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2024-05-28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探讨(通用8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篇1

1.1 理财业务简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下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指出, “个人理财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通常来说, 理财业务是银行一种综合性服务项目。它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委托, 为客户代理进行的投融资业务。商业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基础是理财协议, 具体的投资项目与投资运作方式均已在协议中事先约定, 相关收益及风险由客户承担, 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收入。

1.2 理财产品分类

目前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品种、名目繁多, 但从风险和报酬的分担角度考虑, 可以将银行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三类:保本型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代理理财产品, 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 代理客户进行理财投资运作。银行的操作行为是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授权, 银行投融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决定了投资者的到期收益率。可以看到, 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为了确保收益明确、清晰可算, 银行需将此类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及管理, 资金款项需单独进行托管, 确保专款专用。结构性存款产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存款产品的一种, 它将普通存款与衍生产品相结合, 通过对汇率、利率、股票等各项指数的挂钩获得较高收益。同时, 投资者在获取超出存款收益的同时, 相应承担衍生产品挂钩风险。

1.3 理财资金的运作流程

考虑理财资金的运作过程, 从发行到兑付共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属销售阶段, 营业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并募集资金, 投资者进行认购;第二阶段, 将所吸收的理财资金汇总上划至总行, 在资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及运作;第三阶段, 产品到期后将理财资金划回投资人账户。在销售阶和到期兑付阶段, 理财资金属于银行的客户存款, 其会计核算处理较为简单, 各家银行核算方式基本一致。而在第二阶段, 各家商业银行在会计政策上有着不同的选择。具体区别在于:是否将理财资金纳入表内核算;入表理财产品的资产分类确认;与衍生工具挂钩的产品的具体核算选择等, 各家银行均有着不同的理解。

2 理财业务的入表依据

2000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指出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 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 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对于目前银行广泛开展的理财业务的入表判断, 需从准则规范、监管要求和实务操作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2.1 国际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因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按照《国际业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27)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应考虑该项行为产生的风险和报酬, 判断银行主体是否从该项目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此基础上, 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IAS39) 文件标准, 确定该金融资产是否满足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首先, 应确保银行仅是该资产的代理夫, 并不拥有该资产;作为代理受益人, 对相应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转付给实际受益人, 同时要求该转付是“无重大延误”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则不能终止确认, 如已满足上述各项要求, 进一步需考虑风险报酬和相应控制权的转移情况, 确定是进行转移。同时需根据移转的程度进行判断, 如已全部转移即可终止确认, 如未全部转移, 可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2.2 国内相关监管要求

从风险资产占用角度考虑, 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操作中未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金融资产转移标准进行理财资产的入表判断, 选择将代理理财产品全部在表外计量及反映。

2009年, 为规范现有理财投资, 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65号) , 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 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 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 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 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 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3 实务操作判断标准

在银行内部, 在办理理财业务时首先需明确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政策, 确定理财产品的入表判断标准。通常, 银行主要根据承担的风险报酬转移情况, 确定是否将理财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在实务操作中, 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从法律角度, 从理财协议入手, 关注其是否对产品相应风险进行了完整、清晰的揭示, 是否已明确银行不需承担风险。 (2) 考虑管理层意图, 银行是否有意向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亏损进行补偿。 (3) 在实际操作中, 理财资产是否独立运作, 是否与银行资产进行分离?银行是否就亏损产品提供补偿?

因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存款类理财产品, 根据前述标准, 应纳入表内进行核算。对于保本理财产品, 银行因对客户本金安全的承诺而承担了相应的资金风险, 需在并入表内核算的同时对相应投资资产按自有资产进行确认及核算;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 银行仅根据协议规定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 在此项活动中银行的角色为服务方, 不承担任何风险, 因此不需纳入表内进行核算。

3 理财产品核算政策探讨

3.1 非保本理财产品

(1) 会计核算方式。

在表外理财产品的发售、赎回和到期处理环节, 因资金在银行内部清算, 此时期的相关核算及资金清算应在银行表内体现。而在投资环节, 因该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不归属于银行, 应在表外进行确认。同时, 银行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要求, 建立理财产品独立建账的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

(2) 减值准备的计提。

金融危机爆发及雷曼债券事件的发生, 使得市场上对银行代理发行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产生了相应探讨, 由此也产生了对银行表外理财产品是否需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的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这个角度来看, 因银行已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提出, 不承担到期向客户保证兑付本金收益的责任。根据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此业务不构成银行的现时义务。

3.2 保本理财产品

(1) 国内商业银行的处理方式。

从披露的年报看, 国内商业银行均已将保本型理财产品纳入了表内核算, 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 各行的会计政策存在着一定差异。四大行中, 工商银行与农业银行将保本理财产品相关资产与负债进行整体指定,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而建设银行的处理方式存在着不同, 该行将保本理财吸收的资金作为存款进行核算, 同时将理财资金对外投资运作形成的资产, 按自有资产分别不同种类进行相应核算。

(2) 核算政策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项目”的要求在于:企业对该金融组合的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的, 此事项已在相关正式书面文件中明确, 企业将定期对此管理项目进行评价和报告。由此可以看出, 准则的这项规定更注重的是日常管理的业绩评价, 其关注点不在于金融工具中具体组成部分的性质。因此, 银行发生保本理财产品吸收的资金, 建议应纳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核算, 相应的, 理财产品产生的资产也应计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3.3 结构性存款产品

