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2024-05-10

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精选8篇)

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篇1

一、要成为学习型人才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曾提出“知识经济悄悄来临”的观点,指出了随着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产业的崛起,知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更快地融入了国际社会,面临挑战,需要学习的知识、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日俱增。这一切要求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成为学习型人才。

因此通过此次培训,我加深了这种理念,树立终身受教育的思想,自觉地投身到学习中去,做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学习型人才。

二、参加这次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非常重要

主要收获体会是:

第一,提高了对新法律法规的认识;第二,对怎样提高对新法律法规的解读能力有了更加深刻明确的认识;第三,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第四,补充了许多新知识,对许多问题有了新的认识;第五,交流了经验和体会,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不仅认清了形势,理清了思路,而且在宏观思维以及思维方法上得到了训练,感到收获不小。

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一是要更加集中精力刻苦学习。利用业余时间,认真读点书,认真思考点问题,努力系统的学习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今后工作进一步打好理论基础。

二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要克服以往学而不思、学而不用的倾向,自觉的联系自身工作实际来处理问题。

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篇2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

一、引言

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是由生存权发展来的一种新型人权, 它的存在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相互尊重。本文所探讨的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 还包括“国家”与“法人”这两种主体所具有的环境权。

二、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

在中国, 自1972年以来, 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发展。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 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1

( 一) 关于国家环境权的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中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也是国家环境权的含蓄表达。

( 二) 关于公民和法人环境权的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57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生态行为的, 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这些规定体现了环境法的任务, 也是公民环境权的间接表达。

依照环境基本法做出的规定,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是专门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

三、《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从前文可以看出,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由以下内容构成:

( 一) 国家环境权

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享有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这在很多的法律部门中都有所体现。2

司法实践中, 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行政诉讼的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就在于对国家保护环境和管理资源职能的确认。《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二)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笔者认为, 此类行政诉讼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由国家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行使诉权,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某种程度上, 这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并实施的公益诉讼。

( 二) 公民/法人环境权

环境权不是某种单一的权利, 而是一个内容构成复杂的权利体系, 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综合体。在实体上, 环境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在程序上, 环境权则表现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和决策的参与权。 从目前的理论和实践来看, 各国主要以权利的表现形式对公民/法人环境权进行划分。按照这种划分标准,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民/法人环境权大致包括下述三种:

1. 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

人类能够永续地开发利用环境, 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是环境权的第一要义。因此, 确立环境权首先要确立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是围绕着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展开的。将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确认为一项权利, 才能使其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而避免权利被滥用。

2. 对环境状况知悉实情的权利

此项权利是公民获得与自身相关的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它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 也是国家对环境进行保护的一种民主性程序。公众如何获得环境状况的真实信息、获取哪种或哪类信息、对于获得信息有无恰当的反馈路径等, 都需要立法进行规定。另一方面, 对环境状况知悉实情的权利是对政府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它要求行政管理机关披露环境状况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对环境侵害请求保护或赔偿的权利

这是公民在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停止侵害或受到侵害后请求赔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可以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可以是对侵害公民环境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停止损害或请求赔偿的权利。

注释

11蔡守秋.规定环境权条款, 彰显保护人民切身利益——对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思考与建议[J].绿叶, 2011, 8:15.

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篇3

■ 宣传教育先行

新统计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律的纪律责任,可以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信。加强新法规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宣传教育对象。重点应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以及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从《处分规定》的第三条至第十条分别对哪些人员、违反哪些规定,承担哪些纪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论述。

另一类是社会公众。重点是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统计法律法规,能正确解读统计数据的良好氛围。

二是明确宣传教育内容。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宣传的重点内容是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的具体的纪律责任。

对于社会公众,重点明确新统计法规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性,使社会公众信赖统计数据。

三是明确宣传教育的方式。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有差异性、多样性的宣传方式,进行全面、系统、扎实的宣传教育。

■ 严肃查处案件

查办案件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关键环节,如果不严肃查办,不认真处理,依法统计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推得开。

严肃查办案件,当前要着重查处两种行为,一是故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能手软;二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例如:擅自发布统计信息,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对于查办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明确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处理。

对于典型案件,要在内部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力,有效地促进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思想上形成抵御统计违法违纪的防线,在行为上形成贯彻统计法规的自觉性。

