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

2024-07-13

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共6篇)

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 篇1

学习《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甘卫办发【2012】248号文件,甘孜州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沈骥同志在全省我局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突的若干规定》活动视频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迅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并积极做好贯彻落实。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若干规定》活动的意义、范围

抓好这次《若干规定》专项活动落实,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客观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若干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卫生厅和中医药管理局处级以上干部和各市州卫生科级以上负责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部门负责人。这次专项活动,主要在上述四个层面的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开展《若干规定》活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一个客观需要,每位党员干部职工都要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杜 1

绝腐败犯罪行为。

二、利益冲突的意义

我局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明确了所谓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是一个比较特定的概念,领导干部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如果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就会产生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医疗系统各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人事任免和行政审批等事项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导致腐败发生。

三、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

(一)制度有缺陷不系统,执行不力。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二是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三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过时”现象;四是个别制度规定设计不科学,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五是大多数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具体惩罚措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不好。

(二)少数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不严。少数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这些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腐败发生。

四、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

要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防止思想变质。创新学习宣传方式,采取多种活动形式,提高学习宣传的实际效果;二是问题解决:这次专项活动,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三是利益回避:重点认真落实好两个方面的回避制度。

1、离退休后从业回避制度,2、执行公务回避制度;四是问题纠正:在查找问题时要注意三点:

1、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认真填写《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情况报告表》,2、要对《报告表》认真审核,3、对照《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对各单位制度进行分析检查。在整改纠正时要注意三点:

1、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2、研究修订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3、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五是

强化监督:要把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全过程,渗透到每个点、每个环节,在监督过程中要着重抓制度的严格执行。

五、学习贯彻《若干规定》贵在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不落实,制度不执行,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制度是共同遵守的规程、准则,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严格执行制度,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若干规定》。要坚持用《若干规定》等反腐制度进行自我教育和调节,自觉“对照制度找差距”,经常反思自己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言行举止是否符合党章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员标准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若干规定》。坚持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带头尊重制度的权威,模范接受制度的约束,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制度转化为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若干规定》。把落实制度视为

一种自警、自律行为,坚持慎权、慎欲、慎小、慎微、慎初、慎独,从严要求自己、从严教育部属、从严管好家人。

(四)要铲除“特权思想”,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必须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先人一步,努力使廉洁从政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追求。

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 篇2

一、利益冲突:房地产腐败的第一诱因和根源

房地产腐败与其他领域的腐败一样,具有腐败的一般共性,即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而腐败的根源,目前共通而深刻的判断,就是“利益冲突”。什么是“利益冲突”?在国际理论界有人认为,利益冲突是指“我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包括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力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这些冲突中较典型的是为我们提供了滥用公务谋取私利的机会”(特里·L·库珀,2001)。利益冲突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的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的社会关系、金钱往来或个人信念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办事”(马国泉,2006)。在国内,有人把利益冲突界定为政府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和侵害(李雪勤,2001;孔祥仁,200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务员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掺杂了个人私利,那么必然会使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和资源偏离公共目标,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利益冲突是权力异化的一种形式(程文浩,2006)。目前比较趋同的定义是:利益冲突是政府人员所处公共位置上的公共责任与其私人利益的冲突。由于政府人员的首要职责是实现公共利益,故其利益冲突表现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庄德水,2008)。或者说,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由此可见,作为现实生活的客观存在,利益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实现“公益”和追求“私利”的矛盾冲突,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公共角色”要求与“私人角色”要求“双重利益代表”身份造成的利益冲突情境或者说利益抉择困境,反映着国家公职人员时刻面临着“为公弃私”还是“背公谋私”自我选择的可能或拷问。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和界线还不是很清晰的情形下,在公职人员不断受到各种利益诱惑和各种利益关系困扰的状态中,一旦出现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失衡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政府外部监督失灵,就可能导致公职人员的自利性膨胀,进而引发个人伦理观念和道德素质的蜕变,在“公私兼顾”的认识误区中,把“私利”置于“公益”之上,使“私欲”取代公共责任的追求,进而发生角色错位。表现出公权私用或以权谋私,造成公权行使违背其所应代表的民意,最终造成政府公职人员从利益冲突情境转向利益冲突行为,再到腐败行为的蜕变(庄德水,2008)。正因如此,我们说利益冲突虽然不直接表现为腐败,但确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是私欲、权力、机会等各种可能滋生腐败的要素发生综合作用的“触媒”,是我国公共生活中腐败现象和种种不正常情况的共同根源。