(1) 吸收资金的处理方式。

对于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该存款所挂钩的衍生工具确认为嵌入衍生工具, 因此在其对主体的现金流无重大改变时, 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确认挂钩的衍生产品与主体是可进行区分的, 二者风险及经济特征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因此将衍生产品单独进行核算处理。从各行披露信息来看,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均将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而中国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吸收存款, 并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吸收存款”项目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指出, “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 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 并能够单独转让, 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 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目前, 国内银行发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中, 银行通常将其所挂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衍生金融工具场外交易市场”转让。此种处理方式下, 该衍生工具可以单独转让, 能够与主合同进行分离开, 银行不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因此可以对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确认和计量, 而不需将其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 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 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监管要求, 同时其会计处理也更为简洁, 减少了因嵌入衍生工具而产生的对利率挂钩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的复杂测试工作。

(2) “衍生工具”的认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设置中, 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科目有“衍生工具”和“套期工具”, 其核算内容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套期工具的认定中, 其目的是以该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是为套期目的而单独进行指定的。因此, 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条件为:明确衍生工具与具体项目的套期关系, 且预期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而在结构性存款中, 没有对其所挂钩的衍生工具指定相应的被套期项目, 不符合有效套期的认定条件, 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套期工具”, 而应确认为“衍生工具”进行核算。

4 结论

根据商业银行定期披度的年度报告信息, 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存款”项目与银行的理财产品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因受市场竞争压力影响, 增加存款资源、满足监管考核的存贷比要求也影响着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选择。由于理财业务品种较多, 产品实现方式日益更新, 不断推陈出新的理财产品势必为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新的课题。掌握会计准则及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把握交易实质, 为理财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台支撑和保障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的主要发展方向。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亦成为商业银行新型业务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不断推陈出新的理财产品, 为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课题。从理财产品分类入手, 分析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核算政策, 根据会计准则和监管政策要求, 对理财产品入表判断标准进行论证, 明确表内理财资产 (负债) 的金融分类, 分析结构性存款产品所挂钩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标准, 对不同理财业务产品结构的核算模式进行了梳理和界定。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会计核算,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7.

[3]陈拓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浅论[J].科技咨询, 2011, (27)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讨 篇2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井喷式发展,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如何以及如何从产品收益和风险角度发展完善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经营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探讨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与私人财富的不断提高和积累,使得投资理财逐渐成为人们主要的经济活动,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居民,这无疑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在近年来不断改革完善来应对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和满足市场的相应需求,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不仅是我国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且提高了其竞争力。

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个人理财需求的不断增加,理财产品业务逐渐成为一些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从产品收益和风险角度看理财产品倾向于复杂化。

二.文献综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定义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国外对成熟理财业务的定义为:商业银行根据客户信息和自身拥有的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客户自身的财务状况并结合客户需求,提供符合客户理财要求和计划的金融产品投资建议,并提供后续的一系列服务。国内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有:罗洪霞(2002)认为根据客户进行划分,对于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理财业务称为“个人理财业务”。马赞军(2004)则认为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金融资讯、投资理财、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投资增值、便利的服务,从而销售银行的金融产品。

在 2005 年 9 月,我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二)理财需求相关研究

俞洁芳、何嗣江(2002)则运用消费者需求系统理论,根据需求产生和满足的流程,将需求划分为输入刺激、自我意识、需要和动机、购买目标、购买行为、实现需求、输出满足等几个步骤。黄昕平(2006)认为影响个人理财潜在需求向实际转化的因素有个人客户差别化的投资需求以及对自身财务状况的认识,满足个人客户理财需求的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市场定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潜在需求划分为投资需求、融资需求、结算需求、风险管理需求、资产保全及财务档案管理需求、资产转移支付需求、国际业务需求等7大类别。

三.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的政策和法律要求我国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业务,只能进行分业经营,因此,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证券、保险、期货等业务。同时,政策和法律也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不得进行代客户理财等类似服务,而只能提供理财建议。因此,从我国整体状况看,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范围要小于国外,同时法律限制也较国外更为严格。我国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格局限制的背景下,应该与现行体制相结合,发展适合于我国国情的个人理财业务。

首先,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居民对各种机构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不是很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居民通常受周围朋友、银行客户经理以及自己感觉影响而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并没有进行专业分析。

其次,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倾向于周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

最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具有代替市场化利率的性质,这样为银行进行灵活融资提供了必要保证。同时也让个人有效规避通货膨胀跑赢存款利率的风险,防止货币资金贬值。

四.意见与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盘活社会闲散资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金融市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同时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又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状况给予以下建议和意见。

(一) 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技术性研究

正是由于:第一,普通居民缺乏必要且专业的金融学知识,使得其很难选择最适合自己财务状况的理财方案;第二,专业理财分析人士可以通过专业金融知识和更科学的选择方法以及团队的头脑风暴,为广大普通客户提供专业帮助,使其能获得更大投资收益;第三,专业理财分析师拥有信息、技术设备、人力等多方面优势,可以比普通居民获得更多讯息;第四,随着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个人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理财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所以,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以及客户强烈的个人理财服务需求,需要专业机构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研究并根据不同客户的理财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个人理财服务。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理财服务,为其制定个性化的理財方案。

(二)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专家

由于理财业务涉及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因此,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经理进行多方面的专业化培训,使其精通包括银行业务在内的全方面的金融业务,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服务。

(三)要确保个人理财业务内容充实,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

科学理财对于客户而言就是将其财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务进行系统的有计划的管理,从而达到规避风险获得收益的目的。如何进行更为科学的理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在确保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通常通过储蓄或购买衍生金融产品(即各种理财产品、保险、期货等)等方法,获得收益。其次,如何在保证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生活支出,从而达到截流的目的。最后,提高个人以及整个家庭的收入从而提高生活质量,同时要有防范未来风险的储蓄保障。

(四)制定合理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战略,实现分步骤分阶段的发展,最终达到提升银行竞争力的目的

第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是面向那些客户账户余额符合规定的特定客户提供专业个人理财业务咨询和服务,但是,由于客户较少而运用资源较多,因此银行还不能从此项服务中获得收益。所以,商业银行需要改变策略,采取由点及面,由大到小的思路,将服务对象从重点客户到一般客户发展,从而扩展的个人理财业务咨询范围,使银行可以获得更大效益;第二,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们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时不能一味盲目的学习国外,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我国背景,制定合理的发展策略,进行分阶段、分步骤的逐项改革。因此,银行可以先培养专业化的理财顾问,然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服务,最后再发展到进行独立的投资咨询服务和代客户理财。(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罗洪霞.浅议实现个人理财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平衡[J].贵州社会科学,2002,5

[2]马赞军.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3,14

[3]黄昕平.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4]王亚娟.基于居民理财需求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研究[D].西北大学.2007.

