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船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接受委托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和干涉接受委托方的名誉和正当权益。

2、服从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按章缴纳国家各项税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委托管理期间,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应及时向接受委托方报告;船舶需维修或报停,应及时向接受委托方报备。

八、委托管理期间,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元人民币。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或意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当 地县以上运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方(签章):委托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标准的土地委托经营合同 篇10

乙方: (承租及委托管理方)

为了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培育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甲方将其所有的农用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及面积

甲方自愿将位于 面积 50平方米 的农用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土地用途及经营方式

1.土地用途:乙方承租该土地用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试验、种植、培育和推广。

2.经营方式:由乙方提供种植、培育该农作物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甲方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土地疏松、种植、施肥等工作并在农作物生长期间负责对该土地及农作物的管理。

三、土地承租经营期限

该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为6个月,自20_年10月1日起至20_年3月31日止。

四、租金、管理费的标准及交纳方式

1.该土地的租金及管理费为____元/m2/月,整块土地的月租金及管理费为 元。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月的租金及管理费,以后每月租金及管理费在上一月租金及管理费到期日交付,乙方在此合同到期退出甲方土地时,结清所有应付的款项。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管理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

3.保障乙方按照其计划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指导负责对土地及农作物平时的管理,不得违背乙方的意志从事相关活动,在从事未经乙方授权的事项之前,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4.协助乙方进行该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开发、培育、宣传和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该土地并完成相关的工作,向乙方提供种植该农作物所需的水、电及必要的农用设施,保证乙方无偿利用通往该承租土地的道路并确保乙方对该土里的利用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扰和阻止;

6.乙方在该土地上从事相关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无常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并尽其所能地向乙方提供临时办公、科研的场地及条件;

7.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出租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 享有对道路、灌溉水渠、电缆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

4.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及时向甲方交付约定的租金及管理费;

6.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该土地,搞好水土保持和环境资源保护。

六、土地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的同意,可以将该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可以依法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经过甲方的同意对该承租的土地进行转租时,乙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否则该转租合同无效。

3.该土地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只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才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管理合同自行解除。

乙方需按照实际承租的天数和甲方实际管理的费用向甲方交纳未支付的租金及管理费;甲方根据乙方农作物的实际生长情况,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乙方相应的青苗损失补偿。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设施、不提供必需的办公环境等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甲方承担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5.本合同期满,如果乙方的科研任务还没有完成,需要继续租用该土地时,甲方必需同意,续租合同的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6.乙方经甲方同意在该土地上修建的设施归乙方所有,在该合同解除乙方退出土地时,乙方有权全部搬走;如果乙方不愿搬走或无法搬走,甲方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可由乙方拆除,无法拆除或拆除对土地的损害比较大时,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合理的补偿。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及管理费。

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应付金额5%的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 __月___ 日

公司委托经营合同 篇11

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对中外媒体介绍了自费出国留学以及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情况,有几组数字值得关注。

到目前为止,每年出国的留学生当中,自费留学生占93%。而据不完全统计,在最近3年的自费留学生中,60%自费留学生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的。有些国家,留学生90%以上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因此,曹国兴对全国经过认定的270家自费留学机构总体上还是给予肯定的,认为“主流是好的。第一,帮助人们实现了出国留学的愿望;第二,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开辟了自主留学的新渠道;第三,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渠道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对于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如非法中介、制造假材料、乱收费等问题,曹国兴并不讳言,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今年,国家留学主管部门在继续做好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主要留学对象国万所学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等工作的同时,还从源头抓起,积极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留学中介的管理工作。日前,国家教育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密切合作,研究制定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特别是留学人员利益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明确规定了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的职权利以及违约责任,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因此,对于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留学人员来说,无疑多了一道保护屏。《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本] 篇12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第7条 保险

第8条 财务项目

第9条 合同期限

第10条 一般期限

第11条 杂项

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路„„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鉴于: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 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 1 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市___路___号及___部分房屋,并在地图上标明,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两千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两千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饭店饮食行业会计制度)处理。

1.6 会计--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7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8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 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9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0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保险公司之保险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1条注明的费用。

1.11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 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2 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3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

