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最新修改

2024-09-12

工作总结最新修改(通用6篇)

工作总结最新修改 篇1

李小华

本人于198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汽修厂、露天矿汽修车间、露天矿炸药厂从事汽车修理工至今。2010经劳动部门鉴定考核取得汽车修理工高级工职业技术资格。在20年的修理工作中,我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在修理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对待和处理问题上也逐步趋向全面化。我严格遵守有关章程,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车辆维护、维修技术,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这些年的维修过程中,我不断地学习新技术,收集故障实例并适时总结维修经验、分析故障原因,总结出了准确快捷的维修方法,解决了不少的故障难题,提高了送修的满意度,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以下是我对20余年汽车检修工作的总结。

一、加强思想道德学习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时刻以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严格要求自己,树立牢固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强修理技术和相应的政策学习:从参加工作以来,努力学习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驾驶专业技能,重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根据汽车修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业

设备进行科学分析的过程,已成为现代汽车维修技术中的重要环节。汽车维修行业重来没有像今天面临着这么大的冲击,以往的汽车维修模式以难以适应和应对以上所提到的任何一项技术,汽车维修技术已逐渐脱离完全的凭传统经验为主的修理方式,而是越来越依靠高新技术,电脑诊断与数据分析。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也从以往的只掌握单一科目过度到机电一体化综合素质很强的层面。同时也是对我们汽车维修技术提高的一种推动。作为一名汽车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任务的同时,我认为还应该不断的去总结分析故障的原因找到最实用的维修方法,准确快捷的排除故障。

而在日常对车辆的使用中,如果可以做到以下几点,那将会使车辆在长期使用中表现出更好的性能:1.在最初的1000公里内。不要长时间以低速或者高速行驶。一定要用适当的挡位以保持一定的车速,不要牵引任何其它车辆,定期检查发动机机油和变速器油液面的高度。2.建议经常确认轮胎压力在正常规格内,驾驶时保持适当行车间距,车速平稳,不要急加速或减速,定期到维修站做保养,确保车况良好。3.为了降低油耗应免长时间的暖车,一旦发动机运转平稳,就开始驾驶;避免快速启动;确保发动机处于良好的状态;在必要时使用空调系统;在不平路面上减慢车速;保证轮胎充气合理;不要装载不必要的物品;驾驶时不要将您的脚放在制动器踏板上;高速时关闭车窗;不要超速行驶。

们应对客户进行说明此车的结构特点、不用进行修理。我们维修和接待人员对各种车型所固有的特征应多进行了解和掌握,特别是新车型就需要我们维修人员多去进行比较,以区别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还是故障。

2.确定属于故障后的诊断方法

由于各种车辆在不同的地区使用、受到燃油品质、气候条件、行驶路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随着公里数增加各种不同的故障都有可能出现。这就需要我们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准确地故障诊断和维修。

(1)准确地故障诊断需要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来完成和确认,最好是具备路试能力。因为有些故障需要我们亲自去试车才能找准故障方位。

(2)所有故障都应该同客户一起进行确认,这样我们才能确定客户需要维修的内容、故障的出现情况以及提高客户满意度。

(3)在维修时首先应该让故障再现,然后去寻找故障规律。比如行驶中加速时和减速时的前底盘异响,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停车踩一点油门提高发动机的怠速,(使发动机的怠速转速大概在1000转左右)同时踩住刹车踏板再挂入档位,利用挂档时的冲击使故障再现,如果能听到异响,那在静止状态下就比较容易找准故障点所在。

(4)对于有故障代码提示的故障应利用专用检测仪

般可能是喷油嘴堵塞或者气门间隙调整不当;抖动非常一致而且很快,则可能是平衡轴错位;发动机瞬间很快的抖动或者偶尔很快的抖动一下,则可能是由于火花塞或者高压导线的故障造成。下面以发动机不能正常运转为例进行故障诊断方法的说明。

3.发动机不能正常运转

(1)转动曲轴检查凸轮轴是否转动,如果凸轮轴不转动则可能是正时皮带断裂等原因。

(2)查发动机电路:

1)检查点火正时,如果不在范围或不能按标准进行调节时应该确认配气相位是否准确。

2)检查火花塞,不正常则进行更换,如果正常则用火花塞作跳火实验,观查火花的强度,强度正常则检查油路。

3)如果跳火强度不够

A、某一缸跳火强度不够,则检查某缸的高压导线和分电器盖。

B、所有缸跳火强度不够,应该重点检查分电器中的分火头、触点和点火线圈。

C、所有缸不跳火则检查点火线圈、点火模块、分电器、曲轴位臵传感器、凸轮轴位臵传感器(传感器故障一般都可以读取故障代码)。

D、在对曲轴和凸轮轴位臵传感器进行检查时还应该仔

查油泵处电压如果有电压则检查汽油泵。如果无电压则检查测试PGM-FI主继电器、保险和线路。

3)燃油喷射器本身故障。

在实际生产中也遇到过比较经典的故障案例,那就需要自己一步步地去排除解决,但最重要的是要透彻的了解车辆的各个系统(控制及机构)。

比如,有时候会接到一些有关发动不着的抢修案例,但过去才找到问题并不是出现在电瓶及起动机上,在了解车辆的使用情况并进一步检查后,才发现原来是节气门的积碳导致的。由于现在的空气质量,车辆行驶环境恶劣和经常短距离行驶使节气门处产生积碳堆积,卡滞节气门的开启,而且通过大量的检查发现,多数是在20000公里左右。曾经碰过一辆车,买了一年多才8000公里,同样发动不着。检查后发现节气门积碳卡滞,清洗后就解决问题。所以汽车维修时不光考虑车辆的公里数,还应考虑车辆的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和环境条件。必要时最好和司机一起驾驶来检查症状是最好的。必须从开始阶段进行症状检查,以便彻底维修故障。

我们在汽车维修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故障现象,但是只要我们每位维修人员都注意收集故障实例,总结故障原因、在进行故障诊断时一定尽可能使故障再现,然后根据故障现象进行仔细的分析,特别是现代汽车的智能化大大提高,所以要求我们对电脑诊断仪的运用和数据流的分

工作总结最新修改 篇2

由中国日报英语点津栏目编撰的《最新汉英特色词汇词典 (第五版) 》 (以下简称《词典》) 于2010年7月出版, “它秉承一贯收录中国特色词语及流行词的传统, 注重翻译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旨在提高读者在学习和工作中运用英语的能力。它收录6000余词条, 紧跟最新经济、社会、生活动态;配以英汉对照例句, 方便使用;汇集国内外著名媒体报道, 翻译精当;14种专业领域词汇附录, 方便迅速查词”。不可否认《词典》的确具有诸多优点, 如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 对语言使用者, 特别是从事口笔译的工作者来说, 是一份比较充实的案头资料。但从严格的双语词典编撰要求来看, 《词典》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2.词典编撰的原则

本文从双语词典编撰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角度分析和探讨《词典》编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方案。

宏观结构指“词典中按照一定方式编排的词目总体”。“辞书的总体设计是全书编纂工作的基础, 它指的是将全书当做一个科学地组织起来的有机整体, 将全部编撰流程当做一项系统工程而提出的规划和设想, 它的中心课题是为全书的编撰找到最佳方案, 使该辞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主要读者对象的需要, 并在与同类型的其他辞书相比时具有不同的特色” (杨祖希, 1992:17) 。

词典的宏观结构原则包括:最简单的词汇, 应在结构之内有适当的位置;结构中的各部分词汇应形成有机联系;全词典的任何单词都应在结构之内。

微观结构讨论的是词条内部的细节, 也称词条结构。

词典的微观结构原则包括:撰写词条时, 既要保证科学性, 又要考虑针对性和实用性。包括合理的收词、准确的释义、通顺的译文、简明的体例、精当的注释、典型的例证和科学的编排。钱厚生提出的双语词典的释义原则有准确性、适用性、简明性、客观性和规范性五项 (转引张后尘, 1994:199-207) , 其宗旨是便于用户理解和使用。

3.《词典》编撰方面存在的问题

3.1宏观结构方面

3.1.1编写宗旨

任何一部词典不可能满足所有用户的需要, 只能满足部分用户的需要, 如果用户对象不明, 针对性不强, 实用性自然就会大打折扣。《词典》的“致读者”部分, 先是将服务对象定位为“翻译爱好者”, 后又笼统地称为“广大英语学习者”, 显得宗旨不明, 贴上为“广大英语学习者”的标签并不能成为《词典》的卖点。

