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2024-07-24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精选10篇)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全市各乡镇街区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选择合适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依次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各乡镇街区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指导养育协议,加大对监护人的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孤儿养育水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又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安置抚养。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者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各地原有艾滋病致孤人员集中抚养机构可以拓展功能,养育社会孤儿。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逐步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科学选择评估委托监护或者开展寄养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寄养家庭的联系,强化指导,提高家庭寄养质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0%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增加寄养家庭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国内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弃婴,要及时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执行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视情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现行资金保障方式,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城乡低保、五保资金、彩票公益金等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国内外公益组织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慈善捐赠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抵扣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行政事业经费。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单独列支“儿童福利”科目,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孤儿保障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兴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比照特困学生给予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养育家庭和学校要注重对孤儿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加强家校互动,为孤儿学生提供更多情感关爱。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的需要,充分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住房安全。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在楼层、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乡镇街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在孤儿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保障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和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各乡镇街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要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规范操作,完善制度,坚持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三)明确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在福利机构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积极予以配合。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收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人口计生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妥善做好幼小无身份证明孤儿认定手续办理工作;与民政部门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办理并骗取收养证明行为。卫生部门要在健全孤儿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制定优惠、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必要的医疗技术支持。教育部门要在健全孤儿教育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心理关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孤儿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孤儿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等给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用地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对孤儿及孤儿家庭在身份认定、收养手续办理及生活费发放等环节收取的费用要酌情给予减免优惠。

(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健康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孤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各类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篇2

关键词: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做法,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工会组织也在这个历史时期承担起了全新的工作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4月28日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强调, 工会工作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 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 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 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2015年10月23日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又强调:“工会工作者要把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的工作, 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中心任务, 把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 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 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 不断焕发工会组织的生机活力”。那么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如何把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做实做好, 正是深刻领会贯彻习总书记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

今年以来, 随着企业体制的不断改革转型, 煤炭行业的经营形势到了历史最严峻的时期, 部分职工面临生活困难、看病困难、子女上学困难的问题。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 保障水平低的情况下, 积极探索工会帮扶工作新思想、新方法, 构建多层次的企业帮扶体系, 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尤为重要。

一、充分认识工会扶贫帮困工作的重要性

(一) 工会的帮扶工作是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补充, 是社会帮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做好企业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是企业工会完成社会职能的必然要求, 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工会是企业职工依靠和信赖的娘家组织, 是职工有困难、有愿望、最愿意投诉的地方。因而, 工会通过帮扶和救助困难职工, 更能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吸引职工积极参与企业建设和稳定的大局上。

(三) 工会的帮扶工作就是坚持不懈地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决职工最急切、最盼望的问题, 是争取职工信赖、凝聚职工队伍、保证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手段。

(四) 工会的帮扶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载体。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组织, 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在帮扶过程中及时送去组织的关心和问候, 同时全面了解职工的困难原因并制定出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让职工走出困境, 让职工群众看到党的干部心系群众, 为民服务的作风, 从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当前企业的几种困难职工群体

总体上讲, 在国家大的惠民政策的影响下, 在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下, 在企业工会组织的积极努力下, 企业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不断改善, 困难队伍群体越来越小, 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同时, 煤炭企业又进入新一轮经营困难期, 企业困难职工有了新群体, 有了新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煤炭黄金十年只是一种现象说, 真正让职工有所体会, 得实惠、受效益也不过是从2007年到2012年5年时间而已, 然而就在这5年中, 很多职工被一时的景象所迷惑, 盲目借贷消费、购车购房, 超实力资金使用等导致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收不付支的贫困群体。二是病亡职工遗属、离退休人员还有在上一轮困难时期买断工龄的人员, 这部分人生活补助低, 工资收入低, 加之家庭人口多, 体弱年老, 无力再创造财富的贫困群体。三是子女在校就学需要定期支出高额费用, 以及重大疾病患者, 需要长期支付大宗医药费的贫困群体。

在我们集团公司“三项”救助中虽然不含以上所说的第一种贫困群体, 但这些人实实在在已经成为困难职工, 他们还是各单位工作生产中的一些中坚力量, 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加强工会扶贫帮困工作的几点对策

