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2024-08-29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通用7篇)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篇1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2008-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办发〔2008〕3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9日

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行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及其责任人员,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发生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问题的。

(二)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引发干部群众伤残、死亡或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

(三)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不当发生集体越级上访或危及社会稳定群体性案件的。

第五条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指标,被评定为达标以下(不含达标)档次的。

(二)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管理已满两年,但仍未完成后进转化或被重点管理两次以上的。

第六条第六条 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条第七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综合性奖励、晋升职务,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第八条第八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外,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劳模,不得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不得参加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不得继续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评选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推荐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时,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 对区、县(市)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由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由市直接调查、应实施“一票否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通知其所在区、县(市)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实施“一票否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否决建议,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实施“一票否决”,由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否决建议,报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作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否决书送交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篇2

【发布日期】2008-01-16 【生效日期】2008-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活动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春节期间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联欢、团拜、座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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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1月21日(农历十二月十四),在友谊宫宾馆美食城大厅举行“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迎新春联欢会”。出席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代表。市领导致辞、文艺演出。?

此项活动由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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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8年1月2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在国宴大酒店举行“2008年外来投资企业家新春联谊会”。出席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外来投资企业家。

此项活动由市经合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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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8年1月3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举办“哈市离退休干部迎新春茶话会”。全市正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和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杜宇新同志致辞,张效廉同志主持,石忠信、邹新生、王颖、杜松岩、聂云凌同志出席。

此项活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组织,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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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08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在友谊宫国际会议厅召开“军地首长座谈会”。参加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驻哈部队首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此项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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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08年2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在友谊宫友谊会堂举行“市委、市政府2008年迎新春团拜会”。杜宇新同志讲话,张效廉同志主持。参加人员: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副市级以上离职未退休及离退休领导;哈警备区领导;市委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负责人;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哈的市专顾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无党派、各界人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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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老干部局和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配合(方案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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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访慰问、优抚活动

(一)2008年1月17、18日(农历十二月初十、十一),市委常委、市政府党员副市长走访慰问各自联系的党外人士(现职领导除外)。?

此项活动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安排和组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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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8年1月20日(农历十二月十三)前,市委、市政府领导走访慰问2007年“感动哈尔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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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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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8年1月21日至25日(农历十二月十四至十八),市委常委深入所联系的县(市)走访慰问受灾农户、五保户、老党员、优抚对象,到敬老院进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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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委负责安排和组织,市委办公厅配合(方案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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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08年1月23日至25日(农历十二月十六至十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组成走访慰问团,深入市区走访慰问下岗(困难)职工、劳动模范、老党员、优抚对象、低保户,到特困企业进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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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安排和组织,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配合(方案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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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08年1月24日至29日(农历十二月十七至二十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走访慰问在哈院士、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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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排和组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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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08年1月26日(农历十二月十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走访慰问驻哈部队指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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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和组织,市委办公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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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08年1月2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走访慰问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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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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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08年1月29、3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二十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走访福利院,慰问百岁老人、特困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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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老龄委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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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春节前,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赴京慰问曾经在哈市工作过的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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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市政府驻京办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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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表祝辞、慰问信?

(一)2008年2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驻哈部队、武警官兵及优抚对象发慰问信,市电台、电视台播发,哈报、新晚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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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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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8年2月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表春节祝辞,给全市人民拜年。市电台、电视台当晚播发,哈报、新晚报次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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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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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工作,并协助做好市领导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各战线走访慰问的对象,由战线分管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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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轻车简从,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确保困难群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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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从简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本通知中安排的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前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公安部门要全力做好节日期间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各项活动场馆及地点做好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五)市委宣传部要提前制订春节期间活动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对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精心安排。??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篇3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09-22 【生效日期】2009-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哈办发〔2008〕15号文件

精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哈厅字〔2009〕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加强和改进关心下一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开展。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有效解决区、县(市)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方法

检查时间为10月中下旬。检查工作将采取单位自检自查与检查组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将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各级关工组织代表座谈会,查看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相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关工组织发挥作用情况。

