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卫生院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2024-08-05

中心卫生院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总结(通用5篇)

中心卫生院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篇1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

求而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凡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

担、统帐结合。

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参保单位按上年度

工资总额单位百分之七,个人百分之二缴纳,每人每年再缴纳大病统筹基金110元,所缴纳的费用扣除个人部分即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个人帐户—即IC卡可到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

(我院可刷卡购药并是定点医院)

个人帐户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参保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得,可连年结转使用,但不提取现金。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必须按《湖南省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用药,凡使用甲类药品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承担一定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的超付标准和最高限额:、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

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费等。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

减肥、增肥、增高、各种健康体检、婚检、出境检、各种预防接种、各种医疗鉴定和医疗咨询费。

3、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现有新开展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费、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

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及一切保险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设

施:

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2、取暖费、空调费、电视、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

费、煤火费、电冰箱费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4、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殊生活服务费。

七、参保人就诊须知:

1、参保人就诊不管是门诊或住院,都必须携带IC卡到定

点医疗机构就诊。

2、如需住院,由门诊医师开具诊断证明和住院单到医院医

保科室加盖公章并到所在单位开具住院介绍信去市医保局审批方可住院,住院期间需携带IC卡在身并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室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按规定及时结算。

3、凡医保局同意住院者都要必须在当日将住院介绍信交

所开具的医院医保科室。

4、否则时间延长责任自负。

5、病人必须24小时在院,如医保局查床不在所扣减费用

责任自负。

以上特此公示,敬请互相转告。

水洞底卫生院合作医疗宣传栏

一、住院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医疗卡。

二、申报程序:

1、在乡镇定点医院住院、娄底市内非定点医院或娄底

市外其它医院住院的到户口所在地各乡镇(办事处)合管站办理申报手续;

2、在涟源城区市级医院住院的到该医院新农合医保科

办理申报手续;

3、到娄底城区垫付制医院住院的到该医院新农合医保

科办理申报手续,到娄底城区非垫付制医院定点及定点参管医院住院的,每周一、三、六到娄底中心医院(住院部结算中心15、16号窗口)办理申报。

4、乡镇级、涟源市级及娄底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病人,需要转院治疗的先办理转院,后凭相关医院资料回乡镇合管站办理申报手续。

5、根据日报表和网络平台数据,各合管站(办)及相

关业务股室必须加强查房,并对各医院农合病人住院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市合管局。

三、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我省自2012年度起,新农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人年,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提高到240元/人年,总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90元。

四、参合对象:

1、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本市户籍的农业人口均

可参加我市合作医疗,集中居住的非农居民原则要求加入城镇居民医保的,但散居在农村的非农居民如未加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合作医疗,但必须以户为单位整体加入,不能剥离,农村户口中小学生按家庭户口整体加入,不得单列参加其它形式的基础医疗保险。

2、新生儿母亲家庭成员已整体加入的,新生儿可随母

亲享受出生当年的住院补偿政策;复转军人及婚嫁迁入人员在办理户籍手续后即时缴费参合,并在参合三个月后开始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五、住院补助:年度内单次或多次累计住院补助最高限

额标准提高到10万元。

其中,五保户在本市级乡镇两级指定的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全免;在本市内非指定县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为零,补助比例为80%,在本市内非指定乡镇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为零,补助比例为90%,在省、娄底市级定点医院住院零起报,且按该医院级别相应补助比例予以补偿,在非定点医院不实行零起报,且按相应医院级别的比例予以补助。低保户、计划生育优抚对象在省、市、县乡级定点医院住院实行零起报,按该医院级别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在非定点医院不实行零起报,且按相应医院级别的比例予以补助。

六、门诊补助;

1、提高门诊统筹补助标准。从基金总额中按每人每年

40元提取门诊统筹基金,以户单位统筹刷卡使用,年度内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2、调整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政策。对尿毒症的血透治疗

实行定额补助,每次补助260元,年度封顶线为24000

元,门诊腹膜透析统一按发票金额的50%予以补助,年度封顶线为20000元。

3、完善一般诊疗费补偿机制。从基金总额中按人均8

中心卫生院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篇2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状分析

(一) 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方式, 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征收和财政补助。表1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能力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度财政决算报表数据计算整理。

