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干部定期培训制度

2024-09-11

团干部定期培训制度(精选8篇)

团干部定期培训制度 篇1

干部定期理论学习培训考核制度

为提高干部的理论学习,增强政治鉴别力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学习对象: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企业中的党、政、工负责人和列为干部管理岗位的人员。

二、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科技文化知识;党史、中外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史、现代史等。

三、学习方法:个人自学、集中学习和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调查研究、集中研讨等。其中以个人自学为主。

公司党支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季度学习安排,总结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学习对象都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每年重点阅读一至二篇理论著作。要坚持写读书笔记,每年撰写学习心得二篇以上;年终进行考核总结。

公司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人每年撰写一至二篇调研报告或调研文章。

四、集中学习讨论时间:每月不少于一天(不含星期六的政治业务学习),具体时间由党支部确定。

五、集中学习讨论时间专设《集中学习考勤表》进行记载,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同志,必须事先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团干部定期培训制度 篇2

新世纪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干部教育培训相关的制度文件,使得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基本实现了依法培训,依法管理。200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公务员培训进入了法治的轨道。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系统总结了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经验,是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规章制度。2006年底中共中央制定了《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9年发布了《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2010年发布了《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与干部教育培训相关的文件,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国内关于干部培训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介绍、比较国外干部培训制度与归纳、梳理我国干部培训制度等内容。在国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研究中,张志军[1]、杨光富[2]等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前苏联、法国、新加坡及印度等国家的文官培训制度与管理模式;徐进[3]对中美英三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王洁[4]研究了以美国、加拿大及日本为样本的公务员培训制度,王昊旸[5]研究了美国公务员培训制度并阐释了其对我国的启示。在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研究中,冯俊[6]从时间维度将新中国60年干部培训分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始正常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时期、恢复、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三位一体”格局时期及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时期四个阶段。史绍洁课题组[7]从领导干部培训制度框架体系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领导干部培训制度的八条建议。陈方猛[8]从干部教育培训创新的角度构想了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基本框架。

总体来讲,这些研究仅是对国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简单介绍和梳理,对国内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现状、沿革的阐述,部分将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与国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作了比较。但在研究过程中,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理论的应用方面不足,对干部教育规律的挖掘、凝练及总结还有待加强。

本文试图从公共管理的视角,采用组织管理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及相关方法,分析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特征,归纳、总结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发展演化的脉络与路径,发现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演化的规律与未来发展趋势。

2 教育培训制度演进动因解构

作为组织行为的教育培训,从宏观角度看是组织对外部环境的一种主动性的适应活动;从中观角度看是围绕组织战略和目标展开的系列关联行为;从微观角度看是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根据现代组织管理理论和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组织的教育培训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满足组织工作需要和梯队建设的需求,有效保障组织效率的提高和组织战略及目标的实现,第二,实现组织内部的人力资源持续开发,为个人提供能力提升的机会和职业晋升的通道。教育培训制度的功能是有效引导和保障组织教育培训的顺利实施,充分实现教育培训全过程中培训需求、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系列环节的有机统一。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弗雷斯特、阿吉瑞斯及舍恩等人相继提出“学习型组织”、“组织学习”等概念,并认为学习型组织的组织学习是将组织成员与组织的整体目标及战略进行有机、持续、无缝对接;以成员为主体,以教育培训为基础,有效地将教育培训全过程与不同层面、岗位、时间、目的及需求相匹配,保障、满足各级各类成员的培训需求,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提升教育培训的实效性,获得组织的永续发展。当前,学习型组织已经成为组织发展的主要形态与趋势。

