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如何规定?(精选5篇)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如何规定? 篇1
1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2-23日, 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于“双节”前进行畜产品安全检查, 在城区集贸市场发现几名猪肉经销商所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B证) 的纸质及检疫员签字存有疑点, 随即收缴了该批“检疫证明” (下称问题检疫证明) , 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 领导责成调查处理。
2 现场查验
经现场调查发现, 经销商所持的问题检疫证明来自勉县某生猪定点屠宰场, 22日查收的2张问题检疫证明的证号为NO6100367932, 23日查收的3张问题检疫证明的证号为NO6100367933。对上述5张问题检疫证明 (产品B证) 仔细查验、比对后发现, 均为空白检疫证明复印后填写;虽是同一个签名, 但笔迹存在差异, 其中2张为一人填写、其他3张为另一人填写, 属变造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所查问题检疫证明进行了拍照、登记, 并电话通知驻场动物检疫员停止出证、定点屠宰场停止生产, 接受调查处理。
3 调查取证
为维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定性, 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受案人员对此案件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2011年12月16日, 动物检疫员进入该场实施检疫工作, 并于当天检疫屠宰生猪26头。按照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规定, 对同一批次屠宰的动物、动物产品, 可出具1张检疫证明。但由于勉县定点屠宰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为了禁止非定点屠宰场肉品进入市场, 所以要求进入城区销售的肉品必须“三章两证”齐全。为此, 经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商, 由定点屠宰场对驻场动物检疫员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后加盖屠宰场公章随货发给经销商。但该定点屠宰场尚未购置复印机, 不能及时随货提供检疫证明;又适逢节前肉食品市场整顿, “三章两证”缺一不可, 经销商对其意见很大。屠宰场场主为了避免失去客户, 则让驻场动物检疫员按申报屠宰数出具检疫证明, 再拿去复印, 屠宰后随货发给经销商。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检疫不准出证”, 检疫员起初并未答应场主的要求, 场主则以节前屠宰数量多、发肉时间早及全部检疫结束后再出证、复印会使经销商等侯时间长且怨气大等种种理由为难检疫员, 检疫员经不住场主的诱说, 将2张货主联空白检疫证明交予场主, 并告之只能复印17、18日2 d的屠宰数, 但场主却每联复印了50张 (共计100张) , 并自行保管、给肉品经销商签发复印的检疫证明。截至12月23日, 检疫员和屠宰场场主给经销商出具的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50张, 其中检疫员签发10张、场主签发40张。案件调查中, 执法人员对检疫员使用的检疫证存根进行了核查, 12月17-23日, 每天的屠宰数存根与报检数货主联相符;并对2名涉案人员逐一作了笔录。
4 处理结果
依照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查获的复印检疫证明、屠宰场收缴的复印空白检疫证明 (无厂方加盖章) , 认定驻场动物检疫员、屠宰场场主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六十一条规定, 并对相关当事人分别作如下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本案中复印的检疫证明是经驻场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的产品、涉案人员只是为了方便经销商及时随货取到检疫证明的实际情况, 认为检疫员虽违规出具空白检疫证明交予场方复印, 但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场方未故意逃避动物产品检疫;同时, 双方均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在处罚量裁上, 决定以警示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 具体如下。
对检疫员的处理决定:①书面警告;②停职检查5 d, 并写一份深刻的书面检查;③罚款3 000元。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执法程序对检疫员下发了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对屠宰场的处罚决定:①书面警告;②罚款3 000元。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执法程序对屠宰场下发了处罚决定书, 屠宰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5 引发的思考
1) 此起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暴露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个别驻场动物检疫员和屠宰场场主法律意识淡薄及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定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屠宰场为了一己私利, 未能积极配合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规范使用;驻场动物检疫员碍于情面, 致使原则性缺失、依法监管不力, 虽未造成不良后果, 但其性质严重。因此, 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驻场动物检疫员和屠宰场场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动物检疫证照填写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 规范其依法检疫、严格出证的行为;同时提高屠宰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杜绝动物卫生监督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此起案件反映了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勉县定点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双运行下存在的问题。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台后, 对定点屠宰场同一批次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 出具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未实行定点屠宰的, 则按1个市场出具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的工作量虽减轻了, 成本也降低了, 但却出现了新问题:一是部分经销商不见证不交检疫费;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市场监督查证难;三是要在定点屠宰场全部屠宰检疫结束后, 驻场动物检疫员才会对本批次动物产品出具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致使经销商不能及时领到已检疫的合格肉品;四是肉品经销商所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缺乏法律效力。所以, 应加快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全面覆盖的进度, 加大肉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屠宰场也应增加设备投入, 以确保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规范使用。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如何规定? 篇2
摘要: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启用,是农业部在新形势下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2010年11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无疑是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的一次新的重大改革,对动物检疫工作又一次重要的规范性调整。本文结合新时期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和要求,对新证的使用提出意见,便于今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关键词:新检疫证;利弊;探讨对策
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8-58-1
1 旧证存在的问题
在内容上,以往各地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以下简称检疫证明)没有统一样式,填写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经常使检疫员在查证验物时无所适从。旧证承载的许多信息,无法适应新时期动物、产品可追溯的要求。
2 新证启用新亮点
2.1 防伪性
与原检疫证明等票证使用对比,新证增加了多项防伪标志、网络系统管理程序,避免了造假和擅自私开等行为,保证了检疫证明作为动物产品流通必备证件的严肃性、其法律效力得到极大维护。