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养老基金收支总体上是平衡的, 但从基金支付看, 如果没有财政补助, 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 因此, 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 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从征收构成中看, 基金征收中本应形成个人账户收入积累部分很难完全实现, 社会统筹收入部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即期支付, 个人激励机制弱化, 社会公平体现不足。

(二) 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为反映养老基金的征收能力, 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缴率进行分析。基金的遵缴率是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金额之比, 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标。表2是以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为例计算的近5年的遵缴率。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度《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整理。

表2显示, 陕西近5年来遵缴率呈下降趋势, 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不断扩大, 养老保险实际收入与理论收入相差越来越大, 说明征缴基数较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缩小, 企业出于生存竞争等原因, 逃缴、欠缴保险费, 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参保职工人数虽然不断增加, 但实际基金收入却没有相应幅度增加, 说明实际缴费人数增加不足。由于个人账户信息不透明, 个人缴费后却对个人账户没有实质所有权, 加之存在地区制度差别和制度本身设计缺陷造成的养老待遇反差, 导致参保者心理不平衡, 缴费积极性不高, 实际缴费人数出现萎缩。

二、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缴费基数政策不统一

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曾经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进行过规范, 明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 但该通知的工资总额口径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存在差异, 此外, 《劳动法》中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也要小于养老保险征缴基数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从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上对比, 《劳动法》效力大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和通知, 而2006年劳动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劳动法》。因此社保机构在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际工作中, 存在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现实中, 企业大量存在劳动收入非货币化或货币收入非工资化的情况, 使得企业以种种名义缩小“工资总额”内容, 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而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 征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以陕西为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金额, 地税部门代征, 征缴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 部门利益化等问题, 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三) 缴费基数核定不实

全国统筹的实施已经提上日程, 但各地业务经办仍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对业务经办岗位没有基础财务素质要求, 导致核定缴费基数的经办人员缺乏读懂会计报表的能力, 加之企业架构复杂, 业务核定人员能力存在差异, 很难在简单的业务报审过程中将企业的缴费基数核定精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 多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而数字的来源是企业的财务部门, 财务报表中统计的实发工资总额, 往往小于养老保险征缴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虽有明确的定义, 但却很难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内涵一致。企业以会计报表中单纯的工资总额项目作为申报数据, 这无形中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设定了障碍, 为少缴基金留下了空间。

(四) 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一直居高不下, 企业承担的五险占到工资总额的35%以上 (养老28%, 医疗6%, 失业1%-2%, 工伤0.2%-1.9%, 生育1%)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缓, 企业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报瞒报缴费基数, 以减少竞争压力现象不断加剧。个人缴费率过高, 造成年轻职工做出逆向选择, 断保、弃保时有发生。如劳务派遣人员缴费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下限进行申报, 企业与个人同时降低参保成本现象使得基金征缴流失变得更加隐蔽。

(五) 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监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缴的流程, 是企业申报, 经办机构审核后, 由地税或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对于养老基金征收数量和质量缺乏相应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监督检查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 经办机构可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查, 这种模糊的多头管理最终在执行时导致缺乏监管。

三、完善养老基金征缴机制的建议

(一) 统一立法, 避免制度冲突

建议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 明确统一的征收细则, 对工资总额的基础缴费基数进行明细规定。避免出现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 比如工会经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中具体哪些为应扣除项目, 明确扣除限额标准。构建统一的执行标准, 有利于从制度上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漏洞。

(二) 降低缴费比率, 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上涨, 适度地降低缴费比率, 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覆盖率不高的重要途径。同时配以灵活的转移政策, 将能强化社会缴费激励效用, 缓解由于较高的缴费比率导致的个人停保、断保, 利于全民参保, 杜绝个人空账户的运行。从长期看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企业竞争力, 减少企业逃缴、少报缴费基数的现象, 从而保证养老基金收入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 建立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建立养老保险应缴费基数调整方法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增加“应付养老保险费”科目核算明细, 从财务数据源头保证企业如实申报, 简化经办机构核定手续。根据统一的缴费基数构成说明, 以会计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为起点建立调整公式, 即:应缴养老保险缴费=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x缴费率 (20%) , 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应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可抵扣缴费工资项目。

(四) 构建全国统一的业务征缴核定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业务统一流程, 对业务档案数据资料和企业财务数据来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过规范征缴业务流程, 打破认为核定基数的不确定性, 避免因提供资料差异而导致缴费结果的差异。此外, 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 也可为实施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

(五) 培养高素质的经办人员队伍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财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养老缴费基数核定的准确性。因此对经办机构业务岗位标准中应增加财务技能素养的要求, 同时建立经办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机制, 引入管理会计人才应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 切实发挥经办机构业务审核效能, 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基金健康运营提供重要的人员保证。

(六) 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的监督要求, 设立独立的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机构, 加大对逃缴、欠缴和少报缴费基数的监督和惩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从制度上保证法制监督。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信息, 激发个人对缴费的认可度, 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加大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力度, 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 (2013) [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2]蔡向东.统账结合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3]孔媛.我国养老保险标准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12.

