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2024-06-03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通用15篇)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篇1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对三方面都有理的理财方式:对于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机构)来说,他可以放心的把自己交给银行,银行按照其医院确定资金用途、利率等其中细节,而且不用担心收不回来,造成坏账;对于贷款人来说,他又多了一种资金来源的途径,从而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对于银行来说有增加了一项中间贷款业务。

在进行个人委托贷款的过程之中,委托人和贷款人都必须在银行简历相应账户,贷款人贷款的额度,不能够低于50000元,在还款的期限之内,只要将本金和利息偿还给银行,银行再将资金转入委托人的账户之中,银行发放的资金的额度,以委托人账户的最大额度为限。从民间资本的角度考虑,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多赢”的模式。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篇2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 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有哪些特色?

1、贷款方式灵活。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 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下, 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 借款人可随借随还, 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 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 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自助可循环方式下,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 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如何办理?

授信流程:

借款人接受银行银行审批通过后, 与

提交材料

提出申请调查审查借款人签订合同

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人可以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户: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含) ,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含) , 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 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

(3) 收入来源稳定, 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4)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5) 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6) 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 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 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 (含) 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2、借款人需提供什么资料?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涉及保证担保的, 需提供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 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 (质) 押的书面证明;

(3)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 需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从事许可证经营的, 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3、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是多少?

(1) 采用一般用款方式的, 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于从事林果业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最长可延长至8年。

(2) 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借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且到期日不能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3)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具体利率请咨询当地经营行。对诚实守约的客户, 我行将考虑给予一定利率优惠。

(4)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人民币 (不含) , 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含) , 其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含) 。

4、什么是自助借款方式?

(1) 自助借款方式指借款人以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 通过我行的营业柜台、自助银行 (含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转账电话等自助银行设备)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借款渠道, 经密码验证, 依据提示实施操作, 完成借款和还款。

个人委托贷款休克调查 篇3

款业务,到现在不足一年时间,被称为银行业务新亮点的个人委托贷款遭遇了出世以来首次大挫折,曾因率先开办个人委托贷款而名噪一时的民生银行已接到央行口头叫停的通知。

一位业内人士称,曾风闻央行有意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中的“多对一模式”,因为其涉嫌集资。此人士称,各银行一直未接到央行正式文件,可能只是因为民生总部在北京且太高调而遭央行叫停。而更多的观点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抢了信托公司的饭碗,自然非议众多

看来,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的路并非坦途,其遭遇的不仅仅是政策上的风险。

口头“红牌”

奇怪的是,仅在民生银行内部,对央行的口头通知都说法不一。

《经济》杂志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得到的消息是“现在已经停了,就前几天接到通知的”。但被停原因却谁也说不清楚。据该行信贷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委托贷款在一个多月前被央行叫停,下的是口头通知。”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分析,“央行的禁止令肯定不是针对民生一家银行。”

从表面上看,民生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未涉及银行的风险责任问题。银行只管做中间人收取手续费,又不承担任何放贷风险。委托贷款人的获益较国债和储蓄更为丰厚,较股市更为稳定,风险更为可控。事实并非如此。

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范。

一位银行业专业人士分析,首先,处于市场环境众多不确定因素下项目本身的经营风险,这是一种显性的风险,也是监管部门担心引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银行作为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人,只能通过对借款方财务和管理上的即时监管来有限地控制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因此,银行在项目选择上尤为谨慎,已经推出的个别项目还由财政局等政府、事业单位作了担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形式之一的多方委贷下限只需人民币1万元整,投资门槛越低,一旦经营出现风险,引发的社会问题波及面将更广,杀伤力将更大。近两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对策,但未有显著成效。

抢了信托的“饭”