■ 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是确保新法规贯彻执行的根本措施,具体做到“三要”。

第一,要分清职责。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既不能各自为战,又不能互相越权,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相关规定,分清职责。例如,查处统计违法违规案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共同负责。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受理向本部门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坚持“有举再查”。而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

第二,要建立机制。要用制度和机制来保障《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当前要建立两个机制,即情况通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要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细化案件移送制度,明确责任部门。

第三,要强化领导。建立联席会制度,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通报各自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以及需要移交的案件。并将联席会的主要内容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016新法律法规 篇4

央广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2015年是名副其实的改革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农业现代化转型方向、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脱贫攻坚”吹响冲锋号等一系列政策令人振奋。

新的一年,我国还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实施。一起来梳理一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

全面二孩政策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正式通过,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届时,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退出历史舞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取消晚婚晚育假;自愿只生一孩的家庭也不会再享受到独生子女奖励;只要是计划内生育,不论生一孩还是两孩,都能享受到延长产假待遇。修法后的计生法还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变为“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居住证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加速,人力资源随之加速流动,2.6亿流动人口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得人户分离成为常态。在聚集着更多就业机会、医疗、教育资源的一线城市成功吸引了大批外来人口,但困于现有户籍制度,这批外来人口在投身城市建设时,却难以享受到大城市应有的公共服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这意味着,公民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享有更多的公共服务。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也将有助于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新种子法正式实施

时隔11年,农业领域重要法规《种子法》再获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其中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二是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三是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特别是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幅度。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这些都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农业部要求:2016年长江流域将实行4个月禁渔期制度

农业部日前发布通告,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通告》要求,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从之前的3个月延长到4个月,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调整后的禁渔期制度从2016年起实施。

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渔业正面临着资源枯竭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我国提出禁渔。虽说农民在禁渔期间,生产生活受了的影响,但国家在禁渔同时,也设定了一部分的渔民生活补助。从近些年情况来看,渔民对禁渔制度相对比较认可。我国各地也正积极开展对专业渔民的技能培训,同时帮助渔民转产转业,引导他们进入养殖业、运输业和第三产业,努力让渔民上岸“有事做、有钱赚”。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相对城市来讲,农村家暴问题更为严重。

《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同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未来,家暴将不再成为很多人习以为常的“家务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第一部家暴法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家暴程度,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中国妇女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善

居住证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大城市落户不是梦

《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提倡生育两个孩子,延长产假想生二孩的可以开始准备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买房花销可能变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提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国家统计局12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33个和40个,分别比上月增加6个和2个。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购房限制可能变少

会议提出,化解房地产库存。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这一表述引发高度关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限制性措施”,公众感受最为直观的就是购房、贷款等方面限制的取消或放宽。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外,多数地区已取消限购政策。年初,住建部要求各地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增加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各地均积极响应。除了限购、贷款等方面措施外,还有哪些“限制性措施”会被取消,令人关注。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外地人也将可住公租房

会议提出,要明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社保负担将会减轻

会议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或实行全国统筹

会议提出,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个人账户,坚持精算平衡,提高统筹层次。

记者注意到,201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近四千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而对于统筹层次的问题,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11月20日在回应部分地区养老金发放问题时表示,要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分散风险,增强基金的共济能力。

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看病难看病贵有望缓解

会议提出,要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保基本、强基层的基础上,着力建立新的体制机制,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望缩小

会议提出,要继续抓好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口粮安全,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农业现代化基础建设,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把资金和政策重点用在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农产品质量、效益上。

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股民合法权益将受到更多保护

会议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降低煤电上网电价 将支持安置下岗职工

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将根据发电成本变化情况,从2016年1月1日起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全国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3分钱。今年4月8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幅度为每千瓦时2分钱。由于国际能源价格持续下跌,国内煤价持续走低,煤电价格下调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对于降价金额的用途,会议指出将重点用于同幅度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同时,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对高耗能行业继续实施差别、惩罚性和阶梯电价,推动产业升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已经多次表示要推进供给侧改革,削减过剩产能,同时对于连续亏损国企要出清处理。从这笔资金的用途之一是支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看出,未来将会有比较大的力度。成品油价格已经下调12次 每升汽油降五毛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这一年国内成品油已经下调了12次(另外还有七次上调价格)。2015年12月2日0时起,我国汽柴油价格进行了年内的第十二次下调。这一次,汽油每吨下调145元,柴油每吨下调140元。全国平均折合90号汽油每升下调0.11元,0号柴油每升下调0.12元,92汽油号每升降0.11元,95号汽油每升降0.12元。相比年初,一升汽油大约降低了五毛左右。

