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借款)

2024-06-13

房屋买卖协议(借款)(共8篇)

房屋买卖协议(借款) 篇1

债权人:

借款人:

借款人以房屋抵押向债权人借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年月日,借款利息自划款之日起计算,按月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30天计算,月息为该款的计算,借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当期应还利息或(本金),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该抵押房屋所有权应属债权人所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房产过户)由借款人承担,债权人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的房屋抵押财产(质押权利)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

担保人在本协议签字(手印),具有法律效益之日起,借款人无经济能力偿还本金及利息时,应负责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金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房、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

本协议四方(债权人、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律师、签字(手印)后方可产生法律效益,发生纠纷后蓟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备注本协议为三份债权人、借款人、律师事务所备案各一份。

债权人:

借款人:

担保人:

见证人:

房屋买卖协议(借款) 篇2

甲方黄某与乙方吴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黄某将自己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吴某, 双方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隔三个月, 黄某的父母一张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主要理由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权处置该房产, 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撤销前述转移登记并恢复到黄某为所有权人的状态。

法院查明, 黄某于2004年发生车祸脑部受伤, 经过司法鉴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8年7月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 吴某并不知道这一事实, 从表象上也看不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黄某的监护人也不知道出售房屋的事实, 吴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并未要求黄某交付该房屋, 只是与黄某共同申请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 吴某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 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目前, 该房屋实际上仍由黄某和黄某父母居住, 黄某卖房得到的房款也被其本人挥霍。法院终审判决黄某和吴某的买卖协议无效。随后, 黄某的父母以该民事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且将所有权恢复到黄某名下。

问题:

1.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该民事判决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该房屋上存在的他项权如何处理?登记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抵押权人?

3.假如吴某的贷款还不了, 银行的债权如何实现?

4.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否违法?登记机关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吴某的权利如何救济?

●剖析

1.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该民事判决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登记机关不可以该民事判决“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理由如下:

尽管登记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 但是登记确定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 涉及的是民事权益问题。在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下, 自然也应当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 原则上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私权领域应遵守私权自治这一最高准则, 国家登记机关不得随意凭借公权力越俎代庖, 直接强制办理登记。

另外, 从程序上讲, 登记机关也不能“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无论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还是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都要求登记机关履行先行通知的义务。更何况,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更正登记适用的前提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

2.该房屋上存在的他项权如何处理?登记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抵押权人?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可依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该房屋上设定的他项权 (抵押权) 。在抵押登记行为本身并无不当的情况下, 不能因转移登记行为被更正而轻易撤销抵押登记, 以避免作为善意第三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本案情形下, 《房屋登记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都仅规定登记机关有义务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而没有把抵押权人明文列入应通知之列, 故依据法定条文, 登记机关没有法定义务。但笔者认为, 此时登记机关如能通知抵押权人更为妥当。虽然理论上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因抵押物所有人的变化而丧失, 但客观上将造成其权利无法实现, 况且其所持他项权利证明中涉及不动产的权利人发生了变化, 抵押权人此时的权利在实质上还是受到一定影响的, 故登记机关以通知抵押权人为宜。在房地产登记实践中, 也出现过因没有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以此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更正登记行为的案例。

3.假如吴某的贷款还不了, 银行的债权如何实现?

本案中, 抵押权人银行善意取得了抵押权,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上文所述, 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因抵押物所有人的变化而丧失。故假如吴某的贷款还不了, 银行可以就本案房屋实现抵押权。

4.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否违法?登记机关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违法。

在回答本题目之前, 要理清审判机关对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将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基本定位为形式审查。如上海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从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实际情况看, 并无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分类, 登记机构主要是按照法定的各类登记的具体审核内容和要求, 对有关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所以, 我们审理房地产登记类案件, 不要去纠缠是实质审, 还是形式审, 而应按照法律、法规对各类房地产登记行为审查的法律要件的规定, 根据登记机构的职权范围, 作全面审查。北京市的标准与上海市的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二) 》也规定, 登记机关在进行行政登记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理解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例如, 对于基于虚假、无效合同的房地产登记案件, 上海市的人民法院往往会裁判为:本院认为, 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系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没有能力和权力对这类权利的归属和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 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侵害, 首先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在法律关系上予以确认。当事人不同意提起民事诉讼的,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 我国国家赔偿采取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本案中, 因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违法, 故登记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吴某的权利如何救济?

