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案件办案流程

2024-06-05

律师民事案件办案流程(共9篇)

律师民事案件办案流程 篇1

一、收案

(一)回避客户利益冲突。在决定接受新业务前,业务审查部先审核收案条件,查询客户档案,如果查询到新客户与现有客户有利益冲突,事务所将拒绝受理新业务。

(二)提示客户诉讼风险。

(三)经业务审查部签字后,办理委托手续。

(四)承办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将收取的相关资料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⑴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⑵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及其相关规定;

⑶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注意特殊时效的规定;

⑷案由是否准确;

⑸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⑺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其诉讼请求或辩理由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⑻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⑼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⑽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填写《收案登记表》

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根据案件情况,拟定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证明的事实

2、确定调查对象

3、确定调查方式

4、确定调查内容

5、拟订询问提纲

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查、整理证据,编制证据卷。

(三)交换证据后,补充新的证据。

(四)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可以代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五)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六)代理起诉和应诉

1、代理原告起诉

⑴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其代写诉状。

⑵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⑶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⑷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⑸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2、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⑵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

⑶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3、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

⑴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⑵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写书面文书,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律师代理申请人

⑴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⑵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⑶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

2、律师代理被申请人

⑴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②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③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⑤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⑥是否申请复议。

⑵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类型包括:保证、现金、抵押物、质押物。

⑶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建议。庭前准备

1、查阅并摘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或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3、开庭3日前应向律师事务所业务审查部汇报案件庭前准备情况。

4、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卷。

5、律师应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害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6、确定代理思路,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7、审查是否有回避事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可代为提出回避申请。

8、指导当事人出庭。

9、告知证人出庭作证须知,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

10、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随时与承办法官就开庭时间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安排工作,避免时间冲突。

11、特定情况下,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向业务审查部汇报情况,并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五)出席法庭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六)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工作

1、及时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判决书收件地址是律所,应当关注判决书是否送达,以免错过上诉期;超过一定时间仍未收到,应当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看是否已经寄出。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八)上诉审中的律师代理

1、收案。律师应当审查上诉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律师才能接受委托。律师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上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

2、提交上诉状后,关注法院是否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卷宗。

3、代理工作。二审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与一审相差不大,但律师也应当结合二审程序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代理活动。尤其是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查看一审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的定案证据是否均已经过法庭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该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

(九)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1、注意广东省关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前置条件。根据《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并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的,法院应当首先进行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复印件1份、答疑笔录复印件1份等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应立案审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再审的时间。

2、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十)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审查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5、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6、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7、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应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8、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议书。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

1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12、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13、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14、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16、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17、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四、结案

(一)律师应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二)客户服务部应督促当事人交回办案跟踪卡,并向客户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三)结案标准,但本节5规定的除外

1、审判程序中,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经客户签署意见后结案。

2、执行程序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

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⑵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四)律师应妥善保管案卷,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

(五)结案后10日内,律师书写《结案登记表》,整理案卷归档,归档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3、承办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篇2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篇3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一)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发决定书

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十一、立卷

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①立案审批表;②行政处罚决定书;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④送达回证;⑤听证笔录⑥证据材料⑦财物处理单据⑧其他

有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业务规范适用于我所受薪律师及律师助理。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 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管一份附卷;

4、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信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按〈〈收案登记制度〉〉办理。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审查受理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则建议不作实质性答辩,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3、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审查以下事项:

(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该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阅 卷

第十条 承办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代理手续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一条 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十二条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可信的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第五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四条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五条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证人认为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及时。

第十七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十八条 律师因故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律师在向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录音、录象可不用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4、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5、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提交。

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二十五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自主写出代理词。

第二十六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九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委托人出庭的,应当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条 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三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八章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三十二第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案情代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告的陈述提出确认与否的答辩意见或依法提出反驳。

3、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三十四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十五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对方出示证据的,代理委托人质证,有异议的,阐明异议理由和根据。

第三十六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

第三十七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四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四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二条 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委托人最后意见时,可以对全案进行小结,明确律师的观点和委托人的主张。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四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四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尽快整理代理词,正本送交法院,副本由律师附卷。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一般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楚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七条 律师代理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委托人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再审或抗诉的申请,但应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八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卷归档。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代理。

律师民事案件办案流程 篇5

延期审理申请书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是指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赋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泛指: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证人,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收集、调查新的证据,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重新予以鉴定、勘验,或者已有证据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3、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充分的资料参加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须针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做应诉的准备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写作要点]:

延期审理申请书的写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正文:

明确写明其申请情况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的写明申请人对何案件因何种原因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2、事实和理由:着重阐述申请人提出延期审理的原因,根据其尚有的应当推延审理的具体情形,说明其申请延期审理的必要性。基于所述事实和理由,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附上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形并应该延期审理的证据材料。

