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政策声明

2024-09-10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通用8篇)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 篇1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所有员工,必须作以下声明:

1.绝对不允许在与公司有供货关系的供应商处或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机构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若员工在以往或现在的工作中,已在某供应商处存在经济利益,而该供应商在将来有可能与公司建立业务往来,那么该员工有责任将此关系立即如实通知公司,此外,所有在公司从事采购和业务联系的员工,绝不允许接受或向供应商提供回扣,佣金或礼物,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员工都必须确保其本人履行职责的独立性,以保证其采购的物品或服务无论在价格上或质量上都是最佳的。

2.除非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合同,否则,员工在自愿离开本公司的三年内,不得出任或受聘于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经营(或将要经营)的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公司任何职位。

3.员工在聘用期内或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任何理由索要,引诱,劝说任何与本公司有关的客户,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在你受聘期间担任本公司经理雇员,顾问,以及任何通过此类聘用能或极可能获得任何机密资料的人员。机密资料可以解释为:

A)业务数据及秘密,其它机密的商业情报,业务计划和企划资料以及任何

包括公式,工序,作业方法,不被公开的技能知识,集团机密,公司的经营方向等在内的任何资料。

B)集团客户名册和业务细节。

C)其它关于集团对任何第三者所承诺守密的资料。

4.本公司保留对员工违反本利益冲突声明行为的追诉权。

我已仔细阅读上述公司利益冲突政策声明,并在此郑重声明:我绝对没有介入任何可能与我执行在公司承担的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事物,我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政策的规定。

员工(签名):________________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 篇2

首先, 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 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社会分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现象, 在一定意义上讲, 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进行社会分化的过程。社会分化既是一个过程, 也是一种结果。社会分化的结果, 产生了不同阶层、不同收入、不同职业、不同区域、不同教育程度等各种群体。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 社会分化将日益加剧, 社会群体在社会地位、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距日益加深, 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频繁。

其次, 公共政策过程是进行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过程, 在打破旧的利益格局构建新的利益结构过程中, 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必然会发生。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 (David Easton) 从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 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1]”。也就是说“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2]”。从这里不难看出, 公共政策的对象既有受益者也有非受益者 (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 当然也有只有受益者或只有非受益者的情形) , 因此从本质上说, 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构建一种新的利益结构, 即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的同时, 抑制、削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因此而发生。

2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 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和妥协, 决策者无法主观替代

在经济主体独立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和微观经济决策分散化的趋势下, 决策者仅凭自己偏好对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的主观愿望变得越来越不现实。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政策科学”诞生以来, 科学技术和数学模型被广泛运用到政府政策过程中, 大大解决了以往社会科学研究“没有对改进政策制定和提高政策质量产生多大影响和意义”这个客观事实, 大大提高了政策的有效度。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理性选择模式”还是“有限理性决策模式”, 都是通过对各种预备政策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预测和比较, 对方案的投入产出进行评估, 最后选择“最佳的方案”或“令人满意的方案”。但就一般而论, 一项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选择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决策者知道所有的社会价值偏好及其在社会群体中的比重、了解所有利益群体的利益偏好以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可能的政策方案。 (3) 充分把握每一种政策方案各种可能的结果。 (4) 准确估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损益期望值和社会价值比。 (5) 合理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方案。

从实践的情况来, 要在一项政策过程中同时具备上述诸多方面的要件几乎不可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分析, 价值评估, 要么, 事实上无法进行, 要么会陷入各种可能的误区或困境。这主要是因为对任何具体的, 实际的公共政策问题来说, 政策的分析过程和决定过程都是极具复杂性和挑战性的过程, 这种复杂性不仅来自人类认同自身现实生活和未来社会基本原则的情感倾向和利益追求, 而且来自人类判别自然界运动法则和相互关系的时空界限, 前者导致了政策决策者对社会基本价值标准的不同理解, 后者则造成了政策分析者应用理性化分析方法的有限性, 从而使得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价值分析只具备部分的, 过程的意义, 而不具有全部的, 结论的意义。正如计划无法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一样, 决策者主观的平衡无法替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

3 是否正视公共政策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 是否让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得到充分表达, 是公共政策是否可行的试金石

无视公共政策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 不让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得到充分表达, 此时的公共政策就会具有浓厚的精英色彩, 任何对这样的政策的怀疑或抵制都是不允许的, 统治者或政府及其代理人会借助庞大的垂直的官僚体系自上而下地予以贯彻。这种政策的实施方式导致垂直的权力距离一般都很大, 而个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则比较弱。政策制定者会不惜一切手段强迫人们接受一种整体性的社会目标并认为全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应服从这样的目标;政策制定者就会运用各种权威, 强制个人服从计划秩序并迫使人们信奉一种集体主义性质的层级式的协调社会生活的方式。面对由统治者或政策制定者所确定或分配的社会利益时, 有些人仍会追求自己的利益, 但这样的个人会被说成是利己主义, 很容易被扣上“不符合群体利益”、“不符合社会利益”的帽子。此时, 统治者可能会不惜动用一些“恶”的手段来推行自己的政策, 强迫人们放弃自己的利益追求。因为制定政策的精英们认为自己的选择 (也就是政策) 是正确的, 并代表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动机的纯正和理想的伟大都会成为为手段合法性辩护的理由。