修改建议:服务对象和宗旨最好符合词典编撰的单一性原则, 让所有读者群都满意的词典是不存在的, 窃以为《词典》的服务对象最好定位为翻译工作者和翻译专业师生。

3.1.2词典名称

词典的中文名称是“最新汉英特色词汇词典”, 可能会被用户理解为“最新汉语和英语特色词汇词典”, 但《词典》的编撰目的只是用英文表达“中国特色词语及最新流行词汇” (其实“中国特色词语及最新流行词汇”的说法也有问题, 成为两个主题, 中国特色词语可理解成中国特有的文化意义上的词汇, 这与中国最新流行的词汇不能相提并论) , 不包括最新英语特色的词汇。

修改建议:鉴于词典中不含“英语特色词汇和最新英语流行词汇”, 似乎将词典改名为《最新汉语特色词汇英译词典》较合理。

3.1.3整体编排

张后尘指出:“对义项的划分和排列有各种不同的方法, 不可能要求各家按一个模式、一个标准。编撰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这里会得到充分发挥。但有一点是基本的, 无论用哪种方法排序, 都应考虑它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而且在整个词典中应该做到体系的统一” (转引张后尘, 1994:1-9) 。

《词典》前部分词条按照字母顺序编排, 而“同时, 本词典还以附录形式系统整理了有关教育、体育、手机、网络、环保、航空和影视等方面的专有领域词汇, 方便读者定向查找, 学习起来事半功倍” (《词典》的“致读者”部分) , 这样的编排是“一书两制”。陈楚详的《词典评价标准十题》其中一条是:“检索是否便捷, 就是要求编排科学、层次分明、简洁醒目、查检方便” (陈楚详:1994) 。并且谈道:“体例反映一部词典的面貌, 体例混乱, 必然降低词典的质量。同一部词典体例必须绝对统一, 这一方面便于查检, 另一方面免去读者在查检中可能产生的困惑。”

还有《词典》中词条存重叠现象, 如在《词典》正文有词条“半独立式房子”, 在附录“房屋词汇”部分又重复了该词;在《词典》正文有词条“首期付款”, 在附录“房屋词汇”部分又用“首付”这样的简称。诸如此类重复收录的词条还有:“按揭”、“安全岛”、“染发剂” (在附录“美容词汇”部分为“染发”) 、“关机”、“全球定位系统”、“黑客”, 等等。

修改建议:全书在规划时就应考虑统一, 可按照字母顺序编排, 将附录部分的词汇融入前面部分 (过于简单的分类词汇, 如“房屋词汇”中的“沙发”、“卧室”;“交通词汇”中的“红灯”、“绿灯”;“旅游词汇”中的“旅行”、“火车”、“护照”、“签证”;“教学词汇”中的“大学”、“小学”, 等等, 因与词典编写主旨不符, 没有收录必要) 。或者可以“政治、经济、外交、教育、文化、体育、科技、通讯、法制、食品、旅游、军事、环境、时尚”等为主题, 编写一册《汉英特色词汇分类词典》, 也具有现实意义。

3.1.4词目词条

3.1.4.1编排欠考虑

有许多词条是可以合并的, 如“按揭”、“按揭贷款”、“按揭购房”分成三个词条, 并配有繁琐的汉英文造句, 一行就能说明的问题占了半页。诸如此类的还有“财政包干”、“财政赤字”、“财政年度”、“财政收入”;“基层民主”、“基层社区”、“基层组织”;“投资风险”、“投资环境”、“投资热点”;“绿色产品”、“绿色复苏”、“绿色旅游”、“绿色能源”、“绿色农业”、“绿色通道”;“旅游车”、“旅游城市”、“旅游热”, 等等。

修改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二级词条, 用“~”代替重复部分, 便于读者跳跃查询, 例句没有必要面面俱到。

3.1.4.2收词不平衡

笔者粗略翻阅发现:《词典》收录“大专生”, 却未收录“本科生”;收录“单一经济”, 却忽略“多元经济”;有“房奴”, 却未收录时尚词“蜗居”;有“文科”, 却忽略对应的“理科”;有“正版软件”, 却未收录相应的“盗版软件”;有“旺季”, 没有“淡季”, 等等。