我国《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内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按照定价机制,12月29日国内成品油将迎来年内最后一次调价窗口。贷款利率下调五次 贷款购房负担大大减轻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五次下调存贷款利率:

3月1日 降息0.25个百分点

5月11日 降息0.25个百分点

6月28日 降息0.25个百分点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

8月26日 降息0.25个百分点降准0.25个百分点

10月24日 降准0.5个百分点降息0.25个百分点

经过5次降息,年初时贷款购房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为6.15%,目前已降到了4.9%,下调了1.25个百分点。对于已有房贷在身的“房奴”来说,这是一大利好,而由于多数房贷采取的是“次年1月1日”调息原则,下月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月供骤减。以100万元商业贷等额本息20年期为例,月供将一次性降低706.68元!进口关税两次下调 促消费回流

今年6月,我国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等,平均降幅超过50%。比如,西装、毛皮服装等的进口关税由14%-23%降到7%-10%,短统靴、运动鞋等由22%-24%降到12%,纸尿裤由7.5%降到2%,护肤品由5%降到2%。12月再次宣布调整国内亟须的先进设备、重要商品等的进出口关税,降低服装、围巾、太阳镜等商品的进口关税。部分国际品牌顺势而为,在中国市场频频降价。

不仅如此,中韩和中澳自贸协定12月20日生效,中韩双方逾90%产品有望逐步进入零关税,而中澳双方100%产品则将逐步实现零关税。韩国生产的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化妆品、小型生活家电等都有望迎来价格下降,中国自澳进口的牛羊肉、葡萄酒、乳制品、龙虾、鲍鱼等产品将逐步降低关税,消费者也能从中获得实惠。

关税的逐步下降有利于消费回流。而在未来,专家预计国内的消费税也有下调空间,这更有利于降低价格,让利于民。

送千亿“红包” 小微减税层层加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主角”小微企业减税举措可谓层层加码,对于任何一个可能成为创业者的人来说,这些都是利好。今年2月起,我国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缴纳所得额上调至20万元,为企业减负,加快释放活力。近些年的减税政策叠加,今年全年小微企业减税将有望超千亿。

另外,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这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今后将会继续从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纳税服务等方面,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税收环境,为其发展创造条件。”税务总局已经多次表示。为小微企业减税,对我们来说也是间接利好。说不定哪一天你也创业了,那将会成为直接利好。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法律法规

为完善国家法制建设,为促进社区健康发展,我国拟订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以下修改及增加适当条款。涉及面有交通,银行,酒店餐饮,零售业,及违法犯罪等!

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法律法规政策。

一 交通法规: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对现有的条款作以下调整:

凡违反交通规则者罚款额为扣分数量的一千倍,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参与交通整治,第一时间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享受被举报违法违规者的罚款的百分之十的奖励。同一违章记录,举报者以时间优先的原则领取奖励。

取消交通事故中保护弱者的条款,对于交通事故中违章一方必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当事人全部损失。

对于酒驾一律吊销驾照,判刑2年,醉驾者五年内不得取得驾照,判刑2年!对于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者除吊销驾照外,判刑5年起。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者,起判7年,致人死亡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机动车辆无行驶权时发生事故必须负全部责任,在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行为,扣三分,罚三千。行人在非人行横道横穿时与车辆发生事故,行人全责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银行业。

鉴于现银行业乱象,法律作以下规定,谁的错误谁承担损失。由于银行故障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储户有存取款时,发现问题必须当面提出质疑,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储户承担。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人民币,否则视为违法,罚款拒收额的一万倍。同时欢迎举报,将以罚款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

三,酒店餐饮

为促进食品安全,加大对餐饮的惩治力度,对酒店餐饮的违法行为,及不合格的食品安全对当事企业作以下处罚:凡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企业罚没上一全年的营业收入!同时对举报者以罚款的百分之十的奖励。

