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09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13篇)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京劳社资发〔2007〕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五、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营改增) 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的管理, 确保2016年5月1日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 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周密组织, 科学安排, 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职责, 也要维护纳税人权益, 尊重纳税人的意见, 确保工作积极稳妥, 扎实有序。要督导服务单位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培训等工作, 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 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 并限期整改。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 不得以权谋私, 更不能从中牟利, 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各服务单位要规范内部管理, 调配资源, 加强力量, 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技术支持到位, 全力以赴做好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服务工作。工作中不能出现“抢户”、“漏户”现象, 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对服务单位采取过激行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恶意竞争、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 国税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对纳税人通过总部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的, 原则上分支机构可依据总部选择的结果确定相关服务单位, 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服务单位被暂停服务资格的, 可暂由其上一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四、国税机关与服务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 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 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 难以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 如发生突发事件, 国税机关采取坚决措施, 迅速处置, 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争取支持, 坚决杜绝群体性负面影响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发生, 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接到此文后第一时间转发至市县国税局及各分局。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3

截至2009年8月,遵循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我省已连续4年顺利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随着2009年特岗计划工作任务的完成,届时我省通过特岗计划充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教师将达2万余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使之成为农村中小学补充新教师的稳定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工作总结

请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掌握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教育教学状况,注意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过程中具有各地特色的新做法、新举措,特别注意发掘特岗教师中的教育教学工作成功典型,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转聘为正式在编教师有关工作

对3年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即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纳入国家正式在编职工管理,由当地负责发放工资。当前,我省200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09年9月聘期届满,提早谋划、积极做好其工作安置,意义重大。请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与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44号)要求,在充分尊重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合理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的就业安置工作。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务请填写《3年聘期届满转聘正式在编教师工作进度表》和《3年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去向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2009年9月底前,分两次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三、加快推进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2009年我省特岗教师招聘笔试成绩已于8月3日在云南省教育网公示。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分配2009年度特岗教师招聘指标执行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安排的通知》(云教人〔2009〕40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进程,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后续的面试、体检、聘用、岗前培训、安排上岗、工资兑现等工作,确保本科生招聘比例不低于往年,确保2009年新聘特岗教师于2009年秋季学期准时到岗。请各州市认真填写《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进度表》,于2009年8月1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省教育厅人事处电子邮箱:jytrsc@126.com。联系电话:0871-5141453;传真:0871-5141255;联系人:吴昌银。

为积极组织实施好我省特岗计划工作,省教育厅将于近期派出调研督查组,赴有关州市进行抽查和调研。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4

各单位:

目前已进入盛夏高温天气阶段,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的防暑降温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健康、生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安全运转,现就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夏季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单位的生产安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对防暑降温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掌握实情,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规定,以对本单位职工的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及时调整作息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的劳动保护政策,切实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对生活、后勤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要抓好职工集体宿舍管理,改善职工休息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各单位要结合夏季高温用电量大的实际,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锅炉、配电房、各类压力容器、易爆危险品仓库等危险部位,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出口、建筑施工工地等生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严格排查,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保障安全。

四、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对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的应急处理能力,尤其要对餐饮业、集体用餐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防止各类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五、水电服务机构应做好水电线路检修,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确保高温期间全场职工生活和企业生产用电用水不受影响。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5

集团各企业、各部门:

近期,我省持续出现高温酷暑天气。为切实做好高温酷暑期间的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改善工作条件。各企业要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提供藿香正气水、含盐清凉饮料、冰糕等防中暑药品和保健饮品,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食品安全。露天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作业场所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在作业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对患有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的,应采取预防其在高温环境下突发疾病的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适当调整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增加职工轮休,缩短劳动者一次性连续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可以调整的,尽量安排在晚上和早上等天气凉爽的时段进行。露天施工现场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作业时段,合理调整工人作息时间,增加班次、轮换作业,高温时段(日最高气温超过37℃以上,11:00~15:00)要停止室外露天和高处作业,防止因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三、全面落实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和储存;加强储罐、压力容器、仓库和露天存放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因温度、压力升高导致罐、桶、钢瓶等容器破裂而引发事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避免运输途中发生安全事故。