修改建议:利用网络跟踪最新词汇发展, 搜狐、谷歌等网站都有历年中国最新词汇评选, 可作参考。词典的作用之一是记录词汇的时代特征, 可让后人翻阅时, 了解处在这一时空交叉点上的汉语特色词汇。

3.1.4.3归类不合理

一些词条, 如“拜把兄弟, 哥们儿”;“斑马线、人行横道”;“闭门羹、受到冷遇”;“仓库式超市, 大型廉价商店”, 不应作为一个词合并, 若用户要查找的是后一个词, 就无着落了。再如“电视或广告节目中的广告”栏目设置值得商榷, 应附属于“广告”词条。

修改建议:若以字母为序, 一旦确定就严格遵守, 不应带有随意性。

3.1.4.4词目选择不清

词典的编撰人应首先确定词典的性质和收词范围。“一本词典不可能满足所有读者的需要, 因此一本好的词典应当集中力量满足某一部分读者十分敏感的期待。不同的读者对词典有不同的需求, 要求购买不同性质的词典”。《词典》的“致读者”部分谈道:“本词典适应时代需要, 收录6000余条近年来在报刊媒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中英文词汇……”但笔者觉得词目选择比较随意, 以字母A顺序开头的词汇为例, 第一条选的是熟语“矮子里拔将军”, 出现频率未必高于“矮子里拔长子”。

《词典》中选录了诸多“保留为自然耕地”、“被指控接受贿赂”、“别跟自己过不去”、“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此地无银三百两”、“打开天窗说亮话”、“穿新鞋走老路”、“发展是硬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词目。什么情况下字与字的组合成为“词”?多长的组合是“词”?这是语法学家们众说纷纭的问题, 但以上所列有不少已为“句”了。周荐对《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版做过统计, 共收条目58481个, 其中双字组合占67.63%, 三字组合占8.40%, 四字组合占8.20%, 五~十二字组合只占0.73%。可见大部分“词”控制在二~四字。既然编撰的是词典, 主要定位就应该是“词典”, 不是“句典”, 因此短句、熟语是否作为词条选用就值得商榷。

修改意见:对词的选用应有统一标准, 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成语、俗语的收录应控制比例, 以免编撰成一本熟语词典或成语词典, 与初衷相左。

3.2微观结构方面 (仅以准确性和简明性为例)

3.2.1准确性

“准确性是词典的生命, 一本词典的首要任务是译义精准详尽” (李明、周敬华, 2001:7) 。准确性要求译词能够全面准确地再现被译词语的词汇意义、语法意义、语体意义和语用意义等, 尽可能做到词汇意义相符、语法功能一致、语体风格相近、语用功能相当。笔者粗略翻阅《词典》, 发现存在译词不准的问题。

3.2.1.1误译现象

如“两个文明一起抓”翻译成place equal emphasis on material progress and spiritual development。spiritual, 带有唯心色彩, 与其中含义南辕北辙, 因此早就受到学者们的质疑, 现在将“精神文明”一般处理成ethical progress或cultural and ideological progress。

再如“ (邮票) 小型张”翻译成stamp sheetlet, 这个词汇属于专用名词, 在集邮界约定俗成翻译为souvenir sheet, 简称ss。另外, 这个词不属于“特色词汇”的范畴被选录, 违背了词典编写的宗旨。

3.2.1.2忽略一次多义现象

在汉语和英语中, 一词多义现象非常普遍, 两种语言的两套语言符号的对应是参差交错的, 只有少数专有名词和科技术语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词典》中, 一些词汇的翻译没有注意到这一现象, 因而在译义过程中顾此失彼。

比如:“炒作”翻译成hype;commercial speculation, 仅涉及商业方面, 最常用的还有“ (媒体、广告) 炒作”, 可翻译成sensationalization;“ (包装、推广) 炒作”, 可译成publicity。还应注意词性问题:“炒作”一般用做动词, 对译的英语应该选择动词。笔者建议这个词的右项可以这样编排: (1) speculate (如股票、房产) , (2) hype, sensationalize (如媒体、广告宣传) , (3) publicize (如包装、推广活动, 不含贬义) 。若词典规模许可, 最好配有相应例句, 至少是词组, 以方便词典用户了解这个词的搭配。“编者在撰写右项时必须有全局观念, 讲究综合效果, 调动包括对应词、例证、各种标注、用法说明、插图等在内的一切手段帮助读者掌握词目的正确意义和用法” (李明、周敬华, 2001:91) 。