个人委托贷款自打一出生,信托公司就对其耿耿于怀,结了冤家。据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陈柳青介绍,委托贷款无疑将对信托业造成冲击。首先,委托贷款无需受制于信托计划“总量不超过200 份、起卖不低于5万元不得营销”等硬性限制;其次银行有网点优势,即便是深发展这样的小银行,在上海也能动员17个网点,而信托公司通常只有一个网点。站在信托公司的立场,陈柳青认为,如果“多方委托贷款”的确就是信托,那么该项目就违背了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却坚持认为,银行与信托之间有着天然内在的联系,就委托贷款而言,实际上一直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重要内容,现在只是增添了接受个人委托的新意。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佐证了刘振芳的观点。他们认为,就多方委托贷款计划看,深圳发展银行,实质在向投资银行的角色转型,而这正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其与信托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种情况下银行与投资人只是普通委托关系,而信托的灵魂在于破产隔离功能(即委托人一旦破产,这部分信托财产将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因此深发展的这项中间业务并没有侵犯信托领地之嫌。

呼唤利率市场化

个人委托贷款不仅仅要化解政策难题,它还要解决市场的难题。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格遵守不超过利率浮动上限的规定,可能丧失该品种的市场活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杨波告诉《经济》。

年利率最高6.552%,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好事。据悉,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高达10%至20%。现在按民生银行及央行的规定,个人委托贷款很难有利可图。“收入如此悬殊,能分流地下金融市场吗?”杨波不解。

根据规定,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首笔个人委托贷款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央行规定年利率上浮30%后的上限6.552%。据了解,借贷双方协商后认可的是月利率8‰,即年利率9.6%。在按6.552%的贷款利率签订协议的同时,以私下协议的方式当场把利率的差额结清。民生银行杭州支行最初的态度,是对私下协议“不监管,不鼓励”。换句话说,银行当时默认了超央行规定利率部分的放贷差额收益存在。当时央行获悉后,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杭州支行必须按规定办事。

直到今天,央行的做法仍然招致市场人士的非议,认为约束借贷双方的私下协议,既属于多此一举,也无法保证管得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换句话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上浮,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至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间,还有很大的空间。而目前央行要求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禁突破利率浮动上限,等于使商业银行以受托人形式介入民间借贷后‘作茧自缚’。”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摇了摇头。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个人委托贷款等一系列涉及银行监管的“烫手山芋”自然转给了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某些分工尚不明朗。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看来并非短期能够解困。

多方委托贷款的“香饽饽”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算了这笔账:

◆ 作为一家股份制小银行,深发展没有能与大银行比肩的资金实力,多方委托贷款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有效动员社会资本,不但能增强深发展对普通百姓的亲和力,还能以一条巧妙的途径介入政府的重大项目。

◆ 传统存贷业务富含太多的风险因素,无论控制多严,不良贷款总会在一定比例中发生;而多方委托贷款中,银行并不承担风险,深发展向此类中间业务转型将有效改善其资产结构,虽然未必能马上盈利,却为未来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

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 篇4

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湖南省企联融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帐工作。

五、代扣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服务费用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与乙方开立联名存款帐户,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联名帐户。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乙双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配合乙方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

四、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帐户,开户行:;户名:;帐号:。

五、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

二、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与乙方开立的联名帐户。

三、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帐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按人民银行规

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本) 篇5

编号:弘鼎委贷 [2014] 第 号

委托人: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自愿、平等、诚信、互利、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一、发放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

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

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帐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

六、其他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帐户,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帐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不计付利息。

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乙方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业通行做法

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

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帐户:

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二、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

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

五、对委托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动与修改,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

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

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三、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四、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五、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应由借款方支付但借款方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帐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五条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二、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结算时间、计交方式等按照甲方、乙方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约定

一、对于按照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含展期)到期后一年内乙方承诺履行所有本协议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借款人仍未按《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仍需对该笔贷款以及借款人贷款帐户、相应利息帐户进行管理的,甲方应就贷款及相关帐户的管理工作与乙方另行商定处理事宜。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继续对甲方贷款及相关帐户进行管理,但应另行支付乙方手续费。

三、贷款(含展期)行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一切义务,由此产生的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对于乙方已停止履行相关义务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该笔贷款管理等工作。经协商一致,甲方需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应另行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八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甲 方 :

签 字: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额度贷款委托支付声明书 篇6

我叫 年日与 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坐落位置在。因自筹资金不足,特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额度抵押贷款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剩余款项。我本人自愿将审批的额度贷款万元,委托你中心通过银行支付给售房单位(人)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在此我本人声明保证,我与售房单位(人)之间发生的购房交易行为真实有效。若与售房单位(人)发生经济纠纷及资金风险,由我自行承担,与公积金中心无关联责任。我本人保证所贷款项用途。如违反贷款支付方式及改变资金用途,我愿意接受贵中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

