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08-30

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通用9篇)

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1

2011年01月19日 17时07分2

3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机动车”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31号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再利用,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利用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利用、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依法应当予以报废的机动车,以及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

农业机械的回收、拆解、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港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集中发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

第六条 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七条 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提高回收、拆解技术和处理水平。

鼓励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规划布局可以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回收网点和周转库的设立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周转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必需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场地;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得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不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非法拆解单位和个人予以拆解。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装报废机动车;

(二)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

(三)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依法予以回收、拆解:

(一)经检验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二)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所有人要求予以报废的机动车;

(三)拼装车;

(四)行政机关罚没、依法扣留后所有人不接受处理且经合法拍卖无法卖出的机动车;

(五)在公共场所长期停留且经合法通知、公告程序仍无人认领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报废的机动车,由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初步确认后,向所有人出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报废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报废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得款项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第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价格,按照拆解后可获得的金属、非金属等资源的含量,参照回收时废旧金属、非金属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全过程网络跟踪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登录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

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港口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交换制度。

第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在定点拆解场所内拆解报废机动车,防止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拆解,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橡胶、塑料、玻璃、机油等废物交售给相关企业作为生产原料;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交由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后可以出售。

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废物残渣无法再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在完成拆解后7日内将授权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审查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及时向所有人交付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经营,并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根据规划布局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和周转库,或者在回收网点和周转库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改装报废机动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强制拆解报废机动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车整车、“五大总成”及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不按技术规范拆解,或者在定点拆解场所外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五大总成”,是指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及车架。

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2

车轮管理包括气压管理、速度管理、复轮管理、定位换位、安全管理以及使用限制等内容, 现分述如下。

1. 气压管理

(1) 气压过低的影响

①由于轮胎的屈曲变形量增大, 使轮胎内部的温度升高, 胎体材料的强度以及结合力降低, 从而引起胎面胶或者帘布层分离, 甚至爆裂。

②容易在胎边和防滑沟产生龟裂, 或者帘线断裂。

③由于摇动过大, 造成胎唇部与轮圈之间异常磨损, 引起胎唇部损伤。

④由于胎唇部与轮圈不能密切嵌合, 引起内胎气门嘴移位, 并造成损伤。

⑤容易产生“立波”, 并且发生振动、发热、转动阻力大、强度下降。

⑥加速胎肩部的磨损, 缩短轮胎的使用寿命。

⑦由于气压过低, 轮胎转动的阻力增加, 使燃油消耗量增大。

(2) 气压过高的影响

①由于胎面的张力过大, 容易使胎面胶脱开, 胎面沟底龟裂。

②过大的帘布层的张力使轮胎的缓冲性能降低, 容易产生冲击爆裂和外伤。

③由于胎唇部的应力加大, 容易使胎唇部的钢丝折断。

④因为胎面的接地面积变小, 使轮胎的制动性能及牵引力降低。

⑤由于胎面中央单位面积的载重增加, 所以其磨损加快。

⑥造成机动车的乘座舒适性变差。

2. 速度管理

(1) 高速行驶对轮胎的影响

①车速越快, 轮胎的驱动力以及离心力相对增加, 致使轮胎与路面的打滑增加, 所以磨损会加快, 使轮胎的寿命缩短。

②由于车速过快, 轮胎的伸曲次数增加, 使发热量增加, 造成故障率增加。

(2) 车速过快, 其转动阻力以及空气阻力增大, 造成机动车的燃油消耗量提高。

(3) 车速与制动距离密切相关。如果行车速度提高2倍, 其制动距离变为4倍。假设车速为50 km/h, 紧急制动距离为25 m, 如果车速提高到100 km/h, 其紧急制动距离变为100 m。

3. 复轮管理

(1) 复轮中两个并装的轮胎的负荷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而不相等:①为了方便排水, 路面采用拱形。②路面高低不平。③两个轮胎的充气压力不平衡。④两个轮胎的外径不相等。

因此, 当采用复轮时, 应当适当降低其负荷, 以降低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 复轮装配后, 外径大的轮胎的磨损会加剧。因此, 两个轮胎的外径之差越小越好。