四,零售业

为规范市场行为,对销售不合格,过期食品,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涉事企业也将罚没上一的全年的销售额,对于举报人以百分之十的奖励。

五,其他犯罪行为

对于执行法律的警察本身就是法律的象征,凡是对警察有攻击行为者,一律视为袭警。袭警者将被判刑5年起。如造成警察受伤者10年起判,最高可判死刑。

公民在遇到生命财产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卫措施。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大反腐力度,行贿者将于受贿者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当行贿者在一年内举报受贿者的犯罪行为,可免受行贿罪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免罚条款,及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所有犯罪行为一视同仁。凡满十二岁以上者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制裁!十二岁以下者违法,父母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取消无期徒刑,凡罪行累积判刑达到三十年者,一律判处死刑。凡抢劫者起判二十年,并有伤害他人行为者,一律判死刑。对盗窃罪起判十年,在盗窃中被发现而反抗者,一律视为抢劫。

同时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将视公民的两倍处罚。

为实现民主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凡在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论高官平民,富商贫民,所有执法者违法,加倍处罚。

一批法律法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孩实施 持居住证可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国反恐法》明确定义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国务院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我国告别“暂住证”时代。新种子法修订,宪法宣誓制度实行„„自2016年1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27日表示,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平稳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卫计委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卫计委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

《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定义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将废止。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根据该法,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网站如果未依法为反恐工作提供协助的,情节严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罚款。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异地居住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发各界关注。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新修订《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转基因品种需信息公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种子法。新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闭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介绍,在种子法修订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品种命名、授权原则、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备受关注的转基因问题,新种子法第7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强调,农业部门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宪法宣誓制度》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誓词作出较大修改字数增加5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据了解,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从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

制度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介绍说,决定规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

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

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表决稿删除了备受舆论关注的机动车限行授权的条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稿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篇5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句话:“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殿堂的梯子。”而法律法制的教育更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觉得学好法律法规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教会我们遵纪守法。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增强了我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并了解了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方针,同时也引起了我对教育的重视。现在才知道原来教育直接影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旺与衰败。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这也就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义务教育的原因吧!通过学习这部《义务教育法》,我看到了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正确性、完备性和先进性。而且为我能够进行党和国家交给的义务教育而倍感荣幸,我一定会认真出色的完成这九年义务教育,并继续学习知识接受更高等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上一份微薄之力!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学习,我知道了这两部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们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篇6

1.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1月,一般逐年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月;68元/天;8.5元/小时。

最低加班工资标准:12.75元/小时(工作日);17元/小时(休息日)25.5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未休)

2.标准工作制与加班限制。

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满1年的职工,第二年应当安排5天的带薪年休假。

加班: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生产淡旺季的可以向劳动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旺季加班允许从淡季多余加班时间中借调。(注:企业已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应当能够在工资清单上显示出来,有利于企业劳资纠纷方面的举证证明,否则难以澄清已经发放。)

3.试用期概念与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概念: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中可出现的一个约定的条款,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假期工资的处理标准。

(1)法定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产假工资照发,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3)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5.职工赔偿限制性标准。

职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勤奖、安全奖等部分奖金可按情况浮动。)

6.职工花名册内容。

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7.补偿金发放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的补偿金发放一块,也有许多要注意的:

(1)如果是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单位将承担给职工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入职之日开始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补偿金标准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双方就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那么单位将承担给职工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

(3)职工自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除以单位拒绝办理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单位违法事由解除外,一般无补偿金支持。

(4)对于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应当阐明严重违反的各种情况)、违法犯罪,或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书面告知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8.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篇7

原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法》 (1996年修正) 第34条的规定之上的, 该法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原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着如下几点不足:一是受助案件仅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以及自诉案件。原有法律援助制度无疑将后两类案件的被告人排除在援助之外。二是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只能在法院审理期间获得援助, 而侦查期间以及审查起诉期间是无法获得援助的。三是只有生理上有缺陷、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的人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而将更多的重刑犯排除在援助之列。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所构建的新法律援助制度, 对原有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 彰显了刑诉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 是我国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理念的延续和实现。新的法律援助制度, 不但针对原有制度不足进行完善, 为适应保障人权时代发展的需要, 还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笔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试图对新法律援助制度进行解读, 以助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它。