学习型组织最基本与最关键的特征就是教育培训,它围绕组织的战略目标展开,能为组织带来竞争优势和发展机遇,可以从数量、质量及结构上为任何一个正式严密组织的发展提供人员保障与储备,建立组织人力资源优势、确保组织永续发展,增强成员对组织决策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提高成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开发成员的潜能与积极性,实现组织目标与战略的统一。当前我国提出建立学习型政府,而学习型政府的核心是建立完备的教育培训机制,营造良好的教育培训氛围,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效能与社会满意度。[9]在这方面,我国历朝历代具有重视官吏教育培训的传统,如秦朝时期“以吏为师”,私学作为官学的补充,与官学一起培养政治人才及治人官吏;汉武帝时期的“太学”,设五经博士,合格者分别授予官位,其中西汉太学鼎盛期入仕额在百人左右;隋唐时期的“科举”基本形成了一套由中央到地方的教育和管理体系,具备官吏选拔和教育培训两大功能,其中中央由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及弘文馆、崇文馆“六学二馆”构成;明清时期“八股取士”的官吏教育培养以两京国子监、府州县学为主体。

在现代大型组织中,教育培训已经逐步发展为一个复杂的过程,涵盖宏观、中观、微观各个层面,涉及组织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理论,而教育培训制度在演化的过程中应保证演化的规范性与有效性,在确保组织需求与战略目标的实现的同时兼顾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诉求。我们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建构如图1所示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动因解构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演进的过程就是组织不断与外界互动,同时在互动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正如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霍斯曼建构的社会系统模型认为:任何社会组织都是人造的、开放的系统,都处于物理的、文化的、技术的环境之中,这些环境决定着社会系统中人们的活动和发生的相互作用,只有适应了环境的变化,组织才能生存下去[10,11]。

3 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演进规律研究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管是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始终坚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与基础性工作来抓,是保证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关键性工作,是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时间维度看,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演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1949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0-1978年)、改革开放时期(1979-2000年)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2001-至今)。

3.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研究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主要制度文件与文件关键内容见表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许多党员干部对党的性质及革命目标认识得还不是很清楚,为了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和理念信念的培养。如在井冈山斗争中毛主席根据当时红军成分复杂,提出“加紧政治训练”[12];1922年成立的上海大学实际就是一所培养革命干部的学校;延安大学是“以适应抗战与边区建设需要,培养与提高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实际工作干部为目的”的培训机构[13]。

这一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1)从制度设计上看,主要从军事斗争和局部执政的需要层面出发。如,干部教育培训针对干部的文化知识、军事知识普遍缺乏的状况,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短期培训班主要是学习文化和军事,强调实用性。制度设计极不规范,制度文本多为决议、讲话及决定等非正式文件。(2)从组织管理上看,基本形成以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中国革命战争特点为中心,以学习马克思主义知识为基本内容,以提高基层干部开展政治宣传、军事斗争等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内容。并且干部教育培训早期囿于“左”倾思想,存在着过分强调苏联经验,与当时中国的国情和革命实际极不匹配,直到后期才有所好转,印证了组织只有适应环境才能更好的存在与发展。(3)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角度上看,基本不考虑个人成长因素与诉求,批量培养拥有高政治素养和革命斗争经验丰富的干部指导革命。

3.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研究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主要制度文件与文件关键内容见表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是大量的工农干部进入党和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其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较低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执政效能;二是,根据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针对大量工农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不系统的现状,培训治国理政人才和提高干部管理能力成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14]。

这一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1)从制度设计上看,主要是为了完成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任务。同时,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促进党的建设工作。(2)从组织管理上看,中共中央认识到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发布了一系列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指示、决定和计划,按照正规化、系统化、制度化的要求,在坚持执行分类培训的原则上逐步建立了面向全体干部,以高、中、初级党校及一些革命大学组成的比较完整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使干部教育培训走上了制度化道路。(3)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角度上看,此时干部教育培训仍服从国家建设与发展的要求为主,仍然不考虑个人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诉求,但教育培训已经打破一刀切,开始强调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如强调培训干部的类别与层次,强调轮训制度等,这契合了干部队伍素质的新要求,培养出了大批治国理政的党政干部和管理人才,尤其提高了干部队伍中相当一部分干部革命斗争经验丰富但文化水平不高,领导建设的本领极其匮乏,亟待补充知识的干部的能力。