由于排除了公民参与会讨论的机会, 这样的政策的出错几率就会很大, 而得以纠正的几率则非常小。由于政策的惯性, 即使政策开初只是一个很小的错误, 那么经过不断地放大, 最终的危害可能会相当大, 甚至超出制订者最初所预料的最差的结果。就如诺曼·尼科尔森所说:“坏的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从基础上破坏和扭曲制度的运行。”“在任何经济中, 坏的政策鼓励无效率。坏的政策可能只是不适当地规定了价格。但是, 在其次的层次上, 关于政策类型的基本选择只要实行的时间足够长, 就可能引起自我无穷延续的制度安排中的那些扭曲。”[3]无视公共政策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 不让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得到充分表达, 此时的公共政策必然是结果取向的公共政策。长期以来, 人们形成了这样的思维习惯, 一遇到公共问题, 总是希望作为政策制定主体的政府, 能够利用自身强制优势, 制定公共政策, 迫使目标群体改变行为, 及时解决问题。而当这种思维习惯与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挂钩时, 政府官员会因为政绩冲动, 希望能够迅速解决公共问题, 这样, 必然会形成一种结果取向的公共政策。在结果取向公共政策的引导之下, 限制或者禁止某种行为自然成为他们首选的对策。

这种结果取向的公共政策, 试图通过行政强制力改变政策目标群体的行为, 本质是一种消极的解决办法, 必然会得到政策目标群体的抵制和反对。问题的解决与两者之间力量对比成正相关性, 政策制定者力量较大时, 问题得到解决;政策制定者力量较少时, 问题得不到解决。但是在力量对比中, 政策制定者由于较为集中, 处于显性地位, 政策目标群体由于较为分散, 处于隐性地位, 这种博弈必然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最终形成政策制定者和政策目标群体之间“猫捉老鼠”的游戏。结果取向的公共政策必然会重视短期效应, 而忽视长期效应;能够在短期解决问题, 并不能够在长期解决问题;只能够短暂时隐藏问题, 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 政府政策过程民主化——给予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博弈、妥协和利益平衡的机会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在论及社会发展时, 认为有两种基本力量推动社会发展, 一种是政府控制力, 一种是社会自由力。

中国有句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这里的“哭”, 其实就是指的利益表达。在现实生活中, 利益表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不同利益主体, 其利益表达的性质和利益表达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现代法治社会, 政府公共政策过程应尽可能做到:第一, 给予不同利益群体利益表达的机会, 并规范利益群体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利益表达。第二, 有效的利益综合。换句话说, 所谓利益综合, 就是把个人或小群体那些分散的、零碎的利益要求集中、归纳和提炼为整体的、全面的利益要求, 使之与集体的及社会主导性群体的利益要求紧密地结合起来, 进而通过公共政策过程予以满足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页57.

[2]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页123.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 篇3

【关键词】 重商主义;中美贸易纠纷;贸易政策;利益集团

一、文献综述及评论

在整理查阅相关书籍期刊的时候,发现相关学者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的探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经济因素。认为国内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贸易摩擦。在国内经济方面石磊和寇宗来(2004)认为美国巨额的财政赤字和美元贬值的背景下,盯住美元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妨碍了美国独占其汇率贬值的好处是激化中美贸易摩擦的关键因素,中美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导致两国对贸易产品的需求不对称是贸易摩擦长期存在的原因。郑辉、张捷(2009)认为中美两国在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上发生的结构性失衡导致的两国贸易严重不均衡是贸易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国际经济方面,陈泰锋(2005)也提到国际经济环境也是导致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就是政治因素。叶波(2005)认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美国政党利益也是贸易摩擦形成的原因。胡静寅(2006)则认为美国的政治利益、霸主地位的维持以及中美经济依存关系不对称导致美国经济民族主义抬头,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由于经济利益、意识形态、政治目标不完全一致,会产生贸易冲突。Katzenstein认为国际政治经济霸权的周期变化会带来频繁的贸易摩擦。拉尔夫·戈莫里、威廉·鲍莫尔从生产效率变化的角度阐释了贸易摩擦的成因。他们分析表明:一国生产能力的提高通常会损害他国的整体福利,国际贸易有可能导致各贸易国之间的重大利益冲突,而非全面提高各贸易国的福利。

从整理中不难发现,利益问题牵动中美贸易双方的经贸关系,因此从利益集团和政策角度分析贸易纠纷的原因尤为重要。目前已经有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部分分析,马松林(2006)认为生产者利益集团是制造贸易摩擦的主要推动力,利益集团会对贸易摩擦和贸易合作产生盈余分配。沈剑平、刘厚俊(2004)从本国利益集团与外国利益集团、资本利益集团与劳工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集团、经济利益集团与政治利益集团四个角度分析了中国贸易政策与外国利益集团冲突的具体表现。

以上学者对于利益集团的分析要么着手于一方贸易国的政策,要么着手于个别利益集团。将参考前面学者的研究,进行多方面综合分析,将以重商主义的视角分析贸易双方的贸易政策,考虑对公司、工会、农业、私人院外活动集团等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说明重商主义、贸易政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贸易纠纷的影响。

二、具有重商主义色彩的中美贸易政策

1.中国的出口导向型贸易战略方针。众所周知,中国为解决资金、外汇短缺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鼓励以出口为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倡导出口创汇。其具体措施包括改革汇率制度、出口退税、大力招商引资、增加非关税壁垒等等。