做好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扶贫帮困工作, 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 需要各方力量, 各种措施, 研究和探索困难的新情况, 新需求, 以创新精神, 提升工会扶贫帮困水平。笔者认为要做好帮扶工作就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企业的扶贫帮困政策落实好。根据集团公司困难职工救助要求, 我们的职工中不能有一户困难家庭生活过不下去;不能有一名困难家庭的子女上不起学;不能有一名困难职工看不起病。并且出台了“困难职工生活兜底帮扶、困难职工子女助学帮扶、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三项帮扶救助措施。作为我们具体实施的工会组织一定要建立起明确细致的困难职工动态管理档案,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把企业的帮扶资金使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积极协助和指导困难家庭人员再就业工作。通过自己努力创业是摆脱困境的最好途径, 工会干部要深入困难家庭, 了解困难家庭成员各方面的情况, 然后通过组织或者个人的社会资源, 向企业的临时用工部门, 社会再就业部门, 就业技能培训部门求助, 帮助他们再就业。努力变“输血”为“造血”, 帮助他们脱贫。

三是加强工会干部扶贫帮困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培训, 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 努力掌握其政策要领, 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政策, 为困难职工家庭人员谋取最大利益。工会干部还要学会交流沟通, 增强同地方部门打交道的能力, 努力将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到低保救助范畴。工会干部更要有思想疏通与教育能力, 针对有些困难家庭困难原因是因为家庭成员懒于做工, 无度消费或者是因一些思想问题导致的, 要会给他们做思想工作, 不能只想依靠企业, 依靠别人, 引导他们不等不靠, 自强自立改变自己的贫困面貌。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篇3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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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篇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 1 —

原则,积极推动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0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做好社会救助的重点工作

(一)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动,科学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

(二)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围绕实现2005年在所有县(市、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加强整体推进,促进平衡发展,尽快让最低生活保障惠及农村困难群众。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低保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设立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给予补助或奖励。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低保金按期足额发放到每一位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三)进一步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立灾害管理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灾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救灾合力。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法规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及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推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着力加强农村五保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供养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供养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全面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力争

3年内全省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五)不断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规范救助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精心组织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力争2007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实施《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投入,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七)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助学制度,全面推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增加奖助学经费和贷款贴息,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考

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八)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经费来源。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的住房救助,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九)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加大城乡劳动力转移力度,抓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十)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城乡贫困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

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认真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林、公安、司法、人事、物价、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机构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各街道、乡镇、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区域内社会救助事务。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

理,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广泛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捐赠和结对帮扶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风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扶贫超市”、“慈善超市”建设,已经建立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尚未建立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职能,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救助△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日印发

关于对某地艾滋孤儿的救助方案 篇5

艾滋孤儿定义: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的定义,艾滋孤儿是指自身健康但父母一方或双方因艾滋病死亡年龄在15岁以下的儿童。

艾滋孤儿现状:

我国艾滋孤儿目前的生存环境令人堪忧,他们不仅有生活上的困难,精神上的压力,更有得不到亲情关怀等情感上的痛苦。具体表现在:

(1)可怕的社会歧视

在我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及其家属存在严重的社会歧视问题。对于艾滋孤儿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歧视是多方面的。邻居们担心被传染,往往对他们避而远之;同伴们不但疏远他们,还经常对他们取笑作弄;由于害怕给学校和班级带来不利影响,老师们也常常想办法把他们赶出校门。由于害怕老师和同学们的冷眼和嘲弄,艾滋孤儿也都不愿去学校或选择退学,即使在课堂上,他们也无法集中精力学习。对于社会的歧视、冷漠和遗弃,反而会激起他们的逆反情绪和行为,甚至会在他们脆弱的心灵中埋下仇恨的种子,渐渐形成报复社会的心理。因为人们的偏见,使得很多艾滋孤儿都生活在艾滋病的恐惧与绝望之中。(2)严重的心理障碍

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早逝和社会的歧视,艾滋孤儿普遍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主要特征是自闭、自卑、胆怯、悲观甚至绝望。一项对中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艾滋病预防关爱合作5个项目县251名6~14岁艾滋孤儿的调查显示,有89.7%的儿童在父母去世后感觉自己的生活不好,有63.4%的儿童承受着巨大的痛苦,有55.0%的儿童在父母去世后产生了情绪变化,39.0%的儿童报告因思念亲人和害怕而难以入睡或常做噩梦。(3)极度困难的生活状况