3.3 改革开放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研究

改革开放时期的主要制度文件与文件关键内容见表3。

改革开放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与现代化建设及社会主义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干部培训根据经济建设中心确定教育培训重点,突出干部队伍的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及专业化,强调学习要“精,管理”。这为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培养一支能够担当领导改革与建设重任的优秀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1)从制度设计上看,主要是为了弥补之前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导致的干部人才队伍断层,在逐步恢复干部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快速、有效培养一批适应经济建设要求的干部队伍领导好高速度、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从组织管理上看,干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逐步确立,如培训与轮训相结合、健全干部脱产学习进修制度、计划调训制度、抽调地方党政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计划申报制度、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计划调训与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运行机制,以各级党校、各类干部学校为主渠道,以高校和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为补充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3)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角度上看,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优先发展的情况下,开始关注干部个人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如,要求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着重抓紧学习经济学、科学技术、管理三方面的知识;针对“文化大革命”后很多在职干部年纪已经很大的状况,提出建设“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化的干部队伍,着力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年富力强的青年干部。

3.4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研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的主要制度文件与文件关键内容见表4。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党中央提出“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十六字”办学方针,一方面将理论武装放在干部教育培训首位,全面开展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理论学习;另一方面,突出中青年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根据青年干部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分批分层次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换,加大选拔使用年轻干部的力度。更加重视理论武装,更加重视能力建设,努力造就、培养在新世纪能够担当重任的会治党治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

这一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1)从制度设计上看,在“三基本、五当代”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实现了依法培训、依法管理,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从组织管理上看,建立健全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脱产进修制度、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领导干部学习考核制度,初步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计划调训与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干部培训体系。如,2003年国家下发《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要求5年内对县处级干部轮训一遍,之后又颁布了《进一步深化中央党校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对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做出部署。(3)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角度上看,开始国家建设与发展和干部个人职业发展与成长并重,如成立由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社会学、统计学及教育学等高层次专业人士和社会高端培训师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过程,强调干部自主参训、自主选学。如此,不仅满足了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更考虑了干部个人的职业发展与个人素养完善的诉求。

3.5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演进过程述评

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创和探索———没有形成明确的干部教育路线和完整的方针、政策,没有建立起干部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确立了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和干部轮训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党校教育,形成了全国性的党校教育网,为后来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恢复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时期干部教育培训以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为方向,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及规范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形成了党中央领导,由中组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渐进地循着一条稳定的路径演变[15],这条路径是从经验中演化而来,主要具备三方面的特征:(1)制度化———制度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讲话、决议、决定演化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的党内规章与国家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科学化———干部教育培训从早期的注重干部思想与认识统一、强调政治觉悟与党性到当前关注国情、实际工作需求(包括岗位需求、组织需求等)、个人职业晋升及个人素养提升与完善等层面,形成了精细化、系统化的干部培训体系。(3)国际化———一方面学习借鉴国外的干部教育培训经验,引进境外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培训思想、内容及方法;另一方面组织选送干部到境外学习,合理利用境外培训资源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形成走出去与引进来同步发展的国际化干部教育培训路径。总体上看,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无计划到有计划、从突击培训到经常化培训、从不成体系到建制化等过程。虽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主要以任务为导向、为完成任务而培训,但已经初步形成了将干部教育培训看成是对人力资源投资的理念,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干部培养的途径与渠道。