2.美国在对外贸易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贸易立法,其中部分立法带有重商主义保护色彩。如《斯穆特—霍利法》的制定标志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最高点。在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方面,201条款授权总统在来自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数量以致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包括关税、配额或其他进口限制在内的临时性补贴,以防止或补救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必要的调整。在出口方面301条款则迫使其他国家队美国开放国内市场,并且单方面定义了“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贸易作法,为其出口扫清障碍。除此之外,还有增加反贴补税、反倾销税,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等措施均为美国在贸易保护方面的措施。

三、中美经济贸易现状

(一)中美贸易规模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在中美贸易中,我国始终保持着巨大的贸易顺差,近几年更是有增无减,从2002年的4,272,047的差额到2007年的16,332,524的差额。据美国经济分析局统计,在2002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占美国贸易逆差总额的25.7%,而到了2008年数据增长到了43.9%。成为美国贸易逆差的形成的最大来源。

(二)中美失衡的宏观经济

长期以来中国居民消费不足,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投资和出口拉动(图1),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而美国私人储蓄低(图2)、财政赤字严重。

(三)中美贸易纠纷领域

近年来中美贸易发生的诸多贸易纠纷大多集中在易受进口影响的产业部门以及大力出口的产业部门,比如纺织业、农业、服务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的高科技产业,如IT产业、半导体产业;能提供众多就业岗位的制造业,如钢铁业等。

四、贸易政策与外国利益集团冲突分析

由上述中美经济贸易分析数据中不难发现,中国在对美贸易中存在大量的贸易顺差额,中美两国都面临着严重失衡的宏观经济,调节恢复国内经济是两国共同的目标。但是在实现一致目标过程中,却在解决途径上存在诸多冲突,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贸易政策与利益集团利益的非一致性问题上。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还不如说是中美间各利益集团间的摩擦。下面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摩擦的产生。

一方面是中国的贸易政策与美国利益集团的冲突。如今美国利益集团主要包括财力雄厚的较大规模的私人公司、成员数量最多的工会组织、分散在各行各业的协会集团、最团结、组织性最强的农业利益集团、还有独立的石油院外活动集团等等。

1.中国贸易政策与美国私人公司、部分协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灵活的关税保护政策一方面对本国民族产业实施高关税的保护,这样导致进口产品的价格升高,以减少国内对国外产品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中国的出口补贴、出口退税等出口优惠政策鼓励某些产业出口,这样相当一部分区域和企业会因利益诱惑而走出口路线,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威胁到美国国内的民族产业,引起想要侵占世界市场的美国私人公司以及协会的对抗。

2.中国贸易政策与美国劳联工会的利益冲突。中国通过在税收、土地使用费、贷款利率等上面的优惠,加上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使得大量的美国外资企业进驻中国各个区域,造成美国部分员工失业。在经济危机背景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美国人民普遍认为美国贸易逆差每增加100亿美元,美国就有2万产业工人失业,同时认为被低估的人民币是其国内工厂倒闭的重要原因。因此美国劳联工会一直对中国贸易政策表示不满。

3.中国贸易政策与美国农业利益集团的冲突。众所周知美国为农业出口大国,对于拥有众多人口的中国市场,美国农业利益集团自然对其抱有很大利益期望。中国在2002年初实行的农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巧妙的利用了世贸组织允许的技术壁垒,该措施导致大量美国农产品被拒之门外,严重损害了美国农业利益集团的利益。

4.中国贸易政策与美国消费者协会的利益冲突。中国贸易政策长期以来注重出口数量,在出口质量上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由于国内出口产品竞争激烈,不少企业和地区为了抢占市场,不惜竞相压价,为了保证利润又在产品质量上大打折扣,因美国人对生活质量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部分产品产生抵触。

另一方面是美国采取的贸易措施与中国利益集团的冲突。在此将中国利益集团分为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政府、群众几个部分进行分析。

1.美国的反倾销政策与中国利益的冲突。目前,中国是被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在反倾销中以传统支柱产业比如钢铁等产业为主。美国的反倾销政策与中国国有企业利益集团产生冲突,必然会促使中国政府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引发两国就此问题的不断摩擦谈判。

2.美国的技术性壁垒与中国利益的冲突。美国对中国的技术性壁垒变现在:(1)过分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前美国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9万多个;(2)复杂繁多的产品检验、检疫制度。美国依据各种法规对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等做了详细规定;(3)绿色技术壁垒。我国出口的纺织品、油漆、涂料、电池、机械类、鞋类、橡胶类制品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技术性壁垒对中国中小企业的打击巨大。

3.美国的进口配额政策与中国利益的冲突。美国长期以来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设置进口配额限制。这些制造业能吸收大量剩余劳动力,中国政府为了保证群众的利益,增加国内就业率,必然会与美国进行多次谈判协商,不会退步。总的说来,美国政府受到各个利益集团的压力,在贸易政策上力求保护他们的利益,却损害了中国的利益。很显然双方在利益上处于对立面,态度却很坚定,近几年贸易摩擦一波一波不断上演。

比较全面的分析了中美贸易双方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政策所引起的对方国利益集团的利益损失,扩展到两国政府间的贸易摩擦。通过分析研究认为要找到符合双方利益的和平贸易政策几乎不可能,在贸易政策设置上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贸易摩擦以及如何在贸易摩擦中保护本国最大利益是今后要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郑辉,张捷.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基于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分析[J].财贸研究.2009(1):61~66