(3) 在两个轮胎的外径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外径较小的轮胎应当安装在内侧。

(4) 如果气压低并且载重大, 容易使复轮的间距缩小, 甚至接触在一起, 这种情况会造成轮胎之间的散热变差, 容易发生故障。

4. 定位换位

(1) 四轮定位。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表示车轮的定位发生了变化, 应当进行调整。①机动车行驶时, 方向盘未居中, 或左右晃动。②双手离开方向盘时, 车辆自动向右或向左跑偏。③轮胎出现偏磨或畸形磨损。④车身跳动。⑤车辆行驶时出现异响。

(2) 车轮换位。

前轮由于受到横向阻力和制动装置的影响, 容易产生偏磨;后轮由于负荷重 (特别是作为驱动轮时) , 其疲劳强度较大。因此, 适时换位可以使轮胎的负荷和偏磨均匀化, 有利于延长轮胎的使用寿命。

机动车车轮的换位方法, 因四轮、六轮、八轮、十轮车有所区别, 具体换位方法应当遵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 安全管理

(1) 新轮胎与新车一样, 必须经过“驯服行驶”。所谓“驯服行驶”, 如同人在从事剧烈运动之前, 必须做预备操一样。这种“驯服行驶”通常以60~70 km/h的速度行驶200 km即可。

(2) 在高速公路上连续行驶2 h, 需要停车休息, 并且检查车轮有无异常。车辆连续行驶后, 轮胎会因发热而使气压升高, 此时千万不可放气。

(3) 车辆紧急起步、紧急制动容易使轮胎产生局部磨损, 应当尽量避免。

(4) 在路面湿滑或凹凸不平的路面行驶时, 必须降低车速, 以免轮胎滑转或受到冲击。

(5) 在弯道上行驶也应减速, 减少轮胎发生单边磨损。

(6) 行驶中应当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以免紧急制动。

6. 使用限制

(1) 外胎。

胎面花纹影响车辆的操控性和制动性, 因此规定轮胎必须有最低的残沟。严重偏磨, 致使局部帘布层露出的轮胎不可再用。帘布层发生分离、断裂、胎唇部损伤的轮胎, 应当弃用。经过翻新或者修补的轮胎, 都不可安装在前轮上。

(2) 内胎。

经过使用后, 其宽度比新品增加10%的内胎应当停止使用。发生皱折以及老化的内胎不能再用。

(3) 衬带。

浅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管理 篇3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检测;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U4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71-0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是,却存在着少数经营者见利忘义、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缺失了对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的技术监督,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扰乱了检测市场。在本文中,笔者就最近我市发生的一系列虚假报告案件,谈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社会化经营条件下的质量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经资质认定合格取得检验许可后即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出具第三方公正检测报告。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对检测工作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车辆唯一性确认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资格许可管理,对检测设备进行法制检定,对行政许可能力条件的保持和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影响检验质量的因素分析

(一)车管业务质量影响检验质量。车辆定型生产销售后由车管部门依法登记管理,登记内容是机动车检验的依据之一,登记内容决定检验结果的判定。1、注册登记查验对检验质量的影响。有些厂家为迎合车主的需要不按批准车型生产和核发合格证,为了增加销售量甚至出售非完整车辆,由车主进行货厢加工,一些车辆实测质量参数、车身尺寸参数与车辆合格证参数不符,不严格查验予以纠正,将使新注册车辆实际参数与行驶证记录参数不符,影响在用车检验和判断。2、机动车委托异地检验业务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如不严格审核委托检验实质性条件,规范委托行为,将出现大量车辆委托到一个违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业务,出具虚假报告,扰乱检验秩序。3、车辆识别代码锈蚀重新打刻和发动机、车架更新后打刻原编号,如不能确立或共享车辆识别代码VIN原始拓印记录比对确认其合法性,将不利于套牌车和拼装车的识别,影响检验质量。