再如“分流”翻译成reposition of superfluous employees, 仅指 (人员) 分流, (笔者认为翻译成personal downsizing较为精简) , 也是片面的, “分流”也可以是 (河道) 分流 (bypass flow) , 也可以是 (运输) 分流 (diversion) 。

又如“透支”翻译成overdraft, 仅指金融方面, “透支”也可指个人或家庭开销方面 (overspend) , 也可能是精力和体力方面 (overdraw) 。

另外, 对于每条义项在词条右项中的排列顺序, 还应注意历史发展原则、逻辑联系原则和使用频率原则, 并且“一部词典中义项的排列原则一经确定, 就应贯彻始终、首尾一致” (黄建华, 2001:58-59) 。

3.2.2简明性

在无损词汇含义传递的条件下, 简明性是任何双语词典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不重视译词的简明性不仅会浪费词典的宝贵资源, 而且会使译者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运用, 有时还会节外生枝, 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简明性可能是《词典》存在的最大问题, 有些只是对词汇的解释, 并未找出“对应词”, “翻译对应词可插入目的语的句子中, 而解释性文字只是对源语词义加以说明而已” (李明、周敬华, 2001:74) 。如果只提供解释性文字, 篇幅过长, 词典用户就不能用于翻译实践, 当然一些译法值得讨论。

“大片”翻译成big-budget movie, 不如翻译成blockbuster;“海归”翻译成students who return to China after studying overseas;returned overseas students, 十分啰唆, 现在都称为returnee。“哭穷”翻译成complain about not being rich e nough;pretend to be poor, 纯粹是解释, 英语中有个词poor mouth基本可以对应, 但要注明用法 (如He always poormouths when asked to donate to charity, 该词也可作名词用) ;“老字号”翻译成a business in China of good repute with a long history, 可简化成time-honored brand;“实干家”翻译成man of action, 可精简成doer (来源于21st century的一篇“许多中国的决策者是实干家, Many Chinese decision-makers are doers”, 光说不做的人称sayer, 言简意赅) ;“抬杠”翻译成argue for the sake of arguing, 可替换成bicker或wrangle, 但要注明这个词的用法, 如bicker about/over, wrangle with?或提供例句;“摊牌”翻译成put one’s card on the table, 可使用一个英文单词showdown代替;“停息留职”翻译成get permission from one’s employer to suspend one’s job and pay with an opening to come back, 是17个单词组成的长句, 若要再造成句子, 如“他正考虑向公司领导提出停息留职”, 就显得力不从心。双语词典作为翻译词典, 其主要任务是为用户提供插入性对应词, 解释性对应词只能为用户理解, 并不能为他们运用, 建议精简成be on leave with pay suspension;“无人售票车”翻译成buses with self-service ticketing, buses with a ticketvending machine, 可使用conductorless bus或self-service bus;“息事宁人”翻译成patch up a quarrel to have peace, 可运用一个动词conciliate或reconcile, 最好再提供例句, 表明用法;“贤内助”翻译成capable and complementary spouse, 可简化为good wife;“乡巴佬”翻译成country bumpkin, 可精简成一个名词hayseed;“暴发户”翻译成nouveau riche, 比较生僻, 可替换成upstart, 等等。

3.2.3一些词的翻译值得商榷

如“排名不分先后”翻译成names listed in no particular order, 笔者认为翻译成names listed in random order较好;“人肉搜索”翻译成cyber manhunt, 更常用的是flesh search;“主持人”翻译成anchor, 更常见的有presenter或host (hostess) (尤指电视广播主持人) , presider或chairman (chairwoman) (尤指会议主持人) , 等等。

3.2.4例句作用不大

没有例证的词典称不上一部完备的词典, “只是一副骨架”。但是例证不经科学系统的选择, 就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例句的选择应以便于用户理解和运用为原则, 尽可能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素材, 使其从“被动”走向“主动”, 从模仿走向创造。