[2]王勇.美国对华经贸摩擦“政治化”问题研究[J].美国研究.2008(1):47~57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 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定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定,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工作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个人和工作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 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工作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工作所所长,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新进入工作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 篇5

为了使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员工正确处理 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预防舞弊的发 生,根据《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规定》制定 本办法。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1.3.约束对象

本办法用于规范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申报与处理工作流程 等。1.4.术语定义 1.4.1.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当员工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以下 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⑴ 员工或员工关联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① 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 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1 ② 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 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⑵ 员工或员工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① 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 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 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② 与公司共同设立企业;

③ 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 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 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 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⑶ 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① 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 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 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

② 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 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 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1.4.2.员工关联人

本办法所称“员工关联人”一般指员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2 兄弟姐妹的配偶。同时,员工及员工关联人的一致行动人(即与 员工存在合伙、合作或联营的自然人或法人)、特殊关系人(其 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也是员工的关联人。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二级单位负责人为利益冲突审批人,公司 审计部是公司利益冲突归口管理部门。2.2.公司董事长工作职责

审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与股东董事)、监事(不含股东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表。2.3.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

审批二级单位负责人的利益冲突申报表。2.4.公司审计部工作职责

2.4.1.受理全公司范围内各级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2.4.2.管理利益冲突申报相关工作。2.5.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工作职责 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利益冲突申报表。3.管理内容

3.1.利益冲突申报方法

对于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如 1.4.1.所列的各种利益冲突,全 公司范围内的员工必须填妥《利益冲突申报表》,签字确认后向 公司审计部进行申报。3.2.利益冲突审批及反馈 公司审计部按申报人身份类别(高级管理人员、二级单位负责人、其他人员)将利益冲突申报表传递给相应的主管层面进行审批。

公司审计部将经审批的《利益冲突申报表》存档,同时,将批示 结果反馈申报人。3.3.督促落实

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 突进行处理,审计部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形成落 实简报,报告公司董事长。对于拒不按审批意见执行的申报人,公司采取措施强制执行。3.4.申报时间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办法颁 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计部进行申报,包括本办法颁布时正在 进行的行为或交易。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员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 时,应于 3 天之内进行申报。3.5.利益冲突咨询

如果员工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责任 咨询公司审计部,并向公司审计部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 所有情况。3.6.不申报判定 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利益冲突,经调查核实,视同存在“制造、隐瞒利益冲突”的舞弊行为。4.附则

4.1.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4.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下一次修订前有效。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申报表 利益冲突申报

公司审计部:

本人知悉,如本人或关联人拥有与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有 业务往来或竞争业务的任何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利益,须向公司申报。

本人现申报在履行公司赋予的职务时存在/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 情况:

⑴本人或关联人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拥有利益,该公司为:

⑵本人或关联人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拥有利益,该公司为:

⑶上述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 [注]([注]:①多名关联人请编号区别;②关联关系见《利益冲突申 报管理办法》1.4.2.)申报人(签字): 单位及职务:

申报日期:

利益冲突事项审批

针对上述申报人的申报的利益冲突事项,通过研究,现作出如下 决定:

申报人应于 天内消除该利益冲突。

公司能接受该利益冲突的影响,申报人无需做出任何改变。

其他(请说明)

西方防止利益冲突研究论文 篇6

论文

摘要

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在于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为了更好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需清楚了解其根源所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西方国家的廉政立法和反腐败制度体系,实际上都是以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有效地把制度落实,将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

关键字: 利益冲突 反腐制度 根源

第一章

前言

利益冲突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引用到反腐败领域,发源于加拿大,风靡于欧美,并于1974年在英国议会通过。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这里的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策略。

如何防止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国际性廉政问题,同时也成为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私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第二章

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

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潜在的利益冲突司空见惯。如与配偶或子女同在一个单位任职,很难避免裙带风气与荫庇;拥有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总会做出有利于该公司的决策;公职人员与某些私营企业保持着利益关系,损公肥私毫无疑问成为挡不住的诱惑。而且,它们披着合法合情的外衣,由此而引发的腐败现象最难医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这就是西方所盛行的“防止利益冲突”。

根据对当前腐败案例的分析,根据“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可以把利益冲突的起源归纳为五种类型,即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复合型利益冲突、集体型利益冲突和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交易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方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影响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

复合型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任企业职务等形式。

集体型利益冲突

利用整个部门拥有的权力与其他群体或个体搞不平等竞争。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

利用公权为将来的私人利益做投资。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为有效防止公共领域的利益冲突行为,加强规范制度建设,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自律,许多西方国家已形成了符合自己国情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中心、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美国法律规范

美国法典第18章208节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等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事项,如果此特定事项对他本人或上述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可能产生影响。违者为刑事犯罪,可处以1—5年监禁或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新西兰法律规范

新西兰《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应诚实地、不偏不倚地执行他们的公务,避免可能危及他们廉正或引向利益冲突境地的行为;不得使任何个人或组织因和某个雇员有关系就比其他人或组织得到优惠待遇;公务员应避免财务或其他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他们执行公务,影响部门的形象;执行公务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通知上级主管,由其确定最佳解决途径,主要方式有换人或要求当事人放弃其冲突的利益。若遭拒绝,可将其辞退。

加拿大法律规范

加拿大专门制定了一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行政法规,即《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该准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公务员廉政公务、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第四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实际措施

