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2024-05-27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精选9篇)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1

甲方:大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人行道上车辆有序停放,方便市民出行,经甲方许可,同意乙方在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停车点位于,核定规划停车位个。

二、乙方须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标准向甲方缴纳车辆停放占道费。占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停车点的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切实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应使车辆停放整齐划一,不得随意停放、占压盲道。

四、乙方承担自己管理的停车场(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车辆物品盗失、车辆物品损坏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乙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大队对停车场的管理规定的,由甲方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取缔停车点。

六、票据领取和使用。票据由管理人在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签字领取,并交纳%的税金和元(¥:)的存根押金(不支付利息,在交清存根后退还)。不丢失票据,每月按时交回票据存根,交旧领新,如有丢失,责任自负,并接受大队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处罚。

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涨价。市区出租车停放一律不得收费。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名:

年月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2

但现行的异地车辆统保方式存在问题:即有可能出现漏保车辆;服务收费标准不一;各环节流转周期长;经办人工作量大等缺点。如何做好车辆统保工作, 如何通过一套较完善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来运作这些项目, 最终达到符合管理要求、适应市场现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保险集中管理面临的问题

实现跨区域企业机动车辆保险集中保险, 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年检审验

根据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管所) 现行的车辆管理规定, 单位车辆必须在购置单位所在地落户申领牌照并进行年检审验等,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是车辆年检审验的一个必须项目。虽然原则上各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全国范围有效, 但目前大多数省份为保证本省的经济利益都不成文的执行着持非本省 (甚至本市) 交强险保险单不予通过年检的“不成文惯例”。

(二) 交强险保险期限

根据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管所) 现行的车辆管理规定, 单位车辆必须在车辆申领牌照时办理交强险。由于涉及到代收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首次购买交强险一般必须购买一年, 对第二年度以后的交强险购买是否足年并无统一要求, 但是各省市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客户购买短期的交强险。原因主要有:一是操作复杂, 交强险可以短期但代收车船税必须全年, 容易造成报价错误 (代收车船税错误可引起税务局对保险公司罚款) ;二是价格偏高, 购买短期交强险无法享受折扣优惠, 增加三年以上车辆的保险费支出;三是业务易流失, 客户购买短期车辆险的目的基本都是为拉齐本单位车辆保险日期实行统一管理, 个别保险公司担心客户统一管理后业务整体流失, 不愿意客户拉齐保险期限;四是垫交保费, 为争取客户,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存在为客户先行垫交保险费出具发票后等待客户付费的情况, 拉齐保险期限后会造成保险公司一次垫交保险费数量巨大的问题。

(三) 见费出单

根据保监会管理要求, 机动车辆保险实行“见费出单”。但是在具体执行中, 部分保险公司, 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司都可以为客户单位先行垫交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交付客户单位后再收取保险费。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两方面, 除保险公司为争取客户单位自愿提供便利外, 更有客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限制的问题:一是客户单位财务制度要求见票付费;二是客户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考虑自身财务安全, 要求见票付费。

(四) 投保险种保额限制

按照车辆保险的普遍设置,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主险, 投保人可以选择同时投保或只投保其中一项, 然后在此基础上在附加投保其他险种。但是个别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投保险种的选择和保险金额设置都有限制性规定。如有的省份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只选择一个主险投保时只能选择“车辆损失险”, 即在选择购买一个主险的情况下, 只能购买“车辆损失险”, 不能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有的省份保险公司则是对保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如限制“第三者责任险”在20万以下。

(五) 提前出单时间限制

为保证保险期限的接续, 避免脱保。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对续保车辆进行提前续保。但是续保的费率优惠比例又和上一保险年度是否出险挂钩, 特别是交强险的优惠比例更是严格与交通事故挂钩, 不能由保险公司人为调整, 所以续保的提前时间就不能太长。大多数省份的保险公司支持提前三个月出单 (含保单到期月) , 但也有个别省份仅支持提前二个月出单 (含保单到期月) 。

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模式

基于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工作要求, 实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总部统保, 即由跨区域单位总部实施集中采购, 以总对总方式由总部与某一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共保体签订保险协议, 二是分区域统保, 即由跨区域单位总部根据生产区域分布, 按照省区划分, 实行分省区集中统保。由总部在各省区选择某一保险公司或是保险公司共保体签订保险协议, 各下属单位出险后由总部按其所在区域向承包公司报案并索赔, 各下属单位仅负责配合现场查勘和索赔资料收集整理。就上述两种方式, 结合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实际状况, 笔者认为分区域统保更容易实现, 且省内集中统保也更便于协调。

(一) 车辆投保组织模式

由于车辆使用单位分布在多个省区, 按照一个省区的车辆做为一个投保单元的形式组织集中投保。如驻陕西各二级单位在陕西省投保、驻甘肃各二级单位在甘肃省投保。由于车辆购买分散的原因, 多数单位暂未拉齐投保期限。所以采取按季度投保, 每年集中进行四次投保操作。

(二) 统保协议签订

签署两级统保协议。第一级为保险经纪人、相关省级保险公司与公司总部签订的《XX年度统保服务协议》, 该协议重点在明确通用流程, 明确对保险经纪人的授权等。第二级为一个投保单元内具体车辆使用单位与具体承保服务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人三方签订的《XX年度统保协议》, 该协议重点在明确操作流程, 投保险种、服务措施、费用支付等具体细节问题。

(三) 车辆投保操作流程

一是投保人于2、5、8、11月的5日前将下一季度全部需投保车辆的投保信息发送给保险人。二是保险人收到投保信息后5日内完成保险费测算, 于2、5、8、11月的10日前将保险费测算表交经纪人审核。三是经纪人收到保险费测算表后2日内完成对保险费测算表的审核, 于2、5、8、11月的12日前将审核无误的保险费测算表交投保人, 同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支付通知书》, 作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费预算的依据。四是投保人审核经纪人出具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 并以此为依据上报保险费支付计划, 申请完成后通知保险经纪人。五是保险人根据经纪人的通知, 于2、5、8、11月的25日前向投保人送达下一季度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缴付通知书》 (该通知书上的金额与经纪人通知书的金额一致) 。六是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保险费缴付通知书》于3、6、9、12月的第一个付款工作周完成保险费支付手续。七是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后3日内完成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并于送达投保人, 保险人同时将出单信息表报送保险经纪人。