(一)。

2.2 酒店规模

酒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会议室

„„歌舞厅

„„运动/健康设备

„„商店

2.3 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酒店业主应于 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理公司提出意见。

2.4 酒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程序,酒店业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3.1 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在“酒店”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酒店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团的广告和公开宣传等)。

„„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组织开业典礼。

酒店业主应以本身费用开支使管理公司有适合之办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之责任。管理公司应联同酒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酒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3.2 酒店开业前之预算

(a)开业前预算表应如以下第3.5条之规定由管理公司于不迟于开业前五个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

(b)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

(c)其应再包含:

„„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酒店的所需人员的工资。

„„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它酒店之培训费用。

„„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

„„开业典礼之成本。

„„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之执照和准许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8.1条所述 6 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九个月。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发生:(a)开业延误酒店业主应将根据因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由开业日起壹百贰拾(120)天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度之款项于酒店业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如本合同于开业日前因酒店业主原因终止,酒店业主应赔偿管理公司于开业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b)酒店业主应负责向管理公司赔偿。

3.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酒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酒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够资金,以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开业后不超过六十天,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酒店业主。

3.4部分开业时间

由双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完成部分开业准备和业主及政府机构书面批准后,以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设施至酒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第3.5条。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3.5酒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予客人以 7 后。

酒店之开业将不会解除酒店业主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特别是参照第2.4条 有关更正酒店建筑及设备之任何缺点或不足。

酒店开业日,预计为__年__月__日。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4.1 专业技术及经验

管理公司应以其专门经验以及专业技术提供现代化的酒店设计及部署工作,并适当地指导酒店业主及其代理人。

4.2 技术顾问概要

(a)酒店设备

(i)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选择及订立酒店里应有的各种设备,诸如客房的种类与数量,以及餐饮、宴会、会议厅的形式,酒店后勤等区域。

(ii)管理公司将预备一份设备计划,推荐及详细说明各设备的主要特征。

(iii)酒店业主将需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给“管理公司”。

(1)最终施工图及详细规格,必须具备可用以呈报有关政府机构所需的资料,(适用于呈报及申请有关建筑许可证、规划、消防局准证、旅游局准证等)招标、施工用途之有关文件。

(2)规范客房的详图。

(3)灯光与园艺布置详图。

(4)最终设备的布置图与详细规格。

(5)适用于市场地销和广告宣传有关客房,各餐饮设备及公共场所的图片或模型照片。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b)室内设计与装修

(i)管理公司将会给予酒店业主就室内设计和针对客房、走廊、公共场所、餐饮设施、宴会厅、会议厅功能上的布局提供意见,以及技术上的建议。

(ii)酒店业主将会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给管理公司。

(1)客房、家私和附属装置性质的客房布局图。

(2)侧面与天花板示意图。

(3)灯光图。

(4)将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样本和详细规格,包括地毯的样本,墙与天花的处理以及家私和附属装置的材料。

(5)特别设计家私、灯光配件及零件的详细图则。

(6)选定物件的相片。

(7)模范客房的图纸与详细规格。

(8)制服的美术设计、美术稿。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c)酒店后勤的供给、营业设备、营业所需的供应,管理公司将会:

(i)预备一份完整的货单,包括营业设备以及后勤的供给(这份货单应包含物品、数量、详细规格等等),若酒店业主另有要求,也必须提供一家或多家供应 商的地址。

(ii)筹备初步财政预算,以便采购初期所有的营业设备,后勤和营业所需的供应。

(iii)为以上(i)项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终财政预算。

(iv)因通货膨胀因素,财政预算应经常地加以检讨与调查。

4.3 报酬

(a)上述技术顾问及酒店开业后的服务(参见第3.1条、4.1条及4.2条)所引起的经费,包括其人员的薪俸、旅差费、食宿、办公费等,由酒店业主支付。

(b)津贴、报销费用:在酒店业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将委派专家,针对项目的某一阶段来提供专门的意见,指导或其他方面的服务,酒店业主应承担这些专家的津贴及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了来回机票或车(船)票、住宿酒店费、交通费等等。

