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

2024-07-31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精选3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 篇1

医药费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场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严格管理医药费用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已成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的使用,医疗成本的提高,药品价格虚高,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有关。主观上,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检查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也明确指出,医药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加重群众负担,影响人民健康,与卫生工作的宗旨背

道而驰,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严格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和管理

(一)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要加强收费管理,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查询制度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增加收费透明度,尊重患者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积极开展单病种收费的试点,探索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办法。

(二)强化合理用药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让利于民。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及医师用药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购进同类药品时应当优先选择价格较为低廉的品种,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收入比重。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

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坚持因病施治,根据疾病治疗需要和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用药。临床医生使用治疗效果相当的药物时应当选用价格较为低廉的品种,不准实行药品开单提成。严格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科学使用抗生素,杜绝滥用抗生素。

(三)合理开展医学检查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实施检查,费用较低的检查能够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它检查项目;不是病情需要,同一检查项目不得重复实施。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医疗机构不准实行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四)规范会诊管理

按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同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由医务科与会诊医院联系。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会诊;会诊收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相关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或另行收取会诊费或劳务费。

三、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医政、规财、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医药费用的严格管理,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医药费用控制列入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服务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向社会发布和公示,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引导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实施。要着力细化指标,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从制度上、机制上、行动上杜绝开单提成、乱收费、滥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工作列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行动,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医疗机构当年度内发生一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当事人。情节较轻的,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或缓聘;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职称资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对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护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机构在申报等级评审时,资质审查按行风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医疗机构当年度内发生两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理外,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并根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取消该医院级别,摘牌整改,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 篇2

川国土资发〔2012〕9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批准权限

(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中,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程序

(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持有关批准文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及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持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后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持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六)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其他由采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理由,协议出让的依据,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论证情况,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平面范围不变,仅扩大开采深度标高或增加矿体(矿层)的,不需办理协议出让审批手续,由采矿权人直接向规定权限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按扩大矿区范围的要求办理。

(七)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零星资源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人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勘查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探矿权人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勘查范围理由,协议出让的依据,拟扩大勘查范围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论证情况,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项目名称、拟设勘查区块范围、坐标、面积、勘查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八)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和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探矿权协议出让,其探矿权价款按探矿权扩大范围部分评审登记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缴纳。未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未缴纳探矿权价款的,不得转让探矿权和申请采矿登记。

(九)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是否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应委托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或有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意见。

(十)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协议出让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整合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附具相关论证报告及专家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须经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十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 篇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金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高度,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在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工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方面正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近期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所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干扰。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一些金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

— 1 — 实到位,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维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础数据准确和完整。

三、各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监控机制,对本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错报、漏报、压报等现象发生。

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做好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分析和研判工作,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五、各金融机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于2008年7月31日前对本机构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合规性,以及本机构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若发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存在错误,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后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 2 — 采用纠错报文方式进行纠正,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误产生原因、涉及范围以及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并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关注本通知落实情况。

附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出现的严重错误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反洗钱通知

抄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内部发送:反洗钱中心,条法司,反洗钱局。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66199116(共印45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8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 出现的严重错误

一、“账号”字段填写混乱。例如“账号”字段内容与“可疑交易特征描述”字段中出现的账号不一致,或使用报告机构内

— 3 — 部账号代替客户账号进行填报,致使报告中“账号”字段内容与客户实际账号不一致。

二、“交易金额”字段缺小数点,导致所报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相差很大。

三、“资金收付标志”字段填写内容与实际资金收付情况相反。

四、同一笔交易在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分别出现时,“业务标示号”字段内容不相同。

五、将报告机构代码填入“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字段。

六、“金融机构名称”字段填写不规范,一是因填写不完整(例如仅填写“XX支行”)而无法确定金融机构所属银行和所在地区,二是未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填写,误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名称填入该字段,导致同一账户出现多个开户行。

七、“交易方式”字段内容的填写与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例如在存在收付双方账户的情况下,“交易方式”字段填写为“现金支付”。

八、交易双方均为报告机构本行客户时,“交易对手姓名/名称”、“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等客户信息缺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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