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2024-06-10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共12篇)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1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机构复印件上应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

第十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因事漏训的要补训。

第十二条 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优存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水平、工作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等情况,每两年更换其中一部分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节能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中清退出来,从机构库中清退出来的单位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有关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2

本刊讯:8月10日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 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促进天津市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市经信委节能处拟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节能评估行业划分标准、节能评估机构申报评分表, 具体内容请登陆天津节能网 (www.tjjnw.gov.cn) 或天津市节能协会网站 (www.tjjnxh-e.org) 下载。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报告 篇3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臵、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4

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1月27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5

一、总论

1.评估依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 (2)评估报告编制委托书 (3)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等

2.评估范围和内容

3.评估遵循的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

4.评估程序

二、项目所在地概况

1.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2.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3.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等 4.能源供应状况和能源消费结构

三、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概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工程建设方案

建设背景、内容、规模;产品及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辅助设施和附属工徎;能源利用方案等。

4.建设项目能源利用状况

(1)能源利用状况概述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分析(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对各类能源的消耗情况,是否符合节约能源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考虑了优化用能结构等(方案比选)。

(2)能源指标及分析

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以及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分析等。

(3)主要生产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1工程总图布置方案 2主要生产工艺系统 3主要耗能设备

(4)辅助生产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1动力(热力)工程 2供电照明 3通风空调系统 4给排水系统 5自动控制系统 6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 7其它

(5)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1建设节能

生产、管理和公共附属建筑物的总体设计、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建筑维护结构热工性能、空调与通风、建筑采光与照明等的方案设计和设备选择;工业建筑与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特性的结合;控制指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等。

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与产品的选用。

2其它设施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四、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

1.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2.工艺系统合理用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措施评价

3.辅助生产系统合理用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措施评价

4.附属系统合理用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措施评价

5.项目系统节能和能源综合利用状况评价

6.评价结论

五、节能对策措施及效果分析

1.建设项目拟采用的节能对策措施

2.节能对策措施的技术经济性分析(方案比选)

3.节能效果分析评估

4.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的节能对策措施建议

六、结论与建议

1.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节能评估结论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6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节能审查,作用

我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订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旨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的同时, 促进国家能源的合理利用, 从项目建设源头合理监督、杜绝浪费, 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依据相关节能法规及标准, 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及评估, 同时编写节能评估文件, 是项目节能评估的主要工作。本文着重分析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中节能评估的作用, 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1]。

1 项目节能评估理论概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方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科技、文化、体育、商业等各个领域。所谓节能评估, 即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2]。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评估的依据:主要依据有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设备等目录, 以及工程材料等。

②项目的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用能情况三方面。

③能源供应情况评估:能源供应评估主要包括对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及消费条件的评估以及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④项目建设方案评估:该评估涉及面广、评价项目众多, 如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用能及节能的工艺、设施等方面。

⑤项目能效水平评估:主要包括能源消费结构及消费量评估、能源利用率评估及能效水平评估等。

⑥节能措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重中之重是对其节能措施的评估, 主要从其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节能措施效果及其经济性等方面评估。节能技术主要有新设备、工艺、技术的运用, 能源保护及能源回收利用等;节能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及具体管理措施。节能效果主要通过对项目节能量进行预算, 将预算结果与国际国内标准进行对比进行评估;节能的经济性评估主要从其节能成本和效益上进行。

⑦问题及建议:结合节能评价结果, 对在项目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能耗问题及不足进行总结归纳, 并提出改善建议。

2 项目节能评估的作用

2.1 监督项目节能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最根本目的是监督项目节能工作的计划和开展。有了节能评估, 在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 项目投资方及建设方就必须落实对节能工作的计划和实施。节能评估就起到了监督及督促项目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及完成的作用。如果项目的节能评估不过关, 项目就无法施工建设, 若想要继续实施项目, 就必须依照节能评估改进原项目的节能规划。

2.2 明确项目能耗标准

项目建设涉及众多能耗方面, 不同能耗及节能设计具有不同的行业标准。在节能评估过程中, 对项目设计依据标准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可以得知该项标准是否符合当今能耗限值及节能需求。如不符合, 则需要运用合理或最新标准重新设计。此时, 节能评估施行者明确项目能耗及节能标准的作用。

2.3 细化项目节能数据

项目能耗及节能设计不仅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还需要在项目设计中正确并合理计算出其具体值。有些项目设计的节能计算是粗放式的, 对实际建设工作指导意义不大。此时, 节能评估可以起到细化项目节能数据的作用。如项目供热系统中, 对供热需求量的统计往往较为粗略, 这会对项目耗能造成很大影响。节能评估通过对采暖面积等数据核算, 能更为真实的反应实际供暖需要, 为功能系统热负荷及锅炉设计装机容量的精确计算打下基础。

