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2024-07-21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精选12篇)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第二条委托事项

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拟定有关甲方与_________的纠纷案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甲方与_________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出庭参加仲裁;

3.参加调解工作;

4.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5.查阅、复制并保留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第五条代理费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公证机关:

签约时间:年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篇2

请问:我作为一名当事人, 在特殊情况下, 能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解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 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理下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篇3

长时间以来,仲裁当事人的确定标准基本上遵循“字面签署标准”,该标准在大部分合同关系中,即仲裁协议签字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况下被适用固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特别是贸易领域,有一些合同,仲裁当事人和签字人并不相同,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如果对“字面签署标准”僵硬适用,则对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非常不利。

近年来,实务界对于冲破“字面签署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实务中的探讨主要围绕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向非书面签约的第三人延伸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伸。本文通过一个裁判的具体案例,对这个问题涉及的相关方面试做阐析。

案情摘要

2012年08月15日,甲某以个人名义与北京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北京B公司(暂定名)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协议”),约定在北京成立合作公司(拟命名为北京B公司)。其中,甲某出资150万元,占合作公司分利权的40%,A公司以其拥有的市场资源和行业资源以及其所有的实体店全部知识产权授权作为合作条件,并投入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同时,双方明确一旦出现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在本案协议签订之前,甲某系B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04月23日,北京B公司更名为北京C公司。C公司称:“A公司始终没有提供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为了能使合作合同正常地履行,C只好自行购买了2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 2013年09月06日,C公司作为申请人依据本案协议提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C公司不是本案协议的签约主体,即不是仲裁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申请人称,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甲某作为C公司(原名称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超越权限,其完全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C公司追认其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本案协议,因此其享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合同是与甲某个人签订,即被申请人合作的对象是甲某个人而非申请人C公司。故仲裁条款不适用于申请人,其无权提起仲裁。

参考案例

2002年10月,中国贸仲曾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和A公司间设备买卖合同争议案。申请人根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但将B公司和A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理由是A公司为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A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提交管辖权异议,理由是:A公司从未与申请人就本案设备买卖事项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其与申请人亦未就任何争议达成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针对上述异议,申请人反驳:申请人与B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被告知该设备的真正受让人是A公司。A公司曾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A公司是购买该设备的委托方,B公司是具有委托权的受托方。

据查,B公司确实仅为受托人,A公司是本案交易中的委托人;本案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A公司,申请人也知晓A与B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申请人知晓A的存在;且本案有关当事人均未提出该合同只约束B公司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据。贸仲认为:在双方认可合同仲裁条款的背景下,“从以上证据来看,本案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所述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对A公司有管辖权。”

据此,贸仲认为,在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成为委托人享有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受理过类似案件。2008年,金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委托卓域公司(以下简称“卓域”)办理焦炭托运事宜,卓域以自己的名义与万邦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签订《国际运输代理合同》。后因部分讼争货物灭失,金源和卓域依代理合同仲裁条款向海事仲裁委提请仲裁。万邦向海事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万邦与金源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海事仲裁委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金源具有管辖权。

万邦于2012年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天津海事法院最终支持了万邦的诉请。该立场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致认可。在最高院就该案的复函中,其指出:“涉案仲裁裁决涉及卓域公司、万邦物流公司和金源矿业公司三者,但三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涉案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在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不能成为委托人享有该案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理论分析

我国法律主要涉及三种代理制度,分别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代理制度会影响仲裁协议效力是否扩张。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了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具有扩张效力,扩张至未签字的被代理人。

显名代理,也称为半隐名代理,在《合同法》第402条中得以明确:“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显名代理的情况下,即使签订仲裁条款的双方系受托人和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不会使得第三人在签订含有仲裁条款时陷入不知晓仲裁相对人的困境和误解当中,除非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所以笔者认为显名代理下的仲裁条款应具有扩张力,第三人也享有仲裁主体资格。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经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享有直接介入权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合同法》第403条涉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在隐名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借“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为由不与委托人进行仲裁。该种情形下,第三人便不具有仲裁主体资格。倘若第三人愿意与之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原先合同仲裁条款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庭对该案自然享有管辖权。

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笔者认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的披露之下,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仲裁主体,但一旦选定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裁决意见

委托代理合同(仲裁)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事宜,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一案的仲裁、仲裁 阶段代理人。乙方律师有权利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做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代理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1项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

2、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参加仲裁、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八)乙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不能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等及支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双方依据国家有关律师执业条例、《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关于律师费

1、收费方式------双方同意乙方采取1)方式收取律师费: 1)、计件收费;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3)、计时收费;4)、风险代理收费;5)、法律顾问按顾问时间计费;6)、在上述5种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2、收费依据-----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3、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