4 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趋势

4.1 部分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发展动态与规律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掀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被看作一场“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的运动,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专业化管理,注重成本与绩效,致力于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16]与核心理念一脉相承的是许多国家在干部教育培训层面开始引入市场化机制应对培训成本,加强培训主体和培训机构的多元化,强调培训过程中的需求调研与干部岗位胜任力模型的运用,关注干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英国是利用市场化机制,促进培训机构间竞争,降低干部教育培训成本的典范。如英国文官学院完全自负盈亏,培训项目中80%以上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取;公务员学院1989年以前每年政府拨款1200万英镑,1989年之后改为自主性执行机构,1996年至今不在接受政府资助,以企业经营方式按市场机制招生,由学员自选课程,付费入学,自负盈亏。

美国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由各行政系统中相应的公务员培训评估机构对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工作进行常年记录,根据记录进行评估。英国公务员培训效果以核心能力基准为评估标尺,将培训结果与核心能力基准对照,对受训者个人能力评估定级。它们认为干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既是上一轮培训的总结、归纳与终点,又是下一轮培训的起点。

注重培训过程中的需求调研,致力于培训目标的清晰化,以便使培训有的放矢。如英国政府学院在制定培训计划时首先进行宏观、中观及微观三方面的需求调研;法国埃纳培训分为共同培训和个性化培训,同时不断按照国外客户定制课程的要求,开设“量体裁衣式培训班”;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提供35门左右的选修课程,哈佛商学院提供了10个领域的100多门选修课,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领域和关注的重点问题自由选课。

在干部胜任力模型方面,澳大利亚建立了高级公务员包含塑造战略思维的能力、取得结果的能力、开拓建设性工作关系的能力、成为个人进取和正直诚实的榜样及有效交流能力在内的五项核心能力框架;美国人事部制定的干部胜任力包括基础胜任力和核心素质,如图2所示。包括人际交往能力、口头沟通、持续学习、笔头沟通、正直或诚信、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

4.2 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发展动态与趋势

在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化运作、培训主体和培训机构多元化、培训需求调研、干部胜任力模型及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我国均进行了初步探索,这些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制度文件中可以一窥其貌。

在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化运动方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要求“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2010-2020年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提出增强培训机构体系的开放度和竞争性。

在培训主体和机构多元化方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明确提出“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第二十七条“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在干部教育培训开始之前开展需求调研方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三条指出“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2010~2020年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把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完善体现培训需求的计划生成机制。

培训过程中的干部岗位胜任力模型建构与运用方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强调“岗位职责必备知识时业务知识培训的重点,文化素养与技能训练是完善干部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2020年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研究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素质能力模型,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2003年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提出了9种能力,可以说是我国干部胜任力模型建构的标志,具体如图3所示。

在干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方面主要分为培训对象培训效果评估与培训机构评估两方面。在培训对象效果评估方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四十一条指出“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干部评估的具体内容;在培训机构方面,第四十五条指出“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机构评估的具体内容。《2010-2020年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提出尝试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

随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在多元化与市场化、需求调研、干部岗位胜任力及效果评估等取得了可喜进展,但仍然存在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如制度实行与制度预期存在一定差距,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性有待加强,精细化教育培训效果评估不够,干部岗位胜任力模型的探索与实际工作需求存在鸿沟等等。

从外部环境视角看,近年来社会环境愈发复杂,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迅速普及、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等使得干部工作的内容、难度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也深刻影响了干部学习的方式、手段和时空安排。

团干部定期培训制度 篇3

摘要本文分析了干部培训机构内部财务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实行风险问责制,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管理和科学组织财务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的对策,以促进干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关键词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对策

自2001年财政部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后,近年来,五部委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指引。这些指引对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實际工作中,干部培训机构与企业相比,其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积极依照规范和指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解决财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干部培训机构的紧迫任务。

一、完善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干部培训机构经费管理的需要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干部培训机构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其财务信息应置于社会的监督管理之下,已成为社会的共识。而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对其收支、预算等方面进行管理,对规范其经费的来源与使用作用明显

(二)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使财务工作的模式从“核算型”变为“管理型”