二、新法律援助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第6条将《刑事诉讼法》第34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这样的规定, 本来是非常符合现实的要求的, 但在新颁布的《律师法》 (2008) 规定:律师要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须得到其本人 (亲笔签字) 同意。于是, 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便陷入了一场无法解决矛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里, 律师没有授权委托书就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见不到律师就无法亲自签字委托。尽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通过看守所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但基于法律效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律师法》的规定无疑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设置了极大的障碍。

《刑诉法 (修正案) 》第6条意图杜绝以上立法的不足之处, 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被羁押而无法申请法律援助的现象发生。

三、新制度扩大了可获得援助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第6条将旧《刑事诉讼法》第34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这就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 还是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还是刑事自诉案件———都被划入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这一规定, 对于原有法律援助制度可获得援助的案件范围的规定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它将刑诉法对人权的关怀的立法精神惠及了所有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而需要帮助的人。

正如上文所述, 原有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而在司法实践中, 有大量的刑事案件公诉人并不出庭支持公诉, 还有大量的刑事自诉案件, 按照原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后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而如果他们确实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辩护人, 岂不是要置他们的合法权益于岌岌可危的境地?《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的这一新规定, 无疑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最大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刑诉立法获得的一个巨大成果。

四、申请援助的模式和程序进行重大改革

原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申请模式和程序是:因经济困难、生理缺陷、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极刑的被告人可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或应当为申请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因经济困难而申请的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 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对于因生理缺陷、未成年或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的申请, 人民法院则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种申请模式的规定, 将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获得援助的机会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因为尽管被告人经济困难情况属实, 最后是否获得援助还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结果。这无疑是限制这部分主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

原有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申请的程序是被告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进行审查然后做出决定, 或者由人民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直接指定辩护人。这种模式就把法律援助决定权赋予了人民法院, 这无疑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也将申请人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隔断。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的规定将有效地避免这种隔断状态以及申请人不一定能够获得援助的不确定状态的出现。新法律援助制度规定, 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只要符合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排除了司法机关在是否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的自由裁量决定权, 把原有法律援助审批权收回, 将原有的“申请———审批———批准”的模式转变为符合法定标准模式, 即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即应当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且, 申请人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进行直接联系, 无须经过人民法院这一环节, 降低司法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是否获得法律援助的影响, 这对于保障申请人获得援助是极其有利的。

五、新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援助对象的范围

原有法律援助的对象, 按照规范的适用是否允许自由裁量为标准, 分为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和应当指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对象有: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力;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共有七种人, (1)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也可以根据情况不予指定。实际上, “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尽管有法律上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 还有相当多的被告人未能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 因为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内, 还是有相当多的被告人被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的。

据此, 新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了原有法律援助申请模式 (上文已作详述) , 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内扩大了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除此之外, 新制度还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列入应当为其指派辩护人的范围, 这样更能保障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诉讼期间的合法权益。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较严厉的刑罚, 它将剥夺被告人的终身自由, 它“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由于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 故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不可能折抵刑期。” (2) 在司法实践中, 一般的严重犯罪 (犯罪行为相对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都规定有无期徒刑, 即任何犯有严重罪行的人都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都有可能被判处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 如此众多的被告人、如此严厉的刑罚, 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其合法权益将会被置于危险境地, 极不利于基本人权的保障。因此, 新法律援助制度将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此类犯罪人也列入应当为其指派辩护人的范围是极具基本人权保障意义的。

六、受援助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大大提前

原有法律援助制度将援助活动仅限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的法院审理阶段, 法院审理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侦察阶段均不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无疑会严重危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因为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行使和权利保障对审判阶段有重要影响, 甚至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被判以怎样的刑罚、将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

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展开调查, 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证据的期间, 但基于职业所限、立场要求, 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将大多数的精力用于搜集有罪证据, 甚至会根据有罪推定去取证, 所得到的结果一般都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由于职业所限、职能要求, 公诉机关一般只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最多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更多的情况下, 公诉机关都是按照侦查机关的结论来对案件进行定性的。因此, 侦查阶段的证据调查和收集, 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此一阶段不能为其指定辩护人, 不能让其充分行使程序权利, 审判阶段对其判决则有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