因黄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吴某的损失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吴某的监护人请求赔偿。具体来讲, 被监护人黄某有财产的, 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 (黄某父母) 赔偿。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故黄某父母承担此项责任不以具有过错为要件。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登记机构能否凭法院生效的判决直接办理相关的登记;二是撤消登记后抵押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对本案可从两个层面来评价:一是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二是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产生的后果。

一、法院的审理程序可以做得更好, 其判决也本可以采取更合理的办法来彻底解决纠纷、平衡各方利益, 减少副作用。

从审理程序上看,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本案中, 受让人吴某已经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抵押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但抵押权人往往无从得知诉讼情况、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参加诉讼, 因此法院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从判决内容看, 合同无效的判决是基于对黄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但是并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有行为均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 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 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应当认定无效。”可见,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神志正常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不能认为无效。如案例中所述, 黄某从表象上看不出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而且转让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行为, 而是由一系列复杂的行为组成, 历时较长、所需资料和手续较多, 在整个过程中居然没有露出破绽;另外, 黄某所得房款大部分被其挥霍掉, 这应当是相当大的一笔数额, 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能挥霍掉一笔巨款也是颇为可疑的。因此, 仅凭一纸鉴定书无法证明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不足以进行该民事行为, 也就不能当然作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还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

另外, 即使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合同无效, 仅仅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也是不够的, 应当就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财产处理做出判决。《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 合同无效后不一定必然导致财产返还, 也可能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 判决应当交待清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的, 只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即“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三个条件均具备, 因此受让人吴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同样,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吴某设定的抵押权也已经被银行善意取得, 在这种情况下, 是否还有必要返还财产?法院的判决没有交待。

可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判决中, 应当在对合同效力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购房款作出明确的处理。

二、在现有的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和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应答者对案例问题的剖析有一定深度, 运用法理、引用法条基本恰当, 阐述较为清晰。如对登记机构不能直接注销吴某的登记、登记机构的登记是否违法、抵押登记如何处理、吴某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阐述, 条理比较清楚;对于银行债权的实现, 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性着手分析, 也较为透彻 (虽然现实操作可能未必如此理想) 。现仅作3点补充:

1. 除了极少数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径行登记外, 登记总是以依申请或依嘱托 (如协助法院执行) 为原则的, 因此不能直接撤销吴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是无疑义的。那么如果黄某提出申请将如何?这要看判决内容。如果仅判决合同无效, 而没有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 这是一个残缺的判决, 它没有明确是否返还财产、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 登记机构无从办理。那么, 如果判决中已明确吴某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返还黄某, 则又如何?很显然, 判决已经隐含着这样一个结论, 吴某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已经登记) , 但是他负有将财产返还给黄某的义务, 即, 他应当通过转移登记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返还给黄某, 此时吴某应当与黄某 (由其父母作为代理人) 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如果吴某不配合, 黄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种情况下, 要么是双方申请, 要么是法院执行, 登记机构仍然不能径行撤销吴某的所有权登记。

2. 如果基于合同无效的判决, 吴某将房屋所有权返还给了黄某, 则黄某应当返还吴某已经支付的大部分购房款, 吴某得到救济所依据的不应是《民法通则》第133条表述的侵权责任, 而是合同责任, 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61条或《合同法》第58条即可。由于黄某已将吴某支付的购房款大部挥霍掉, 本人现有动产往往不足返还购房款, 则剩余部分可从黄某的其他财产 (不动产, 如吴某刚刚返还的、作为本案标的物的房屋) 中支付, 这样不排除以该房屋作价支付、吴某补足差价从而所有权复归吴某的戏剧性结果。

房屋买卖协议(借款) 篇3

借款协议

捆绑情人关系

现年49岁的陶广坤,拥有千万资产,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老总。因工作需要,他不但要频繁出差省城,还常常要在省城小住几天,辛苦之余便是一丝的寂寞,为此,他常感叹生活总是有那么一点缺憾。