[5]殷孟波,贺向明.金融产品的个人需求及其市场细分[J].财经科学.2004.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篇3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起源于瑞士, 上世纪30年代后成长于美国。它是由银行专业理财人员根据个人客户的生活水平、财务现状、未来人生规划、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富管理目标, 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 而制定一系列理财方案的综合金融服务。它包括居住规划、教育规划、投资规划、个人保险规划、个人税务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等。

我国改革开放30年, 经济蓬勃发展令世人瞩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从1980年477元到2010年19109元, 增长了40倍;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快速增长, 从1980年399亿元到2010年303302亿元, 增长了760倍;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理财观念的逐渐转变, 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先决条件。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商业银行积极转变经营模式。早在1996年,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成立私人银行部, 为最低10万元存款的客户提供多种金融咨询服务, 标志着国内银行界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步。2004年9月, 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 从而推动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和快速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依据我国签订WTO协议的相关条款, 自2004年12月1日起,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国内各大银行积极应对挑战, 加快专业理财人员的培养创新理财产品和服务, 借助于品牌优势争夺高端客户。中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迅速成长。

近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 但由于内、外部因素, 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例仍然较低。如:工商银行2012年度净利润是2386.91亿元, 个人理财业务收入是167.6亿元, 仅占7.02%。为此,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同行的成功经验、如何加快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发展值得探讨。

二、SWOT分析

(一) 因素分析

1. 优势S:

基于国家信用的背景, 中资商业银行拥有高于外资银行的公众信任度和稳定的客户关系;庞大的客户群体是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宝贵资源, 潜在的高端客户有待于发掘;营业网点遍布城市的大街小巷, 能够及时地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2. 弱势W:

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差异化的需求;优秀专业理财人员匮乏, 创新能力不强;风险意识淡化, 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管控不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电子银行的利用率较低, 个人理财产品的多元化销售不理想。

3. 机会O:

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有助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的增长;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理财产品有助于居民的投资;外资银行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的借鉴有助于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助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

4. 威胁T:

分业经营体制阻碍银行与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交叉理财产品;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高端客户的激烈争夺缩减市场份额;房价、物价的上涨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生活负担加重, 中低端客户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是雄心有余而财力不足。

(二) 矩阵对策

1. SO策略:

“以客户为中心”, 加强客户资源管理, 发掘高端客户。发挥基层网点的作用, 加大产品营销力度, 拓宽个人理财业务的覆盖面。用优质产品吸引客户、用高效服务争夺客户, 着力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 ST策略:

“以人才为根本”, 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 建立人员考核及竞争机制,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时转变经营理念, 精心维护客户关系, 努力开辟个人理财产品新的投资渠道。

3. WO策略:

“以风险为前提”, 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和管控流程, 突出理财产品投资的风险提示, 提倡风险第一、收益第二的投资理念, 注重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用制度保护客户的投资利益, 用诚信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4. WT策略:

“以市场为导向”, 根据地理位置、人口构成、收入水平及风险偏好等因素, 强化客户市场的细分, 灵活运用定价机制, 扩大市场份额。应用先进的通讯、网络技术, 积极推介多样化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

三、建议

1.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 发挥风险识别与预警系统的作用, 合理评估和量化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及时准确地披露产品的投资项目、收益与风险等相关信息。

2.商业银行要加强专业理财人员的团队建设, 大力引进具有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验的优秀人才, 对内部的专业理财人员应参照国际专业理财师必备的“4E”标准进行培训和考核,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商业银行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进一步实施“金融下乡”战略, 发掘潜在的市场, 着力产品与服务创新和客户关系管理, 加大宣传与营销力度, 积极为乡镇居民推出切实可行的个人理财业务。

4.商业银行要加强银信、银保和银证的密切合作, 着力交叉型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努力探索双方部门间的“混业”经营模式, 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个人理财‘一站式’套餐服务, 积极推动个人理财业务的国际化进程。

5.商业银行要借鉴国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管理模式, 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量子基金”平台, 在全球范围内捕捉投资机会, 满足超富阶层客户偏好高风险、高回报的需求, 努力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谢怀筑.个人理财[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4.[1]谢怀筑.个人理财[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4.

[2]王佳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分析[J], 中国商界, 2008, (4) .[2]王佳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分析[J], 中国商界, 2008, (4) .