为此, 新法律援助制度将仅在法院审理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进行法律援助, 只要公民一踏入国家公诉的范围、只要公民一受到国家权力的强制, 即有可能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 新法律援助制度为实现我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是我国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的法律援助制度必将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社会文明进步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摘要: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后, 该法为我国构建了一个“新”的法律援助制度。文章在指出了原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之后,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构建的法律援助进行了研究, 对其在扩大申请人范围、扩大可获得援助的案件范围以及改革申请援助模式和程序等方面做了一些探讨, 指出新制度充分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此外, 笔者还想通过此研究, 助益于人们对新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申请人范围,受助案件范围,申请援助模式,援助的监督与救济

参考文献

②张明楷:《刑法学》 (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420页。

[1]张明楷.刑法学 (第二版) [M].法律出版社, 2003.

[2]卞建林, 王肃元.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 (1) .

[3]王文生.法律援助实用指南[M].

[4]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3, (1) .

[5]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8, (1) .

[6]熊秋红.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辩护的制度.法学评论, 1998, (2) .

[7]陈晓东.被告人刑事司法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 (1) .

仗义律师催生新法规 篇8

断双足孤女欲哭无泪

2007年6月。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茂兵接待了一位衣衫褴褛、几近绝望的当事人,他叫侯平川,来自重庆忠县。一见面,侯平川就泣不成声,在他身后还有一个坐着轮椅的姑娘,但令人吃惊的是——她的双足皆无。在长久的劝慰后,段茂兵才知晓了事件令人震惊的始末。

姑娘名叫骆红娟,现年17岁,出生于山东,是一个孤儿,与奶奶相依为命长大。一年前,偶然认识了24岁的侯平川,并与之产生好感定下姻缘。随后,兴高采烈的骆红娟随未婚夫来到他的老家重庆定居。但是谁也没想到一场灾难悄悄降临。

2007年3月的一天,由于未婚夫外出办事,骆红娟一个人闲来无事便出外走走,谁料天色将晚时她迷路了。这时身后突然伸出一双粗壮的大手把她的双眼蒙住,接着一记重拳。骆红娟失去了知觉。待到意识恍惚的骆红娟睁开双眼时,眼前站着两个淫笑的男人,看着自己赤身裸体的样子,骆红娟的脑袋嗡的一声炸响了。“流氓!你们想干什么?放我出去!”“出去?嘿嘿!进来了就别想出去!”面前的两人顿时露出了凶狠的嘴脸。在厮打过程中,骆红娟的嘴唇嗑在床沿上,鲜血直流,但此时她也看清了对面的两个人,一个是年约50的老头,一个是20多岁的年轻人,两人的衣服均显破旧。由于寡不敌众,骆红娟随后被这2人轮奸了……

夜色墨一样的黑,当骆红娟意识到自己被这两个人架着胳膊走出屋子的时候,户外一阵阵刺骨的寒风让她头痛欲裂。“你们给我吃了什么?混蛋!”“哈哈,这是昏睡药,你会舒舒服服地睡上几个小时的。”“你们要带我去哪里?放开我!”“老实点!到了地方你就知道了!”年轻人用刀子逼着骆红娟。这个17岁的姑娘恐惧地停止了反抗。

一个小时后,3人来到了火车站,人流拥挤,在一片乱糟糟声中,骆红娟听出对方是准备把她扔上一趟开往西边去的火车。虽然拼了命地反抗,但骆红娟还是被如潮的人群挤上了车。下身的伤痛,嘴唇的血痕,内心的恐惧夹杂着车内怪异的气味和闷热的空气,骆红娟感觉自己简直快要疯了。她蜷缩在过道里,绝望而恐惧地看着四周陌生的脸孔,似乎听见了自己心里滴血的声音。“平川哥,你在哪里啊?我要怎么才能找到你啊……”屈辱又疲惫的骆红娟在过道里嚎啕大哭起来,但是却没有一个人前来问询。这是一趟开往梁平去的火车,当列车广播里出现“梁平到站”的声音,骆红娟第一个反应就是“赶快下车!”在奋力解开绳子后,骆红娟的双手有些不听使唤。她随着拥挤的人群开始向车厢门口移动,但是她没料到在火车尚未停稳的时候,自己被巨大的人流给推下了火车。“啊!救命!”望着面前黑压压的人群,已经碰得头破血流的骆红娟发出了惊恐的呼救。谁料更可怕的还在后面,随着火车轰鸣而过,骆红娟发现自己的一双脚瞬间没了……

