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2024-09-11

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精选3篇)

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篇1

暴力袭警,是指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或明知是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殴打、捆绑、拘禁等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及侵害民警生命权的行为,同时包括毁损民警正在使用的武器、警械及其他警用装备的行为。

据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全国有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全国有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有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全国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3月,全国有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06人受伤。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7年,广东省共发生暴力袭警案件403起,有519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实施暴力袭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共计783人。2008年1至7月,暴力抗法袭警233起,导致民警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7人、轻微伤198人。①当前暴力袭击事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一是由个体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二是由以犯罪嫌疑人出于拒捕目的的袭警向以泄愤为目的的挑衅性袭警发展;三是违法行为人的成份出现多元化趋势;四是数量增多,恶意程度增加。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到围攻阻挠、暴力抗法、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甚至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

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暴力袭警行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是什么原因促使暴力袭警者如此冒险地对警察权威进行公然挑战,是什么样的心理驱使他们公然向民警挑衅、示威甚至施暴,我认为很有必要对暴力袭警者的心理进行分析,找出他们袭警的动因。

一 暴力抗法心理

主要表现在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惩处,采取暴力手段反抗袭击民警;直接持凶器甚至持枪袭警,手段残忍,导致民警受伤,甚至献出生命。2006年,广东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700宗。从案件性质分析,数量最多的属暴力抗法袭警类,有477宗,占全部案件的68.1%;2007年,广东省共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1159宗,其中暴力抗法袭警896宗,占77%。2008年上半年,广州市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212起,其中暴力抗法袭警76起,占35.8%。②在暴力袭警案件中暴力抗法行为最常见。

一般来讲,暴力抗法的思维逻辑总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因为这明显是用的是一种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来“保护”原来后果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应会招致法律更为严重的惩处,所以人们常用“疯狂”“法盲”“非理性”

③等词汇来形容暴力抗法者。

1侥幸心理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维权课题材料

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维权课题材料

③ 《人民公安》2006、5 为暴力抗法核算一下成本常梦飞 ①②

心理学认为,一般情况下,人的需要不止一种,而是存在多种需要,因为条件限制或冲突原因,这些需要不可能都得到满足,特别是相对立的需要之间更无法同时得到满足。如:在理性思维下,犯罪收益与逃避惩罚之间就是相对立的需要。这时,犯罪人就会产生动机冲突以权衡犯罪与否的利弊。犯罪人是否会产生犯罪动机,往往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收益,二是犯罪成本。犯罪动机的产生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犯罪收益成正比,而跟犯罪成本成反比。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暴露并被警察抓捕时,其预期的犯罪收益即将化零而所有成本也将付出时,不法分子即产生侥幸心理企图以抗拒、阻碍民警执法来逃避法律制裁。

人的侥幸心理属于意志活动的心理状态范畴。当人的主观想要做的事情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一旦做了就可能归于失败,而行为人不顾这种与主观矛盾的客观实际情况,抱着试一试可能成功而去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就是侥幸心理。暴力抗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失败即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是却抱着抗法可能还有机会逃逸并获取所有犯罪收益的心理去暴力抗法,就是侥幸心理的体现。警察在侦查破案、依法执行拘捕任务或追缉、堵截中,尤其是在涉及枪支、爆炸物品等暴力案件时,一旦与罪犯遭遇,这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凶狠残暴、人性泯灭,孤注一掷,拼死反抗,拒捕行凶,敢于同警察相抗衡甚至袭击警察。这种心理状态在胡益华枪杀广东两名交警的案件中有很好的体现,从胡的行为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其侥幸心理:不开枪可能暴露原来的犯罪行为,开枪即有机会逃逸。而事实证明,胡益华在枪杀两名干警后“一度成功逃逸”,但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2畏罪心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畏罪的解释是:犯了罪,害怕受到制裁。畏罪心理使指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在暴力抗法行为中,畏罪心理十分常见。

在暴力抗法中,畏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当其犯罪欲望、犯罪目的得到满足或者犯罪心理结构早已形成,不思悔改,在特定的环境下因无法摆脱被抓捕的现实而形成的一种极端对立的态度,由此而产生暴力抗法行为。也正因如此,在暴力抗法案件中,受害警种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等一线执法民警。

