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4-08-30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选6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 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工 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 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级《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 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 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输审批手续。经审 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 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 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 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 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 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 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 验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 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 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 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早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 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 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 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要限定收视人

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 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 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 共场所播放或以经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 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 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 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 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 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 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 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 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等处罚;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载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贪污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 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 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评选和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 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 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 用,应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管理。外国驻华使(领)馆,以 及其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尊重该 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 朋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 和本 《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管理办法。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2

乐至广电网络公司积极协调当地县委、县政府和县级各部门,成立了乐至县整治“小锅盖”联动小组,由分管广电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文体广新局、公安、工商、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由分管广电工作的副乡镇长负责专项工作。各级工作机构的成立,在小锅盖管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彻底改变了“小锅盖”管理只有广电网络公司唱独角戏的局面。

2强化宣传,使“小锅盖”法规家喻户晓

乐至广电网络公司切实采取“堵”与“疏”相结合,“打”与“防”并举的措施,把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有机结合,堵源截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自身的宣传优势,切实有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工作。乐至广电网络公司结合县情与工作实际编写《依法取缔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宣传提纲》,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汇编成宣传资料,组织员工深入集镇和农户居住较集中的自然村进行广泛宣传,大量张贴国务院129号令、资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联合整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并在当地电视台长期选播国务院129号令的相关条文。与此同时,乐至广电网络公司还充分利用县、乡、村三级的农村有线广播,广泛宣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使“小锅盖”的相关政策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率达到96%以上,确保了“小锅盖”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联通各方,建设一支强有力的信息员队伍,确保信息畅通

乐至广电网络公司建立了一支由90余人组成的信息员队伍,基本做到每6个行政村都有一名公司员工兼任的“小锅盖”信息人员,由信息员及时、准确掌握全县农村各村、社“小锅盖”的管理情况后,一是每10天由信息员向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一次辖区内“小锅盖”的排查情况;二是每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文体广新局报告各辖区“小锅盖”的管理工作;三是县文体广新局汇总全县“小锅盖”管理工作后,上报至县委综治办,再由县委综治办每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小锅盖”管理工作情况。

4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构建和谐广电网络新秩序

在加强地面卫星设施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是关键。对发现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乐至广电网络公司首先采取宣传动员,由公司维护人员送达宣传资料和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对拒不执行限期拆除的个人,再依照广电法规和县人民政府与乡镇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镇综治办、文化、派出所、广电网络乡镇营业部和村委会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对钉子户由村干部包干取缔落实;对自愿拆除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个人,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对拆除后自愿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给予优惠。同时,乐至广电网络公司还开设了有奖举报电话,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每次奖现金50元。

5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确保责任区域内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做到责任区内无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无非法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乐至广电网络公司积极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到县人民政府将“小锅盖”管理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政策。从2008年起,县人民政府就在每年初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小锅盖”管理的目标任务及奖励办法详细列入目标考核责任书内;同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季度由县政府目标办和督查室组织公安、工商、文体广新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落实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督查,年终由目标办和县政府办公室进行检查考评。通过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和考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也将“小锅盖”管理纳入了本地方,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坚持做到与广电网络公司密切配合,只要广电网络公司的信息员发现一个,就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一个,乡镇、村社就组织人员取缔一个。

通过各项措施的深入落实,有力地确保了全县违规“小锅盖”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彻底实现了有线覆盖范围内“小锅盖”零销售、零安装的目标。

摘要: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有线电视正常运营管理造成严重冲击,阻碍了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扰乱了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秩序,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带来了重大隐患,是各地广电部门的顽症痼疾。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以下简称乐至广电网络公司)通过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强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键词:三级联动,卫星接收,有线电视数字化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3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材料:(1)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时提供证明本单位工作确需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材料;(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3)宾馆饭店应提供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的有关证明材料;(4)涉外房地产提供“涉外房地产外销证”;(5)来华经营、工作、定居的境外人员应提供“境外人员有效护照”、“境外人员暂住证”、“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复印件。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4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等部门提出的《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银川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整顿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根据自治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09]181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亦称“小耳朵”)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坚决查处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转播秩序,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1、从严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2、重点清理有线电视信号覆盖范围内和无线信号质量达到标准的地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广播电视收视环境。