四、切实做好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各生产企业要加强各类生产装置、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时进行检测,配置和完善降温设施和装备。非连续生产企业在高温期间建议采取停产措施,因工艺或其他要求必须连续生产作业的,对在高温中持续运行的机械设备和运营车辆,要加强检测检修,采取降温、防静电等措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防范机械设备故障。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容器要采取喷淋冷却等降温措施。

五、认真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待遇和措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送清凉活动”,对户外工作人员相对集中的工地、厂房等开展走访慰问,送上防暑降温用品。同时加强职工暑期生产安全教育,通过发放知识资料、制作宣传栏等方式,提高一线职工高温作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到位。

六、深入开展夏季高温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类生产企业要针对夏季施工作业人员易疲劳、易中暑、易发生事故的特点,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夏季高温安全生产专项排查,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职工生产生活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

七、加强高温天气下突发事件的处置。各类生产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及时处置。发生中暑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就近送医抢救。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6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受理

(一)申请填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便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分别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1.具备上网申请条件的,应当从网上填报申请表。申请路径为:登陆

附件:声明(格式)

附件:

声明(格式)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了(填写发证机关)颁发的(填写设备级别代码、种类)(填写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许可(核准)证书,证书单位名称为:,证书编号为:,有效期至

****年**月**日。(填写作废原因)。

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7

1 降低舍温

通风是鸡舍散热降温的主要措施之一。自然通风应尽量采取纵向通风法, 使鸡群能感受到轻微的凉风, 产生凉爽、舒适的感觉。有条件的鸡场可在鸡舍内加装风机或吊扇。

鸡舍周围应有计划的种植部分高大树木, 增大鸡舍遮荫面积。舍外可适当种植部分藤蔓类植物, 在不影响正常通风的前提下, 让其攀援在舍顶, 遮荫降温。

另外, 屋顶可加喷白漆或涂抹白石灰, 以减少热能吸收。每天清除舍内鸡粪, 如是水泥地面, 清粪后尽量加以冲刷, 以减少鸡粪在舍内发酵产热。

2 调整日粮结构

在保证营养需求的前提下, 应采取改喂低蛋白日粮, 适当补加必需氨基酸 (尤其是蛋氨酸和赖氨酸) , 以提高蛋白质利用率。添加1%~3%植物油脂以提高能量水平。

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前提下, 钙含量不能过高, 以防高钙导致鸡粪水分增加而造成鸡舍内高湿, 加剧高温的不利影响。同时日粮有效磷不能偏少, 以防发生疲劳症、啄癖及脱肛等。

3 预防热应激

高温季节产蛋鸡对热应激比较敏感, 可在饲料或饮水中适当添加抗热应激药物。

充足的维生素C可满足鸡体的需要, 以保证肌肉的能量供应, 并有助于维持鸡只较高的采食量, 提高鸡体抗热能力。维生素E可维持血清中皮质醇、甲状腺素和肌酸磷酸激酶含量的相对稳定和刺激免疫器官, 增强鸡体免疫力, 提高抗热应激能力。维生素C添加量以0.025%~0.040%为宜, 维生素E添加量以100~250U/kg饲料为宜。

杆菌肽锌能阻断鸡体产热, 降低产热量。高温季节, 可添加1%杆菌肽锌以提高蛋鸡的生产性能。饲料中添加0.15%维吉尼亚霉素可适当降低代谢热的产生, 减轻热应激。

高温条件下, 鸡通过增加呼吸频率散发体热, 易导致机体呼吸性碱中毒。饲料中适当添加酸化剂, 可及时调节体内p H值, 维持酸碱平衡, 避免或缓解高温环境的不利影响。日粮中柠檬酸添加量以0.25%左右为宜, 氯化铵添加量以0.3%~1.0%为宜。

饲料中添加碳酸氢钠能加速营养物质的利用和有害物质的排除, 并通过调节热应激状态下鸡体内的碱储量, 增加鸡只呼出CO2的量而加快散热, 提高抗应激能力。添加量以0.5%左右为宜。

口服补液盐 (含有钠、钾、氯、碳酸氢根、水和葡萄糖) , 可调节酸碱平衡, 维持血钾浓度 (防止低血钾) , 防止脱水等。同时, 可通过使鸡的排泄量加大而带走大量的热量, 在一定程度上对抗高温环境的不利影响。氯化钾在饲料中的添加量以0.15%~0.30%为宜, 饮水时以0.3%~0.5%为宜。