(四) 流程单证备案

在业务操作流程中涉及大量的保费测算表格、通知书等单证, 由保险经纪人制定统一模板, 并交客户单位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单据主要用于投保资产认定、保费核定, 由投保保单车辆及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认。以保证流程的严肃性, 避免业务错漏等。

(五) 报案索赔

实行区域机动车辆保险后, 在企业总部与保险公司或共保体签订保单协议后, 为了确保出险后报案的及时、准确, 企业总部应通过内部公文管理流程, 将分省区统保协议发送至分区域各单位。要求下属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保单要求, 出险后及时报案并配合完成现场勘察。总部机动车辆保险部门负责组织保险承保公司、出险单位、保险经纪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及时处理出险索赔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确保报案索赔工作顺利开展。

(六) 承保人考核

如果一个投保单元是由二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共保时, 为保障投保人利益, 促进各保险人提高服务水平, 经纪人将对各保险人协议期间的各项服务进行评比打分, 作为下一年度选择承保人的依据。

三、结论

鉴于实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统保是深化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 以及实行保险集中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 企业采用渐进的方式, 采取分省区车辆保险集中, 既能够减少跨区域统保诸多问题的阻碍, 也能够有效地推动保险集中管理, 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

摘要:对跨区域企业实行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的可行性从车辆年审、交强险保险期限、见费出单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 根据笔者所在企业车辆保险的实际操作经验的提出了一套跨区域机动车辆集中保险的流程。

关于规范校园机动车辆停放的规定 篇3

各科室、教学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平安、和谐校园。现对校园机动车辆进出、停放进行规范,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规定

1.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2.学校东大门为学校机动车辆进出通道,不经门卫检查允许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出。

3.严禁无牌、无出入证、无证机动车辆驶入校园。

4.学校教职工车辆需随车携带某某学校统一发放的通行证(卡)进出校门。无通行证(卡)或丢失通行卡者到学生科申请办理。

二、机动车辆行驶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按照交通标识行驶。2.不得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时)。

3.校园内严禁鸣喇叭。

4.严禁在校园内练习机动车辆。

三、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停放要求

1.本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辆,按照各地点指定车位停放:

(1)办公楼:所有车辆应整齐有序停放在西广场靠综合楼大门右侧各自车型的停车位处。如小车位不够停放时,以第二列由东往西整齐有序停放,再不够时才在第三列整齐有序停放。其它地方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尤其是大门通道,否则当作违停论处。

(2)教学区:所有车辆应整齐有序停放在南广场各自车型的停车位处,如小车位不够停放时,车辆停放在南大门的停车棚处,按照停车位整齐有序停放。其它地方不准乱停乱放,尤其是学术报告厅门前,教学楼各间楼梯口处及东大门天桥下位置,否则当作违停论处。

(3)实训中心:所有小车一律要整齐有序停放在西路南边的停车位处,如车位不够停放时,乃靠北环路南边单边整齐有序停放;所有摩托车停放在南门两边停车位处。其它地方不准乱停乱放,尤其是实验楼内花园及校道拐弯处,否则当作违停论处。

(4)教师公寓:按照各自停车位停放,小车位不够停放时,将车辆停放在南门停车棚内,其它地方不准乱停乱放,尤其是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否则当作违停论处。

(5)学生宿舍楼:所有小车停靠在宿舍区校园路东边(单边)停放;摩托车、助力车及自行车等整齐有序停放在各栋宿舍门前绿化带两边,不准停放在门口及堵塞通道,否则当作违停论处。

(6)临时性会议、集会:①在学术报告厅开展集会(活动),要求小车一律整齐有序停放在南环路北边单边停靠;摩托车整齐

有序停放在南路通往学术报告厅的通道两边。②在运动场开展升旗仪式或集会或活动时,所有车辆一律整齐有序停靠在校园路南边单边停靠,且要求离出口通道3米处不准停放车辆,否则当作违停论处。

2.因公、私外来机动车需经电话联系接洽部门或接洽人说明情况,下车来访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照门卫值班人员的指定位置停放机动车辆。

3.学生家长的机动车辆不允许进校,按照门卫值班人员的要求整齐有序停放在校门的两侧,不得阻碍交通。

(二)机动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机动车辆通行。

(三)严禁在道路沟盖板上停放机动车辆。造成损坏,违者赔偿。

(四)各类维修(送货)等机动车辆需由接洽部门与相关科室联系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五)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组织考试或执行特殊任务等,机动车辆停放服从学校统一指挥。

(六)对不按照要求停放的机动车辆,学生科或教官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七)凡是在学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学校只提供停放场地,出现任何损伤或丢失,责任自负。

四、夜间停放车辆管理

夜间校内除学校公车外,原则上不停放车辆,车辆安全管理由车主本人负责,有关车辆及车内财物受损,学校不予负责。

五、对违停车辆的处理

1.一次违停者,由学生科或教官队对该车辆作记录,并在校园网上通报该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

2.二次(含)以上违停者,将锁车,并予以处罚50元/次(由总务科在个人津贴代扣)违停费;屡次违停或拒不服从管理者,处罚50元/次外,并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3.对因违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车辆违停记录(含各科室办理的业务联系单位车辆)作为所在科室、教学部“深化平安校园建设”考核依据之一。

各教学部、综合楼领导要广泛宣传,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教育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保障校园车辆停放有序、安全畅通。

某 某 学 校

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篇4

一、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小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维护停车使用权力,特订立本办法,供小区住户、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并作为小区车辆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停车场使用范围:

1.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供住户购买或租用停车位者使用; 2.访客收费临时停车;

3.装修工程车辆指定停放; 4.小区住户机动车指定停放;

三、管理规定:

