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市场报告

2024-08-14

idc市场报告(通用8篇)

idc市场报告 篇1

那么,我们的中间件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水平?

中国已经在中间件技术领域达到了世界水平

中间件不仅在中国,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技术领域。那末,什么是中间件?我们可以把中间件简单的理解为一种介于操作系统与应用系统之间的平台软件。

国内金融行业用户在中间件选型过程中,曾经对

TongLINK和TongEASY组织过的多次严格的测试,同时参加测试的还有多家世界一流厂商的一流产品,从测试结果来看,我们的中间件完全可与这些世界一流厂商的一流产品相媲美,我们在许多关键性指标上甚至超过了国外产品。

由于TongLINK和TongEASY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中间件产品,我们针对中国国情的设计了多项专利技术,与这些国外产品相比,对中国实际的应用环境和网络环境有更强的适应能力。

目前TongLINK和TongEASY这两个中间件产品已经在全国120多个城市的银行业务系统中使用,装机量超过140000套。在开放系统中间件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上,这一业绩至今仍然遥遥领先于国外产品。

因此,我们可以说,TongLINK和TongEASY在中间件技术领域完全具备与世界最高水平平等对话的条件,这是我们的骄傲,也应该成为整个民族软件产业的骄傲。

破釜沉舟,保卫中国市场

中间件软件按照功能分为几个大的类别,第一类是终端仿真/屏幕转换中间件,第二类是数据库访问中间件,第三类是远程过程调用中间件,第四类是消息中间件,第五类是交易中间件,第六类是对象中间件。

目前国内正处于成熟过程中的中间件市场,在消息中间件和交易中间件这两大领域。根据我们的市场调查,到2000年这两大领域将至少形成4亿人民币的销售额。

正是由于中国市场蕴藏的巨大发展潜力,去年以来国外厂商开始以异乎寻常的热情大规模开进中国。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两大市场领域从萌芽到成熟,完全是我们中国的计算机企业自己培育起来的。从TongLINK和TongEASY诞生到1997年底的五年之中,我们一边不断对产品本身进行升级完善,一边进行艰苦的市场开拓工作,使中国的中间件市场从无到有,终于形成今天如此巨大的市场规模。

根据世界著名的IDC公司的市场调查报告,中间件软件1996年在全球就已经形成了15亿美元的市场份额,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

在我们中国,在上述的中间件六大市场领域最早成熟的是数据库访问中间件。由于国外数据库厂商的捆绑销售策略,这一市场领域几乎已经被ORACLE、INFORMIX、SYSBASE等国外产品瓜分完毕。

对发展民族软件产业的几点呼吁

首先,我们呼吁国内的计算机行业重视中间件技术。中间件技术为客户机/服务器计算模式带来了一次革新,它所创造的客户机/中间件/服务器这样一种三层结构,比传统的两层结构更能完美体现客户机/服务器计算模式所具有的优越性,它是客户机/服务器计算模式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第二,我们呼吁中国的用户信任中国的软件。TongLINK和TongEASY完全可与世界一流的产品相媲美,同等水平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该优先选择中国人自己开发的产品呢?况且我们总是有更好的性能价格比,更适合中国的环境。扶持一把,就能保住民族软件产业一方天地。

第三,我们呼吁国内有更多的计算机企业和我们一起,共同开发和利用中间件产品,形成一种合力,共同保卫中国市场。中间件市场很大,目前在这一领域,国内只有我们一家企业在孤军奋战,面对国外众多的竞争对手,几乎是以一

当十。只有更多的国内企业加入进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对比,为民族软件产业积累赢得胜利所必须的市场、资金、时间、均衡实力。

推荐下载火狐使用火狐浏览器浏览更安全.随着国内中间件市场的成熟,国外中间件厂商大举进入中国,国内中间件市场的竞争逐步白热化。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作出新的抉择,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三条道路:

第一,继续做系统集成。这条道路至少在最近几年当中不会让我们有利润上的损失,但是竞争的加剧,将可能使我们在系统集成领域仍然有所作为,而中间件却不能有大的发展,最终失去在中间件领域的市场份额。

第二,做国外中间件产品的代理商,与外国厂商化干戈为玉帛。这是一条没有风险、只有利润之路,充满诱惑力,交换条件是我们把自己一手培育起来的市场拱手让出来。当激烈的竞争进入短兵相接阶段,一家著名的外国公司就曾经这样规劝过我们。

第三,放弃系统集成,做一个独立软件供应商。这将是一条充满风险和牺牲的艰难之路,我们将放弃70%来自系统集成的营业收入,我们的开发能力、产品化能力、市场开拓能力都将经受全面的严峻的考验。

我们最终选择了充满风险和牺牲的第三条道路。我们想,既然历史的机遇使我们在中间件技术领域,获得了与国外产

idc市场报告 篇2

经过2009年的升级和整合后, 2010年我国IDC行业不断向多元化、多角度的方向发展, 逐渐使得这个行业更加成熟、健康、有序。目前全国最活跃、最体系化的IDC公司和运营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根据赛迪顾问统计, 2010年前三季度中国IDC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79.7亿元人民币。2004~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IDC市场规模及变化见图1。

根据赛迪顾问的调研数据, 2009年中国IDC公司的主要类型分布情况为:专业运营商占46.9%, 电信运营商占53.1%。电信运营商作为IDC的上游资源, 同时也参与到了中游、下游的业务。专业IDC企业主要从电信运营商处租用机房和线路为客户提供IDC服务, 也有部分企业通过自建机房为客户提供IDC服务, 因这类服务对企业的场地、资金、技术要求较高, 目前这样的企业数量较少。2004~2009年中国IDC市场专业运营商规模以及2010~2013年的预测分别见图2和图3。

北京地区的互联网产业一直非常发达, 专业运营商的服务也最为健全。虽然2008年、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北京互联网产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但是在国家刺激经济增长的一揽子政策以及奥运经济的推动下, 北京地区的IDC市场, 尤其是专业运营商细分市场, 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2004年~2010年第三季度北京地区IDC专业运营商市场规模及2010~2013年的预测情况分别见图4和图5, 北京地区自有机房专业IDC运营商的综合评价情况见表1。

从市场规模来看, 电信运营商是数据中心市场提供服务的中流砥柱, 三大运营商占总体市场的份额达到了60%左右。非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商主要通过自建数据中心机房和租用电信机房这两种方式来提供服务, 但资源限制和带宽成本依然是其发展的较大瓶颈。因而专业IDC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作也开始愈加紧密, 机房和客户资源分享以及增值服务是合作的基础。

总之, 随着网络升级的不断深入, 视频、社交、B2C网站的不断发展, 中国通信产业开始向融合方向发展, 业务应用的多元化将为IDC的发展带来广阔的应用前景;而另一方面, 电信重组后, 运营商对IDC市场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 从而加剧了行业的优胜劣汰, 加快了IDC产业升级的步伐, 促进IDC产业向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运营商将运用其IDC机房充足的基础设施、网络资源和技术力量, 将通信服务与信息化服务相融合, 提供设备托管、宽带接入、网络安全、数据灾备、代维管理、系统监测等多元化、高速、安全的信息化平台托管等丰富的IDC服务。

idc市场报告 篇3

本报综合报道 近日,IDC、Gartner对外发布了2011年第四季度市场报告,结果显示该季度全球PC市场继续呈现下滑趋势。IDC报告称,去年第四季度全球PC销量达到9270万台,同比下降0.2%;而Gartner的数据则显示该季度PC总出货量为9220万台,同比环比分别下降1.6%和9.6%。