(二)资质认定评审对检测能力的影响。《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要求,是检测质量的基本保证。评审时如仅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的外在形式进行符合性审核,忽略条款实效性和运用条件的能力审核或者脱立日常工作状态评审,评审环境偏离实际工作环境,将使评审结果失真,不能正确反映实验室实际检测能力,进而影响检验质量。

(三)检验机构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安检机构在社会化经营过程中,如果偏离检验机构公平、公正的服务性质,弱化技术标准,放弃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影响检验质量。

(四)车主对检验质量的影响。车主参加检测是为了正确反映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凭安检合格的报告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取得车辆上路行驶的资格。如果车主忽视车况以弄虚作假取得书面合格报告为目的,将会影响检验结果。

二、应对质量影响因素的措施

(一)提高车管业务水平,促进检验质量。当前我国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自动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项目需要依靠人工检验,如对车辆外廓尺寸的检验,对车架号码的比对验证,等等。为减少主观人为因素对检验质量的影响,公安车管部门应提高车管业务水平。1、利用先进的成像技术实现汽车目录公告参数及图像与车辆实物的自动比对,减少人工对车型认定的影响,为注册登记提供客观的依据,保证汽车实物与登记车型参数的一致性。2、委托异地检验可设立申请条件,证实该车在异地长期使用,有在异地检验的必要性,在委托书上粘贴不能涂改的经注册车管机关审核合格的车辆识别代码VIN拓印,防止套牌车、改型车为躲避本地原始记录的查验故意到异地检验或在外地违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获取检验合格标志。3、车辆识别代码VIN拓印膜是车辆的实物标识,是确认车辆唯一性的关键依据,车管部门应使原始记录的拓印膜不被更改替换并记录连贯,也可以电子信息形式实现自动比对,为检验车辆提供准确的比对信息。

(二)严格资质评审,优胜劣汰。资质认定评审是对检测机构的能力认定,应在实际工作环境、工作量中进行验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技术检测的实施行为进行现场情景模拟考核,检查实施行为的有效性和常态性。避免外借人员参评或平常技术人员不在岗、超量检测等妨碍检测质量的行为,保证评审结果与日常检测能力的一致性,促进检验机构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检测质量。

(三)完善服务,提升区域竞争力。机动车安检机构经省级以上质监局统筹规化按片设立,方便车主就近检测为原则。安检机构应忠实企业服务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结合区位优势以发展检测技术为核心,为车主提供科学、精确的检测数据,获取车主信赖和支持,以车辆调校、维修保养技术为支撑,快速、准确地排除不合格车辆故障,提高检验合格率,以热情周到的服务创建舒适、便利的检测环境,充分满足车主的正当消费需求,提高竞争能力。

(四)树立安全风险意识,维护结果的真实性。车主应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车辆安全检测结果是判断和评估车辆安全性能的依据。检测结果或检测车辆的虚假会使报告没有评价功能,不能有效筛选车辆故障隐患,增加行车安全风险。车主应真实参检,发挥检测的评判作用,正确认识汽车性能。提高检验合格率以车辆维护和保养为前提,保持车辆的安全性能为根本。同时在年检期满前3月内合理安排参检时间,为检验不合格时留下充足的维修时间,避免年检到期失去上路行驶资格而弄虚作假急于求成的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参考文献:

[1]刘卓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

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4

第一条 同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使用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标明事故车辆位置,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无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成因及责任有争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在现场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第五条 在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变更车道的;

(六)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七)驶入禁行路的;

(八)其他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交强险保险凭证号、承保公司、事故经过、碰撞部位及当事人责任等内容,签名后

各执一份。

《协议书》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监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险公司和交警支队、大队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自行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协议书》。未携带《协议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参照《协议书》样式用其他方式记录。

第九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后,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在“快处中心”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快处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索赔流程及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并向事故当事人提供空白的《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第十条 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三)《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四)交强险保单正本;

(五)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

(六)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体检回执(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驾驶人应提供);

(十)《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付。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赔付:

(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

1.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承担。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事故责任确认方法:第一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变更车道的;

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7、驶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 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协议书可以到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tianjin)下载