1.小区内所有机动车停车位仅供车辆停放,停车场出租人、管理者不负责保管,所收取的费用均为场地占用费和场地物业管理费用;

2.如停车区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关损失的,停车场出租人、管理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小区机动车停放规划4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地面、地下住户承购之专用停车区; b.地面、地下住户承租之专用停车区; c.访客收费临时停车区;

d.装修工程车辆专用停车区;

4.小区住户需停放车辆,应先到管理处办理车辆停放登记,管理处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住户(使用人)按规定缴清租位费和管理费后申领《停车证》,管理处注册登记后赋予车位编号并指定停放车位;

5.车辆进入小区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停车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

6.车辆进入小区及地下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7.除规定区域内小区内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8.访客车辆则停放于收费临时停车区;

9.车辆停放以一车一位为限,如一家拥有两部(或以上)车辆要轮流停放,住户必须在管理处登记,获准后方可允许,若违规同时停放两辆车将依罚则处理; 10.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用户车号,如车号变更,请住户立即通知管理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11.车辆应停放于所属车位或指定车位,为维护住户专用车位权益,如有违规被占用,经查获或举报,管理处将依据相关规定约定对违规停车车辆进行处罚; 12.车位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变更车位之原状及用途,如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装设栅栏、铁链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险或脏乱物品,以维护停车场地的通畅、安全及卫生;

13.各业主、住户应无条件配合管理处建立车籍管理资料;

14.住户报废车辆不可随意弃置于停车场内,应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否则视同违规使用停车场,该物件视同废弃物处理,不得异议,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住户承担; 15.车位所有权人(或产权拥有人)如将车位转让或出租(限小区住户)时,应亲自到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承购(租)户须凭相关权证、租赁或购买合同,原磁卡须换新卡,以便纳入正常管理;

16.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

17.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如需检修,车主应先通知管理处,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小区,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18.凡违反或侵害本规定事项者,由管理处视情节斟酌处理,若情况紧急或事态严重时,需进行排除障碍将暂时限制车辆进出;

19.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停车场仅为停车管理,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20.小区车辆专用磁卡及专用《停车证》,禁止转借他人或用于不同车辆,如遗失或损坏,请立即向管理处办理撤销,重新申请,如有谎报遗失或延误挂失至不明车辆进入,将扣留车辆报警查办,并追究原持卡(证)人;

四、安全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规定停车最大速限每小时25公里,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请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规定,尤其在出入口、匝道、转弯、斜坡及停车区内等,请减速慢行;

2.停车场内行驶车辆一律开启近光灯,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安全;

3.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妥,以防物品失窃;

4.停车设施损坏或机械操作不良,请立即通知管理员处理; 5.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恕不负责;

6.请勿在停车场内抽烟,车内垃圾及烟蒂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害;

7.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及停车场;

8.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9.停车场内车辆请勿长时间慢速暖车及急速加油门,以免污染空气,产生噪音,影响健康;

10.停车场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以防火灾;

11.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否则立即将车辆驶离小区,以防灾害;

12.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并立刻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

13.停车时,请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同时可避免倒车时,因视线不佳发生事故;

14.为维护地下停车场的安全,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如为驾驶人之眷属,请妥善照顾,以免发生危险;

15.在停车场内实施车辆清洁保养或货物装卸,请将所遗留的垃圾或杂物清理干净,以保持整洁; 16.车辆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问题的情况,住户发现后应尽快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

17.严禁三轮车、自行车进入地下停车场,以维护人、车的安全;

18.货车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应该注意限高、限重标志,若疏忽因而毁损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车主应负责赔偿,货车进入卸货区装卸后尽快离开,业主应全程监督要求保持场内清洁及安全,如需较久停留,请通知管理处; 19.车场内各项设施如消防、通风及紧急设备,若非保管操作人员或情况危急,禁止随意触动,以免发生危险;

五、小区内货物装卸停车管理准则:

1.装卸货物采用短时间装卸原则,以避免占用车道,超过三十分钟则强制驱离;

2.装卸货物车辆进入小区应注意各类交通标志,因装卸货物造成他车或公共设施损毁的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3.货物不可久置卸货区,应尽快完成装卸并清理四周环境,由管理人员检查无破坏及污染的驶离现场;

4.凡运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时需凭管理处出门单方可放行,管理人员为安全需要可对车内货物及行李实施检查;

5.邮件配送、紧急救护车辆及住户搬入或搬出时可专案向管理处申请;

六、机动车停放管理细则:

1.承购地面专用停车位、长期租用车位的住户(管理处保留调整车位位置的权利)应到管理处办理车辆登记,申领《停车证》;

2.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无《停车证》车辆驶入该停车位停留;

3.《停车证》为一车专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车场管理员有权收回《停车证》;

4.住户遗失《停车证》,应及时到管理处登记备案,并重新申领并支付办证费,《停车证》每年更新一次;

七、罚则

1.进入小区的车辆,请共同遵守本管理规定,违规者受罚,车辆凭《停车证》(贴于挡风玻璃左下角明显处)进出大门;

2.凡有下列违规情况,经劝说无效者,将作相应处罚; a.未按规定对位停车;

b.一位停二车、一车占二位;

c. 超出停车线外,随意停车,影响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车位内;

e.未张贴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 f.车道上并排或逆向停车; g.停车场入口或通道停车; h.告示禁止停车区停车; i.紧急出口车道;

凡违规的车辆,管理处依据情况,劝说后仍违规者处罚金人民币200元。罚金纳入管理费基金统筹运用,重大违规事项,则报请主管部门执行拖吊,所发生的费用由该业主负责。

j.若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车辆,因而肇事造成损害,肇事者将依法赔偿一切损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则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5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或为其提供专门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市场调节】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定价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收费申报】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施服务收费,须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十一条【差别收费】 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二条【计费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三条【减免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四条【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明码标价】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行为规则】 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协同监管】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6