[格式]: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洛阳律师//河南森合律师白德营: :***QQ:

律师民事案件办案流程 篇6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

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

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

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

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2、如果是不同的债务,虽均是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不能以最后一个债务到期的时间来计算时效。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解读:

1、本条主要讲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2、确认依据:能确定债务履行的届满期限的,从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认的,从要求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明确表示不履行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解读:

1、合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2、合同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债务请求权适用时效诉讼,起算点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解读: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起算日确认的两要素:确认事实+知道对方。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对方当事人(即不当得利当事人)之日。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解读:

1、正当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起算:管理行为结束+知道或应知道被管理人

2、不当无因管理损失请求权的起算:知道或应知道管理人与损害事实之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解读:

1、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一):主张权利。

2、具体方式有:

A:对方在确权书上签章;

B:确权书送达对方(包括实地送达、信件、数据电文送达);

C:银行扣划本息(必须是该欠款的本息);

D:国家或省级报刊公告;

3、签收人的确定:

A: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信件收发部门或被授权主体

B:个人:本人或同住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解读:同一债权,部分催收及于全部(权利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解读:

1、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二):起诉。

2、此处的起诉包括书面与口头,即只要有证据证实主张了权利即可。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解读:

1、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三):法院系列诉讼行为。

2、申请或采取下列诉讼行为之一的:

A:申请仲裁

B:申请支付令

C:申请破产或申报债权

D:宣告失踪或死亡

E:诉前财产保全或临时禁令

F:申请强制执行

G:申请追加或被追加参与诉讼

H:主张抵销

3、以上可记为:裁令破宣告,保禁执追销(裁定破宣告,宝剑直追箫)。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解读:

1、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四):向社会组织提出请求。

2、有关纠纷解决机构:

A:人民调解委员会

B:社会组织:具有纠纷解决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读:

1、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五):向司法机关提出主张。

2、诉讼时效中断: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自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再计算:公检法不立案、撤案、不起诉之日起,或自刑事裁判文书

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读::

1、诉讼时效中断方式

(六):义务人系列认可行为。

2、义务人系列认可行为包括:

A:通过承诺或行为明确表示愿意偿还相关债务

B:该承诺或行为包括: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制定清

偿计划等。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读:对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任一人发生的时效中断事由,均及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读:代位权的提起,应认定对双层债权均发生诉讼的中断。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解读:

1、债权转让的,转让通知到过债务人之日时效中断;

2、债务转让的,债权人同意的,自三方(债权人、债务人、愿意担债者)合意

之日时效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解读:

1、本条讲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情形:

A:法定代理人受限:即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B: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C: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解读:

1、从债务依从于主债务。主债务过时效,从债务当然过时效。

2、如主债务已过时效,从债务人仍替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事后再向主债务人追

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3、前述情形下,是否需要主债务人抗辩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还是法院在查明

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本条未列明,但是,根据本解释第三条及一般诉讼权利主张与抗辩规则,个人认为还是需要主债务人提出原债务过时效的主张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读:诉讼时效过期(届满后),债务人又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的,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重新恢复,债务人再提出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一二审未完的,适用本解释,一二审已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律师民事案件办案流程 篇7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10:02:4

5一、受理流程

1、登记、编号:来诉人员请先到立案庭导诉台(位于省法院西北角外侧一楼)进行登记并领取编号条。未经登记,一般不予接待。

2、提交材料:

(1)申请民事再审的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立案二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大厅(位于四号楼一楼)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刑事申诉案件来诉人员持导诉台发放的编号条到相应地区的案件受理室向接谈人员提交申诉材料,接谈人员将听取您的诉求并进行法律解释。

第一组:负责信阳、周口、漯河、商丘、焦作、三门峡。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307室。电话:0371-65763637。

第二组:负责洛阳、鹤壁、许昌、濮阳、济源、郑铁。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202室。0371-65763622。

第三组:负责郑州、开封、南阳、新乡、安阳、平顶山、驻马店。接待室位于省法院西侧立案楼408室。电话:0371-65763648。

3、民事申请再审材料提交完毕后,请您安心返回。我们将对您的申请或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及时发送受理通知书或立卷审查。请保持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联系方式正常使用,以便接收我们发送的有关通知。如欲了解受理情况,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请拨打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371-65755105、65755106),刑事申诉案件请与原接待人员联系。

二、案件受理后,我们将进行调卷等工作。由于案件较多,调卷需要一定期间,请您耐心等待。卷宗调齐并确定承办法官后,案件进入审查程序,承办法官将根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主动与您联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关于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提示

及承诺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发布时间:2010-08-13 09:58:2

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各方当事人:

为方便您诉讼,保证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特将民事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的有关事项提示并承诺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和对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申诉的案件,由我院立案庭负责。)

二、申请再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人应提交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并参照我院制订的再审申请书样式,规范书写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建议用A4纸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四、请申请再审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一、二审及再审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原审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及再

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提交的材料(建议用A4纸)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我们将退回请您补正。

五、请申请再审人认真、详细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您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按您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向您送达传票,我们将按您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程序中我们一般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如按照申请再审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本程序可以采取审查申请再审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组织当事人听证等审查方式。阅卷审查的,调卷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本程序中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的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或不服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十、您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我们将在法定期限内发送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确定后,承办法官会根据案件审查情况按照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您联系。请您耐心等待并注意查收受理通知,按照法官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如需咨询受理情况,可拨打咨询电话或上网咨询;如需了解案件审查情况,请与承办法官联系。

十一、我们郑重地向您承诺:我们将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欢迎您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律师办案小结 篇8

xxxx与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体会就是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的价值体现在据理力争,为客户赢得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xxxx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从准金融机构受让债权的普通民事主体,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除出台,很大程度的影响了本案中原告主张高利息的权利。在律师向客户阐明该司法解释可能对案件造成的影响的时候,客户一度表态可以接受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法院依职权调整利息。但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金融借款,从债务人的角度,其签署合同的行为就是认可了高额利息的条款,那么债权转让行为不应当影响基础合同的履行,从这个角度出发,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轮的沟通,最终在这个问题上获得了法官的认可。因本案本金非常巨大,所以做好利率的有效维护,使得客户的利益最大化,最终让客户对案件的结果十分满意。

律师办案的思维与技能 篇9

律师办案的思维与技能

来源:智慧365金字塔原理

1、文书写作

民商事诉讼中的文书,主要包括民事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除诉状写作,有基本的模式可循,其它文书,不必拘于一定的模式,事实上,每个律师的风格,也多有所不同。但以我的经验,答辩状与代理词及法律意见书的写作,采用“金字塔原理”,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金字塔原理的要旨在于,结论先行,层层递进,逻辑关系清楚,这种方法对法律文书写作,尤为重要。有优势即在于,文章的主旨清楚,逻辑关系明确,法官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明白你的观点,以及你的论证。比如,在代理某被告的一起案件中,如代理词先摆出以下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诉请。然后,给出一、二、三的理由,再针对各个理由,分别给出

(一)、(二)、(三)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各个理由之间“相互独立,完全穷尽”。如此论证,写的人虽需要花费许多心思,但读文章的人,只要提纲挈领式阅读,便能很快明白文章要旨。要知道现在的法官,案件数量之多,工作量之重,已不堪重负,如果律师写的文书,没有章法,逻辑关系不清,读起来让人云里雾里,没有理由,还指望法官还去读你写的文书。

金字塔原理的用处很多,之于有哪些用处,我建议大家读《金字塔原理》这本书,我在此不予展开了。我还想告诉各位,法学院的学生,阅读面应当开阔。胡适先生说,“为学当如金字塔,要能博大要能高”,希望大家能够体会,此中深意。

2、案例写作

律师写每一份代理词、法律意见书,也都是个案研析的锻炼,是很好的学术训练方法。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写硕士论文,就是写了一个很小的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而我之所以会写这个题目,也是因为我此前办了这类案件。办过此类个案,对争议的问题,我就会有若干的想法,为了解决问题,我会带着问题去找资料,所以在动笔写论文之前,我已经在办案中,收集了许多资料,写论文也相对容易。

以我个人的感受,写作前必须带有问题,有了问题,才会有解决问题的冲动,才会不避劳苦找资料,而案例写作的优势,即在于问题是现成的,而且你必须要解决。

此外,这当中重要的训练的方法,就在于要先写小问题,比如由案例引申出民法当中的某此概念,最好不要写法律的原则,像诚实信用原则,徐国栋教授当年就写出一本书来。这种写法,非一般的学术功力可以做到,所以我建议先写小问题。

我所举的案例中,就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交付标的物中,有部分物没有约定价格,对方抗辩称此物为从物,依法不需要计算价格,况且合同亦未约定价格。就此争议问题主从物问题,因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许多观点都是理论上的。我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就这个小问题作出研究探讨,并形成案例分析。这种做法,不仅是对个案进行总结,在对小问题作充分的研析后,才可以做到以小见大。所谓以小见大,不只是要通过小问题,去表达一个宏大主题,还有就是通过小问题,养成研究、写作的好方法,这也是“见大”的内容。此外,研究透一个小问题,以后再遇到此类的问题,即可轻松应付。承上所述,写作确是律师一项重要的技能。林肯总统,他亦曾是名律师,说过一句俏皮话:“文字之于律师,相当于商店老板的存货。”存货多了,杂货店的老板生意才会兴隆。至此,大家都应当明白,我所要表达写作的重要性,但如何训练、提高写作的技能,在此我不得不交代一下,这里全是我自己的经验,并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3、写作的训练