畏罪心理者因害怕受到惩罚而必须抗法才能逃脱,从开始与警察对峙的时候就处于高度紧张的准备状态,伺机产生攻击行为,畏罪心理者往往是先下手为强,趁民警不备时突然下手,袭击民警,以赢得逃跑时间。这就要求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务战术能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3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行为含有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一般来说,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但是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心理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正因如此,许多暴力袭警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心安理得,对犯罪的后果漠然置之,毫无罪责感。

2009年12月12日发生在广州天河区的暴力袭警案件,在一施工点数辆非法营运泥头车违规停靠路边,一执勤交警执法时,突遭至少六名违规车主及同伙的围殴。数名车主抢走所有被扣证件,抢对讲机重摔地上,被打交警身上多处

受伤。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交警在执法至第五辆违规车辆时,突然遭到围攻,也就是在对多名违章司机执法的过程中,违章司机产生法不责众心理,从而导致暴力袭警行为的。

在处理一些预谋性群体性事件中,部分群众受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或指使,在“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支配下,对处置民警进行围攻、袭击;情境性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依靠情绪感染来互相激励,在群体中获得归属感和安全感,借机发泄自己对政府或公安机关的不满;有些人在自己的亲人违法犯罪时,不惜以身试法,聚众抗拒阻碍民警执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的民警考虑到其事件的特殊性质,关键时刻后顾之忧很大,在某些时候即使遭到袭击也不能还手而受到伤害。

4特权心理

在暴力袭警人中,有一部分是现役军人袭警案件,他们抱着“特殊身份”“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权思想,为所欲为,无视法律权威,公然与法律对抗。2006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郭高峰、郭敏峰、李金桥在广东河源城区一大排档内与房东因收房租发生纠纷,房东报警后,民警骆建华带领该所治安协管员曾宏东前往现场依法处警,骆建华上前示警表明身份,要求打人一方“不要打人,有什么事到派出所说”,却遭到郭高峰辱骂。当他再次殴打房东时,被骆建华制止,于是郭高峰气冲冲地从口袋拿出一本“军官证”拍在桌子上,用手拍着骆建华的脸说:“你算什么?!我是部队的,这事不用你管,滚出去!”并用手推骆建华出去,被骆建华用手挡开,郭高峰恼羞成怒,用手抓住骆建华的头发从房里拖出客厅,郭敏峰见状,大声说:“把他警服剥下来,别让他穿制服。”于是郭高峰与郭敏峰上前强行将骆建华按倒在地,郭敏峰用膝盖顶住骆建华的颈背部,与郭高峰一起强行撕扯骆建华警服。在犯罪嫌疑人郭高峰等人踢打撕扯之下,骆建华的警服被撕破,当骆建华冲进房间想拿回被撕破的警服时,被李金桥扼颈并要求骆建华跪下求他,遭到骆建华拒绝。他们追出并将骆建华拉倒在地继续强迫骆建华下跪,见骆建华不从,郭高峰等人再次殴打骆建华。还有一部分人仗着有钱、有关系而胆大妄为,一手遮天,养成张狂、霸道的气焰,公然暴力抗法,这在交通警察执法受袭案件中比较常见。

些地方保护主义明显,助长一些不法分子嚣张气焰,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总认为有了权力,就可以践踏法律,认为权力就是法律。说到底,特权意识,是权大于法的体现,更是权力不受约束的结果。

二报复心理

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欲以攻击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挫折、不愉快的人发泄怨恨、不满的一种情绪。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在利益上产生一定量的损害后,会让后者期待前者也产生不低于该量的利益的损害。人的这种反应,称为报复心理。报复心理者与他的仇人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深仇大恨,当强度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般的办法不能宣泄其心头的怨恨,必须使其“仇人”遭受皮肉之苦,或者遭受致命打击,才能发泄其心中的怨恨,恢复心理平衡。报复心理具有攻击性、偏执性、冲动性、泛化性、仇恨性的特征,因而这种心理潜藏着极大的危险性。

一些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仇视公安机关,伺机报复,发泄不满;政府经常指派公安机关参加计生、征粮、征地拆迁等一些非警务活动,在此遭遇挫折或遇不公平待遇后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人,往往以警察作为攻击目标,以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