据开利运输冷气设备 (上海) 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文琛博士介绍, 此次《易腐食品机动车辆冷藏运输要求》标准的出台, 是由中食协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与国家农产品保鲜工程现代物流技术研究中心, 开利运输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荣庆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编写, 中食协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已开展一系列的标准宣传工作, 以引领带动行业发展, 不断规范冷链行业。

据了解, 常见易腐食品的温度要求主要包括, 冰激凌温度要求在零下25度, 速冻食品 (速冻分割畜食肉、速冻水产品、速冻米面食品、速冻蔬菜等) 温度需要在零下18度, 鲜鱼、其他海鲜等需要温度在2度, 冷鲜肉类、水产品、蛋类温度要控制在0~-4度, 豆制品、冷藏奶制品温度要在4~7度, 新鲜蔬菜、水果温度要控制在1~15度, 因此在运输过程中, 都需要冷链运输, 保持温度在所控制范围之内, 不使食物变质或者腐烂。

光明乳业物流事业部仓储经理徐纵纵认为, 这次国家《易腐食品机动车辆冷藏运输要求》”标准的出台, 是我国食品冷藏物流行业在实际运作上, 在食品安全上走出的重要一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 提供新鲜食品供应的运输跨度越来越大、越来越远;所需新鲜食品的终端订货客户越来越多;人们对新鲜食品质量要求, 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高;食品的冷藏保鲜技术, 越来越被从事物流业的管理者重视。整个“食品冷链工程”, 从食品的投入到产出, 经冷藏物流为终端客户服务的全过程。有效冷藏运作始终与新鲜食品息息相关。

食品在机动车辆运输过程的“环境温度控制”, 管理者只能从机动车辆所装的车厢“温度记录仪”实测到的车辆在运作时间段“温度升、降曲线”和“连续温度记录表”这两个方面来跟踪、追溯车辆运作的温控质量, 并实施对“冷藏温度质量”的监管、考核。

结合公司的案例, 徐纵纵告诉记者, 光明新鲜奶制品的车辆运输有两种, 一种是:从甲地冷库运到乙地冷库, 被称为移库, 或叫输送。两点一线, 运输中间不开车厢门, 途中不倒货, 温控不成问题。另一种是:从甲地冷库按送货线路站点顺序装货:最先到的装车厢门口, 最后到的装车厢最里端, 送一家, 卸一家。线路送货有几家, 沿线就得开几次车厢门。光明终端客户是“发散”的, 每条配送线路送约30~40家门店。

文琛博士认为, 《易腐食品机动车辆冷藏运输要求》标准的出台, 适用于冷藏物流运输环节使用。因为它对冷链需要温度控制, 各个环节很多, 运输是主要环节, 冷链中很多是跟运输有关系, 由于质量标准不一样, 运输中极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冷藏鱼, 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抑制微生物滋长, 不会对人类身体造成危害,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 这项工作很重要, 因为微生物污染是主要污染源。温度是对于食品安全的威胁最大的一个方面。对于某些食品, 必须用冷藏车来运输货物, 对温度控制有很高要求。甚至要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监控追溯系统实时追踪货物的去向。

提高道德标准执行力度

据了解, 虽然此次标准的出台, 对于行业内规范冷链运输做出很大贡献, 但此标准并不是强制标准, 且带有教育意义, 也就是道德标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代物流研究所副所长周艳军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说, 强制性标准颁布后会有效果, 比如药监局或者食品监督局出台的标准, 会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是行业标准, 在国内只能作为道德标准, 执行力度不强。但我们也应看到冷链物流的标准的出台, 对于规范冷链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据文琛介绍, 开利运输冷气设备 (上海) 有限公司在冷链运输方面一直具备规范要求。因此他也介绍了公司的案例, 作为世界上一家能够提供食品冷链全系列冷藏设备的公司, 开利可以向食品冷链中的加工、储存、运输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提供世界一流的冷冻冷藏产品及优质的服务, 产品包括客车空调, 货车冷藏和半挂车冷藏及集装箱冷藏设备, 能够满足食品冷藏运输的全面需求。其运输制冷设备的技术含量很高。一般来说冷库的温控是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 但是冷藏车制冷机组的温度控制范围非常大, 一般从-29C°到+14C°运输冷冻机组不仅要能制冷, 还要能加热。另外独立制冷机组, 还要有自己的发动机, 同时对发动机进行控制。。不同温度要求的货物的控制方法是不同的, 技术含量很高, 开利的机组能够将箱体内的温度波动范围控制在0.5C°以下;产品的节能性和环保性都是开利重点关注的。例如, 在二十年前, 冷藏车内的制冷机的发动机是一直运转的, 现在的机组当温度达到某一要求温度之后, 不但冷冻机可以自动停止, 发动机也可以自动停止或启动, 并保持箱体内的温度恒定, 充分地节省燃料;从环保方面来说, 与同类产品相比开利有着明显的优势。开利使用的发动机是由专门的厂商定制生产的, 保证和开利产品的完全匹配性, 排放标准都很低。开利坚持环保生产, 是第一个停止使用CFC制冷剂的生产厂商, 另外机器的材料也采用了环保的材料, 从各个角度保证产品的环保性。

冷链运输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产业, 它关乎食品安全的问题, 食品的品质保证、相应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控制等都需要靠冷链完成。

随着食品结构本身的变化,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产品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冷链的发展必然会体现其重要性, 政府也更加关注并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 要求对食品运输过程中进行温度记录, 食品要具有可追溯性, 这本身也是对食品企业的一种约束。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就将对未来几年食品安全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 并推动这个行业更加快速地发展。行业发展之后, 竞争必然会加剧, 这种竞争推动了产品和服务改进, 革新技术, 成为行业发展的一股有效推动力。

文琛介绍说, 中国的冷链市场越来越大, 越来越规范, 这对有着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开利来说要求更高, 开利现在已经建立了一张庞大的销售和服务网络, 所以市场的扩展对我们来说是一种优势。未来几年, 我们要更好地完善服务体系、经销体系, 发展经销商和维修站的数量。开利将不断创新, 推出更新更适合客户的产品, 设在上海浦东的研发中心, 在进行全球性技术研发的同时, 已针对中国本土性需求设立独立的研发部门, 保证为中国用户提供最佳的冷链解决方案。C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7