在报告中,IDC将市场下滑的原因归结为疲软的经济环境以及平板电脑的竞争,并认为2012年第一季度PC市场将进一步衰退,因为泰国洪灾导致的硬盘匮乏问题将开始扩大。Gartner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但其首席分析师Mikako Kitagawa认为明年超极本的大规模入市将成为新的亮点。

在厂商方面,双方对于总体排名的情况看法一致,前五座次分别为惠普、联想、戴尔、宏、华硕。其中联想在第四季度的表现最为抢眼,IDC给出了36.77%的环比增长率,Gartner则认为其逆势同比增长率达到23%,市场份额上升到14%,与榜首位置的惠普差距进一步缩小。惠普由于在去年8月宣布分拆PC业务,出货量出现了大幅度下滑,虽然随后宣布取消该计划,但其在Gartner的报告中仍然同比下滑16.2%,IDC的数据则显示惠普该季度出货量环比下降了15.5%。

idc市场报告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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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本判决书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予以涂黑隐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

授权代表:Lawrence F.Shay,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Scott A.McQuilki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云劭君,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普鲁士金***************。

授权代表:Lawrence F.Shay,该公司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放,***********************************,系公民代理。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为公司)与上诉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将该三公司统称为交互数字)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赵烨,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斌、廖婷婷,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劭君、廖婷婷,交互数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轶峰、祁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l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皆为交互数字公司(lnterDigital,INC)的全资子公司。该三公司虽然属于不同民事主体,但其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相同,对外统称为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其在经营中分工缜密,每一个民事主体通常实施一个完整法律行为的不同环节,构成共同诉讼的主体性质和形式。多年以来,交互数字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专利权通过种种方式纳入无线通信的国际标准,并以此形成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华为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交互数字为专利权人的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法院同时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给华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一、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过高定价行为、停止差别定价行为、停止搭售行为、停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以及停止拒绝交易行为;

二、交互数字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华为公司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三、交互数字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华为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交互数字共同答辩称,一、交互数字不认可华为公司所主张的相关市场的划分。仅凭交互数字自身的必要专利涵盖的技术不可能制造任何终端产品。本案当中相关的地域市场应该是全球市场,而不是华为公司所划分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

二、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能力。

三、交互数字没有实施任何违反反垄断法、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交互数字没有给华为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交互数字公司除上述答辩意见外,还辩称,其既不是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和专利权人,也不是具体许可合同的谈判人,其仅仅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华为公司所称的其高管和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高管混同的问题,需华为公司举证证明;即使两公司在高管上有重合,亦不能否定其独立法人人格。故此,交互数字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华为公司的情况

华为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销售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讯设备,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的设备及维修,技术咨询服务等。

华为公司2010年报告显示,2010年,华为公司研发费用达到人民币16556百万元,同比增加24.1%,投入51000多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46%)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及中国等地设立了20个研究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为公司累计申请中国专利3186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8892件,海外专利8279件,已获授权专利17765件,其中海外授权3060件。截至2010年年底,华为公司加入全球123个行业标准组织,如3GPP、IETF、ITU、OMA、NGMN、ETSI、IEEE和3GPP2等,并向这些标准组织提交提案累计超过23000件。华为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将其区域分部划分为中国和海外。2009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490.59亿元人民币。2010年,华为公司全球收入(包括电信网络、全球服务、终端收入)为1851.76亿元人民币。

(二)交互数字基本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LLC)、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均是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是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包括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对外统称为‚InterDigital Group‛(交互数字集团)。本案中Lawrence F.Shay是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总裁,也是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的共同知识产权执行副主席、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同时,Lawrence F.Shay还是本案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的共同授权代表。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其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这些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或可能成为移动或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 802系列标准)的关键。交互数字集团(InterDigital Group)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

二、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的基本情况

现行通信领域技术标准主要包括2G、3G和4G。

2G标准包括GSM和CDMA标准。GSM标准由《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主持制定,并在欧洲推行使用。CDMA标准由《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主持制定,并在美国推行使用。在中国2G时代,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运营GSM网络,中国电信运营CDMA网络。

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其中,WCDMA、TD—SCDMA标准由3GPP(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由ETSI创立)制定并发布。WCDMA标准使用地区包括欧洲、中国。TD—SCDMA标准使用地区主要为中国。CDMA2000标准由3GPP2(The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2,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2,由TIA创立)制定并发布,使用地区包括美国、中国。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是3GPP、3GPP2的会员。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分别使用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

4G标准主要是指LTE标准(包括FDD-LTE、TDD-LTE标准),LTE标准由3GPP制定并发布,在欧洲、美国、中国使用。

华为公司明确其生产相关通信产品必须符合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交互数字认可,其在中国现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中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以下将‚标准必要专利‛简称为‚必要专利‛)。

三、以《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为例介绍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一)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加入ETSI的情况

2009年9月14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的高级专利执行官Bradey N.Ditty,向ETSI的主席Walter Weigel发去邮件称,通过这封信,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ETSI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和许可申报》中声称,依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4.1条的规定,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现在相信《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成为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之工作项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本知识产权,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所披露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时,申报人和或其关联机构将准备按照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方针第6.1条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来授予该知识产权下的不可撤销许可。不可撤销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获得许可证的人员须同意互惠。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声明附录》中声称,其拥有在GSM、UMTS、GERAN、(UMTS;E-UMTS)、(GSM;UMTS)、(UMTS;E-UMTS;GERAN)、(GSM;UMTS;E-UMTS)、(UMTS;GERAN;E-UMTS)标准或项目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声称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二)《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内容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英文简称为‚ETSI‛,该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内容为: 该政策第3.1条规定:《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降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成员以及其他采用电信标准化协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的风险,以免对标准的编制、采纳及运用所投入的资金因不可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基本知识产权而被浪费掉。为实现这一目标,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旨在电信领域内公众使用标准化需求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之间平衡寻求一种平衡。

该政策第4.1条规定:各成员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量(特别是在其参与的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及时将基本知识产权向ETSI通告。特别是:提交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技术提案的成员应当在诚信基础上提请ETSI注意任何在提案被采纳后可能变成基本知识产权的成员知识产权。

该政策第4.3条规定:如果同族专利的成员已被及时通告给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则根据上述第4.1条所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由所有同族专利的现有及未来成员共同履行。可通过自愿的方式提供关于其他同族专利成员的信息(如有)。

该政策第6.1条规定:当与某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有关的基本知识产权引起ETSI的注意时,ETSI总干事应当立即要求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不可撤回的承诺,该承诺须说明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准备根据该知识产权中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件来授予不可撤销的许可,并且至少涉及以下范围:制造,包括制造或代工用于制造符合被许可人自行设计标准的定制组件和子系统;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臵按此方式制造的设备;维修、使用、或操作上述设备;以及使用方法。

该政策第8.1条相关条款规定:8.1.1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的情况,如果在标准或技术规范发布之前,权利人通知ETSI,他还不能按照以上第6.1款规定,提供关于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许可,则全体大会应审核该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需求,确保有一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用于该标准或技术规范,且该替代技术不受知识产权所阻碍;且满足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要求。8.1.2如果全体大会认为没有这么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技术存在,则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工作应停止,且ETSI总干事应遵照以下程序执行工作,a)当权利人为成员时,i)ETSI总干事应要求该成员重新考虑其立场。ii)但是,如果该成员仍决定拒绝提供知识产权(1PR)许可,则该成员应将其决定通知ETSI总干事,并在收到总干事要求的三个月内,就拒绝提供知识产权(IPR)许可的原因提交一份书面解释。iii)然后,ETSI应将该成员的书面解释及其全体大会会议纪要的相关摘要发送给ETSI顾问,供其考虑。b)当权利人为第三方时,i)ETSI总干事应在任何适当情况下,向任何表示无法按照第6.1条规定提供许可证的成员索要完整的支持文档,且/或要求相关成员出面斡旋,找到一个问题解决方案。ii)如果无法通过此方法找到解决方案,ETSI总干事应向相关权利人作书面解释,并发出最终要求,需要对方按第6.1条规定提供许可。iii)如果权利人仍然回绝主席要求,决定拒绝提供知识产权(IPR)许可,或者在接到ETSI总干事要求信的三个月内未能作出回复,则ETSI总干事应将权利人的解释,及全体大会会议纪要的相关摘要(如果有)发送给ETSI顾问,供其考虑。