震惊全国的“杨佳袭警案件”就是报复心理的典型案例,当其受到惩罚、利益受损或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即产生了极端的报复心理。报复对象可以是直接伤害其利益的特定对象,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群体、职业等,杨佳案件中就体现了报复心理的“泛化”特点,他将私愤放大到对公安部门的仇恨,从而引起更大的关注,达到刺激报复对象,对其造成沉重打击的目的。

三敌对心理

敌对心理使指个体因遭受挫折或利益受损而引起的强烈不满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对抗态度。表现为:直接攻击引起挫折的对象;怨气转移到他人他物身上;冷漠无情等。这种情绪一旦被激活,其攻击性就被释放,产生暴力行为。警察处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一些违法行为人由于被罚,会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对警察产生敌对心理,往往出现对执勤的警察侮辱、漫骂,出现动手扯领带、掀警帽、揪衣服等行为或发展成为起哄、闹事、围攻等情况,故意殴打、伤害民警。警察又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基层公安民警往往处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上,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有的人把对社会、政府的不满转嫁于警察,借机泄愤;当前社会治安不良,有诸多因素,但是有的群众认为公安工作不力,把怨气都撒在警察身上;另外媒体的错误导向,也极易使部分群众对警察产生敌对心理,如,近年来媒体对公安文明服务形象的宣传过多,而对民警执法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宣传过少,导致老百姓对警察工作职责产生错误理解,执法环境差等等。

另外,在敌对心理的作用下,民众在遇到袭警案件时冷漠无情,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义感、责任感淡化,当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妨碍公务、行凶逞恶、抗拒逮捕时、伤害警察时,围观者却在“权衡得失”之后,明哲保身、自私苟安。2005年9月,石家庄一名防暴警在阻止歹徒拎包抢劫时遭到歹徒袭击,向围观者大呼求救报警,但没有一个人帮忙报警。这样的执法环境严重打击民警的工作热情,自豪感丧失,士气低落,对被害民警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使袭警人的罪责感大大减少,胆大妄为,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 犯因物质作用

犯因物质是指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具有诱发、促进、助长作用的物质。典型的犯因性物质有枪械、酒精和毒品等。

1枪械等武器

作为犯因性物质的武器,是指能够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器械,包括枪支弹药和道具等。在暴力袭警案件中,犯因性武器起着非常重要的负面作用。犯因物质能助长犯罪嫌疑人产生暴力心理,当犯罪嫌疑人感觉不通过暴力袭警的手段就难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时,(如:逃逸的目的、报复的目的、抗法的目的等等),其见到武器,就会使其犯罪心理迅速产生并很快得到加强,并由此而产生暴力行为。

2010年7月20日发生在惠州的毒贩卢志胜用枪杀害民警案例。干警已成功控制毒贩,在指证过程中,手被反铐的犯罪嫌疑人卢志胜忽然挣脱两名警察的押解,冲向车尾厢,迅速转身背靠车厢,从夹缝中掏出一支手枪,再迅速转身将枪指向警察。卢志胜企图制服他,却被卢志胜背对着用枪顶住肚子扣响了扳机,子弹从杜宇华的前腹贯穿腹腔,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在该案例中,枪支作为重要的犯因物质在暴力抗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反面作用。案犯卢志胜居然能在反铐双手的情况下突然摸出枪再转回来射击,应该事先他进行了多次演练,很有经验。

作为犯因性物质的武器,为实施暴力袭警提供了便利条件。犯罪分子掌握了武器,会增强其犯罪成功的信心,他们认为警察可能会对此感到恐惧而放弃对他们的追捕,攻击意识因此而削弱。这就是为什么犯罪分子经常手持武器并熟练使用武器而进行犯罪活动的原因。

2酒精

酒精作为犯因物质之一,主要在于过多饮用后会造成酒精中毒,酒对中枢神经起抑制作用,又以大脑皮质和网状结构最敏感.使人们出现意识不清,不能辨认周围的人或物,地点,时间,有强烈的兴奋性, 使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严重削弱,可延续几小时,极易发生攻击性行为,具有个人意识的失控性、行为动作的暴力性、力度暴发的超常性、侵害目标的不特定性等特点,从而诱发暴力袭警行为。民警在处理纠纷、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酒后发生暴力袭警案件占较大比例。