目前,干部培训机构除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外,资金还涉及自主培训、科研、刊物、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使财务业务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和财务所需要业务信息前置,便于财务人员能够对信息做出及时的分析,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惩治与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干部培训机构而言,加强对权力运行,尤其是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中最容易发生错误和舞弊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目前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内部控制意识相对薄弱

内控意识是内控环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良好的内控意识是完善财务内控制度重要保证。由于至今尚未有与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出台,以干部培训机构为代表的事业单位内控意识体现出普遍薄弱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对财务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干部培训机构等事业单位缺乏对财务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一些管理者没有将财务内控制度作为规范和约束经济行为的手段,而是将其当作捆绑自己手脚的绳索。大部分管理者注意力也只集中在增加办学经费来源,节约开支上,对于财务内部控制这一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财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财务风险体现在管理者决策、对外合作、财务管理体制、资金运作、对外投资和财务系统等方面。由于干部培训机构自身性质、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加之财务风险普遍具有潜伏性、隐蔽性的特征,造成了干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财务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分析和防范风险的相应机制。

(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与实施不力

1.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全面性、严密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重心放在了一级会计核算领域,忽视了二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固定资产变动、报废、记录等管理和科研经费的管理等环节均没有健全各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对经济合同缺乏统一管理。

2.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制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后,缺乏对制度的执行力。具体表现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当,缺乏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岗位间缺乏相互联系和协调;会计的事前审核、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流于形式;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只是“纸上谈兵”,用于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在实践中没有得以有效执行。

三、完善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加强干部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完善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是保障干部培训机构经济活动有序、健康进行的基本前提。根据现代内部控制理论,结合干部培训机构管理活动的特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1.理顺干部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财务管理体制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才能制定出科学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部门作为干部培训机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对控股企业实行委派会计制度。科学设计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任何内部部门的财务活动都不游离于财务内部控制之外。

2.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加强全员的职业道德文化建设。国家对会计人员提出的职业道德要求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作了具体规定,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并工作中培养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应倡导爱岗敬业和团队协作精神,从每个人做起,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进而有助于财务内部控制活动的实现。

3.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内部财务控制作用。预算管理是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工作的指挥棒,是贯穿整个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主线和核心。首先,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其次,强调预算执行控制,强化预算“法的效力”,维护预算执行的刚性。各部门应围绕预算指标,落实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对于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突破预算的业务,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申请。再次是对预算执行进行全程跟踪、分析和绩效评价,建立相应的分析评估机制和奖惩措施,确保资金正确使用,提高其使用效果。

4.科学的控制活动是实施财务内部控制具体方式。干部培训机构应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预防性控制和检查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干部培训机构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在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做到“授权与执行分离”、“执行与记录分离”、“记录与审核分离”等。

二是执行授权批准制度。干部培训机构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是会计系统控制。干部培训机构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参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适合干部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四是加强实物安全控制。控制措施主要有:限制接近。主要针对货币资产和专用设备,规定未经授权批准的人员不可接触或经管这些资产;专人保管,综合利用。干部培训机构资产从采购、付款、进仓、保管、领用、出仓、报废、核销各环节设计一套严密的操作流程;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建立盘点制度,保证财产实有数量与记录相一致。

五是实施内部审计制度。结合干部培训机构经济责任制和经济监督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除了实施干部任职审计外,还要建立常规的年度审计制度。对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应组织专项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促进与监督双重作用。

六是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实行风险问责制。干部培训机构在进行财务活动时,对可能遇到各种风险,首先要有防范、分析和应对意识。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潜在事项的管理,减少风险的影响,采用风险预防和抑制措施。如合同签订前采取“会签”制度,以达到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减轻潜在损失的目的;合同执行时,对不能转移的风险,采取各种控制技术和方法来减少风险发生后产生不利后果的损失程度。最后,实行风险问责制,对因个人过失及故意造成的损失,通过实行内部监督来进行责任追究。

总之,在新形势下,完善干部培训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提高对财务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树立风险意识,采取科学的应对风险措施,理顺干部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组织控制活动,从源头和制度上保证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和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促进干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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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皮丕珍.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思考.价值工程.2011(16).