(二)关工组织建设情况。

(三)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

(四)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五)相关单位与关工组织工作协调配合情况。

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各级关工组织建设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杜松岩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张显友市政府副市长

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组,组长由市关工委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关工委的有关同志组成。

四、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汇报材料准备、联系座谈代表等迎检有关事宜。汇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既要注重总结经验,又要查找问题和不足。自检自查报告请务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关工委办公室。

(二)市关工委要做好检查的筹备、组织、协调等工作。要对检查的情况整理、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委。

(三)要将检查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创新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22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篇4

【发布文号】哈办秘〔2005〕32号 【发布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2005-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领导

小组及工作机构职责的通知?

(哈办秘〔2005〕3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由于松花江哈尔滨江段水体已经受到污染,为确保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哈尔滨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职责通知如下:?

组 长:杜宇新(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石忠信(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史文清(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 颖(市委副书记)?

邹新生(市委副书记)?

姜 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王世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朴 逸(市委常委、秘书长)?

张少良(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陆文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大伟(市政府副市长)?

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

范德武(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成 员: 孙克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陈新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石永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

李春元(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正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刘文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 涛(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市经委副主任)

魏 伟(市建委主任)?

王维绪(市公安局局长)?

李凯英(市科技局局长)?

席长青(市财政局局长)?

谷 励(市卫生局局长)?

毕林涛(市环保局局长)?

王春莉(市广电局局长)?

史呈越(市农委副主任)?

蔺相才(市物价局局长)?

徐振湖(市民政局局长)?

王 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长斌(市交通局局长)?

边洪霄(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滕茂行(市工商局局长)?

柳昌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程云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喻 达(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陈玉岭(市畜牧局局长)?

韩 韧(市外事侨务办主任)?

杜传东(市旅游局局长)?

朱绍清(市商务局局长)?

马 彬(市城管局局长)?

赵清礼(市水务局副局长)?

魏亚伦(市安全办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玉润(市供排水集团董事长)?

张国栋(市供热办主任)?

张贵明(市燃气化工总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我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联络组、水资源调配组、市场保障组、水质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安全生产组、宣传报道组。?

一、综合联络组?

组 长:王正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副组长:常 海(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李纪元(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王纯祉(市政府办公厅助理巡视员)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供排水集团、市建委(12319服务热线)。?

主要职责:?

(一)负责及时掌握防治污染的整体工作情况,负责起草有关政府公告、汇总起草各类综合材料。?

(二)负责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和沟通联络工作。?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通知、记录工作,以及整理和印发会议纪要。?

(四)负责编辑和印发简报和信息专报。?

(五)负责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二、水资源调配组?

组 长:卢国惠(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玉润(市供排水集团董事长)

赵清礼(市水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市供排水集团、市供热办、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

(一)迅速启动全市所有地下水井,在紧急情况下,首先保障居民使用。?

(二)及时掌握水情、急需用水情况,科学调配急需用水。?

(三)及时组织审批开凿地下水井,保证居民用水安全。?

(四)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水行政执法,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三、市场保障组?

组 长:李春元(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其林(市商务局副局长)?

姜一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 钦(市物价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

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地商品水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加大市场投放量,全力保障商品水市场供应。?

(二)组织域外各地供水货源与各区衔接、监督交接,掌握各区需求,平衡供需矛盾。?

(三)组织食品、副食品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加大生产,组织商业企业抓好生活必需品货源,保证市场平稳。?

(四)加强市场监测,随时掌握市场信息,落实市政府市场调控决策。?

(五)积极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针对当前我市商品水市场出现的波动,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四、水质监测组?

组 长:毕林涛(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刘明烈(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铭和(市供排水集团副总经理)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供排水集团。?

主要职责:?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松花江哈尔滨干流段水质实施预警监测,提前发布准确的水质监测信息。?

(二)市供排水集团负责供水厂关停前及供水后的水质连续监测工作。?

(三)市卫生局负责对自备水源和新启用的地下水井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市政供水出厂水、末梢水、二次加压水监督监测工作,加强停水期间消防车辆临时供水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

五、社会稳定组?