国内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析探讨 篇4

[关键词] 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一、国内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比较分析

1.营销渠道与目标市场定位分析

中资银行拥有数量众多的营业网点,但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无形营销渠道的市场渗透度不高。尽管网点作为个人理财业务营销渠道的优势是能够加大对客户认知的广度和深度,但这种营销渠道不仅成本较高,还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让银行无法与客户实现无缝对接。

在个人理财目标市场选择上,由于中资银行拥有广泛的、各种层次的客户群体,其目标市场偏向于大而全,服务对象门槛设置较低,并且大多数服务是免费的。中资银行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往往没有太大差别,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争取到一定的市场份额,但长久下去中高端客户将会转而选择目标市场定位较高的外资银行,势必造成优质客户的流失,而这部分客户恰恰是真正可以带来高利润率的群体。

外资银行在营业网点数量、客户基础等方面并不占优势,但它们更多地依赖于高科技和网络,通过建设网上银行、自助银行、CALL CENTE、以及全国联网的ATM机与POS机等现代化界面,可以使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与银行的互动式无缝对接,因此外资银行无须自建网络,只需付出极小的成本即可享受这些资源。

外资银行的目标市场近期内主要是高端客户市场,其布局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对外开放程度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

2.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运用

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中资银行不能直接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银行只能代销这些产品,而不能针对客户的需要设计出个性化理财产品,这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中资银行还不允许离岸投资,因此其个人理财产品比较单一,增值性产品和服务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不能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服务需求。不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制度完善和效率提升,中资银行可以选择的境内投资工具将会越来越多,同时银行自身也会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中资银行对本土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和对客户的熟悉程度将呈现出一定的优势。

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形成了集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银行业务于一体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国外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理财品种丰富多样,他们的私人银行服务涵盖投资规划、合理避税、遗产管理、教育信托、现金管理、继承人教育安排等众多方面。但在中国境内投资工具的选择上外资银行相对于中资银行受到一定的限制。

3.营销服务战略——客户管理和专业化服务

对于银行来讲,客户关系管理就是明确客户的收益点,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以实现企业的盈利目的。客户关系管理又被称为“数据库营销”,通过对数据库进行挖掘,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营销策略,从而达到企业和客户双赢的目的。占客户群20%的优质客户,往往能够实现总利润的80%,而大量的客户带来的只是业务量,而不是利润。资源稀缺,能力有限,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优质客户的价值。

國外先进的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业绩突出,其客户关系管理制度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客户关系管理制度越来越健全,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与客户保持“连续关系”。为了获得客户的忠诚,国外商业银行一般都选派最好的员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高层管理人员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拜访客户,通过各种活动和客户进行交流。

(2)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国外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能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各类服务,包括资产管理、保险、个人理财、咨询顾问,甚至旅游服务等。

(3)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国外商业银行已实现从出售产品向出售方案转变,客户不再是银行某一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而是银行提供方案的订购者。银行也不仅为客户提供单项产品和服务,而是客户的长期支持者、伙伴。

(4)实行客户经理制。国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普遍设有公关部,实行客户经理制。

公关部是银行专门负责联系客户的部门,每个重要客户在公关部都有专职的客户经理,客户有任何产品和服务需求,只需与客户经理联系,如有必要,再由客户经理与银行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的联系,跟踪客户的生产、经营、财务、发展等情况,协调和争取银行的各项资源(产品) ,及时了解并受理客户的服务需求,负责银行业务拓展、宣传以及信息收集。

二、建议与策略

1.转变经营观念,树立营销意识

西方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方面是按照营销管理的思想,以差别服务为特色,以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为依托,由银行专家型人才根据客户需求,对各种个人金融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组合和创新,产生出满足中高层个人客户增值、保值资产及安全、方便投资需求的一种个人综合金融产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金融体制的变革,传统的金融结构在不断改变,金融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已发生质的变化。一是客户成为银行的“上帝”,银行工作人员要千方百计寻找、拉拢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二是老百姓手中的钱越来越多,银行要想吸收这部分资金,最好的措施是给个人提供对等的金融服务。过去那种银行与个人之间单纯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已不适应新的金融形势。

为此,商业银行必须转变忽视对私服务的经营观念,努力开拓个人金融服务业务。虽然单个个人理财业务利润低,对银行甚至是费时费力,但涓涓细流汇成江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改变银行形象,稳定并吸引新的客源。

2.加大创新力度,拓展理财业务品种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同质性很强,且真正适合理财服务的品种不多。所以笔者认为,首先,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创新业务。这方面银行应是有潜力可挖的。一是加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整合。近几年中资银行在零售产品的整合方面做了很多探索,重点仍是把信用卡构建成银行零售业务各子系统融会贯通,集存贷汇、消费、缴费、理财于一身的理财产品。二是加快理财新产品的创新。重点是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条件具备时创新更多的投资型理财品种。如银券通业务的推广、完善,开发“银基转账”业务,推广分红保险等银保合作产品,规范发展“银证受托理财计划”,开展黄金业务,适时推出存款工具证券化、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住房贷款证券化、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设计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个人金融品种;为高收入阶层合理避税设计一些金融产品。三是拓展“网络理财”。能否通过网上银行建设高度自助化的核心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网络理财”,将决定着银行理财服务水平的高低及竞争的成败。其次,商业银行可以在个人理财业务上打造精品,通过高素质的理财员形成品牌优势,争取顾客。最后,银行可以采取同证券、保险合作的方式延伸其个人理财业务,也可以效仿国内现有一些网站的做法,避开金融管理,为顾客提供全方位的综合理财服务。

3.尝试“客户关系管理”,分层次服务

客户关系管理就是明确客户的收益点,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以实现企业的盈利目的。在国外,商业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主要集中在优质客户上,对客户实行差别对待、分层服务。这种分层次服务并不意味着歧视性服务或只为优质客户提供服务,它是指针对不同顾客的金融需求,结合他们对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为不同层次的顾客提供有区别的服务,它有利于个人金融业务的开拓和银行收益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在这个方面进行尝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客户评价标准,采取分级别服务的形式,不同等级的客户由相应级别的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提供服务,由他们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和需要,进行最有成效地营销。

4.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商业银行必须加大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宣传。尽管现今人们的金融意识在逐渐增强,很多老百姓谈起证券、保险也头头是道,但大多数人并不知道银行正在开展这些使个人资产增值的新业务。银行要开拓市场,宣传应先行。