在我国,近年来落马的贪官许多都与房地产领域腐败有关,腐败案件中犯罪主体主要为相关的政府官员和公共业主。房地产领域普遍存在我国转型期管理体制不健全带来的问题,如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一把手权力过大、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加上政府和国有企业手中握有大量社会资源,却又缺乏恰当监控,这就给公职人员品性带来极大考验,很多人最终没能抵御住权、钱、色的诱惑而深陷泥潭。我们看到,在所查处的房地产腐败案件中,利益冲突的诱因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一而足。

二、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房地产腐败的必然选择

我国房地产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和“高危”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些腐败案件展现的“公权私用”、“权钱交易”、“权房交易”、“损公肥私”等特征,无一不透视出房地产领域已成为最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很显然,我们必须在房地产领域加快建立基础性预防机制:以尽量避免房地产领域个人利益与公职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为核心导向,通过做出尽量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尽可能泾渭分明地划清公益与私利之间的界线,并切实做到防止它们之间出现矛盾和碰撞,以阻断房地产领域公权私用的通道,消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房地产领域的“权力寻租”。

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仍然严重缺失的现实,着力推进以下两项势在必行又相辅相成的工作。

1. 立足房地产领域反腐败实际需要,结合国情,放眼世界,广泛充分汲取国内外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思想理论和实践成果,努力将科学可行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核心价值理念、原则、制度规范和方法手段,内化为房地产领域公职人员自身素养和自觉行动。

作为一种国际性廉政机制,防止利益冲突已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并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必然选择。

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第7条第4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第8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政府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政府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决定批准该公约,因此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

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制定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公务员在任职时和任职后都要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一旦发生冲突,必须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之方式解决,不得超出职责范围帮助与政府打交道的私营实体或个人,不得以政府内部信息谋求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政府财产进行政府批准以外的活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得利用以前的职位和关系捞取个人好处。该准则还对财产申报、接受礼品、回避、离职后行为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详细规定。经过10多年的实践,加拿大又于2006年制定了《利益冲突法》(吴柯,2010)。

美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体系。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伦理法》,详细规定了一定官职以上的政府官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对如何避免受聘前的利益冲突行为予以明确,并建立独立检察官等机构督促法律的落实。此后,美国又先后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以及内容更为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美国公共伦理规范主要包括:禁止收礼、禁止经商、禁止兼职、财产申报、禁止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等等。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通过《香港公务员行为纪律指引样本》和《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两个法律文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前者针对一般公务员而言,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公务员要避免和申报利益冲突、保密义务、兼职情况、接受免费服务的注意事项等;后者则针对司局级公务员而言,从品性、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接受利益、离职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近些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中央层面影响较大的有:《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5)、《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0),等等。在这些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明确表述,但许多内容都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

在地方,浙江省先试先行。2011年,浙江省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个人行动,并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防止6个方面的利益冲突提出8项限制规定。此外,还针对民营经济发达、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离职行为限制方面,提出了《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兼职取酬方面,出台了《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兼职的若干规定》;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方面,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在回避制度方面,明确了《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的意见》。

2. 从反腐败大局着眼,从房地产领域重大腐败问题着手,紧紧抓住预防这个关键,突出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切实促成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公职人员“不想、不敢、不能、不用腐败”的源头防治腐败机制。

一是要认真系统梳理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努力做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知其然而然”。这方面浙江省杭州市的经验值得重视。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察局通过认真调研,在国内率先明确了当前必须重点防范的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12种主要情形: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等权力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执纪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以乱作为、不作为等手段,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管辖或服务对象大量借款借物,用于投资生财、购房炒股、消费享受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掌握的公共信息,提前购买、装修即将拆迁的房产、店铺或迁入户口,获取拆迁补偿金或安置房;一些党员干部以自己或亲属投资入股、合伙经营的名义,变相敛财;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所在单位的行业便利,通过社会力量办学或开办药店、诊所、中介机构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开店、办企业提供便利、招揽生意、吸收存款、提供保护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下属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为产品检测评估或工程建设代理、代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行政权力在公共资源配置、专项资金分配、公共产品采购等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行为;一些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上下关联企业在物资采购、材料供给、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一些党员干部在人事任免中收受好处,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就业、提拔提供便利,获取利益;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占有或滥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生利益冲突。