特此保证与声明

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探讨 篇7

首先, 委托贷款合同属不属于借款合同?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要先回答什么是借款合同?《合同法》中对借款合同是这样定义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这个定义表面看, 借款合同规范的是资金流转的过程, 对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没有严格限定, 即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是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融通资金的, 但是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的认定, 当前实际业务操作中还需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明确限定。《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 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由此可见, 企业间为融通资金, 或者为盘活闲置资金取得收益,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才能实现。那么委托贷款是如何界定的呢?《贷款通则》中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从以上定义推敲, 委托贷款通过金融机构的平台作用, 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资的难题, 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上还是一种借款合同, 而借款合同就包含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的需缴纳印花税的范畴中了。

那么是不是确认了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三方就均应缴纳印花税了呢?笔者认为不妥。

剖析一下委托贷款合同的实质。可以从合同分类入手。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 委托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一类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两个“背靠背”的合同构成, A.提供资金的企业 (委托人) 与银行 (受托人) 的委托合同;B.银行 (贷款人) 与借款企业 (借款人) 的借款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贷款企业 (委托人) 、银行 (受托人) 和借款企业 (借款人) 一个合同构成。这说明委托贷款合同约束的是两类经济业务, 一类是委托业务, 一类是借款业务。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都要包含以上两项内容。

那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委托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是如何规定的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55号) (以下简称“《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以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为例, 可以看到, 合同中, 银行仅负责通过委托方的账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 利息收入属于委托方, 对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等事项不予规定, 这与银行的自营贷款有本质区别。如合同中列明, “甲方 (委托方) 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 委托乙方 (受托方) 发放委托贷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将自有________ (币种) 资金 (大写) 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联系到委托贷款的定义, 其关键点就是受托方不提供资金, 不承担贷款风险, 履行的仅仅是受托责任, 根据《通知》的规定, 不应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借款人是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 是借款业务的主体, 由以上分析, 应分别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 笔者得出如下结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三方 (无论是“背靠背”还是三方协议) 中, 委托人和借款人应缴纳印花税, 贷款人 (即受托人) , 也就是金融机构不需缴纳印花税。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篇8

2013/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社会性、互助性的作用,增强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阜阳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购买、建造、装修自住住房(含二手房)的贷款,管理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贷款职工为借款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额度结合《阜阳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条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所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作担保。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贷款,申请人填写申请时必须同时申请这两种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不具备贷款条件;

(二)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三)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含为子女或父母购房、异地购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含为子女、父母购房,异地购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六)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12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12个月,不提供购房贷款;

(七)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八)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

(九)职工还清贷款后,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本;

(三)婚姻证明(除结婚证外的各种情况均须个人承诺且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还能力的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最近三个月税单);

(五)单位代发工资账户及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

(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购预售住房,需预售房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和过户手续;拆迁还原房提供拆迁合同、还原合同及拆迁还原安置结算单;自建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

(七)开发商开户行及账户。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向本人缴交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决定,不准予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应当对管理中心审定借款人的资料等进行复核,有疑议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中心复审;无疑议的,贷款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抵押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所借资金和自营性贷款资金一并划转到售房单位的帐户;购买二手房、装修贷款以及自建房的、异地购房(含异地二手房),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银行可以用其他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新房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70%;

(二)二手房以契税发票为准,不得超过计税金额的70%;

(三)被拆房屋作为首付款,所贷金额不得超过拆迁差价的缴纳金额(被拆房屋的价值大于其还原房的价值时,不予支持贷款);

(四)自建房不超过市场价值的50%;

(五)房屋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的50%,且不得超过房屋市场价值的50%;

(六)建筑面积在90m以内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其贷款额度可达房价的80%。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贷款时如果接近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五年(患有重大疾病或在高危岗位上工作的除外)。

第十四条 职工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五条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可享受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者,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证明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与在本地缴存公积金同等待遇),可上浮贷款比例,但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贷款利率应当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的1月1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有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五章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本人或配偶所购买或自建的自住房屋作抵押,应当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预购的期房作抵押,登记相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并颁发《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的期房竣工,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向原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所购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分抵押的房屋。