1)、计件收费方式,每件,共 件,律师费总计人民币(大写)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标准,律师费总计 元人民币。

3)、计时收费方式,每小时 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

4)、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的,应明确各个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及数额。

4、收费时间: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二、关于工作费用

1、工作费用是指乙方办案过程中所需的翻译、查询、复印、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以及北京市市区外的差旅(交通食宿)费。

2、差旅费收取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用1)种包干使用工作费用:1)、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开具发票。2)、实报实销: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三、乙方代收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仲裁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但这些事项,乙方要事先通知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仲裁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仲裁请求等重大仲裁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或乙方律师人身风险因甲方委托事项明显增加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甲方逾期三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终止代理后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备好的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提交甲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

3、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需变更合同条款或有未尽事宜,需再行协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传真件、扫描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保守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存档一份,乙方律师一份。

甲 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1仲裁委托代理合同_1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甲方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变更或者放弃仲裁请求;

□承认仲裁请求;

□提起反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诉讼费元人民币;

□鉴定费元人民币;

□公证费元人民币;

□查档费元人民币;

□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外代理案件发生)元人民币;

□长途通讯费元人民币;

□复印费元人民币;

□翻译费元人民币;

□资料费元人民币;

□其他,元人民币。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师要求提前预支或事后实报实销方式给付上述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辩护费和办案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自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甲、乙双方因律师代理费发生的纠纷,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到相关物价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3、因乙方在执业中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执业道德行为,甲方有权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进行补充协议或另行协议。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篇6

粤劳仲〔2003〕8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附件:《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规范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

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第五条

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第十二条

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

第十三条

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7

1.第一章 第一条第三行开始:…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该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同时一并书面告知乙方,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下同)

2.第一章 第八条第二行开始:…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3.第一章增加一条,第十四条(之后序号顺延)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一旦乙方作出该决定,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配合。

4.第二章 第十五条第二行开始:…将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5.第二章 第十六条第三行开始:…

6.第二章 第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催讨相关款项),甲方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但甲方不承担…。

7.第三章 要求违约方按委托资金的%支付违约金。

8.第三章 第二十条 第二行开始:…担。

9.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行开始:…如导致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第二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细则规定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修正及修改

1.第二章 第九条第二行开始:…相应贷款。

2.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一行开始:…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

3.第二章 第十三条第二行开始:……。

4.第三章

5.第四章 增加一条,第二十一条(之后序号顺延):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

6.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信用担保函》之修正及修改

1.第一条 带责任担保…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贵行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2.第二条 修改为:保证人保证为借款人在…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及贵行和委托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委托代理协议与授权委托书 篇8

甲方

受援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 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

(承办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一案,经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承办人)担任本案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项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

(二)刑事被害人代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四)自诉代理;

(五)民事诉讼代理;

(六)行政诉讼代理;

(七)劳动仲裁代理;

(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因一案,现委托(单位)的,担任本案辩护人(或代理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 止。

委托权限如下: □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篇9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一、标的物: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现转让扬州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出让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二、委托事项:

1、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

三、标的物价格:

1、经甲方认可,标的物转让(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

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配合条款:

1、甲方保证在委托期间,全力配合乙方在转让过程中的一切相关行为。

2、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直接联系,交换联系方式,标的物所有委托事项必须全权交由乙

方处理。

五、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委托转让(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扬州市有关

政策及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转让(出售)标的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2、甲方承诺所出让标的物不得存在债权、债务等相关纠纷。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

生的一切责任。

3、委托期间,甲方承诺上述标的物全权委托乙方转让(销售),不得另行出让。

4、委托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在解除本协议之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标的物转让(出售)价格10%数额之违约金。

5、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标的物售价,若因甲方擅自提高标的物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

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委托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看房、洽谈等销售中间行为。

7、如乙方在代理期间内,将受托房屋成功转让(销售),则签订转让(买卖)合同之

日起本协议终止。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指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

2、乙方应利用自身社会团体资源、展会、宣传资料、媒体广告等多种渠道为甲方房产

进行宣传推广,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间按标的物评估价或与甲方的协商价与买家签订转让(买卖)合同。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证件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否则

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佣金协议:

1、2、若第三方在支付定金之后,如果其违约,其所付定金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其违

约金由甲、乙双方各收50%。

八、甲乙双方对委托成功日期的界定:

乙方通知甲方可以签订转让(买卖)合同的日期。

九、其它约定:

1、甲方声明:乙方对标的物代理事项具有全部权限,包括单不限于自由选择买卖类型、付款方式、转委托权等,但不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甲方并不因以上原因而不签署相关转让(买卖)协议。