2008年春节前夕,陶广坤应邀来到省城参加一家企业的联欢年会。在年会上,一名年轻的女子不禁让他眼前一亮:只见这女子面容姣好,皮肤白净,丰腴的身材,不赘不臃,恰到好处,一袭艳丽的紧身衣裤,透着成熟女性的绰约风姿。当舞曲再一次响起时,他急步走到女子的面前,试探性地发出邀请,女子果真如他所愿,爽快地同意了。

边舞边聊,陶广坤得知女子名叫杨玉梅,31岁,在该企业劳资部门任职,现独身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这天晚上,陶广坤对杨玉梅仿佛一见钟情似地着了迷,她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他都含笑注视着,并频频邀她起舞。搂着妩媚的杨玉梅,陶广坤按捺不住内心的激荡。虽说两人的年龄相差15岁,但陶广坤心中还是泛起了躁动的涟漪,企盼能有一天拥得美人归。

杨玉梅从聊天中得知陶广坤是一名成功的企业人士,而且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尽管知道陶广坤家有妻儿,而且大自己很多,但他浑身透出的成熟男人独有的魅力,也让杨玉梅忍不住怦然心动。依偎在陶广坤的胸前,杨玉梅内心盘算起来:如果能傍上这样的大老板,一来可以聊以慰藉,二来说不准以后的日子可以锦衣玉食、尽情挥霍了。于是,她卖力地陪着陶广坤在舞池中旋转,直撩得陶广坤心中痒痒的。

初次相识,彼此相互吸引,互有所图,两人便交换了电话号码。随后,他们常短信相约,陶广坤更是频频奔赴省城。每次分别,杨玉梅总是给陶广坤一个意犹未尽的甜蜜微笑,两人都从对方的眼中看到了由衷的期待。2008年2月的一天,陶广坤又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在对彼此的心思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两人一拍即合,在杨玉梅租住处苟合到了一起,也就从这天起,他们成了一对情人。

2008年五一劳动节的晚上,陶广坤丢下妻儿,特地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两人缠绵过后,陶广坤倚着床背将杨玉梅搂在怀中,两人调情私语,甚为欢愉。这时,杨玉梅翻身勾住陶广坤的脖子,娇嗔道:“你不如出钱,在省城买个房子,好好装饰一下,作为我们两人的‘金屋’,免得在这个简陋的房间里,弄得人一点情调都没有。”“嗯,是个不错的建议,一定照办!”陶广坤不假思索应道。

“我们认识才两三个月,她就提出来买房,她是真的喜欢我这个人,还是想黑我的钱?”从省城回去后,陶广坤心里犯起了嘀咕:“即使是想我的钱,帮她买了房后,只要能够和我保持情人关系,也就算了。怕的是,如果她是为了骗钱,等房子买了,再把我一脚踢开,那我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付出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于是,陶广坤向杨玉梅提出,买房可以,但必须以借款的方式由杨玉梅出具一份借条,只要两人保持情人关系,他就不要杨玉梅归还。

“我打了借条,多年后,他要是提出分手,再向我索要借款,那我岂不是枉做了情人白付了青春。”陶广坤的这一要求,让杨玉梅警惕起来:“我这么真心对他,他对我还有戒心,那我对他可要防备。”对于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表示不能接受。

这样,两人闹起了别扭,但又不愿意放弃这段孽情,在经过几次争论后,两人决定采取一个折衷方案,遂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了一份《双方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借给杨玉梅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杨玉梅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陶广坤与杨玉梅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杨玉梅名义购买了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陶广坤支付。杨玉梅自愿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承诺,则应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与杨玉梅的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杨玉梅不得生育。

翻脸绝情

索要巨额款成讼

谁知,正是因为这份捆绑了情人关系的协议,使彼此之间产生了戒心,时而争执,时而吵闹,渐行渐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70万元,对自己来说,虽然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么短的时间,就付出了70万元的巨款,实在不值得。”分手后,陶广坤心里很不平衡,便要求杨玉梅归还这笔巨款。对陶广坤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杨玉梅感到怒不可遏,她手指陶广坤,愤怒道:“我人都给你了,就那么点钱,还要我归还,你还是不是一个男人?要钱,没有!”