填写说明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一、字迹工整,书面干净,项目齐全,未能填写的要注明原因;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路、街、胡同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公路里程按照“XX公里X百米以东(西、南、北)”方式填写;

四、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驾驶证号一栏,须填写驾驶证档案号;

六、住址一栏,须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

七、联系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凭证号一栏,不得漏号错号;

九、车型一栏,须填写车辆的厂牌型号;

十、车辆牌号一栏,须填写车牌的全部文字(含英文字母)和数字,是黑牌照的须注明;

十一、事故事实一栏,须写明当事双方的行驶方向、车辆接触部位、车辆损坏情况;

十二、当事人责任一栏,应当载明当事人与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相对应的过错行为,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十三、损害赔偿一栏,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载明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按照文书所列要求办理;

十四、当事人签字栏,须各方当事人分别签名。

各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1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9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0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85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69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88-95586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3371188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611-6666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400-611-6666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6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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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丰分中心 河西区解放南路491号 88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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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5

-在本市从事机动就业的职员介入职工养老保险必要满意哪些前提?

答:凡年满16周岁且未高出法定退休年数(男60周岁、女50周岁),在本市从事机动就业的种种职员(包罗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职员),均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介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机动就业职员介入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别离是几多?

答: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单元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尺度等有关题目的关照》(津人社局发〔〕93号)划定,20,本市机动就业职员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凭证5714元缴费确有坚苦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机动就业职员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个中8%记入参保职员个人账户。

-哪些职员可以补缴在本市机动就业时代的养老保险费?

答:在本市恒久从事家庭照顾护士、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策划和处事等机动就业的职员以及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团、股份制等企业中事变的本市户籍职员,最早可自1月起补缴;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团企业,构造奇迹单元或社会集体正式事变,后因个人缘故起因持续工龄间断职员,最早可自1月起补缴;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业生,可自结业次月起补缴,最早不得高出191月。

-机动就业职员补缴积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费金额怎样确定?

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分按期对参保职员补缴机动就业时代的根基养老保险费尺度举办调解并发布。年,参保职员凭证积年缴费下限补缴机动就业时代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凭证《20个人缴费窗口职员凭证积年缴费下限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尺度执行(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步伐有关题目的关照》(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机动就业职员补缴积年养老保险费,尚有哪些政策?

答:为了勉励参保职员尽快补缴机动就业时代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的尺度缴纳。同时,对付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团企业下岗赋闲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业生申请补缴费,还可以自愿申请免缴记入个人账户部门的保值费。

-机动就业职员怎样申请治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答:机动就业职员申请参保的,由个人户籍地址地(栖身证治理地)或档案地址地的社保分中心直接管理;申请参保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档案或户籍地址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分考核确认后到社保分中心治理。对付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团企业下岗赋闲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业生申请补缴费,由本人现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区县社保分中心直接管理。

-机动就业职员在本市介入职工养老保险后,满意哪些前提可以在本市治理退休手续?

答:对付已在本市介入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动就业职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到达或高出15年,依据国度及本市相干划定确定的养老报酬领取地为本市的,可在本市治理退休手续。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6

共用场地停车位禁售

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___月___日起执行。新办法明确了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单位、停放管理单位的职责、车主的权利义务以及停车位的施划、出售等问题。但该办法并未涉及收费标准、车位不足等问题,需与发改委、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主管单位  物业管理停车服务

核心该办法明确规定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解读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该办法,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收费问题  共用场地停车位不得出售

核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解读建设单位拥有停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禁止进门预收停车费

核心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解读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入内: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物业责任  ___小时监管停车场

核心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必须确保___项指标,确保车辆安全。

解读必须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包括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设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驶通畅;___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措施防止车辆丢失;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车主义务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核心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___项规定: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浅议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 篇7

伴随着改革开放愈趋深化、高校扩招在校生数日益增多、校企合作开展范围愈加广泛,以往高校宁静的校园日趋喧嚣,尤其是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给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带来亟待解决的难题。直面当下高校校园现状,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