从实践层面观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整个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的支柱。但实际上,要完全杜绝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搞清楚利益冲突之存在,进而找出办法解决这些利益冲突。

在这之前已对利益冲突的根源进行简单的阐述,综观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预防性配套管理法规,从财产申报、利益处置、利益回避等方面对公职人员提出相应的法律限制。

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是发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做法。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帮助公众对政府职员执行公务情况作出判断。

孰为人知的当然是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其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种。公开申报由联邦政府道德署直接负责。公开与秘密申报内容相似,包括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股票、债券、共享资金、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接受礼品、住房及招待消费,本人在外任职情况,以及为将来所做的安排和制定的个人协议等。

利益处理

对于个人财产申报,廉政监督部门和人员要对之进行详细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那些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处理。处理的形式有利益出售和利益委托。

这是最有效的办法要指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其规定,任职后120天之内必须处理完毕,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潜在的利益冲突随之消除。

而在美国,不愿出售可以选择利益委托。但是,这种信托是隐名的,即政府官员把其资产委托给他不知名的信托人。该官员因不知信托人而无法参与决策,一切由信托人做投资决策。这种信托一般由政府严格安排。固定资产还可以以冻结信托的方式委托出去。

利益回避 利益回避是指凡可能对公职人员带来或造成优惠的境况都应避免。例如,美国《道德行为准则》规定,禁止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关联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其他关联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在两年之内回避参与与其原雇主有关的事项。对需要回避事项,应如实向其主管报告,并提交一份回避的书面报告。即使不属于回避的范围,雇员若意识到某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正处理某事,这时应请求上级作出决定。鼓励雇员自行判断是否参与其公正性可能受到怀疑的事项。

第五章

总结

虽然利益冲突行为并不都直接归类于腐败,但当今社会上,许多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利益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冲突是“以权谋私的滋生土壤”,是“权力腐败的潜在之源”。

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制度的实行,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廉洁、诚实、无私的品质,决策时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私人利益不会受到其参与的政府活动的影响。在任职时和任职后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时刻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之方式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不得利用以前的职位和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预防性制度,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权力安排和利益安排,尽最大努力消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冲突,铲除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土壤,阻断权力腐败的通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形成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有效机制,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参考文献

利益冲突政策声明 篇7

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委托-代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企业经营者和其所有者财务利益关系的很好的分析框架。在经济学中, 我们将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 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成为委托人。在企业契约中, 代理人即为企业经营者, 委托人为企业所有者, 经营者受所有者委托, 代理所有者管理企业, 所有者要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风险。所以,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所有者向企业投入非人力资本, 并委托经营者管理, 期望经营者努力工作, 以促使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 但他们处于信息劣势无法观察到经营者的努力水平, 并也就是说, 企业所有者还要承担经营者的“不努力”风险。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 由于他们处于信息优地位, 可以选择努力程度, 获取固定合约收入和部分企业剩余, 但经营者的剩余还包括控制权收益, 其总的收入所得与其努力程度不对称, 他们可能为了获得超额控制权收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违反与所有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侵蚀所有者的权益。于是, 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财务利益冲突就产生了。

下面我们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的财务利益冲突, 我们假设:

(1) 经营者的工作水平有两种努力程度, 用α表示, α取值H (努力) 或L (懒惰) , θ是不受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π (α, θ) 表示企业年度总收入, x (α, θ) 表示企业所有者的收入函数, 它也是经营者努力程度α和外生变量θ的函数, s ( (α, θ) ) 表示经营者的收入。

(2) 随着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不同 (α=H, L) , π的密度函数分别为fH (π) 和fL (π) 。

(3) c表示经营者的工作付出, 取c (H) 和c (L) ;undefined为保留效用, 即经营者的机会收益。

于是, 企业所有者的问题就是最优化激励合同s (π) 。

undefined

其中, IR是个人理性约束, 又称参与约束, 即经营者接受委托的期望效用 不能小于其机会收益, 经营者的机会收益取决于人力资本市场。 IC是经营者的激励相容约束, 在企业所有者不能观测到经营者的努力程度α和θ自然状况 , 在既定的激励合约下, 经营者将选择最大化期望效用u的努力程度α, 企业所有者只能在经营者α的努力程度上获得收益。于是, 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契约必须在经营者和所有者最大化期望效用中求得一致。

为了求解经营者与所有者博弈的赢得矩阵, 我们再假设参与人为所有者和经营者;所有者的行动有激励和不激励两种;经营者的行动有努力 (H) 和不努力 (L) 两种选择。于是, 博弈矩阵为:

其中, v1, v2, v3, u1, u2, u3由企业经营者的期望效用函数和所有者的两个约束条件得来。v1>0, v3>0, u1>0, u2>0, v2<0, u3<0如果经营者工作不努力, 即使所有者采取激励决策, 其期望收益为负;如果所有者采取不激励行动, 经营者努力工作的期望收益也为负。

所以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收益:第一, v1, u1为 (激励, 努力) 时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收益;第二, v2, u2为 (激励, 不努力) 时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收益;第三, v3, u3为 (不激励, 努力) 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收益;第四, 博弈行动为 (不激励, 懒惰) 时, 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收益都为0。

于是, 纳什均衡为:

第一, v1≤v3, u1≤u2时, 纳什均衡为: (不激励, 懒惰) 。即:在激励不当的情况下, 所有者的效用还小于经营者在没有激励时的效用时, 这时企业所有者将选择不会激励。没了激励, 经营者将选择不努力行为, 进而出现了 (不激励, 懒惰) 的纳什均衡;

第二, 当v1≥v3, u1≤u2时, 博弈均衡为: (不激励, 懒惰) ;即虽然所有者采取激励行动, 但是经营者努力工作还是不能得到足够回报;

第三, 当v1≥v3, u1≥u2时, 此时博弈将出现 (激励, 努力) 和 (不激励, 懒惰) 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由于 u2>0, v3>0, 理性的双方会选择 (激励, 努力) , 所以剔除劣战略后, 最终将得到唯一占优均衡: (激励, 努力) 。所以, 要获得 (激励, 努力) 均衡结果, 关键在于要确保v1≥v3和u1≥u2成立, 于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1) 经营者的努力水平α。在委托-代理的博弈模型中, 各种收益寒暑, 如π (α, θ) 、x (π (α, θ) ) 、s (π (α, θ) ) 、u (π (α, θ) ) 都是关于α的函数, 而c (H) 和c (L) 是两个特定值。一般来说, 在外生随机变量变化 不大的情况下, 企业经营者的工作越努力, 所有者的收入就越高, 此时经营者的经营付出也越大, 经营者的报酬s就高。

(2) 激励约束合约。由上述分析可知,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经营者的不努力行动时常发生, 在实践中, 这是可以通过激励约束合约来解决的。主要包括对经营者的如奖金、股票激励或期权激励等物质激励和如声誉等精神激励。

(3) 经理人市场。一般来说, 职业经理人市场越发达, 经营者越注重自身的声誉, 所以经营者采取“不努力”的行动概率就越小, 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财务利益冲突也会相应降低。

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分析: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贷款银行是其主要的债权人。所以, 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指向其提供贷款的银行。因此, 企业与债权人的财务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企业与贷款银行的博弈上, 银企的这种博弈由主要贷款发放与贷款偿还两个阶段组成。

(一) 贷款发放阶段。

首先, 企业根据自身的融资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然后, 银行根据企业的贷款申请书对企业实施资信调查。综合考虑后银行如果认为企业资信良好, 将可能向其发放贷款, 否则拒绝。在这一阶段中, 企业资信是银行决策的关键考虑要素。显然, 银企关系处于不完全信息下, 是一种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于是, 我们假设再贷款发放钱, 银行效用为0, 对一个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发放贷款后获得的效用为100, 企业由于获得贷款, 也将得到100的效用;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资信状况较差的企业, 银行将得到-100的效用, 此时的企业获得100效用;在两种资信下的企业受到银行拒绝贷款后的效用为-50。为此, 我们得到如下博弈矩阵 (如表2、表3所示) :

令企业资信良好的概率为x, 此时银行的期望效用为100x+ (-100) × (1-x) , 当x≥1/2时, 银行的最优行动为提供贷款, 贝叶斯纳什均衡为 (借款, 接受) ;反之, 当x≤1/2时, 贝叶斯纳什均衡为 (不借款, 不接受) 。于是, 我们可以认为, 银行效用最大化的关键在于对企业资信类型的合理判断。

(二) 贷款偿还阶段。

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 企业便成了银行的债务人, 银行便成了企业的债权人。合同到期, 企业有两种行动选择:要么按时还贷, 银企业博弈结束;要么违约, 并且以追加新的贷款为条件偿还旧的贷款。这一阶段的银行也可能有两种行动选择, 要么不向企业追加贷款, 这种行动我们成为硬行为, 要么向企业追加贷款, 这种行为称为软行为。银行的类型, 对银行自身而言是已知信息, 对企业而言是未知信息, 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和行为观察银行才能判断银行到底采取“软行动”还是“硬行动”。所以这个阶段的银行与企业的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为此, 我们假定当事人有甲乙两企业和银行, 乙企业贷款还未到期, 甲企业贷款已到期, 乙可通过观测甲不还款时银行的反应来判断银行的类型。

首先分析银行与甲企业间的博弈。

假设甲企业不按期还贷, 并且以追加新的贷款为条件偿还旧的贷款。如果银行追加新贷款, 企业归还旧贷款的概率为 ;如果银行不追加新贷款, 企业还贷概率为b, 0

(1) 银行采取硬行动的先验概率为P (B) =p, 于是, 采取软行动的先验概率为undefined;

(2) 银行软行动下的企业还款先验概率为P (F/B) =a, 于是, 不还款的先验概率为undefined;

(3) 银行采取硬行动时, 企业还款的先验概率为P (F/B) =b, 于是, 企业不还款的先验概率为undefined;

(4) 在银行行动类型未知的前提下, 企业还款的概率取决于银行“硬行动”的概率p (B) , 假设银行采取“硬行动”时, 企业还款的概率为P (F/B) , 于是, 银行采取“软行动”的时, 企业的还款概率为undefined。

此时, 银行采取“硬行动”时, 企业还款的概率

undefined

假定企业已向银行归还贷款, 那么, 此时银行采取“硬行动”的后验概率为

undefined

采取“软行动”后验概率为

undefined

如果undefined, 则:

undefined, 于是, undefined, 故, p>0.5, 即:

p>0.5时, undefined, 银行采取“硬行动”;

p<0.5时, undefined, 银行采取“软行动”。

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分析 篇8

摘 要: 从哲学的层面来分析当代中国利益冲突的表现、利益协调陷入困境的原因及其解决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途径。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引起代际之间、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及既得利益者与争取利益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充分建立;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