中心卫生院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篇3

一、调研的主要内容

这次调研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节余情况;二是医院、药店有关药品目录针对城镇职工的限定情况及存在问题;三是城镇职工住院病人报销比例、程序及存在问题;四是如何在简化城镇职工住院报销手续方面做好工作;五是造成统筹基金结余率过大的主要原因;六是怎样落实好国家“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医保政策;七是政府应如何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管工作。

二、调研活动的组织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调研工作,常委会主任李洪民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对调研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制定了调研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调研的指导思想、目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专门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市、县人大调研同步进行。4月15日,市人大副主任梁照仲主持召开了由市政府、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办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了全市医保工作汇报。4月16日,调研组从参保人员中随机抽取8人(其中在本市区内曾住院病人2名,省直区域内曾住院病人2名,北京等省外曾住院病人4名),进行了座谈。同时,召开了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详细了解了住院病人报销程序,用药限制,药品目录限定,有些规定的利弊等情况。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照仲、王建庄分别带队,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机关有关委室和市政府、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办有关负责同志,深入到商水县、川汇区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介绍,召开了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医院调阅了个别病历和记录,访问了病人,了解了有关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4月18日,调研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调研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4月21日,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本情况

(一)参保情况: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始于1997年。扶沟县是全省试点县之一。1999年10月出台了《周口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2000年9月原地区行署召开实施动员会。2001年1月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参保人数2007年12月达到36.6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30.37万人,退休人员6.28万人),农民工参保13965人。确立定点医院127家,定点零售药店108家。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医药费网上计算”。

(二)基金收支情况:截止到2007年底,医保基金收入17616万元,支出11980万元,结余5636万元,2001至2007年累计结余2091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9201万元,个人帐户11713万元)。

(三)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情况:以市中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计为例,报销额占总费用的比例为,2002年72.14%;2003年73.13%;2004年69.37%;2005年66.16%;2006年59.04%;2007年58.499%;2008年1月至3月份64.06%。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2007年8月1日,全市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2008年5月1日起,又将执行在07年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5%,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07年8月以来报销标准,一直未能落实到位。并且实际报销比例只达到了50%左右。

(四)提高服务质量情况:2001年以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和网络逐步完善,实现了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定点单位布局合理化、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市医保中心连续7年被省厅评为优秀单位,2002年被市文明办评为“市文明单位”,2007年被评为“优秀服务窗口单位”。

(五)存在问题:

1、筹资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目前太康、淮阳、郸城县大额医疗保险尚未启动。全市财政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严重,如:欠费严重的川汇区,2001年以来已欠两千多万元,参保人员应报未报医疗费用已累积到上千万元;

2、报销比例较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大病参保人员数量大,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心脏支架及搭桥手术等,其中心脏支架手术逐年呈上升趋势,但由于总体医疗费用较高,报销比例和规定极不合理,并且实际报销中报销比例达不到报销标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

3、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低。如省内医院报销比例降低5%,省外医院报销比例降低10%,而实际上医院的等级不同,报销比例又不一样。据参保人员讲,实际支付低于14%。重症慢性病报销比例在职不到70%、退休不到75%;

4、现行的还是2005年版《河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范围较窄,只有2078种,其中甲类药品只有450种,乙类药品1628种(个人先自负20%后才能按比例报销),自费药、新特药也加重了参保人员负担;

5、破产倒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都没有医疗保险。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至今没有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无法实施;

6、政策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

7、医保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不平衡。计算机网络建设投入不足,服务手段比较滞后,工作流程还停留在人工审核、结算阶段,工作效率较低。报销手续繁杂、周期长,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周到的服务;

8、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实际报销低于75%,退休人员实际报销低于80%,重病人报销比例低且花费多,无形中造成因病致贫的现象;