由于艾滋病的流行,父母患病,使家庭收入急剧减少,家庭积蓄用于治病,使家庭陷入贫困,儿童的生活质量下降,营养不足,生长发育不良。(4)受教育机会的减少

据统计,在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中,仅15岁以下至少已经失去父母中一人的艾滋孤儿,目前就有7.6万人,而这个数字到2010年将剧增到26万。贫穷、辍学、歧视困扰他们,孤独、仇恨、敌对缠绕他们,破裂的家庭不足以给他们温暖,新家庭领养、寄养却遭遇瓶颈,艾滋孤儿的路在何方?

救助方案:

1首先应解决当地艾滋病孤儿的认定问题,当下许多地方对艾滋孤儿的认定依据是父母双亡。而实际上,许多孩子的单亲父亲或者母亲患有艾滋病生活难以自理,更别提照顾他们的孩子了,这些孩子不仅要为自己的生存考虑,甚至还要肩负起对父母的照顾实际上比父母双亡的孩子可能生活更艰难。因此,应该有当地政府部门牵头成立起一个专门的“艾滋孤儿”的评估机构,专门对这些父母患有艾滋病的孤儿进行评估,可以让NGO介入此项工作。

2解决孩子们的基本生存问题:

对于艾滋孤儿如果有爷爷辈或亲戚朋友愿意抚养的,应该尽量使这些孩子与他们的亲戚共同生活,这样可以加强对这些孩子的保障。如果他们的亲戚有意愿但无抚养的能力,政府可以按月发放一定的粮食补贴或者补贴金,使这些孩子在不加重亲戚的生活负担前提下和他们一起生活。

如果没有亲戚愿意抚养这些艾滋孤儿政府可以严格按照我国孤儿收养办法对那些符合条件但又有意愿抚养这些艾滋孤儿的家庭进行深入评估,尽量使艾滋孤儿在本地分散抚养。在这些家庭领养艾滋孤儿后,当地政府应定期对这些孩子的生活状况进行评估,以保证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可以通过一些公益组织,联系对点支持,即一个人对应的向一个或几个孩子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孩子还是留在本地有当地政府部门统一管理抚养。建立一个类似于福利院的地方,使无家可归的孩子或者经过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孩子入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该机构可以由当地政府每年投入一部分,加上国家的专项资金还有公益组织和热心人士的捐助维持运转。可以联系志愿者进入帮助工作。3解决艾滋孤儿的发展问题:

在解决了艾滋孤儿的基本生存问题之后,应该着力解决艾滋孤儿的教育和心理问题。

对于被领养的孩子政府应该监督其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并且尽可能的保证孩子能在健康的环境下长大,如果领养父母不为孩子着想,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将孩子收回或其他办法。对与由政府统一抚养管理或者还是生活在原家庭的孩子,当地政府可以采取指标分配的方式向每个学校下放一定的艾滋孤儿入学指标,并且在艾滋孤儿学习过程中,要求校方务必对艾滋孤儿的资料背景保密,以保证他们不会被同龄孩子歧视。在保证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如果孩子可以继续读下去,政府应尽力为他们争取相应的资金支持,包括国家的专项资金的投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帮扶。甚至可以设立专门的资金,对学习优秀的孩子进行奖励。在这些孩子长大成人后让他们继续帮助更多的孩子。对读书不那么行的孩子应该鼓励他们学一些专业技能,使他们以后能在社会上立足。

同时应该注意对这些孩子心理问题的干预。这些孩子同有相同遭遇的孩子在一起时,极易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心理,政府部门应联合相关公益组织对这些孩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并且号召志愿者到当地去与这些孩子进行交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也可以定期组织这些孩子到其他地方进行参观,以增强他们对生活的人情和希望。预期达到的目的: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篇6

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美德,给与孤儿学生提供援助,使他们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去求学机会,而成为未来孤立无援的社会弱势者。通过全体教师和学生的努力,促进孤儿学生健康成长。经乡中心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并印发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由于孤儿学生缺乏家庭有效监护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得不到父母的关心,他们在学业、生活、心理、安全、情感、道德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孤儿学生家庭教育问题涉及教育、民政、社区等多个部门,我校将严格执行此方案,切实解决孤儿学生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孤儿学生的关爱。