组 长:王维绪(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肖景林(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宝库(市民政局副局级)?

戴伟元(市委政法委维稳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加强治安管理,对沿江地带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居民到松花江取水和捕捞。?

(二)严厉打击造谣、破坏、趁火打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

(四)负责低保人群生活用水等方面的救助。?

六、安全生产组?

组 长:徐 涛(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市经委副主任)

副组长:张国栋(市供热办主任)?

张国贵(市安全办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委、市供热办、市房产住宅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燃气化工总公司、各区政府。?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控、协调掌握生产企业用水情况,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工作。?

(三)负责组织保障居民小区供热用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安全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

组 长:刘文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周林波(市环保局助理巡视员)?

王亚平(哈尔滨电视台副台长)?

徐民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篇5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53号 【发布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2004-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

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创建“平安哈尔滨”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和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公通〔2004〕7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综合治理,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能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范围

(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歌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酒吧、健身房、按摩室、美容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洗浴场所;

(三)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六)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商住楼;

(七)在2003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中不合格的单位。

三、治理重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置“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置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员工不熟悉引导疏散技能的;

(十二)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人员而未经培训的;

(十三)室内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消火栓箱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

(十四)建筑物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审核或验收合格,不具备合法性的;

(十五)经治理仍存在火灾隐患,特别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的。

四、实施步骤

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分5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摸底阶段(8月5日前)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举报电话等,动员全社会参与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治理范围,组织专项治理单位的调查摸

底工作,对纳人治理范围的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基础数据档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工作基础数据库”中“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数据库”有关要求,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基础数据库。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6日至8月10日)

凡是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自查整改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人员和期限,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成效。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院的自查整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养老院的自查整改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商业系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整改工作;文化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娱乐场所的自查整改工作;旅游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自查整改工作。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要于8月1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本地区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1日至8月30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教育、卫生、民政、文化、旅游、商务、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此次专项治理重点单位存在问题的性质,将单位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治理进展情况等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资金,限期解决;对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组织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综合治理阶段(8月31日至9月30日)

由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市政府确定的36家专项治理重点单位(见附件2),必须在治理结束时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严格执行市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非法经营地下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整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哈安发〔2004〕25号)要求,重点抓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非法经营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治理工作,并将各区、县(市)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单位予以公布。

治理期间,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一是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二是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是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四是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的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和疏散图示,通过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

专项治理督查验收工作分政府和行业、系统两条线自下而上进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本行业、系统单位治理情况。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推进措施

(一)提供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市安全办副主任刘星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阳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委、人防办、监察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民政局、广电局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领导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主室主任由肖文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世阳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和厌倦情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治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对需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建筑,做好跟踪监督,确保按时审核验收。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消防隐患;建立、健全杜绝新隐患产生的机制,对属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办理相关许可和资质;督促各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四)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六)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及时协调、沟通和总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部署、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04年8月10日、9月10日、10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60894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8月5日、10月25日分别上报。

附件: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篇6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34号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2005-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34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生态市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为努力构建和谐哈尔滨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

(三)市和区、县(市)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

(四)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噪声、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对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环境问题,一律转交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订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免缴或者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后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纠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稽查,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5〕5号)精神,统一组织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强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尤其是对在学校和居民区周边产生的噪声污染,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控制。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要在市区内全面实行原煤散烧管制,对超标排放的锅炉和除尘器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拆炉并网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组织力量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水质情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向一级保护区排污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对于其它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并于9月底前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已建成但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仍然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正常运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区别情况,重点督查。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底以前必须制订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底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提交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大对超标排放污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超标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擅自停运、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特别是对纺织、印染、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要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各地区要分别于7月底和8月底前提交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及专项检查报告。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要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日至7月9日)

?根据本《方案》要求,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由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专项行动信息人员名单在7月9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区挂牌督办案件数量不得少于5个),在此基础上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五)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并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政府责任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绍裘 市政府副秘书长?