该政策第12规定:本方针适用于法国法律。但是,任何成员不得以本方针之名,违反本国法律法规,或者从事违反适用于本国的超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且此等法律不允许双方协议减损法规效力。

根据该政策第15.1条和第15.9条的解释,ETSI的会员包括会员的关联方。

四、交互数字声称的必要专利在中国电信领域里的使用情况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对应中国电信领域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之技术标准,亦是中国的必要专利。在移动终端领域,华为公司通过举例的方式证明如下事实: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809881.1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809881.1号专利名称为‚内隐用户设备辨识的方法与系统‛,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 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2标准技术下的美国‚METHOD AND SYSTEM FOR IMPLICIT USER EQUIPMENT IDENTIFICATION‛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2234564.7号专利。经华为公司登陆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02234564.7号专利名称为‚一种基站及用户设备‛,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TS25.212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中声称,其拥有TS25.211标准技术下的美国‚CDMA COMMUNICATION SYSTEM USING AN ANTENNA ARRAY‛必要专利,同时,该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为ZL00812637.2号专利。中国信息产业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显示,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技术,要求采用3GPP R99 TS25.211标准技术,对于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Uu接口物理层部分的开发、生产、引用和购买适用该标准。

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华为公司证明如下事实: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中国电信移动终端的正常运行,以及终端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电信商用CDMA网络中使用、支持CDMA制式的移动终端,包括3GPP2 cdma2000在内的规范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中国电信CDMA1X无线网络设备技术规范》是在参考3GPP2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和中国电信现有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和国内建议等效。

中国联通公司2010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保证中国联通WCDMA数字移动通信网能正常运行和方便运营管理,并为移动台的开发生产提供依据,技术指标主要依据国际标准组织3GPP和国内相应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并根据中国联通实际商用的需求而编写,本标准是中国联通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技术规范的一部分,本标准规定中国联通WCDMA移动台基本技术要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2009年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本标准TD-SCDMA移动终端在技术方面的技术要素、技术特性进行了要求,确保TD-SCDMA终端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和业务开展的需求。本规范是在参考3GPP国际标准和其他组织有关规范,并结合中国移动的实际业务需求的情况下编写,本标准适用于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对于HSDPA相关的要求,支持单载波HSDPA功能的终端为必选要求。

五、当事人专利许可谈判的基本情况

从*年*月始,华为公司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许可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等地进行了多次谈判。

(一)在谈判中交互数字声称其享有必要专利的情况 **年*月*日,交互数字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华为公司。电子邮件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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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出的专利许可条件之要约情况 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出的专利许可要约主要为×次,具体情况为:

1、*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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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3、*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4、*年*月*日发出要约的主要内容

*年*月*日,交互数字向华为公司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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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互数字与苹果公司等达成的专利交易情况

(一)交互数字与英特尔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6月18日,交互数字公司的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3.75亿美元的价格向英特尔公司出售大约1700项专利与专利申请,包括大约160项已批准的美国专利和大约40项美国专利申请,该协议涉及主要与3G、LTE和802.11技术相关的专利。

(二)交互数字与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的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交互数字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已签署了一份决定性的协议,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售了一些专利和专利申请。2012年第二季度结束时,这笔款项已记录为收入。此外,交互数字公司确认了与2012年第二季度专利出售相关的费用70万美元。

交互数字公司2012年第二季度624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与2012年第一季度相比下降了620万美元或9%,下跌的原因是,两家按设备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出货量下降,导致许可费下降了630万美元。

2012年7月21日,新浪网报道,北京新岸线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购买了上百项国内外专利,这些专利涉及WCDMA和LTE标准必要专利。

(三)交互数字与苹果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显示,2007年9月6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和急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和知识产权许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适用于世界范围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固定许可费用的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该2007年6月29日生效的为期7年的许可协议,将交互数字的专利组合许可给苹果公司,该专利组合覆盖目前的iphone和某些将来的移动电话技术。交互数字在不久后发布更新的200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指南。2007年9月7日,交互数字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中更新了其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指导,该指南称,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和技术方案持续性营收应在大约55.5百万美元至56.5百万美元之间,而之前发布的财务指南中其持续性营收大约在53.5百万美元至54.5百万美元之间。此外,交互数字公司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收到两千万美元,该两千万美元与最近签署的许可协议有关。同时,该指南称,交互数字是一个全球无线标准的主要推动者,并拥有强大的专利技术组合,交互数字将这些专利组合许可给2G、2.5G、3G和802产品的全世界的生产商。

2007年9月11日,新浪网报道《苹果5600万美元购买3G专利 iPhone将支持HSDPA》,主要内容为,苹果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签署了一项3G专利许可协议,这份为期七年的协议价值5600万美元,涵盖已经上市的iPhone和即将发行的3G版iPhone。

(四)交互数字与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和LG电子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0年年报》中声称,客户创收超过2010年总收入的10%。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和LG电子公司(‚LG‛)分别约占公司2010年总收入的26%和15%。2009年,公司与三星及其子公司(包括三星电子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根据《2009年三星PLA》,直至2012年,针对根据(在2010年成为需要进行支付的)TDMA2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单模终端设备的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针对根据3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终端设备和基础设施的销售,公司授予三星非独占性、全球范围内固定专利权使用费许可。《2009年三星PLA》取代双方在2008年11月签订的捆绑条款文件,并终止本公司与三星在1996年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PLA》也结束了双方正在进行的所有诉讼和仲裁程序。按照《2009年三星PLA》,三星已分期支付交互数字公司4亿美元,超过18个月内分四期等额支付。三星在2009年已支付前两期付款各1亿美元。《2009年三星PLA》相关收入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2010年期间,公司确认《2009年三星PLA》相关收入计10270万美元。

本公司与LG签订了世界范围内、非独占性专利权使用基于方便的专利权许可协议,涵盖(ⅰ)根据2G和基于2.5G TDMA以及3G标准进行设计运行的终端设备的销售;(ⅱ)根据CDMA 2000技术及直至有限起点金额的延伸技术进行设计运行的基础设施的销售。根据该专利许可协议条款,LG分别在2006、2007和2008年的第一季度向本公司支付9500万美元。2010年年底,该协议有效期届满,有效期间LG被给予有偿许可,在许可的专利范围内销售单模GSM/GPRS/EDGE终端设备,本协议下的所有其他产品不被许可。从协议开始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将该协议有关的收入按照平均年限法计入。2010年期间,公司确认与LG专利许可协议相关的收入计5750万美元。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9年,我们与三星公司订立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2009年三星协议)将三星公司的关联公司覆盖在内。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我们授予三星公司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费的许可,其中涉及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单模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TDMA2G标准运行,该许可于2010年付清;同时,授予三星公司一项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支付固定许可使用的许可,其中涉及截止2012年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这些终端和基础设施旨在依据3G标准运行。根据2009年三星协议,三星公司在18个月内分四次向交互数字(InterDigital)支付了4亿美元(每次数额相等)。三星公司于2009年支付了四笔1亿美元中的前两笔。我们于2010年1月和2010年7月收到了第三笔和第四笔美元付款。我们在2009年三星协议整个期限采用直线法处理与该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与2009年三星协议有关的1.027亿美元收入。