深圳福田公安分局在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间,共处理侵权案57起,其中39起属酒后闹事,占68.4%④,该类案件多发生于民警处理群众纠纷、聚众斗殴等的过程中,肇事人借酒力耍酒风,企图以醉酒为幌子对民警进行言行攻击,耍赖撒泼,混淆黑白,无理取闹,逃避处理。如:2007年3月11日,深圳一民警陈宇辉在接处警时,被醉酒肇事人员突然开动汽车撞伤,导致其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尿道损伤并伴有出血,身体的肋部、胸部、腹部、大腿等部位共有十五处明显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果断出手,不宜长时间对抗,应尽可能保证人数上的优势,使用必要的警械,迅速制服对象。

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篇2

关键词:暴力犯罪,心理成因,防治

近年来,随着暴力犯罪事件的日益增多,严重危害到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共安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需要和谐融洽的社会环境,暴力犯罪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应对暴力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希望能够从心理方面引导人们形成健康心理,实现预防与减少暴力犯罪事件的目的。

一、产生暴力犯罪心理的主要原因

第一,个人自我意识不够成熟,部分人存在着自我评价、自我认识的盲目性和歪曲性,不仅无法正确认识、调节和控制个人心理活动,而且还表现出放纵、任性、狭隘、固执、片面、主观等心理,在特殊情况下又不能控制个人情绪,导致出现暴力犯罪现象。第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精神生活变得极为丰富,但是一些不健康的观念、思想、潮流也充斥其中,像暴力、诈骗、赌博和色情等,他们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寻求安慰,身心健康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并刺激着暴力犯罪心理的发展和形成。第三,社会中出现一些不平衡现象导致民众心理失衡,在社会生活中部分可能遭遇挫折和失败产生不良心理,然后放大这种错误转变为暴力犯罪,就会出现对他人或社会的暴力侵害行为。像房价高、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如何无法解决将会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防治暴力犯罪心理的有效举措

(一)加快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完善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和经济建设时期,在社会中出现不少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方针进行合理引导,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因此,在大力发展社会经济过程中,国家应科学调整和布局社会生产力,尽量减少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形势,合理配置各个地区的生产力,协调发展经济。在分配社会财富时,应着重关注不均衡现象的出现,逐步消除各个地区之间的财富差异,和谐发展社会经济,以此减少暴力犯罪心理的产生。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社保制度,让经济落后的地区通过政策扶持与资金援助,让人民对政府、社会和未来充满信心,避免因不均衡导致社会矛盾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且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部门能够正确处理各类诉求,及时解决人民提出的合理诉求,安抚他们的心理。

(二)加强教育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

通过上文对产生暴力犯罪心理原因的分析,可得知暴力犯罪具有危害性较大、突发性强等特点,要采用相关措施进行防范,防治暴力犯罪心理的产生,但是传统落后的安保手段与举措,无法完全遏制这种犯罪现象的发生。所以,应采用强化教育的手段,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政府部门可开展各项教育和宣传活动,引领人民大众在面对各类突发事件时掌握自救方法,真正提高社会群众对暴力犯罪的方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掌握如何应对此类事件的能力与方法。并针对重点民众与人群进行定期演练,提升他们解决暴力犯罪问题的综合能力。同时,通过加强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暴力犯罪对社会和他人产生的严重影响,让他们意识到暴力犯罪是影响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在心理上提升认识,当情绪冲动时进行适当的调节和控制,逐渐形成健康心理。

(三)对存在不良心理的个人加强干预关怀

正所谓防患于未然,为有效防治暴力犯罪心理的产生,政府应组织心理辅助人员对存在不良心理的个人进行指导,增强心理干预与关怀,通过处理个人主观因素将暴力犯罪心理扼杀在萌芽中。个人冲动或为泄私愤是产生暴力犯罪心理的关键因素,对于应开阔发现民众不良心理的渠道,提前进干预通过心理关怀与辅导防治暴力犯罪心理的出现。为此,可采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形式对社会中存在的不健康心理现象进行预防,并针对部分特殊人群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诸如,要多关注刑满释放、劳教、流动和失业人员的心理状况,政府成立专门的心理辅导工作小组,如果发现有人出现心理问题应给予及时疏导,引领他们要敢于面对生活中的挑战与困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避免产生暴力犯罪心理倾向或走向歧途。

三、总结

产生暴力犯罪心理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当然外界环境也有影响。要想解决暴力犯罪心理问题,关键在于从个人着重,通过加快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保制度,增强心理教育和疏导,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自然能够有效防治暴力犯罪心理。

参考文献

[1]张丹.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预防[J].科技展望,2016,21:352.