时间: 2012-11-16

作者:兰州市物价局

文档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甘肃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型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殡葬服务场所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2、占用公用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配套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

3、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住宅小区内配建的露天和地下专用停车场;

5、货运市场、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6、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外提供停放服务的单位内设停车场;

7、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的停放;

8、按城市管理要求,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二)其他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

(一)重点路段:中山路(中山宾馆—胜利宾馆段),临夏路(中山路—解放门段),酒泉路(南关十字—省政府段),张掖路(省政府—静宁路段),东岗西路(广场西口—盘旋路段),广场南路全段,庆阳路全段,东方红广场范围内。

(二)一类道路:天水路以西,文化宫桥以东,火车站东西路、白银路以北,南滨河东路以南范围内道路上(含上述道路),以及东岗东西路(东升饭店至盘旋路)、定西路、雁滩路、北滨河路(七里河黄河大桥至雁滩黄河大桥)、西津东西路(柳家营十字以东)范围内除重点路段以外的人行道、车行道。

(三)二类道路:城区范围内其他道路。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辐射、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地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执行所在区域、类型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计月等形式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早7点(含7点)至晚22点,实行计时收费,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夜间从晚22点(含22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等临时占道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月收费。

(二)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警用的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各类停车场(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0分钟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五)到党政机关办理事务需停在该机关院内的车辆。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在申请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时,必须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办理停放服务收费的报告;

(二)填写《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三)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及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应当设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价目牌(表),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标明停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所有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使用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私人停车泊位等)收取的停车收费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设置明码标价牌、未办理或年审《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未出具收费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兰州市近郊四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县区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8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秩序,保障办公区停车安全与行驶通畅,提升企业形象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车辆停放分为来客临时停车、员工自驾及企业内部车停放等。

第三条 综合办负责车辆停放区域的划分、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职责;消防保卫科值班保安负责引导和指挥车辆停放与通行。

第四条 所有公司内车辆停放时应归入停车位或车库内,不得占用通行车道,亦不得堵塞门口及人行通道。

第五条 员工自驾摩托车及自行车等,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员工自驾车尽量停放在大院后面或侧面,以不影响维修(保养)车辆、客户车辆、试乘试驾车辆及公务车辆的进出为准。

第七条 驾车来客需要临时停放车辆时,大门口值班保安应将客户车辆引导到指定位置摆放。第十一条 企业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公务车辆晚上一律停车库,严禁夜不归宿。

第十二条 对不按指定区域停放、超时间停放的情况,行政部将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及时整改。分不清相关责任人的,则可责令部门主管或负责人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违规的,行政部可直接处罚。

第十三条 综合办对公司车辆不符合公司要求停放,可直接处罚驾驶人员。

机动车辆配气机构的维修技术探析 篇9

1 配气机构修理技术要求

(1) 凸轮轴应进行探伤检查, 不得有裂纹;正时齿轮键槽应完整, 轴颈及螺纹不得有损伤。

(2) 修理后的凸轮轴颈圆柱度不得大于0.015m m;凸轮基圆径向跳动应不大于0.03 m m;工作表面应光洁, 无划痕、凹陷。

(3) 气门头部光磨后应作密封试验, 在294~392k Pa压力下不漏气。

(4) 气门挺杆底球面应光洁, 不得有剥落、划痕, 与衬套内孔配合间隙为0.055~0.115 m m。

(5) 正时齿轮齿面应光洁, 无划痕毛刺, 啮合间隙良好, 运转正常。

(6) 气门弹簧自由长度为 (59.5±1) m m, 气门开启时压缩长度为39.5 m m, 相应压力 (529±49) N。

(7) 气门修磨后的宽度。进气门为1.2~1.5 m m;排气门为1.5~2.0 m m。

(8) 压入气门座圈前, 采用液氮冷却 (或用干冰冷却) ;过盈量为0.053~0.111 m m, 避免阀座出现裂纹或松脱。

(9) 进排气门与摇臂间隙一般均为0.20~0.30 m m。

2 气门间隙的检测与调整

机动车辆发动机在正常工作中, 会因配气机构零件的磨损而影响正常的气门间隙 (图1) 。

气门间隙过大, 不仅会产生不正常的工作噪声, 而且还会导致气门开启高度过小, 引起充气不足和排气不畅。为保证发动机正常工作, 应按规定调整气门间隙。

检测和调整气门间隙时, 该气门必须完全关闭, 气门挺杆落在最低位置 (即凸轮的基圆上) 。顶置式气门调整摇臂端头的调整螺钉, 先松开锁紧螺母及调整螺钉, 将塞尺插入气门与摇臂或调整螺钉之间, 旋紧调整螺钉, 使塞尺被轻轻压住, 再旋紧锁紧螺母, 最后用塞尺再复检一次, 直至调整到符合原厂要求为止, 技术要求一般为0.20~0.30 m m。

如6缸汽油机 (工作顺序为1、5、3、6、2、4) 一般的检查与调整方法如下。

(1) 逐缸调整法。首先找到点火正时标记, 确定1缸在压缩行程上止点位置, 分别调整进、排气门间隙, 使之符合技术要求。用手柄转动曲轴120°, 按照发动机工作顺序, 调整5缸进、排气门间隙, 使之符合技术要求。按照上述方法依次调整其他气门间隙。调整时, 应用厚薄规插入气门杆尾端与摇臂之间 (如图1) , 来回拉动时感到有轻微阻力为合适。调整时, 应先旋松锁紧螺母, 然后旋转调整螺钉, 直到间隙合适为止, 再旋紧调整螺母并锁紧。最后对所有气门进行复检。