(五)交互数字与RIM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3年,我们与RIM针对旨在依据GSM/GPRS/EDGE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订立一份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以方便为基础的、支付使用费的许可协议。我们于2007年修订了本协议,加入旨在依据TIA/EIA-95和3G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根据该协议条款,RIM应当针对RIM或关联公司出售的每个被许可产品支付使用费。RIM协议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被许可产品的销售额上报时,我们确认与本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收到与RIM专利许可协议有关的收入4290万美元。

(六)交互数字与HTC公司专利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声称,2003年,我们与HTC订立了一份非排他性的、全球范围内的、以方便为基础的、支付使用费的许可协议,其中涉及旨在依据2G和3G标准运行的终端单元和基础设施的销售。根据该协议条款,HTC应当针对HTC或其关联公司出售的每个被许可产品支付使用费。HTC协议将于协议项下最后一项被许可专利期限满时到期。被许可产品根据被许可产品的销售额上报时,我们确认与本协议有关的收入。2011年,我们确认收到与HTC专利许可协议有关的收入3380万美元。

七、无线通信领域必要专利的交易情况

(一)交互数字提交的证据显示无线通信领域必要专利的交易情况 交互数字提交的网站新闻信息有如下报道:飞鸿移动网站()登载了显示上传日期为2009年5月14日的《高通授予Telit商用WCDMA专利技术的全球许可》报道,主要内容为,高通公司与无线通信专业公司已达成商用WCDMA调制解调器卡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高通将授予Telit公司关于高通CDMA专利技术的全球许可协议。

交互数字提交上述证据欲证明,在无线通信领域中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是较常见的交易模式。

(二)交互数字提交的证据显示谷歌购买合并摩托罗拉案中的必要专利交易情况

2012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根据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第6(1)(b)条的规定就谷歌/摩托罗拉移动案作出委员会判决,该判决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2011年8月15日签署的合并协议和计划,谷歌将通过股权购买合并整个摩托罗拉移动的唯一控制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谷歌将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整个专利档案。摩托罗拉移动拥有很多标准必要专利,包括LTE、3G、2G、WCDMA-UMTS、GSM-GPRS、CDMA、WiFi、WiMAX、MPEG-4等专利。

2012年2月28日,谷歌就其欲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标准必要专利一事向多个标准设定组织发函,谷歌在信中称会尊重摩托罗拉现存的以公平、合理与无歧视的条款许可其必要专利的承诺,谷歌承认摩托罗拉移动已经准备以最多为每台终端设备净售价2.25%的费率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并且该许可费率可以由交叉许可或其他对价所抵销,谷歌称将来会尊重该费率。

谷歌称其会在合理时间内与潜在被许可人以善意进行谈判,在这段时间里,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启动针对另一方必要专利的法律程序,并且基于其必要专利寻求禁令救济。谷歌主张,对于摩托罗拉移动拥有的必要专利,在以下条件下,即使在善意的谈判失败后,一个潜在的被许可人也将有机会阻止禁令救济的寻求:(a)以一定条件提议许可摩托罗拉移动的必要专利,并且(b)为许可费的支付提供担保。在一开始就应当强调的是,摩托罗拉移动有着为其必要专利使用收取相关终端产品净销售价2.25%费率的长期实践。摩托罗拉移动公开声明这是一个FRAND费率。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谷歌在并购完成后开始寻求高于2.25%的许可率,才有可能需要对此次并购提出质疑。

欧盟委员会认为,交叉许可通常而言不是反竞争的,此外,在移动通信领域,交叉许可是一个普遍的和可被接受的惯例,因此,谷歌也许有动机基于摩托罗拉移动的必要专利参与交叉许可并不是一个竞争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在必要专利的基础上寻求和实施禁令从其本身考量,也不是反竞争的,特别是,依据具体情况,必要专利权人对不愿意以善意对FRAND条款进行谈判的潜在被许可人寻求禁令可以是合法的。

八、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分析手机市场的情况 由于交互数字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其授权给苹果、三星等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据材料,华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的分析报告。

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在其网站中称,该机构是一家全球性组织,分析师遍布欧洲、亚洲和美洲,帮助全球500强公司在复杂的技术市场发展成功路线,由于该机构全球存在,其了解区域市场,能用高度控制和完美的数据完整性进行基本研究和管理咨询。

STRATEGY ANALYTICS 研究机构对全球手机市场进行了分析。该机构根据全球手机供应商出货量、市场份额、净销售额、营业收入等视角,分析了诺基亚、三星、苹果、LG电子、RIM、摩托罗拉、HTC、索尼等全球几大手机供应商的情况,华为公司未被列入该分析报告中。根据该分析报告,三星公司2009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61067百万美元,2007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205828百万美元;苹果公司2007年至2012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91692百万美元;RIM公司2011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4840百万美元;HTC公司2011年手机销售总额为15103百万美元。交互数字否认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关于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的真实性,理由为,以2009年为例,根据交互数字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苹果公司2009年IPhone手机和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净额为13033百万美元,而上述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报告认为,苹果公司2009年手机的销售净额为14846百万美元,二者有出入。针对交互数字的该否认观点,华为公司认为,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机构的全球手机市场分析报告是以日历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来计算的,而苹果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以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政(从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来计算的,出现上述数据差异是因财务的计算差异导致。从交互数字提交的苹果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其是以上一年的9月到下一年的9月作为计算财务的依据。

九、交互数字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华为公司必要专利侵权的情况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和专利许可公司(IPR Licensing Inc.,)将华为公司起诉至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华为公司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产品专门设计用于3GWCDMA或CDMA2000系统,涉嫌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美国专利号分别为7349540、7502406、7536013、7616070、7706332、7706830、7970127),请求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责令华为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

同日,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公司、华为美国公司、诺基亚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美国)公司侵犯其必要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十、交互数字公司近两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一)交互数字公司《2010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2010年年报》还记载了如下内容:

截止2010年年底,交互数字持有18500项专利和待批的专利申请。并宣称,‚我们的名字可能不是家喻户晓,但世界上每一个蜂窝无线通信设备都运用了我们的技术‛。

交互数字提供先进技术,使无线通信成为可能。公司自1972年成立以来,已经设计和开发出许多用于数字蜂窝以及无线产品和网络的新技术,包括2G、3G、4G和IEEE802相关的产品和网络。公司是无线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贡献者,目前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的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组合中,美国专利约1300项,非美国专利约7500项。在公司的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我们认为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蜂窝以及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准)必要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我们认为,其他公司(包括所有主要的移动手持设备制造商)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基于这些标准的产品需要得到本公司必要专利的许可,并将需要获得本公司待批专利申请中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本公司发明专利产品包括: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个人数字助理;无线基础设施设备,如基站;无线通信设备部件,如加密狗和无线设备模块。2010年,公司的收入确认来自一半以上销往世界各地所有的3G移动设备,包括主要移动通信公司(如苹果、宏达、LG电子、RIM和三星电子)所售的移动设备。公司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公司专利组合中的专利许可。公司与从事无线通信设备供应的公司进行联系,并寻求与他们建立许可协议。公司向制造、进口、使用或销售或打算制造、进口、使用或销售采用本公司专利组合所涵盖的发明的产品公司提供非独占性专利权许可。公司已与世界各地的公司订立了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有限的例外情况)的专利许可协议。

保持实质性参与主要国际标准化机构,公司将继续致力于目前正在进行的无线标准定义工作,并继续将公司的发明纳入这些标准中。我们认为,参与其中让公司技术开发有了很大的可见性,并能使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走在最前沿。此外,参与主要国际标准有利于促进行业采用本公司的技术,并加快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上市时间。