骆红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来到医院的。她只知道自己永远不可能再走路了。当侯平川赶到梁平县医院时,已是3天后了,看到自己恋人绝望痛苦的样子,侯平川简直快要疯了。“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呀?谁把你弄成了这样?”“哇——”满腔屈辱的骆红娟泣不成声,伏在爱人身上绝望地颤抖着。两天来噩梦般的经历让她根本不知从何说起。

侯平川知道事情的全部真相后,简直惊呆了。他火速地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随后,当他了解到是梁平车站的工作人员把骆红娟送进医院时。径直来到了车站负责人办公室。“发生了这样的事我们也很抱歉,我们已经尽全力地支付了治疗费。但是赔偿这一块,我们只能按1979年国家实施的《火车由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赔偿80—150元丧葬费,鉴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火车站愿意给予300元的赔偿。”当侯平川就骆红娟轧断双足这事讨说法时。对方搬出了铁道部的规定。

“据我们了解骆红娟上车时并没有车票,这让我们不得不对你的她是被胁迫上车的说法产生质疑。当然患者也很值得同情,可是你要明白,目前治疗暂告结束后我们就没有义务再继续了。”负责人的话像一记冰冷的重锤敲在了侯平川的心上。侯平川一时也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服对方,谈判不欢而散。

忿然上书铁道部

侯平川把情况陆续学给了骆红娟听,谁料恋人听说自己只能得到300元的赔偿后差点昏过去。“老天,医生说假肢安装及维修费共要50万元呢!这点钱够什么啊?”“红娟,你安心养病吧。这事交给我就好了,你放心。我一定要为你讨公道!”随后,在候平川的一再交涉下,车站方面答应继续为骆红娟垫付治疗费。而侯平川却马不停蹄地赶回了忠县公安局,经过焦急的十几天等待后,终于传来了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犯罪嫌疑人陈康和侯永终于落网了。在骆红娟接到警方的电话让她迅速前来指认罪犯时,骆红娟的双足伤势还未痊愈。忍着伤痛,骆红娟被担架抬着来到了那扇巨大的隐性玻璃前。看见那两个坏蛋的时候,骆红娟的身子剧烈地颤抖起来,差一点从担架上摔下来,巨大的屈辱让她喊了出来:“就是他们!”

当犯罪嫌疑人陈康和侯永从骆红娟身边经过时,两人都吃了一惊,骆红娟歇斯底里地咆哮了起来:-·混蛋!是你们把我弄成这样的,你们要遭报应的!”现场的人纷纷向两个罪犯投去了憎恨的目光,陈康和侯永灰溜溜地被警方带走了。

“红娟,千万不能高兴太早,我们刚刚前进了一小步,下一步我们要赶紧请个律师,看来维权的路很坎坷啊!”侯平川告诉恋人自己已经把她的事告诉了当地报社。在记者的呼吁下,3个月后,侯平川带着失去双足的骆红娟终于见到了段茂兵律师。

39岁的段茂兵是重庆万州人,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1989年起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当听完骆红娟的悲·惨遭遇后,有着强烈同情心的段茂兵决定接下这个棘手的案件。

“是否有人目睹骆红娟是被人推下火车的,能否找到证人?”“就车站方面提出的骆红娟没有车票、以至于只能套用旧规的这一说法。如何反驳?”

“按1979年国家实施的《火车由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于路外人员伤亡者。只能由铁道部赔偿80~150元丧葬费,鉴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火车站愿意给予300元的赔偿。这句话有明显漏洞,骆红娟很显然不属于‘路外人员伤亡者’,我们要尽快证明骆红娟是被胁迫上车的。”段茂兵的一连串发问,让侯平川的思路马上清晰起来。

“马上去警局取证!”在警方的帮助下他们找到了有利的证据。

6月23日,侯平川在段茂兵的带领下再次与车站

方面交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对方仍死咬“铁规”对付,并且明确说再谈下去也没有什么进展。气愤交加的侯平川只得悻悻离开。

这时,彻夜查阅资料的段茂兵给了侯平川一个新的突破。“我查到1994年《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明确表明: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的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很显然这条规定更适合骆红娟,车站方面一直在跟我们混淆概念!”