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篇4

一、为使领导干部直接接触信访人,掌握处理信访事项的第一手材料,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指导和领导力度,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二、接待地点:局信访接待室。

三、每天由一名领导接待,局领导轮流参加。若有来信来访,当值领导必须按时到达接待地点接待群众来访;必须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必须亲自协调、处理、解决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

四、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凡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该交职能部门处理的,交由职能部门处理。不能马上解决或不便交由职能部门处理的,要认真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或答复。

五、在接待信访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治标和治本相结合。

团干部定期培训制度 篇5

(一)乡(镇)领导定期接访制度

1、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人员范围

乡(镇)领导干部除每个工作日轮流安排到乡(镇)群众诉求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外,还要对随时来访的群众进行接待。

2、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情况公示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对接访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时间、地点、形式等情况进行公示,方便信访群众了解和参与。

3、定期接访的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要耐心细致倾听群众的反映,并填写好群众诉求登记表。(2)诉求办理:对当场能答复和处理解决的问题,要当场答复,及时解决;对不能当场答复和处理解决的,按领导签批的处理意见,指定办理责任人限期办理解决;对本级不能处理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跟踪协调,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3)结果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反映人反馈,原则上要求反映人要在“群众诉求登记表”反映人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名。(4)结果公开:对群众诉求的处理结果要通过诉求结果公告栏的形式进行公开。

4、定期接访的基本要求(1)热情负责地接待群众。(2)认真解决突出问题。(3)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4)及时就地化解矛盾。(5)强化思想疏导工作。

(二)干部入户听诉制度

1、工作目标

入户听诉,即到农户家中听取农户的诉求,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推行入户听诉工作,旨在使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明显转变,接受监督和服务群众的意识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日益密切,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入户听诉的内容

(1)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了解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到位,有哪些好的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2)乡(镇)党委、政府拟出台的决策、决定内容,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使出台的决定更符合民心民意,并能顺利实施。(3)村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4)村民信访反映比较多的问题,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及时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5)村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

3、入户听诉的对象

全市广大农户,重点到农村中有文化、懂政策,有威望、敢代言,有能力、会办事,有困难、需救助,有纠纷、求解决的农户家中听取意见、建议或诉求,要突出“五老”代表(即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老军人)、党风廉政监督员、村纪检委员、农村经济能人、困难户、上访户等六种人。

4、入户听诉的方式

在入户听诉工作中,要做到“三结合”。一是定时听诉与平时听诉相结合。每个月,各乡(镇)要确定2天以上时间为乡(镇)、村干部入户听诉时间,同时要充分利用下村组抓计划生育、指导新农村建设、传授农业新知识等机会,要求乡(镇)、村干部上门听诉,或者利用圩日村民上圩出售农产品、采购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到乡(镇)有关机构办事的机会,听取他们的反映,做到工作、办事与听诉两不误。二是定点听诉与上门听诉相结合。每个村、每个村小组要设立入户听诉点,并明确其职责。听诉点设在村小组的党风廉政监督员、有威望的村民家中或村委会,平时,由听诉点负责人收集村民的诉求。乡(镇)干部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上门听诉,在上门听诉前先到听诉点了解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到相关农户家中听取他们的诉求。三是专题听诉与普遍听诉相结合。各乡(镇、办)、村在实施工程、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等重大事项之前,要进村入户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听取村民其他方面的反映。

5、工作要求(1)编印入户听诉手册,做到乡(镇)、村干部人手一册,并按要求认真记录入户听诉的各种信息。每月要及时收集乡(镇)、村干部的听诉手册,做好听诉信息的分类、归纳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