2009年2月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陶广坤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杨玉梅推上了被告席。

陶广坤诉称:本人借给杨玉梅70万元与杨玉梅共同购买房屋,双方约定,如果杨玉梅不给本人作情人,则应将该70万元返还给本人,如果本人不要杨玉梅作情人,该70万元作为给杨玉梅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协议内容虽然是双方自愿约定,但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此,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本人和杨玉梅之间签订的《双方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决杨玉梅立即返还本人70万元。

针对陶广坤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出人意料地提出:陶广坤与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曾以情人关系同居生活,期间陶广坤出资70万元和我部分出资一起购买了房屋。双方约定我给陶广坤做情人,陶广坤把该款赠与给我;如果我不给陶广坤做情人,这个钱返还给陶广坤;如果陶广坤不要我做情人,这个钱作为给我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双方之间争议的该款项已经在2009年2月4日晚上处理完毕,由我返还陶广坤45万元,另外25万元陶广坤自愿放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陶广坤也已出具了收条给我。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收条一份,欲证明2009年2月4日,她已经支付陶广坤45万元,其余25万元陶广坤不再要求杨玉梅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

对于杨玉梅的说辞,陶广坤当庭驳斥所谓的收条毫无根据,指出收条上的签名不是陶广坤所签,是伪造的,收据存在明显的瑕疵,没有落款日期且收条内容与签名可能不是同一时间形成。为此,陶广坤向法院申请对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并预交文书司法鉴定费5000元。

法院根据陶广坤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的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是否系陶广坤的签名及收条的内容和签名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所送资料及检验技术手段,对检材《收条》内容与署名的形成时间,尚难以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书,杨玉梅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当时陶广坤是酒后半躺在床上,悬空在纸上签名的,因为检材是非正常笔迹,所以样材也应当是非正常状态下取得的,她没有将当时书写的条件和环境说清楚,现陶广坤提供的是正常书写笔迹,两者没有可比性,故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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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核认为,根据杨玉梅描述的醉酒程度及书写姿势,现已无法完整模拟实现,故杨玉梅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本案杨玉梅提供的鉴定检材本身是非正常书写笔迹,要获取同等状况下的样材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无法进行有效的比较鉴定,而本案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检材、样材的选取、确认,鉴定方法的适用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结论依据也是充足的,鉴定结论反映的检材与样材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法庭上,对于2008年5月19日双方订立的《双方协议》及同年11月27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也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陶广坤认为,该两份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法的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该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杨玉梅则认为,双方订立的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撤销情形,赠与的事实已经成立,只是赠与条件无效,条件无效不等于说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行为已经成立,陶广坤无权要求返还。

应否归还

两审答案迥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杨玉梅提供的收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在无其他相关有效证据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支持情况下,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关于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约定的借款,从本质上来讲,并非民间借贷,亦非合法有效的赠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相互救济目的而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本案中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的款项也用了“借”这个字,但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70万元,其目的是欲与杨玉梅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这一点从双方在《双方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中可以得到证实。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的70万元与民间借贷的所欲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故本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作为民事行为中的赠与,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可以将财产自由地赠与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如果将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并非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而是建立在必须保持陶广坤、杨玉梅情人关系之上的赠与,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陶广坤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关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杨玉梅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陶广坤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返还已支付给杨玉梅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玉梅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6月3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返还陶广坤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玉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广坤与杨玉梅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陶广坤与杨玉梅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陶广坤与杨玉梅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有误,应予以纠正。

2011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索要70万元败诉后,陶广坤愤愤难平,为了出一口气,他再也不念及当初两人的感情,为了区区5000元的鉴定费,于2011年6月7日再次将杨玉梅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陶广坤诉杨玉梅要求归还70万元一案已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并驳回了陶广坤的起诉,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是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应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陶广坤为否定杨玉梅提供的收条而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确定的程序向鉴定机构预交了鉴定费5000元,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杨玉梅主张的事实不一致,而且杨玉梅认为鉴定的过程均合理合法,故陶广坤为此所预交的鉴定费应由杨玉梅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12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支付陶广坤经济损失5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连环债务纠纷,随着判决的生效已尘埃落定。但本案引发的争议和思考却没有结束。当事人已签有书面的协议,为何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因婚外情引发的经济纠纷,又应当如何评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的性质以及应如何处理,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同的声音,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的争论,法院也存有不同的意见,主要争议表现在: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杨玉梅的实际付出,同时考虑到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应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根据公序良俗否定协议的效力原则,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杨玉梅将钱款返还给陶广坤;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裁定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上述第四种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从本案涉及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杨玉梅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陶广坤与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就是考虑到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陶广坤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法院最终驳回陶广坤的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日照贷款公司借款用房屋抵押协议 篇4