二、提高认识,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方案的执行,特成立以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乡中心学校班子成员、各校(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中心学校教育扶贫作战室,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做好孤儿学生情况登记工作。学校切实做好孤儿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孤儿学生进行全面登记,建立健全“孤儿学

— 1— 生”情况登记制度。

(二)完善孤儿学生教育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学校和监护人对孤儿学生教育管理责任,同监护人签订《孤儿学生教育管理责任书》。学校明确落实年级组、班主任、任课教师责任。

(三)建立孤儿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学校(年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孤儿学生”临时监护人会议,通报“孤儿学生”在学校的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孤儿学生”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建议。班主任要对全班每位“孤儿学生”监护人保持联系,畅通家校联系渠道,开通“帮扶热线”。

(四)强化孤儿学生情况报告制度。学校每学期要向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孤儿学生”基本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五)落实孤儿学生结对帮扶制度。学校通过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一对一等多种形式,与“孤儿学生”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孤儿学生”得到学习、生活、心理、情感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六)加强与孤儿学生沟通交流。学校着力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多种教育活动,为“孤儿学生”增进与同龄人的交流沟通和社会环境人际交往等搭建健康和谐的交流平台。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设立“教师妈妈”并指派专人负责“孤儿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篇7

国务院于10月27日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即要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加强审计工作的措施。一是要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二是要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三是要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四是要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五是要提升审计能力。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篇8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订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法律法规,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订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关于加强门卫工作的意见 篇9

各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幼儿园平安稳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门卫工作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配好门卫工作人员

门卫肩负着学校安全的重要责任,各学校必须按照如下要求配备专职门卫:一是工作责任心强;二是年龄原则上要控制在60岁以下的男同志;三是身体健康;四是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门卫室要安装固定电话。部分规模小、生数少的学校暂时不能配备专职门卫的,要配备兼职门卫,兼职门卫的工作职责参照专职门卫的工作职责制定。

二、完善门卫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使门卫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服务教学,维护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一)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学校要明确门卫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学校实际和门卫工作人员的要求,明确门卫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并张贴上墙。要对门卫进行业务培训,要建立门卫值班日志及相关管理台帐,并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加强对门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加强管理,规范程序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无故外出。如学生因事中途外出,门卫应了解其外出原因,并持有班主任或有关老师批准的请假条方可放行。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学生、幼儿的管理。小学和幼儿园家长在正常上课时段内接学生回家,应得到班主任的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一律禁止学生家长以外人员接学生,如家中有特殊情况,需由班主任与家长取得联系,家长认可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登记,注重排查

学校要严格校门进出登记制度,规范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的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防止不明身份人员以联系工作或家长接送学生为名混入校园。学生家长或外来联系工作人员确需进入校园,应出示有效证件,由门卫与保卫股有关人员或班主任联系,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否则不得进入校园。不允许推销书籍、兜售学习和生活用品等人员进入校园。未经教育部门同意的招生宣传人员不得进入校园。禁止无关的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进入校园需由校领导批准。

(四)加强巡查,部门联动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期间要加强巡查,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逐级报告或报警,同时要加强自身安全的防范和保护,注重策略和方法。加强警校共建,及时开展有效工作,重点加强对校内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对校园周边和重点地段的巡查,抵制社会不良青年对学校的侵扰,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安全、和谐环境。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学校要对本校门卫进行业务培训,并积极支持门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提高门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维护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灵源教育办

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 篇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7]45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日益完善,银行业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银行档案工作作为银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银行和客户权益、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信息支持与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档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变化和问题。一些银行调整了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实行了本行档案工作垂直管理,给银行档案工作管理对象、管理方式注入了新的内容;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金融品种的创新,使银行档案的收集、确定归档范围等工作面临着新的课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给银行档案的安全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银行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为银行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现就加强银行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银行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银行档案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银行自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银行档案是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历史记录,既是银行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也是银行的核心信息资产。银行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档案工作与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紧密相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是银行内部管理的基石。推动银行档案工作与银行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对提高银行科学管理水平,完善现代金融企业管理制度,提升银行竞争能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和谐社会,促进企业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银行档案工作不仅是银行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而且是银行业不断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商业银行正在积极推进综合改革,通过加快处臵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等途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股份制银行。银行档案工作要紧跟银行改革发展的步伐,以银行各项业务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为原则,特别是要围绕银行中心业务工作,服务银行重点任务,使银行档案工作与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银行档案工作领导,强化档案工作监督指导职能