5.注重相关人才的培养

国外商业银行从事个人理财服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是金融领域的精英,不仅专业知识功底深,而且大都经过实战操练,也经历过服务礼仪方面的培训。对我国银行业而言,要想在个人理财业务上形成特色和打出品牌,首先要考虑的是人才战略。银行可以采取的对策有:(1) 从社会挖掘具备各方面能力的人才或对内部有相当专业技能的人员加强其证券、保险业务知识的培训;(2)给从业人员提供能在证券交易、保险业务买卖方面进行实战的机会; (3)我国银行工作人员在服务礼仪、道德水平上与国外有着不可否认的差距。作为未来与外资行竞争的形象工程,强化对从业人员道德、礼仪方面的教育也是商业银行为在理财业务领域占据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工作。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篇5

彭鑫黄华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专业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后,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获取或承担。

目前,外汇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产品。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进程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萌芽期

与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历史相比,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非常短暂。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是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阶段,当时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但大多数的居民还没有理财意识和概念。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形成期

21世纪初到2005年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形成时期,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其后几年外汇理财产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总体规模不大,没有形成竞争市场。外汇理财业务只是银行对理财业务的最初探索,而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始于2004年。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了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河。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办法和文件,以上事件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进入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理财产品、理财环境、理财观念和意识以及理财师专业队伍的建设均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规模以每年10%~20%的速度在增长,到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了687款个人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扩展期

从2006年开始,伴随着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变化,个人理财业务进入了大幅扩展时期。2006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了1089款个人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为4000亿元人民币。2007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了3062款个人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为8190亿元人民币。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超过6000款,发行规模为37000亿元人民币。这一时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爆炸式扩展时期。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零收益、负收益现象。而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扩展期转变为了稳定。在这一时期,投资者的理财观念也愈发成熟,把目光更多地转向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不足之处

据近期数据显示,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多为重复性产品,设计缺乏差异化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且真正适合理财服务的品种不多。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同质性很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把握市场脉搏能力相对较弱,尚未成立一支专业化的团队系统深入地研究整个资本市场、理财市场和客户的产品需求,因此缺乏设计差异化并富有竞争力的理财产品。

(二)缺乏具备理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全能型金融人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理财代理、咨询服务。因此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营销的高级人才的培养,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对产品风险的提示不够,对客户的了解不够,披露的信息不充分

部分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风险提示不够,只是简单的列示,如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之类的话语,而不对客户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到进行详细的阐释。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适合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客户的损失,从而引起客户的不满,引发许多纠纷,对银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许多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旧不到位,产品售后服务跟不上,无法定期给客户发送理财产品对账单和公布理财产品净值,缺乏相应专业人士对产品进行分析,因此,当理财产品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时,投资者就会存在不满情绪,投诉等情况经常出现。

(四)科技支撑力度不足

以计算机网络和通迅技术为中心的金融电子化是理财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但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还在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以及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因此今后如何发挥科技优势,如何利用高科技来为客户实现差别化服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必须克服的问题。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个人理财服务的实践,我国应从了解客户、注重理财品种、产品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培养全能型金融人才、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一)了解客户,突出个性化服务

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做好客户分类,明确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群,向目标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以市场细分为出发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使客户的效益获取程度达到最高,这也是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的十分关键的环节。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内部组织模式。内部组织体系应包括:客户经理对贵宾客户“一对一”的服务模式;为贵宾客户提供的“一站式”的服务流程;全行系统提供的标准化贵宾服务。由个人理财中心、各级大堂经理、网点的贵宾专柜以及客户服务热线构成服务机构属于前台服务界面,保证零售贵宾客户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都能享有同质化贵宾服务,后台各部门应前台需求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定位于为银行树立一个新型服务窗口,具备个人理财指导和建议、账务的查询处理、信息咨询、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客户投诉、沟通回访、采集信息、产品营销、了解市场需求等功能。客户经理要对贵宾客户做定期的回访,过生日和过节要打电话问候或赠予礼品,有新的理财产品要及时打电话通知并给予讲解,根据爱好和投资取向来提出建议。

(二)加大创新力度,打造核心理财品牌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同质性很强,且真正适合理财服务的品种不多。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政策的前提下创新业务。这方面银行应是有潜力可挖的一是加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整合。近几年中资银行在零售产品的整合方面做了很多探索,重点仍是把信用卡构建成银行零售业务各子系统融会贯通,集存贷汇、消费、缴费、理财于一身的理财产品。二是加快理财新产品的创新。重点是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条件具备时创新更多的投资型理财品种。三是拓展“网络理财”。在品牌建设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对自身核心理财品牌的塑造,取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以招商银行为例,其全部理财业务均冠以“金葵花”之名,经过持续不断的培养,更使客户自然而然低产生一种信任感,这种品牌形象是难以被同业复制的。

(三)完善风险管理,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机制

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应既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也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特点,制定具体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体系。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如给客户发送理财产品对账单和公布理财产品净值,给客户提供投资信息等。

(四)提高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培养全能型金融人才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关键,要重视和培养理财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银行要对现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培养一支专业的理财队伍。随着金融全球化及混业经营全球化的冲击,对我国今后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外,有关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以及承受压力的能力,因此组建一支专业的、全能的个人理财专家队伍势在必行,这不仅是满足我国对人才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顺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在国外客户经理是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一种竞争优质客户、推销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业务经营模

式,是全权代表银行与客户联系的“大使”。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这样的人才。因此,银行管理层要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形势的学习和研究,统一认识,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客户经理,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管理。

(五)增加科技投入,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

各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计算机等设备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建设。理财业务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有一个个人理财系统的IT平台,IT平台就是要具有客户信息维护、客户需求分析、批量处理个性化需求、日常服务维护、协助产品营销、客户理财规划等诸多功能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IT平台是客户和银行的互动窗口和建立学习型关系的支撑,从而成为维护客户忠诚度的重要基础。