(2) 两次调整法。首先找到点火正时标记, 旋转曲轴使1缸活塞处于压缩行程上止点, 按照“双一排一不一进”原则 (注:双—两缸可调、排—排气门可调、不—两缸均不可调) , 判断可调气门, 用塞尺测量可调气门间隙。调整间隙不符合要求的气门, 使之符合技术要求, 转动曲轴360°, 检查并调整剩余气门的间隙。调整时, 应用厚薄规插入气门杆尾端与摇臂之间, 来回拉动时感到有轻微阻力为合适。调整前应先旋松锁紧螺母, 然后旋转调整螺钉, 直到间隙合适为止, 最后旋紧调整螺母并锁紧, 并对所有气门进行复检。

3 气门及座圈的密封性检测

机动车辆行驶中若油电路无问题, 而发动机功率不足, 运转不良, 排气管有“突突”声, 遇此现象应检查气门的密封性能, 多采用汽缸压力表诊断。

(1) 气门密封的检测方法。用起子短路发现有的汽缸不工作, 就将火花塞拆下, 用手指堵住塞孔, 转动曲轴凭感觉判断汽缸压力。然后用汽缸压力表紧压火花塞孔 (发动机正常温度时, 将全部火花塞拆下, 节气门全开) 逐缸检查, 用启动机使曲轴旋转, 看压力表最大读数, 各缸值差应不大于10%。若压力过低, 除其他故障之外, 很多属于气门密封不良引起, 应拆检修复气门。

(2) 磨好后的气门密封性检验方法。

(1) 铅笔划线法。在气门接触面宽度符合要求时, 用软铅笔在气门工作面上每隔5 m m均匀划出若干线条, 然后插入座圈转动1/4圈, 取出后如线条中间全部切断为接触良好。

(2) 红丹鉴别法。在气门工作表面上薄薄涂一层红丹油, 将气门压在座圈上转1/4圈, 取出后如气门被刮去的红丹油布满座孔无间断即为合格。

(3) 仪器检验法。用油洗净气门及其座口, 使用专门气门密封检验器 (见图2) 进行检查。一般要求在3 m in内, 真空度从初始的 (78±4) k Pa, 下降的最大值不超过10 k Pa即为合格。

1.气门2.气压表3.空气容器4.与橡皮球相通的气孔5.橡皮球

(4) 液体渗漏检查法。将汽缸盖搁平 (燃烧室朝上) , 将洗净后的气门插入导管, 倒入煤油, 5 m in内应无渗漏, 否则为密封不良。

(5) 目视法。气门磨好后洗净装回座孔, 轻拍数次, 然后取出察看, 气门和座圈工作面有完整明亮的光环而无斑点为好。

(6) 就车检验法。活塞位于上止点, 用490~588 k Pa的压缩空气从火花塞孔压入汽缸内, 同时分别在进气歧管和排气歧管处察听有无漏气声, 即可判定进排气门是否漏气。

(3) 气门座圈的检测。将气门座圈清理干净并检查工作面, 气门座圈工作面磨损变宽超过2 m m, 工作面烧蚀出现斑点、凹陷时, 应进行铰削与修磨。

在新气门或修磨过的气门锥面上涂一层红丹油, 检查接触面的位置, 应在气门锥面的中下部, 宽度为1.20~1.60 m m。如果接触面偏上, 则应用30°铰刀铰削, 使接触面下移;如果接触面偏下, 则应用60°铰刀铰削, 使接触面上移。用45°细铰刀或铰刀下面垫上细砂布铰磨, 以降低接触面的粗糙度。如气门座圈工作面低于气门座圈原平面1.5 m m时, 应更换气门座圈。气门座圈修磨前, 应确定其最大允许修磨尺寸。确定方法是插入气门并压紧在气门座上。测量气门杆尾部与缸盖上边缘的距离, 减去进排气门长度的最小尺寸即为最大允许修磨尺寸。测量气门杆的弯曲变形时, 应使其支撑稳妥, 百分表架牢靠无晃动。铰削气门座圈时, 一定要按照角度顺序的要求铰削, 以免座圈报废。气门座圈工作位置低于原平面1.5 m m时, 应更换气门座圈。

4 采用压缩空气检查发动机渗漏部位

如果机动车辆行驶无力, 油耗增加, 可能是汽缸压力降低。为了准确地测出故障部位, 可在测量完汽缸压力后, 针对压力低的汽缸, 采取简易的就车检查方法进行确诊, 即用压缩空气检查发动机的渗漏部位 (见图3) 。先让发动机熄火, 拆下火花塞, 卸下空气滤清器, 将所怀疑的汽缸的活塞通过摇转曲轴, 摇转至压缩行程上止点位置。

打开散热器盖、加机油口盖和节气门, 用一条3 m长的胶管, 一头接压缩空气气源 (600 k Pa以上) , 另一头通过锥型橡胶头插在火花塞或喷油器孔内。摇转发动机曲轴, 使被测汽缸活塞处于压缩终了上止点位置, 然后将变速器挂入低速挡, 拉紧驻车制动器, 打开压缩空气开关, 注意倾听发动机漏气声。如果在进气管口处听到漏气声, 说明进气门关闭不严密;如果在排气消声器口处听到漏气声, 说明排气门关闭不严密;如果在散热器加水口处看到有气泡冒出, 说明汽缸衬垫密封不严造成汽缸与水套沟通;如果在加机油口处听到漏气声, 说明汽缸活塞配合副磨损严重、密封不严, 确定后分别予以排除。

5 曲轴箱窜气量的检测

(1) 曲轴箱窜气的现象及危害。发动机运行一段时间后, 由于汽缸与活塞之间长期高速摩擦, 从而使汽缸及活塞接触面磨损, 活塞环弹性下降, 活塞与汽缸烧蚀或粘结。所有这些都会使汽缸与活塞之间密封性下降。活塞与汽缸之间密封不良, 将导致工作介质和燃气从不密封处窜入曲轴箱, 这就是曲轴箱窜气。汽缸活塞组配合副磨损、活塞环弹性下降或黏结均会使密封性下降, 工作介质和燃气将会从不密封处窜入曲轴箱。窜入曲轴箱的气体量越多, 表明汽缸与活塞、活塞环间不密封程度越高。新发动机曲轴漏气量为15~20 L/m in, 磨损后的发动机此值可在80~130 L/m in。发动机工作时单位时间内窜入曲轴箱的气体量可以作为衡量汽缸与活塞配合副密封性的评价指标。