[2]余茵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心理界线的形成[J].南方论刊,2016,07:52-54.

暴力袭警人犯罪心理分析 篇3

目前,我国正步入法治社会的阶段,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警察部队。可是近期许多暴力袭警案件被媒体报道,暴力袭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中国已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当中广西也是暴力袭警案件的高发地,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危及公安民警生命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如何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题。

一、暴力袭警的原因

1、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当前,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警察的办案程序,往往凭主观臆断推测警察执法公正与否,一旦不符自己的想法或达不到预期目的,就认为警察执法不公而进行投诉。有的甚至将警察文明执法视为软弱可欺,肆意谩骂、侮辱警察,更有甚者围攻、殴打警察。

2、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比,对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中。但是,《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 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对其他袭警警察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对无理取闹、侮辱警察及诬告警察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此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警察被袭击时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3、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据了解,人醉酒后,由于神志不清、身不由己,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洋洋自得的举止。人在喝酒过量后会失去理智的状态,很容易对周围的人进行破口谩骂、动手殴打等,看什么都不顺心或者从事一些莫名其妙、超出常规的破坏活动。

4、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目前我国警用装备的保障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

一、基层所队特别是派出所的警力、经费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少,装备落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应当配备的枪击、警械和防护装备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全,在制敌过程中敌我力量悬殊太大,导致民警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一定程度加剧犯罪分子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

二、部分警察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国家强制力量,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警惕性,出警时没有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且个别警察警务技能不高,一 定程度上增加了受伤的可能性。

二、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产生的影响

(一)媒体对警察的宣传与导向发生偏差

其实,每个有过与警察不同程度交涉经验的人,会对杨佳是不是英雄义士有不同的诠释,更重要的是了解人们各种情绪折射出来的问题:中国网民在这事件中对警察的普遍不满,究竟是否反映了真正的民意?没有能力上网的人(无论是受资源或技术限制),到底是否有其他渠道表露心声?有媒体报道称,沪上有民众把杨佳推崇为手托炸药包英勇炸敌堡的战争英雄董存瑞。更多网友则把他等同于在《水浒传》里被上司和官差衙役压制和欺负的林冲,以及“该出手时候就出手”的武松。诚如网民所说的,许许多多市民把警察等同于强拆民宅、暴打上访民众、勾结奸商或收保护费者,也就难怪他们听闻杨佳手刃这么多名警察,不但不怪他草菅人命,还称他是“英雄”、“义士”。媒体恶意炒作以及正面宣传、警务公开的不足,导致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一些新闻媒体从追求新闻“看点、卖点”出发,对公民、组织应该支持和协助警察执行职务以及阻碍执行公务应受到严肃处理往往不予重视,反之热衷于炒作个别警察违法乱纪行为,侧重负面报道,破坏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一旦警察与执法对象发生争执,群众或是不理、或偏向执法对象,经常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使警察为众矢之的。这与警察在法制宣传、警务公开以及公安工作效果宣传上做得不够 有较大关系。

(二)警察因公伤残医疗费得不到保障

据媒体披露,2006年1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发生因公伤残医疗费8717.2万元,其中由国家和单位支付5655.1万元,占64.9%;由警察支付2197.4万元,占25.2%;拖欠医院864.7万元,占9.9%。据统计,河南省每个县级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有4-5名警察因公负伤,许多警察因公负伤后,医疗费无法报销,只好个人承担或由所在单位垫支。如洛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李军,处理治安案件出现场时摔伤,成为植物人,一年后死亡,仅医疗费就15万元,无法报销。警察在受到暴力袭击后受伤,没有合理得到国家的保障安置,这样会给警察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创伤,与此会消弱警察的壮心斗志。

(三)警察的素质和处置能力与暴力袭警的关系

一是个别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工作中表现为执法不够文明,执法方法简单,存在一定特权思想和“冷横硬推”现象,这样容易与处于非常激动状态的当事人发生冲突。二是公安业务不练。在处置事(案)件中对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处置事件的技巧、手段、措施不灵活,以至于引起群众不满导致阻挠执法事件发生。通过上海警方透露有关杨佳袭警案前的录音记录可知:警察对杨佳进行盘查时,两者之间的对话语气充满火药味,从中看出警察的执法素质不够强,也没有很好的处置当中的矛盾根源。假如当时警察说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那么杨佳心里可能就平衡许多,也不会让他产生报仇心理。从此提醒我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具有“文明执法,立警为公”的理念和处置事情的能力要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也不会落下上海“杨佳袭警案”的祸根。