毕林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乔 镇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吕玲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宝全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景云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国贵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尹廷涛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廷涛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委、办、局主管处长组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主要职能目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要建立工作制度,保障专项经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积极配合,完善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由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由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市和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要召开工作例会,针对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规定内容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全面清理整顿,挂牌督办突出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和管理范围,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解决,确保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查处率达到100%。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严格检查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执法行政干预的;对实施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出现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行为,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整治长效机制,严格实施考核

?要逐步健全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制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六部委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

(七)注重社会宣传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地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揭露,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八)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要求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各区、县(市)每周要以简报形式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为市政府掌握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

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

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2:附件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

3、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附件3???

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一)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三)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1月1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10名,作为2005年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市政府和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提供考核材料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人 篇7

一辈子那么长,等你几年算什么我爱的人我要亲手给她幸福 别人我不放心

我想你的时候我一定要找得到你不许你们欺负他!全世界只有我才可以!放弃你,下辈子吧!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07月29日 17时51分 167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权力运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10]1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廉洁、公正、高效、便民为目标,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监控手段,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使每一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每一个行使权力人员的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控,为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全市发展的总体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二)实施范围。市直法定授权和委托组织对社会或者其他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及专项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都要纳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范围,重点是行政许可权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适当时机向县、乡两级延伸。对于应纳入制度建设而未纳入的权力,不得行使。

(三)工作目标。2009年已纳入制度建设范围的市直部门要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制度修改完善工作,11月底前完成制度的修订和汇编工作。启动司法系统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司法部门制度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

二、基本要求

通过开展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权力配置科学化、行权裁量标准化、行权程序规范化、行权过程便捷化、行权操作公开化、权力运行网络化。

(一)建立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着力解决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少制约的问题。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承接与办理分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行主管、办理、评审、监督分离;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行政处罚、强制事项实行调查、决定和执行分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评审、决定和绩效评估分离;实质性审查实行审核分离;专家评审事项实行审裁分离及对专家管用分离;重大、复杂、敏感的行权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办事条件和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明确行权标准和尺度。在资金、项目、资源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分配中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以招标、拍卖的结果为裁量标准,把权力配置资源变为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制订出公平、公正、公开而又具体、可操作的裁量标准和尺度,把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自由裁量变为以制度为准绳的客观衡量。

(三)科学设定行权程序,着力解决行权人作出许可或审批决定轻率随意问题。制订简便而又严密的工作程序,在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中引入网上申报、接办分离、内部制约、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听证、公示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和手段,确保权力行使过程正当和决定合理。

(四)更加突出便民高效,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问题。把便民高效放在突出位置,在确保廉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审批流程最简、审批时间最短、行权成本最低、服务对象最方便。

(五)全程公开透明,着力解决暗箱操作问题。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各项行权事项的制度、实施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尤其要把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安排、行政许可办理、政府采购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权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

(六)充分运用技术防腐手段,着力解决制度落实中硬约束不足问题。将电子政务作为执行制度的有效载体,将电子监察作为确保权力按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监控手段,以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行权流程和基本要素为重要基础和依据,科学设计电子政务流程和电子监察节点,强力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使权力在网上运行,监督在网上实现,绩效评估由网络自动生成。

三、基本框架

制度文本由以下要素构成:制度名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办事条件和标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开公示、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并附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制度名称。由行权事项和权力类别构成。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由局(含委、办等,以下统称为局)和职能处室(含二级局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站、所、队等,以下统称职能处室)构成。责任人由承办人A、承办人B、职能处室负责人、评审专家、协办处室相关人员、处(局)务会参加人员和局领导等组成。不同类别的权力,上述责任链条中的环节可以精简。

(三)权力行使依据。由规定行使该项权力的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款中作为行权依据的实质性内容的原文构成。

(四)办事条件和标准。办事条件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人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办事标准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细化、量化的行权主体审查和决定所依据的尺度。

(五)申请与受理。包括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申请方式和材料补正方式以及受理方式、受理结果等。