(六)营造正确的监管引导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篇6

姓名:学号:个人电话:

摘要:从未有一项金融业务像今天的“个人理财”这样火爆。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百姓的各个层面激起了千层浪。各家媒体、电视财经节目将理财话题作为主打内容,各种理财杂志不断面世、报刊专辟理财版、多数大网站均设有理财栏目等;人们的投资意识和投资需求日益增强,纷纷将目光从最“原始”的储蓄理财转向更多形形色色的投资理财;理财洋证书纷纷入境,CWM(特许财富管理师)、CEP(理财策划师)、REP(注册财务规划师)等,种种现象表明,个人理财时代已经到来。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个人理财(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起源于美国。其概念是这样定义的:理财是评估客户各方面财务需求并提供专业理财规划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综合过程,包括消费、收入与财产分析、保险保障、投资目标、退休计划、子女教育、税务策划及遗产管理等。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隆重推广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如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广东发展银行的“真情理财”、上海银行的“慧通理财”等。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专业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自己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希望得到专业的理财服务。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1、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不断扩大。在经历了近两年的高速发展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得到了大幅提升,从2007年到2009年发行量年复合增长率在60% 左右。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受到了较大影响。2009年随着国内外投资理财市场环境的改善,银行理财产品在数量上恢复快速增长的势头。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2009年各商业银行共发行5998款理财产品,比2008年增长了10.5%。其中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有4996款,比上年增长25.4%,外币理财产品1002款,同比下降30.6%,这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下外汇市场波动加剧造成的。从市场占比来看,人民币产品依然占有主要位置。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

最早推出个人理财业务的银行之一。早在1997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就开设了理财工作室,在社会和客户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工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已经涵盖了账户管理、投资、贷款、结算、带来等几大类业务。从2001年至今,共行新投资改造了3000多个理财中心,相继开发了个人综合账户、贷款综合账户、理财业务分析、个人数据仓库等计算机应用系统。2002年底,推出了专为中高端客户享有的“理财金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方式,形成了以营业网点为综合门户的多渠道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的理财服务。

2、理财品种日益丰富。从产品种类来看,各商业银行继续推出不同风险类别的多样化产品,理财产品结构设计日趋复杂,产品挂钩的对象越来越丰富,涉及到汇率、指数、债券、股票、黄金、大宗商品、房地产等。但目前投资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信贷资产的产品占据了85%以上的市场份额。

3、产品期限呈现短期化趋势。2009年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之前相比有一定变化,金融危机对理财产品的明显影响之一就是产品的期限缩短了。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2009年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短期产品占比71.2%,而2008年这一数字为63.5%。金融危机还影响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总体来看,2009年投资者更青睐于保本保收益的产品。2009年共发行保本保收益的产品1999款,占比33.3%,同比增长了77.5%。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与国外银行理财业务相比,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差距甚远,存在不少问题。

1、服务意识不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广、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但是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高素质的优秀理财人员,一些理财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也不了解,对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造成了销售行为的不规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发展理财业务中缺乏主动的营销意识,大多是被动的等待客户来办理各种业务。这种坐等客户上门的营销理念需要转变,理财人员或客户经理应主动发现潜在目标客户,为客户制定合适的理财方案。一些银行的理财人员在理财协议及相关文件一旦签署后,就觉得任务完成,服务终止了,对客户的后续服务没有跟上,导致客户的流失。

2、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理财产品雷同。当前金融分业经营的现状及金融工具的单一制约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缺乏竞争力。多数个人理财产品没有根据客户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规划,产品的市场定价和定位无法形成区分度,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导致各商业银行在同质化产品中恶性竞争。而且许多理财产品有较多的客户条件限制,使得产品的适应性不强。

3、理财产品潜在风险大,银行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中间

业务,它涉及产品、交易等多个层面。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随意评估,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4、科技手段滞后,网络化程度低。以计算机网络和通迅技术为中心的金融电子化是理财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技术服务手段落后,通迅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科技化程度低,大多数商业银行还在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以及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新兴阶段,庞大并持续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1、更新营销理念,提升个人理财服务质量。商业银行在营销理念上应有所创新,建立整体营销体制主动向客户出售服务。银行要培育理财文化,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理财观念和理财产品,打造有特色的理财品牌。个人理财服务的质量对理财业务的开展至关重要,银行应以客户为中心。

2、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投资及后续服务等环节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管,要求理财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向投资者完整、准确、详尽地揭示每个产品内在的风险结构,让客户了解产品的操作方式和风险度。对那些在理财产品的宣传中没有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的商业银行进行一定的处罚。

3、增加科技投入,加快培养理财人才。各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计算机等设备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建设。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关键,要重视和培养理财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银行要对现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培养一支专业的理财队伍。参考文献:

[1] 百度文库,《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发展》

售后租回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探讨 篇7

企业把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作为承租人将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向租赁公司租回使用,并按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的交易称为售后租回。

实例:ABC公司将其自有一套E设备转让给Z租赁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已使用3年,累计折旧600万元,净值1400万元。2007年1月1日Z租赁公司向ABC公司支付转让价款1500万元,并将E设备转租给ABC公司。ABC公司承租E设备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起租日为2007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90萬元。如果E设备因任何原因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ABC公司应当立即向Z租赁公司支付所定损失金,即ABC公司未支付租金(未到期部分)×110%+期末购买价格。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出租人提出书面购买请求,合同列明的购买价格为1.5万元。假设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10万元。

一、租赁类型的确定

ASBE21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IAS17与ASBE21关于融资租赁定义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时还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担撤销租赁所带来的损失;残值波动所带来的损益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有可能以远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续租。