三、工作安排

鉴于违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复杂性,采取集中清理整治的办法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计划部署阶段(7月15日至8月20日)。召开银川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工作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部署全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期间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掌握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情况,摸清底数,明确治理重点,为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自查自纠阶段(8月20日至26日)。重点任务是开展专题宣传,发布专项清理整治通告,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和发放宣传材料,大力宣传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和我市开展专项清理整治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措施,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使“严禁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家喻户晓,教育群众自行拆除、上交非法安装、使用的相关设备,切实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三阶段:集中清理、专项整治阶段(8月26日至9月15日)。重点任务是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行为,特别对广播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在集中清理和专项整治中,采取先城市后集镇、先单位后个人、先干部后群众的工作方法,先易后难,不留死角,稳妥推进。两县一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第四阶段:接受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30日)。重点任务是做好接受自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工作。由银川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继续进行治理,对依法拆除、收缴的设备进行妥善处理。同时,制定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反弹,巩固清理整治成果,确保全市广播电视传播秩序正常化、规范化。检查验收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的情况向银川市政府和自治区广电局进行专题报告。

四、领导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领导,统一行动,确保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银川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卫东 银川市副市长

副组长:郝战江 银川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郭正祥 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成 员:常文建 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 军 银川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立东 银川市610办副主任

张宁生 银川市国家安全局副处长

梁亚彬 银川市商务局副局长

牛海龙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迎春 银川市工商局副局长

田文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学锋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元文 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银川市支

队支队长

张 磊 自治区网络公司银川分公司副总经理

何建勃 兴庆区副区长

马金龙 金凤区副区长

张正标 西夏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常文建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元文、王平安(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广播影视科科长)任副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落实各阶段任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办《关于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综治办[2004]16号)精神,动员辖区各级部门和单位,做好内部清查和配合工作,切实把治理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外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在集中行动中要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市执法支队等部门,对有线电视信号覆盖范围内和无线信号质量达到标准的地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依法处理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等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销售,广电、商务等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在查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收听收看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和利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银川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负责落实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集中行动中重点查处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拆除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要依法予以拆除。

(六)司法机关对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七)银川市网络公司负责相关小区有线电视线路和信号的开通工作,并协助市执法支队做好配合工作。

(八)三区两县一市负责做好各个环节的全面配合工作,三区也有属地责任、查处、上报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银川市的统一部署,全面做好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境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较为严重,对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正确的舆论导向带来潜在的不利因素,影响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各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宣传整治,双管齐下。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行为。特别是各宣传媒体,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开辟专题节目,大造清理整治声势,为做好清理整治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清理整治工作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打击非法行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抽调骨干力量,合理分工,统筹安排,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要重点掌握,摸清底数,统一组织联合执法,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有效打击不法行为。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清理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四)把握政策,严格执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执法工程中必须遵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好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积极支持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进一步防范非法违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反弹。

这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集中统一行动事关重大,涉及到保密工作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守秘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紧密配合,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使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5

境外电视节目排查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领域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精神,对此,我局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对问题的排查整改,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加强工作领导。为保证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由局广播电视股、县广播电视台、县广电网络公司组成的排查小组,在分管广播电视工作的副局长带领下,积极开展排查工作。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排查小组深入全县边远山区村小组村民及县城社区居民对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收看的电视节目进行检查,对县广播电视台、县广电网络公司的电视频道、传输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情况。各乡镇的村小组部分群众存在着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收看电视节目、电视节目信号源来自XX号,检查组人员每到一户首先进行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耐心做好群众工作,动员群众自行拆除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宣传教育,大部分群众都能积极配合,主动拆除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对少数不听劝说群众,检查小组进行强行拆除。

在对县广播电视台、县广电网络公司检查中,检查小组对县广播电视台的电视频道进行查看,未发现违规增设电视频道现象;对县广电网络公司传输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检查,未发现存在自设前端,信号源全部来自省网络公司传输的电视节目。

通过排查,我县偏远山区部分群众存在安装和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现象,但广播电视台、县广电网络公司未出现违规增设电视频道现象,未发现居民私自架设卫星设备收看境外电视节目现象。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条件接收的应用 篇6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十五规划, 2015年停止模拟广播电视的播出, 普及数字电视。数字电视系统从传统传输方式上看大致分为有线数字电视、卫星数字电视和地面数字电视系统。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经几年发展相对成熟, 已形成相对完善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思路, 但整套系统的推广费用较高;卫星数字电视受技术与管理因素的限制, 大范围商用有难度;地面数字电视虽然没有技术和管理因素的限制, 但由于发展政策的影响, 一直没有大规模推广。近期随着地面数字电视标准的出台和广电总局的政策倾斜, 地面数字电视依托数字电视技术的新产业将有很大的推广潜力, 地面数字电视产业也将迎来发展的高峰。

地面数字电视包括已经开始推广的MMDS, 移动数字电视以及手机数字电视等各种利用无线信道传输的数字电视系统, 它以数字电视技术为基础, 利用无线通道来实现数字电视以及相关业务的无线传播。地面数字电视系统具备建设成本低, 接收方便, 容易普及等特点, 可以固定接收, 特别在移动接收以及便携式接收, 地面数字电视还拥有有线、卫星数字电视所不具备的优势。