(2) 曲轴箱窜气量的检测。窜入曲轴箱的废气可以溢出的通道有加机油尺口和曲轴箱强制通风阀。显然, 曲轴箱窜气量与使用工况有关。在确定工况下, 曲轴箱窜气量可反映汽缸活塞组的技术状况或磨损程度。曲轴箱的漏气量可采用漏气量检测仪进行检测, 检测曲轴箱漏气量时, 发动机运转至正常工作温度, 在选定的曲轴箱入口 (其余入口全部封死) 处, 连接漏气量测量装置, 不使用PC V阀 (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 , 并将曲轴箱入口处的压力调整至环境大气压力进行检测, 曲轴箱的漏气量从流量计上读取, 当直接挡车速为50km/h, 进气管真空度达不到55 k Pa时须检修。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还与发动机的转速和外部负荷有关, 特别是负荷对曲轴箱窜气量影响最大。就车检测曲轴箱窜气量时, 一般是在底盘测功试验台上、坡道上或低挡行驶时用制动器进行加载, 将节气门全开, 发动机转速控制在1 000~1 600 r/m in范围内。测量时一般应加载:节气门全开 (供油拉杆推到底) , 使发动机在1 000r/m in下运转进行, 记录下气体流量计每分钟流量读数。发动机加载可以在测功试验台上进行, 也可在坡道上或低挡行驶时用制动器进行。

(3) 曲轴箱窜气量测量值的诊断。汽缸与活塞、活塞环间的不密封程度越高, 窜入曲轴箱的气体量就越大。曲轴箱的窜气量除了与汽缸及活塞环的密封性有关外, 还与发动机的转速和负荷有关, 尤其与负荷的大小有关。曲轴箱窜气量随使用时间增加其变化率很大。曲轴箱窜气量大, 一般是因汽缸、活塞、活塞环磨损量大、配合间隙增大或活塞环对口、结胶、积炭、弹性降低或失去弹性、断裂及缸壁拉伤等原因造成的, 因而检测时要结合使用、维修和配件质量等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

6 气门烧蚀漏气的检排

(1) 气门烧蚀漏气故障现象及危害。机动车辆发动机气门在高温、高压下工作, 关闭时不断地撞击气门座圈, 经长时间工作后, 其强度下降, 容易引起变形、磨损和烧蚀, 以致密封不严而漏气, 压缩力下降, 燃烧速度降低, 运转不稳。

使用中如果感到行驶无力, 油耗增加, 化油器回火、排气管放炮、冒烟、机器声响异常或低温启动困难等现象, 若检查油、电路无毛病时, 多属气门烧蚀而关闭不严所致。

气门处于高温、高压和交变载荷下的恶劣工作条件, 加之润滑条件极差, 使用中受空气及随空气进入的磨料冲刷, 燃烧气体及废气中酸性物质的腐蚀, 致使产生异常磨损、起槽、凹陷、熔蚀及弯曲变形等现象。

(2) 常见气门烧蚀故障的原因。气门弹簧应及保证气门和气门座圈紧密闭合, 同时气门弹簧要有足够的弹力, 克服气门及其他运动零件 (如推杆等) 所产生的惯性力, 使气门迅速关闭。若其质量低劣, 或其使用过久疲劳损坏, 刚度下降, 会使气门工作面与气门座圈的接触压力降低, 气门头部的温度不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缸盖, 其工作温度急剧升高, 气门工作面形成凹痕, 造成气门头部边缘烧蚀。

燃烧室内火花塞轴承孔座突出部位与进气门头部圆柱面过于靠近, 当发动机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 进气门座圈工作面逐渐下移, 火花塞承孔座的突出部分与进气门顶部边缘发生接触, 造成进气门关闭不严, 高温高压气体在闭合不严的部位向进气管腔回窜, 气门工作面受高温高压气体的腐蚀, 产生凹陷, 造成密封不严。

空气滤清器养护不善, 使燃烧室内窜进灰尘磨料;燃烧未尽的积炭都夹杂在气门工作面与气门座圈中间, 形成炽热点, 产生表面点火, 致使气门烧蚀。气门和气门座圈受高温高压气体的冲击和承受工作过程中的机械负荷, 容易烧蚀和磨损。气门与气门座圈的工作斜面, 由于气门不停地启开和关闭, 相互撞击、敲打, 承受着反复的冲击负荷, 引起工作斜面的磨损、起槽、斑点和凹陷。

(3) 气门烧蚀漏气故障检修。检查气门与气门座圈的密封, 可就车进行。转动曲轴, 使第一缸活塞位于压缩行程上止点, 变速器挂上挡, 拉紧手制动, 拆下第一缸火花塞, 从火花塞孔处拧上压缩空气管接头, 将490~588 k Pa压缩空气压入汽缸中, 分别在进气支管和排气支管处听声音, 根据漏气声响判断其漏气是进气门还是排气门, 依次对其他缸用同样方法检查, 以确定有几个缸的气门密封不严。确定气门烧蚀故障后, 应拆检气门弹簧有无明显的变形, 刚度能否达到标准;气门及座有无烧蚀起槽、凹坑和麻点现象, 尽可能按修理规范修复, 必要时更换新件。气门座圈铰削时注意其工作面宽度符合技术要求, 如排气门座工作面过宽, 热量集中、散热不良, 极易烧蚀。

7 正时齿轮异响的检排

机动车辆发动机在使用中, 也会发生正时齿轮异响的故障。

(1) 正时齿轮异响现象特征及危害。正时齿轮异响是因齿轮配合不良或齿面剥落、毛糙等引起的一种“咳啦、咳啦“的辗击声。正时齿轮啮合间隙过大, 发动机怠速运转时, 发出轻微的“咯啦咯啦”声;中速更为明显;高速时响声杂乱。正时齿轮啮合间隙过小, 会发出“嗷嗷”似一种金属摩擦的呼啸声, 随发动机转速增高而加大。正时齿轮磨损严重时也会出现上述现象特征, 用手抚摸气门室盖, 可以明显地感到机体的震颤, 手有发麻之感。