第二十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的《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由贷款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时须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本息。

2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放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前还款;超过一年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则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须经书面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但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还款的,应在办理贷款时提出逐月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办理;借款人主体等事项的变更,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后须征得管理中心同意,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同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解释。

其他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介绍 篇9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年份是: √ A 36069 B 36434 C 36800 D 37165 正确答案: B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其中耐用消费品的正常使用寿命为: √ A 1年以上 B 2年以上 C 3年以上 D 4年以上

正确答案: B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 √ A 抵押和质押 B 抵押和保证 C 质押和保证 D 留置和保证

正确答案: A

4.如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名下拥有的:A 汽车 B 股票 C 房屋

√ D 定期存款

正确答案: C

5.如以质押方式担保,申请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最高不得超过的金额是: √ A 200万元 B 500万元 C 1000万元 D 2000万元

正确答案: D

6.下列关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不需要特别担保措施 B 没有另外提供担保措施 C 需要有第二还款来源

D 仅以主债务人的信誉和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 C

7.个人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的年限是: √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正确答案: B

8.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遵循一定要求,下列要求错误的是:A 效益性 B 安全性 C 流动性

√ D 系统性

正确答案: D

9.以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 √ A B C D 0.6 0.7 0.8 0.9 正确答案: D

10.个人信用贷款的贷前调查中,贷款行要核实贷款人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保证材料不具有下列哪项属性: √ A B C D 合理性 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正确答案: A 判断题

1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2.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包括专业担保公司。√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以理财产品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可以申请展期。√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4.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无经营实体的自然人不能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5.有经营实体的优质客户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可根据现金流情况给予不超过1年的宽限期。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篇10

一、问题表现

(一) 通过关联交易虚增委托贷款基金发放委托贷款, 并开具银行委托贷款询证函。

委托人A和借款人B为关联企业, 委托人A通过银行向借款人B发放委托贷款后, 借款人将该资金转回委托人在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随后委托人将该资金作为下一笔委托贷款的基金。通过上述循环操作, 虚增委托贷款基金和委托贷款。

如2012年3月18日、2012年4月20日, 为委托人A有限公司向借款人B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000万元、4000万元。2012年5月12日借款人B有限公司运用2012年3月18日收到的委托贷款资3000万元另加自有资金1000万元, 合计4000万元, 转入委托人A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作为委托贷款基金, 于2012年5月12日发放给借款人B有限公司。委托人发放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后, 立即开出银行询证函回函, 以证明委托人A有限公司办理了上述两笔委托贷款。

(二) 委托贷款资金回流至委托人账户。

委托贷款发放后, 借款人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资金, 而是回流到委托人存款账户, 虽然从表面看贷款资金未直接转入委托基金账户, 但委托人将现有资金先作为委贷基金, 委托贷款发放后, 再将资金转回, 实质上是另一种虚增委托贷款基金。如2012年8月12日、9月23日, 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某支行为XX有限公司、XX发电有限公司办理4笔、金额8700万元委托贷款, 贷款资金分别于贷款发放当天或次日全额转入委托人他行账户。

二、原因分析

(一) 委托人将原有借款转化为委托贷款。

委托人将之前对借款人的借款转成委托贷款, 把原来已经发生的融资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承接下来, 使之显性化、合法化。如借款人B公司作为委托人A公司的三级子公司, 两者之间私下已发生了多次融资, 后将融资转为委托贷款形式。

(二) 经办行未认真审查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委托贷款基金发放委托贷款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 最主要的原因是经办行未按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审查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 仅凭委托人开具的委托基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的证明进行认定, 审核流于形式。

(三)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划转的随意性较大, 监控难度大。

部分民营企业为了达到非正常目的, 具有以不真实信息规避银行监管的直接动机。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意识薄弱, 复杂的股权关系、失真的财务信息和虚假的交易背景加大了委托贷款贷前审核的难度。此外,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划转的随意性较大, 经办行难以有效监控信贷资金的真实用途和流向。