4.4 付款方式

(a)酒店业主对4.3(a)项费用的支出,应在提供服务时另行协商。

(b)津贴、报销费用,每个月管理公司会提出清单给酒店业主,酒店业主须于30日之内付清。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公司只许用酒店作为以管理公司集团酒店时下高效能管理为标准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国际经营行业 正常有关或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不能在酒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5.2 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酒店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酒店”。

在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酒店业主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有关酒店经营有关之使用___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所有“酒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___之服务标志以便确认酒店为管理公司集团成员之一。合同期满或解约后,酒店将继续使用___商号,至于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则在解约时另行协商。

5.3 广告

5.3.1 集团广告,推广及公共关系

管理公司将会由合同批准之日起准备酒店之所有公开宣传、广告、公共关系及努力促销本酒店业务节目和运动。

5.3.2 酒店间之相互广告及宣传

管理公司集团之酒店将会向它们之顾客推荐酒店业主之酒店,同样酒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集团之其他酒店。

5.3.3 集团广告和业务推进之分摊

酒店应共同负担管理公司集团为属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叙述之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其应承担款项相等于酒店每月总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将按月收取该款项,该款项将于计算营业毛利时当作营业支出处理(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管理公司应提供给与酒店业主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的证明资料。

5.4 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管理公司将会辅助酒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团之业务推广政策,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市场进行。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酒店业主审查,此外,管理公司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关以下:

„„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决定每年及长远之有关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之目标。

„„定出及发布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会议设施等等)。

„„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之营业方式及程序。

„„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控制系统。

管理公司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标准样本,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派发这些文件给集团酒店,管理公司各营业代理办事处。

当酒店进行专门地区业务推广活动时,管理公司将会为其安排负责该专 11 门地区之营业办事处加以协助。

酒店将会被纳入于管理公司所参加之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参加直接费用 由酒店自行承担,管理公司须事前作出预算,经酒店业主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5.5 管理

5.5.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监审委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管理公司将会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a)一般酒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训练、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酒店业主将在酒店外供给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店营业支出。总经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董事会报告酒店经营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在酒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制定薪酬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表酒店业主派 发服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酒店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除上述(b)项指定或由管理公司依照酒店行业成法提供新闻界或其它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费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许可,一切不得在“酒店”内享用折扣价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制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有关商店不会影响酒店的名誉水准及正常营业。

(f)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酒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 合约。

(g)定出对供应商和酒店顾客赊帐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特别发信用卡之机构协商,作出安排。

(h)有关酒店经营中,管理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业主批准后,可以酒店业主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i)监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包括对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之债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正确原因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j)除酒店业主对维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司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酒店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人民币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由酒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署有关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l)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5.5.2 会计

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

5.5.3 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

„„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贴之支出。

酒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双方一致赞同;若酒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计划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未有酒店业主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酒店业主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管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

5.5.4 会计报告

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酒店业主一份由酒店总经理 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酒店”营业之成绩,和一份酒店之资产负债表。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酒店业主酒店上个财政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酒店业主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批准。

5.5.5 集团服务及利益

“酒店业主”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酒店之经营或进行“酒店”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雇员承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双方同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饰的改变、修正、改建及改善,管理公司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费用将包括所有实际薪酬、津贴及有关旅费和膳宿费用。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6.1 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由酒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围。管理公司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入明确定于第8.1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最初之五个财政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贰,以酒店之总收入额计算之数目,跟随之五个财政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四。每一个财政管理公司应提呈酒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预算表,作为常年计划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酒店业主之财产。

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6.2 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合同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之费用。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坏所需之结构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 15 或部分损坏,而此险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7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天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公司应有权取代引用第1 0.3条之规定,代酒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挂号邮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酒店业主的帐户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 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和应在此合同有关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6.3 酒店业主的税务

于本合同期内,酒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并要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酒店土地使用费,但因酒店经营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酒店支付和作为营业支出处理。

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所有收据后之三十天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酒店业主三十天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该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第7条 保险

7.1 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财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b)机器损坏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即雇主对其雇员有关之责任保险。

(g)现金保险,包括在酒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h)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i)其他按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7.2 在开业前十五天,管理公司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酒店业主提交有关资料。