三、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权益指的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警察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权益,是指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警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特殊的权利;广义的警察权益,还应包括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的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近年来,公安部推出许多措施保障警察的权益。但是,我国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建设尚存在诸多空白,给警察权益保护带来难度,研究警察权益保障问题成了一大热点。

(一)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特点

一是暴力阻挠民警执法办案、威胁民警人身安全案件增多。部分袭警人员甚至怀有挑衅心理。公然与执法执勤民警相对抗,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二是受侵害民警以基层民警为多。现在实施的是一名民警带一名协警巡逻处警制度,在处置群体性案(事)中,协警难以驾驭和控制复杂的局面,一旦冲突,警方往往陷于被动、受害地步。三是袭警案件多发生在警方执法办案时。基层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和打架斗殴等一般治安案件时,遭到不法之徒拒绝、阻碍、围攻的现象日趋增多。四是对醉酒者缺少相应的强制约束措施。据统计部分民警在处理酗酒滋事过程中,发生涉警伤害案件比率也比较高。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过分强调服务功能而削弱执法功能。公安机关近年来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加大了力度,严肃警察的举措、服务公众的社会承诺连连推出,以至于有些人错误地认识警察只是一个服务群体,就应该言听计从,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就以告诉你,更有甚者甚至无视乃至挑战警察的执法权威。

2、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与理解有偏差。受现行体制局限,当前公安机关除履行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职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拆迁、征迁、拆违等现场安全维护,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临时布置的非警务工作。和群众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一旦百姓与政府机关各种原因发生摩擦,警察的立场就是保护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具体表现为群体性群众闹事,群众与政府部门引起纠纷时,警察在处置时往往作为受攻击的对象。

3、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当前,一些民警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不高,方法粗暴,以管理者自居,还为转变到服务观念上,在工作上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容易与当事人产生摩擦;其次,一些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对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从而产生漏洞,平时疏于训练,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随心应手的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措施。这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社会转型期一些矛盾错综交织,利益格局调整,导致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交织,在处理企业破产改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弱化,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逐步衍化升级,使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常常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因此,社会转型期的种种不和谐问题,是导致警察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2002年8月在全国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经验交流会上,公安部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发挥应有的功效,可使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保护执法权威。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有“一把手”亲自挂帅其他党委成员参与,设立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局民警维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各个涉及的职能部门进一步细化、分解操作执行。同时,制订《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明确维权的职能、范围、操作程序的工作 要求,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民警执法环境、保障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培养民警树立较高的政治觉悟,善于调查社会现象,分析处理问题。加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练好内功,坚决根除特权思想,确实做到执法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执法环境。同时,加强技能和业务培训,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保证对所涉及的法律能够理解、熟练运用,提高接处警能力和技巧、盘查和捉捕的方法和技能,学会做群众工作,做到能正确评估现场事态的发展趋势,既严格执法,有灵魂处置,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调整并完善公安接处警工作范围,避免民警因超越职权无法解决问题而无辜受委屈。

3、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优化执法环境。公安部门应努力主导公安宣传潮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结合具体案例,广泛宣传《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其他有关法律,强化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群众能“懂法、维法”。还有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警营开放日”等活动载体,加强与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民警公正执法的理念,在执法中尊重保障人权,时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警察成为人民群众的榜样,树立其警察在 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对一些暴力抗拒、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通过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以便震慑那些无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的人,同时理直气壮地为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撑腰。

4、完善维权机制。一是成立维护民警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从严及时打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督察部门要在发生袭警案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袭警事件跟踪督办。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袭警犯罪嫌疑人“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二是对民警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于恶意诬告、诽谤,对民警名誉造成损害的,要支持和帮助民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各级媒体如实报导,以正视听,安抚警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民警执法中遭受袭击、伤害的快速救治制度、抚慰金补助制度等。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紧急救济机制,开辟救治“绿色通道”,并落实专门的医疗经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多方争取和筹集警察维权资金,当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予以相应的补偿。通过合理完善维权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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