《词典》的特色之一是每个词条后面都配有一个汉语句子, 并附有对应的英文译句。“配例句大多摘自《中国日报》、新华社、路透社、美联社等国内外权威媒体”。例证目的是使抽象的词目具体化, 补充译义的欠缺, 显示其典型的用法并提供百科信息。“典型的例证应起到示范作用, 显示词在言语中的使用特点”。但《词典》中一些例句过长而且纯粹是“造句”, 这对理解和翻译词语的意义和用法没有多大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违法了词典编者在撰写词条时应寻求典型例证的准则。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A到F的词目中, 英文解释超过四行的有许多, 如“奥运中心区” (44个词) 词目下的内容为:“《京华时报》周三报道, 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拟于周五向游客免费开放, 但鸟巢、水立方、国家体育馆等奥运场馆仍需购票游览, 票价尚未确定。The Olympic Common Domain is set to open to the public free of charge on Friday, the Beijing Times reported on Wednesday.But tickets are needed to visit the Olympic venues, such as the Bird’s Nest, the Water Cube and the National Indoor Stadium.其他的还有“保健品” (48个词) 、“常委会” (45个词) 、“城管” (45个词) 、“三大通” (75个词) 、“房地产开发商” (54个词) 。

以上词目中国人不难理解, 但读者购买这本词典主要查询英语中的对应说法。Zgusta指出:“对找出的对应词, 若大多数读者能够理解, 不必对其作进一步解释” (Zgusta:1971) 。繁琐的造句和译句只是徒增篇幅而已, 理解词条本身和实际用法的无关信息过多, 显得喧宾夺主, 对使用者来说几无受益, 这样的例句和译句占据全书的大部分, 词目的篇幅大大削弱。更奇怪的, 如对“派对”一词的解释动用了长达八行的对话 (第203页) , 短对话后面是大片空白, 很大程度上浪费了资源。

修改建议:惠宇版《新世纪汉英大词典》中的例子几乎就找不到超过10个词的。词典编撰讲究以最少的篇幅给出一个词目最大的信息量。对一些必须提供例证的词语, 可采用词组, 简洁明快, 既节省篇幅, 又不浪费使用者时间。

4.结语

《词典》的编撰目的是:“专门为翻译爱好者及广大英语学习者编写, 旨在帮助他们学习用地道英语表达中国特色词语及最新流行词汇, 提高他们学习和工作中的英语运用能力。”在“致读者”部分谈到了:“《词典》自2002年首次出版就深受读者喜爱, 凭借其‘新鲜、实用、准确’的流行词汇翻译赢得了广大读者的支持。”若能做进一步调整, 则较符合词典编纂者的初衷, 即科学、全面、实用, 较好地为广大英语爱好者服务。

摘要:本文从双语词典编撰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角度分析了《最新汉英特色词汇词典 (第五版) 》存在的若干问题,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编撰问题,修改建议,《最新汉英特色词汇词典》

参考文献

[1]Zgusta, L.Manual of Lexicography[M].The Hague:Mouton, 1971:171.

[2]陈楚详.词典评价标准十题[J].辞书研究, 1994 (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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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明, 周敬华.双语词典编纂[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1.

[6]钱厚生.双语词典释义原则与问题[A].载张后尘, 双语词典学研究[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199-207.

[7]杨祖希.辞书学词典[M].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2.

[8]张后尘.词典编撰是创造性的科研活动[A].载张后尘.双语词典学研究[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1-9.

工作总结最新修改 篇3

欧盟生态标签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友好型产品,减少化妆品对于环境、健康、气候,以及自然资源的不良影响的政治方式。

2007年,欧盟生态标签出台了现有的对于需冲洗型化妆品范围的规定。最近这一规范得到修改,以适应化妆品行业目前发展的趋势。另外,涉及欧盟标签的标准还需符合欧盟化妆品(EC)第66/2010的规定。

欧盟66/2010规定的第6条款使得一系列显著变化相继产生。

第六条款:欧盟生态标签规定,不可将生态合格标签授予包含或制作过程中混有任何规定中列出为有毒、对环境有害、致癌或者导致癌变,具有生殖毒性的产品。根据欧盟化妆品规定(EC)第1272/2008欧洲议会2008年12月16日理事会决议,对于分类、标签、包装所含的物质和质地,以及物品中包含的物质都作出要求——须符合EC规定第57条1907/2006欧洲议会决议,并且根据2006年12月18日理事会对化学制剂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规定,符合欧洲化学制剂规定。