写作没有捷径,必须多写,写多了,方法也就产生,文字也就理顺。我年少时,曾养成记日记习惯,白天遇到的事,晚上记下来,再发挥一下感想,这样坚持多年,作文水平大为提高,还常受到语文老师的表扬,于是写得更起劲,时间愈长,便对写作产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样渐渐学会写东西。上大学后,我兴趣不减,还为校报记者,愈发写的更多。当年因为穷,发表小文章,还能拿点稿费,干劲十足。

工作后,我不再写日记,但工作日志每天必记。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博客这等新生事物,应运而生,2007年3月,我在正义网法律博客,注册自己的博客,主要写些时评、读书札记、案例研析等,一直坚持下来,到现在共写了350余篇小文章,按每篇平均1500字计,应当有50余万字。另外,我要求自己金字塔原理每起案件必写代理词,有的案件写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果代理词、法律意见书也算在内,工作后我应当写了不下百万字。这都是写作的训练。

以我的经验,我建议大家都尝试着,建立自己的博客,然后经常更新,什么都可以写,用专业视角发表观点,语言有时可以激烈些,文字最好带有情感,这样读的人会多。法律人有责任,把自己想说的,说出来,不要偏激,掌握好“度”就可以。还有,在讨论问题时,一定要以专业眼光,分析问题,给出见解。写作的语言,可以仿照自己说话时的习惯,如果你平时讲话滔滔不绝,你就将说的内容写下来,作一些修饰,就会是好文字。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名律师德肖维茨,写有《致年轻律师的信》,你们可以找来看看,并试着学习他写作的语言。这本书,值得大家一读再读。

总之,做律师最好能多读、多想、多写。阅读、思考、表达,是很好的思维训练。思想就像是刀子,越磨较锋利。

(四)演讲的技能

演讲也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很多人对公开演讲有畏惧心理,我也不例外。但律师必须学会演讲,没有办法逃避,所以我也是硬着头皮到企业中去讲。对于律师而言,公开演讲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奥巴马能竞选成为总统,演讲能力为他拉得很多票。对于这方面的技能,本人也一直在学习,在此推荐一本书《演讲的艺术》,此书堪称是演讲圣经,大家有兴趣,可以到网上找,或者到图书馆去借阅。

以我经验,律师作演讲,三句话不离本行,必须谈自己的专业、专长。扬长避短,这在哪一行都是通用准则。要讲自己专业方面内容,而且要有逻辑性,不能天马行空,让听众不知所云。为了保证专业、有条理,最好做个PPT文件,有备无患。为了更充分地准备演讲内容,可以把要讲的,全部写下来,这种笨方法,我一直都在采用,而且很好用。写出来就是篇文章,放到网站上,还可以招摇一番。

有一点重要内容,即演讲应当以听众为核心,应当考虑听众的关注点、兴趣点。比如,这次活动,导师安排我讲律师办案思维与技能,我随后即在考虑,在座各位关注点在哪里?你们花两个小时听讲座,能收获些什么?如果我坐在台下,我想从这次讲座中得到些什么?这样换位思考,对演讲内容的安排,定然会有所帮助的。因为如果我在听,我也只会想得到些“干货”。所以,我会要求自己尽可能讲些“干货”,之于是不是“干货”,各位都是评委。演讲者须保证,态度的诚实。这样的话,即使讲的不好,也会收获听众的认可。最后,再谈点风度问题。做到这一点比较难,但大家都可以争取,腹有诗书气自华,肚子里有货,才可能有风度。清人小品文中说,读书如吃药,药多力自行。虽然难听,但确属实话,可以专治读书人的毛病。

演讲中,观点与听众有分歧、对立,此乃常态,不能因为观点不同,而有失风度。我们在新闻中,常看到国外演讲会上,有异见向演讲者扔鞋子之情形,此举着实令人尴尬,但也有人处理得很好。美国小布什总统曾在演讲中,接受过鞋子“礼遇”,但去年他的老部下,前美国驻伊拉克最高文职行政长官保罗 布雷默 ——在英国下院演讲时,也有过同样的待遇,但此公不以为然,在继续演讲之前,布雷默还嘲笑袭击者:“如果你想要这样做,那么之前就应该多练练瞄准。”演讲会后,他还颇富有娱乐精神,在一只鞋子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i]看来,演讲者的内功与外功,都需要修炼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国内法律界,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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