随着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银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与其经营管理体制相一致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对本行档案工作实行了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档案工作领域。各总行档案工作要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各总行要把对本系统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列入总行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银行档案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本行各类档案的集中管理,积极为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档案服务,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各总行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统一档案工作标准,对分支机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本系统档案工作经验交流、学术研讨及档案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定期开展银行档案工作综合或专项业务检查;各总行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将境外分支机构的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范畴,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境外分支机构的档案工作。通过档案工作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创新,加强对银行档案工作的领导,对银行档案工作监督到位,措施到位。

三、进一步健全银行档案工作机构,不断加强银行档案工作力量

银行档案工作机构是银行档案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体制和机制保障。没有健全的档案工作机构,就没有健全的档案工作。按照《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由总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银行档案工作要顺应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银行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使银行档案工作在银行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得到切实加强。各银行要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总行、分行建立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独立档案工作机构,在支行建立相对独立的档案工作机构,切实履行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各银行要从战略的高度、以长远的眼光认真解决银行档案工作人员不足、队伍不稳的问题,为银行档案工作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与保障。要根据各自工作现状、档案数量等情况,在总行、分行档案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并确保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逐步改变银行大多数档案人员身兼数职、调换频繁的状况。

四、进一步加强银行档案基础业务建设,不断提高银行档案综合管理水平

我国银行档案不仅数量大、内容丰富,而且门类多、专业性强。随着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与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银行业务逐步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银行档案的类型、载体形态更加复杂多样,使银行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既有传统内容,又增加了新的对象。各银行档案部门要狠抓银行档案综合管理,适时跟踪新型业务、新型载体的档案形成情况,将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纳入到档案工作的范畴,实现从注重文书档案管理到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管理并重的转变。不仅要重视银行传统的文书、会计、科技、人事等档案的管理,而且要重视银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国际业务、内部控制与稽核、风险等各种业务档案的管理。要根据银行当前工作需要和发展趋势,认真分析研究、科学划定并适时调整银行档案的收集范围,把具有保存价值、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要避免银行内部机构档案管理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现象,做到档案工作统筹协调,档案实体相对集中保管,档案信息高度集中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监督指导。要科学整合银行内部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以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整体优势。

各银行要认真开展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在各行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下,成立有本行领导、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档案鉴定机构,积极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程序经各行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五、进一步加强银行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档案库房十分紧张,上自总行,下至分支行,档案库房面积大都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档案保管需求。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的档案不再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使银行档案库房紧张的状况日益突出。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各级银行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档案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按照国家对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分步、分批建立符合银行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同时配臵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水(潮)、防有害气体等措施,不断改善现有档案保管条件,满足一定时期内档案数量增长的需要,确保档案实体的绝对安全。同时,还要高度重视银行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档案信息网络、操作系统、档案数据库的安全防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六、进一步推进银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不断提高档案服务水平

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各银行要在现有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成果基础上,适时引进、应用新的信息技术成果,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原有纸质或其他类型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确保信息技术条件下各类档案得以全面收集、安全保管、有效提供利用。各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统一本行系统档案数据库的建设,统一档案信息的存储格式,有效推进多形式多层次的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长效发展机制。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是提高银行档案工作地位,促进银行档案工作不断发展的有效途径。各银行档案部门要积极以各种形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开发银行档案信息资源,为银行的改革发展服务。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银行档案工作质量,围绕银行中心工作,主动开展服务;要树立超前服务意识,密切关注银行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有预见性地开展服务;要树立时效服务意识,善于快速捕捉有用的信息,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供有效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银行档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银行档案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各银行要大力加强档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银行档案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增强银行档案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一方面,要努力提高银行档案队伍的政治素质,使银行档案工作者自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弘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无私奉献、艰苦拼搏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银行档案工作者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银行档案工作的需求,掌握银行档案工作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和发挥银行信息科技资源优势,加大档案教育培训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瞄准现代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不断实现银行档案工作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档案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和对相关新技术的掌握程度。要运用激励机制,激发银行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他们积极努力的工作,推动银行档案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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