数字蜂窝标准,各种空中接口技术所定义的性能在SDOs范围内不断发展。3G服务的展开,使运营商能利用额外的无线电频谱配臵,并通过使用大于2.5G的数据传输速度,为其客户提供额外的应用程序。2000年,运营商开始提供3G服务。3G标准之下的五种规格(通常被看作是ITU‚IMT-2000‛推荐规格)包括以下几种CDMA技术形式:FDD和TDD(行业中统称为WCDMA)以及多通道CDMA(基于cdma2000的技术,如EV-DO等)。此外,TD-SCDMA,一种TDD技术的中国版变种,已经列入标准规格中。

由于公司专利组合的独特性,在客户关系上,公司不与其他专利权利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其他专利权利人不享有本公司专利组合中所涵盖的发明和技术相同的权利。在包含知识产权的任何设备或设备部件中,制造商可能需要获得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在申请专利组合许可时,公司与其他专利权利人在可能面临实际限制的专利使用费份额展开竞争。我们认为,制造和销售2G、3G以及最近的4G产品需要获得本公司许多专利的许可。但是,许多公司也声称他们持有2G、3G和4G必要专利。在多方寻求对同一产品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制造商可能宣称已经难以满足各专利权利人的财务要求。在过去,某些制造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寻求反垄断豁免。此外,某些制造商一直在试图限制必要专利的3G许可费用总额或费率。

本公司执行官被委任到上述办事处任职,直至其继任人妥为选出并证明具有资格。所有执行官同时也具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相同职务。

交互数字公司在《2010年年报》中还指出,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

(二)交互数字公司《2011年年报》记载的其他内容 交互数字公司《2011年年报》还记载了其他内容:

几十年来,交互数字已开发出基本的无线技术,这些技术是全世界移动设备、网络和服务的核心。交互数字2011年总收入为301742000美元,2010年总收入为394545000美元,2009年总收入为297404000美元。为促进我们的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运用,我们积极参与标准体并为标准体作出贡献,这些标准体促进每一代无线技术的设计和功能开发。交互数字参与全球标准组织,这对我们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相信,我们的参与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进行技术开发,使我们始终处于技术开发的前沿。这也使交互数字有机会参与标准体分享我们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继续解决无线行业在今天所面临的最复杂挑战。而且,加入标准组织后,我们的技术获得更为普遍的使用,这有助于推动我们取得经济上的成功。

我们是无线通信行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贡献者,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拥有由超过19500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我们认为,我们的专利组合中有许多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或可能成为移动或其他无线标准(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准)的关键。2011年,我们从全世界销售的所有3G移动设备中的一半取得许可费收入,包括世界领先的移动通信公司(如苹果公司)、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移动研究有限公司(RIM)和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

目前,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我们的专利许可协议收取的使用费。2011年,我们的收入为3.017亿美元,与2010年相比减少6410万美元或24%,净收入为8950万美元,与2010年相比减少6410万美元或42%。我们的一些专利许可是‚一次性支付‛,根据约定条件无需根据销售额支付额外许可费,这些‚一次性支付‛许可约定的条件可以包括某一段时间内、某一类产品、销售的一定数量产品、某些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项下、用于特定国家销售的许可(或这些条件的组合)。许可费在被许可人支付固定金额或支付某段期间的许可费后视为付清。除分配给往期销售额的款项以外,我们以直线法处理固定金额收入。我们相信广泛的用户基础、持续的技术发展和大众对互联网、电子邮件和其他数字媒体不断增长的依赖,都为我们的先进无线产品和服务在未来五年的销售持续增长打下基础。3G和4G手机出货量在2011年占据约48%的市场份额。且根据THS iSuppli公司的意见,预计到2015年将增长到占据约73%的市场份额。

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我们并不在传统意义上与其他专利持有人竞争客户关系。其他专利持有人对我们的专利组合中包含的发明和技术不享有相同的权利。在包含知识产权的任何设备中,制造商需要从多个知识产权持有人处获得许可。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与其他专利持有人处获得许可,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与其他专利持有人竞争使用费。为生产和销售2G、3G和4G产品,需要取得我们的各种专利许可,但许多公司也声称他们拥有关键的2G、3G和4G专利。多方面都对同一产品主张使用费时,制造商可声称,要满足每个专利持有人的财务要求,具有困难。此外,某些制造商还主张限制关键专利的总许可费用或费率。我们面临来自无线设备和半导体制造公司和运营商内部开发团队的竞争。他们能够开发出与我们设臵在标准中的解决方案相竞争的技术。由于存在相互竞争的解决方案,因此我们的解决方案可能不会被相关标准采纳。此外,在对外许可我们的专利组合时,我们可能会与其他公司竞争,其中许多公司还会声称持有关键专利,以争取在使用费上占有一席之地。2G和3G技术将被4G或其他技术取代,有必要扩展或修改某些现有的许可协议以覆盖后来颁发的专利,这些都会影响到我们的收入。虽然我们在4G和非移动技术方面已取得的和正在申请的专利组合在不断扩大,但我们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组合许可计划还不够成熟,而且也许不会像我们的2G和3G许可计划那样带来同样成功的收入。我们在对外许可4G产品时,可能不会像我们许可2G和3G产品那样成功。我们认为,使用了我们的专利发明的某些产品(包括手机)也有越来越多的价格下调压力,而且我们的一些专利使用费率与手机的定价也相互关联。此外,其他许多公司也主张持有移动市场产品的关键专利。不断增加的价格压力加上许多在其移动技术上追求使用费的专利持有人,可能导致我们收到的专利发明使用费率下降。

在捍卫和执行我们的专利权中存在的挑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和现金流下降。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会继续保持,也不能保证我们的专利将被确定为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标准。第三方法律诉讼的裁决,反垄断监管机构日益严格的审查等因素会影响我们的专利申请、对外许可和执行等战略,并会增加我们的经营成本。

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及IRP 许可公司(在此叙述中,统称为‚本公司‛、‚InterDigital‛、‚我们‛或‚我们的‛)针对Nokia Corporation和Nokia Inc.(统称‚诺基亚‛)、华为公司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USA)的名义经营)(统称为‚华为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ZTE(USA)Inc.(统称‚中兴‛,且与诺基亚和华为一起,统称‚答辩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答辩人从事不公平贸易活动,将侵犯InterDigital七项美国专利(简称‚主张被侵权的专利‛)的某些3G无线设备(包括WCDMA和cdma2000@功能移动电话、USB闪存盘、平板电脑及这些设备的组件)进口或准备进口到美国,并在进口到美国后进行销售。该申诉也延伸到某些WCDMA和cdma2000含有WiFi功能的设备。InterDigital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请求出具一项排除令,禁止答辩人进口的或他人代表答辩人进口的任何侵权3G无线设备(和组件)进入美国,同时也请求出具一份禁止令,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2011年8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对答辩人展开调查。2011年9月29日,诺基亚提出一项动议,请求终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并辩称,InterDigital声称向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承诺在对外许可关键专利时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这导致InterDigital放弃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寻求排他性救济的权利。2011年10月19日,InterDigital提出反对此项终止动议。在InterDigital提起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案件的同一日,我们针对答辩人向特拉华州地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提起了平行诉讼,指控侵犯了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案件中相同的‚主张被侵权的专利‛。在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起诉中,请求出具一项永久禁令及主张损害赔偿金和以故意侵权为由的加重损害赔偿金、以及支付合理的律师成本和费用。