上述利益冲突从性质上又可归结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门”型抑或“期权型”利益冲突。现实生活中,只要进行相关决策时存在明显利益冲突,就会极大危害政府廉洁形象,就会严重削弱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基本信任,而对公职人员的决策及其执行过程的客观公正性产生质疑也就不可避免。

二是基于上述现实情况的考量,当前我们应当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多管齐下,突出加快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设:(1)一定要争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营造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官家”与“商家”一致认同并遵循的房地产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伦理风尚,这方面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根据各成员国的法律条文和伦理规范归纳出的八个核心价值值得肯定和学习。它们分别是正义公平、平等性、负责任、公开透明、效率性、廉洁诚实、依法办事、公正无私。我们相信,只要具备公私分明的自觉理念,就有可能生成向公祛私的规范和行动。(2)一定要将房地产领域管理利益冲突活动的法律规则制定放在相对突出的位置。在强调事前阻遏和动机抑制、强调尽最大努力消除“私利”与“公益”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冲突的前提下,首先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限制经商以及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3)一定要在追求政务公开、官民“信息对称”的同时,围绕正确处理房地产领域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在权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公正合理的安排,有预见性地阻断房地产领域官员以权谋私的可能通道。(4)一定要针对房地产领域土地资源稀缺、“权力寻租”空间大、政府有关部门集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行权于一身、有些关键部位监管缺位以及少数领导层官员抗御“权、钱、色”诱惑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完善并强化对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行为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处理力度,以实现我国房地产领域利益冲突调整的可控性,保障从源头治理房地产腐败目标的有效达成。

参考文献

[1].任建明.不断提高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科学化水平.理论视野.2010.9

[2].顾阳唐晓清.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理论内涵、制度功能和实践途径.探索.2011.2

[3].吴柯.一些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商业经济.2010.4

[4].颜新文沈廉轩.让“冲突回避”成为行为规范——浙江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综述.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5.14

[5].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5.30

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 篇3

深刻认知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智慧以驱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

●潘克森

本文在总结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和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从建立立法体制、确保有效监督、强化教育措施、营造文化氛围和提升网络媒体监督功能等方面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

防止利益冲突;廉政智慧;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利益冲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治理和防止利益冲突被公认是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重视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研究,深刻认知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智慧以驱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是当前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域外视角。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防止利益冲突,通俗的说法就是阻隔和预防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从域外的视角看,西方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经历了重视行政与政治之间的利益冲突、行政行为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利益冲突,再到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三个阶段。而真正使用“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在美国‘水门事件’后,美国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部门也日益关注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问题,纷纷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此后,西方国家兴起了研究利益冲突等伦理问题的热潮。”[1]可以说“水门事件”是利益冲突真正成为一个廉政理论问题的标志。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威胁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2]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基本假设:“一个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3]为此美国政府制定了许多“资格限制”、“财产申报”、“退休冷却期”、“出售财产”和“行为限制”等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利益冲突法》、《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等法律和规范,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洁行政、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此外,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对公职人员进行规制,并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这些廉政举措有力推动所在国廉政建设特别是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情势。

(二)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启示。1.利益冲突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只要存在公权和私权、公利和私利,总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特别当公权、公利在没有任何制衡的情况下,绝对的权力就一定产生绝对的腐败。2.防止利益冲突是世界性的命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非常重视利益冲突问题,正在通过国际立法来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就明确使用“利益冲突”这个廉政用语,其中第七条第四款就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我国已于2005年10月加入该公约,这些公约内容对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样适用。3.现在国际上普遍认同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主要有:财产申报、利益回避、礼品登记、限制兼职、限制经商、离职后从业限制、防范信息兜售等行为。而世界通用和常见利益冲突限制有:(1)回避。上自国家元首,下至一般公职人员,不管是任职还是公务活动,凡可能对公职人员或眷属带来或造成优惠的情况都应当避免,其中特别是公务员更应回避。(2)财产申报。任职之初,公职人员应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股票、社会兼职等情况,廉政监管部门要对申报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如发现可能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都要依法进行处理。(3)离职限制。防范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到私营单位“发挥余热”,由此可能带来新的利益冲突。(4)资产处理。如果拥有的个人财产与继续所履行的公权可能发生真实或潜在的冲突,公职人员可选择卖掉资产或隐名信托出去,即由政府安排其资产委托给本人不知名的他人经营。总之,不管是从国际反腐败接轨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出发,我们都应该深入研究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内容或法律法规问题。