(2) 正时齿轮异响原因分析。润滑油道堵塞, 使正时齿轮润滑不良, 出现干摩擦而产生异响;装配不当或隔套过薄、间隙过小。维护修理时, 凸轮正时齿轮装配歪斜, 高低不平引起凸台与凸缘摩擦, 出现尖锐的金属异响。齿轮啮合间隙过大, 有冲击载荷时, 齿面互相撞击而产生异响。正时齿轮加工精度低、有毛刺, 或使用中齿面剥落、齿轮副接触不良造成异响。正时齿轮及凸缘固定螺栓松动, 齿轮轴向窜动, 轴、孔中心偏移, 齿轮啮合不均、摇摆等在运转中发出不规则异响。凸轮轴在使用中弯曲变形和松动, 均使正时齿轮副的平行度遭到破坏, 而引起早期磨损, 并产生异响。

(3) 正时齿轮异响的检修。如果怀疑正时齿轮有异响, 可用听诊器接触在正时齿轮盖上听诊, 响声较为明显。使发动机转速忽高忽低, 若有“咯啦、咯啦”的辗压声, 则为齿轮间隙过大。若是金属摩擦声, 则为润滑不良, 零部件配合过紧而产生的异常摩擦。怠速时有均匀间断的响声, 高速时声音杂乱, 即为正时齿轮偏摆。怠速和高速时, 均有不同咆哮响声, 则为齿轮间隙过小。正时齿轮齿隙过小发响时, 声音均匀尚可继续使用;若齿隙过大, 在稳定的转速下有敲击声, 应更换正时齿轮 (但在发动机转速变动时, 允许有轻微响声) 。如果凸轮轴轴向间隙过大, 应按规定的数值检修调整;润滑油嘴 (即喷孔) 有堵塞, 可用大头针疏通, 但不可捅大, 避免机油压力降低。

更换正时齿轮时, 最好是齿轮副成对更换, 并用红丹油检视其接触面, 若无单边松紧现象, 即齿隙均匀啮合适宜;接触印迹分布应不少于1/3的齿全长和不少于1/4齿高, 齿面接触痕迹距边缘不得少于2.5 m m, 否则应予调整或修复。拆装正时齿轮时, 一定要用手摇把摇转曲轴, 使正时齿轮副上的点火正时标记吻合对准, 避免因其安装不当, 致使发动机点火失准。

8 机动车辆发动机故障检排实例

(1) 实例1。一辆机动车发动机运转时, 发出有节凑的“嗒塔”声, 转速提高声响变大。用听诊器测出异响是从进气凸轮轴和排气凸轮轴之间的传动链处发出的。该车发动机采用双顶置凸轮轴结构, 排气凸轮轴由齿形胶带驱动;进气凸轮轴由排气凸轮轴通过链条胶带驱动, 有一个液压的免维护链条张紧器对传动链正确张紧。用专用工具压住传动链液压张紧器, 然后将其余排气凸轮轴及传动链一起拆下检查, 发现张紧器进油口被杂质堵住, 张紧器导板上有轻微的沟槽。据了解, 该车没有按照规定的养护周期更换专用机油和机油滤清器, 而是每次大大超过里程才去更换, 而且更换的机油质量较差, 导致油污和杂质的积累, 堵塞了张紧器进油口处1个非常细密的滤网, 压力机油无法进入张紧器的内腔, 不能将活塞顶出起到张紧链条的作用。在发动机运转的时候, 传动链由于松弛而抖动, 不断敲击张紧器活塞上的导板, 从而发出有节凑的异响。清洗张紧器滤网, 更换机油及机油滤清器后, 故障消失。

(2) 实例2。一辆机动车辆在行驶途中, 正时胶带突然断裂, 更换新正时胶带后, 发动机虽然能启动, 但却怠速抖动厉害、加速不良。正时胶带断裂后, 虽凸轮轴停止了转动, 在进、排气门同时打开时, 气门已伸进汽缸内, 气门不能随活塞上行而关闭, 而且曲轴仍以其自身的惯性作用继续运转, 因此上行的活塞将气门顶弯, (严重时甚至顶坏活塞和缸盖, 引发重大事故) 。该车已行驶12万km, 从未按规定里程更换正时胶带, 因而导致正时胶带断裂、气门被顶弯。检修时, 发现有2个汽缸的气门被顶弯, 由此发动机有部分汽缸不工作, 引起运转不稳、油耗高、动力性差。拆下汽缸盖, 更换原厂新气门正时胶带后, 故障彻底排除。

(3) 实例3。一辆机动车使用中, 未定期进行维护调整, 出现正时齿带跳齿, 导致发动机出现不易启动、加速不良等故障 (该车发动机正时传动装置为齿形带式传动) 。正时齿带为橡胶件, 在使用中应保持清洁, 若接触了机油或其他溶剂, 就会受腐蚀而损坏, 以致在工作时打滑跳齿。常见维修人员在维护中, 不慎让齿带沾上了溶剂, 或是机油在凸轮轴前油封或曲轴前油封老化后漏入齿带室, 致使齿带与机油接触。因此, 在养护汽车时, 应用清洁的布擦拭齿带和正时胶带轮 (简称带轮) 。若发现凸轮轴前油封或曲轴前油封漏油, 则应及时更换油封。在齿带的使用过程中, 其张紧度会因齿带的磨损而变小, 若不能及时调整齿带的张紧度, 便会出现齿带跳齿现象。为了保证发动机正常工作, 应定期检查、调整齿带的张紧度, 检查、调整的间隔里程应根据汽车行驶的道路状况和气候情况来定。若汽车经常在灰土路上行驶, 齿带的张紧度应每隔1万km左右检查、调整一次;若经常在柏油路上行驶, 则应每隔2万~3万km检查、调整一次。齿带如有明显的损伤, 应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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