2011年11月30日,华为公司提交一份动议,请求部分解除中止动议,裁决InterDigital意图违反某些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为由提出的反诉,而案件其余部分仍然中止。2011年12月16日,ZTE(USA)Inc.(中兴美国)提交一份诉状,加入华为公司的动议,并请求部分解除中止动议,使中兴美国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为由的类似反诉得以裁决。2011年12月19日,InterDigital提交了一份答辩,应对华为公司的动议,并请求酌情中止华为公司和中兴美国提出的反诉。2011年12月30日,华为公司提交答辩书,以支持其部分解除中止动议的请求。2012年1月9日,InterDigital提交了答辩书,以支持其酌情中止华为公司和中兴美国反诉的请求。

十一、华为公司要求交互数字赔偿损失的依据

华为公司认为,由于交互数字在美国针对华为公司提起必要专利侵权之诉,华为公司为应诉而在美国支付律师费××××××××。同时,华为公司方在本案中支付公证费×××××××。此外,由于交互数字的垄断行为,导致华为公司在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损失是必然存在的,因为很难量化,所以华为公司无法提交这方面的证据,但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华为公司未提交本案的律师费单据。

交互数字认可华为公司提交单据上的财务数字相加总额为×××××××××,但该证据材料在美国形成,只有帐单复印件,且没有办理相关的涉外证据之公证认证手续,因此,华为公司所称的在美国支付上述律师费之主张,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垄断纠纷。华为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华为公司认为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垄断民事侵权,要求交互数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相关市场的范围如何界定?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华为公司指控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如果华为公司指控侵权成立,则交互数字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问题

本案华为公司主张相关市场的范围是: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交互数字在3G无线通信技术中的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下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构成的集合束,换句话说,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该一个个独立相关市场的集合束。

对华为公司界定的相关市场的范围,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华为公司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成员,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向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在美国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及在中国的相应同族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华为公司通过举例证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在ETSI声称的必要专利,对应中国电信领域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之技术标准,亦是中国的必要专利。×××××××××××××××××××××××××××××××同时,在本案庭审质证时,华为公司对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享有3G标准必要专利不持异议。鉴于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拥有3G标准必要专利。交互数字对中国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依法应受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同时,由于华为公司的生产活动主要在中国深圳,其产品会出口到美国,故交互数字对华为公司关于3G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行为,可能会对华为公司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行为产生排除、限制性影响,故交互数字是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适格主体。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商品或服务市场的可替代程度。由于本案涉及专利技术标准化所带来的相关市场之界定问题,因此,分析该问题必须要了解技术标准化条件下的必要专利。所谓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是指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得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的技术规范,能保障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统一,以保证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并且消除消费者的‚替换成本‛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技术进步。

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技术,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如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这意味着,当技术标准采用专利技术,从而使该专利技术成为必要专利以后,实施技术标准就意味着同时要实施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技术具有垄断性,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使专利的垄断性被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大大加强。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的制造商为了使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就不得不使用该专利技术,换句话说,产品的制造商也就不得不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许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当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后,由于该专利技术是产品的制造商唯一且必须要使用的技术,而专利权人又是该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唯一供给方。

在标准技术条件下,每一个3G无线通信领域内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是唯一和不可替代的。本案交互数字拥有全球(包括中国和美国)3G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的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华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使用这些3G标准必要专利,每一个3G标准必要专利,都不能为其他技术或其他专利技术所替代,交互数字亦未举证证明,华为公司如果不使用这些3G标准必要专利,其能够从其他人处获取替代技术或其他专利技术。

同时,2G、3G和4G标准是技术升级关系,2G、3G和4G标准下的每一必要专利都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因此,鉴于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华为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二、关于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本案交互数字拥有全球(包括中国和美国)3G无线通讯领域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基于3G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交互数字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内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另,由于交互数字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华为公司无法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交叉许可来制约交互数字。故就本案来说,交互数字在与华为公司进行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时,具备控制华为公司使用其3G标准必要专利的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因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交互数字在华为公司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标准技术条件下的专利权人在与被许可人(产品的制造商)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时,专利权人通常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当专利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利益严重失衡的许可条件时,就涉嫌滥用其专利权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被许可人可以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本案华为公司籍以此为由对交互数字提起反垄断侵权之诉。

三、关于华为公司指控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标准与专利结合的情况下,为防止或减少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各个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组织在其成员加入时,均要求该会员承担一定的加入义务(比如ETSI,要求其会员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将其必要专利授权给标准组织的其他成员使用)。原审法院明确,各个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组织要求其会员承担的加入义务,尽管在称谓或描述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均可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或原则)来概括。

idc市场报告 篇5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IDC、ISP业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和实施目的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通信行业标准制定。

本方案制定的目的是完善IDC、ISP两项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IDC、ISP市场监督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健康发展,促进有效竞争。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IDC、ISP领域。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IDC、ISP市场从资源出租向服务精细化、差异化发展。

(二)审批公平公正,信息依法公开。依法公开许可对象、范围、条件和申请方式,确保审查公平、审批程序合法、结果公 正。

(三)强化安全监管,确保网络安全。通过必要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手段,对IDC、ISP企业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

三、IDC、ISP业务许可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我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2个条件细化明确如下:

1.“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应符合有关规定。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每接入1万网站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设立专职投诉处理人员,配置用户投诉处理公开服务热线。

2.“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房和场地,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相关设备提 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以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机房要满足《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交换和路由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IDC机房和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者租用合同、机房设计文档、监理报告、机房施工文档等。

(2)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应建设独立并具有以下功能的IDC、ISP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

——建设企业端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变更所接入网站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连接。

——建设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记录接入资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转让等信息,对接入资源异常使用实行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并实现与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的连接。

----提供虚拟主机(存储空间出租等)的IDC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在本企业进行主机托管并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报电信主管部门。

(3)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IDC、ISP企业,应按照《中国互 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并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

(4)申请经营IDC、ISP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安全管理要求,并建设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工信部保[2009]157号)、《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工信部保[2011]545号)的要求,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制订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接受主管部门对各项网络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违法网站和违法信息的巡查与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按照《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等标准要求,建设IDC、ISP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手段,具备基础数据管理、访问日志管理、违法违规网站及违法信息发现处置等技术能力。

(二)审查流程和要求

1.申请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使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tsm.miit.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电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和程序,依法审批发放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DC星级评分标准 篇6

中国IDC业的星级标准体系吸取了国际上星级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了中 国IDC业的实际,是一个全方位考核评价IDC业机房的标准。这个标准从标准和附录两个部分对IDC业机房进行综合考评,两个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其基本框架如图所示。

IDC业机房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这是IDC业机房星级标准核心部分。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总则、星级划分条件、星级评定规则、服务质量要求和管理制度要求等九个方面规范了IDC业机房星级的基本内涵。IDC业机房星级体系基本规定

《IDC业机房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2887-89规定了IDC业机房星级的划分条件、评定规则及服务质量和管理制度要求。标准适用于正式营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IDC业机房。

以星的数量和颜色表示IDC业机房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红金五星级)。星级以镀金五角星符号表示,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红金五角星表示红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红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IDC业机房的档次越高。同时还有预备星级,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开业不足一年的IDC业机房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同时还规定,由若干建筑物组成的IDC业机房其管理使用权应该一致,IDC业机房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IDC业机房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IDC业机房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带宽保障、机房环境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IDC业机房星级划分条件

又称必备条件,是IDC业机房要达到某一个星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对一至五星级所必须具备的硬件条件和应设立的服务项目作了详尽的规范。一、二星级:从IDC业机房的布局、公共信息符号图形,供电设备、制冷设备、设施设备养护、服务语言、IDC机房硬件设施、光纤、承诺提供24×7(每周24小时x 7天)的网络联接状况监控,24×7的主机运行状态监测,24×7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24×7的客服热线,24×7的恒温恒湿环境,双路高压供电,后备柴油发电机,独立UPS 不间断电源保障和紧急状况下第一时间的响应与支持。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和FM200组成的消防系统等10个方面来规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星级:除上述10个方面外,增加了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机房设备、IDC设施等内容要求;并设置了选择项目73项(综合类别类21项,特色类别一20项,特色类别二16项,特色类别三16项),要求三星级IDC业机房至少具备其中10项。