自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扩招,全国高校新建、扩建建设随之展开。现今大多数高校都在原校区校址基础上扩建或是另行选址建设新校区。大多数老校区建设年代在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新校区建设一般都在2000年后,因时代原因导致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区分。建设于建国后的多数高校,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无不带有时代的印记,以单位为显著特征的建设思路就是将本单位人员衣食住行大包大揽,具体体现在不少高校老校区除了基本的教学、行政、学生宿舍、食堂、浴室、体育活动场所外,还兼办有附属幼儿园、附属小学甚或附属中学,教职工家属区等。随着国内机动车日益普及,高校附属中小学教育资源的优质与稀缺都导致老校区交通压力剧增。另外随着住房改革,原先福利分房制度下的教师住宅已成为个人资产,老校区教师住宅居住群体已不再单纯是高校教师,社会人员逐步取代原单一性住户群体。而在新校区建设中,更多将校区功能定位于产学研,注重高校基本的教学与科研两项主要的功能。针对部分新校区远离主城区,在大学城、高教园区聚集区由政府牵头兴建教师住宅区、政府或社会办学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同时兼具社区医院、菜场、超市等配套设施。

2.道路宽度。高校机动车停车方式构成比例中,占据主要比重的是路内停车和集中停车场停车[1]。多数高校老校区内道路多为双向两车道,宽度为6m左右。仅能满足基本的小型乘用车辆会车要求,在学生上下课等人流密集时,将导致人车汇流、人难行车难走的局面。对于消防车辆、医护救援车辆等大型专用车辆而言,需要提前或及时做好疏导,才能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路内停车将导致交通拥挤。 对于新校区而言,在总体规划中一般考虑了学校远景发展需要(一般为十年,以核定发展规模为纲),校区道路较为宽敞, 一般为10m左右,这为路内停车提供了可能性。

3.集中停车位与可扩潜力。集中停车位无疑是高校校园内规范停车最优选择,但无论是老校区还是新校区,集中停车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办公楼、体育馆等行政性事务及对外交流活动楼宇周边,对于教学楼、实验楼等场所周边设置的不多。从可扩展潜力看,老校区一般地处城市繁华区域,寸土寸金,集中停车位扩建困难。新校区虽大多地处郊区,可扩展空间广阔,但需要在综合停车高峰与低谷需求、校区可容纳机动车数量与学校综合发展的前提下审慎的进行,单纯为满足停车需求建设集中停车位可能导致重复建设、异地重置等固定资产浪费现象。

(二)规划及设计前瞻性不足

当下高校校园机动车行车难、停车难是全国机动车数量激增背景下的一个缩影。在校园总体规划或是单体设计中, 设计师偏重于建筑物功能满足性,对停车位等附属设计仅仅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最低限,很少能从使用者使用机动车实际可能量上去进行设计,缺少实际调研而以可能滞后的规划设计标准进行的设计或许仅仅是满足了规定要求但不符合实际使用需要,必然带来使用中的两难困境。

(三)建管缺乏联动性

高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方面的问题[2]。建设一般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则有两种模式:学校保卫处单独管理或学校委托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学校自管或代管对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都很少从实际使用数量需求上进行思考分析,仅仅是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收费,违停车辆告知;基建部门除了在整体规划中对校园停车设施进行主动需求性分析,对既成事实的校园停车需求很少分析,仅仅是对破损设施进行维护。这就导致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缺乏联动性,失去主观能共性的管理是没有创造性的管理,不能解决停车难的实际情况。

二、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原则

如何解决好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做好停车设施的基建工作,首要明确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基建管理原则,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以人为本,管理先行

高校校园机动车主要来源是教职工私家车、社会车辆。 正常教学期间以教职工车辆为主,毕业季、开学季及重大活动社会车辆数量激增。本着高校产学研特性及可预判性的机动车数量增减,制定动态的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措施。以城区公交、校内公交方式提升校园通行便捷性,倡导绿色交通。