关键词:和谐社会;利益冲突;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C9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1-0101-05

利益冲突是指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争取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是人们在获取利益过程中彼此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所表现的一种对抗性的互动过程。利益冲突有纵向冲突和横向冲突之别。所谓纵向的利益冲突就是指个人、集团、国家以及人类之间的冲突;所谓横向的利益冲突就是指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全面转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人们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都正发生着一系列新的变化,社会生活中纵向和横向的利益冲突空前凸显。

一、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突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获取利益的速度已经超过了自然界存在的利益对象的自我更新速度,加之激进的个人实利主义的盛行,使当代中国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削弱了对未来的关注。因此,目前国人在总体上获得利益满足的同时,却对整个民族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下一代人的利益也因此而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目前所拥有的许多“利益”是以牺牲我们的长远利益,牺牲下一代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我们的所谓“满足”只不过是对下一代利益的“提前消费”。显然,如果我们对这种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的话,那么,我们给下一代人们留下的就不仅仅只是一个巨大的毫无用处的“垃圾场”,而且很有可能是整个民族自我毁灭的“坟场”。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能源紧缺、森林植被破坏严重、生态失衡等问题开始展现在国人面前。可以说,我们的下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已经为我们今天的经济增长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如何能合理地协调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次级利益群体与高级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日趋激烈

现阶段,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个人主义价值观在我国社会生活的抬头,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无论就其范围,还是就其激烈程度而言,都是中国传统社会所无法比拟的。从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来看,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来说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一方面,个人的正当利益被随意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尽管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已经为人们所认可 ,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事实上就是以承认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为前提的。但在现实中,个人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足够尊重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一些人把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片面强调国家、集体利益的至上地位,否定个人正当的利益要求,从而严重挫伤了个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些人置集体、国家利益于不顾,片面地追求个人利益,有利则为之,无利则不为,利大则大干,利小则小干。更有甚者,为了个人利益,置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此外,还存在着次级利益群体与高级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即集体与国家争利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明显增强,这当然有利于调动和提高集体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是,有些部门和单位,为了小集体的利益,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巧立名目,强取豪夺,有时甚至不惜与国家执法机关相抗衡。这种集体利益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集团利益,但是,由于它打着集体利益的招牌,并且容易使那些利益相关的人形成一定的集团力量。因而,既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又具有极大的威胁性和破坏性,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三)既得利益主体与争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制约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难题

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都必然会造成一批既得利益者,他们凭借自身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的特权地位,大肆攫取非常利益。因此拼命维护这种社会制度以及这种社会制度所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就成了既得利益者在社会变革中唯一的选择。社会主义社会仍处于半自觉分工时期,自发分工仍然有其存在的土壤。因此,一些人仍然可以通过占据特殊的分工地位而获取非常利益,尤其是当一些社会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一些当权者缺乏自律时,这种情况尤甚。改革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我们不熟悉的、预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广,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1]这里所说的“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其实就是人们的既得利益,有的人害怕丧失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会自觉不自觉的成为改革的阻力。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同志又一次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显然,这里所谓的“人的障碍”就是那些既得利益者为了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所设置的人为障碍。改革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这个调整过程中,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冲击,一些争取利益者的利益则会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就此而言,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却始终面临着既得利益者与争取利益者之间的冲突,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这种冲突将更加激烈和尖锐,如何迅速有效地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无疑是我们继续改革所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四)同一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之间的冲突日渐严重

物质利益体现了利益主体对物质需要的一种经济分配、物质享有关系,是以物质需求对象为实际内容的利益类别。精神利益是以精神需求对象为实际内容的利益类别。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将会愈来愈迫切,实际需求也越来越高。笔者这里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间的冲突实际就是指同一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无法同时实现的矛盾,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物质利益而对精神利益追求的削弱甚至牺牲,或者是人们为了实现精神利益而对物质利益的放弃。从本质上讲,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应该是现实人利益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即使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矛盾,也应该统一在现实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现实的人在获取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同时也应该是获取精神利益的过程。例如人类的饮食就并不仅仅是胃的生理需要,饮食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人们在享受吃喝的同时也同时得到赏心悦目的精神利益方面的享受。同样人的精神利益的实现也应该蕴含在物质利益的实现过程中,离开了物质利益的实现,精神利益的实现就只能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精神幻想。但是,在社会实践中,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往往被一些人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原有的联系已被割断,甚至有人把两者置于对立的两极。

二、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社会结构全面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对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需要指出的是,进行利益协调之前必须明确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因。

(一)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经济充分发展,这就使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必然会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时至今日,虽然国人的生活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但我们必须明确,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使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相对匮乏,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人民群众则迫切需要在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上获得较大的转变和改善,这就会使得人民群众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利益矛盾突出、利益关系紧张,并由此派生和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使我国社会的利益协调陷入困境,利益冲突开始突现。总之,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是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最终根源,并且制约着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解决进程及协调程度。