二、当前对防止利益冲突的认知

(一)对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解读。2000年1月3日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4]。这是我国最早提出并使用“利益冲突”一词。2009年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说明党和国家已经进一步将“利益冲突”理论在实践中具体化和规范化。《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提出了52个“不准”,其中有的条款着重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二)深化防止利益冲突的认知。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而言,容易产生腐败的不外乎有两种公权力:一种是显性腐败,一种是隐性腐败。

就显性腐败来说,一是个体的显性腐败。已由法律法规和不断出台的党纪政纪等法规性文件来规范、约束和处罚。二是部门利益的团体腐败,这似乎还是法律法规的盲点。所谓部门利益,就是政府相关部门拥有的一种偏离了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的小团体利益,那些带有行业垄断性质的“政府部门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具有分割社会财富的特权和便利,一旦缺少相应的监督或者制衡,极易背离公共利益,异化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5]特别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国家的整体利益会不知不觉地被侵蚀,公权力会异化为部门谋取私利的显性的工具,这是一种打着为“公众服务”光鲜面孔下更为普泛和隐秘的群体性“利益冲突”。如审批权、许可权、罚没权、收费权、配额分配权等直接干预经营活动和分割社会财富的权力,极易被公开演变为个人或小团体寻租的机会。

从隐性腐败来讲,一是职位权力腐败,主要发生在具有自由裁量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若没有实体性或程序性规范和公开的制度制约,那么地位越高就意味着自由拍板的裁量权就越大,由利益冲突引发的腐败概率就越高,这多半是一种隐性的个体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作相应规制。二是企事业或垄断行业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职业资源和权力谋取私利,即通俗的说法是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利益冲突”现象。如医疗卫生部门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医疗服务中的处方回扣、收取红包等利益冲突。且这些利益冲突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急切需要用切实可行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进行规制、约束和处罚。

三、探索和推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创新

(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立法体制。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不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利益冲突,不论是职位权力还是职业权力的利益冲突,不论是群体性还是个性化的利益冲突,当务之急,就是要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行的有效的做法,结合我国传统文化的背景和立法实践,尽快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或法规,也就是说除在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规定有关惩治和预防“利益冲突”的专项内容外,再制定独立的、综合性的和单行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哪怕是先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条例”等法规先予试行,试行到一定的时候再上升为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法规才能从法理和实践上,保证上自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的公职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所有“吃皇粮”的公职人员都能一视同仁地或透明度很高地实施“回避”、“财产申报”、“离职限制”、“限制三公消费”和“资产处理”等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和措施,唯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往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事实上已存在“推不动”的问题。

(二)确保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的监督。我国目前已形成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既有刚性监督,又有柔性监督,还有亦刚亦柔的监督。而“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旦确立,就要把其清晰的、明确的和可操作性的法律精神贯彻到各个监督主体中去,使各监督主体既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从而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整体合力,特别要指定专门监督机构确保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的监督和防范。比如“财产申报”是“终端治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此我们就要在制度上从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种类、受理机构、资料公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科学的界定和规制,确保它的实施能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和透明,使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有“隐匿之处”。

(三)探索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制度。公权与私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努力避免各种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公权私用、公权寻租和以权谋私,这是一个负责任政府清正廉洁的最起码的先决条件。公平正义、不贪不沾和服务于人民既是公职人员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必须追求的价值取向。实际上,防止利益冲突不只是形而下的诸如“禁止”或“不准”之类的操作层面的问题,而更多寄寓了一种形而上的崇高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追求,既涵盖了廉政道德、廉政理念、廉政教育、廉政文化等众多内容,又涉及到必须依靠法律法规制约、舆论监督和超前防范等领域的制度作为保障体系。腐败往往是首先从思想防线突破的,因此对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必须从“入槛”那天甚至要从“娃娃”抓起,要为公职人员道德立法,要探索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教育制度,做到“以德育人”和“以德育官”,使公职人员深刻理解公器或公权只能公益公用,只能为民服务,绝不能私用、更不能用来谋私。特别应该借鉴美国、加拿大、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或《公务员道德法》等法律法规,在财产申报、礼品收受、职权行使、兼职、退休等涉及利益冲突等问题上,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公职人员的道德伦理提出更高要求,有效堵塞公权私用、公权寻租和以权谋私的通道,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营造一种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化氛围。廉政文化具有润物细无声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具有无声的吸引力、感召力、渗透力和心理调控功能,它能凝聚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如果我们能以海纳百川的包容和平和的心态不断挖掘和筛选优秀的文化因子,再有机地吸纳和融合外来行之有效的“利益冲突”的廉政文化智慧,借助“他山之石”肯定可以“攻玉”。而要从根本上防止利益冲突不仅要教育我们的公职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还要不断地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都能自觉防范利益冲突的浓厚的文化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转型中尽量减少和阻隔公权借助市场寻租的情况。