7.3 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产生之损失款项,而该损失并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为不当而引起的话,则业主同意赔偿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8条 财政项目

8.1 银行帐户

管理公司须在酒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酒店业主依照本合同规定所持的银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酒店业主的一切款项,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须转移给酒店业主。

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上述帐 17 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两位 “酒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按照第3.2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相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特别帐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经营再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8.2 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天,从“营业帐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收入 2.5%的基本管理费(按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8.3 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按照第8.2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月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平均开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时(不包含65 %)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

(b)各会计平均开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时(不包含7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

(c)各会计平均开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结算时按全年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8.4 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酒店业主,在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8.2条和在第8.3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3.3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营业毛利(g.o.p)。

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 以核对调整。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之亏蚀不能 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9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3.5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10条 一般规定

10.1 酒店财产所有权

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同时,在本合同期限,酒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款项或支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 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

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担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10.2 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 19 的职责,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10.3 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 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放弃其于 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a)酒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与酒店业主所协商之其它合同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b)酒店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未能于__年__月__日前实行酒店全面营业。

(c)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或未能履行,维持,遵守合同。

(2)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若管理公司在连续六个月内,面对以下的问题,而不能执行:

(a)按照本合同规定,由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货币和收款地点,领收到管理公司应收之费用,酬劳及报销款。

(b)应用适当的货币支付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设备,使酒店可得到正常的经营及达到正常维修的需要,如上述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在发出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在不影响其权利和索赔权的基础上,终止此合同,不再另行通知,也不负赔偿责任。

(3)若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当酒店被严重损坏及破毁而酒店业主依照第6.2条条款决定不进 20 行酒店的修葺和重建,所有经营终断损失保险赔偿款项应由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根据各方利 益比率公平分配。

„„当酒店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财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盘。

10.4 继承和转让

如无酒店业主之事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管理公司应无权转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者其在合同下之责任。

此条款不可阻止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转移本合同下之责任予双方集团拥有同等利益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则其在本合同下之权利和责任应自动转移。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许,酒店业主不可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或出售、出让或转让酒店予任何第三者,而该允许不应不合理地拖延,在管理公司书面请求下酒店业主应随时提交管理公司一份酒店业主公司之资本持有人、合伙人,或独资者之名单和地址、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其承让人及被接受的转让人皆可享受合同的权益。

10.5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0.6 双方关系

酒店业主委任管理公司为其代理人全权代表酒店业主根据本合同条款指导及负责酒店之管理及经营。

酒店业主承认本合同是一份管理服务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酒店 21 业主不可对此自行撤销。

本合同决不意味酒店业主与管理公司是有任何合资或合伙之关系,管理公司不负任何因其执行下列之酒店操作职责而产生,或酒店业主本身的负债,责任及其它债务。本合同没有授权管理公司签署任何期票、担保书、贷款合同或其它负债文件,或代酒店业主或酒店借入任何款项作为营业支出一部分。在此再特别声明和同意管理公司没有权力以酒店的全部或部分或任何帐户或与酒店或酒店经营而取得之 其它私人财产作抵押、信托和其它等等(除本合同特别注明许可之租借契约)。双方同意,限于本合约之限制,管理公司在酒店管理、经营及执行任务时将有全权负责及自主权。管理公司将有责任对酒店业主以良好及专业态度忠心地和勤勉地 执行其职责,并将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同意酒店业主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会计师、代理人及法律委任人等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酒店任何地方视察及调查,不过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

第11条 其他

11.1 整体合同

本合同包括了所有双方同意有关酒店经营管理之契约规定、合同和一切性质之理解,如欲修改本合同,需经双方在本合同日期同日或以后,通过标明日期并由双方签字的文件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始有效。

11.2 通知

任何一方发与对方的所有通知,必须亲自用专人派送并由对方签收或以附回执的挂号信形式寄至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如下地址:或至其它由双方根据本通知条款方式另行指定之地址。

11.3 登记及其它手续

酒店业主应办理本合同或所有以后合同更改的必要的批准、登记和执行所需之步骤以保证本合同在符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得以有效实施。酒店 22 业主将承担所有手续费用。本合同经_____批准后生效。酒店业主: 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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