(六)审查与决定。主要指权力部门内部审查决定的步骤和方式。对于不同类别的行权事项,制度文本应明确是否采用AB角、专家评审、听证、处(局)务会集体决策等程序。

——审查。对企业登记、换证、年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或依法由工作人员独立负责的事项,可由一人审查。凡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事项,实行A、B角制度,制度文本须明确A、B角各自的职责。对需要进行实地考核、考察、调查的事项,审查人要形成署名报告存档。

——专家评审。凡属权力部门有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权的资金、项目和资源分配事项,进行招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事项,都要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属于均等化分配的资金,以及不需要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或备案类的项目,或鼓励类、允许类需核准的项目,可不经过专家评审。

——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市直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制度文本应明确规定组织听证。

——处(局)务会集体讨论。对具有重大利益的授权行为、特殊行业或垄断行业的准入、资金和稀缺资源的选择性分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难以把握的政策边缘性问题,以及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必须提交处(局)务会讨论,否则不能报上级审批或研究。财政资金对竞争性领域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必须在处(局)务会上和公示中特别说明。对于没有自由裁量权或自由裁量权很小的一般性行权事项、均等化的资金分配、项目备案、资格考试等,可以事前或事后在处(局)务会上通报。有些特事特办来不及开处(局)务会讨论的事项,须在下次处(局)务会上通报。属于形式性审查、可由一人承办的事项,在服务大厅(窗口)即来即办的事项,按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可不经处(局)务会讨论。有些重大的行权事项,要经局务会集体讨论。

(七)公开公示。制度文本中应明确规定:制度原文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权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效率原则竞争择优分配的资金、资源、项目及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按公平原则均等化分配的资金、资源在单位内部公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须将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决议过程公开。进行网上审批的,要实现对办事过程的在线查询和动态公开。行权决定作出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对于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行权事项的办事结果,要告知未获批准的申请人,或应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请求告知。

(八)办事时限。指权力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限。制度文本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和省委再压缩20%审批时间的要求,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明确规定办理时限,并将时限分解到各个办理环节。

——当场办结。对于形式审查的企业登记、年检、换证等行为,不需要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的检验、检测、检疫行为,以及其他能够即来即办、即报即批的行为,应当场办结。

——只需一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时限为准。该时限指在该部门运行的全部时间。

——需要市、区县(市)多层次办理事项的时限。市直部门能够下放办理权限的应尽可能下放。不宜下放而又属直管的部门(如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办事时限从区、县(市)部门受理之日算起到市直部门办结为止。凡区、县(市)已经初审的,市直部门的办事环节和办事时限应该压缩。凡区、县(市)已经现场核查的(包括勘察、检查等),市直部门一般不再重复进行。

——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部门在确定本部门的办理时限时,要进行沟通协商,确保不超过总的时限。凡是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同一内容的,应改为一个部门审批为主,其他部门主要行使监督职能,并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审查中附加程序的时限。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之内,但应另行规定时限,以提高办事效率。

——公示和送达的时限。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上述时限要求是指完成行权过程的最长时限,各部门要尽量缩短具体行使权力的时限。同时,应建立领导AB角和代签制度,或采取电子印鉴,实行远程审批。

(九)收费标准。行权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须在制度文本中明确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十)监督检查。制度文本中可写明“执行局按照统一标准制订的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文本中可写明“执行局按照统一标准制订的责任追究办法”。

制度文本应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开公示、收费、送达等主要程序和办理时限制成流程图作为附件。

上述内容及具体要求,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司法权、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行政权的行权事项,可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

四、配套制度

市直部门要与“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相适应,制订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处(局)务会制度。一是明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讨论和通报的事项。二是明确会议的决策权限。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事,不得违背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弃置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和招投标的合规结果,另行确定授权对象。三是明确决议形成的程序。四是明确会务工作的要求。重大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要制订统一的格式文本,规范记录与会者的发言,特别要记录不同意见。

