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

2024-08-23

供用热力合同(精选7篇)

供用热力合同 篇1

用热方:______

用热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供用热量契约表

┌─────┬───┬──────┬────┬─────┬──────┐

│日期│报装号│新装或原装容│增减│总装用│供方经手人│

│││量│容量│容量││

├─┬─┬─┼───┼──────┼────┼─────┼──────┤

│年│月│日││││││

├─┼─┼─┼───┼──────┼────┼─────┼──────┤

│││││││││

├─┼─┼─┼───┼──────┼────┼─────┼──────┤

│││││││││

├─┼─┼─┼───┼──────┼────┼─────┼──────┤

│││││││││

└─┴─┴─┴───┴──────┴────┴─────┴──────┘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__倍到__和每次___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__时至__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

地址: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盖章)法定代表: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供用热力合同 篇2

最近, 笔者在基层供电所检查时发现, 有许多农村年纪大的用电客户由于不识字, 不会签名,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让供电所的工作人员代签。这样的做法, 虽然是帮助了他人, 但是在法律上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使合同失去了法律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 用电容量、地址、性质, 计量方式, 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 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 用电客户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对电价、电费、停电等说“不”者越来越多。例如, 某地居民就曾以供电企业未与其签订供用电合同, 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比例和计算方式为由, 要求供电企业返还多收的违约金。而且, 在全国不少地区, 居民用电产权分界点较为复杂, 既有以线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 也有以电能表为分界点, 还有用电客户自建一段低压分支线和接户线的情况, 不少地区由于电网改造不够彻底, 分界点附近安全隐患较多。由于未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双方对低压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在发生低压人身触电损害事故时, 法院往往判决供电方承担维护管理不善的责任。

谈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 篇3

摘 要 本文针对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采取相对应的有效防范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 法律风险 签约主体变动 内容变更 续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电合同日益成为确定供用电关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因用电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供用电行为的连续性,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因素复杂等供用电合同的诸多特性,使其成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领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对签约主体变动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实践中,用电人变更多发生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等领域,在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可能不一致的因素中,商品房销售是天然形成且不可避免的,非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权人仍然为开发商本身。开发商必须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并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不论楼盘的公共用电还是商品房用电的合同都只能是由開发商先行签订。随着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楼盘的用电主体也由开发商转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实践中,一些楼盘的供用电合同主体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给日后合同履行和电费回收带来了困难。在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交易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如果用电人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供电企业与新用户间形成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可能造成两种风险:一是新用户不承担原用电人所欠的电费,一是原用电人不承担新用户因履行事实供用电合同期间所欠的电费。

二、对合同内容变更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合同内容变更多种多样,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对于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变更,总的指导原则是,按合同法规定为原则,细节处理结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但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电费收交方式的条款变化,该条款之所以被引起重视,是因为用电人经营状况的变化时刻存在,经营状况的变化会使供用电合同的供用电双方要求对电费的收交方式进行调整。二是产权分界的条款变化,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发生较快,城乡建设规划步骤变化增多,企业改造变动范围广,就容易发生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变更情况增多,这就造成涉及维护管理权利义务的变更,更是涉及到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方面。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供用电合同续签和特定问题的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续签是指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与原合同内容相同或对某些条款做出修改或补充的一种法律行为。供用电合同的续签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审定过程较长和对某些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以及用户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经常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续签,使得到期的供用电合同效力终止。这种合同效力的终止,不利于有效规范不间断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和有效规避连续履行的供电法律义务,且导致供电企业主张其合法债权时遇到法律障碍,从而产生种种法律风险。

2.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问题。一是以往用电的用户,当时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现在面临与其补签供用电合同的问题。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双方权利义务无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引发争议,且争议解决的具体依据缺乏。二是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维护责任分界点、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产权分界点,四个不同的分界点分别存在不一致。主要法律风险:供用电合同各方维护管理义务和产权归属方面混乱,导致供电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本) 篇4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吉焦/小时;____用热量为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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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篇5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居民供用电合同 篇6

方(供电方):

方(用电方):

供电方(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用电方(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概况

1、用电地址:

。乙方不得向上

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

2、用电期限:共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3、用电容量:

千瓦。为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报装批准的用电容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

5、乙方用户编号:。

二、供电方式

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所供电能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