可是当段茂兵和侯平川又一次找到车站方面时,对方显然有备而来。“骆红娟当时身上并没有车票,并不适合‘旅客’这个概念。”“她是被胁迫上车的,我们有警方提供的证据……”但是无论段茂兵和侯平川怎样辩解。对方仍是坚持己见。

段茂兵重新整理了思路。他觉得自己目前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在2004年11月,段茂兵曾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被民盟重庆市委、民盟中央、全国政协采纳后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该《新办法》的施行大大降低了公民打官司的诉讼成本,为我国法制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时许多大媒体都做了报道。“我是不是应该上书铁道部呢?”

段茂兵认为。骆红娟应该有讨回自己公道的权利。入夜,段茂兵奋笔疾书,一气呵成写了给铁道部的一封《律师建议书》。在建议书里,段茂兵痛心地写道:骆红娟是一位正处花季。活泼开朗的女孩,遭此事件后整个人几近崩溃,目前赔偿问题中涉及到了“铁规”的种种不恰当规定。1994年赔偿限额4万元的规定在当时有一定积极意义,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现在看来显然过低,显失公平。因而建议铁道部应该尽快出台新规,提高铁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数额。据悉,近年中,部分行业的事故赔偿标准相继进行了调整。2006年,航空事故最高赔偿标准由1989年的2万元提高到40万元;2004年。矿难事故最高赔偿标准提升到20万元。

段茂兵自从接下了这个案件后,一直在鼓励着骆红娟重燃生活勇气,骆红娟在身边好心人的关心下慢慢走出了阴影。她尝试用“脚”走路。说是脚,其实是一个腿下面那个秃秃的肉棍。动一动,钻心地疼。“段律师,你看我会走了。”坐在轮椅上的骆红娟扶着扶手真的挪动了几步,“快坐下,好样的,生活一定会眷顾你这个善良的姑娘。”

段茂兵的这句话没说完两天,7月,惊人好消息传来:铁道部给段茂兵回信了,信中不仅肯定了他的建议,而且还告之近日将有新规定出台。

9月1日。段茂兵等人盼来了铁道部的新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铁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新规实施后,之前两部法规同时废止。”“红娟,你应该感到欣喜和欣慰,你催生了一部法规啊!”段茂兵推着眼镜片激动地说。经历了人生巨浪的骆红娟此时显得尤为平静,她已从当初的愤恨和屈辱中走出来。“段律师,如果我能为更多的受害者做些什么。我一定大力配合你,让那些渴望帮助的人也能尽快看到光明。”段茂兵从话中听出了骆红娟的成熟和坚定。“我们现在已具备了诉讼的条件,马上就会进入到诉讼程序。”段茂兵满怀信心地对侯平川说。他知道这个重情义的小伙子下定决心要为未婚妻讨个公道。

9月18日。接受笔者采访时,段茂兵正在为骆红娟做伤残等级鉴定和假肢费用评估,等这些完成后,将正式向重庆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新规将不适用于骆红娟的案件。因为法律有不溯及过往的原则。骆红娟的事故发生时,新规并未生效。所以,他将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起诉。预备索赔80多万元。但他承认这个数额很难实现,因为原来类似的案件法院最高判决的赔偿额只有10万元。此外,针对骆红娟“无票”这一问题,段茂兵也给予了答复。“梁平车站曾表示骆红娟没有车票,存在逃票可能,这会不会对索赔有影响?我认为有没有买火车票倒不重要,因为骆红娟是被别人灌药后扔上车的,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缺票。”

目前,骆红娟已结束了第一阶段的治疗,正信心十足地投入到自己的官司之中。“不论将来是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个新规的出台都让我很兴奋,因为它废除了沿用了20年的旧规。如果我真的能为铁路历史和民众做出一些贡献的话,将永远不会后悔。我是个孤儿。从小就没有什么奢侈的愿望。现在,我希望自己要坚强地面对生活和努力地爱那个为我倾心奔走的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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