(二)结合实际,应地制宜

不同高校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应地制宜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是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若是已建成校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以重点区域展开调研,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集中式停车场、立体式停车场以有效利用土地。若是拟建建筑,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考虑地下停车场、架空停车场甚至是顶层停车场的方式。当校区内有较大高差,对于综合性建筑可利用地形,将顶层设置为停车场。

(三)绿色校园,人车和谐

高校校园是高校师生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目前大多数高校校园生态丰富,青松碧水营造出怡人的学习环境。虽然校园内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多,但不能以损失校园环境为代价扩修道路、兴建停车场。有效利用现有场地,兴建林间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都是绿色校园可采用的有效措施。在校园大门附近集中设置大型停车场,校区内以校园电动公交的方式贯穿各个区域,减缓校园内交通管控压力。

三、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措施

(一)建章立制

我国现行交通法规对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 行驶速度、处罚细则均无明文规定[3]。但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不能因此停滞。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应从校园总体规划发展出发,从需求、建设、维护、管理四个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由某一部门牵头各参与方协调的方式明确任务分工。在管理中区别对待日常态与特殊态时期不同的车辆管理规定。建立起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缓解校园内停车难的症结。

(二)合理规划

规划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合理规划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不能将现有的问题全部归结为过往的规划,也不能在后继发展中无视可能发生的变化。高校校园内的停车位数量不是高校自身的事,应当将其纳为城市发展的大视角中去,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将包括高校在内的周边企事业单位停车难等问题综合解决。这将极大缓解闲时停车位浪费,忙时停车位一位难求的局面。

(三)综合利用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利用各类可利用资源, 大致有以下几类途径:(1)利用宽阔路面划分停车位,进行路内停车;(2)利用宽阔路边草地,以植草砖等方式进行路面硬化,进行路外停车;(3)整合办公教学车辆停放频度高区域, 建设集中停车场;(4)建设校区集中停车场,校区内采用步行、自助自行车或校区公交方式通行;(5)新建建筑结合人防工程考虑地下停车场或底层架空停车场;(6)尝试综合立体地下停车场与多层框架式停车场修建。

四、结论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过程,应充分考虑实际校区使用需求,综合城市建设发展,以管理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后继发展中充分考虑可能发展才能解决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与高校自身发展,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压力。从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出发,分析目前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紧张症结,提出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原则,给出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措施,以期解决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相关问题。

天津市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8

【关键词】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对策分析;展望

在80年代之前,人们对私家车想都不敢想,但现在许多家庭都有了自己的私家车,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引起了强烈关注。报告预计,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将破亿,10年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真正的汽车大国。在我国汽车不但多,而且品种繁多,有进口的中高档汽车,有国内与国外联营生产的中高低档汽车,也有国内汽车厂商生产的汽车,这就给国内的汽车维修行业带来可很大的维修管理上压力,汽车维修业的维修质量关系到汽车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而目前国内汽车的维修行业还远远的跟不上汽车的发展,维修质量更是令人担忧,本人就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维修行业管理现状

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参差不齐,与西方国家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配件仍有一定市场

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档汽车,有些车主图便宜,或者没有时间去厂家专修店去修,因此更换配件应付了事,而这些配件达不到使用期限就报废了,同时使用这些假冒伪劣的配件对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时不但换的配件过早的报废掉了,其它的配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扔存在一定的市场。对于高档次的车辆也存在很多品种,如有的是从非正规渠道进口的经国外汽车厂家认证的,还有从非正规全渠道进口的没有通过外国厂家认证的,这些都打着原厂正宗的牌子。因此造成目前我国汽车配件市场的管理混乱。

1.2维修技术落后

远远跟不上汽车生产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进口车辆的涌进,我国的汽车维修业看到了发展的机遇,各省市汽车维修行业开办了各种汽车维修班,来增加维修业的技术力量,但仍满足不了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车内控制系统翻新很快,如目前的电控发动机系统、ABS防抱死系统、EBD制动力分配系统等,这些先进设备配备使一些老旧落后的维修企业束手无策,但却给重视技术发展的维修企业带来生机和高额利润。之所以能获得高额维修利润主要是大多数落后的维修企业,缺少高素质的维修人才,这也说明了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的汽车行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汽车生产行业发展相对缓慢,高技术人才数量也就相应少。