本例符合上述(二)(三)(四)(五)项标准,可以判断这笔售后租回交易为融资租赁。ABC公司应按融资租赁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出售固定资产

ASBE21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IAS17也规定: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性租赁,销售收入超过承租人(卖主)账面金额的任何部分应予以递延并在整个租赁期内摊销。这种交易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一种手段,出租人保留了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将利润立即作为收入确认是不恰当的。

由此可见,本例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应列入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并在租赁期中平均摊销到生产成本中,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净值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00.00

累计折旧 6,00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0.00

2.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15,0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00,00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00

4.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按5年摊销,每年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200,000.00

贷:生产成本200,000.00

(二)租入资产的入账

ASBE21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上述规定与IAS17规定一致。

1.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新准则将公允价值纳入判断标准和计量基础中,在实务中如何取得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在设备转让款与设备账面价值差异不大时,可以将设备转让款认定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本例中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2.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

ASBE21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因此,本例中最低租赁付款额为:

最低租赁付款额

=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

=3,900,000.00×5+15,000.00

=19,515,000.00(元)

3.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计算:

ASBE21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由于本例中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也未规定利率,只能采用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48%作为折现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3,900,000.00×(P/A,6.48%,5)+15,000.00×(P/S,6.48%,5)

=3,900,000.00×1-(1+6.48%)-5+15,000.00×(1+6.48%)-5

6.48%

=16,215,901.66+10,958.50

=16,226,860.16>15,000,000.00

根据新准则规定的孰低原则, 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500万元+初始直接费用10万元=1510万元

4.相关的会计处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5,100,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515,000.00

贷:长期应付款19,515,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00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ASBE21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IAS17规定融资费用应使各期负债余额的利息形成一个固定的利率。

我国原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在这里有了较大改动,明确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本例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计算过程如下:

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即:15,100,000.00=3,900,000.00×(P/A,r,5)+15,000.00×(P/S,r,5)

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当r=9%时,3,900,000×3.8897+15,000×0.6499

=15,179,578.50>15,100,000

当r=10%时,3,900,000×3.7908+15,000×0.6209

=14,793,433.50<15,100,000

因此,9%

r=9.206%

列表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额(如表1)

第一期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3,900,000.00

贷:银行存款3,900,000.00

借::财务费用 1,390,106.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90,106.00

第二、三、四、五期支付租金的會计处理同上,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每年不同,具体根据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表中列示的金额进行摊销。

(四)折旧的计提

ASBE21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二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上述规定与IAS17规定基本一致。

本例中,E设备租赁期为5年,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由于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可以按7年对E设备计提折旧,年折旧额为2,157,142.86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2,157,142.86

贷:累计折旧 2,157,142.86

(五)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借:固定资产15,100,000

贷: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5,100,000

(六)如果E设备在2010年6月因某种原因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ABC公司应当立即向Z租赁公司支付所定损失金。此时剩余租赁期为1.5年。

损失金=ABC公司未支付租金(未到期部分)×110%+期末购买价格=3,900,000.00×1.5×110%+15,000.00=6,450,000.00

1.支付损失金(下转第55页)

(上接第53页)借:长期应付款 7,815,000.00

营业外支出 585,00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00.00

2.转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15,575.42(=631,150.84/2)

营业外支出633,560.5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949,135.99

3.固定资产转出

借:累计折旧9,707,142.87(=2,157,142.86×4.5)

固定资产清理5,392,857.13

贷: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5,100,00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00,000.00

贷:生产成本 100,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0

借:营业外支出5,092,857.13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92,857.13

三、列报

(一)期末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ASBE21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IAS17规定:租赁付款额包括融资费用和尚未结算负债的减少。IAS17与我国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本例中,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余额为15,615,000.0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为3,024,894.00元,二者的差额12,590,106.00元应在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科目列示。

关于出售固定资产时产生的“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如何在报表中列示,《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中未见相关规定,而会计科目中的“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笔者认为,应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年末余额800,000.00元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列示。

(二)附注披露

ASBE21规定: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三是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本例在200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应作如下披露:

1.2007年1月1日我公司将E设备以1500万元价格出售给Z租赁公司,同时向Z租赁公司租回E设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年末原价为15,100,000.00元,累计折旧为2,157,142.86元,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年末余额为800,000.00元。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表2)

3.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为3,024,894.00元。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篇8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其中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服务和理财计划服务。本文所指的个人理财产品即为上述定义中的个人理财计划, 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向客户提供的代理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购买力量为个人客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度报告 (2014上半年)》,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中,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最多,共募集资 金34.33万亿元 , 占整个市 场募集资 金总量的69.48%; 其次为机构客户专属产品 , 募集资金11.44万亿元,占比为23.16%;私人银行客户专属产品和银行同业专属产品募集资金量相对较小, 分别为2.63万亿元、1.01万亿元,占比分别为5.32%和2.04%。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类型和风险等级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信贷类理财产品成为市场主流 , 债券类、票据类理财产品开始展现其潜力,三者合计占比达73%以上。2011年,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措施,旨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在这一环境下, 各家银行将发行重点集中在票据债券类产品上。2010年, 这类产品累计发行超过6 000支,市场占比为67.4%。与此同时,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也逐渐扩大,占比由2010年的17.14%扩大至2012年的39.12%。

根据产品风险特性, 一般银行将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 (激进型)五个级别。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一般个人客户产品中,风险等级为三级(中)(含)以下的产品募集金额为34.26万亿元,占所有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的99.79%。其中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为22.26万亿元,占全部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募集金额的64.83%。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从产品管理和风险报酬分担角度来看, 个人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三种。 根据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和风险报酬是否完全转移给客户, 银行将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纳入表内核算,非保本理财产品则在表外核算。