(五)提升网络传媒社会管理的监督功能。人民群众始终是反腐倡廉不竭的力量源泉。当然人民群众通过传统的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披露来对“利益冲突”进行监督,这不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但全面提升网络传媒社会管理的监督功能更是当前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因为利益冲突既然是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最容易产生腐败的重要源头,那么公权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公开透明是民众得以衡量权力正当性的最重要依据,而阳光操作是公信力的最佳载体。互联网兴起和普及为人民群众监督多了一条更加快捷、更加便利和更加隐秘的通道,即便低门槛开放式的网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难免有时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但只要做到依法有序引导和运用得当,正确和理性地去对待和辨识网络的反腐线索,就能推动和促进公权部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阳光运作,这就发挥了现代科技全天候、不间断、无边界和实时性的监督功用,从而迫使公职人员不敢、不能和不想腐败。

[1]庄德水.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腐败与反腐败[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12):21-24.

[2][3]周琪.从解决利益冲突着手反腐败[N].中国新闻周刊,2006-06-05.

[4]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党内监督[A].巡视工作实用手册[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375.

[5]石亚军,施正文.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部门利益”问题[J].中国行政管理,2011(5):7.

D26

A

1009-928X(2011)12-0027-03

作者系江西省科学院党组成员,江西省纪委驻科学院纪检组长,研究员

威海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篇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等馈赠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大额资产交易、借贷、委托理财等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内幕信息后,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或者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用于谋取利益活动。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第十一条 与党政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公共资金使用领域中,参与涉及本人以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参与涉及前款人员具体事项的规则制定、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事项;

(五)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事项;

(六)其他存在职权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本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报告。

新调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同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接收文件、听取汇报、信息收集等未公开信息流入或产生的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对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甄别,对认定的内幕信息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保密管理。

实行信息披露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利益冲突表现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有关单位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情况说明。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本机关、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上一级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公务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利益相关人回避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可以就第十二条所列利益冲突基本表现,向涉及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

有关单位受理回避申请后,依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作出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公共职责的权限、分管工作和相关工作程序、时限、标准、依据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人民群众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每年集中报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将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调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第八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新调任职务规定要求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报告。试用期满(无试用期的任职满三个月),仍未依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表现之一和其他利益冲突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十条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直属机关、镇(街道)科级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负责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威海市纪委、威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 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资产、资金、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等存在职权影响的管理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利益冲突基本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主动向集团报告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被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的,利益相关人可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工作回避的申请,受理方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反馈申请人。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将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标准依据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有效信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机制,鼓励、支持职工监督领导干部违犯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职工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述职述德述廉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各部门、单位应对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表现的,应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个人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表现的,应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具有本规定第十条表现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所列利益冲突表现的,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通过违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获得的其他利益,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消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有关集团经营决策、资本投资经营、集团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

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 篇6

2014年X月X日,我局召开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贯彻落实XXXXX《关于印发〈XXX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X[2014]2号)精神,对我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安排部署。

一、积极动员,明确目的XXX指出:“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它实质上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性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主要目的就是使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系列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会上还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认真部署,突出重点

要主动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开展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时刻保持清醒警醒,自觉与市纪委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自觉与百姓需求保持高度一致、自觉与组织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要突出专项治理重点。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影响,插手业务工作、相关审批、后勤采购、资金管理、干部人事等,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重点对象是:具有审批等职能的部门及其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

要抓关键抓细节开展治理。要把握时间节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为期半年,从2月起至7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建章立制、重点抽查等四个阶段,务必要牢牢把握各阶段时间节点;把握政策导向,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积极纠正的,可以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把握纪律要求,专项治理期间,实行举报制度,同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安全、认真核查举报线索、认真处理查处的问题。

要领导带头推进工作。搞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关键环节是领导干部带头。全市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具体做到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让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三、务求实效,不搞形式

我局通过各种会议、XX¥XX等形式宣传动员部署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都明确了专项治理的目的和意义。全系统员工都要认真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如实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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