(二)旧利益格局已被打破,新利益格局尚未建立,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得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等社会经济关系都发生深刻的变化。旧的利益格局已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建立,利益群体发生新的分化,利益关系出现许多新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形式,还有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多种非按劳分配的形式,如以社会福利基金形式实现的社会分配,以非劳动收入实现的经营收入等等。这就决定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决定了不同收入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别并因此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经济利益实现形式的复杂化,从而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趋于更复杂,利益矛盾更尖锐。由于分配方面拉开了差距,一方面出现了一批比较富有的利益群体,同时还存在着靠利息、红利、股息为生的剪息利益群体。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靠工资为生的普通干部、职员、知识分子等,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市场不发达,这既是经济落后的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的障碍,更是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利益协调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得到发挥,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经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市场本身的负效应,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市场失灵和利益协调失范的现象。社会主义市场建立初期,市场主体的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规则尚不完善,这种状况,不仅由于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不强而制约着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参与力度,而且也由于市场的不平等竞争而影响着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愿望。结果导致在大量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协调中并未完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市场机制不仅不能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反过来又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发育,不仅不能通过市场有效、合理地分配利益,反过来反而使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和尖锐。另外,从目前来看,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传统社会的利益主体表现为单一性。普遍利益和群体利益消融了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只能在服从或从属于普遍利益和群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肯定和实现,从而掩盖了利益冲突与矛盾。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以往利益主体的单一性让位于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而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物质利益原则得到肯定,竞争机制逐步确立。但是由于我国多层次的分配调节机制尚未健全,很容易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使不同利益个体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收入产生巨大的反差。从理论上讲,上层建筑对此应该有所作为,但初级阶段上层建筑的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某些弊端和缺陷,强化了本来就已经很突出的利益矛盾。

三、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协调的途径

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协调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具体到协调对象而言:一是对利益客体有效供给对象的调整;二是对利益主体的观念和行为的调整;三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

(一)生产力途径

利益冲突的协调过程归根到底就是解决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过程。因此,为了满足国人的需要,最为根本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地满足人对外在对象的占有和消耗,尽可能提供充足的利益对象。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趋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存在着其他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相对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因此,从根本上看,各种利益矛盾最终只有通过不断发展生产力的途径来加以解决。邓小平指出:“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解决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最主要的条件。”[1]只有通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才能为彻底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并且为解决由此所派生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创造前提和条件。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协调的基础性途径,离开了经济发展,离开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对象有效供给水平的提高,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就丧失了物质基础,利益协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但是,发展生产力并不是利益协调的惟一途径,当代中国社会利益协调还需要其他的途径。

(二)道德途径

人具有什么样的意识与动机无疑将对人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人的行为能否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则直接决定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和冲突的激烈程度。[2]因此,如果能够对利益主体的观念、行为直接进行有效地控制使之规范化、合理化的话,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然就会趋于协调,这种力图通过规范和调控利益主体的观念来调整利益主体的行为,并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形式,就是利益协调的道德途径。道德途径的本质就是通过有效调整人的利益观念、逐利动机及求利的价值取向来实现利益协调的一种方式。我国由于从根本上消灭了统治阶级,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的经济制度,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再具有对抗性。因此,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完全可以有效地协调当代中国社会的大部分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社会主义道德依靠舆论的力量、人们的信念、教育等力量来规范、约束或鼓励人们的行为、观念和逐利动机,以此来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并进而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利益观,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扩大社会主义道德在利益协中的作用。事实上,单纯的道德协调存在着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以承认一定社会利益制度的合理性为前提;二是容易导致禁欲主义和制度规范的弱化。因此,为了使道德在利益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对个体的逐利动机的合理性加以确认以调动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适当的调节以使人们明确自身逐利行为的界限,从而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不至于牺牲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政治途径

利益协调的政治途径, 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实现。第一,建立适当的经济协调制度。我国只有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适合调动不同利益群体积极性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尊重贡献的各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合理的分配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第二,利益协调必须有民主协调制度做保障。我国必须发挥政治上的民主,通过民主的反作用来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各利益主体的特殊利益,统筹兼顾,制定正确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政策,使各利益集团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增强法律协调利益冲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利益主体是极其复杂的,面对多样化与多层次的利益群体体系,我们必须有一个强制性、权威性的法律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社会维持在一定的秩序之内,避免不必要的利益纷争。我国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它真正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应该也能够有效地协调全体人民的利益差别与矛盾,保证全体人民的利益得以实现。第四,承认个人利益合理性的基础上,应不断完善利益的表达机制。首先,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多元利益主体追求各自利益基础上的经济,离开了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与发展,离开了各个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主动追求,市场经济将不复存在。因此,承认个人包括各种利益主体有意识地争取自身利益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个人就可以不受约束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甚至可以依靠牺牲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不意味着我们不再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其次,目前,各利益主体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市场开始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利益协调的主渠道,过去完全由政府来执行的利益协调功能开始由市场来承担,许多人的利益要通过市场本身来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仍然缺乏必要沟通的话,那么,一方面不仅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徇私枉法等严重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发生,而且容易将政府直接推向各种利益冲突的风口浪尖,从而引起各利益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也可能会因为对彼此利益要求及满足的程度缺乏准确的认识而发生激烈冲突。从目前来看,各个利益主体都认为其它利益主体所获得的利益高于自己所获得的利益,从而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失衡感和不满情绪。[3]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完善利益的表达机制,赋予某些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应有的利益表达功能,以此来疏通、排除和缓解不满情绪的利益宣泄渠道。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使各方利益主体能够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够顺畅充分地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新机制,这对于提高各利益主体对改革的承受力,对于在新形势下实现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M].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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