2. 地面数字电视的发展前景

电视数字化是国家广电总局的既定目标, 全国有线电视正轰轰烈烈的开展, 然而有线电视建设成本高, 维护量大, 全面普及需要时间、资金, 城乡结合部, 农村的村屯普及难度更大。而地面数字电视可以有效地弥补覆盖的真空地域, 让数字电视真正做到户户通。

首先,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2/3以上, 开展地面数字电视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农村用户对数字电视需求和积极性远高于城市, 这对地面数字电视的发展有了良好的基础。这也给早期建设的高山台新的生机。多年来, 各地高山台站为电视在全国的覆盖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由于种种原因, 如资金、管理、地方财政支持, 面地面数字电视的运营不仅可以带动它有活力, 还可以将它纳入经营轨道来, 实现业务双赢, 广播电视在新的模式下运营, 一定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 还可以创造很好的经济价值, 为广电事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3. 条件接收的必要性

传统的广播电视大多数是无偿的发射、收看, 这种开放播出的方式造成了广播电视系统收入方式单一, 还造成了网络传输机构流失大量直接收入。这种趋势使广播电视运营走入了死循环, 也直接影响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展建设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它改善了节目的质量, 还可以通过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对数字电视信号加密, 让合法用户正常地收看到电视节目 (基本节目、单独付费节目) , 用户自己选择。非法用户被拒之门外。这种方式解决了广电机构收入单一的问题, 防止电视偷接、拒交收视费的现象。合理的收费有效的盘活了广播电视机构资源, 开辟新的赢利方式。经济造血能力加强, 对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4. 条件接收系统简介

有线数字电视发展多年, 数字电视条件接收技术水平已经相当规范和成熟。条件接收系统也就是加密认证系统。在数字化技术对节目进行处理后, 利用条件接收系统对节目流进行加扰处理, 并辅助以加密控制信息, 这样可以按用户的付费情况来分别设置用户的收看权限。收看端必须安装机顶盒和条件接受智能卡才能完成正常的解扰工作, 智能卡保存了用户的收看权限信息。实现按频道, 按节目收费的目的, 也保证了非法用户, 不交费用户不能收看到收费电视。

条件接收系统的工作过程:当数字电视信号经过电视台处理或被独立的加扰设备加扰。加扰时要参考一个扰码序列, 这个由扰码序列生成器 (PRBS) 产生的伪随机二进制序列, 受控于起始控制字CW (由专门的模块生成) 。CW是解码密钥, 知道CW也就能通过一定的算法得到扰码序列即能解析出电视信号。控制字CW传输和控制成为条件接收的核心。作为系统安全核心, CW本身是需要加密来保护的。它又被称为业务密钥SK。在ECMG (ECM生成器) 模块中, 对控制字CW加密的授权密钥SK会被打包加入到授权控制信号 (ECM) 中去, 它被会复用到传送流传给用户。CW虽已由SK加密, 但还不是绝对安全, 还要对SK再进行加密保护。利用终端地址码相关联的一个数列来进行加密, 利为分配密钥 (DK) , 分配密钥大多被固化在智能卡中。地址码在运营商发卡时写入智能卡, 它具有唯一性, 不同的智能卡有不同的地址码, 所以不会出现重复卡。分配密钥DK通过EMMG模块对授权密钥SK加密形成授权管理信息 (EMM) , 该信息, 也会被复用到传送流进而传到各个用户, EMM包还包括地址, 用户授权等其它信息。接收设备也就是数字电视终端在接收到EMM、ECM包就可以分解出DK、SK以及CW从而得到扰码序列解出加扰信号。

5.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建设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周期短, 覆盖面积大。我局选用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生成的GME1D3A型1KW数字电视发射机, 从安装到播出用时不到50天就已正常播出。它的接收十分方便, 安装快。距发射台远的在室外架设一个五至七单元天线室内加装一个数字机顶盒, 插入智能卡就可以收看到45套清晰的数字电视节目。三个月的时间入户超过8千户。克山县两个月入户超过1万户。

工程建设中, 首先要做好电力增容, 5部发射机工作时交流稳压器工作电流近50A。还要给发射机建造排风通道, 排除功放和电源的热量, 高热量主要是因为发射机效率只有14%, 为保证发射机工作温度不大于40℃, 风道要足够大, 从防火方面要阻燃材料, 铁皮虽然安全, 但有机械振动, 热传导快也不利于降温。环境温度高发射机功率下降, 很容易烧坏功率放大器。

6.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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