2、乙方声明:乙方仅有对甲方委托标的物书面材料文字审核之义务,并不承担对这些

专业材料进行专业鉴别的义务。如在标的物转让(出售)当中产生纠纷或损失赔偿,并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3、如因甲方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成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甲方违约条款赔偿乙方。

4、如乙方完成本协议之代理事项,转让(买卖)行为中的相关事项以最终签订之转让

(买卖)合同为准。

5、此协议为文本协议,不得任意添加或涂改,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十、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免责条款:

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或难以成交,本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免责。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

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篇10

编号:BJJF-2011-ZBXY-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项目为甲方负责建设的项目。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委托乙方代理招标。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双方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

一、委托内容

1、项目名称:;

2、招标方式:;

3、工程投资:约人民币万元;

4、委托招标金额:约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2、甲方有权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并按有关规定选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招标项目的实施情况;

4、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后,批准乙方执行。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好工程立项等相关事宜;

2、甲方应有充足的资金保证招标工作及工程的顺利进行;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相应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技术资料及具体要求;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勘察现场;

5、甲方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中标通知书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发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应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负责组织发标、开标、评标活动;

2、为维护甲、乙双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工作能有效、顺利完成,乙方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向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3、乙方有权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招标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尊重甲方意见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2、乙方协助甲方组织资格预审工作,负责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工作;

3、乙方负责现场踏勘的组织工作;

4、乙方将依据甲方授权的范围及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在充分了解甲方要求及招标内容的前提下,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5、乙方负责办理招标工作的有关备案手续;

6、确定中标人后,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组织合同的签订;

7、乙方应严格依照招标代理协议进行招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材料;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开展招标工作中及时向甲方报告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乙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甲方在委托招标协议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撤消委托,给乙方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2甲方未尽本协议义务,给乙方及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2、乙方未尽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超过委托招标收取委托服务费数额。

六、协议终止

本协议范围内的招标活动结束,招标代理服务费已结清,协议自行终止。

七、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十、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

授权签约代表:

单 位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委托代理购房协议 篇11

甲方出资购房人:

姓名:年龄: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受托人:

姓名:年龄: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甲方出资购房人使用受托人的名字购买房产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但该房产实际所有权属归甲方出资人所有,甲方有使用、占有、出租、处分该房产等权利。乙方受托人在该房产的权属登记只是甲方出资购房人有偿(或无偿)借用其名字进行房产登记的行为,乙方受托人对该房产无所有权。

二、甲方实际出资人使用乙方受托人的名字办理有关购买商品房套的各项事宜:

1.购买的商品房共套,总面积在平方米;由甲方出资购房人使用及居住。

2.商品房的购入价为元/每平方米,购买

总价为元,由甲方出资购房人完全出资购买,通过方式一次性付款。

3.商品房所在位置位于。房地产开发商为,预售证号为,购房合同号为。

4.甲方出资人使用受托人的名字办理房屋产权证及缴交相关费用。

5、该房产从购买之日起,年满五年或符合产权过户条件后,乙方受托人应无条件协助甲方购房出资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购房出资人支付。

6、其他。

三、委托报酬

受托人如完成委托事宜,甲方出资购房人给付报酬 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委托事宜,给付劳务费元。

四、完成上述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需要,按支出凭据由甲方实际出资人支付。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酬金在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先付%;其余在完成该协议事宜后一次支付。

所有经费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在房屋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可作为房屋购买合同的附件。甲方出资购房人自房屋购买合同签订后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使用、占有、出租、处分等权利。如在该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为甲方时,乙方受托人因其他原因所发生的债务纠纷,该房产应由甲方享有完全的优先受偿权;如因乙方受托人的原因引起该房产继承纠纷的,甲方享有该房屋的唯一继承权,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

2.受托人应认真负责行使甲方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欺骗甲方;甲方出资购房人将出资购买的房产权属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但受托人并无真正的权属所有权,受托人只是出资人借名进行权属登记。受托人无权使用、占有、出租或处分该房产。

3.。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宜。

甲方出资购房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购房开户银行:

购房资金银行帐号:

乙方受托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协议签订地点:

律师委托代理协议 篇12

合同编号: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与 案件,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为甲方的 委托代理人。第二条 代理权限

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如下:

诉讼及执行阶段均为特别授权代理,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 法律风险;

(三)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 办理受委托事务;

(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 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二)经协商双方同意代理费的收费数额及付款方式如下: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原告案件,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并且法院立案后,原告撤诉的;

4、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三)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 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 商,自愿一致达成。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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