四星级:在三星级的基础上增加了IDC业机房内外装修、高品质的监控系统两个必备的考核内容,并在其他各部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3个选择项目中,至少要具备26项。

五星级:大项上与四星级内容基本相同,但各项内容内涵更丰富、规模程度要求更高,服务项目设置更多,规范也更详尽。73个选择项目中,至少要具备33项。红金五星级:在五星级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两年以上五星级IDC业机房资格。2)地理位置处于城市中心商务区或繁华地带,交通极其便利。3)建筑主题鲜明,外观造型独具一格,有助于所在地建立目的地形象。4)内部功能布局及装修能与所在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相结合,恰到好处地表现和烘托其主题氛围。5)除有接待中心及入口外,IDC业机房整体氛围极其规模气派。6)各类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品质一流;有IDC业机房内主要区域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7)有位置合理、功能齐全、品位高雅、装饰华丽的行政楼层专用服务区,至少对行政楼层提供24小时管家式服务。同时在以下项目中至少具备五项:

1)普通IDC机房面积不小于500m2。2)有布局合理、装修规范、格调高雅、符合国际标准的互联网服务标准,可提供VIP和专业客户操作间。3)有位置合理、装修高雅、气氛浓郁的独立封闭式功能布局。4)净高度不低于5m。5)国际认知度极高,平均每间可供出租IDC机房收入连续三年居于所在地五星级IDC业机房前列。6)有规模壮观、构思独特、布局科学、装修典雅、出类拔萃的专项配套设施。

红金五星级在73项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37项。星级的评定规则

1、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IDC业机房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IDC业机房的评定与复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四星级以下IDC业机房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并承担推荐五星级IDC业机房的责任。

其他城市或行政区域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所在地区省级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的督导,实施本地区三星级以下IDC业机房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并承担推荐较高星级IDC业机房的责任。

2、星级的申请

申请星级的IDC业机房,应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全国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IDC业机房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IDC业机房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星级的IDC业机房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IDC业机房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他必要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3、星级的评定规程

① 受理。接到IDC业机房星级申请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② 检查。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IDC业机房,相应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IDC业机房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IDC业机房,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③ 评审。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IDC业机房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④ 批复。对于评审通过的IDC业机房,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未达标准的IDC业机房,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4、星级的评定办法

星级的评定按照标准及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中给出的最低得分和得分率执行,服务与管理制度评价表参见附录D。星级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

5、星级的评定原则

IDC业机房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IDC业机房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该星级同一水平。如果IDC业机房由若干不同建筑水平或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水平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能继续使用相同的IDC业机房名称。IDC业机房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和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应向原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

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IDC业机房,若其自身条件与本标准执行的条件有所区别,可以直接向全国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全国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安排评定检查,根据检查和评审结果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证书和标志。

6、星级的复核及处理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IDC业机房持续达标。对已经评定星级的IDC业机房,IDC业机房星级评定机构应按照标准及附录A、附录B和附录C进行复核,每年一次。对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IDC业机房,星评委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标准从服务基本原则、服务基本要求两个方面规范了IDC业机房星级的服务质量要求。管理制度要求

从员工手册、IDC业机房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管理制度、部门化运作规范、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说明等,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工作技术标准说明书等方面规范了IDC业机房管理制度的要求。IDC业机房星级评定附录

IDC业机房星级评定附录由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两部分构成。其中规范性附录包括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分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检查表和服务质量评定检查表。

资料性附录是服务与管理制度评价表。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分表A 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分表是评价IDC业机房硬件及服务项目水平的考核标准,反映一家IDC业机房在星级标准下其硬件及服务项目所处的水平,这一项目是通过打分的形式来评价的,标

准设置了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评价表,满分为610分,具体为:(1)地理位置、环境、建筑结构、功能布局28分;(2)公用系统35分;(3)电力设施59分;(4)IDC机房整体服务192分;(5)空调设施92分;(6)网络监控及保安服务中心35分;(7)规模136分;(8)安全设备8分;(9)员工设施8分;(10)其他17分。

标准对每一星级规定了应得分数的最低限:一星级至少达到70分,二星级至少达到120分,三星级至少应达到220分,四星级至少应达到330分,五星级应达到420分。

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评定检查表B 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评分属于软件考核的内容,它是考评IDC业机房所有设施设备维护状态和清洁卫生状况的标准,从IDC业机房周围环境、楼梯等公共场所、公共洗手间、规模、IDC机房、空调设施、功能布局、公用系统和公共娱乐及健身设施八大项实施考核评分。评分标准规定了八大项200多个小项目的项目检查分数,按照项目标准的要求,完全达到要求者为优,略有不足者为良,明显不足为中,严重不足为差。然后计算出实得分数及项目规定分数的综合得分率,各星级综合得分率必须达到规定的得分率。各星级规定得分率如下:

一、二星级必须达到90%以上;三星级须达到92%以上;

四、五星级必须达到95%以上。各星级在达到规定得分率以后,规模、IDC机房整体服务、空调设施、功能布局、公用系统、电力设施等5个部分也应达到相应的得分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部位达不到所申请星级规定得分率,就不能获得所申请的星级。服务质量评定检查表

服务质量评分是对IDC业机房运作质量的综合评分,采取综合得分率的形式检查得分。服务质量分共8大项: 1)服务人员的仪表仪容;2)增值服务质量(态度、效率);3)IDC机房服务质量(态度、效率、周到);4)空调设施/功能布局服务质量(态度、效率、周到、规格);5)其他服务(态度、效率、周到、安全);6)IDC业机房安全;7)IDC业机房声誉;8)IDC业机房综合服务效果。各星级综合得分率要求: 一、二星级须达到90%以上;三星级须达到92%以上;

idc市场报告 篇7

改革闭合式网络势在必行

这种闭合的网络主要体现于专属的硬件、专属的操作系统以及专属的应用。高度集成的网络架构使得数据中心客户陷于“供应商绑定”的被动局面, 不仅无法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架构驱动, 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定制化需求也显得“力不从心”。

于是, 构建开放式网络架构的设想逐渐受到业界的认可。

“开放式的网络架构应该有三项基本组成:开放式架构, 通过采用基于标准的开放式架构, 实现与竞争对手产品的互操作性, 使用户能够灵活选择其数据中心核心和柜顶 (ToR) 层的构建方式;开放式自动化, 通过提高交换自动化配置和管理水平, 减少客户配置服务器的时间, 简化大量复杂的操作和配置工序;开放式生态系统, 通过与计算、存储、应用程序和编排等领域的厂商合作, 构建强大的生态系统, 从而确保开放式网络架构的互操作性。”Force10网络公司首席市场官Arpit Joshipura告诉记者。

据了解, 目前Force10通过更新其集中式和分布式核心交换机、柜顶式 (ToR) 开放式云交换机以及自动化软件, 实现了这种开放式云网络框架 (OCN) 的设想。

开放式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

“打破传统网络的封闭性首先要提供开放的软件和架构, 以及开放的数据层和控制层, 而这种基于业界标准的开放式架构正是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必不可少的前提。”Arpit Joshipura如是说。

Infonetics Research首席分析师兼共同创始人Michael Howard也表示:“采用开放式, 基于业界标准的开放式云网络框架 (OCN) 的出现对市场而言是一个好消息, 用户可通过灵活选择最佳的存储、应用程序、编排、网络和计算解决方案, 有助于降低资本性支出。”

idc市场报告 篇8

日前,在刚刚落幕的2012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万网高级副总裁黄海军认为,云计算时代的来临,将会为整个互联网产业格局带来革命性影响,彻底淘汰传统数据业务模式。

这并非危言耸听,云计算对传统数据业务的影响已经产生。据了解,目前在IDC市场上,除了运营商开始转型外,其他一些从事IDC产业的厂商,也在向云计算靠拢。其中,中国联通今年宣布向IDC业务转型,为企业提供云主机、云存储和云终端等云服务。

而中国电信早在2010年便推出了云存储和云主机业务,并在上海等地区开展试商用。在去年9月,它发布天翼云计算战略,为客户提供云服务。在运营商的带领下,第三方IDC企业也纷纷踏上转型之路,推出云计算服务。

IDC市场一直是电信运营商的领地,第三方IDC运营企业能找到一条生路吗?