1.3汽车维修人员的现状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汽车行业相对比只能是汽车生产的初级阶段,因此汽车维修行业也相对落后,很多维修技术人员都不是从正规汽车维修学校毕业的学生,而是通过师傅教出来,有些甚至连汽车说明书都看不懂,只能是照葫芦画瓢式的维修,因此体现出汽车维修全行业管理水平低下、劳动生产率低、维修成本高,其结果是汽车事故率高。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表现为整体素质低、学历低,已成为制约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瓶颈”,汽车维修人才的数量已远远的满足不了现代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2.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对策

(1)汽车维修行业的人才开发。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目前我国的汽车行业与世界汽车行业已接轨,汽车先进国家的各种品牌汽车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消费红火,已有一定的数量,为了满足各种品牌汽车维修,各省市汽车管理部门首先要组织高技术汽车维修人才举办汽车专业维修班,一方面可以满足目前维修市場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部分人员的就业机会,同时减少由于汽车维修不利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这样不断的为汽车维修企业增加维修人才,以新代旧,以此推动汽车维修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培训班开课的内容要符合当前汽车的发展,科目要全面。在对学员培训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让学员们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有动手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对毕业考试要严格,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坚决不予发证书,严把汽车维修人员素质关。

(2)对于汽车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以增加对汽车维修的监管机制。检查的内容包括:汽车配件质量、配件价格、人员的持证上岗等。

1)汽车配件的质量是控制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的配件进入汽车维修市场,首先要清理配件销售市场,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一旦发现没收其全部产品并对其进行处罚,剪断假、冒、伪、劣配件的流通环节。这样不但使汽车配件质量得以提高,同时也对配件的价格得到相对统一。

2)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对没有证件上岗的企业要严肃处罚。有些维修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招收部分学徒工,因为学徒工资低、能干活、要求少,但素质低,一旦上岗维修就会造成维修质量问题,因此要坚决杜绝。

3)要建立汽车维修反馈制度,对维修后不到运行周期就发生问题的维修车辆一旦用户投诉,要认真登记,投诉达到一定数字要给维修企业挂黄牌,高出某个数字,对维修企业进行整顿或者取缔,以此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3)在一些先进的汽车国家,对于配件采用旧件的修复工作,就是由国家成立汽车旧件修复企业,在汽车大国美国和德国,很多汽车配件都来自于旧件修复企业,这样既减少了材料和能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配件的成本。我国已迈入汽车大国的行列,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势在必行,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不仅提高汽车设备利用,采用专业化进行修复,流水线作业,使修复的配件质量能够得以保证。

3.对汽车修理的展望

随着国内汽车数量的增加,私家车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汽车维修行业前景看好。

3.1汽车修理向着集约型方向发展

目前国内的大型维修企业,与国内几个大型的汽车生产厂进行合作,对这几家的汽车进行专业维修,这样不但使用的配件是原厂的,同时对维修厂家的汽车生产技术更加清楚,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更加有保证。

3.2汽车维修向着专业化发展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汽车4S店悄然出现,并有星火燎原之势,所谓的4S店就是四位一体即:汽车销售、汽车维修、零配件供应及用户信息反馈,这样极大的满足了汽车用户的需求,同时也规范了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规范。4S的出现,使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3.3大量进口车的涌进,先进技术的使用,是我国汽车维修实力不断增强

目前国内的汽车销售市场的火爆,世界各国的先进汽车涌入我国,维修的利润空间不断加大,使我国汽车维修技术也不断提高,使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不断缩小。

4.结束语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技术的不断使用,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要重视企业技术的升级换代,跟上现代汽车行业的发展。同时汽车维修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维修市场,使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向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生滨,王春晖,解莉媛.浅谈专业汽车运输企业维修行业观念的更新[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4(10).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篇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

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___块样牌批量中抽取___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___%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___%的罚款。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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