第6(7)条款:特殊范畴的物品若包含了第六段落中提及物质,并且该物质无法找到可用的替代品,无法使用可替换的物质或设计,或该物质的替代产品对环境影响更大,委员会可以同意废除第六条款对于该产品的适用性。当涉及符合NO1907/2006欧盟化妆品规定第57条中物质,并且其生产过程符合第59条款中所规定,出现在一种物质成分或者一种匀质混合成分里的混合物,其含量以浓缩物的形式达到重量的0.1%(总重量中的量),皆不符合规定。

因此,物质对于环境或健康造成威胁的超过产品总体重量的0.01%,这样的产品就算不上生态标签合格产品。使用以下范围内的物质都在禁用名单中:

H300,H301,H304,H310,H311,H330,H331,H340,H341,H350,H350i,H351,H360F,H360D,H360FD,H360Fd,H360Df,H361f,H361d,H361fd,H362,H370,H371,H372,H373,H400,H410,H411,H412,H413,EUH059,EUH029,EUH031,EUH032,EUH070,H334 and/or H317。

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规定下第6(7)条款规定的对于不可替代物质的不适用情况必须做出规定,有些表面活性剂或防腐剂可以继续进行使用。

表面活性剂(最终产品中总浓度<20%):H412

香水*:H412,H413

防腐剂**:H411,H412,H413

使用在去头屑洗发水中的活性锌制剂:H400

对于可再次利用原料的首次规定

另外一项重要改变的出现在于新增了对可再生资源的规定。如果在产品或者包装中使用了棕榈树或者棕榈仁油的衍生品,那么该棕榈树或棕榈仁的种植过程必须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标准的,对于种植的管理须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并且其中的员工来自各种背景,如NGO,工厂和政府。

举例来说,申请方必须出具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证明,作证该棕榈树和棕榈仁油是在可持续耕作的管理下生产出来的。这就涉及来自RSPO或类似系统的认证,属于基于多方控股的可持续培养公司或使用Book-and-Claim的产业链供应方式,比如GreenPlam或者类似的系统来保证原料来源的可靠性。

如何定义冲洗型产品

冲洗型化妆品的类别包括固体皂、液体皂,沐浴液,洗发香波,以及头发护发素;新型的冲洗型产品还包括剃须泡沫、剃须凝露,剃须膏和剃须皂,这些用品无论是在专业的美发机构还是普通的家庭,使用都很广泛。这个范围的产品不包括消毒或杀菌类型用的产品。去屑洗发水是个例外,它具有杀菌的作用但仍旧属于冲洗型产品。

另外,新的规范包括以下几项重要的改变:

所有的表面活性剂都必须是无论在厌氧条件或是好氧条件下都能够被生物降解的。

烷基聚氧乙烯醚的使用和其他烷基衍生物,乙二胺四乙酸和相关盐类,NTA,不易生物降解的有磷酸,硼酸,硼酸盐,苯氧基乙醇(HICC),橡树苔提取物、硝基麝香和多环麝香化合物、八甲环四硅氧烷,二叔丁基羟基甲苯,三氯生,对羟基苯甲酸,甲醛,甲醛释放物,纳米银和微塑料都禁止使用。

新的CDV用量范围(临界稀释体积)降低(见表格二)。

对于好氧和厌氧的非生物可降解标准物质含量也降低了要求(见表格二)。

针对儿童设计使用的冲洗型用品都不能够添加香精。

非具有持续毒性的防腐剂,可以适量添加。A类防腐剂为非持续化学毒性种类,需符合标准化学富集系数(BCF)<100或正辛醇/水分配系数<3.0。如果化学富集系数以及正辛醇/水分配系数都可以查询,那么以数值最高的化学富集系数为准。

麦芽色素如非具有化学持续毒性,可以在产品中添加使用。麦芽色素添加量的化学富集指数如果小于100或者辛醇/水的分配系数小于3.0,那么符合化学富集系数标准。如果属于食物添加剂范围内的麦芽色素,则无需考虑存在持续化学毒性的可能。