先行者的刺激

IDC产业每一次的脉搏跳动,都关系着中国互联网的兴盛与衰落。因为,它是数据存储和数据流通的中心,是互联网上数据交换最集中的地方。

让人意外的是,最早提供云服务的企业不是IBM,也不是谷歌,而是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零售商亚马逊。

这家通过网上出售图书起家的互联网巨鳄,除了拥有“电商鼻祖”的称号外,还有另外一个并不太被人熟悉的荣誉:它在业内被称为云计算产业的鼻祖,其推出的EC2和S3等业务如今被大多数IDC运营商效仿。

《IT时代周刊》在采访中发现,亚马逊最初推出的EC2业务是为了支撑其主营业务在线图书零售而设计的。当时,亚马逊为支持业务扩张,在美国各地积极部署IT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存储和带宽资源。

亚马逊CEO贝索斯发现,当时他一心为亚马逊部署的IT基础设施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停工状态,原因是当时公司的业务不需要这么多的IT资源支撑。为了让闲置的IT资源给公司带来业务收入,他于2006年成立网络服务部门,正式向业界提供租赁服务。其中,云存储服务被命名为S3。搜索巨头谷歌、社交网络巨头Facebook曾都租用过亚马逊的服务。

据了解,亚马逊现在提供的云服务每年能给公司带来1.2亿美元的收入。另一个依靠云计算获得收入的公司是Rackspace。它是全球三大云计算中心之一,成立于1998年,在全球拥有10个以上的数据中心,管理超过64000台服务器,向用户提供云托管、安全和电子邮件等云服务,每年获得约0.6亿美元的收入。

据了解,在亚马逊积极部署大数据中心并谋得丰厚利益时,国内的IDC运营企业还在为那些有着互联网梦想的创业者提供主机托管、宽带出租、IP地址出租、服务器出租和虚拟主机出租,以及数据备份、维护等服务。

亚马逊的成功,深深地刺激了IDC运营企业。在后来者的眼里,云计算是防止恶性竞争、引领产业重新散发活力的最有力武器。特别是当国家发改委在2010年将云计算列为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后,电信运营商和传统IDC企业的激情被彻底激发。

2010年,国内老牌IDC运营企业万网进行战略调整,开始向云计算倾斜。通过一年时间的准备,万网在2011年将旗下应用产品转型为云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据了解,仅仅一年的时间,万网通过技术研发以及售后服务,帮助30万中小企业应用云计算,拥有超过3万的云主机付费用户。

除了传统IDC企业转型外,电信运营商也开始改变态度,向云计算领域发力。据了解,中国电信在云服务试商用期收获的第一桶金是为台湾银行业加快进入大陆而提供IT基础设施服务。

市场驱动

电信运营商和第三方IDC公司急切向云计算转型,除了受到企业内部的压力外,还有着产业外部的刺激。

据了解,传统的IDC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主要是进行主机托管,它是目前数据中心市场的主要需求。但这项业务门槛极低,只要拥有一片土地,便可开展主机托管等业务。10年前的互联网浪潮中,无数企业前仆后继地进入这个市场。

业内知情者向记者透露,云计算时代的来临,必将对IDC行业的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必然会诱发IDC行业的洗牌。特别是随着基础电信业务对民间资本进一步开放,未来IDC业务牌照有可能重新颁发,整个IDC行业的竞争也将变得更加激烈。

中国联通IDC业务的负责人介绍,云计算时代的到来,必将打破现在的竞争格局。因为,IDC企业要想提供云服务,就必须建设一个完备的云数据中心,并具备优质的管理和运维服务。在他看来,云数据中心不仅仅是一个场地,还是一个服务器、存储和网络资源都齐备的中心,需要巨额的投资。

事实上,运营商热衷于转型还受云计算的光明前景刺激。

贝恩管理顾问公司报告显示,云计算和云服务产品市场规模将大幅增长,从目前大约200亿美元的水平增长至2020年的1500亿美元,占所有科技行业支出的8%。IT需求增长,全球云服务市场的迅速成长,推動了网络基础设施服务规模的全面递增,传统IDC向云计算转型过渡。

而诺达咨询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球IDC市场规模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市场规模将达到2015.7亿元,年均增长13%。

与全球市场相比,国内IDC服务市场增速更快。据咨询公司IDC(国际数据公司)发布的预测报告数据透露,2016年中国IDC服务市场总规模可达39亿美元。未来5年,中国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市场复合增长率(CAGR)将达25.5%。

如此蓬勃的市场,也是让国内运营商和第三方IDC运营企业奋不顾身进入这一市场的原因,虽然谷歌、亚马逊、苹果、微软等IT巨头已经抢占了桥头堡位置。《IT时代周刊》获悉,国内目前除了联通和电信两家运营商参与外,还有一些大型的第三方IDC运营企业。

其中,涉足云计算较早的是万网。它在很多人还认为云计算只是概念的2011年,就已经推出了云计算产品,向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游戏、ISV(独立软件开发商)及众多传统企业提供云计算服务。迄今,万网已实现了28万个虚拟主机站点、3万个云主机客户运行在万网云计算平台,成为国内客户数量最多的商用公有云平台。

民企争食

竞争对手的增多,预示着这一行业的竞争也将会越来越激烈。在这个只相信实力的市场上,谁能在这个电信运营商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业中爆发出强者的声音?

据了解,电信运营商作为IDC的上游资源,同时也参与中游、下游的业务,占据最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去年以来,三大运营商分别发布了各自的云计算战略。借助云计算技术,电信运营商通过布局全国性的数据中心,将依托云计算成为产业的主要受益者。

今年2月,中国移动四川公司与成都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投资60亿元用于成都数据中心建设,这标志着中国移动四大IDC基地之一的西部数据中心最终落户成都。据了解,这也是中国移动在黑龙江和内蒙古之外的第三家仓储式IDC。

而作为IDC行业中的老大,中国电信也正为此虎视眈眈。据了解,今年3月,中国电信成立天翼云公司,专为用户提供IT资源租用服务,满足政企客户的IT需求。

截至2012年5月,中国电信已拥有IDC星级机房超300个,机架总数超10万个。现有云资源池主要分布在广东、上海、四川等地。用户只需点击鼠标,便可以迅速查看具体到某一省市的IDC、云资源详情,为用户的集约化管理提供了相当便捷的工具。

在强势的运营商面前,第三方IDC运营企业怎样才能找到出路?黄海军认为,IDC向云时代迁移,必将在新的产业格局里创造出一批新的创业者和互联网英雄。据他介绍,企业要想赢得客户认可,就必须打造一个生态圈,让生态链上的各方都能享受到福利。这样,才能胜过竞争对手。

目前,万网云开放平台,与各种应用提供商、ISV、渠道商、服务商组成了一条云计算产业生态链,赢得了40万中小企业的信赖。在开放平台试运行期间,已有部分服务商的分成收入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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