9、重管理、轻服务,就医手续繁琐;

10、新调入参保单位的人员参保必须补交以前所有费用,但不报销以前不曾报销过的医疗费用,不合理;

11、肾移植病人抗排异药品必须在药店购买,不合理。

四、综合分析

结合其它县、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自行调研的情况书面汇报材料,主任会议认为目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7年来的实施运行,通过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强化管理、改进服务,实现了公费医疗制度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建立健全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稳定的医疗保险费筹资机制,促进参保人员形成了节约意识;建立了有效的医、患、保三方之间的制约机制,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实现了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为我市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据统计:2001年以来,全市医保统筹基金为90012人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21283.75万元,为5000多名重症慢性病患者解决了门诊医疗待遇,切实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基本避免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为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还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原因是:

(一)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筹资水平在全省处于落后地位。2007年全市城镇职工人均统筹收入为262元,比全省人均统筹收入463元少201元;人均支出331元,比全省人均支出304元多27元;人均累计结余254元,比全省人均累计结余540元少286元。若按累计结余与当年统筹基金支出相比,我市基金结余率在全省偏低,保障能力还很低。但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不会因经济发展的落后而降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确定医保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我市是大病重病高发区,这一群体医疗费用高,个人负担重。患恶性肿瘤等大病参保人员数量大。仅周口市直参保人员中患恶性肿瘤等大病的职工有315人,占参保人员61532人的千分之五,其中器官移植参保患者21人。心脏支架及搭桥手术的2007年1—12月有45例,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尽管各统筹地区都在政策上对患大病重病的人员给予了倾斜照顾,但由于他们总体医疗费用高,个人负担仍然很重。

(三)受医疗水平的影响,选择郑州、北京、上海等地医院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比较多。由于异地就医时的就医行为不受我们当地医保政策和协议的约束,乙类药品、自费药品和大型检查使用比例过高,导致实际报销比例较低。

(四)目前我市没有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个人负担无法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这一渠道来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助,减轻个人负担。

(五)现行的2005版《河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范围小,不能及时调整,甲类药品比例非常小,乙类药品比例特别大,新特药又没有纳入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范围。

(六)医保管理人员到医院查房时,重视查证件,缺少征求意见。特别是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必须医院填写申请单,经医保中心审批盖章后,方可报销,病人及家属既浪费了钱财,又耽误了时间。现在虽可以在网上上传,但审批还是不及时,审批人员医学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医保中心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也给审核、管理、服务、制定政策带来很多不便。

(七)一些单位和部门过分强调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财政困难等原因,不能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事关大局稳定的角度去认识,把大量的财力浪费在办公楼、新区、“政绩工程”上,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不去倾力于“民心工程”建设,不去注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了落实“十七大”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解决医疗保险工作中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城镇职工从社会发展和医疗改革中享受更多的实惠,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补充医保统筹基金的不足。同时,积极申请国家财政和省财政向周口倾斜和支持,用于统筹医保基金,特别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应重点给予支持。

二是为减轻公务员个人医疗负担,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和办法,尽早实施。

三是加强基金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服务规则。积极推进医疗服务和经办服务规范化,简化住院程序和医药费报销手续,缩短报补时间。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适当的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比例。

四是.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一是调整药品目录,提高甲类药品种类所占比例,降低乙类药品比例,让新特药纳入药品目录。或者借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做法,不分甲类和乙类药品,以便从用药环节方便医务人员和患者,维护参保人员利益。二是提高重症慢性病及器官移植,心脏支架及搭桥等重大疾病报销比例,减轻患者负担。同时,采取措施避免大型仪器检查过多、过滥,外诊、外转医疗费虚高等不合理现象。

中心卫生院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篇4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晚上好,下面我就2011年医疗组工作总结和2012年的工作打算向大家做一下汇报。2011年卫生院医疗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第一、全科人员能够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务实,克服人手少、任务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通过多种形式的大力宣传和同志们的努力,我们的门诊人次以迅猛的速度在增长。2010年我们的门诊人次是9834人次,2011年我们的门诊人次是35961 人次。2010年辅助检查人数是503人,2011年达到了 1146人。

第三、2011年,由于我们优质的服务,我们在广大社区居民中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基层医疗工作者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多名科室工作人员受到了患者的表扬,并且还有多名工作人员拒绝了患者物质上的感谢。虽然在2011年我们取得了成绩,但都已经过去,2012年我们打算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改善继续巩固并扩大我们的成就。