(二)专家评审制度。一是明确应进行专家评审的行权事项。二是按管用分离原则确定专家产生的方式,包括专家提名和管理的机构、专家条件和资格、专家库的建立等。专家库中要有足够比例的系统外、区域外专家。尽可能利用相关专业的国家专家库,也可按系统组建专家库。三是明确行权事项评审专家的随机抽选方式和抽选时点。四是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专家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六是明确专家评审结论的形成和表达形式,如票决或依据量化打分的分值。七是明确专家评审结果的运用方式。处(局)务会决策要以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为依据。

(三)规范招标、拍卖制度。一是对本部门涉及的招标、拍卖的范围和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二是制订在招标、拍卖等活动中,实行权力分解,监、管、办、审分离的制度。三是明确规定进入市场、实行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公开透明交易的具体办法。四是明确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五是细化防范权力介入、不正之风干扰的制度措施。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质审查、标段划分、专家抽选、标底设置、评标定标、招标代理、保证金缴纳等行为,避免围标、串标、转包和权钱交易等现象发生。

(四)市直部门联合办理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权事项,由市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受理(牵头)。一是明确申请与受理方式,确保一个部门受理和下达办事结果。二是明确联合审批的方式。原则上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条件暂不具备要制订出确保在限期内完成各部门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三是明确在既定办理方式下各部门、各环节的办事时限。四是明确各部门的联系、会商办法和联络人员。五是明确受理(牵头)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制订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对于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行权事项,要电子留痕。各行权处室每季度要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二是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做到有诉必查。三是市直部门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四是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五是实施电子监察,把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素固化到电子软件上,全程跟踪监控。

(六)绩效考核制度。一是明确考核标准。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将制度建设的六项基本要求具体化、量化。二是明确考核的手段。可按考核标准设计软件,由网络自动生成绩效评估结果,再加上年终检查结果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三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支持项目,应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事后进行绩效跟踪检查,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纳税情况,形成报告。四是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方式,如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等。

(七)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有关法规和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一是明确部门内部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二是明确应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三是明确各类过错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办法;四是明确处理办法。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制度。一是知情权。保证其从外网查阅办事规范,查询办事过程,知晓办事结果。保证应申请人要求就行权事项进行说明、解释。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说明理由。二是平等申请的权利。所有符合条件、标准的服务对象,均依法享有获得政府赋权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或特殊照顾。三是陈述、申辩权。特别在行权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行权部门要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四是申诉、诉讼权。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是依法获取补偿、赔偿的权利。六是享有权力部门提供连续服务的权利。对于法规制度规定受理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在法定的全部工作时间里,权力部门必须有人受理,不得以开会、学习、公出、个人休假或部门内部的其他任何理由停办或暂时停办。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扎实抓好推进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保证。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制度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制度建设。要明确制度建设的规划、目标、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及时审定各项制度文本。经过评审通过的制度,要以党委(党组)文件下发执行。要指定一位班子成员、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制度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市直各纪检监察机构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找准权力运行的风险部位和关键环节,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司法系统制度建设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统一安排部署。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要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按要求组织部分内设机构先行开展制度制订工作,选择的范围和数量由市委政法委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确定。要坚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相协调的原则,既要防止以法律法规代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又要避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使制度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也符合省委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确保其操作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制度建设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有机结合,配套推进,并且通过制度建设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其他各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直法制部门要认真清权确权,尽快完成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为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要立即对各部门、各单位不宜公开的行权项目逐一进行认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对除此之外的全部行权事项按照要求实行公开。

(三)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全面攻坚。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使公开透明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要把行使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稀缺资源管理等权力的部门和涉及民生的部门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部门;把工程建设、土地、矿产、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资金和项目审批,司法等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领域;把行权裁量标准化、网上行权和电子监察、公开公示、限时办结等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环节强力推进。在实施重点突破的基础上,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高标准完成制度建设任务。市纪委、监察局要对没按时完成制度建设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把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制度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目标,多形式、多渠道公开制度,扩大制度公开面,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注意总结正反典型,努力营造重制度、守制度的良好环境。

(五)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制度执行。市纪委、监察局每年要对全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同时要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向市纪委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权处室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机构每半年按照行权记录对各处室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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