2.4 规范项目节能工序

项目能源建设工作贯彻于整个项目建设中, 但往往为了施工及管理方便, 而设计将部分能源建设集中实施, 致使节能工序紊乱不合理, 从而造成能源浪费。通过节能评估, 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工序不合理问题的存在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能源浪费。

2.5 改善项目节能管理

良好的项目节能管理可以获取节约能源的最大收效。节能评估可以从客观、全面的角度发现项目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规范和改善项目节能管理, 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3 项目节能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可以从源头控制能耗问题, 促进能源的合理使用。然而, 目前节能评估工作还存在着项目覆盖面不广、评估无同一标准、评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缺乏全面评估队伍、施工、验收环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3]。针对以上问题, 结合相关理论及国内外优秀经验, 提出以下五点对策:

①完善节能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其法律法规的完善, 不仅要注重其完整性, 保证节能评估在各类项目中的适用性;而且还要增强其指导性、可操作性及与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性[4]。

②制订及更新评估参考标准:制订及更新评估参考标准时, 既要注重同一类标准的统一性, 又要注重行业间的差别性, 还要考虑到标准的更新。

③健全人员培训、规范评价报告:节能评估人员大多为专家学者, 其具有专业的评价相关知识, 但对记录及报告的标准化往往重视性不足。因此, 对于节能评估人员也需要相应的规范化培训, 尤其是对评估报告内容及形式的规范培训。

④全面组建评估人才队伍:全面的评估队伍需要吸收各行各业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才, 以确保节能评估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需要注意的是, 人才的吸收要建立在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制度之上, 避免出现鱼目混杂、专业技能参差不齐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混乱的情况。

⑤加强监管力度:节能评估工作不仅要落实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评价中, 还要贯彻于项目的施工、验收及运作中去。加强监管力度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员、物资及精力, 但只要做好节能评估的监管, 将会对节能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4 结语

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 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控制能源消耗及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节能评估, 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新增加内容, 其评估及审查体系在处于建设及不断完善时期。正因如此, 在此阶段更易注重打好节能评估的基础, 从施行起始就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 在社会各阶层树立好严格的评估审查之风。让全社会重视其工作, 才能达到节能评估工作的最根本目的。节能评估工作的实施及发展不仅需要本行业的不断研究和努力, 更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帮助与支持。

参考文献

[1]王侃宏, 侯佳松, 戚高启.浅析中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发展现状[J].能源与节能, 2011 (6) .

[2]隽军, 雷荟.节能评估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中的作用[J].能源与节能, 2011 (8) .

[3]王永军, 王育霞, 闫冬.对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设的若干建议[J].化学工业, 2011 (5) .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精神,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不得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不含3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含200万千瓦时、不含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含500吨、不含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其他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地区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相应由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发现后要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六)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贮运、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8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技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节能评估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评估单位负责。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八)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九)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条 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节能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节能评估和审查要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不得设立新的审批环节及收费项目,不得延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9

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我市实施以来,在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项目运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节能目标的完成。但在制度建设推进过程中,还存在节能评估分类方法不明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现就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建筑项目同时按项目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3.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节能审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4.节能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项目通过节能审批后,用能规模、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超过节能审批意见中的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含15%)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之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文件为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经环资〔2008〕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津经环资〔2008〕88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权限和规范评估工作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0〕20号)、《关于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津经信节能〔2010〕91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评估

审查

通知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10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11

皖经信节能函【2011】950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

现将《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由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上述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可由各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备案登记内容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工艺、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编制。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前,应向相应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提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可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依据。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参与该项目节能方案咨询或节能评估报告编制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同一项目节能审查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节能政策等规定;

(二)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开展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的专业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具体审核备案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报告评审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或者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级以上节能监察中心对节能评估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具有节能监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项目用能监测报告作为节能验收的主要依据。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工业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相关权限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及化学反应热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是否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并与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比分析。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工艺、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用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篇12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办法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环保、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及其他。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项目在申请备案时,需附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节能咨询服务事业机构进行评审。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评审,依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要建立节能专家库,随机确定节能评审专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其费用由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的综合用能量达到第六条第一款的,节能审查报告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机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备案。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第二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原则上一年两次;已审核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验审。节能评估机构发生重组、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件,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验审备案、重大事件备案通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六)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0〕921号)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可以开展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出具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与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出具审查意见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终身负责;承担可研和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等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并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评估、咨询等节能服务工作。

(一)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具有节能审查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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