高温季节鸡只自身抗病力有所降低, 此时应适当降低鸡群的饲养密度并尽量减少转群、接种疫苗等应激因素的刺激。

4 调整饲喂时间

高温季节应采取早开灯 (3:00~4:00) 的光照方法。在早晨温度升高之前增加喂料或给料次数, 使鸡在较凉爽的时间段增加采食量。同时, 在每天的13:00~15:00停止喂料, 以尽量减少鸡的活动。

5 供足清凉饮水

高温环境下鸡的呼吸加快, 鸡体的水分蒸发量加大, 饮水量随着增多。实践证明, 清凉饮水可以吸收鸡体内的一部分热量, 起到有效降温的作用, 并可适当预防水分过多蒸发引起鸡只脱水。白天应使水槽中的清凉, 并保证饮水长流不断。使用乳头式饮水器时, 应每间隔1h左右在水管末端放1次水, 以保持水管内的饮用水有较低温度。

6 加强日常的检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8

发改电[2009]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我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转发了文件,总体执行顺利,社会各方面反响积极。但也有个别地方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理解偏差。为确保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策,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限价以下;低于零售限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应事先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二、及时启动价格动态监测。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调研,对市场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积极研究对策。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我委反映情况。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加成政策,及时确定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各地应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及时发布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信息,引导招标采购价格合理形成。在鼓励企业合理降低价格,参加招标采购的同时,对不合理压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认真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9

发布单位:委农经处、省农经站发布时间: 2011年4月25日

黔农产办[2011]3号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

由于全省农业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新增省级龙头企业151家。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工作,需对有关工作部署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改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季报表。

自2004年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季报制度以来,季报制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全面、及时地反映了龙头企业的经营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原有季报制度中的上报方式和部分季报指标

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因此,拟对原有的季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请各地产业办组织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认真执行新的季

报制度,填写修改后的《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季报表》(见附件1)。季报表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报出前一个季度报表,上报第四季度季报表需同时报出本年度汇总数。报表由各地产业办汇总后通过邮件上报我办,并将加盖公章的报表邮寄我办。2011年第一季度报表请于2011年5月6日前上报我办。

各地产业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季报表,要确保报表内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并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统计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订牌数量。

根据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安排,省产业办将免费制作一块“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牌匾授予新认定的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鉴于往年有部分企业提出需要加订牌匾,经省农委有关部门与制作厂商看样谈价并报经省财政厅采购处同意,每块单价240元。请各地产业办及时通知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加订牌匾数量,填写《订牌统计表》(见附件2),汇总后于2011年4月29日前反馈我办。

三、填报有关联络方式。

由于全省农业机构改革,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发生一定变动,加之新认定的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络方式不齐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并更新产业化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联络方式,请各地产业办认真填写《各市(州、地)产业化办公室联系表》,并组织国家级、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填写《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联系表》(见附件3),汇总后一并于2011年5月6日前上报我办。

联系人及电话:杨启林邱杏52808985280558

附件:

1、《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季报表》

2、《订牌统计表》

3、《各市(州、地)产业化办公室联系表》和《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联系表》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0

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75号

自国资委动员部署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中央企业迅速行动,周密组织,广泛动员,深入自查,认真自纠,并对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 产)进行排查,着手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国资委决定从2010年11月10 日起转入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确保重点检查扎实有序开展

开展重点检查是“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决定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重点检 查。开展重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检查核实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全面性和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的真实性,督促企业彻底消除“小金库”问题,加强防治 “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重点检查对象主要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检查比例、检查范围和企业前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确定。被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重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 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配合检查工作。对于被查发现的“小金库”,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对于被查发现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甚至瞒报的,将按 照中央要求“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继续深入领会“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

“小金库”问题是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 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从前一阶段“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看,仍有少数中央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对政策理解不透,宣传发动不到位,部 分子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自查自纠不彻底。因此,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深入领会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中央确定 的“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和“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处理政策深入人心,打消各级子企业的侥幸心理,彻底暴露本企业的“小金库”问题。无论 是否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各中央企业均要组织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工作成果。在 “回头看”活动中,要认真分析各级子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结果,重点关注“零申报”和内部重点检查“零问题”、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容易出现“小 金库”的业务环节和重点部位。在“回头看”活动中,企业主动