2.2 可追溯性
新版《检疫证明》承载了更多的动物及产品可追溯信息。具有填写更规范严谨,可追溯性更强,防伪性能更高,可操作性更强等特点。
2.3 新版检疫证明整合了传统多个证明
新证分为四种,分别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证,其中动物和动物产品A证在出省境时使用,动物和动物产品B证在省境内使用。新证流通更为便利,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宗旨。
2.4 按批次出证的原则
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行家畜“一畜一证”、家禽“一群一证”,新证实行后,不再笼统的实行这一标准,而是对这一标准设置了相应的主体,即可对畜禽散养户出具“一畜一证”,也可对畜禽规模饲养户出具“一批一证”,减少了过去出证的繁琐和麻烦,提高了官方兽医的可操作性。
新证实现了从源头到流通等各个环节“一票到达”的通道,为动物或者动物产品运输等环节提供了便利,减少中间换证环节,充分体现了高效便民原则。
3 新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不能很好的体现检疫的各个环节。特别对于动物产地检疫环节,易出现流通、屠宰等中间环节出证而不履行临栏到户产地检疫现象,对源头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造成困难。宠物、活禽等动物种类防疫标识难于解决,将导致“牲畜耳标号”项目一栏空白,给调运带来不便。
由于新证开具“一批一证”,肉品经营户批发供肉时或将原始的检疫证明交超市或者交酒店,虽然规定肉品分销可以免费换证,由于经营户害怕麻烦,往往不愿换证,加之官方兽医人力不足,这就造成了在市场经营的肉品大部分无证(看不到原始的检疫证明)或只出示复印检疫证明,这就给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查证工作带来困难。
4 管理措施及对策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体现动物防检工作水平,关系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针对新证推行存在的弊端,需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动物检疫票证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的唯一法律凭证,动物检疫证是动物检疫工作的法律凭证,检疫证明的管理是衡量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标尺,检疫证管理要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册登记以及核旧领新制度,并建立领用、发放台账,详细登记领取单位(人)、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杜绝动物检疫票证的遗失、漏登、不及时收回存根等现象发生。这就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把动物屠宰入厂关,无疑是对推行动物检疫新证工作的有力支持和配合。但监管执法并非万能,制度设计才更重要,如果没有设定产地检疫出证环节,那么后续环节检疫工作难免流于形式,因此,新证应该加载产地检疫信息或保留原有产地检疫出证模式。
5 结语
通过上述这些综合性措施和建议将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将会起到积极有利的推进作用,严把动物产地检疫关,把动物疫病消灭在源头,这是一贯的要求和做法,结合新证启用,积极探索检疫工作绩效考核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考核办法,把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纳入检疫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同时加强对官方兽医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上的监督和查处。对于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疫,不按照规定认真规范填写检疫证明、产地检疫记录、接到报检不及时到位检疫,只收费不检疫或者不检疫就出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努力开创新时期动物检疫的新局面。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范本) 篇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货主签字:
申报年月日注: 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申报处理结果□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年月日检疫申报受理单no.处理意见:
□受理:
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第三篇: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01X附件1动 物 检证 明(动物a)第联共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2动 物 检证 明(动物b)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动 物 检证 明(产品a)第联共 二 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 物 检证 明(产品b)第联共 二 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
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qs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二、三、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
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3.当事人联系电话:
检 疫 申 报 单申报处理结果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货主签字(盖章):
申报年月日注: 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201X年X月X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7no.处理意见:
□ 受理:
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交货主)第四篇: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书写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1.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项目填写货主:
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产品名称:
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数量及单位:
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目的地:
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检疫标志号:
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我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备注:
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2第五篇: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规范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项目填写:
货主:
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动物种类:
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数量及单位:
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高声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村名。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高声或乡镇、村名。用途:
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
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
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运载工具牌号:
填写车辆牌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到达时效:
视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牲畜耳标号:
由货主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进行核查。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并注明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
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备注:
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
项目填写: 货主:
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产品名称:
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数量及单位:
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承运人:
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
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运载工具牌号:
填写车辆牌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到达时效:
视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督检查站签章:
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签章,并签署日期。签发日期:
7天,用汉字填写。动物卫生监 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备注:
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境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项目填写: 货主:
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动物种类:
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数量及单位:
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用途:
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高声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村名。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高声或乡镇、村名。牲畜耳标号:
由货主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进行核查。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并注明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签章,并签署日期。签发日期:
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实际常精确到时、分。
四、b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境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项目填写:
货主:
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产品名称:
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数量及单位:
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目的地:
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检疫标志号:
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农业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备注:
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所有检疫证明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篇4
1、商户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如系食品生产厂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商户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如系进口食品还须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卫生证书》复印件以及报关单;如系酒类销售还须提供《酒类零售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如系蔬果、生鲜商品还须提供产地证明及卫生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注:若贵司申请开设食品旗舰店,但自身非食品生产厂家,那么请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以及实际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商户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商户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部分商品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注:和食品不同,如申请开店商家非保健品的生产厂商但仍需提供保健品生产厂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对检验检疫报告的要求也是所有要经营的品牌均需提供,每个品牌下至少提供一个单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系贴牌的保健食品必须提供生产厂商与商家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且保健品生产厂商要明确授权允许贴牌。简单说,生产食品企业找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才是合法的;经销企业找当地工商局注册,经销的产品要有产品合格证(生产企业提供),动物产品有检疫证(当地畜牧部门)。如果是出口找当地检验检疫局。相关问题根据以上提示问对应部门,解决问题会更快。祝顺利。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如何规定? 篇5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6-10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6月)
1.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作用,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要以县为单位,面向基层官方兽医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重点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订购、发放、领用程序,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畜禽标识佩戴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3.完善制度。要健全完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报告、定期督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7-9月)
全面掌握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生产、发放、使用等基本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
1.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对动物检疫证明出具人员官方兽医资格情况,动物检疫证明生产企业中标和备案情况,动物检疫证明订购、发放、库存和遗失情况,畜禽标识库存以及遗失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
2.严厉打击,规范秩序。严厉打击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行为;未对出栏牲畜佩戴畜禽标识行为;屠宰企业屠宰未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3.严查违规,整顿队伍。严查官方兽医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购买和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行为,不检疫就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等违规出证行为,动物检疫证明上下联不一致、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避免“灯下黑”。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7年10月)
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清查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坚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该纠正的事立即纠正,该处理的人立即处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对于无法及时整改完成的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张志远
联系电话:010-59191407
传 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1. -动物检疫证明订购签收情况
2.动物检疫证明库存数量
3.畜禽标识库存数量
农业部办公厅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如何规定?】推荐阅读: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09-01
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规范和样式07-16
动物检疫管理06-29
动物检疫证书05-28
动物检疫技术06-21
动物检疫检验07-07
动物检疫工作07-20
监督动物检疫09-07
检疫审批输入动物07-20
开展动物产地检疫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