甲方:乙方(借款人):担保人:(注:担保人是为乙方做的还款担保,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一、乙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义务:

(1)乙方及担保人有义务提供真实、详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资料,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与其联系。凡因乙方及担保人登记的资料不详、不准确或资料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等原因,使得甲方无法将相关资料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及其担保人负责。

(2)乙方及担保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足额的向甲方缴纳所欠的款项。

(3)乙方义务提供借款抵押,抵押物品及相关有效证件暂由甲方托管。甲方在乙方还款之日归还乙方抵押物品及证件,如乙方逾期不还,甲方有权利收缴乙方抵押物品。

二、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欠款,也有权以通知单、公告、登报、委托第三方(如法 院、讨债公司)等形式追缴欠款,甲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乙方及担保方隐私权的侵犯。如因欠款引起的额外费用。乙方及担保人应承担由于追缴欠款引起的额外费用,乙方及担保人应承担由于追缴欠款所支出的费用。

三、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四、还款时间乙方借款应在年月日之前按约定期限还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支付借款期限的利息。

六、自甲、乙、担保三方确认,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兹声明本人、、承诺抵押物的合法有效,且在无法还清甲方本息的情况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还款期限超过一个月后,抵押房屋由甲方处理,我方有其他房产可以居住,绝对配合房屋过户及相关事宜。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甲方:日照宏昌投资咨询乙方(借款人)电话:189五三三三三三六零联系电话: 网址: 三www点0633tz点考木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担保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日照宏昌投资公司座机0633加8987360登录网址:参考更多信息

2014借款意向协议+借款协议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借款给乙方用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借款给乙方,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借款为期壹年,自月日至年月利息按按月支付;

3、乙方按期不能支付,乙方除付息外支付给甲方逾期息(逾期息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至乙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最长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4、到期如不能还清本息,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等值(折算现值)财产作抵押,并承担所欠款项 20%的违约金。

5、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未清偿的全部款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公证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6、乙方担保人为

7、乙方有资金到位优先第一时间偿还甲方借款;

8、因乙方不能按期还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9、借款协议实际操作时按上述内容另行签订并公证。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盖章

日期

借 款 协 议

甲方:

乙方:

今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即¥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个月,利息%按月支付。

乙方承诺从年月日开始还款及利息,补清前期利息,每月还万人民币本金及应付利息,到期全部本息一次性偿还。

如乙方到期如不能支付:

1、乙方除付息外支付给甲方逾期息(逾期息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至乙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2、到期如不能还清本息,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等值(折算现值)财产作抵押,并承担所欠款项 20%的违约金。

3、最长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未清偿的全部款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公证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4、乙方有资金到位优先第一时间偿还甲方借款;

5、因乙方不能按期还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乙方:(签字、手印、签章)(签字、手印、签章)

担保人:

(签字、手印、签章)

公证: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篇6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王辉,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百货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00036。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华书洲,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防胡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254038。

郑华,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防胡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204149(二人系夫妻关系)。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张亮,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防胡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254038。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贰拾肆万叁仟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

4.借款利率:月利息按贰分计算。

5.借款的偿还:本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同时甲方应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

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近,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返还。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淮房字第00007462号、淮房字第00020051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 1

有关的全部借款为止。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甲方即将借款出借给乙方。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借款。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4.本合同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均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的义务: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3.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偿还,超过一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

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篇7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2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油漆玻璃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十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__起,至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一年利息为二万四千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模板 篇8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模板1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地址____,(营业执照)____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人: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模板2

抵 押 人(甲方):

代 表 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 表 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九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模板3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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