补充申报的“小金库”仍按照自查自纠政策从轻从宽处理。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10年12月31 日前将本企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情况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治理办。

三、加大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要求,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确保整改到位,防止“查而不纠”和前清后乱。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在认真核实余额的基础上,及时纳入单位规定 账簿核算,规范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对于小团体私分、挪用的“小金库”要及时予以追回;对自查上报的“小金库”要按照自查自纠有关处理原则,对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员进行必要处理。同时,深入分析本企业产生“小金库”的原因,查找容易出现“小金库”的薄弱环节,及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于确属客观原因无法 在短期内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反映情况、说明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做法 与经验、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研究提出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将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进行 总结,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国资委治理办。另外,各中央企业要抓紧整理本企业的“小金库”典型案例,并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 导人员和员工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3-5个典型案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国资委治理办。

四、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暴露了企业“小金库”存在的各种形式,揭示了企业存在“小金库”的根源,清理排查了企业各类特殊管理资金(资产)存在的管理隐患,梳理了各项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次财务大检查。各中央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 方针,深化改革发展,强化经营管理,综合采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资金资产管理、完善职务消费 制度、加快财务业务信息化进程、加强警示教育、细化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措施等手段,切实建立健全“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从根 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国资委将在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的三年内,将把“小金库”检查作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以后新发现的“小金库”,无论何时设立,均视为新设“小金库”行为,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从重从严 处理,同时国资委将进一步细化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处理处罚办法,确保责任处理到位。各中央企业也要将防治“小金库”列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和其他内 部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长期保留“小金库”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实现“小金库”防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1

近日,江苏省气象台持续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为保障公司旺季生产运营,落实“员工关爱行动”,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推动“幸福东航”建设。现将防暑降温工作做如下强调:

一、关注重点人员、强化高温防护

防暑降温工作事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对于促进公司旺季生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一线生产单位和高温作业单位,部门要合理安排高温岗位及现场一线职工劳动作息时间;要及时提醒高温下作业人员做好自身防护;要引导员工关注分公司公众平台的宣教信息,加强员工防暑意识。

二、加强后勤保障、提升服务质量

分公司企业号健康加油站已推送了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卫生知识,各部门员工应及时关注学习。后勤部门要主动服务一线,提升服务水平,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关心关爱员工。分公司为一线部门提供的降暑饮品(如绿豆汤、酸梅汤等),尽量及时申领,并反馈信息以利改进。综管部已给每位员工发放风油精用于防暑降温,同时为机坪现场办公室配备了应急药箱,里面有常备的防暑药品。

三、做好应急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根据现在高温天气发展趋势,综管部即日起,每天将安派航医前往机坪进行高温健康巡诊和宣教,直到高温天气结束,员工可现场进行咨询。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2

豫卫医[2011]195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急救管理工作

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120急救号码是公共资源,120急救指挥中心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院前急救指挥调度的办事机构。2002年以来,按照“政事分开、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院前医疗急救“五统一”管理,并制定下发了一系列120急救指挥中心、院前急救站等设置标准,全省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近期,据新闻媒体报道和基层医院反映,个别地区仍存在某医疗机构独家垄断急救资源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120急救指挥中心必须隶属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在医疗机构内,其负责人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院前急救站设立在当地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由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审批,并向社会公示,绝不允许一家医院垄断。指挥调度工作必须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划区就近出诊、尊重病人意愿、合理分流转运、保证急救质量”的原则,要对辖区急救站出诊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并报省辖市卫生局备案。未经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个人等均不得开展院前急救业务。

二、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各级120急救指挥中心属医疗卫生单位,其医护人员可参照急救中心(站)管理规定进行人员注册及变更。

三、从即日起,各地要按照《河南省院前急救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市、县(市)两级120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迅速对辖区内医疗急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接受社会及人民群众监督。检查及整改报告请务必于2011年10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卫生厅。

联系人:梁文林 电 话:0371-65897892 传 真:0371-65942309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3

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03日03 版)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通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一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与以往相比,这次填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主动地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同时提出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切实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力,提高施行效果。

问:哪些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①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③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

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④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问:《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不遵守报告纪律的如何处理?

答:这方面,《通知》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要求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领导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这样要求,主要是为下一步顺利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综合和抽查核实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严明纪律。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问:《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具体怎么开展呢?

答: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

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问:如何确保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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