2、甲方在检修停电或执行当地限区域供电政策前应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为:

;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停电时甲方应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3、发生因甲方供电责任事故引起乙方家用电器损坏,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甲方接乙方通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四、用电计量

1、甲方按国家规定在乙方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

2、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产权属甲方,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丢失、损坏、封印脱落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烧毁或丢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3、双方有理由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甲方负担。校验期间,电费以故障前

日的平均用电量作为结算依据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双方同意在 日内提交

机构校验,计量以该校验结论为准,其费用负担和电费预交仍遵循上述原则。

五、电价

乙方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目前该电价为即人民币

元/度。合同期内,物价部门调整电价,则按调价文件执行。

六、抄表和结费

1、甲方于每月

日抄表,乙方应对甲方工作人员抄表行为予以配合。

2、甲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和计量装置记录的电量计算乙方当月电费;计量装置异常或因故未能及时抄录时,按照上月电量预先结算电费。

3、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

向甲方缴费当月电费。

4、缴费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到甲方营业厅以现金形式缴费,也可以授权甲方指定银行代扣代缴电费,或向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其他

机构或缴费终端进行缴费。

七、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1、甲、乙双方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分界点为低压接户线上端与低压分支线连接处。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进户线、地埋线、配电箱及箱内附属设施、剩余电流保护器、开关,以及用电设施等)产权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责任承担人。

八、用电安全

乙方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开关、剩余电流保护器及用电设施等,并负责其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

九、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1、乙方如需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到甲方与供电人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2、乙方如需解除合同,应向甲方申请,并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违约责任

1、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电能质量保证义务,按《供电营业规则》

相关规定处理。

(2)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中止供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3)因甲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乙方家用电器损坏,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电费,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电费违约金。经甲方催缴而仍不交付,或超过30日未交清欠费的,甲方可中止供电。

(2)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甲方按窃电行为依有关规定处理。

(3)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大用电容量用电引起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4)其他违约用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改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十三、合同效力

1、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1)双方签字或盖章;(2)甲方向乙方供电。

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延续有效。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

时间:

浅析现行供用电合同的不足及完善 篇7

1 现行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

1.1 居民用电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1.1 居民客户的权利

(1) 居民客户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

(2) 居民客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供电的连续性, 计划停电应事先通知。

(3) 客户有权拒绝交纳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外的其他不合法费用。

(4)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 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

(5) 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 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

1.1.2 居民客户的义务

(1) 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 应当提供方便。

(2) 居民客户负有按规定合法用电, 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不得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 不得窃电的义务。

(3) 居民客户有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若逾期交费, 需缴付违约滞纳金。

1.2 现行居民背书合同的内容分析

1.2.1 现行电费账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内容的欠缺

(1) “发票联请保存壹年, 以备核查”的做法让人感到垄断行业定条款的随意性。建议:应对该条文做出明文规定, 以确保严肃性和严密性。

(2) 由于居民客户遗漏背书内容, 给营业、用电监察的解释和电费的回收带来了诸多不便。建议:将“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 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告知客户。

(3) 告知用户有关“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 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以确保整个“客户须知”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2.2 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内容的不统一。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应按照如下像关规定操作:

(1) 居民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交纳有关费用, 由供电企业装表计量, 向客户收取电费。

(2) 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 供电企业向居民客户连续供电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 快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3) 居民客户应按时交纳电费, 若未能及时缴付, 则按相应的条规收缴费用。

(4) 电能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更换及管理。

(5) 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 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校验费。并且有知晓权。

(6) 客户有变更需求应提前办理手续。

(7) 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 要按具体细则处理。

(8)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害的, 按规定处理。

2 现行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

2.1 该合同主要条款

明确双方信息;稳定电力供应;确保供电质量;标准化付款方式;及时维修供电设施;明确责任;具体化其他条款。

2.2 现行的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的分析

2.2.1 分类过于简单

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低压、临时、趸购、特殊、居民供用电合同六类。这样的划分不利于事故纠纷处理。

2.2.2 内容不尽完善

(1) 建议在合同中引用法规时, 直接注明相关规定的条文出处。

(2) 在合同中,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 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 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条款明显滞后。

3 结语

可以预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合同法》的深入实施, 电力法体系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必将进行修改。同样, 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也将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电力营销法律法规知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电力营销法律法规知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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