一、改变服务理念,拉近我们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

我们不能为患者提供最专业的医疗技术服务,但我们可以提供最温馨的亲情式服务,通过服务理念的改变,我们一样可以获得老百姓的认可。

二.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广大老百姓对我们的认知。

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并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大力宣传新医改政策和我们全新的服务理念。三.加强培训力度,强化医务人员知识的全面性

作为基层医务工作者,强调的是医疗知识的全面性,而不是专业性,所以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多层面知识进行培训,让我们真正成为一名全能的医务工作者。四.加强优势项目建设,增强竞争力

为了增强我们与村级医疗机构的竞争力,妇科的建设和开展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2012年我们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对妇科进行加强,以增强我们的竞争实力。五.探索开展中医科工作

中医是我们祖国的传统医学,为了发扬传统医学,明年计划探索中医科开展的可行性。

中心卫生院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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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一、办理退休审批需携带的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身份证》;

4、《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5、《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6、女职工办理退休,还需要携带职工本人《劳动合同》;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

8、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

9、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10、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

11、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需携带《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二、办事程序

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于到龄的当月或审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当月,到单位所在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由分中心提供《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2、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应填写《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3、单位携带以上表、证和相关材料,到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4、单位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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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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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必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应首先向本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情及治疗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历(或摘要)、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等,同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上报。

二、鉴定材料审核阶段

1、备齐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后,由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驻津单位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初审,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单位。

2、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单位;材料不全的由单位补充再报;材料合格的由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一式三份)、《申报病退提前退休材料目录》,并按统一要求编号上报。

三、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有关医疗专家,负责申请因病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好本单位职工到场鉴定。

2、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职工询问有关病情并作必要的临床检查(有些检查由市劳鉴办提前安排进行),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实职工的病历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后,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表四)》,形成鉴定意见。

3、市劳鉴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填写鉴定结论。

四、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批退休阶段

市劳鉴办在鉴定结论产生后五日内通知单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为职工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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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工作程序: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月起,携带市编委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市人事局《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批复》到单位主管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参保缴费。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龄审定工作程序: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要对在职职工参保前的工作年限进行审核认定,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职工本人档案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发放名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职工档案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和钢印。

《手册》由单位保存,职工调动时随本人档案一并转移,职工退休时发给职工本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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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发下三种:

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免税、费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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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下岗职工证明》;《就、失业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资格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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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辖区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备案,说明失业原因,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领取《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表》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1、用人单位当年(12个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资料(工资发放单据);

3、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征集表;

4、104号报表。

(二)按失业原因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人员安置方案、清算报告;

2、撤销、解散: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批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批复、地税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意见;

3、终止: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4、《劳动法》

26、27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5、过失减员:相关处理意见(旷工的原始出勤记录)。

三、审核内容:

(一)用人单位及此次失业人员缴费状态,缴费基数;

(二)个人缴费记录;

(三)失业原因判断: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甲乙方责任;

(四)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及状态。

四、报批程序及时限:

(一)30人以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30人以上报市局审核,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市局审批自受理区局申报一周内答复。

五、审核结论告知:

(一)享受及折抵享受期意见;

(二)不具备享受原因。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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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职业康复的鉴定;

九.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除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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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书》填写一式二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有申请、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遵守仲裁活动程序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

回避: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组庭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证人应履行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反映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6、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员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3)、未经仲裁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照像和摄像;

(4)、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出仲裁活动。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8、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9、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0、案件的管辖分工: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坐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坐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各类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处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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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一、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业务指导:

1、劳动争议预防;

2、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咨询、起草地方规章、政策规定;

3、指导基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4、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制与管理: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区、各企业(含乡镇、私营)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2、负责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指导。

三、集体合同的推行与审查工作:

1、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2、协调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天津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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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23030918

300040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27819612 300052

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沈阳道66号

27218175 300020 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

27275513 300210

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07号

24311970 300171

河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72号

26242822 300142

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南开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

27381316 300193

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8号

86516680 300131

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13号

24396251 300300

津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津南咸水沽镇南环路法院东侧28392645 300350

