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书导师推荐意见

2024-07-15

审批书导师推荐意见(精选3篇)

审批书导师推荐意见 篇1

该同学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向上,能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在校期间学习认真,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于律己,工作踏实,品质优秀。

该同学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培养要求,系统学习了相关理论课程,视野开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并参与了多项课题研究和专业实践学习,科研和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已完成培养计划要求。在校期间努力学习英语,外语水平良好。

论文以……为题,选题较新,思路清晰,基本内容翔实,能够依据调查实际提出问题,对问题的分析比较深入,解决措施符合实际,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基本反映了该学生在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方面运用熟练。在教学实践方面,积极参与到教学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讲课能力和课堂组织能力。综上,该生已达到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同意推荐参加答辩。

硕博连读-导师推荐意见 篇2

该生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思想上要求上进,科学作风严谨认真。

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该生根据研究方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认真学习了专业知识,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研修了很多其他课程,开阔了视野,对整个研究领域的结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审批书导师推荐意见 篇3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陈述意见如下: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6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理由如下:

1、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1节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本实用新型申请保护的正是这样的产品,即一种船用碟式斯特林太阳能热发电装置,具体地说,是一种具有新的构造的(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构造)船用碟式斯特林太阳能热发电装置。

2、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2节的规定: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线路构造,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本实用新型申请正是在现有的碟式斯特林太阳能热发电装置的基础上增加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的构造,即“包括:碟式聚光反射镜

3、反射镜支架

4、斯特林发动机支架

2、太阳能斯特林机、由斯特林机驱动的发电机、太阳双轴跟踪装置、以及自动跟踪控制系统;自动跟踪控制系统包括: STM32 F3微控制器

10、光电跟踪传感器盒

11、GPS接收器

12、电子罗盘

13、直流电机驱动器14;……;自动跟踪控制系统通过控制信号线连接所述太阳双轴跟踪装置控制所述碟式聚光反射镜3的运行”才能实现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即“提供一种船用碟式斯特林太阳能热发电装置,这种装置可以实现在船舶这一特殊的运动载体和水中航行这一特定环境下,通过自动跟踪太阳的碟式聚光镜将太阳光聚焦于斯特林发动机头部,加热高压氢气膨胀推动活塞做功,通过曲柄连杆机构带动发电机转化成电能输出,作为辅助能源应用在船舶的照明系统、驾驶系统、空调系统、辅助机械等方面,从而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良好效果”。权利要求1所述的这些新的构造为线路构造,包含如下元器件:单片机、光电跟踪传感器、GPS接收器、电子罗盘和被控制器件,这些元器件之间具有确定的连接关系,如附图2所示。

3、在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时,应当审查权利要求本身,而不是依据说明书的技术效果或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提及的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或信号处理过程)等,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和工作原理的描述,只能采用功能性的语言或方法步骤类的流程化的语言进行描述,以用于帮助审查员或专利文献的阅读者来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和应用。而且,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1节和6.2.2节的相关说明,只有当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对材料本身或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时,才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反之,则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本申请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提到了太阳光电跟踪的信号处理过程(即工作原理),只提及了处理流程,而没有涉及各个流程是由具体的哪(些)个元器件或功能模块来实现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悉:常规的光电传感器均包含有这些元器件或电路构成,且这些元器件或电路是用来实现相应的流程或功能的,并不依赖计算机程序。所以不但没有在工作原理中提及这些硬件部件,也没有在权利要求 1、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提及。本实用新型正是利用前述的光电传感器实现对太阳的光电跟踪,即“当太阳光垂直照射到聚光器表面时,PD1和PD2接受的太阳辐射强度相同,经比较器后输出信号为零;……;当光强差值偏差数字信号绝对值超过设定阀值时,单片机才发出信号控制电机转动”,而不是审查员认为的“信号的转换及信号绝对值与阈值的比较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完成,该技术方案必然要依靠计算机程序软件或协议来实现”。

综上,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同理,由于权利要求2-6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地限定了被控制器件为GPS接收器、电子罗盘、碟式聚光镜等,因此也不涉及方法,同样也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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