团干部学习培训制度 篇6

团组织学习制度是我院创建学习型团组织,提高团干部、团员青年自身素质的必要途径,各乡镇团委、团支部、团员青年要严格贯彻落实学习制度。

一.中心组学习制度。

学习对象:团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是部门党支部中心组成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中心组学习,每次学习不少于四学时。

学习内容:主要是时事政治理论、党风廉政建设、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企业改革发展的理论文章。

学习过程中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并联系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讨论、发言,认真写好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每年必须写出高质量的学习心得两篇或论文一篇,论文在每年年底的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上进行交流,有利于提高学习效果。

中心组学习笔记每半年交团县委审阅。二.支部委员学习制度。

支部委员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一般与团支部支委会同时进行,也可另行安排时间。

学习内容:主要是时事政治理论,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企业形势任务教育,团章及和共青团工作有关的政策、条例和规则。

重点是对《团支部工作实务》的学习。三.其他学习制度。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初探 篇7

一、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 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确立了我国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依据这一原则, 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 应当保障嫌疑人应有的人身自由。而逮捕后的羁押措施却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 它使得一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地位的人受到了类似有罪的处罚, 遭到不利的社会评价, 妨碍了基于人身自由才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使。这一情形与无罪推定原则形成了紧张对立的关系。然而为了打击犯罪,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有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又是必要的。因此, 对羁押必要性定期进行审查, 以及时排除不必要的羁押,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无疑就成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自然引申。

(二) 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刑法是必要的“恶”, 审前羁押同样如此, 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所谓必要性原则是指确实有必要而采取其他措施无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方可适用羁押;所谓比例原则是指选择适用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轻重、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妨害诉讼的可能性成比例的原则。司法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羁押过程中, 其人身危险性可能变小, 那么其强制措施就应当予以适当的变更。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在此情况下就显示出其应有的价值, 这也是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 是对现有逮捕制度的补充完善与积极探索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 羁押并非一种强制措施, 而是逮捕等强制措施附带的后果。由此导致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往往一捕了之, 造成审前羁押的泛滥。这也是我国现有逮捕制度的一大弊端。引入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 规定捕后仍须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有效地解决了现有逮捕制度中逮捕决定的羁押后果缺乏弹性变化的不足, 是对现有逮捕制度意义重大的补充完善。而且, 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也是一种积极的探索, 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逮捕审查与羁押审查的分离独立, 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 有利于人权保障

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的出发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在不具有羁押必要时及时解除羁押的一种救济途径。羁押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但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不断深入、现实情况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 不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 那么就不应当再予以羁押。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的确立, 正是从立法层面上保障在押未决犯有关权益的有效救济途径。

(三) 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长期以来,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着高羁押率、高轻刑率的状况。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数据, 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10年里, 我国刑事犯罪羁押候审率超过90%。而相对应的, 却是我国法院每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占68%左右, 其中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占64%, 总体轻刑率超过60%。[1]两相比较, 我国刑事犯罪羁押率显然过高, 这不但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 也导致了看守所的人满为患和高昂的司法成本。建立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 适当对不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 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节约了司法成本, 使得国家能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打击犯罪中去。

三、建立羁押必要性定时审查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 关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并没有规定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哪个具体部门负责, 而在实际工作中, 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内设部门均有可能涉及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因此如何分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检察机关内部职权分工, 侦查监督部门主要履行审查批捕的职能。在批准逮捕之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质上是批捕职能的延伸和继续。因此, 由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部门从事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是顺理成章的职责延伸。[2]另一种观点认为, 公诉部门应当承担起羁押必要性审查义务。[3]第三种观点认为, 第93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只有监所部门可以全过程、不留空白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践经验表明, 选择监所部门作为第9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 是在现有职权体系中落实第93条的唯一可行方案。[4]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实际上在审查批捕的环节中, 已经包含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刑诉法新设立的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只是对现有审查逮捕工作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使得现有的审查逮捕更多动态化, 而非僵化的一捕了之。而不管是由公诉部门还是监所部门来负责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 均存在较大的不足。如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接手案件, 那么对移送起诉前的侦查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显然非常尴尬;而监所部门的工作虽然能够照顾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但监所部门的工作主要在于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 对具体的案情与案件变化缺乏了解, 如果再由监所部门对案件再进行一次实体审查, 显然造成司法工作的冗杂繁复, 浪费司法资源。综上, 由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的主体较为合适。