对保本理财产品,由于银行对客户本金承诺保证,因此产品经营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应纳入表内核算,例如短期理财产品。银行将所募集资金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其他负债”,投资资产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其 他资产”,相关损益按约定收益率计入“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不管银行采用哪种核算方式,本质区别在于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

对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作为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进行投资,所有委托业务的风险、损益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只是担任中介角色,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佣金,并不向客户保证本金的安全性,例如信贷类理财产品和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资产全部在表外核算。

结构性理财产品本身属于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和商品挂钩类等。在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工具作为一项合同处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混合工具分拆,主合同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衍生工具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三是考虑在监管统计指标中将结构性理财产品归类为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银行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吸收存款”。

三、个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提高银行盈利能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个人理财产品表内表外核算对监管指 标以及盈余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发售短期理财产品 ,缓解存贷比压力

短期理财产品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低等特点, 大部分属于保本理财产品,因此银行将其纳入表内核算。

季末年末银行大规模发行短期理财产品, 为下年争夺更多的存贷款规模指标和客户资源“抢得先机”。短期理财产品到期后直接转化为客户存款, 并且由于理财产品终止确认与实际兑付日期不一致,在此期间,资金还是为银行所占用,成为银行的现金资产;到期日终账务处理时理财本息自动返回到客户储蓄账户,自然沉淀为银行存款,同时也就可以计入季末或年末存款数据。

(二)信贷类理财产品表外核算 ,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日趋严格, 约束了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在利润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银行运用信托原理大规模发行理财产品是实现资产扩张的有效途径, 同时通过一些制度安排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 从而间接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

2011年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下发《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银行应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 (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信托受益权的快速发展实质上就成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替代品, 其操作原理是在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引入一个“过桥”企业或“过桥”银行,从而将信托收益权移出表外或转化为同业资产, 大幅降低信托收益权的风险资产权重。

(三)集合运作资产池理财产品 ,给盈余管理留下空间

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多个理财计划的募集资金投向由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在会计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理财产品的期限与投资资产期限不匹配的现象, 银行不仅降低了资金运作成本,赚取期限溢价,而且可以规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

(四)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规避存款利率上限,吸收存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 结构性存款的推出不仅可以吸收存款,还可以根据监管指标调节当期存款规模。以光大银行为例,季末年末,将结构性存款从“交易性金融负债”重分类至“吸收存款”,同时为合理反映存款成本,调整存款利率结构,将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存款成本,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拓宽和稳定资金来源渠道。

四、个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领域众多,资产标的复杂,而并没有向客户明确披露资金管理方式以及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重大事件, 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暗含金融风险漏洞, 主要表现为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有清偿能力, 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统一运用于同一个集合性资产包,由于风险和期限错配客观存在,银行需要不断通过发售新产品来兑现收益,一旦宏观经济形势逆转,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银行为了降低资金成本,赚取期限溢价,用滚动的短期理财资金去对接长期投资项目, 但是当短期利率大幅上行或流动性紧张时,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产品无法兑付、投资项目难以为继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风险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和理财计划终止时,并没有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年度财务报告中也没有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有关个人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对商业银行净损益的影响程度。信息披 露的缺失不仅阻碍监管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还会损害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做出偏离其风险承受力的错误决策,一旦信用链条断裂,银行的信誉、形象就会受损。

(三)违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 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违规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1)银行缺乏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 对客户资格以及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2)银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 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外核算,以规避审慎监管政策;(3)银行未对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专门账户,实现对投资资产组合的单独管理。

五、对策建议

相对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 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多元化,多采用“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难以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较高风险。因此,笔者从会计管理的角度针对非保本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表外理财产品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要求进行核算

银行发售非保本理财产品, 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投资者,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 因而可以参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形成或有负债应注意与其他种类的或有负债相区别,并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 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组合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或有事项准则当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 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由于银行可以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无风险的流动性溢价, 因此银行应该在附注中披露资产组合中各项资产情况, 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二)探索发行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 ,盘活资产存量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对理财产品投资非银行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标准化资产进行了规模上的限制。探索发行资产证券化类理 财产品,正是非标准化债权寻求标准化的途径。银行在理财产品中引入证券化,是将其信贷资产转移给特定目的信托, 之后由信托以受让的信贷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 出售给相关投资者, 投资者的回报将通过信贷资产形成的现金流入支付。资产证券化类理财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质上我国已经存在一些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 例如前文所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不仅可以将收益率低、资本占用高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 腾挪出新的贷款额度,还可以调节资产久期与负债相匹配, 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此外,信贷资产证券不同于非标转化债权资产, 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发行,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三)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个人理财服务的风险,制定个人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个人理财产品募集期和起始期的主要风险是过高估计客户的风险认知和 承受能力,当产品无法按合同约定兑付时,发生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 宣传材料中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个人理财产品存续期的主要风险是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进行正常会计核算外,还应当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建立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的明细核算。此外,商业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流动性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

个人理财产品清算期的主要风险是未能按期偿还客户本金和收益。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机会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并且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

(四)借鉴国外个人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方法,推进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常用的衡量指标为资产管理规模(Assets Under Management)。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就是资产管理。发达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较为成熟,产品类型更为丰富,会计核算方法也比较健全。借鉴国外个人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将募集资金计入“代理业务负债”,投资资产计入“代理业务资产”; 存续期按照投资资产的类别采用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对管理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经营受托管理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附表“受托业务表”中单独反映,可以不纳入资产负债表;理财产品到期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客户收益或损失,同时对冲资产和负债,差额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支出)”。

摘要: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迅速,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个人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还存在差异。本文从会计管理角度出发,分析个人理财产品对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和盈余管理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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