(四) 委托贷款操作细节指导不足, 经办人员对委托贷款重视不够。

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部门和经办行对委托贷款业务不够重视, 风险意识不强, 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不够。

(五) 客户方面其他原因

如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的8700万元委托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委托人他行账户的原因是, 通过委托人XX集团在某银行的账户归还借款人在某银行贷款等。

三、风险分析

(一) 委托人利用委托贷款将对子公司的借款合法化, 规避了企业间直接借贷的法律风险,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受托行未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进行认真审核, 委托人资金来源一旦发生问题, 经办行将面临监管机关处罚, 给经办行带来经济损失, 也给银行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也容易使客户的融资风险转嫁到经办行。

(二) 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委托贷款基金、甚至虚增委托贷款, 可能会被客户用来粉饰会计报表, 为其他业务提供便利。在此过程中, 建行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一旦发生涉诉纠纷, 可能会导致经办行处境被动。

四、对策和建议

(一) 商业银行应重视资金来源审核, 把好资金关口。各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 正确认识委托贷款风险性, 严格按照银监会文件要求审核委托基金来源, 并对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有效监督, 尽职履责, 规避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而导致的潜在风险。

(二) 理顺委托贷款流程, 规范操作细则。形成具有指导性的委托贷款流程手册, 将委托人、借款人资格审核及委托贷款基金来源审核方式、方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操作细则中, 指导委托贷款的管理和操作, 保证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三) 商业银行应加强委托贷款资金用途监控, 发现借款人将资金用于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事项时, 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书面告知委托人, 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何运福.对银行贷款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问题的思考[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6.04

[2]余保福.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和监管[J].金融论坛, 2004.10

[3]王犁、俞秋玮.论关联交易中的信贷风险防范[J].学术季刊, 2000.03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篇11

个人住房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一、货款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担保性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三种担保方法并用的方式。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我行或我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借款时,应出具的文件

申请借款时,您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我行提交如下文件: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四、贷款程序

我行工作人员收妥您的借款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后,将按银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验,并在三周内给您回复意见。

如同意您的借款申请,我行工作人员会通知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或由我行代您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我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偿还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待您还清我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部本息后,我行工作人员将协助您到有关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的有关抵押、质押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质押品,退由您保管。

七、抵押物和质押物

我行认可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主要有如下种类: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2.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篇12

通过丹东光大银行可为购我公司客车的个人办理个人购车按揭贷款业务,相关贷款业务内容具体介绍如下:

一、贷款比例及贷款期限:

要求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购车客户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

1、按合同金额的5.5%/年收取手续费,即一年期融资手续费为5.5%,两年期融资手续费为11%。

2、客户后续仅需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银行不再收取贷款利息。

三、提供融资办理所需的审核手续:

购车个人需提供:

1、购车人的身份证(正、反面)。

2、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3、房产证。

4、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5、存款证明。

6、线路经营分析。

四、车辆保险:

1、投保险种:

借款人对所购车辆必须投保,应至少包括以下投保险种:

(1)交强险

(2)第三者责任险,按最高限额投保;

(3)座位险;

(4)不计免赔责任险;

2、保险受益人:

贷款期间的投保的保险受益人为光大银行。

个人委托贷款介绍 篇13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不少于3户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消费等用途、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功能和特点

“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特点。

贷款对象

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组成的联保小组成员。

贷款额度

农户联保贷款最高单户限额一般为2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 最长不超过联保协议期限。

贷款利率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优惠幅度由县级联社根据利率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办理流程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篇14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不同的贷款行为区分。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中,明确将委托贷款定义为: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资金以信托机构名义发放的贷款;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资金必须先存后贷,若资金到期后不能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对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中国人民银行还专门作出规定:委托存贷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此种形式的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在这些规定中,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均得到了明确。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但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所存入信托存款的放贷对象。显然,委托和信托两种贷款方式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即(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具有财产管理性质,它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则更多地具有类似银行业务的性质,为委托人从事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委托人(出借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借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者由受托人分别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内容相一致的两份协议。而信托贷款业务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也就是说,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3)确定借款人的方式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则由受托人指定。(4)借款人在两类合同中法律关系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受托人不负风险责任。信托贷款则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方合意,借款人没有受合同约束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协议书 篇15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关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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