(二) 关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程序的启动

关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程序该如何启动, 主要存在两种方式, 一种是主动启动, 即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审查;另一种是被动启动, 即由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依此进行审查。无论是主动启动还是被动启动, 均存在各自的不足。如果仅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 则一方面有可能不能做到及时,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一些情况不如当事人掌握得更为清楚;而由当事人启动, 则存在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的问题。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设立的初衷, 是为了及时全面了解案件的动态,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作出适时的反映, 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同时采用同时采用主动启动与被动启动两种方式较为合适。

(三) 关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的时间间隔

对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的时间间隔, 目前法律并无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有学者认为不宜间隔太短, 也不宜间隔太长, 建议以一个月为期限。笔者认为,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的时间间隔既不能太随意, 也不应过于僵化, 以一个固定的期限来启动审查的方式既无效率, 也缺乏操作性。由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程序采用主被动相结合的启动方式, 当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时, 应当随时启动必要性审查。另一方面,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紧扣刑事诉讼的各个节点来进行, 如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等诉讼阶段交替的时候, 或者各个阶段中需要延长办案期限时, 这样既能够与各个阶段的诉讼工作相呼应, 不至于打乱相应的诉讼工作, 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效果, 减少隐形超期羁押的现象。

(四) 关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的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的标准, 但为了减少审查的随意性, 制定一个明确的审查标准应当是必要的。逮捕的审查标准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由于在我国羁押是逮捕措施所包含的其中一个内容, 实际上检察机关在进行逮捕审查的时候, 也已经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了相应的审查。换言之, 审查逮捕标准中已经包含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可以说, 逮捕审查解决的是是否应当羁押的问题,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解决的是是否应当继续羁押的问题。因此, 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考虑的不是逮捕决定是否错误, 而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是否持续存在, 所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也就可以认为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以下八种逮捕必要性条件: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7) 曾经故意犯罪的; (8) 身份不明的。另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根据司法实践做了细化规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无逮捕的必要, 也可视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 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积极退赃或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 得到被害方谅解的, 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 本人有悔罪表现, 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又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5) 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 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合继续羁押的疾病, 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 其系唯一扶 (抚) 养人的; (8)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 可能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以下刑罚; (9) 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的。

(五)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的救济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 无论是建议继续羁押还是建议解除羁押, 均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所以应当有适当的救济措施。一方面, 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 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 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解释和说明, 以取得诉讼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另一方面, 应当赋予诉讼当事人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提出申诉的权利, 这既是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也体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严肃性与严谨性。

参考文献

[1]游伟.职务犯罪轻刑化有违从严治吏.法制日报, 2010-11-22, (1) .

[2]卞建林, 李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 (3) :45-51.

[3]王军.遵循立法精神, 公诉部门着力做好七方面工作[J].人民检察, 2012 (7) :70.

团干部定期培训制度 篇8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推进教师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养,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升云南省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促进教师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健全教师资格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主要原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四、工作要求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要求,云南省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工作采取先试点再在全省推广的方式进行,经与曲靖市教育局和富源县教育局协商,决定选择曲靖市富源县作为云南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地区,2016年开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现将云南省教师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省教育厅相关处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人,试点市、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曲靖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政策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注册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协调。曲靖市教育局和富源县教育局成立相应的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定期注册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具体工作要求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的对象、注册条件、申办程序以及结果的运用详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

(三)加强保障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要求提交的材料多,需要处理的信息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定期注册不允许收费,因此试点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相应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时间安排(参见本页表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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