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351号

27398972 300380

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果园东路2号

26391575 300400 塘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1400号

66300362 300451

汉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汉沽区河西四纬路

25669292 300480

大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68号

63109028 300270

武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

29342132 301700

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宝坻区城关镇苑北路39号

29242238 301800

静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静海县胜利大街36号

28941064 301600

宁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金翠路

69592447 301500

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269号

82861813 301900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发区第二大街九号B区4楼

25204583 300457

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空港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2区

84906026 300308

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高新区海泰大厦807室

83715920 300384

申报参加技能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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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报名】—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如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到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部门、学校或技能鉴定所(站)报名。

【资格审核】—市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并向报名受理单位下达鉴定通知书。【领准考证】—资格审核合格,本人到报名受理单位领取准考证。

【技能考核】—按通知要求,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分别参加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试。【核发证书】—经考核合格,本人到报名受理单位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所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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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决定书(除作出认定前的伤与非伤鉴定);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号表两张、4号表一张);

三.被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5张;

四.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等材料;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六.再次鉴定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证及结论通知书; 七.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材料。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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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存在故意拖欠、挪用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问题,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对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条例》还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6)号)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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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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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享受招用补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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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费拨付到主管局(总公司),由其向企业发放。

(二)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费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费拨付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发放。

(四)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用大龄下岗职工的劳动工资、行政关系转移单及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复印件);《就、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大龄下岗职工签订的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大龄下岗职工在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在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成批接收企业因兼并重组或进入法定破产程序而剥离人员的企业,不适用本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非新办单位)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申请贷款贴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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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初审的主管局(总公司),由其进行发放。

(二)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初审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发放。

(四)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本单位职工名册;招用下岗职工名册及身份证明;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等。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免税、费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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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下岗职工证明》;《就、失业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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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书》填写一式二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有申请、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遵守仲裁活动程序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

回避: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组庭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证人应履行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反映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6、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员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3)、未经仲裁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照像和摄像;

(4)、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出仲裁活动。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8、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9、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0、案件的管辖分工: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坐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坐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各类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总队)项目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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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职能职责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劳动保障监察处和总队。

(一)劳动保障监察处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尽心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是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六科一室(办公室、立案科、调查科、保险监察科、处理科、宣传教育科、财行科)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六)《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七)《失业保险条例》

(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十一)《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十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十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十四)《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十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十六)《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十七)《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十八)《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十九)《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二十)《最低工资规定》

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规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区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检查:

(一)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

(二)由市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中央、部队、外省市驻本市的用人单位;

(四)发生全市性或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外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七、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一)受理

(二)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处理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六)送达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一)所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正确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认定。用人单位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年检:

(二)程序

1、登记。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书面审查公告及管辖分工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相关资料。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手续。

2、自检。用人单位按照书面审查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检,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3、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将填写后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将填写后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

4、认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报送的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情况进行认定。认定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年免于书面审查;对AA和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两年免于书面审查。

十一、举报投诉程序

(一)举报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

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投诉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5、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6、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下列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性质,由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1、持续拖欠职工工资,本人一直主张的;

2、职工因生育医药费、工伤医药费、职工死亡前遗留的医药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3、经批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三三制”的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

4、用人单位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的;

5、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或当事人已经信访的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时效内又申请仲裁的;

6、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劳动仲裁裁决;

7、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机关领导批准受理的;

属于仲裁、监察管辖范围以外的投诉案件,由信访机构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十三、廉政措施

1、不准借办案之机对用人单位吃、拿、卡、要;

2、不准使用被监察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3、不准在被监察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4、不准参加被监察对象邀请的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被监察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卡、礼、券等。

十四、举报投诉电话、网站

1、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电话:12333

2、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和平区劳动保障监察:27218174;

河西区劳动保障监察:28275522;

南开区劳动保障监察:27483312;

河东区劳动保障监察:24130995;

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26242836;

红桥区劳动保障监察:86516661;

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26391044;

西青区劳动保障监察:27936336;

东丽区劳动保障监察:24390107;

津南区劳动保障监察:28533376;

塘沽区劳动保障监察:66300580;

汉沽区劳动保障监察:25692062;

大港区劳动保障监察:63109023;

武清区劳动保障监察:29341610;

宝坻区劳动保障监察:29232544;

县劳动保障监察:82832341;

静海县劳动保障监察:28942063;

宁河县劳动保障监察:69592631;

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25204025;

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84906123;

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83715920;

职业介绍举报投诉:2303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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