若冲洗型用品声称具有某种效果,如护肤或清洁作用,又及其他的功效(如去屑作用或者保色性),需通过实验室数据或者消费者测验,符合“化妆品效果测验指南”以及符合消费者使用手册中的规定。(该手册可在欧盟生态标签网站上查到。)

工作总结最新修改 篇4

作者:刘胜豪

1.6:00全体员工准时打卡进入生鲜卖场,领班浏览台面,堆头排面缺货情况,吩咐部分员工进入冻库,将冻库有的,卖场缺货的蔬菜水果拉出来,将排面补满。在上货的同时,将晚班未挑选干净的排面重新检查整理下。

2.安排称台员工,将昨晚挑选下来的次果,分袋装好折价销售,叶菜每晚零库存,上当天刚到的新货

3.6:30安排收货员工到收货区将蔬菜收上来,严把收货质量关,属于部门损耗重点控制区域。同时安排一部分员工拉货。一部分员工将收上来的菜按排面分类补满。

4.7:30蔬菜员工不急于收水果,到卖场,争取在8点开店前将蔬菜排面摆好。

5.7:45整理卖场上货空框,纸皮垃圾等,加不完的蔬菜按分类归入冻库放好。领班检查当天海报促销单品陈列及整个部门卖场价格与电子秤价格是否相符合。不对应该及时更正、6.7:55晨会,领班师傅课长安排吩咐当天工作。分享昨天的销售,工作总结以及当天的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7.8:00准时开店。店值班以及各处值班到店门口迎宾

9.收货员工到达收货区将水果收上来。

10安排一部分员工去吃早餐,另一部分员工在卖场补缺货水

果排面以及到收货区将收好的水果拉到生鲜卖场来。

11,安排蔬菜促销员随时整理和补面蔬菜排面,如遇促销单品严重缺货情况,应该及时告知领班,及时调整排面货量或者通知供应商补货过来。以免缺货影响当天营业额。

12,10:00水果全部卖场上不了货的水果按分类归入冻库。安排部分员工将冻库按照商品分类,将蔬菜水果重新整理归类放好

13.营业中,整理排面,补货,排面挑选干净

14,11:00-13:00合理安排好员工用餐时间

15,13:00安排订货员工开始巡视卖场和仓库,根据当时库存情况,昨天销量情况以及当天到货情况开始订货,具体情况根据明天海报开挡和排面商品陈列有无变动而定。

16,14:00将订货本库存卡收集起来,交由师傅课长校准第二天货量,订货员工打印出电脑订单,认真核对有无漏订商品。传真供应商,并且确认订单是否收到。

17,14:30早晚班工作交接。早班营业中产生的纸皮等垃圾清理到垃圾房。晚班卖场补货及商品的及时挑选整理,准备下午15:00之后的第二次开店

18.15:00早班准时打卡下班

领班在卖场实际管理中,应清楚每个员工的性格中的优缺点,如何协调和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发挥他们的优点,避开缺点,处在合适的岗位将工作做到极致,是值

最新修改商会章程 篇5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为全自治区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团组织。由江西籍在宁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司(含商业、工业、餐饮业、服务业等)志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构建在宁江西商企之家为已任,团结在宁商企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宁夏及江西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依法注册的住所为本商会办公室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商会的团结互助,发挥群体优势,服务本会促进共同发展;

(二)教育和倡导本商会会员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加强江西与宁夏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家及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

(四)提高本商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济发展项目;

(五)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六)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互通经济信息;

(七)积极开展会员间及商会与外界商企界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八)积极参与云南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九)力争每年编辑整理一部商会及会员工作成果集,积极宣传会员企业及企业家;

(十)研究交流发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影响力;

(十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宁江西籍(原籍、现籍)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每会费应于每年十月份内缴纳。新会员应于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普通会员转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应于转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秘书处予以催告,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本商会历任会长(届满),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经贸等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商会的有关决定;

(二)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对其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布置组织策划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理事会单位1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代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人士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夏江西商会筹备组

行政诉讼法最新修改部分 篇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将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将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十、增加三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十三、将第七章分为五节,增加节名,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内容为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内容为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第三节 简易程序”,内容为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内容为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内容为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四款修改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十四、增加两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四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十六、增加七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十八、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九、增加三条,作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十、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十八、将第六十五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十、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九章的章名、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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